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像报告 篇1
适用场景:检察机关取证规范制定、自侦案件证据管理
内容看点:检察取证规范参考、证据合法性判断要点
行文逻辑:分析法律依据→界定证据性质→提出完善建议
近年来,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各地检察机关在自侦案件中广泛使用同步录音录像,这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不过,它的使用也引起了相应的问题: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它所产生的证据的法律性质是什么?笔者试就上述等问题略述己见。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依据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同步录音
录像有明确的规定,仅仅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的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同时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搜查的时候,在必要情况下,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这些规定是具有与法律同等效力的,应该是视为同步录音录像的直接法律依据。
从我国刑事诉讼法来看,第42条第2款规定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七种证据;相对应的也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通缉等七种侦查行为,上述七种侦查行为除通缉外,都是刑事证据产生的直接形式,可见立法者为了保证刑事证据本身的客观性、合法性,专门就收集证据的侦查行为作出了特别的约束。但由于视听资料作为刑事证据中的一种,是新生事物,刑事诉讼法还没有对其收集程序加以规范。但是没有对其规范并不意味着它不需要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它恰恰因为缺少规范性收集程序,导致侦查机关各行其是,公诉和审判部门各有标准,从而形成事实上的司法不统一。
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将警察侦查行为划分为五类,把在警察局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的录音直接规定为侦查行为。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为侦查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上,还是从立法意图来看,同步录用录像都属于一种侦查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
由此可以得出,检察机关采取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诉讼行为,是一种侦查行为,是为证实案件事实,以记录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搜查过程为手段的侦查行为。当然由于法律效力的问题,检察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亟需对它的取得方式加以总结、规范,并与审判部门达成一致,最终使依据该规范产生的视听资料在程序上具有合法的特性。
二、同步录音录像所取得的证据性质问题
有人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在检察机关办理的自侦案件中,只是起到配合证明供述或证言笔录内容的“三性”中的客观性和合法性的作用,并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其所证明并追求的是程序正义,因而它不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但可将其视为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等其他类证据的附属资料,与其共同形成一证据种类。
笔者对此不敢苟同,首先有必要区分同步录音录像与一般录音录像的不同,视听资料是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而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法律规定,可以明显看出七种证据是并列关系,不是包含关系,视听资料是独立于前六种证据的。现在不少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对证人作证时进行录音录像,用以固定证据,虽然是以视听资料的形式出现的,但所形成的资料应该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证据一类的,与书面笔录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而同步录音录像是对过程进行记录,不仅仅专门针对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它还包括对当时的环境、检察人员行为等进行全方位的、直观的、不间断的进行记录。因此不能简单地将同步录音录像形成的证据归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所规定的前六种证据。
