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社会报告 > 调查报告

消费者权益调查报告(精选5篇)

发布时间:2026-09-20 07:08:13 查看人数:79

消费者权益调查报告 篇1

适用场景:学生消费维权调研、高校普法教育实施

内容看点:大学生维权意识提升方案、消费法律知识普及重点

行文逻辑:了解现状→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总结结论

大学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识水平的调查与分析

学 院: 机 械 学 院

专业班级:测控09-1班

姓 名:李晓锋

学 号:310904040xx6

20xx年 8 月 15 日

调查前言

一 调查目的

了解临大学生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的认知程度以及维权意识的强弱,进一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

二 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河南理工大学学生

三 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采取的是随机问卷调查

四 调查时间:20xx年8月1日——20xx年8月20日

五 调查内容

主要调查了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的认识,消费者的权益是否曾被侵害和被侵害的程度,以及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强弱。

六 调查结果分析

近几年来,我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总体不容乐观,再加上我国整体的市场经济环境还并不完善,法制建设也有待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十分薄弱,许多问题仍然存在。

大学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识水平的调查与分析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日常消费日益增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逐渐成为广大老百姓和政府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震惊全国的“假奶粉、劣质奶粉”致婴幼儿死亡或大脑畸形等事件的曝光,充分反映了当前劣质食品对消费者健康权的严重侵害和违法主体对消费者健康权的蔑视。假奶粉受害者父母面对侵害行为显示出的苍白无力和不知所措,也充分反映出了当前消费者的维权现状令人担忧。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将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谐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为了更好地了解人们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关于消费维权的问题,在今年暑假和几个同学一起在学校就这个问题作了一个较为详细的.社会调查,随着全国经济的发展,这几年人民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人民生活有了保障,消费水平也有一定程度的提高,人们日常的主要消费品范围也进一步扩大。通过实地调查和广泛的资料搜集,对学校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以及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加以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法。 我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总体不容乐观,再加上我国整体的市场经济环境还并不完善,法制建设也有待加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还十分薄弱,许多问题仍然存在。总的可归结为以下几点:

一 消费者自身存在的问题

1)由于消费者自身法律知识水平的限制,很多时候消费者根本无法识别商家对自己权益的侵害行为,更无从提起提取维权的证据以及证据的保护。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对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薄弱,最终导致自己的消费权益受损。如主动索要和保管消费凭证的意识薄弱。消费者维权行为的产生应该建立在自身具有的维权意识上,无维权意识就无维权行为,维权意识的强弱决定着维权效果的优劣。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对自身合法权益保护的轻视,对一般侵害的放任自流相当普遍,他们总认为小事一桩,次数不多,没有在意识上引起足够的重视,更不用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伤害了。

2)消费者不良的消费习惯和理念也为自己的消费权受损埋下了隐患,如一味贪图便宜,轻易相信商家类似“血本大甩卖”的虚假广告,而商家正是紧紧抓住了消费者的这一心理特点,不断地大量做一些类似的广告,致使很多的消费者在不知不觉中便上当受骗买了性价比甚底的商品,却又迫于商家关于处理品无“三包”的规定而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二 国家立法和社会方面存在的问题

1)国家现行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法规还存在众多缺陷,而法制的不完善是当前导致许多侵权事件无法解决的重要原因。在调查规程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消费者认为所购买产品所花费的金钱远远少于花在维权上的时间,精力和金钱,所以在自身消费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大多选择了沉默,自认倒霉,而这正是由于诉讼费用多和诉讼程序的复杂而间接导致了对投机商家的纵容。

2)社会监督机制的监管力度不到位,从日常生活和调查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请求媒体曝光是最佳的维护消费者权益最佳的方式,反映出媒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中的巨大作用和良好效果。但是由于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并不是十分成熟,媒体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监督也仅仅停留在初级阶段,曝光的力度以及事后的追踪都有待加强,特别是有些媒体曝光最后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这些问题都是社会监督无法成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坚力量的重要原因。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够完善,消协也未发挥其作用。目前,在消费者身份的界定,认定广告欺诈的性质及如何适用消法,垄断行业中侵犯消费者利益的规定,交易习惯、行业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关系,经营者合法利益的保护,消费者权利保护中的举证责任,采用更灵活的消费权益诉讼与仲裁方式,完善消费者组织并给予其更大权限等方面存在不足。

