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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开题报告(精选3篇)

发布时间:2026-10-21 13:35:31 查看人数:21

浅谈开题报告 篇1

适用场景:音乐版权管理问题分析、国际组织制度借鉴参考

内容看点:国际制度借鉴价值、立法对比分析、理论与实践结合

行文逻辑:阐述制度背景→分析发展过程→比较立法现状→提出完善建议

依学界的传统观点,因著作权的私权属性,个人管理是为权利人行使权利之主要途径。但随着媒体与信息的多样化,若权利人仍以个人管理方式行使其著作权,则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其所享有的著作权显然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至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便应时代所需而生了。即使不考虑该制度对权利人的种种便利,仅站在使用者角度对其进行审视,也是有所禅益的。籍此制度,使用者得以通过合法途径接触到大量国内外作品,且能有效运用该制度提供的便利平台实现较高效率的谈判进而完成报酬的支付及相关义务的履行。如此,交易的便捷性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全世界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法国的音乐作者作曲者出版者协会。1926年,18个国家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联合组成了国际作者作曲者协会联合会(cisac)o截至xx年,cisac的管理范围囊括了208家集体管理组织,成为真正世界性音乐权利人的组织。同时,其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相继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作品的范围从初的文学、音乐等领域逐步扩大到美术、摄影、电影、多媒体等领域,其管理的权利也从传统的表演权、广播权、复制权扩大到了出租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经过了近百年的演变,由一个国家的单个协会发展到世界性的联合组织,由单纯的管理活动发展到一种法律制度,体现了这一制度的强大生命力。有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作为保障,管理活动变得有法可依,权利人和使用人的权利和义务变得明确,反过来促进集体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

本文从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概念及特征、产生和发展的过程、我国和日本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立法现状发展入手,阐述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价值,并从组织机构设置、会员制度、收费标准和争议解决、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监督等方面与日本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相比较,在借鉴日本先进的立法经验的前提下,结合我国xx年《著作权法(修改草案)》,从制度设计到具体制度的规定方面提出完善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设想。本文所做的探讨性研究,旨在引起学界的关注来促进相关立法的早曰完善,促使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高效运转。

本文采用比较的研究方法,一是因为日本和中国同属大陆法系国家,二是日本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方面是制定专门的法律,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等事务进行严格的限制,我国采用的也是相似的做法,这样的对比分析具有实际意义。

【相关阅读】

开题报告是指开题者对科研课题的一种文字说明材料。这是一种新的应用写作文体,这种文字体裁是随着现代科学研究活动计划性的增强和科研选题程序化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开题报告是由选题者把自己所选的课题的概况(即"开题报告内容"),向有关专家、学者、科技人员进行陈述。然后由他们对科研课题进行评议。亦可采用"德尔菲法"评分;再由科研管理部门综合评议的意见,确定是否批准这一选题。开题报告作为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对学生答辩资格审查的依据材料之一。研究方案,就是课题确定之后,研究人员在正式开展研究之前制订的整个课题研究的工作计划,它初步规定了课题研究各方面的具体内容和步骤。研究方案对整个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关键的作用,尤其是对于我们科研经验较少的人来讲,一个好的方案,可以使我们避免无从下手,或者进行一段时间后不知道下一步干什么的情况,保证整个研究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可以说,研究方案水平的高低,是一个课题质量与水平的重要反映。

浅谈开题报告 篇2

适用场景:博士生开题前准备、研究生科监督执行

内容看点:博士生论文写作流程指导、开题报告规范要求

行文逻辑:提交开题报告→撰写文献综述→完成选题报告→提交中期进展

1.开题报告时间安排

博士生一般应在第三学期(11月15日——11月30日)提交论文选题报告以及文献综述,并由5位教师组成的小组负责答辩、评分(评委需填写《博士生科研能力评议表》),博士生开题之前需填写《博士生进入论文资格审查表》。

为了保证博士论文写作时间(博士论文写作时间通常需要一年以上),院研究生科将在提交开题报告后一周内上网公布开题报告的提交日期、选题及学生姓名,以便于监督。

2.文献综述报告要求

文献综述报告既是撰写博士论文中绪论的基础,又是绪论的主要内容。用较长篇幅对论文研究领域的相关历史、前人工作、已有的科学理论、方法应用等进行概括和评述,这是博士学位论文与其他学术论文明显区别的地方。因此,从撰写学位论文的角度看,认真完成文献综述是非常有意义的。

