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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法律报告(精选3篇)

发布时间:2026-11-01 07:59:28 查看人数:38

学法律报告 篇1

适用场景:法学专业学习方法优化、法律实务能力提升训练

内容看点:法学入门者学习路径参考、法律思维培养实用技巧

行文逻辑:提出问题→分析对比→提出方法→验证效果→总结收获

从自己介入法学这一专业以来,朋友们都说这一专业想学好很困难.其实,我认为,这是对法学的误解。那种死记硬背法条的学习,充其量称之为“学习法律”而不是“学习法学”。这是最笨的一种“法”的学习方法。法条,作为制定法,不可避免的受立法者的思想的影响。在现阶段,我国的法律还处在一定的不稳定阶段,法律的修改乃至废止都是常有的事。先不论是否有能力把纷繁复杂的法律条文全部背下,就算今天背下了,明天他又改了。这显然是最不经济、最不科学的学习方法。这种学习方法不可能带领学习者进入法学殿堂。

与之相反的,是学习法学的理论观点、逻辑思想、理念和精神。这里的所谓“学习”指的是思考、理解、探索,而不是传统的老师对学生的填鸭试的灌输。

如何思考?如何理解?如何探索?我的方法就是“我认为”。

所谓“我认为”就是在遇到问题时,甚至是在一开始学习一个知识点之前,可以不要接触该知识点的有关法律条文。而是运用自己已经掌握的知识、依照自己的良心、自己的善恶观,哪怕是评介最基本的“欠债还钱”“杀人偿命”的最朴素的法律意识来做出自己的判断。

在形成自己的观点后,再去对照有关法条、教科书。如果一致,OK,说明这个知识点很简单,凭借自己已由的知识完全可以推断出来。该法条的立法者也不过是在重复你刚才的思维,这样的立法你也能完成。不必再去刻意记忆。

法学是一门理论性和实际行均要求很强的学科.在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的同时,要能够带到生活中。将理论联系实际总结出一套属于自己但又不违背法学原则的道理.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就不用说了吧。熟练背记应该掌握的书面知识,并能联合抽象性与其他分类知识适当嫁接。有了牢固的理论体系,就要实现第二次飞跃,把理论带到实践中。

一个星期的实习经历已经过去了,现在想起来当事的情景还是历历在目,既有老师的循循善诱,也有自己的懵懵懂懂、不知所措。所幸的是:这一个星期没有白白的流失,我学到很多,也收获很多,虽然有的时候感觉很累,但是很幸福,正所谓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不管结果如何,我经过了就无悔!好多话要说,好多东西想写,可是千言万语不过是那句话,实习真的是对我的一次锻炼,也让我更坚定了学好法律的决心。最后谢谢老师给我们一次实习的机会,让我们在实习中渐渐的成长!

学法律报告 篇2

适用场景:金融业务合规审查、法律风险分析报告

内容看点:法律风险防范指南、业务合规操作参考

行文逻辑:分析法律关系→综述法律规定→探讨研究现状→提出新见解

法律硕士(jm)学位论文开题报告

题 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作 者:

年 级:

专业方向:经济法

指导教师:

论文类型:专题研究

第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选题: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法律问题研究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委托贷款由于涉及委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等多方当事人和委托、借贷、担保等多种法律关系,基于其关系的复杂性,理解并研究其中的各种法律关系,对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依法保护社会资金和金融机构的资金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从委托贷款分类、法律特征、法律关系的性质等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监管部门这三方面提出了一点建议,以完善委托贷款法律制度。

第二、本选题所涉及的法律规定综述

根据查阅到的相关法律规定可看出,对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现行的主要依据是《贷款通则》的有关委托贷款的规定,但《贷款通则》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并不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特别是对于新发展起来的业务比如集合委托贷款很难实施有效的管理;我国关于委托贷款纠纷的处理依据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或司法解释,法律层次较低,增加了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风险。

第三、选题在国内外研究的现状及你个人拟形成的新见解

根据笔者所搜集和整理的资料,涉及委托贷款的文章大多只是从某一方面对委托贷款进行理论上的阐述,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一文中,对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注意的法律问题;仇京荣先生主要是从委托贷款合同的角度来阐述委托贷款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一文中从资金来源、资金用途、法律关系、商业银行等各个角度探讨了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的问题与风险,并从监管部门、商业银行、法律层面提出来相应的对策;张学文在《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一文中主要探讨了委托贷款的法律责任承担问题,他认为应该依委托合同的一般原理并以违约损害的过错归责原则为基础来确定委托贷款各方的责任。很少有文章对委托贷款进行细致全面的研究。

本文拟形成的新见解为建议从法律层面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性质是一种间接代理关系,所谓间接代理,是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而为法律行为,使该法律行为的后果先对自己发生,再转移于他人的行为。委托贷款行为完全符合间接代理的法律特征,明确委托贷款行为的性质,对于正确处理委托贷款纠纷意义是重大的。

第四、论文的结构、基本框架、主要论点、论据和研究方法等

第一部分 论文结构及基本框架

参考文献:拟参考资料(书目、文章和其他素材)及其来源

1、张惠英.委托贷款的价值、法律性质及若干实务问题[j].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2).

2、仇京荣.委托贷款合同中的法律问题[j].中国律师,1998(6).

3、张学文.委托贷款及其法律责任探究[j].河北法学,1998(6).

4、江赛民,苗文.委托贷款中债权人认定探讨[j].金融理论与实践,(11).

5、朱克鹏.关于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中的若干法律问题[j].新金融,2001(4).

6、刘凌燕.浅析商业银行企业委托贷款风险[j].现代企业教育,(3).

7、魏仕光.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及风险防范[j].福建金融,2009(5).

8、陈巧玲.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j].知识经济,(18).

