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分析报告 篇1
适用场景:小学书法教学改进、课堂教学问题反思
内容看点:小学书法教学难点解析、书法课堂优化方案
行文逻辑:发现教学问题→分析基础缺失→反思环境影响→探索教学方法→总结改进方向
书法对我来说病史很陌生,但书法的教学工作却是第一次接触,刚开始对书法教学是怀着满腔激情和热情,接受了学校安排的一至五年级23个教学班的书法教学工作。当我真正踏入书法课堂之后,发现并不是自己想的那么简单,普遍性的存在问题。
一、书法基础知识缺失
学生对书法的陌生,知道的书法基础知识常识比较浅薄,例如基本的正确坐姿和握笔姿势没有掌握,每个班几乎达到90%以上的孩子的握笔是错误的。这一方面的问题并非是一时半会能改变,高年段的学生几乎形成了这样的书写习惯,由于长期不规范的动作影响了孩子的书写。
二、学习环境氛围不足
环境是改变和直接影响孩子学习和成长的重要因素,良好的学习环境有助于孩子培养积极的学习态度和习惯养成的前提条件,环视校园每个角落,能体现书法这种书香墨意的事物少之又少,也没有足够孩子展示书法作品的空间平台,更缺少各种书法方面的活动交流,我记得,孔校长经常说,我们展示什么,就会收获什么!若想有书法方面的提升,独靠单一的书法教学是远远不够,还需要更多的是给孩子展示的机会及平台。例如固定的书法展览厅、馆,书法专栏,学生作品交流点评网址等有利条件,只有有利的条件才能充分发挥出孩子的潜能。
三、良好的教学方法成就优秀的孩子
只有好的教学方法,孩子才能被传授到更好的教育,因为作为书法老师的`本身还是属于书法学习阶段,不断学习提高的过程中去教学,其实就是一个探索阶段,即需要一定的时间了解孩子在学习的心理表现,书法方面的认知程度;另外,书法本身就是一门相等其他学科来说是比较枯燥、单调,缺少活力等学科。书法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掌握书写漂亮。所以孩子就不会真正的去学习书写,受到外界的因素影响,心中出现浮躁,忽略了整个学习细节,忘了最初的学习目的。
四、如何让正确的书写成为习惯
习惯不是一时一刻的功夫,常言道,习惯需要长期的坚持方能成为习惯,只有认认真真静下心来练习书写,每天持之以恒的要求自己,才能养成良好的书写习惯,写出好的书法作品,成为自身生活中的一项基本技能。
五、书法课堂的改进和反思
为了不断的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和辅导孩子写好一手好字,在日常的教学工作和空余时间积极去探讨摸索书法教学的技法要点。
1、积极上网收集名师书法教学视频资料进行学习提高,只要不断的向优秀的教学学习,取长补短才能让自己不断的提高,成为优秀。
2、博览群书,通过不同的书法理论、技法研究反面的书籍,充实自身书法知识方面的不足,学习运用书籍中的优秀观点及方法。
3、多交流学习,积极参加一些书法方面的交流活动、展览及论坛,和名师交流学习书法中存在疑惑的地方,更好的为自己在书法教学在及时解惑授业。
书法分析报告 篇2
适用场景:房地产纠纷处理准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审查
内容看点:购房风险防范指南、法律实务经验分享
行文逻辑:分析法律效力→研究内部认购书→总结注意事项
今年暑假,我在珠海市海鸥律师事务所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实习工作,这一个月我来说是收获颇丰的一个月。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指导下,我看了很多案件的卷宗;接触了四五起真实案件的办案经过;
亲手书写了起诉状、证据清单、申诉状、再审申请书、代理词的法律文书;帮助客户起草遗嘱;到过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旁听了两件案子的开庭审判;还参与了5天的珠海市五洲康城楼盘的商品房预售的签约工作……以前我对律师事务所的了解仅限于别人的口耳相传,对此的感性认识少之又少。然而在这一个月海鸥律师事务所实习的经历,却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严谨、充满挑战的法律实务工作。
在实习期间,我遇到了许多关于房地产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案件,由于能够接触到真正的案件办理,我也逐渐地对此类案件产生了兴趣。其中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问题我研究得比较深入,现在就这方面内容简述如下:
一、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买受人签约购房合同之前,要买受人签一份《认购书》并交纳数额不菲的定金,如买受人不能在房地产公司限制的期限内与其签约购房合同,则房地产公司就没收其定金。而要认定房地产公司能否有权没收定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就要认定《认购书》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不同于买卖合同。这种观点认为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它是一种债权的担保形式。定金由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成立,于定金交付后生效。因此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即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担保之债是对主债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受主债效力的制约。