其次,诚然同步录音录像主要是追求程序公正,一般所形成的资料和供述或证言等书面证据一起形成完整的证据,但并不能就此认为不能单独作为一项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它同样能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或部分事实,具备视听资料的特点,可以单独作为一类证据当庭质证。
从现行的法律来看,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对视听资料进行了解释并规定了在侦查过程中可以由检察人员或检察机关指派有关人员制作,与案件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就是视听资料。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步录音录像所形成的资料是视听资料的一种,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之一。
三、完善与发展侦查讯问录音录像的建议与对策
(一)制定录音录像的操作规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侦查》一章中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勘验、检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的程序,涉及由多少名什么人进行收集、收集前表明身份、如何作记录、记录完毕由谁在笔录上签名、被收集人对收集的证据有异议的如何处理等细节问题,为收集除视听资料以外的六种证据提供了操作的程序规则,但对于视听资料的收集程序、内容要求未作规定。
从国外来看,从1991年开始,根据英国内政部颁布的《录音实施法》,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同时制作两盘录音带。在开始录音时,要求说明被讯问人的姓名,讯问人和在场人的姓名与身份等。讯问结束后,当即将一盘录音磁带封存,标签上要注明录音的时间和地点,并由被讯问人签名;
另一盘则供以后在诉讼中使用。如果后来在法庭审理时,当事人对警察提供的录音带所记录的内容提出异议,则由法官主持,将封存的那一盘录音磁带调出,当众拆封播放,同警察提供的录音磁带进行核对。近来,英国警察机关根据《录音实施法修正案》的规定,在进行讯问时,除了必须同时制作两盘录音带外,有条件的还要同时制作两盘录像带。据了解,从1999年开始,所有的警察机关在进行讯问时,必须同时录音、录像(两盘录音带同时录制,两盘录像带也必须由同一个录像机同时录制,而不允许拷贝)。英国的这种制度和作法,保证了警察调查取证的合法性和证词的可靠性。
我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虽然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在文记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但这些概括性的规定并没有使录音录像操作无章可循的现状得到改善,使得各地在实践中各行其是。即使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了视听资料的收集程序和审查原则,但过于笼统的规定,仍然没有解决具体司法实践中的操作问题。因此有必要建立详细的操作程序规则
(二)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采用了同步录音录像以后,不仅仅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而且检察人员一举一动皆在视线之内,哪些话是不违反法律的,哪些是违反法律的,都是我们所要考虑的问题,这就不能不谈到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西方国家审判制度的重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包括两个方面:非自愿的自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经排除;通过不合法的搜查、讯问和取证等侦查行为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必须予以排除。这项规定在我国的法律中没有什么思想基础和社会根基,但在我国的法律中或多或少地包涵了这项规则的精神。
1994年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第4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从而在立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法则。新的刑事诉讼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在各自发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这一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则。1998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第一款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所以说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是以非法方法取得的,应彻底否定其证据效力,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以上规定脱离了实际情况,以“欺骗”为例,什么是欺骗,法律语焉不详,而只是笼统地把所有“欺骗行为”归于非法方法,这显然是违背了侦查活动规律的。