9、张蓉.商业银行集合委托贷款现实分析与管理建议[j].西南金融,2005(8).

10、沈寅.委托贷款合同纠纷若干法律问题初探[j].上海金融,1992(9).

11、刘培森.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主体及其民事责任的确认[j].山东审判,1997(5).

12、徐莹.委托贷款的特点及风险防范措施[j].理论界,2007(5).

13、张胜男.委托贷款法律风险的分析[j].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7(7).

14、董碧仙.委托贷款行为若干法律问题探析[j].法律适用,1997(12).

15、罗敏,侯双梅.委托贷款业务的现状及规范对策[j].南方金融,1996(1).

16、贾衍.应加强委托贷款的管理[j].金融理论与实践,1993(1).

17、张晓哲.委托贷款协议性质及其相关问题[j].人与法.2003(9).

18、彭纯,胡月晓.解析委托贷款的契约安排[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报).2005(2).

学法律报告 篇3

适用场景: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刑事司法实务分析

内容看点: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刑事犯罪认定难点、司法实践参考

行文逻辑:分析现状→界定范围→明确标准→区分罪名→提出建议

论文选题理论意义、实践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非法拘禁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xxxx年,我市基层法院审理非法拘禁案件数量比上年增长达111.1%,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率的明显上升,犯罪人的年龄较低,平均25.3岁,共同犯罪居多,占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94.74%,并多伴有暴力犯罪,这一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反映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不规范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理。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的性质,人民法院的解释只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即使索取的是非法之债,只要“债”的关系确实存在,都应以非法拘禁论处(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牵连犯从重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处理)。至于债务是否到期,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中“他人”的范围,索要超过真实债权数额的债务如何定性等相关细节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应认真进行研究,加以有效防范。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务”是否到期的问题,我国现在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债务” 只限于已经到了清偿期的债务,不可以是对于未到期的债务和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中“他人”的范围,并不只能是与行为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本人,其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的近亲属、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关于索债的数额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应如何定性的问题,在实践中有的认为,超过部分达到数额较大(一般以2000元)的,则以绑架罪或者抢劫罪论,如果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则仍以非法拘禁论处。

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内容的问题:第一种观点是肯定说。这也是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非法拘禁罪的故意必须是“明知是非法而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第二中观点是否定说。该说认为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不能再把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内容而衡量非法拘禁罪是否成立。

论文写作提纲

1、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概况

1.1我国刑法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规定

1.2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特点

1.2.1起因民间借贷

1.2.2犯罪年龄较低、文化水平低,外来人口、无业者居多

1.2.3共同犯罪居多

1.2.4伴有暴力行为

1.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频发的原因

1.3.1宏观经济环境影响

1.3.2地下机构暴力倾向

1.3.3讨债有理无视法律

2、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2.1客体

2.1.1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关于债务性质的认定

2.2客观方面

2.2.1行为方式

2.2.2行为对象

2.3主体

2.4主观方面

2.4.1 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内容

2.4.2非法拘禁罪可否由间接故意构成

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4、“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赎型”绑架罪的区分

5、对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刑事立法

主要参考文献

1、 阮齐林,绑架罪的法定刑对绑架罪认定的制约「j」,法学研究,2002

2、杨萍娟,http://www.51lunwen.com/falvlunwenkaiti/ 论非法拘禁罪,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xxxx年5月

3、 赵秉志,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

4、 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xx年。

5 、夏自卫,《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行为的刑法问题》,xxxx年10月

6、邓定远,邓定永,《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若干问题研究》,《政法学刊》,xxxx年第6期,第20卷

7、夏成福,白宗钊,《“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区分》,《人民法院报》,xxxx年第6期,第006版

8、周笑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研究》,xxxx年4月

9、高明暄,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0、李克,《侵害人身犯罪疑难案例精析》,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2月

11、张士宝,何家弘,《法学家茶座》,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月

12、刘树德,《绑架罪案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月

本人现有理论基础

本人认为,索债型非法拘禁中“他人”的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的近亲属、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债务人为单位时,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成员也可能成为被拘禁的对象。这样的理解更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但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拘禁的,则应认定为绑架罪。

本人认为,如果行为人再追索债务的过程中,索取的财物大于实际存在的债务时,对行为性质的认定要具体分析,分不同情况以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一, 若行为人索取的数额略高于债务数额,说明其主观目的主要是为了索取债务,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主观的恶性并无实质性的改变,所以,仍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这也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行为人索取债务数额虽然明显超出其债权总额,但如果行为人在索取钱财时,考虑了其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受到的经济损失及其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因素时,说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仍是为了索取财物,而不是勒索他人财物。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于该行为仍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论处。

第二,若行为人借索取债务之际向债务人或其亲属索要明显超过其债权总额及其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费用等经济其他损失的,说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已不再局限于索取债务,而是同时具备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对此,应该按照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的法律适用原则来处理,择一重罪论处,即应认定为绑架罪。

在考虑“超额”部分合理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该考虑债务中本金存在的合理利息及其收益;二是要考虑为讨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侵权之债中债务数额除了实际支出即实际损失的数额外,侵权之债还包括误工费,在一定情况下还包括护理费和营养费。总之,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超额”部分的合理性。

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内容的问题,本人赞成否定说,即违法性认识不应该成为非法拘禁罪故意的内容。原因是:首先,将违法性认识纳入行为人认识范畴,与现行立法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不符。因为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故意犯罪的概念只以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已足。其次,普通人很难区分拘禁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不应成为其理由。比如在正当防卫中,一般人很难把握正当防卫的合法限度,但并不妨碍防卫过当者承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权观念已得到极大地普及。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严重危害性已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有危害性认识,也就有违法性认识。总之,从保护人身权利的角度,否定说更为合理。

学法律报告(精选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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