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亦不存在;担保之债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而现在通行的《认购书》无非是限制购房者(债务人)必须缴纳首付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丧失定金,其确保售房者(债权人)利益。可见,其定金所担保的主债务(购房行为)还没有发生。因为至此,双方尚未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即主合同不存在,因而作为规定其内容的从合同(定金合同,即《认购书》)亦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相当于买卖合同。其理由是:一、文件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二、文件体现了合同主体、标的、价款等合同一般应包括的条款;三、文件内容虽然简单,但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易习惯以及开发商的宣传、展示内容等,文件所确定的房屋买卖完全可以实现;四、文件中通常会对定金问题作出约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即能证明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五、开发商和购房人签署《认购书》之类的文件,完全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现,符合合同订立过程中意思自治的原则;六、虽然《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中都会约定某一具体时间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但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没有强制使用文本,因此,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完全是对《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的细化、补充或变更。既然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之类的书面文件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法、有效的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定金责任)。
我觉得以上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签订《认购书》不是商品房买卖中的必经程序。《认购书》可以看作是一份独立的合同,一般而言它的签订对购房人来讲只是为了获得特定房屋一定时间内的优先购买权,对开发商来讲只是为了加强对购房人的约束以增加交易机会。《认购书》的签订是为了保证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顺利签署,但当它的条款约定相对较为详细,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时亦可视为它为买卖合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认购书》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认购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仅要看其具体内容,而且也要看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能一概而论。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特别注意,就是《内部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这里先说明一下几个名词的含义。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而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预售人在楼盘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进行认购,并与客户签订《认购书》,这种做法被称为内部认购。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认购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合同。因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形式条件与其他实质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所订立的《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自然无法律效力。即认购无效时,预售人应当向认购人返还定金,同时预售人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订立《认购书》的注意事项
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其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名称、房屋坐落、型号、面积、订购总价、定金、签署“契约”时间等条款。由于《认购书》多为房地产司制定,所以作为商品房的买受人在订立《认购书》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多注意以下事项:
(一)订立《认购书》前认真了解拟购房产的真实情况,不要轻易落定认购。如应多了解房地产公司的资质、拟购房产是否具备预售资格及是否被抵押或存在其他限制房产转让的情形等等。
(二)订立《认购书》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各个条款,弄明白各条款的真实意思,容易产生歧意的表达最好进行修改或作出解释予以界定。
(三)订立《认购书》时,与房地产公司仔细约定“定金”在各种情况下处理的方式;还应特别注意防止房地产公司在房屋升值的情况下恶意将房屋另售他人的情况。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通过这次在海鸥律师事务所的毕业实习,我将课堂上所学的基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觉得自身的素质得到了提升,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运用能力。这次实习让我体会到律师业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非常具有实现自身价值机会的职业,同时,律师工作也是一项非常严谨、艰苦、繁重、需要终生学习的工作,容不得半点懈怠和差错。我会鞭策着自己不断前进,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
书法分析报告 篇3
适用场景:房地产纠纷处理、商品房交易风险防范
内容看点:购房定金纠纷应对、商品房认购法律风险、合同条款审查要点
行文逻辑:分析法律效力→列举两种观点→引用司法解释→说明注意事项
在实习期间,我遇到了许多关于房地产商品房买卖纠纷的案件,由于能够接触到真正的案件办理,我也逐渐地对此类案件产生了兴趣。其中关于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问题我研究得比较深入,现在就这方面内容简述如下:
一、关于《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
在现实生活中,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与买受人签约购房合同之前,要买受人签一份《认购书》并交纳数额不菲的定金,如买受人不能在房地产公司限制的期限内与其签约购房合同,则房地产公司就没收其定金。而要认定房地产公司能否有权没收定金,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就要认定《认购书》是否存在法律效力。
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不同于买卖合同。这种观点认为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款项,它是一种债权的担保形式。定金由当事人订立定金合同成立,于定金交付后生效。因此定金合同以主合同(主债)的有效成立为前提。定金合同具有从属性,即担保之债与被担保之债形成主从关系。担保之债是从债,被担保之债是主债;担保之债是对主债效力的补充和加强,受主债效力的制约。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亦不存在;担保之债随主债的终止而终止。而现在通行的《认购书》无非是限制购房者(债务人)必须缴纳首付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丧失定金,其确保售房者(债权人)利益。可见,其定金所担保的主债务(购房行为)还没有发生。因为至此,双方尚未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即主合同不存在,因而作为规定其内容的从合同亦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相当于买卖合同。其理由是:
一、文件符合〈合同法〉中关于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
二、文件体现了合同主体、标的、价款等合同一般应包括的条款;
三、文件内容虽然简单,但根据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商品房交易习惯以及开发商的宣传、展示内容等,文件所确定的房屋买卖完全可以实现;
四、文件中通常会对定金问题作出约定,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该定金具有证约作用,即能证明开发商和购房人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关系;
五、开发商和购房人签署《认购书》之类的文件,完全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现,符合合同订立过程中意思自治的原则;
六、虽然《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中都会约定某一具体时间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但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没有强制使用文本,因此,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或预售合同完全是对《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的细化、补充或变更。既然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之类的书面文件具有合同的性质,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履行合法、有效的房屋《认购书》、订单或认购协议所确定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定金责任)。
