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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公司监视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24 13:24:10 查看人数:40

生物公司监视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第1篇 生物公司监视测量设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准确度、精密度和性能,提高生产监视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计量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2001)、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aq3013-2008)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监视和测量设备中属特种设备安全附件的,还应执行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测量和监控设备的配置、校准、使用、维修、偏离校准状态的处置等内容。

3、职责

3.1、物资部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采购。

3.2、安全部、生产部负责采购前的技术审查。

3.3、备件保管负责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入库和发放管理,及对报废的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回收处理。

3.4、生产车间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验收、安装、建档、维修、保养、报废拆除,并负责联系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定期校验。

3.5、各使用车间负责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卫生清理。

4、工作程序

4.1、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采购与入库

4.1.1、各车间需要购置或更新监视和测量设备及备品备件时,应事先提出计划报设备部、安环部进行技术审查,由生产部、安环部部长签字后交供应部进行采购。

4.1.1.2、未经生产部、安环部审核的监视和测量设备,不论由什么渠道,采购部门应拒绝采购,财务部门应拒绝付款。

4.1.1.3、监视和测量设备的选型要合理,确保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准确度和精确度满足使用要求,同时供货安装单位要有相应资质。

4.1.1.4、新购置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必须具有法定产品合格证、说明书、装箱清单,否则不予入库。

设备进厂后由公司电仪车间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设备办理入库手续,不合格的监视和测量设备杜绝入库发放使用。

4.2 、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安装

4.2 .1、凡是生产、使用、储存、充装易燃易爆易中毒危险化学品的重点岗位和要害部位,都必须安装合适的监视和测量设备。4.2.2、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安装位置要合理,能够起到有效的监视和测量作用。

4.3、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校验

4.3.1、监视和测量设备应按校验周期要求进行校验。

4.3.2、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定期校验要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报告由档案室统一保管。

4.3.3、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一般校正,由电仪车间仪表岗位负责。

4.4、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使用

4.4.1、监视和测量设备应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并保持其准确度。

4.4.2、监视和测量设备应在校验的有效期内使用,严禁超期使用,使用中如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的校准状态时,应对其重新进行校准。

4.4.3、对使用监视和测量设备的人员,应熟练掌握操作使用步骤和方法。

4.4.4、使用车间应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在适宜的环境条件下使用,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表面清洁和完好。

4.4.5、使用人员要随时观察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状态,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通知仪表人员进行处理。

4.5、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4.5.1、各单位要维护好自己单位的监视和测量设备,以便保证监视和测量设备处于良好状态,如有显示不正常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立即通知仪表人员进行维修。

4.5.2、仪表人员每月要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检查,若发现有非正常性损坏或丢失的监视和测量设备,要及时上报生产部。

4.5.3 、生产车间仪表岗位要定期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保养和检查,并做好记录。

4.5.4、生产车间负责建立监视和测量设备台帐,并制定维护保养计划,按计划对监视和测量设备进行保养维护。

4.6、监视和测量设备的失效处理

4.6.1、监视和测量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若发现损坏或处于可疑状态时,生产车间应及时联系有资格的单位或人员进行维修、检定。

4.6.2、监视和测量设备的报废应经安全部、生产车间确认后,进行报废处理。

4.6.3、报废的监视和测量设备由电器仪表维修负责拆除,由备件仓库负责收回统一保管。

第2篇 生物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指导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规范本公司的危险源管理,保证公司的安全生产,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的重大危险源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指导本公司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工作。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各车间。负责本部门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和管理工作。

4 、内容与要求

4.1 、重大危险源辩识

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4.2、重大危险源的管理

4.2.1、公司聘请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意见进行改进,保证重大危险源单元处于良好的安全状态。

4.2.2、现场配有事故喷淋水源、消防水源、灭火机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防毒衣等消防防护用品,做为处理事故之用,所属单位要加强管理,使之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4.2.3 、加强重大危险源的检查。所属区域操作工要做好当班的巡回检查,严格交接班制度;管理人员至少每天巡检一次;安全环保部人员至少每周巡检一次,每月进行一次综合检查。查静电跨接,查避雷设施,查安全附件等。查出问题立即整改,不能整改的,立即上报。

4.2.4 、严格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库区,非本工序、本车间人员确需进入的,必须经领导批准,并由公司人员陪同,进入重大危险源单元必须严格登记,库区操作工交待清注意事项并监护。

4.2.5 、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编制及演练

公司按应急预案的编写导则,编制了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公司员工发现险情必须迅速启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处理并上报。

4.2.6、重大危险源登记

公司对所有重大危险源进行了登记建档,并严格进行检查,监控,使危害辩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成为一个持续的过程。

5 相关制度

《风险评价控制程序》

6 相关记录

《重大危险源清单》

《体系运行检查记录表》

《外来人员登记表》

《交接班记录》

《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会议记录》

第3篇 生物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 、目的

为保障公司的安全生产,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规范运营”的安全方针,强化各级组织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生产安全负责,同时向各自的领导负责。

公司的每位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恪尽职守、各负其责。

2、目标管理

2.1、职业健康安全目标:以人为本,有效实施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岗前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到位率100%,防护措施到位率100%。

2.2、安全生产目标:无重伤以上事故,轻伤率控制在1‰以内,无重大机械设备事故、无火灾事故和交通安全事故。

2.3、环境保护目标:全面控制生产污染,减少污水、空气粉尘及噪音污染,使环境保护监测控制项目及控制结果达到国家、兰州市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标准。

3、适用范围

用于本公司内所有部门。

4 、说明

4.1、公司法人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2、在实际工作中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4.3、本公司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4.4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的每位员工都必须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4篇 生物公司交、接班制度