从种种事件中不难看出在消费者与商家的维权战争中消费者往往毫无回击之力,为数甚少的消费者胜出的案例中作为消费者一方的贫民也总是要付出惨重的代价,而商家却轻松地很快就恢复元气,重操旧业。

消费者权益调查报告 篇2

适用场景:校园活动前准备、社会调研任务执行

内容看点:学生社会实践指导、社交能力提升方法

行文逻辑:调查准备→提问交流→总结收获

今天下午的第二节课,我们要去调查商场关于3.15消费者权益日的相关事情。

本来我们以为要做校车去岁宝,没想到要走路去,虽然岁宝离学校挺远,但是,在路上我和同学们说说笑笑,把腿酸的事情已经抛在脑后了。到了岁宝,一进门就有许多卖化妆品的,我心想:“一定要有礼貌,可是,要是那些阿姨很凶怎么办?”我心里一直都很忐忑不安,我壮着胆子去问了一个营业员阿姨,我非常有礼貌的问:“阿姨,请问您贵姓呢?”阿姨亲切的回答:“我姓刘。”我听到阿姨的口气很亲切,我心里的石头才放了下来,我又问:“请问您的芳龄是多少啊?”阿姨回答:“保密!”我觉得这阿姨真奇怪,她看起来还不超过30岁,已经算是很年轻了,为什么又要保密呢?我也没有再问她的年龄是多少,我就直接去问其他的问题了。

这次调查让我的社交能量增长了许多,以后和其他社会的人交谈,我就不会再像今天一样紧张,面对社会,就像面对一个朋友,只要你有胆量去和他交涉,他才可以接受你对他提出的问题。

消费者权益调查报告 篇3

适用场景:消费者权益调研分析、消费纠纷处理方案制定

内容看点:消费者维权意识提升参考、消费环境优化策略分享

行文逻辑:开展问卷调查→分析数据→归纳原因→提出建议

调查背景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的人离不开消费,消费与人们生活水平的高低息息相关。自1994年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然而,目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还是有发生,因此开展了关于**市居民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的问卷调查。

调研目的

(1)通过此次调研活动,发现当地居民遇到的有关消费权益的问题,了解当地居民消费权益保护现状,调查其关于消费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识情况;

(2)通过这次的调研活动,帮助居民认识自己依法具有的消费权益,提高居民维护消费权益的意识;保障当地居民的消费权益;

(3)为当地政府、司法所了解当地居民消费权益问题、保障居民消费权益工作的开展提供数据资料,有利于政府、司法所采取相应措施建设和谐的消费环境;

(4)通过司法所访谈,获取当地居民消费权益保护状况以及维护消费权益的法律途径的相关信息,让居民学会多途径地解决消费者权益问题。

调查方式:于20xx年7月13日—7月17日通过不记名问卷调查的形式对一部分消费者进行了问卷调查。

调查对象:**市大坪镇居民

调查亮点:问卷调查表分为实体消费卷和网络消费卷两种。

摘要

为了解与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开展了**市居民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的问卷调查。问卷调查表分为实体消费卷和网络消费卷两种,本文分别对实体消费调查与网络消费调查进行了深入的归纳、总结与分析。消费者权益受侵的主要原因包括:法规不完善,惩罚力度不够;维权成本高、风险大;调解成本高,无正规仲裁机构。最后提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完善消费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网络体系和消费者协会建设;不断强化消费者自身权益保护意识。

关键字:**市 消费者 权益保护调查 报告

一、**市消费者问卷调查可行性分析

1、调查目的与目标的针对性。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消费呈现出了高端化、网络化的特点,同时,消费与人们生活更加的密切。尽管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但是,还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本调查是为了解与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寻找与分析问题的所在,并且探寻相应的对策。调查针对**市居民消费者,开展权益保护现状的问卷调查,其针对性与目标指向性十分的明确。

2、调查人群的代表性与可接受性。本次调查选取的是**市大坪镇居民,选取的对象属于中层群体,里面既包括了**市的现代居民,也有比较传统式的消费者,涵盖了不同的层次,因此更具代表性。同时,这里的居民,人情好,对于公益事业十分的热心,目标的选取能够很好的保障问卷调查的实现,增强了问卷的数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