博士生应阅读大量中外文献,文献的最小阅读量为60篇,其中外文文献至少应占三分之二,并在此基础上撰写文献综述报告(1万字左右)。综述应对所读文献加以分析和综合归类,阐述现有文献的主要理论、观点、方法,指出现有文献已经解决的问题、所作出的贡献和不足之处,由此而提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文献综述中对所提到的理论、观点、方法、结论、数据以及重要概念必须标注其文献出处,即参考文献。当文献综述正文中涉及到某一参考文献时,按国际惯例进行标注。英文文献用作者姓氏和发表年份加上圆括号来标注,例如(Morgan,2001):中文文献用作者姓名和发表年份加上圆括号来标注,例如(张培刚,2000)。当文献作者有两个时,标注方式如(Ball and Mankiw,2000)。当文献作者多于两个时,标注方式如(Sommersetetal,2000)或(林少宫等,2000)。如果同一作者有一个以上同一年份的文献被引用,那么在文献标注和参考;文献目录里就要增加一个标识符,如(1985a),(1985b)。如果文献中已经提到了作者姓名,则只需在作者后面用发表年份加圆括号标注,例如“F.Modigliani(1960)指出……”。在文献综述的末尾要列出综述中标注过的所有参考文献,参考文献目录一般按姓氏或姓氏汉语拼音的字母顺序排列,也可以按文献在综述中出现的先后顺序排列,参考文献目录的具体格式要求参见学校关于博士生论文写作规范。

3.选题报告要求

选题报告要明确说明:论文准备研究什么主题,国内外对这一主题研究的进展情况,你对这一主题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是什么,解决这些问题准备采用哪些方法。论文预期的创新点是什么。选题报告内容规范如下:

(1)选题的目的、意义;

(2)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3)论文研究思想、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4)论文的研究内容(要求列出章节标题)

(5)论文写作进度安排。

(6)参考文献(至少60篇,其中外文文献至少应占三分之二)。

4.论文中期进展报告

在第3学年的上学期或论文开题后一年左右应向导师提交论文中期报告。说明论文进展情况和遇到的主要困难,克服困难的思路或方法。导师将就此提出指导性意见。并在由至少3名教师组成的导师组内报告,通过中期进展报告者,记研究环节1学分。

二、 硕士生

1.开题报告时间安排开题报告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三学期末(1月1日——1月15日)。由各专业确定开题报告的具体时间。

2.选题报告要求按学校统一印制的选题报告表的要求填写。硕士生的选题报告一般涉及到以下几个主要内容:论文选题的科学依据、目的、意义;国内外有关研究概况和预测;论文的主要内容、研究方法;研究中的难点,拟采取的解决思路。

硕士生应阅读大量中外文献,文献的最小阅读量为40篇,其中外文文献至少应占三分之一。开题报告中应对所读文献加以分析和综合归类,阐述现有文献的主要理论、观点、方法,指出现有文献已经解决的问题、所作出的贡献和不足之处,由此而提出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开题报告中对参考文献的要求与博士生要求相同。

浅谈开题报告 篇3

适用场景: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刑事司法实务分析

内容看点:民间借贷法律风险、刑事犯罪认定难点、司法实践参考

行文逻辑:分析现状→界定范围→明确标准→区分罪名→提出建议

论文选题理论意义、实践意义

近年来,人民法院审理的非法拘禁案件呈现逐年上升趋势。xxxx年,我市基层法院审理非法拘禁案件数量比上年增长达111.1%,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率的明显上升,犯罪人的年龄较低,平均25.3岁,共同犯罪居多,占索债型非法拘禁犯罪的94.74%,并多伴有暴力犯罪,这一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反映出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不规范以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处理。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的性质,人民法院的解释只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即使索取的是非法之债,只要“债”的关系确实存在,都应以非法拘禁论处(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按牵连犯从重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处理)。至于债务是否到期,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中“他人”的范围,索要超过真实债权数额的债务如何定性等相关细节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应认真进行研究,加以有效防范。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对于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债务”是否到期的问题,我国现在刑法学界普遍认为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债务” 只限于已经到了清偿期的债务,不可以是对于未到期的债务和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

非法扣押、拘禁他人中“他人”的范围,并不只能是与行为人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当事人本人,其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的近亲属、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

关于索债的数额超过债务数额的部分应如何定性的问题,在实践中有的认为,超过部分达到数额较大(一般以2000元)的,则以绑架罪或者抢劫罪论,如果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则仍以非法拘禁论处。