1、目的

为严格交接班过程管理,明确交接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推诿、扯皮现象,保证公司生产的安全稳定运行,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的交接班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产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车间。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本制度。

4 、内容与要求

4.1、交班

4.1.1 、交班值班长应在下班前1小时,将所属的设备、管线阀门、仪表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拖延给下一班。

4.1.2 、交班前三十分钟,由操作工擦试好本岗位的机器、电器仪表。整理好记录,清扫工作现场、检查工具、仪器、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等,做好岗位交班前的准备工作。

4.1.3、交班前,当班者应向接班者详细交待本班情况,做到

“十交”,即:

①、本班生产情况;②、工艺指标的执行情况和存在问题;③、事故原因和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

④、设备运转和维护保养情况;⑤、仪器、仪表、工具的保管和使用情况;⑥、记录表的填写保护情况;

⑦、室内外及设备卫生;⑧、跑、冒、滴、漏及机械用油情况;⑨、安全生产情况;⑩、领导的指示。

“六不交”,即:

①、工艺指标不符合条件不交;②、设备保养不好不交;③、事故原因查不清不交;④、工具不全不交;⑤、记录表不齐全不整洁不交;⑥、设备及环境卫生不清洁不交。

4.2 、接班

4.2.1 、接班人员必须提前十分钟到岗位,认真听取上班值班长对生产情况的介绍和本班值班长对生产工作的布置。

4.2.2 、接班者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听取交班者介绍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4.2.3 、检查要点:十交六不交是否做到,设备运行阀门开关,仪表使用、油、水、电是否正常,各控制点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等是否符合工艺条件。

4.2.4、要做到五不接:①交班项目交待不清不接;②存在不安全生产因素不接;③事故原因不清,处理不完不接;④设备运转异常不接;⑤工具不全、设备、现场不清不接。

4.3 、交接班必须在现场进行,交接班时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内容和巡回检查制度所规定的检查路线,进行检查交接。

4.4 、交接班必须把当班设备运行和检修情况,向接班人详细交待清楚并填写记录。在接班人认为情况属实后,双方签字,交班人方可离开现场。

4.5、交接班时如双方之一发生争执,应及时报告值班人员进行协商解决。在此期间由交班者正常操作直到问题解决,交接班期间发生事故由交班者负责,接班后发生事故由接班人者负责。

5、相关记录

《交接班记录》

第5篇 生物公司安全作业许可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危险性作业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区域内动火作业、临时用电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抽堵盲板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等危险性作业。

3、职责

3.1、安全部为相关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性作业许可证审批权限的划分、存档、现场检查。

3.2、各作业部门负责本部门危险性作业的具体实施,负责作业风险分析,许可证填写,现场监护等。

3.3、各与作业有关的部门、领导负责作业许可证的审查、确认。

4、作业内容

4.1、作业内容

4.1.1、动火作业,包括电、气焊接、切割等。

4.1.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包括入储罐、塔、釜、槽车、地下池、炉膛、沟道、烟道、排气道等。

4.1.3、临时用电作业

4.1.4、高处作业,二级以上高处作业情况下。

4.1.5、吊装作业,起吊5 吨以上重物等情况下。

4.1.6、动土作业

4.1.7、抽堵盲板作业

4.1.8、设备检修作业

4.2、作业申请

4.2.1、作业单位进行风险分析,列出可能发生的风险,风险分析结果填写在作业许可证上。

4.2.2、作业单位填写作业许可证。作业许可证签名必须由本人签写。

4.3、审批

4.3.1、作业单位申请人持经作业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的作业许可证后通知审批人,审批人应到作业现场,对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逐一落实,确认所有措施都落实到位后,签字批准。

4.3.2、审批权限

动火作业,二级、一级动火由车间、部门审批,特殊动火由安全部审批。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设备检修作业由作业单位制定措施签字后,报生产管理部门审核后,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抽堵盲板作业由作业单位审核后报生产管理部门审批。

临时用电作业由电仪科审批。

动土及断路作业由生产部审批。

4.3.3、审批流程

由作业单位填写相关内容后,由安全员现场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后,由作业单位交最终审批人签字,审批部门存档。

4.3.4、如因特殊情况下的危险性作业,需进行多方会签的,由作业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会审,共同会签后交分管安全副总审批。

4.4、作业

作业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作业。

4.5、作业许可证存档

作业许可证必须存档,作业人员和审批部门各持一份,审批部门存档备查。

作业许可证存档期为一年。

5、安全作业许可相关规定

5.1 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5.1.2、动火作业区域划分

特殊动火作业区域: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亚临界萃取车间、精制车间、燃油锅炉周边20 米范围内、其他密闭性容器动火;公司走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二级动火作业区域包括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外的其他区域。

5.1.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3.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许可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或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

5.1.3.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3、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3.4、在设备、管道上进行动火作业,应进行除油预处理工序。

5.1.3.5、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3.6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3.7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 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 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3.8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5.1.3.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3.10 、动火作业完毕,作业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1.3.11、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3.1—5.1.3.10 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1.3.11.1、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1.3.11.2、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1.3.11.3、动火作业前,工段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1.3.11.4、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1.3.11.5、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1.4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4.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5.1.4.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5.1.4.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5.1.4.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1.4.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5.1.5、职责要求

5.1.5.1、动火作业负责人

5.1.5.1.1、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5.1.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

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2、作业人

5.1.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1.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1.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5.3、监火人

5.1.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

关人员采取措施。

5.1.5.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1.5.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

场。

5.1.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1.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

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1.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1.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5.5、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

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1.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5.6.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1.5.6.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6.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1.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5.1.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5.1.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2、作业人

5.1.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5.1.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1.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5.1.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5.1.5.3、监火人