3、网上购物的普遍性与网络问卷调研的必要性。首先,互联网形态下的外部大的市场环境日趋成熟,对传统产业的影响不可忽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意识的逐渐开放,更多的人加入到买电脑上网的行列。网上购物人群迅速扩大,各种网络设施的完善,经济的持续发展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网上购物已逐渐成为人们热衷的消费方式。其次,网络正在冲击着人们的传统消费习惯和思维、生活方式。越来越多的人们逐渐习惯于到网上查找信息,进行消费。同时网络具有很大的复杂性,信息当中有很多的无效甚至是欺骗性的信息。网络消费者的增多同时要求我们更多的关注这样一个消费群体的权益的保护。

4、问题解决的紧迫性。针对目前消费者的权益的问题,寻找相应的解决策略,压制各种各样的消费者权益的损害已经是当务之急。只有寻找有效的途径尽快的解决问题,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5、调查人员的专业性与分析的科学性。调查人员为从事专业研究的专业学生,从问卷的涉及、调研的开展、问题的分析、总结与归纳具有严密性与科学性,并且有着专业的法律、法规知识,从而有效保障了本次调查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6、结论的指导与借鉴性。本次调查的结论,对于相关部门制定基本的地方法规与规章,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执法,消费者自身进行权益的保护具有指导与借鉴意义。

二、调查问卷数据分析

在接受本次调查的消费者中派出250份问卷,回收235份,42份问卷无效 193份问卷有效。

(一)实体消费问卷调查表分析

参加问卷调查的学历水平多为初中高中,分别占31%和43。5%,大学及以上31人,占16。1%。

是否遇到过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中126人表示偶尔会遇到,占65。3%,其余为从不和经常。在“哪些领域的消费过程中遭遇过侵权行为”的调查当中,按百分比的多少由高到低依次为:家用电器、食品饮料、手机通讯、医疗医药,在房产住宅以及汽车产品、数码产品当中也时有发生但占比靠后,在投资理财以及其他中占比最少。说明了在家电、食品等必须品当中的"侵权是最为严重的。在如“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这种侵害最主要的表现为什么”的调查当中受到较大的经济损失的占62%,受到精神损害的占35%,造成人身伤害的占19%。对“日常消费和享受服务的经历,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的问卷中显示,其中由高到低主要有:假冒伪劣依然横行、虚假广告误导公众、劣质服务比比皆是,食品安全事故多发也是其中一项。对于“是否了解过消费者有哪些权益”调查当中,很了解的很少只有7%,大部分了解的只有29%,说明对消费者自身权益的了解还很不够,这不利于消费者自身的维权。

对于消费者权益宣传工作的看法当中,认为欠妥,宣传力度较弱的占到了61%,说明宣传力度不够,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加强。“对于侵犯您消费者权益的商家,您会不会投诉”调查当中,显示视情况而定的最多,占71%,只有17%的人表示一定投诉,从不投诉的也有,占到了12%。投诉渠道由高到低的占比依次为商局或者消费者协会,采取法律手段(其中提起诉讼的最多,也有选择上门投诉的),但是数据来看选择忍声吞气,自认倒霉的人也不在少数,但是暴力解决很少,说明现在的消费者以及逐步的趋于理性。“若有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宣传,您是否愿意参加”的调查当中不愿意很少,说明公众开始重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最后“对于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有什么想说”一项的开放调查当中主要有:希望加强对消费权益保护力度,严格执法;尽力加大宣传权益保护知识;希望国家、政府加强食物药品等的监管等。

(二)网络消费问卷调查表分析

“在网上购过物吗”的调查结果显示,经常购物的人占34%,偶尔购物的占到了35%,有需要才买的有26%,从未网上购物的仅仅为5%,这明网上购物已经相当的普及了。对于“您是否在网购过程中被骗过,比如买到假货或者是劣质产品”的调查结果当中,经常的占到了7% ,选择偶尔的最多,占到了49%,几乎没的占全部的32% 表示从未的人占12%,说明假货或者是劣质产品还在很大程度上存在。对于“如果网购的东西不符合您的要求,您会选择退货吗”的调查中,选择坚决退货,不会和看情况的三者基本持平。着在很大的程度上滋生了消费者的侵权行为,如果每一个消费者都能够及时的拿起法律武器进行自我维权,侵权行为会受到最大程度的遏制。在对于“如果您网络购物被骗了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一项的调查当中,渠道的选取由高到低依次为:网购网站投诉,自己找买家干涉解决,消费者协会投诉,不投诉,自认倒霉,选择警察局报案以及质检部门举报的人很少,几乎微乎其微。最后“对于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您有什么想说的”,主要包括希望网上服务越来越好;希望政府出台相应政策。很少有自身提高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有效保护的。说明现在的消费者的自身的维权意识还不强。

