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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报告(精选10篇)

发布时间:2026-10-22 21:17:04 查看人数:64

法律社会报告 篇1

适用场景: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事故损害赔偿诉讼

内容看点:劳动权益保障难点、事故索赔法律困境

行文逻辑:分析弱势群体特征→梳理诉讼现状→探讨问题根源→提出保护措施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社会群体在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上也出现两极分化,导致一些群体在日常生活中的缔约能力(交易能力)和诉讼能力(诉讼容忍度)相对较低,从而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就像自然界一样,总会有弱者,这是一个客观事实,不经论证是无法消除的。关键是一个社会能否通过制度保障真正承认和实现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由于现有法律不能适应这种群体分化的现实,不能完全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需要在更新法律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多方面、多层次的法律保护机制,实现社会的实质性公平和社会关系的和谐。本文从民事审判实践的角度,以劳动者、消费者和事故(交通事故、工业事故、医疗事故和触电事故)损害赔偿请求人三个弱势群体为典型案例,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定义

社会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范畴,更属于社会学的概念。“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所以社会弱势群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按照一定标准对社会群体进行比较的结果。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资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异表现为经济利益、生活质量和承受能力的共同特征,即身份认同,表现为贫困;水平低;脆弱。它主要涉及穷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和失业者。法律中的人是由各种权利和义务组成的抽象复合体。法律上的弱势群体不同于社会学上的弱势群体。它们不是从社会现实生活中描述出来的,而是人们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和社会现实主观设定的标准。主要是指在日常交易或承包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在纠纷处理中诉讼能力较差,难以实现基本权利的特定法律主体。笔者认为,从法律发展的角度来看,随着人类向工业社会的发展,企业的就业规模越来越大,企业的经济实力越来越强,各种工业事故越来越多。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消费者和事故受害者成为现代社会中最典型、数量最多的弱势群体。

上述法律主体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在形成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它们主要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隶属关系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不仅身份关系会产生从属关系,一些契约关系也会产生从属关系。劳动关系的特点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从属关系,劳动者在合同关系存在期间在经济上依赖于用人单位。

2.信息不对称。虽然在一些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从属关系,但双方对信息掌握的差异导致了其市场交易地位的实际不平等。比如,虽然消费者和经营者,尤其是处于垄断地位的消费者,在合同关系中是平等的主体,但是消费者获取销售信息和技术知识的能力相对于经营者是非常有限的,这就导致了双方的交易地位并不平等。在医疗事故法律关系中,与掌握专业技术和医疗信息的医疗机构相比,事故受害者在信息方面明显处于劣势。

3.经济实力的差距。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组织实力的不断增强,自然人与经济实体之间的资源占有能力更加悬殊,从而导致其在法律关系中实现权利的能力不平等。

4.生理原因导致的脆弱。随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业事故和触电事故的日益增多,事故受害者形成了大量的群体。由于身体和精神的脆弱性,事故受害者在维护自己的权益时面临许多困难。

5.系统的不利影响。就弱势群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容忍度而言,需要的是一个及时、高效、简单的纠纷处理机制。但是,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成本过高,不利于对其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

二、我省涉及弱势群体诉讼的现状及主要问题

(一)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特点。从审理情况来看,我省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病例数持续上升。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诉诸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增加。从1995年到XX年,全省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年平均受理量增长38.67%,其中XX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新案件× × ×,比XX年增长×××%,比1995年增长×××%。

二是案件种类和分布相对集中。劳动争议案件大多发生在工资支付、保险、赔偿等主要方面。案例主要集中在经济发达的珠三角地区,其他不发达地区相对较少。其中,劳动者与非公有制企业或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之间的劳动争议较多。前者多表现为因拖欠工资和加班工资产生的纠纷,约占一半;后者表现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支付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此外,劳动争议案件大多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劳动争议发生在加工制造、建筑、服务业等领域。

第三,办案难。受经济发展与社会环境关系的影响,我省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呈现出“多、新、难”的特点。第一,案件种类越来越多。除传统案件外,近年来出现了劳动合同续签纠纷、住房公积金纠纷、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补贴纠纷、工龄纠纷、职工档案纠纷等新型案件,对传统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提出了挑战。第二,调查取证难。由于大多数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法律意识淡薄,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较多,双方难以取得证据。第三,案件难以适用法律。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多层次的法律规定,往往相互冲突。不同法律法规在适用中存在衔接协调问题,法律适用难以把握。四是审结案件执行难。许多案件因用人单位逃避或转移、隐瞒财产等原因而无法执行,难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中的主要问题