5.1.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1.5.3.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5.1.5.3.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1.5.3.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5.1.5.4、动火部位负责人

5.1.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5.1.5.4.2 、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5.1.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5.1.5.5、分析人员

分析人员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5.1.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5.1.5.6.1、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5.1.5.6.2、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1.5.6.3、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5.1.6、《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1.6.1、《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5.2.4.3、采用管道送风时,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2.4.4、禁止向受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2.5 、监测

5.2.5.1 、作业前30 min 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5.2.5.2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2.5.3 、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5.2.5.4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 h 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

作业中断超过30 min 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

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2.5.5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2.5.6 、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5.2.6 中规定的防护措施。

5.2.6、个体防护措施

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不能达到5.2.3 的要求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方可作业。

5.2.6.1 、在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5.2.6.2 、在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5.2.6.3、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5.2.6.4 、在产生噪声的受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5.2.7 、照明及用电安全

5.2.7.1、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及金属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5.2.7.2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5.2.7.3 、临时用电应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证,按规定架设和拆除。

5.2.8、监护

5.2.8.1 、受限空间作业,在受限空间外应设有专人监护。

5.2.8.2 、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5.2.8.3 、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5.2.8.4 、监护人员不得脱离岗位,并应掌握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人数和身份,对人员和工器具进行清点。

5.2.9 、其它安全要求5.2.9.1 、在受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2.9.2 、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

5.2.9.3 、多工种、多层交叉作业应采取互相之间避免伤害的措施。

5.2.9.4 、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

5.2.9.5、受限空间外应备有空气呼吸器(氧气呼吸器)、消防器材和清水等相应的应急用品。

5.2.9.6、严禁作业人员在有毒、窒息环境下摘下防毒面具。

5.2.9.7、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5.2.9.8 、在受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应搭设安全梯或安全平台。

5.2.9.9 、在受限空间进行动火作业应按动火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5.2.9.10、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5.2.9.11 、作业结束后,由受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受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受限空间。

5.2.10、职责要求

5.2.10.1、作业负责人的职责

5.2.10.1.1 、对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

5.2.10.1.2 、在受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安排人员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2.10.1.3、在受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

5.2.10.1.4、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

5.2.10.1.5 、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受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5.2.10.2 、监护人员的职责

5.2.10.2.1 、对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

5.2.10.2.2、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况。

5.2.10.2.3、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受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

5.2.10.2.4 、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5.2.10.3、作业人员的职责

5.2.10.3.1、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受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5.2.10.3.2 、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

5.2.10.3.3 、遵守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

5.2.10.3.4、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

5.2.10.3.5、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受限空间。

5.2.10.3.6、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5.2.10.4 、审批人员的职责

5.2.10.4.1 、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2.10.4.2 、到现场了解受限空间内外情况。

5.2.10.4.3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2.1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2.11.1、《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

5.2.11.2、《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所列项目应逐项填写,安全措施栏应填写具体的安全措施。

5.2.11.3、一处受限空间、同一作业内容办理一张《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当受限空间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时,应重新办理《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5.2.11.4、《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一式二联,分别由作业负责人、审批部门存查。

5.3、临时用电作业

5.3.1、临时用电作业必须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5.3.2、安装架设临时用电人员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接用电源,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5.3.3、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符合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

5.3.4、临时用电应采取可靠的接地、接零措施。

5.3.5、临时用电线路架空线路不得采用裸线,架空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 米,道路不低于5 米,横穿道路时应用可靠的保护措施。

5.3.6、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电缆埋深大于0.7 米。

5.3.7、现场临时配电盘、箱应有防雨设施。

5.3.8、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工具应一机一闸保护。

5.3.9、用电设备、线路容量、负荷符合要求。

5.3.10、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5.3.111、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要求后方可送电。

5.3.12、临时用电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

5.3.12、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单位和电仪科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5.4、高处作业

5.4.1、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4.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4.1.2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

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4.1.3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4.1.4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4.1.5、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4.1.6、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4.1.7 、在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4.1.8、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4.1.9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4.1.10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5.4.1.11、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5.4.1.12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4.1.13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4.1.14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钢斜梯、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要求。

5.4.1.15、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 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4.2、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4.2.1、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4.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4.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4.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 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4.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4.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 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 的有关要求。

5.4.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4.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 (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5.4.4.3、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

《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一式二份,交作业人员、交安全管理部门存查。

5.4.4.4、《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有效期7 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 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许可证》。

5.5、吊装作业

5.5.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t;

(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t 至小于等于100t;

(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5t 至小于40t。

(4)四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小于5t。

5.5.2、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5.5.2.1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gb 6067。

5.5.2.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5.2.3、吊装质量大于等于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5.2.4、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5.2.5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5.3、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5.5.3.1 、相关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5.5.3.2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5.5.3.3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5.5.3.4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5.5.3.5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 16179 的规定。

5.5.3.6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5.5.4、作业中的安全措施

5.5.4.1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

5.5.4.2 、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 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5.5.4.3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5.5.4.4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5.5.4.5 、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5.4.6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5.5.4.7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5.5.4.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5.5.5、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5.5.5.1 、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5.5.5.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5.5.5.3 、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5.5.5.4 、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5.5.5.5 、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

5.5.5.6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5.5.5.7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5.5.5.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5.5.5.9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5.5.5.10 、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5.5.5.1、1 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5.5.5.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5.5.5.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5.5.5.14 、下方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5.5.5.15 、遇大雪、暴雨、大雾及6 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露天作业。

5.5.5.16、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规定,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范。

5.5.6、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5.5.6.1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5.5.6.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5.5.6.3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5.5.6.4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5.5.7、《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5.7.1、吊装质量大于10t 的重物应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5.5.7.2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安全部批准。对本规定5.5.2.3 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部负责人批准。