三、费者权益受侵的主要原因

(一)法规不完善,惩罚力度不够。

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我国《消法》中规定的对违法经营者进行惩罚的大多数条款都是建议性的,就不能有力地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二)维权成本高、风险大。

当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打官司存在两方面的困难,一是由于消费争议的金额一般不大,一场官司要经过复杂的仲裁程序,沉重的费用负担往往弄得消费者筋疲力尽、得不偿失。二是举证责任往往对消费者不利,使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通常处于弱势地位。“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的规定,按照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的推论,消费纠纷应当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生产、经营者正好以此为借口而不出鉴定费,致使很多消费纠纷因鉴定费无处可出而无法解决。

(三)调解成本高,无正规仲裁机构。

由于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违法经营者很少会积极主动地配合协商;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较少,且无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调解成功率不高。我国行政执法部门分工不够明确、职责不清,在处理案件上相互推诿。再加上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所以,行政机关也难以成为消费者依法的靠山。我国目前没有建立消费者权益仲裁制度,实践中很少有消费者通过现有的仲裁机制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

四、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建议

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方面,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完善消费诉讼制度,简化诉讼程序。

在消费纠纷中,由于经营者实力雄厚,而消费者势单力薄,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实行简便易行的程序,强调简易、迅速、经济地解决消费纠纷。“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根据消费纠纷的特点专设诉讼程序的规定,而将消费纠纷与一般的民事纠纷一起共同适用普通审判程序,不能体现国家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因此,建议我市司法部门考虑尝试简化诉讼程序,建立小额的消费诉讼法庭,灵活解决消费纠纷;实行巡回法庭办案,独立审判等,以减轻消费者的诉讼之累,激发消费者的诉讼积极性。

(二)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检查。

“政府及执法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厉打击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快速审理各种维权案件。”要把食品、药品、涉农市场继续作为维权的重点,要在通讯、医疗、住房、医保、社保、保险、教育等消费领域逐步消除不平等格式条款和“霸王”条款,让消费者“明白”消费。对这些消费领域都要监管到位,不断探索监管关口前移的方式和方法。监测手段,逐级要相互明确,防止推诿和扯皮。

(三)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网络体系和消费者协会建设。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也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现在消费者面临的商品与服务品种及项目越来越多,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机率和投诉率也会相应增加。消协作为广大消费者投诉的主要受理机构,要认真履行《消法》赋予的职能,积极协调和处理消费纠纷,并努力把投诉的站点扩展伸延到农村、社区、学校、商场等,为消费者投诉开辟“绿色通道”。

(四)不断强化消费者自身权益保护意识。

近年来,由于政府与消协部门的大力宣传,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消费保护意识不断强化。这方面的宣传今后还要长期坚持下去。要克服"消费安全是当事者的事",克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思想,参与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大行动中来。同时,政府和消协部门要坚持对经营者进行长期宣传教育,自觉维护法律尊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经营者自身也要建立保护消费者权益监督机制,把好商品质量关和服务质量关,力争在自身范围内解决质量上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五、经验及总结

总的来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得到了消费者的认可,但是要真正实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具体工作依然非常艰巨,通过调查发现无论在实体还是在网络的消费当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通过调查,归纳总结查找了相关的原因,并相应的提出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建议。希望对消费者以及消协的立法、维权等多方面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是此次调查仅仅面向部分消费者,看法难免片面。但是有一点是确定的只有消费者自身不段的提升维权意识,真正的去维权,才能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合法的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状况会得到较大的改观。

参考文献

[1]毛玉光。消费者权益损害赔偿[Ml。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

[2]王宁。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天津:天津财经大学,20xx。

[3]陈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航空航天大学,20xx。

[4]王琳琳。论经济法视野中的弱势群体—以消费者等为对象的考察[J]。当代经济法学研究,20xx(9)。

[5]张晓辉。从扩大消费者范围论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D]。**:**大学,20xx。