首先,劳动仲裁程序的制度设计是劳动者及时寻求法律保护的最大障碍。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首先必须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一般在当事人起诉后自然失效。然而,劳动仲裁优势原则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1)由于仲裁的优势,形成了实际的“第三审终审”。一个劳动争议案件经过一次裁决、两次审理,一般情况下需要一年以上才能解决。与普通民事案件中的“二审终审”制度相比,增加了劳动者的诉讼负担。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的审判工作就必须重新开始,原来的仲裁裁决实际上就成了一纸空文。劳动争议案件的重复处理造成了有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对于那些在劳动争议中需要救济的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他们无法承担这种方式造成的诉讼延迟,一些用人单位还利用这一制度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法律责任。(2)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脱节。在仲裁前阶段,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权力提前查封、扣押和执行财产,劳动者没有法律依据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这给了一些企业主逃跑和转移财产的时间。当一些劳动争议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时,企业的投资者已经消失,企业的财产已经转移,所以工人们最终得到的只是一纸空文。(三)造成法律适用混乱的。在劳动仲裁中,劳动仲裁委员会倾向于适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而法院在依法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只能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而且由于两个部门对法律的认识不一致,导致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混乱。

其次,申请仲裁的时间短,成了劳动者索要工资的“死穴”。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原劳动部相关意见将“争议发生之日”解释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因此,相当一部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法院的同志认为,工资应当依法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工资的当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一事实,所以一般只支持劳动者在申请仲裁之日前60天提出的工资请求。在拖欠加班费比较普遍的地区,一些地方政府以拖欠职工人数多、拖欠工资数额大为由,单方面强调保护投资者利益。这种做法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雇主拖欠的工资越多越有利,助长了拖欠工资的趋势,忽视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处于弱势地位的事实。

(三)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工业事故的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工业事故诉讼的主要特点:

一是诉讼总量明显增加。广东省各级法院受理上述XX一审案件,比XX增加XXX%。

二是各类事故诉讼数量增长不均衡。其中,由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工伤事故诉讼数量没有增加多少,而交通事故数量近年来增长迅速,成为事故诉讼比例最高的。XX年,我省受理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比XX年增加XXX%。

第三,案件审理难。由于事故赔偿对事故受害者的未来生活影响很大,赔偿项目繁多复杂,劳动者对诉讼的期望很高,经常会发生上访、投诉、诉讼甚至过激行为。

2.寻求事故损害赔偿法律保护的索赔人遇到的困难:

首先,工伤事故的外部程序过于冗长。关于工伤赔偿案件的处理,《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的处理程序。一是要认定工伤(30天内提出申请,60天内做出认定)。对工伤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60日内申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不服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上诉,2个月内审结);然后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30天内提出申请,60天内做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检(15日内提出申请,未规定复检期限的,从60日起计算),对鉴定结果不服的,也可以向上一级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检(15日内提出申请,未规定复检期限的,从60日起计算);然后是仲裁阶段(60天内立案,60天内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15日内提起,3个月或6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也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如果重复以上所有程序,最多需要1050天,接近3年,扣除申请时间2年以上。

其次,医疗事故鉴定难。目前,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管机关虽然从卫生行政部门转变为医学会,但其鉴定制度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存在行业保护的倾向。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明确了医疗事故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应当倒置,即医疗机构应当举证,但最终还是要进行事故责任鉴定,但医疗机构已经成为更多申请事故鉴定的主体。对于极度虚弱的索赔者来说,往往很难得到对自己有利的医疗事故鉴定。

第三,道路交通事故的配套法律法规不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但该法规定的一些配套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严重影响了事故损害赔偿请求人的利益。由于规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迟迟未出台,导致道路交通事故保险人的责任性质和范围不明确,导致各地司法标准不一。而且,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社会救助基金尚未建立,无法及时获得民事赔偿的受害者也无法实现法律规定的从救助基金机构获得救助的权利。