5.5.7.3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5.5.7.4 、应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5.7.5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5.6、动土作业

5.6.1、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没有《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严禁动土作业。

5.6.2 、《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经单位有关水、电、汽、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会签,由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审批。

5.6.3、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作业人员应按规定着装并佩戴合适的个体防护用品。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现场危害辨识,并逐条落实安全措施。

5.6.4、作业前,应检查工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6.5 、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

5.6.6 、严禁涂改、转借《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不得擅自变更动土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地点。

5.6.7、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

5.6.8 、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5.6.9 、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5.6.9.1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

5.6.9.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当使用便携式木梯或便携式金属梯时,应符合相关要求。作业时应戴安全帽。

5.6.9.3 、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5.6.9.4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

5.6.9.5、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4.9.6 、作业现场应保持通风良好,并对可能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区域进行监测。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了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5.6.9.7 、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5.6.10、作业人员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 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 作业现场。

5.6.11、在危险场所动土时,应有专业人员现场监护,当所在生产区域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现场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5.6.12、施工结束后应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5.6.14、《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5.6.14.1、《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部门负责审批、管理。

5.6.14.2 、动土申请单位在动土作业主管部门领取《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5.6.14.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后,填写《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

土安全作业许可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5.6.14.4 、动土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得到《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后交单位动土作业主管部门,并由其牵头组织工程有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审批。

5.6.14.5、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

5.6.14.6 、动土申请单位应将办理好的《动土安全作业许可证》留存,分别送审批部门、施工单位各一份。

5.6.14.7、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内办理一张作业许可证。

5.7、抽堵盲板作业

5.7.1、盲板要求

盲板及垫片应符合以下要求:

5.7.1.1、盲板应按管道内介质的性质、压力、温度选用适合的材料。高压盲板应按设计规范制造。

5.7.1.2、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应经强度计算。

5.7.1.3 、一般盲板应有一个或两个手柄,便于辨识、抽堵,8 字盲板可不设手柄。

5.7.1.4、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7.2、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7.2.1、盲板抽堵作业实施作业证管理,作业前应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7.2.2、盲板抽堵作业人员应经过安全教育和专门的安全培训。

5.7.2.3、作业人员应对现场作业环境进行有害因素辨识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5.7.2.4、盲板抽堵作业应设专人监护,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7.2.5、在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应制定应急预案。

5.7.2.6、在有毒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系统压力应降到常压,作业人员应穿戴适合的防护用具。

5.7.2.7、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距作业地点30m 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作业时应使用防爆工具。

5.7.2.8、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设备上进行抽堵盲板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灼伤的措施。

5.7.2.9、在介质温度较高、可能对作业人员造成烫伤的情况下,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措施。

5.7.2.10、高处盲板抽堵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进行。

5.7.2.11、不得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

5.7.2.12、抽堵盲板时,应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生产车间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

5.7.2.13、作业结束,由盲板抽堵作业单位、生产车间专人共同确认。

5.7.3、职责要求

5.7.3.1、生产车间负责人

5.7.3.1.1 、应了解管道、设备内介质特性及走向,制定、落实盲板抽堵安全措施,安排监护人,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或作业人员交代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5.7.3.1.2 、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盲板抽堵作业。

5.7.3.1.3、作业完成后,应组织检查盲板抽堵情况。

5.7.3.2、监护人

5.7.3.2.1、负责盲板抽堵作业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并及

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5.7.3.2.2、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在盲板抽堵作业期间,不得兼做其它工作。

5.7.3.2.3、当发现盲板抽堵作业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5.7.3.2.4、作业完成后,要会同作业人员检查、清理现场,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现场。

5.7.3.3、作业单位负责人

5.7.3.3.1、了解作业内容及现场情况,确认作业安全措施,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

5.7.3.3.2、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安排人员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7.3.4、作业人

5.7.3.4.1、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

施。

5.7.3.4.2、要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7.3.4.3 、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5.7.3.4.4、作业完成后,会同生产单位负责人检查盲板抽堵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5.7.3.5、审批人

5.7.3.5.1、审查《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5.7.3.5.2 、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5.7.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7.4.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车间办理。

5.7.4.2、盲板抽堵作业宜实行一块盲板一张作业证的管理方式。

5.7.4.3、严禁随意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变更盲板位置或增减盲板数量时,应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7.4.4、《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车间负责填写、盲板抽堵作业单位负责人确认、生产部审批。

5.7.4.5、经审批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盲板抽堵作业单位、审批部门存档。

5.8、设备检修作业

5.8.1、检修前的安全要求

5.8.1.1 、外来检修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并在其等级许可范围内开展检修施工业务。

5.8.1.2、在签订设备检修合同时,应同时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5.8.1.3、根据设备检修项目的要求,检修施工单位应制定设备检修方案,检修方案应经设备使用单位审核。检修方案中应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明确检修项目安全负责人。检修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整个检修作业过程的具体安全工作。

5.8.1.4、检修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8.1.4.1 、有关检修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5.8.1.4.2、检修作业现场和检修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5.8.1.4.3 、检修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5.8.1.4.4 、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5.8.1.5 、检修现场应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

5.8.1.6 、检修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检修作业人员到现场进行检修方案交底。

5.8.1.7 、检修前施工单位要做到检修组织落实、检修人员落实和检修安全措施落实。

5.8.1.8、当设备检修涉及高处、动火、动土、吊装、抽堵盲板、受限空间等作业时,须按相关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执行。

5.8.1.9、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并按规定安装和架设。

5.8.1.10、设备使用单位负责设备的隔绝、清洗、置换,合格后交出。

5.8.1.11、检修项目负责人应与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工艺处理等满足检修安全要求。5.8.1.12、应对检修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进行检;