消费者权益调查报告 篇4

适用场景:校园活动策划执行、学生社会实践调研

内容看点:学生实践调研方法、消费者权益调查经验

行文逻辑:设计问题→提交审核→获得许可→实地采访→收集反馈

阳光明媚的一个上午,我们的同学打算去人人乐、岁宝百货商场和天虹商场等等商场里做一份“3.15消费者权益日”的调查报告。因此,我们要采访售货员和顾客,至少也不少于10个问题,我们组的同学都非常的积极,抓紧每一分没一秒都在想着问题,宋老师说,只有一个大组的同学可以去,之所以每一个人都那么的紧张。

我们组的同学满怀希望的把我们绞尽脑汁想出来的`问题交了上去,我们组的同学并没有唉声叹气,只是期望着我们喊出:噢!

下午,我们的耳朵一直听着老师公布哪组能够去。首先,老师修改第一组同学的问题,我们组的同学,并没有听进去,一直想着我们组的问题是否能够通过。当老师们公布第一组能够去的时候,几乎出我们组想象之外!但是,想着,想着,到了我们组,我们呆呆的眼神里发出了电,仔细的听着我们的问题什么差错,能够有修改的余地。我们组的同学听到了老师郑重的宣布:…我们可以去啦!!别提我们组里的同学有多么的高兴了!那次胜利的声音,可能就是我们第一次最响、最大的一次欢呼声了!

我们期盼的时候终于到了,我们的心早就飞到了我们心中想的商店。一步、二步、三步……我们终于来到了岁宝百货商场了。我们好奇的眼神东张西望,只等着老师说散队。我们的双脚被那些商店里的叔叔阿姨和那些顾客们吸引住了,我们的同学象长了一双自由的翅膀一样,飞到了那些叔叔阿姨和顾客们中间。

很快就要集合了,很多同学的嘴里都冒出了这么一句:有些顾客很没有礼貌的(包括我)!李思睿那个合不上嘴的小麻雀在这时候最热情了:有一个老奶奶,我问她有没有时间,她就说没有并一下子打到了我的脸上。很多的同学都同意这个观点。

今天我很愉快!

消费者权益调查报告 篇5

适用场景:企业合规审查、政策法规研究

内容看点:消费者权益救济制度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优化

行文逻辑:拷问原因→考察困境→探索启示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反垄断法的立法目标之一,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较少直接体现在反垄断法的视野中,反垄断法更注重保护市场竞争力。从本质和客观要求来看,市场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迎来了一个全新的消费者主权时代。各种垄断行为不仅具有明显排斥市场竞争的特点,而且会造成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因此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为了在自由市场竞争中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本文试图考察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律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不足,并在此基础上,借鉴国外反垄断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经验,寻求方嘉的建议。

一、拷问:为什么从反垄断的角度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律是事物本质产生的必然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专门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考量因素,都围绕保护消费者权益设计了相应的制度。然而,在国内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垄断法并不是统一在一部法律中,而是独立存在的。说明二者既有内在联系,又有显著差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现实市场交易中的特定市场交易行为框架内,对消费过程中受到侵害的消费者提供直接保护。这种保护是特定的,具有事后救济的性质。《反垄断法》侧重于规范市场主体的竞争行为,以确保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秩序。同时,企业或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而实施的一系列限制性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表面上看,直接受害者是其他经营者,但本质上或最终结果是侵犯消费者利益。可见反垄断法对消费者的保护是迂回的。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是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部单一的法律来完成的,而是由包括反垄断法在内的各种法律制度结合而成的一套消费者保护制度体系,通过维护市场竞争机制、规范各种市场竞争行为来起到保护消费者的作用。因此,有必要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

二、考察:反垄断视角下消费者权利救济的困境

(一)消费者权益救济符合垄断规制体系不要给力的尴尬

反垄断法禁止非法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非法集中和行政垄断。有些垄断行为看似短期内对消费者有利,但长期来看,可能会排挤向消费者提供相同产品的企业,形成寡头垄断局面,失去消费者的选择权。面对各种垄断行为,消费者权益救济遭遇垄断规制体系不要给力尴尬的局面。

