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刑报告 篇1
适用场景:社区矫正试点实施、司法局工作汇报
内容看点:社区矫正工作难点分析、矫正管理创新实践
行文逻辑:调研情况分析→组织机构建设→队伍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化推进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性的刑罚执行活动,是我国刑罚制度改革的新生事物,也是世界刑罚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对于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体系,推进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座谈、走访相关部门、各街镇、社区(村),询问社区服刑人员代表对社区矫正
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形式,对全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就调研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社区服刑人员矫正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我区于2月起,全力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经过四年多的时间,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工作、管理体系。截止9月底,全区共有社区矫正试点街镇8个,无脱漏管、不服从管理和重新犯罪情况。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一是在区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落实工作人员2名。二是8个街镇都建立了以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司法所。三是社区(村)针对每名矫正对象分别建立矫正小组,安排2名矫正人员和1名监护人员进行矫正管理。四是各街镇广泛动员和吸收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人员,经过培训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现我区共有社会志愿者119名。
(二)强化队伍机制建设
一是8个街镇专门配备专职的社区矫正工作协管员5名,配合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二是分级分类培训。今年1月,我区1名司法助理员参加了市司法局举办的为期4个月的三级心理咨询师培训,并取得证书;区司法局于今年9月,组织全区司法助理员和社区矫正工作者就社区矫正的意义和人性化管理等内容进行了培训;每季度各街镇司法所组织辖区社会志愿者进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培训,全年共培训354人(次)。
(三)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了《大渡口区重点人群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就公检法司等有关部门如何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引导、扶助、教育和管理做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全面推广社区矫正工作“13589”重庆模式,将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控制在0.5%以内。三是试点开展心理测评,目前,建胜司法所和八桥司法所共测评社区服刑人员87名。四是创新矫正人性化管理,八桥司法所选取2名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手机定位系统试点管理,拟采取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控,做到人性化服务管理。
(四)矫正管理工作规范化
一是严把“五关”,即严把接收关、请假关、矫正关、教育关、解除关,使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二是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评估、分类和委托制度,制定个案。八桥镇司法所对目前接收的12名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学习情况和心理测评等进行综合分析,分为严管类3名、普管类4名、宽管类5名,针对不同类别采取不同方式进行管理。三是坚持“日记录、周报到、月学习、月劳动、季总结鉴定”的“五个一制度”。四是制定“身份意识、制度规范、认罪服法、思想道德、法律常识、禁毒拒邪、心理健康和政策前途”的“八个主题教育”。五是实地走访。今年5月,对全区8个街镇33个社区(村)的社区服刑人员进行了核查,资料档案齐全,无脱漏管和重新犯罪。
二、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人员流动性增强,尚处于探索创新阶段的社区矫正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法定职责与教育管理责任有脱节