手持式、移动式电气工器具应配有漏电保护装置。凡不符合作业安全要求的工器具不得使用。

5.8.1.13、对检修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确认无电后在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或加锁。

5.8.1.14、对检修作业使用的气体防护器材、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安排专人检查,并保证完好。

5.8.1.15、对检修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5.8.1.16、对有腐蚀性介质的检修场所应备有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和相应防护用品。

5.8.1.17、对检修现场存在的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设置警告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5.8.1.18、应将检修现场影响检修安全的物品清理干净。

5.8.1.19、应检查、清理检修现场的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证畅通。

5.8.1.20、需夜间检修的作业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5.8.2、检修作业中的安全要求

5.8.2.1、参加检修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5.8.2.2 、检修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5.8.2.3 、从事特种作业的检修人员应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

5.8.2.4 、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时,应统一协调,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8.2.5 、夜间检修作业及特殊天气的检修作业,须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监护。

5.8.2.6 、当生产装置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检修人员安全时,设备使用单位应立即通知检修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场所。经处理,异常情况排除且确认安全后,检修人员方可恢复作业。

5.8.3、检修结束后的安全要求

5.8.3.1、因检修需要而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应恢复其安全使用功能。

5.8.3.2、检修所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应及时撤离现场。

5.8.3.3、检修完工后所留下的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应清理干净。

6、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5.1.6.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第6篇 生物公司消防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预防火灾与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公安部61号令)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本公司的消防管理,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车间。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4.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做好公司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4.2 、在新、改、扩建项目中,遵守和执行“三同时”规定,取得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4.3 、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由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公司的消防工作。

4.4 、公司在员工岗前培训时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5 、火灾事故预防

4.5.1、按单位、部门划分消防责任区,完善防火安全责任制。

4.5.2、按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经常进行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4.5.3 、凡使用过和失效不能使用的灭火器,必须委托维修单位进行检查,更换已损件和重新充装灭火剂和驱动气体。

4.5.4 、必须落实灭火器报废处理,超过使用期限的灭火器予以强制报废,重新选配新灭火器。

4.5.5 、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4.7.1 公司制定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上报当地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4.7.2、按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进行一次演练。

4.7.3 、当公司人员调整、作业场所调整后,应及时修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4.8 、如果发生火灾,火灾初期应积极自救和组织人员撤离,同时报告有关领导;有关领导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作出报警和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决定。

4.9 、消防工作应纳入《安全目标责任书》,按《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考核。

5 、相关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相关记录

《安全目标责任书》

《消防器材登记台帐》

《安全作业许可证》

《体系运行检查记录表》

《会议记录》时间等有关情况。

4.5.6、消防设施器材日常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单位对本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负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

4.5.7 、针对企业特点定期进行消防宣传和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4.5.8 、厂内设置禁火区,生产区内严禁吸烟,动火作业应按照《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和《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4.5.9 、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必须佩戴防火装置,运载危化品的车辆进入禁火区需经相关部门批准。

4.5.10、厂区应加装防雷设施,并进行防雷检测,避免雷电引发意外火灾事故。

4.5.11、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装卸、换装、清扫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电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5.12 、加强易燃液体、液化气体和燃气设备的管理与监督、监控,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4.5.13、加强安全用电管理,按标准配置生产作业区域和储存区域的用电设备和用电器具,生产设备应加装消除静电的设施和采取防护措施,避免电火花引发意外火灾事故。

4.5.14、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及时清除火灾隐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4.6、根据企业条件成立义务消防队

4.6.1 、义务消防队应在企业突发意外火灾事故时及时进行扑救,避免和减少火灾损失。

4.6.2 、义务消防人员应熟悉企业消防设施和器材的存放位置和使用方法。

4.6.3 每天保证都有公司管理人员夜间值班,加强夜间值班的巡回检查。

4.6.4 、加强对厂内禁火作业区、生产车间、危化品仓库(储罐区)和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警戒和巡回检查。

4.7 、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7篇 生物公司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目的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的要求,为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各项安全费用的提取以及使用管理。

3、职责与分工

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年度安全费用提取计划和使用计划,并对其使用监督检查。

财务部:负责安全费用的提取、支出。

生产、安全、环保部门:负责安全费用的审批、使用管理。

4、内容与要求

4.1、安全费用包括

4.1.1、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资金投入。

4.1.2、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及保健品的经费。

4.1.3、安全设施、安全连锁、报警装置、安全通讯设施、防触电、防雷设施、防噪声防尘设施等费用。

4.1.4、职业卫生改进、检测费用,员工休息、洗浴设施费用。

4.1.5、应急设备投入和人员组织费用及应急演练费用。

4.1.6、事故隐患整改费用。

4.1.7、安全生产技术研究和推广费用。

4.1.8、其它为提高安全状况所需费用。

4.2、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4.3 、安全生产资金的提取

4.3.1、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年1月份编制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提取比例按附录标准执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4.3.2、财务部门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台帐,专款专用。

4.4 、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4.4.1、使用安全生产专款的部门填写《安全费用审批表》,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提取使用。

4.4.2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项目完成后应进行总结,并将费用使用情况逐一填写清单报相关部门存档。

4.4.3 、安全生产费用项目的使用主要部分应将发票(复印件)与安全费用汇总表一并存档。

4.5 、安全生产费用的管理

4.5.1、安全生产费用由安全环保部按年度计划审批,年末编制汇总。

4.5.2、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安全费用的提取与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4.5.3、如较大的安全项目或安全专户资金不足时,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临时追加安全帐户资金,保证安全生产所需费用。

