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辞职报告 篇1
适用场景:检察院干部提职述职、司法人员岗位竞聘
内容看点:司法人员履职承诺、检察工作方向明确
行文逻辑:学习理论→依法办案→廉洁从检→接受监督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叫某某,男,汉族,29岁,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xx年1月参加工作。20xx年我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xx年5月被某某县人民检察院某某检察长任命为助理检察员。本次会议上,我被检察长提请县人大会任命检察员,这是组织对我的信任和重托。如果这次我被任命为检察员,我将以此为新的起点,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走群众路线,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以更加饱满的热情和更加昂扬的斗志投入到我所钟爱的检察事业工作当中,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现作如下供职,敬请审议。
一、勤奋学习,刻苦专研,提升执法能力
首先,我坚持努力学习党在新时期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用先进的理论武装头脑,沿着正确的政治路线前进;其次,我深入学习专业知识和相关司法解释。坚持学用结合,提高业务技能,及时学习掌握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刑诉法》、《国家赔偿法》、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提高专业知识水平。积极参加单位开展的岗位练兵、业务竞赛和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等,提高办公办案技巧。新的历史时期需要我不断加强自身的学习,只有不断地学习,才能适应新时期各项工作的要求。只有将相关理论知识应用于检察工作实际当中,与时俱进地把政治理论的学习贯穿于检察工作的实践之中,才能达到“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的实际效果。
二、依法办案,服务大局,做好本职工作
我将依法文明办案作为工作的基本理念,在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以“立检为公,执法为民”为主题,以“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为主线,切实做到不徇私情、秉公执法、公正司法,同时认真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紧密结合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做好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预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廉洁自律,文明从检,甘当人民公仆
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必须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自觉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常修为检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办案中严格按照高检院“九条硬性规定”、中政委“四条禁令”以及检察人员各项纪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
四、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争取人大支持
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我将认真贯彻执行《人大监督法》,并坚决落到实处,自觉接受人大及其会的监督,认真办理人大及其会交办的案件或其它事项。同时,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及时认真地向县人大及其会请示汇报,争取得到人大的关心和支持,力争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和谐统一。
如果本次会议不能通过对我的任职提请,我也不会因此而气馁,而会更好地总结经验教训,并仍将一如既往的勤奋学习、努力工作,继续在实践中埋头苦干,任劳任怨,为创建平安县城、和谐县城积极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xx年x月x日
检察辞职报告 篇2
适用场景:检察官离职申请准备、律师职业转型规划
内容看点:职业转型心理剖析、法律限制条件解读
行文逻辑:表达辞职意愿→分析职业选择→引用法律依据
范文:
尊敬的院党组:
首先,我对向单位提出辞职的请求表示深深的歉意!自**年大学毕业参加工作以来,是**检察院将我从一个刚迈出大学校门、不谙世事的学生培养成为一名综合素质较强的检察人员,让我学会了好多做人、做事的道理。多年来,我得到了各位领导无微不至的关怀和同事们的热情帮助。对此,我由衷地表示感谢!
多年的检察官职业生涯使我深刻领悟到检察工作的艰辛与光荣。此刻,我递交辞呈可以说心底是五味杂陈。毕竟这份职业可以给我稳定的工作、安逸的生活。离开令人羡慕的检察岗位,舍弃受人尊敬的国家公诉人身份也是一个令我难以抉择的决定。为此,我曾辗转反侧,寝食难安。但律师是我多年的梦想,专职的法律人是我一直的追求,我也为此进行了多年的辛苦准备。我知道兴趣是好的老师,只有热爱一份职业才会全心全意的扑在工作上,殚精竭虑的谋求提高工作技能,同时达到在快乐中投入工作,在工作中体会快乐的境界。我认定律师就是这样一个令我向往的角色。我知道律师的道路并不平坦,未知的困难和挑战在等着我。但我坚信只要自己踏实努力,明天一切会更好!十年后,我只希望对自己说,我的人生我决定,我的选择我负责,我的选择没有让我失望!
基于上述原因,我申请辞去检察官职务,去探索一个未知的人生旅程。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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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检察官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检察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第二条的规定: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人大释义如下【释义】
本条是关于检察官的范围的规定。 检察工作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因此,作为检察活动的具体承担者的检察官必须是经过严格专业教育培训并经过严格的选拔和法定的程序而任命的专业人士担任。对检察官的管理也应考虑检察工作特有的规律性,实施专门化管理。对检察官实行专门化管理,一方面意味着检察官要与检察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同,要改变过去那种笼统的作为“干部”进行管理的做法。
这一点随着国家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国家公务员制度以及法官、检察官制度的逐步确立,已经有了很大改变。另一方面,在人民检察院内部,也要实行科学的职位分类管理,对于人民检察院内直接行使国家检察权的人员与承担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要分别确定相应的符合各自工作特点的管理方式。因此,检察官法将检察官的范围规定为“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
根据这一规定,检察官仅限于人民检察院内,经依法任命的,具体承担检察工作的人员。人民检察院内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如行政、后勤人员,从事其他辅助性司法工作的人员如法警、书记员等不属于检察官。为了进一步明确检察官的范围,检察官法还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检察官包括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除了检察官法明确列举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均不属于检察官。
《律师法》第四十一条 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