1.立法滞后。全市的社区矫正工作经过5年试点现正逐步转入全面推行阶段,工作主体由《刑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转变为司法行政机关,目前依据只有两院两部《关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和《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和市公检法司等12家部门联合下发的"《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工作开展缺少法律支撑,使社区矫正工作在衔接、责权划分等环节上存在困难。
2.工作主体目前不适宜。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和《重庆市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暂行办法》的要求,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社区服刑人员日常管理、教育的一线工作,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但现行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等未赋予司法行政机关执法主体权,与公安机关现有的执法主体权产生法律冲突,容易出现部分社区服刑人员不参加矫正活动、不向司法所报告、对司法所的考核奖惩持无所谓的态度,使得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工作时处于尴尬和不力的地位。
3.程序上存在一定问题。目前,我区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管理工作,由各街镇派出所直接通知辖区司法所接收,各司法所按照“两个要素”(法律文书齐全、人员到位)的要求予以接收。由于实际工作中,常常存在矫正对象已报到登记,而相关法律文书、材料未送达或遗失的现象,司法所因不符合
服刑报告 篇2
适用场景:社区矫正对象回访、非监禁刑案件管理
内容看点:社区矫正管理难点、非监禁刑执行规范
行文逻辑:开展调研→分析问题→提出建议→明确职责
社区矫正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为了解县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从xxxx年12月23日,我院与县司法局社区矫正部门相互配合,对被我院判处非监禁刑的部分罪犯进行回访,同时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情况
在县委、县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县建立了社区矫正组织,成立了以县委常委、县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公、检、法、司等部门领导为成员的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司法局,由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在司法局内设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截止目前,我院共审结非监禁刑事案件29件32人(其中本辖区内9件11人),我院及时将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判决书等法律文书都送给县司法局(即县社区矫正部门),并收到社区矫正部门调研报告2份,现在在我辖区社区服刑的矫正思想稳定,人心思进,预计能够尽快地融入社会。
二、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衔接不够。被监管人员的法律文书不能及时送达。调查发现,本地法院和外地法院判决书送达时间均有滞后现象,特别是由外地法院判决的,被监管人员回来后,有的一年多了,我们基层政法单位依然不能掌握。因此在衔接关节上造成脱管现象的发生。
(二)管理脱节。作为直接管理被监管人员的公安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也提出公安事务繁多,难免有顾暇不及的`地方,对履行监管职责缺乏相应指导;政法部门的协调也还不够密切。(1)在对监外执行条件丧失的情况下,如女犯哺乳期满,生病犯人病愈之后,再行收监环节无人管。尽管被监管人员无犯罪行为。但这类人长期无人管会导致思想上产生误解,认为已不需再负法律责任,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原住地,致使不能及时收监执行。按规定应作为脱逃犯处理。(2)对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监管人员管理较难,由于此类人员的主刑已满,不存在再行收监的方法手段,这些人员不再遵守每月一次思想汇报、定期到派出所报到的规定,此类行为最高处罚可为治安拘留。
(三)程序不完善。公安机关接到有关部门的法律文书之后,须对被监管人员的罪行、期限、应遵守的规定在其居住地内向居民张榜公开,以便群众监督。但当被监管人员监管期限届满后,没有一纸法律文书,没有任何一家单位来宣告执行届满,体现不出法律的严肃性、完整性。
(四)在执行法律法规上不够严格。如按有关法律规定,被监管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在其住所地以外的处所夜宿;对未经批准擅自外出或超过许可的时间,其外出期间或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加盖公章,并通知本人。但具体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放松,有时甚至处于无人问津的状态。
三、下一步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领导。成立县社区矫正工作委员会,指导和