5 、相关记录

《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安全费用台帐》

《安全费用审批表》

《安全费用汇总表》

《领料单》

第8篇 生物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制度

1、总则

1.1、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公司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遏制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为公司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1.2、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应建立不同层次的安全生产目标,形成规范化管理体系中一个相对完整的部分,即对各子公司、各项目经理部下达任务,年终按目标实施考核、奖惩。

2、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特点

2.1、安全生产目标的制订:在公司总经理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根据公司前期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订本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并将目标列入公司年度考核。

2.2、安全生产目标的执行:集团公司目标下达后,各部门及各施工项目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再将目标进行分解细化,层层落实到各作业区及其班组,并依此检查和考核。将完成情况与个人的经济利益、先进评比、职务升迁等挂钩,明确各级领导及每个人的目标及责任,以便每个单位、个人在工作中对照目标开展工作。

2.3、安全生产目标的检查:年度目标确定后,公司每年组织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活动,检查各部门及各施工项目对目标的分解及贯彻落实情况,每年组织年中和年底的目标执行情况检查,分析完成目标的经验做法,查找未完成目标的问题和原因,制订改进措施。

2.4、安全生产目标的考核:每年年底对各单位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根据年初确定目标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兑现。通过对目标的考核兑现,达到目标管理的绩效反馈,实现闭环管理。

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作用3.1、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制定。公司每年年初应制定年度安全生产计划,通过目标管理的形式,

把指标下达到各部门,上下团结一致完成目标。

3.2、有利于公司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是一个系统工程,每个指标都涉及到很多部门,需要各部门之间密切配合,共同努力才能圆满完成。

3.3、有效地调动部门和员工的积极性。各部门和员工在明确各自的目标和岗位责任后,能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合理安排各自的时间和精力,在规定的时限内自主完成任务。

3.4、有助于评估工作的开展。目标确定以后,通过阶段性的检查考核,使每个部门和员工清楚地知道各自目标完成情况,明确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使下一步的工作更有方向。

3.5、有利于考核。安全目标是考核的前提和内容,最终以目标的完成情况与考核工资、奖金以及工作成绩挂钩。

4、安全生产目标的建立

4.1、伤亡事故控制指标: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不发生人身重伤事故;不发生特别重大设备事故;不发生人员责任重大设备事故;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重大财物被盗事故;不发生其他重大的管理责任事故;

4.2、安全达标文明施工指标: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的要求,确保生产过程安全有序。

5、保证安全生产目标完成的措施和方法

5.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总经理办公会上研究、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建筑业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部署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公司及各基层单位应制订并完善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应坚持每季一次安全生产分析会,分析总结每季度的安全生产情况,基层单位应坚持每月一次安全分析会,每季一次安全生产扩大会,使公司对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精神直接深入到基层;通过安全述职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奖惩制度,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

5.2、深入宣传贯彻公司安全理念,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确立“没有消除不了的隐患,没有避免不了的事故”的安全理念,并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宣传活动,大力宣贯安全理念,推动公司企业安全文化的建设,以期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氛围。

5.3、推广安全性评价工作:安全性评价工作是基于公司对设备、管理等方面广泛自查自改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对公司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的评价打分,对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建议,变以往定性的安全检查为定量的安全评价,对安全生产现实情况进行定量分析。公司根据发现的问题和建议,举一反三,排查整改,然后再组织专家进行复查。在自查—整改—评价—整改—复查—再整改的评价循环中,公司通过对设备的整治、规章制度的健全、管理的完善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5.4、开展危险点预控工作:公司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开展危险点预控工作。

各部门及各施工项目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危险点分析预控工作,以期防止了人身事故和误操作事故的发生。

5.5、大力开展反违章活动;加大安全监督检查的力度和频度,对事故、异常和违章坚持“三不放过”,对各类违章行为和违章造成事故的有关人员应按规定严肃处理。组织安全互查,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巡视活动。健全安全生产督察组织,配备交通工具和监察设备,加强生产施工现场的违章查处,提高作业人员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5.6、辩识重大危险源,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在辨识和评估潜在的重大危险、事故类型、发生的可能性、发生过程、事故后果及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对应急机构与职责、人员、技术装备、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协调等发面预先做出的具体安排并实施演练,增强对突发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5.7、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

5.7.1、采取外培、内培等多种形式,举办各类人员培训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5.7.2、不断创新安全教育的形式,举办题材新颖的各种集体安全活动,扩大安全教育室的功能和效果;

5.7.3、利用技能练兵和技能大赛活动,把安全业务与技能作为一个重点,提高生产作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

5.7.4、各部门及各施工项目应充分发挥安全活动日的作用,加强检查,提高学习质量;

5.7.5、各施工项目应坚持把“三种人”、外包队伍、农民工等各类人员的教育培训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并列人工作计划,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思想和安全素质,为安全生产提供可靠的保证。

6、奖罚规定和评审办法

6.1、考核评审办法:由安全部根据检查实施细则每月考核一次,每季报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审定,年底对各单位该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汇总考核。

6.2、实行奖惩制度,要把思想教育工作同行政、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在处罚上,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

6.3、安全生产奖惩贯彻'以责论处'的原则。对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职责并在安全生产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给以批评和处罚,对失职、渎职或严重违反规程制度虽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要给以批评和处罚。

6.4、安全生产应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对在安全生产中作出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的,应予以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6.4.1、奖励

(1)通过公司年终安全检查评比,对获安全生产优秀前二名的部门给予年度安全生产单项奖,奖励额为:第一名的部门奖励2000 至4000 元;第二名的部门奖励1500 至3000 元。

(2)结合年终检查,对各部门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工作实绩考核,评选公司安全先进工作者,并发给200 元以上的奖金,以资鼓励。