在自侦案件中,检察人员往往会采取一定的审讯或询问策略,其中必不可少地会用到“欺骗”或者“哄骗”手段,这是侦查规律的必然要求。美国著名刑侦专家费雷德·英博在论述“允许使用的审讯策略和技术”问题时所言“审讯人员也应该了解法律所允许的审讯策略和技术。这些策略和技术建立在以下事实基础上:即绝大多数罪犯不情愿承认其罪行,从而必须从心理角度促使他们认罪,并且不可避免要通过使用包括哄骗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来实现。”美国著名法官理查德·波斯纳曾经指出:“法律并不绝对地防止以欺骗手段获得口供。在审讯中,是允许耍一定的小诡计的。特别是夸大警察已经获得的、对嫌疑人不利的其他证据,让嫌疑人觉得招供也没有什么的预先的战术设计,这都是许可的。其主要理由是,这些获得许可的小诡计都不大可能引出假的口供。”然而依照我国现在法律,则将以采取一切欺骗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均一概列入“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非法证据”的规定显属不妥,因为它混淆了正当的审讯策略与通常足以导致被讯问人作出非自愿性陈述的非法审讯方法之间的界限,从而违背了侦讯活动的规律。
从这可以看出,此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话,侦查人员将会无所适从。国外对此一般是采取立法+判例”制度。如日本学者认为:“一般来说,排除法则(此处是指实物证据的排除)不是明文规定的,而是判例采用的原则。”并据此以判例的形式对司法实践中相关“疑点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加以引导和统一规范。中国不适用判例法,但应该借鉴国外优良的规定,建立起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录像报告 篇2
适用场景:农村学校教学资源评估、美术课程视频应用分析
内容看点:农村美术教学资源验证、录像课互动设计改进
行文逻辑:确定调研目标→开展实地听课→分析教学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为了验证本次拍摄的小学美术录像教材在缺少美术师资的农村学校使用的有效性,获取实际应用的第一手资料,总结经验和不足,为下一阶段拍摄做好准备,经研究选择大通区xx小学进行实地调研。XX年4月2日下午,市电教馆xx馆长、市教研室xx老师、谢区四小xx老师、淮师附xx老师、九一小xx老师我们一行六人,在大通区电教馆xx馆长的陪同下来到xx小学。原定听2节课的,但因车辆半途抛锚,耽误了近一小时时间,结果就听了一节课。
xx小学是一所规模不大的村小,共有8位教师,80名学生,实行包班上课,学校每个班级均已安装交互式多媒体设备,但教室未通互联网。学校安排了一年级的学生给我们使用,全班20人,在包班的张老师的操作下。应该说,张老师素质很高,利用光盘资源上课的方法和技巧掌握的很好,虽然事先并没有看过光盘,不了解授课内容,但她根据光盘播放内容,主动对课堂教学进行了组织,适时播放、暂停,对学生进行提示和提醒。近40分钟光盘播放完成时,全班学生基本都绘出了手型画,有的学生甚至画了3张,录像课基本达到了教学目标,效果较好。
课后我们参与的老师进行了座谈,大家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见解,着重对存在的问题和可以改进的地方进行了探讨。
总的来说,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要让学生觉得是在电视里的老师是在为他们上课,他们不是在被动的观看。
刚开始播放录像片时,学生完全没有进入角色,都在静静的观看录像,后来在张老师的提醒下,学生们才开始伸出小手,拿出画笔,跟着电视上老师模仿。
这说明录像教材没有和学生建立有效的直接关联,在第三方张老师的介入下,学生们才意识到自己要跟着做。
2.教学中所用例子脱离农村学生实际
教学中所用的例子除了大公鸡,其他的如水母、热带鱼等都不是农村学生生活中所熟悉的事物,出现这样的名词时,没有具体的形象辅助,造成认知上的障碍,没有有效激发学生兴趣,拓展不了学生思维。
结果学生作业模仿较多,大部分都画的大公鸡,因为大公鸡他们最熟悉;创意较少,用色也很单一。
3.未能引导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
录像片中,没有设置电视机前的小朋友参与到教学活动中的内容,学生们被动观看电视里小朋友回答问题,由于生活环境的差异,学生无法理解教学内容,领会不了教师授课意图,造成学习目标模糊。
4.节奏太快,学生缺少思考空间
虽然拍摄时已注意到这个问题,但实际使用时还是觉得教学环节进行太快,缺少“留白”时间,学生无暇思考,或所有问题录像片中的小朋友都已回答,他们根本不用思考。
学生无法思考,不知怎样思考,自然无法产生有创意、个性化的作品。
5.电视机前的学生作业如何评价
一节课完成时,老师对录像内的小朋友的作品进行了简单的评价,但电视机前的学生作业该如何评价?不能一节课上完了,学习目标有没有达到,学生自己不知道。
6.时间过长
实践证明,如果要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现场组织教学的教师有必要进行停顿甚至重复播放;录像片中学生做作品的时间太长,音乐和现场声对电视机前学生完成作品是一种干扰。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我们认为可以从教师备课和拍摄制作两个角度来进行。
对于授课教师,在备课和上课时要注意:
1.开头要明确教学目标
教学片的开头,要引起学生注意,明确教学目标,让学生清晰知道本节课要做什么,需要哪些工具材料。
2.例子要符合农村孩子特点