协调社区矫正各项工作。工作委员会由县委政法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民政、劳动、人事、财政、工会、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组成。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县分
管领导担任。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
(二)明确职责。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个部门,因此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事、财政等部门要依法切实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尤其在各个工作环节的衔接上一定要紧密,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三)规范程序。要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建立和
完善基层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规范送达、接受、登记、建档、制定矫正个案、监护、考核、奖惩等工作程序,使各个环节的工作有章可循。要建立例会、请示报告、档案管理、学习培训、检查监督等各项工作制度,保证矫正工作的有序进行。在具体执行中,应将法院、检察院每年对“五类”人员的回访考察结合起来,综合对该矫正对象的评估,记录在案。结合其表现,可以考虑对其减刑建议,由有权减刑机关裁定。矫正人员执行期届满,建议统一发放书面文书。假释、监外执行由执行地中级法院制作,交本区司法机关送达矫正人员手中,并在社区张榜公布。其他几类由司法行政机关制作,送达矫正人员手中,并在社区张榜公布。对矫正期间表现不好,符合收监条件的应由劳改单位及时收监,缓刑犯又犯新罪的人,由公安机关侦察,检察院起诉,法院予以数罪并罚收监。
(四)人民法院的主要工作。
1、要严格按照刑事法律和刑事司法解释,依法充分行使非监禁刑刑罚措施等鼓励罪犯改造、自新的刑罚执行措施;
2、在处刑上,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弱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作为判处非监禁刑的重点对象,实施社区矫正;
3、在判处前,摸清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家庭、学校是否具备监管能力,是否愿意接受社区矫正,并写出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由被告人、法院、矫正办各存留一份;
4、在审理判处非监禁刑案件的人员中,要加强对这类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教育其自觉接受社区矫正,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早日融入社会。
服刑报告 篇3
适用场景:特殊群体帮扶、未成年人教育管理
内容看点:特殊家庭儿童成长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措施
行文逻辑:调查现状→分析问题→提出对策→总结意义
在家庭教育的实际工作中,我们感到在监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是近年来逐渐衍生和正在成为一个需要关注的特殊群体。为创建“和谐”、“平安”的需要。对当前xx区范围内的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现状作了调查。希望通过调查,摸清情况,找出问题,采取措施解决,以便让这部分未成年孩子能与普通未成年人一样,沐浴在党的阳光下健康成长,同时也让那些在监服刑人员解除后顾之忧,安心接受改造,早日获得新生,为努力打造全国最美丽城区贡献力量。现将调研情况综述如下:
一、基本情况
xx区近三年来,仍在服刑的有90余人,其中有未成年子女的服刑人员共21人(户),共有未成年子女23人。其中双浦镇8户10人,文新街道7户7人,转塘街道和灵隐街道各2户2人,西溪街道和xx镇各1户1人。23个未成年子女中,男11人,女12人。按年龄段分,6岁以下女4人,男2人共6人;7—13岁女4人,男7人共11人;14—18岁女4人,男2人共6人。7岁以上孩子全部在校读书,没有辍学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1、极少数未成年人的抚养和生活存在困难。xx区因经济比较发达,无论城与郊,居民生活条件一般都较好。但一旦有人服刑,家庭势必受到经济收入的影响,在孩子的抚养和生活上出现相对困难。以上未成年孩子当前的抚养与生活状况,大致分以下几种情况:
(1)父母一方服刑,而另一方因学历高、单位好,收入稳定,一方服刑对生活虽有影响,但不会发生抚养和生活困难。这样的情况共5户,不到四分之一。
(2)住在城郊结合部,原先生活水平和对生活要求并不高,经济条件也还可以,父母一方服刑后,另一方基本能承担子女的抚养,应当说生活上虽有困难,但问题不大。这样的情况有10户,约占一半。
(3)另有5户中,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抚养子女存在这样那样的困难,他们将孩子放到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家,其中有两家的祖辈原先经济条件尚可,对孩子的生活没有太大影响;另三家祖辈本身经济条件并不好,无可奈何地承担起孙辈的抚养,勉强维持生活。
(4)真正困难的仅1户,女孩聂某父亲服刑后,母亲带着她回安徽老家发生车祸,母亲受伤住院,这一重大变故,使聂某生活发生很大困难,连住房都没有(原在杭居住的房子因其父涉及经济案件被法院查封抵押),现与母亲暂时在安徽老家生活学习。