6.4.2、处罚

(1)对责任事故单位及主要领导人和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对上等级事故隐瞒不报的责任事故的单位,对无故拖延事故报告的单位,根据情节予以处罚,并通报批评。

由于违章行为而造成责任事故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对责任事故单位处以1000 元--50000元的罚款,并对单位的主要领导以单位罚款的10%实施处罚。

一次责任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 元以上的单位,按照直接经济损失15%的比例予以罚款。对事故主要责任者的处罚,按直接经济损失的10%—30%执行罚款。

重伤、死亡事故的处理结案依据当地劳动部门、工会组织和检察院审定认可的《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结案审批表》。

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案依据当地交警部门裁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交通事故经济损失数额的认定,依据当地保险部门认可的《估损项目清单》。

6.4.3、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权,各级、各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承包风险金挂钩。

6.4.4、奖惩执行

通过年终评比,获得安全生产先进的单位,在次年的安全工作会上予以公布。根据评比情况以及奖励数,由公司财务部直接下拨给各得奖项目部。

个人奖励由公司在次年的安全工作会上予以发放。

对责任事故项目部及有关人员的罚款,待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财务部根据公司安委会的处理意见,从事故项目部的财务行政经费中划拨,并入公司安全基金。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生物科技公司办公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使用公司的办公设备,使现代办公设备在本公司充分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范围:办公设备,包括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网络设施、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音响及附属设备等专用于公司办公、开会及培训所用的设备。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

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使用人负责设备的正确使用和日常维护与保管,若使用过程中出现人为损坏,经发现、核实后,照价赔偿。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办公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办公设备的报废处理工作。

第三章作业内容

第六条

办公设备配置,由使用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批准后,由公司安排采购。

第七条

办公设备入库、验收:

办公设备采购后须办理入库、验收、领用手续,办公室负责设备质量的验收,验收合格后,保管员根据实际入库数量填写“办公设备入库单”入库。

第八条

办公设备使用与维护:

1、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专用于员工办公使用,不得挪于非工作之外其它用途。

2、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1)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由使用人负责保管,除专人外,任何人不得私自拆开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更换配置、随意搬离办公地点;

2)计算机使用人要负责所使用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始终处于整洁、无灰尘的状态;

3)接收E-MAIL的时,须使用杀毒软件彻底查收邮件无病毒后,才能打开邮件以免带入病毒影响公司计算机网络;

(财务部计算机的使用,

4)除使用人及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以外,其他人员不得上机操作,贵州弘毅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由财务部负责人安排财务人员使用)如有违反按制度处罚,使用人不正规操作造成计算机损害者,照价赔偿;

5)计算机使用人在利用网络给其他员工共享文件须设置密码,以免被他人给破坏;

6)计算机使用人须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电脑信息属公司机密,不得向公司外部人员泄露;计算机使用人不得有意破坏电脑硬件设备,若经发现、核实后,照原价倍进行赔偿;

8)计算机使用人在关机时,不得强行切断电源进行关机,应按操作规范进行关机;

9)计算机使用人要做好日常数据备份工作,坚持做到数据双备份,重要文件资料可以备份到软盘。如有特殊要求,可做成光盘作永久性保存;

10)打印机的日常使用中,色带、墨盒用完需及时更换,更换时须严格按操作说明操作。

3、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音响及附属设备等办公设备的使用与维护:

1)以上办公设备操作,详见《使用说明书》,出现故障须叫专业人员维修;

第九条

办公设备的维修:

1、计算机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计算机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软、硬件问题时,使用人需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2、其它办公设备的维修:一般异常,由办公室请技术人员排除;若涉及更换配件,使用人须请办公室安排相关技术人员维修;

3、所有办公设备,在保修期内,参照《设备保修协议》执行,保修期外,由办公室依实际情况安排相关技术人员(涉及费用须事先上报核准)进行维修;

第十条

办公设备的报废认定与处理:

1、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用品,由于故障而无法修复或无维修价值需要报废的,设备使用部门须填写“计算机等办公设备报废单”,交办公室进行审核,按审批权限报总经理批准后,将“计算机等办公设备报废单”及待报废办公设备交公司办公室处置;

2、出售或报废处理物品时,须报总经理批准后,才能进行出售或报废处理;

3、出售或报废处理的办公设备,其现金上交财务部入帐,同时,财务部负责对出售或报废处理的办公设备进行销帐;

第十一条

员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首次给予批评、第二次罚款50元,第三次(含第三次)以上逐次加倍罚款。

第10篇 某生物公司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1、目的

安全检查主要是为了防患于未然,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消除安全隐患,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的实施,保证公司安全生产。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并及时

整改,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2 、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车间及部门的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3.1、公司设置有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设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由安全部、生产部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

成。负责组织对公司的各专项检查、季节检查、节假日检查等。

3.2、各车间及相关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安全隐患的日常检查并组织群众性的安全自查活动。

4、内容与要求

4.1、日常安全检查

4.1.1、生产岗位的班长和操作工,应严格执行班中的巡回检查和交接班检查。

4.1.2、非生产岗位的班长和操作工,应根据本岗位的特点,在工作前和工作之中进行检查。检查情况

记录在交接班记录上。

4.1.3 、各单位、班组如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确保人、财、物的安全,对于自己解决不了的隐患

要上报主管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监督落实整改。

4.1.4、各单位要发动全体员工随时对安全隐患进行自查,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

4.2 、定期安全检查

4.2.1 、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静电、防解冻、防建筑物倒塌为重点。

4.2.2 、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防中毒、防汛为重点。《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6 相关记录

《交接班记录》

《车间、部门上报隐患台帐》

《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

《体系运行检查记录表》4.2.3 、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安全防护设施、防冻保温为重点。