1、垄断协议的规制体系。在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禁止垄断协议的规制体系中,忽视了企业通过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协议密切相关,有些垄断协议会导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附带后果。所以他们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是类似的。比如家电、航空、汽车、钢铁等寡头或垄断竞争的行业,价格联盟是通过垄断高价或掠夺性定价& mdash& mdash一是依靠自身的经济实力和市场力量,在短时间内大幅降低商品价格,与同行业竞争对手进行价格战,然后在同行业其他竞争对手被挤出竞争市场后,全面提高商品价格。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监管制度。目前,在我国反垄断法关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体系中,对于具有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对消费者权益造成的损害如何规制,并没有规定。比如我国铁路线路的垄断经营就是典型的国家授权的垄断经营模式。在没有相关竞争对手的情况下,这些垄断企业很容易通过其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从而损害消费者的权益。此外,微软和英特尔等跨国公司在中国拥有巨大的市场影响力。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上,微软凭借其知识产权的主导地位,有能力也有动机提高产品或服务的价格,以此来剥削消费者。

3、运营商集中监管系统。中国《反垄断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加强宏观调控,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根据这篇文章,我们发现我国《反垄断法》中的一些规定有工业消费者权益保护调查报告的第二页

政策的色彩是必然的。然而,一些产业政策导致的经营者集中与消费者权益保护不一致。比如中国的航空运输业,国家为了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可能会制定产业政策对该行业进行引导。此时产业政策显示,国内众多大型航空公司将联合统一定价,提高国内航空运输业的国际竞争力。国家采取产业政策是为了实现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这是可以理解的,但保护消费者权益也应该是制定产业政策的应有之意。

4、行政垄断规制体系。在行政垄断规制体系中,不存在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为个体国有企业提供不公平庇护的行为规制体系。目前,我国经济体制仍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政府部门利用行政权力对个体国有企业进行不公平庇护的现象时有发生。中石油和中石化作为石油行业的双寡头企业,并不试图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而是利用行政权力赋予的偏好,逃避市场竞争,任意操纵产品的市场价格,导致石油企业优秀不能赢,坏无法消除的恶性局面,无法合理配置社会自由,损害消费者利益。

(二)消费者权益救济中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的缺失

1、反垄断法中的民事责任制度过于简略。中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有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虽然该条规定了民事责任,但对经营者承担责任的方式没有具体规定。事实上,责任主体远不止经营者,责任主体有很多,包括经营者的决策者、主要实施者、行业协会主要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这是我国反垄断法法律责任体系构建中责任主体相关规定的制度性缺失。另外,反垄断法民事责任的受益人是只包括直接受害者,还是既包括直接受害者,也包括间接和潜在消费者?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2、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和承诺承诺制度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我国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才刚刚形成,立法者在制定宽恕政策的"过程中并没有考虑到& mdash& mdash宽恕政策如何在通过减少甚至免除罚款的手段鼓励违法者坦白违法行为的同时保护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消费者还能获得向非法经营者索赔的权利吗?关于承诺承诺制度,反垄断执法机构一旦作出承诺承诺,有两种法律后果:一是承诺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必须受承诺约束;第二,反垄断执法机构接受承诺意味着放弃对承诺企业的法律制裁,包括罚款。一方面,该制度对关联企业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免除关联企业的所有法律制裁可能会使受损消费者处于无法获得相应救济的尴尬境地。

三、探索:反垄断法视角下消费者权利救济的启示

(1)完善垄断监管体系

首先,就垄断协议而言,应该制定具体的规则来规范经营者因垄断协议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避免一些垄断竞争行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电信等服务行业存在的不合理资费收取、捆绑销售、限制用户自由选择通信服务等现象,赋予法律公益研究中心等第三方对部分涉嫌垄断行为的企业和部门提起诉讼的权利,避免单独出现消费者。这个松散的团体与运营商战斗在处于劣势的过程中。

其次,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体系中,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因素作为考虑经营者合法市场支配地位的指标。明确排除那些不利于消费者公平交易和自主选择权利的经营者拥有合法的市场支配地位。对因知识产权获得合法垄断地位的自然垄断企业和经营者,建立长效监管体系,在未侵犯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严格审查其合法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成立,降低利用其支配地位谋取经济利益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风险。