第四,事故损害赔偿的请求人难以获得充分的赔偿。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现行法律的不合理规定和一些法官的保守司法理念,事故损害赔偿的请求人往往无法获得足够的赔偿。第一,我国医疗事故和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有特殊规定,其赔偿标准远低于普通人身伤害。在实践中,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与不构成医疗事故而仅构成医疗过失的案件相比较。因为后者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前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后者往往比前者付出更多。二是部分法官在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中,未能充分考虑事故赔偿请求人的弱势地位,过度限制其赔偿请求。例如,一些法院不考虑支持当事人为简单处理案件而提出的合理、可预测的后续治疗费,这给当事人造成了诉讼疲劳。

三、进一步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

同情弱者,帮助穷人是人之常情,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们必须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同时,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显然不能仅仅停留在静态的立法层面,还可以在法律的运行中寻求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促进权利的实现,从而实现全方位的保护。

(一)确立实质公平的理念,确立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现代社会越来越重视社会弱势群体的现状和保护,这是文明社会道德水平和法律演变的产物。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体现了法律正义,这是人道主义消除个人痛苦和功利主义减少社会痛苦的双重要求。现代法律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在追求平等保护的前提下,对社会弱势群体给予优先保护,这一点从劳动法在没有私法的情况下独立发展可以看出。好的法律必须是正义的法律,正义的法律必须是关心和保护弱者的法律。而我国现行的程序法和实体法大多只确立了平等公正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导致在处理现实中各方地位极不平等的各种法律纠纷时,只注重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而不能保证弱势一方得到“特殊保护”。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确立保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一方面,保护和救助社会弱势群体能够体现对弱者的人文关怀,改变弱者的弱势地位,保障其生存,促进其发展;另一方面,它可以整合社会矛盾和和谐的社会关系,为经济健康发展、政治稳定和社会进步创造条件。

(二)建立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体系

目前,强制仲裁程序的存在使得部分案件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或裁决消化,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法院案件数量过度增加的.压力。另一方面,相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案件简单、对象小的特点,以及劳动者无法承担高额诉讼费用和较长诉讼期限的事实,有必要修改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了建立公平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必须对现有制度进行立法改革。关于处理方式的选择,可取的是建立“仲裁或审判,各有目的”,即在发生劳动争议时,允许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或法院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只能选择一种方式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有效分流案件压力。但是,在目前的现实下,这种假设存在以下问题:第一,体制改革既要实现高效率,又要保证公平。原因如下,现有劳动仲裁机构不完全符合这一要求:

第一,现有劳动仲裁机构实际上隶属于劳动行政部门,具有行政性,难以体现裁判的中立性;

第二,现有劳动争议仲裁员主要由劳动行政部门任命,且多为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不足,没有公开严谨的仲裁程序,权限不够;

第三,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和对劳动关系的强力干预。法院应作出终局判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直接作出终局裁决不合适。

其次,这种假设不能有效实现案件分流。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缺乏中立性和权威性,提前收到的仲裁费用远远高于法院的诉讼费,劳动者法律意识薄弱,大多数劳动者不可能提前与用人单位达成仲裁协议,最终大多数案件反而会涌向法院。因此,在实施这一改革之前,有必要改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使其成为一个更加独立的仲裁机构,并建立一个更加全面和严格的仲裁程序。同时,可以借鉴人民法院关于商事仲裁司法审查的相关规定,建立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制度。

(三)有效降低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成本——建立高效低成本小额诉讼制度,真正实现小额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

由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容忍度较低,他们所能接受的司法救济必须高效廉价,而现有诉讼程序甚至简易程序的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都超出了他们的承受能力。同时,据统计,从XX年到XX年,我省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比例已达到70%左右,说明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大多是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例如,进一步建立小额债务案件快速裁决机制,真正实现案件处理的简化和分流,也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我省珠三角地区案件过多的困境。

由于大多数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题材小、事实简单,当事人强烈要求快速处理,我国迫切需要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建立一种新型的小额诉讼程序,建立一种比现行简易程序更快、更便宜、更短的诉讼制度。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小额诉讼程序应体现以下基本特征:

第一,禁止律师代理,以降低诉讼成本;

第二,应采用当庭一次性结论和判决原则,保证质证和认证的灵活性,判决书制作要简洁;