4.2.4、冬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冻、防滑为重点。

4.2.5、定期的安全检查由安全检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

4.3 、专项安全检查

4.3.1 、安全用电和防雷防静电安全检查。

4.3.2、安全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查。

4.3.3、防火、防爆的安全检查。

4.3.4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的安全检查。

4.4 、节假日的安全检查主要是对节日安全、保卫、消防、生产装置等进行安全检查。

4.5 、安全管理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解决。

4.6 、各项检查内容应包括国家生产法律法规、厂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执行情况,人员培训教育及持证

上岗情况,设备管理,各种安全设施、设备是否完善,安全标志、定置管理、劳动纪律、防火灭火以及

危化品的管理、防护用品(具)的保管等情况。

4.7 、各专项检查、季节检查、节假日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开据《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并在规定的整

改期限后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车间及其它部门进行的各项安全自查,检查记录于《体系运行检查记录

表》上,并将处理意见方法上报相关部门领导。

4.8、凡在检查中查出的各类隐患,无故未及时整改的,由安全负责人按《安全奖惩制度》提出处理意

见报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4.9 、对事故隐患存在部门,不能解决的问题由部门专题报告,提交安全生产委员会研究解决。

4.10、凡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在《综合管理考核办法》考核范围内的,按该办法考核。

5 、相关制度

《安全奖惩制度》

第11篇 生物公司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生产设备正常运行,避免发生意外设备事故和其他伤害,保证检维修过程的安全和高效率、高质量,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设备、设施检维修的安全管理。

3 、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公司各部门、车间。日常工作中贯彻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4.1 、检修前准备

4.1.1、编制检修计划应做到内容详细、责任明确,措施具体,应包括对安全装置、设施的检修。凡是具有二人以上参与的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

4.1.2 、检修部门负责人要对检修中的安全负责,在对参加检修人员交待好任务的同时,书面交待好安全措施。

4.1.3、检修负责人在检修前,要组织人员对检修过程进行风险评价,做好检修机具准备和周密检查,做到机具齐备,确保安全可靠。

4.1.4、检修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的设备时,必须进行清洗置换和有效隔离,并按《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作业时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4.1.5 、清洗置换的设备,必须进行分析检验,取样要有代表性,确保清洗置换有效合格。

4.1.6、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物质和蒸汽设备管道检修,必须切断物料(包括惰性气体)出入口阀门,并由设备所属生产车间加设盲板。4.1.7、检查设备管道与运行中设备管道连接时,中间必须加隔盲,在抽堵有毒气体盲板时,应戴好

防毒面具。

4.1.8、设备检维修负责人要对移交检修的设备置换处理负责,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确认合格方办理移交。

4.1.9 、检修电气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经两次启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或专人监控,方能检修。

4.2 、检修安全规定

4.2.1、检修人员要对检修项目进行检查,检修前准备工作符合检修要求方可进行检修。

4.2.2 、一切检修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4.2.3、凡槽罐、设备、管线检修,要在已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上悬挂警告牌。进入内部检修,要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2.4 、容器内及不通风处作业,应采取临时通风措施,或使用空气呼吸器等。

4.2.5 、凡检修用的临时照明,应使用36v 电压的安全行灯,绝缘要良好,电动工具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有可靠的接地零线。

4.2.6 、从事有害系统检修和抢修,要备好防护器具,以备应急之用。

4.2.7、拆卸有毒有腐蚀管道,应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松螺丝时应先松外面的,防止中毒和灼伤。

4.2.8 、在生产厂临时检修时,遇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要使用防爆器械,或采取其它防爆措施,严防产生火花。

4.2.9 、在检修区域内,对各种机动车辆要按规定严格管理。

4.2.10、在生产危险化学物品的场所检修时,要经常与操作工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波动,出现突然排放危险物或紧急停车等情况时,应停止工作,迅速撤离现场。

4.2.11 、带压紧螺丝,要站在法兰盘侧面,慢慢地紧,防止滑丝。

4.2.12、设备内检修必须有专人监护,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担任,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检修人员保持有效联络。

4.2.13、在检修作业条件发生变化,并可能危害检修人员时,必须立即撤出设备。再次检修时必须重新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2.14、设备内检修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4.3 竣工验收

4.3.1、检修竣工后,检修部门要细致检查静电、安全罩、设备孔等安全措施,切勿将工具器材等忘掉在机械设备内,并将搭设的工作架台、拉设的临时电源全部拆除,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4.3.2、检修移交验收前,不得拆除悬挂的警示牌和开启切断的物料、管道阀门,经验收后,对检查前所堵设的盲板和切断的管线等要责成专人检查处理。

4.3.3 、竣工验收时,生产和检修双方负责人当场检查质量是否全部符合检修标准,安全装置是否恢复齐全。

4.3.4、生产单位自己检修的,单位负责人要亲自到现场检查验收。

5 、相关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风险评价控制程序》

《防火、防爆及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综合管理考核办法》

6、相关记录

《检修计划》

《危险源识别评价表》

《安全作业许可证》

第12篇 生物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如下几类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电工、金属焊接、切割、起重、厂内车辆驾驶、压力容器操作。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组织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工作;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规范特种作业行为。

相关部门:

生产部、各工段;负责电工、电焊工、钳工、起重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的管理。

办公室:负责厂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a --年龄满18周岁;

b --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c-- 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d-- 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2、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

4.3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通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4.4 、各特种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管辖范围内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

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13号令)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5、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

可上岗作业。

4.6、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5 、相关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

生物公司监视测量设备管理制度(十二篇)

1、目的为加强对监视和测量设备的管理,确保其准确度、精密度和性能,提高生产监视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计量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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