所举例子应接近农村孩子生活实际,为他们所熟知的事物,不能离他们生活太远。在举出事物例子时,课件应同时展现实物,让学生能进行对比认知。
3.引导电视机前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
设置教学活动时,明确告诉他们要做什么,并给他们留出时间思考,形成虚拟的交互,再通过电视里小朋友的回答让电视机前的学生做对比,以加深理解。
4.要始终明确,本教学片拍摄目的是教会电视机前的学生,而不是拍摄现场的学生。
拍摄现场的学生实质是录像教学用的教具,他们在镜头前展现的每一个画面、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应该是传递的有用的教学信息,是帮助电视前的学生完成学习的资源。
因此,录像片中的现场,生成性内容不是必需的,一切必须是授课教师可控的,甚至是预设的。
5.给出评价量规
要给出精简的、容易操作的评价量规,让现场组织教学的老师能对学生作品进行评价,或学生能根据评价量规自我评价。
对于拍摄和编辑,要做到:
1.录像课各个环节要清晰
要和授课教师做好沟通,根据美术课程的特点,明确教学过程的环节框架,在每个环节开始和结束时,要有明确的语音和字幕提示。
这样便于录像片使用时教师组织教学。
2.画面要展现有效信息
以电视机前的学生角度,设计屏幕上应该出现的信息。多用特写、课件内容,完整展现教师示范和学生示范过程。
录像报告 篇3
适用场景:农村学校教学改进、录像课设计优化
内容看点:农村教学资源优化方案、录像课设计实用指南
行文逻辑:分析教学现状→总结问题表现→提出改进建议
xx小学是一所规模不大的村小,共有8位教师,80名学生,实行包班上课,学校每个班级均已安装交互式多媒体设备,但教室未通互联网。学校安排了一年级的学生给我们使用,全班20人,在包班的张老师的操作下。应该说,张老师素质很高,利用光盘资源上课的方法和技巧掌握的很好,虽然事先并没有看过光盘,不了解授课内容,但她根据光盘播放内容,主动对课堂教学进行了组织,适时播放、暂停,对学生进行提示和提醒。近40分钟光盘播放完成时,全班学生基本都绘出了手型画,有的学生甚至画了3张,录像课基本达到了教学目标,效果较好。
课后我们参与的老师进行了座谈,大家纷纷发表了自己的见解,着重对存在的问题和可以改进的地方进行了探讨。
总的来说,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要让学生觉得是在电视里的老师是在为他们上课,他们不是在被动的观看。
刚开始播放录像片时,学生完全没有进入角色,都在静静的观看录像,后来在张老师的提醒下,学生们才开始伸出小手,拿出画笔,跟着电视上老师模仿。
这说明录像教材没有和学生建立有效的直接关联,在第三方张老师的介入下,学生们才意识到自己要跟着做。
2、教学中所用例子脱离农村学生实际
教学中所用的例子除了大公鸡,其他的如水母、热带鱼等都不是农村学生生活中所熟悉的事物,出现这样的名词时,没有具体的形象辅助,造成认知上的障碍,没有有效激发学生兴趣,拓展不了学生思维。
结果学生作业模仿较多,大部分都画的大公鸡,因为大公鸡他们最熟悉;创意较少,用色也很单一。
3、未能引导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
录像片中,没有设置电视机前的小朋友参与到教学活动中的内容,学生们被动观看电视里小朋友回答问题,由于生活环境的差异,学生无法理解教学内容,领会不了教师授课意图,造成学习目标模糊。
4、节奏太快,学生缺少思考空间
虽然拍摄时已注意到这个问题,但实际使用时还是觉得教学环节进行太快,缺少“留白”时间,学生无暇思考,或所有问题录像片中的小朋友都已回答,他们根本不用思考。
学生无法思考,不知怎样思考,自然无法产生有创意、个性化的作品。
5、电视机前的学生作业如何评价
一节课完成时,老师对录像内的小朋友的作品进行了简单的评价,但电视机前的学生作业该如何评价?不能一节课上完了,学习目标有没有达到,学生自己不知道。
6、时间过长
实践证明,如果要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现场组织教学的教师有必要进行停顿甚至重复播放;录像片中学生做作品的时间太长,音乐和现场声对电视机前学生完成作品是一种干扰。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我们认为可以从教师备课和拍摄制作两个角度来进行。
对于授课教师,在备课和上课时要注意:
1、开头要明确教学目标
教学片的开头,要引起学生注意,明确教学目标,让学生清晰知道本节课要做什么,需要哪些工具材料。
2、例子要符合农村孩子特点
所举例子应接近农村孩子生活实际,为他们所熟知的事物,不能离他们生活太远。在举出事物例子时,课件应同时展现实物,让学生能进行对比认知。
3、引导电视机前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
设置教学活动时,明确告诉他们要做什么,并给他们留出时间思考,形成虚拟的交互,再通过电视里小朋友的回答让电视机前的学生做对比,以加深理解。
4、要始终明确,本教学片拍摄目的是教会电视机前的学生,而不是拍摄现场的学生。
拍摄现场的学生实质是录像教学用的教具,他们在镜头前展现的每一个画面、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应该是传递的有用的教学信息,是帮助电视前的学生完成学习的资源。
因此,录像片中的现场,生成性内容不是必需的,一切必须是授课教师可控的,甚至是预设的。
5、给出评价量规
要给出精简的、容易操作的评价量规,让现场组织教学的老师能对学生作品进行评价,或学生能根据评价量规自我评价。
对于拍摄和编辑,要做到:
1、录像课各个环节要清晰
要和授课教师做好沟通,根据美术课程的特点,明确教学过程的环节框架,在每个环节开始和结束时,要有明确的语音和字幕提示。
这样便于录像片使用时教师组织教学。
2、画面要展现有效信息
以电视机前的学生角度,设计屏幕上应该出现的信息。多用特写、课件内容,完整展现教师示范和学生示范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