我觉得以上两种观点都具有片面性。签订《认购书》不是商品房买卖中的必经程序。《认购书》可以看作是一份独立的合同,一般而言它的签订对购房人来讲只是为了获得特定房屋一定时间内的优先购买权,对开发商来讲只是为了加强对购房人的约束以增加交易机会。《认购书》的签订是为了保证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能够顺利签署,但当它的条款约定相对较为详细,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时亦可视为它为买卖合同。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认购书》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该《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综上所述,《认购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不仅要看其具体内容,而且也要看开发商是否取得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不能一概而论。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特别注意,就是《内部认购书》的法律效力问题。为了更好地分析问题,这里先说明一下几个名词的含义。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而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预售人在楼盘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就开始进行认购,并与客户签订《认购书》,这种做法被称为内部认购。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认购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是无效的合同。因为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预售商品房应当符合的条件中包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形式条件与其他实质条件,即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是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前所订立的《认购书》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自然无法律效力。即认购无效时,预售人应当向认购人返还定金,同时预售人还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订立《认购书》的注意事项
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其内容一般包括买卖双方名称、房屋坐落、型号、面积、订购总价、定金、签署“契约”时间等条款。由于《认购书》多为房地产司制定,所以作为商品房的买受人在订立《认购书》时,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多注意以下事项:
(一)订立《认购书》前认真了解拟购房产的真实情况,不要轻易落定认购。如应多了解房地产公司的资质、拟购房产是否具备预售资格及是否被抵押或存在其他限制房产转让的情形等等。
(二)订立《认购书》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各个条款,弄明白各条款的真实意思,容易产生歧意的表达最好进行修改或作出解释予以界定。
(三)订立《认购书》时,与房地产公司仔细约定“定金”在各种情况下处理的方式;还应特别注意防止房地产公司在房屋升值的情况下恶意将房屋另售他人的情况。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通过这次在海鸥律师事务所的毕业实习,我将课堂上所学的基础理论与实际相结合,觉得自身的素质得到了提升,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运用能力。这次实习让我体会到律师业是一个非常具有挑战性、非常具有实现自身价值机会的职业,同时,律师工作也是一项非常严谨、艰苦、繁重、需要终生学习的工作,容不得半点懈怠和差错。我会鞭策着自己不断前进,成为一个合格的“法律人”。
书法分析报告 篇4
适用场景:书法教师培训计划制定、校园文化活动策划执行
内容看点:提升师生书写水平、打造特色校园文化、强化书法教育管理
行文逻辑:建章立制→加强培训→建立课程→丰富活动→美化环境
我校青少年书法教育活动坚持多年,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学校20xx年被评为第十三届全国中小学生绘画、书法作品比赛“组织工作先进集体”;20xx年被评为江苏省第三届中小学书法展示赛优秀组织单位;20xx年11月被《书法报》社授予“全国硬笔书法实验基地”,被评为江苏省第四届中小学书法展示赛优秀组织单位;20xx年学校被评为江苏省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被评为“好字行天下杯”第三届全国中小学生硬笔书写大赛暨现场总决赛优秀组织单位等。学校师生在国家级、省级书法比赛中获奖一百多人次。目前,学校书法教育已逐渐形成特色,飘香翰墨已逐渐浸润师生心田。