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内容的问题:第一种观点是肯定说。这也是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非法拘禁罪的故意必须是“明知是非法而故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 第二中观点是否定说。该说认为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不能再把违法性认识作为故意内容而衡量非法拘禁罪是否成立。

论文写作提纲

1、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概况

1.1我国刑法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规定

1.2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特点

1.2.1起因民间借贷

1.2.2犯罪年龄较低、文化水平低,外来人口、无业者居多

1.2.3共同犯罪居多

1.2.4伴有暴力行为

1.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频发的原因

1.3.1宏观经济环境影响

1.3.2地下机构暴力倾向

1.3.3讨债有理无视法律

2、 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2.1客体

2.1.1索债型非法拘禁罪关于债务性质的认定

2.2客观方面

2.2.1行为方式

2.2.2行为对象

2.3主体

2.4主观方面

2.4.1 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内容

2.4.2非法拘禁罪可否由间接故意构成

3、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4、“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勒赎型”绑架罪的区分

5、对索债型非法拘禁行为的刑事立法

主要参考文献

1、 阮齐林,绑架罪的法定刑对绑架罪认定的制约「j」,法学研究,2002

2、杨萍娟,http://www.51lunwen.com/falvlunwenkaiti/ 论非法拘禁罪,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xxxx年5月

3、 赵秉志,妨害司法活动罪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

4、 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xxxx年。

5 、夏自卫,《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行为的刑法问题》,xxxx年10月

6、邓定远,邓定永,《索债型非法拘禁罪若干问题研究》,《政法学刊》,xxxx年第6期,第20卷

7、夏成福,白宗钊,《“索债型”非法拘禁罪与绑架罪区分》,《人民法院报》,xxxx年第6期,第006版

8、周笑竹,《索债型非法拘禁罪研究》,xxxx年4月

9、高明暄,刑法学(第三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0、李克,《侵害人身犯罪疑难案例精析》,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2月

11、张士宝,何家弘,《法学家茶座》,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月

12、刘树德,《绑架罪案解》,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5月

本人现有理论基础

本人认为,索债型非法拘禁中“他人”的既可以是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的近亲属、合伙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当债务人为单位时,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成员也可能成为被拘禁的对象。这样的理解更符合司法解释的精神。但行为人为了索取债务,而将与债务人没有共同财产关系,扶养、抚养关系的第三者作为人质拘禁的,则应认定为绑架罪。

本人认为,如果行为人再追索债务的过程中,索取的财物大于实际存在的债务时,对行为性质的认定要具体分析,分不同情况以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或抢劫罪定罪处罚:

第一, 若行为人索取的数额略高于债务数额,说明其主观目的主要是为了索取债务,而不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其主观的恶性并无实质性的改变,所以,仍应按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这也符合罪行相适应原则。行为人索取债务数额虽然明显超出其债权总额,但如果行为人在索取钱财时,考虑了其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受到的经济损失及其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因素时,说明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仍是为了索取财物,而不是勒索他人财物。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于该行为仍应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论处。

第二,若行为人借索取债务之际向债务人或其亲属索要明显超过其债权总额及其为实现债权所花费的费用等经济其他损失的,说明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已不再局限于索取债务,而是同时具备了勒索财物的目的。对此,应该按照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想象竞合犯的法律适用原则来处理,择一重罪论处,即应认定为绑架罪。

在考虑“超额”部分合理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该考虑债务中本金存在的合理利息及其收益;二是要考虑为讨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侵权之债中债务数额除了实际支出即实际损失的数额外,侵权之债还包括误工费,在一定情况下还包括护理费和营养费。总之,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析确定“超额”部分的合理性。

对于违法性认识是否是本罪故意的内容的问题,本人赞成否定说,即违法性认识不应该成为非法拘禁罪故意的内容。原因是:首先,将违法性认识纳入行为人认识范畴,与现行立法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不符。因为现行刑法所规定的故意犯罪的概念只以行为人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已足。其次,普通人很难区分拘禁行为的合法性和违法性不应成为其理由。比如在正当防卫中,一般人很难把握正当防卫的合法限度,但并不妨碍防卫过当者承担应承担的刑事责任。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权观念已得到极大地普及。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严重危害性已为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所认同。有危害性认识,也就有违法性认识。总之,从保护人身权利的角度,否定说更为合理。

浅谈开题报告(精选3篇)

依学界的传统观点,因著作权的私权属性,个人管理是为权利人行使权利之主要途径。但随着媒体与信息的多样化,若权利人仍以个人管理方式行使其著作权,则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其所享有的著作权显然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至此,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便应时代所需而生了。即使不考虑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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