第三,在制定具有产业政策性质的经营者集中监管制度时,应注意协调经营者集中与以这些产业政策为导向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制定产业政策经营者集中监管制度的应有之义。此外,在回顾运营商的M&A行为时,我们应该重点把握学位,争取规模学位,使企业在保证消费者福祉的同时实现规模经济。

此外,笔者认为应丰富反垄断法中关于消费者权益的相关规定,赋予消费者更多的物权。具体来说,消费者有权监督反垄断法的实施。仅仅依靠政府机构监管垄断行为是不够的。建立包括消费者在内的社会监督机制,避免或减少公共权力监督机构的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

(2)完善反垄断法律责任制度

1、完善反垄断民事责任制度。反垄断民事责任主体的资格不明确、模糊,受到诸多限制。民事责任制度中的请求权主体,需要明确哪些主体有资格对非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即哪些主体有资格作为原告。在世界范围内,美国明确要求原告必须是直接购买者,而其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将原告资格授予间接购买者。就我国而言,有学者指出,由于法官经验不足,执法资源有限,应当限制私人反垄断诉讼的原告资格。但笔者认为,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反垄断法对原告资格的限制不应违背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也不应有损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因此,不应将潜在消费者排除在原告资格之外,但应尽快完善潜在消费者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相关规定和程序。

2、完善反垄断法的宽恕政策和承诺制度。在实施宽恕政策或接受相关企业承诺时,决策应考虑相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实施宽恕政策和接受承诺制度时,可以顺利行使相关消费者的请求权,避免相关消费者因相关企业的违法行为而无法获得救济的情况。

(3)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

1、设立特别法院,对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拥有管辖权。当反垄断诉讼发生时,应设立专门的法院对其进行管辖。由于反垄断法不同于合同法,通常很容易通过合同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一个行为是否合法。而大企业合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判断需要运用专业知识和复杂的经济分析,对法官的素质要求较高。因此,有必要设立专门的法院来管辖私人诉讼案件。在这个过程中,也要注意专业法院与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系。如:法院对执法机关的监督,执法机关认定的事实对法院的约束力。

2、引入反垄断法后续执法机制。赋予与反垄断诉讼有合法利益关系的案外人向法院申请加入现有诉讼的权利,即借鉴美国反垄断诉讼的后续执行模式。后续执行模式以反垄断机关的决定为前置程序,在反垄断机关先前决定的基础上,由私人当事人对被告的非法垄断行为提起诉讼。美国的经验表明,反垄断后续执法机制在美国私人寻求垄断侵权救济的过程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后续执行机制可以让消费者摆脱个别起诉的困境。我国应该提倡这种实施方法,以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利的积极性。

结束语

消费者主权时代的到来,给消费者权益问题带来了极大的关注。虽然我国《反垄断法》颁布较晚,但它将保护消费者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这实际上弥补了专业法领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本文在借鉴国外反垄断法经验的基础上,从反垄断法的角度对进一步完善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粗浅的探讨,并提出了初步设想。当然,本文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对于一些系统的创建也没有系统,这是作者未来的方向。笔者深信,在消费者主权时代,中国的《反垄断法》将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将得到更好的保护。

消费者权益调查报告(精选5篇)

大学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认识水平的调查与分析 学 院: 机 械 学 院 专业班级:测控09-1班 姓 名:李晓锋 学 号:310904040__6 20__年 8 月 15 日 调查前言 一 调查目的 了解临大学生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的认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相关消费者权益范文

  • 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
  • 消费者权益保护调研报告 39人关注

    这份调研报告聚焦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用扎实的一手观察和贴近实际的案例,帮助您快速摸清问题脉络。不堆砌理论,不空谈概念,专门为写稿时找思路、补论据、提建议而准备, ...[更多]

写消费者权益日实习报告常见误区

1 把消费者实习报告写成案例汇编,以为多贴事例就是扎实,结果主线被埋了,读的人找不到重点。
2 建议全是“应强化”“需完善”“建议建立”,没一个人名、没一个动作、没一个时间节点。
3 把访谈逐字稿大段粘贴进来,以为真实就有分量,其实全是噪音,读者根本找不到你要说什么。
4 建议写得像领导讲话稿,全是方向性、原则性表述,没人知道下一步该点哪、敲哪行代码、找谁签字。
5 编造“王女士高度认可”的完美案例,连对话标点都整齐,一看就没听过真录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