现将我校开展书法教育工作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建章立制,构建教育管理网络
根据《关于加强连云港市中小学书法教育的通知》和《连云港市中小学书法教育实施方案》,我校成立了书法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以校长室为核心,逐步形成了教务处督导评价、年级组具体落实、书法工作室专业引领、语文教师组织指导的四级管理网络,确保了书法教育工作有组织、有制度、有计划、有措施、有活动、有评价,各项工作开展的扎实有效。
20xx年学校聘请了中国教育学会书法专业委员会会员、书法报社全国硬笔书法讲师团专家成员、赣榆县书法家协会副主席杨光担任专职书法教师,成立了书法工作室,负责书法兴趣小组活动和全校师生书法专业指导工作。
二、加强培训,提高教师书法技能
每年暑假,由书法工作室负责组织教师“三笔字”培训,要求全校35岁以下青年教师参加。至今有两期150多位学员毕业,第三期培训拟于今年暑期进行。
学校还不定期地聘请外来名家举行讲座。20xx年3月,中国通用格发明人、写字教育家、书法家黄德廉先生来校对全体教师进行了“通用格写字法”培训。他从基本笔画、偏旁部首、间架结构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和示范,总结出“十二字”书法精髓,为教师提供了一条快速规范写好汉字的有效途径,也为教师辅导学生写好汉字提供了一些有效的指导方法。推动了华杰书法教学的发展。
20xx年我校组织一百多位教师参加教育学会书法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全国第七届教师“三笔字”书写大赛,杨光老师获硬笔一等奖和毛笔一等奖;刘健、王有亮、顾绍蕾、郝田媛等老师分别获得毛笔、硬笔六个二等奖,另有十九人三等奖,五十六名优秀奖,获奖率在80%以上。学校获优秀组织奖。
通过培训和比赛活动,教师的书法技能得以提高,基本上满足了日常教学需要。
三、建立课程,提升学生书写水平
书法教育的主阵地在课堂。为了使学生真正能写好汉字,学校对学生写字能力的训练分成四个板块进行。
一是开设写字课。xxxx年级每周开设书法课一节,利用周四或周五大课间时间进行训练。
有段时间,由我校刘建老师书写语文教材中的规范汉字,提供给学生使用。后来,经过一段时间的探究和摸索,由杨光老师负责,组织编写了书法校本教材三本,教材内容涵盖硬笔楷书、行楷书和毛笔字。目前师生统一使用杨光老师编写的`书法校本教材,训练以硬笔为主、兼习毛笔。教师根据教材安排和教学需要,制定写字教学计划,认真备课上课。
学校要求利用书法课进行书写方法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书写习惯。“工工整整写字,堂堂正正做人”是书法教育的核心文化,更是我们的教育目标。
二是落实每天练习。学生利用中午二十至三十分钟时间练字,由班主任管理,语文老师指导。每天的练习,巩固了写字课的教学成果,提高了学生常态书写的水平。
三是开展书法兴趣小组。为了培养特长学生,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等学科都利用下午大课间开展兴趣小组活动。学生书法兴趣小组命名为“展怀书院”,有专业的书法老师指导,内容以毛笔为主。学生在学习书法技能的同时,掌握书法的基本理论,丰富自身的素养。兴趣小组学生每年为学校书画展提供大量优秀作品,许多作品直接展示在教学楼墙面上,形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四是坚持日常写字规范。我校课堂教学改革以来,“三环五模六度”模式坚持五分制多元评价标准,其中“美观性”一项要求“板书工整,要点清晰,概括性强,有吸引力”。此外,学生使用校本导学案有“书写等第”的评价;每学期教务处组织的校本视导将书写作为检查的重要内容予以量化评估。这样,每堂课上,每一次作业,学生都要认真书写,教师都要认真指导和要求。规范书写已形成常态。
四、丰富活动,彰显校本书法特色
学校每学期初举行一次“振兴写字”启动仪式。由校领导和书法教师参加,对全体学生进行写字教育。
每学期举办一次师生书画展。每年元旦和五月校庆之前,学校出资,美术组组织,全体师生舞文弄墨,画画儿、写字。很多人要提前一段时间训练,以争取拿奖。
每学期举办书法教学观摩课活动。由杨光、刘建等老师执教,全体语文老师参加,研究书法教学,提高教师书法课的教学水平。
每学期开展一次班级文化展评活动。活动内容包括班级环境氛围设计、学生学习小组展示环境设计等,师生书法作品和板书书写评比纳入班级考评,分三个等级奖励。
学校还与澳大利亚官方牵头,与马斯顿学校和叶柔嘎学校结为姊妹学校,实施学生互访交流事宜。20xx年常务副校长杨国诗带领访学团与澳洲姊妹学校进行访学交流,师生书法作品漂洋过海,成了双方感情交流的纽带。
此外,学生每学期手抄报评比由团委组织,参加省市各级比赛由美术组组织,活动很多不能一一赘述。仅以20xx年为例,我校一百余名学生参加书法报社和中国教育学会组织的“横峰杯”第二届全国中小学生硬笔书写大赛,刘常羽荣获金奖,另有两人获银奖,七人获优秀奖。
五、美化环境,利用书法熏染学生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为了激发学生书法兴趣,培养其对书法的深厚感情,学校下力气美化校园。和以前相比校园环境有了很大变化。
学校新改建的大门宏伟典雅,由著名书法家欧阳中石题写的九字校名,颇有“龙腾虎卧”的气概。进门迎面的文化石上由杜军方撰文、杨光书写的《华杰赋》,颇有“铺陈流畅”的风范。“中华英杰”墙上历代先贤鲜明的形象和沉郁的文字在时刻激荡着学生的情怀。校园西隅的“百草园”,石刻的“野草”、“朝花夕拾”等汉字,配上鲁迅的训导话语,发人幽思。国粹廊的楹联等书法作品,令人流连忘返……校园内处处呈现出生机勃勃的文化气息,为现代化教育,为学生求学成才提供了优越的条件。
在正对校门的英华楼上,六个大字“华杰创造未来”赫然映入眼帘;悦读厅内闪耀着“我们从这里走向世界”,一只只稚嫩的小手触摸着大厅内的地球仪,教育的国际视野悄然印在学生的心目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