2、对这些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极需加强。目前,xx区服刑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管理呈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由父母另一方负责教育和管理,但由于要工作和生活,他们往往缺少时间和精力来管教孩子,有的因文化低、无水平、无能力管教孩子,这和那些父母双方共同管教孩子相比,效果要差得多。二是虽由父母另一方来管教孩子,但实际上这一方把孩子交给爷爷奶奶来管教,自己不问事,而爷爷奶奶往往只管孩子的生活,而对孩子的思想和文化学习管得较少。三是父母一方服刑后,父母又离异,负责对孩子监护的一方无心事管教孩子。四是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遭车祸负伤,无能力管教孩子。如女孩聂某,今年7岁,其父服刑后,其母回安徽老家又遇车祸住院,现无能力照顾聂某的生活和对她的管教。以上说明,这些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教育、管理问题应引起各方面的注意,弄得不好,会产生社会问题。
3、这些未成年人极需心理疏导。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是一个特殊群体,也是一个弱势的群体。这群孩子本来应该是阳光少年,但他们的心灵因父母一方被判刑,被迫罩上了阴影。他们中,有的因看到别人的异样眼光而深深受到刺激,有的因父母一方被判刑而在同伴中抬不起头,他们在心灵上受到沉重打击。这些未成年人与其他未成年孩子一样需要父母和社会的关爱。在我们调查了解过程中,感到一般情况下,这些孩子都需要心理关爱,而初高中阶段的学生,更有待心理疏导。在校高一学生白某,初二前较开朗,自其父因盗窃入狱后,情绪明显低沉下去,同学间相处也趋低调。今年高一入学后,在班级里很难听到他的声音,老师说他是“听话”、“不违纪也不声响”,这显然有着较为严重的自闭心理。另一职高一年级女生袁某,父亲入狱后,父母离异,判给母亲抚养,初中毕业后直升职高。她感到父亲已如此,母亲也不爱她,周围的人不关心她,她很渴望别人能给她以关爱的眼光。这些学生,大多存在自卑、自闭或自尊心过强的心理,在性格上表现出敏感、多疑等特征。调查中发现,这些未成年孩子一般不愿意暴露家庭情况,以至不少班主任根本不知道这些孩子的身世。说明他们都已在精神上造成了心理压力,所以表现出不愿与同学、老师沟通,不愿接受别人帮助等自闭心理,从而产生人际交往的障碍。这种情况尤以初三与高中在读的学生为甚。所以,要关注这一群体孩子的心理问题,正确地加以引导,特别要把重点放在初高中这些学生身上。
4、对这些未成年人教育和关爱的重要性的认识有待提高。据我们调查发现,人们对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问题的重要性认识还不足,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况:
(1)认为xx区经济较发达,这类孩子的生活基本上不成问题,九年制义务教育早已实施,教育也不成问题,所以不会构成社会问题。
(2)认为在城市里邻居相互间不了解,即是有的`孩子父母服刑,连邻居都不一定了解,这就不可能给这类孩子有歧视行为,因而他们也不会产生心理压力。
(3)对这类孩子的帮扶、教育和管理至今未提到有关方面的议事日程上来。
目前关注这类孩子的有司法、民政、共青团、妇联和关工委,他们或多或少地做了一些调查摸底和帮扶工作。但由于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没有相关的政策和法律依据,也没有相应的工作机制,上述部门基本上也属于“随带做做”而已,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生活、监护、心理、教育、管理等问题。
三、对策与思考
1、提高认识,加强调查研究,进一步关心这一群体孩子的成长。xx区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没有像经济欠发达地区那样处于生活困难、无人抚养、流落街头、辍学严重,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境地,但这不等于没有问题。再说,我们的调查仅仅是把触角开始触到这个群体,深入下去,一定会有更多的问题。这一群体的孩子应当同其他孩子一样正常地生活、学习、发展、成长,这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事。应当继续加强调查研究,关心、帮扶这些孩子的成长,这也能促使服刑人员加速改造、重新做人。
2、社会各方联动,营造帮扶良好环境。在当前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尚不明确的情况下,妇联组织可以牵头做些调研,同时司法、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应当联动,尤其是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动起来,形成一个良好的关爱、帮扶的社会环境。学校更要关注这些学生,从学习、生活上关心他们,心理上给予正确疏导,让他们有良好的教育,谨防“罪恶遗传”。
3、搞好家庭教育,使孩子不因失去一方关爱而失去应有的家的温暖。一般说,这样的家庭在一方服刑后,另一方不太愿意接受外界的援助,尤其是母亲的一方。如果为这些家庭举办家庭教育之类的学习班,会很少有人参加。所以需要深入到这类家庭中去,做细致的调查和耐心的关注、帮助,以消除他们的顾虑,为他们传授家庭教育方面的有关知识、做法,提高他们教育子女的能力,以使孩子在温暖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帮助消除孩子的阴暗心理,不因失去一方的关爱而有所失落。
在所有未成年人中,服刑人员未成年人子女只是其中极小一部分,往往容易被人忽视,但是关心他们的成长,是做好整个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帮助他们解除生活困难、消除心理阴影,与所有未成年人一样,学习、生活在社会主义和谐大家庭中,在阳光下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