第三,对判决不满的司法救济应尽可能简单,即采取一审和终审,以保证小权利的快速实现。

(四)在实体法的适用中,对法律的理解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

要真正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在诉讼程序中保护他们的权利,还要在实体法的适用中充分保障他们权利的实现,从而实现案件处理的实体公正。比如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虽然法律和司法解释中没有明确规定举证倒置,举证责任由弱势方承担,可能造成不公平的后果,但是可以根据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强势方。再比如对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间的理解,因为领取工资和加班费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从拖欠工资之日起,60天不申请仲裁就得不到保障,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来说是苛刻的,也会促使不良企业向劳动者支付越来越多的工资,危害太大,得不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对拖欠工资的追诉时效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可以理解为从争议发生之日起算。但原劳动部《关于实施〈劳动法〉的意见》解释为从我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这与法律的立法精神不符。作为行政法规,法院不得适用。

(五)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司法援助

为了保证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实现,法院必须向弱势社会群体提供各种有效的司法援助。

第一,进一步完善弱势当事人诉讼指导制度。明确法官有义务向缺乏诉讼能力的弱势当事人告知诉讼风险、说明证据、说明法律。

第二,进一步完善法律费用减免。属于弱势群体的当事人不得提前收取律师费或收取诉讼费。

第三,研究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制度,保护弱势群体,支持诉讼制度。对于涉及弱势群体的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相关社会团体可以出庭支持诉讼。

法律社会报告 篇2

适用场景:律师事务所实习生总结、法律实务操作复盘

内容看点:法律实务经验分享、社会关系处理技巧

行文逻辑:总结实习经历→分析社会关系→探讨法律运用问题

人生太短,岁月太长。无意义的叹息是无意义的。不知不觉,40天的暑假即将结束,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成了美好的回忆。在此,首先感谢辛主任同意我在事务所实习,为我提供了这个学习实践的平台;感谢李老师和杨老师的指导,让我有机会将自己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这种对工作的渴望成为了现实;感谢肖耀杰和赵的帮助和照顾,以及其他律师的尊重和理解,让我能愉快地度过这个暑假。

在过去的一个多月里,我学到了很多在学校很难学到的东西:做人,生活,工作,尤其是处理事务的能力,把学到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在李先生和杨先生的指导下,我参加了三次庭审,五次外出取证,三次立案,一次参与调解,同时撰写了大量法律文书。其中法庭笔录5份,调查笔录6份,取保候审申请及担保6份,行政辩护1份,民事赔偿协议1份,民事申诉3份,委托书1份,人身损害赔偿清单2份,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1份,民事裁定上诉1份,刑事附带民事申诉1份,诉讼财产保全申请1份。此外,我独立接受咨询近20次,涉及执行问题、离婚与解除同居、交通事故赔偿、人身伤害与工伤等。对于这一重要的人生经历和最有价值的学习经历,我做了如下总结:

第一,社会关系

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服务,所以律师要处理的社会关系往往大于纯粹的法律关系。除了家庭、朋友和同事之间的基本关系之外,还应该在《公安法》的当事人、证人和监狱部门方面做出很大努力。对于商人来说,客户就是上帝;就律师而言,这些人都是神,谁也惹不起谁,谁也得罪不了谁。从更功利的角度来说,都是衣食父母。

1.家人和朋友的关系。战斗力超群的作战单位必须有扎实的后勤保障,想称霸职场的律师当然要有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亲友关系。律师是一个非常辛苦的职业。在当事人、证人、法庭之间穿梭,时间和精力都很长。如果一个律师经常在自家后院起火,经常被家人亲戚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困扰,总是情绪低落,怎么会有精力去研究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去接新的案子?但是,如果律师能够提前处理好这些关系,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可以产生稳定的案件来源。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

2.同事关系。没有永远的敌人,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但是如果再加上一种感觉,那就大错特错了。人是一种感情最丰富的高级动物,没有感情的人几乎不存在,素食者和精神病人除外。同事关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是社会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之一。由于律师是一个雇员很少的职业,同事不应该仅限于自己事务所的人,而是该地区的所有法律服务人员。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同一事务所的律师不能同时代理原被告双方。但根据实际需要,同一个办公室的律师在法庭上两军对垒是很常见的。这样,这种同事关系就更复杂了。在研究所里,每个人都需要团结,和睦相处;在法庭上,他们为了客户的利益而脸红,让对方难堪。他们在事务所里通常表现出善意是真的吗?如果有,这些律师需要多少汽油;如果不是,那么虚伪有多累?但我宁愿相信他们是前者,这是所有人的共同目标。

3.与当事人和证人的关系。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必须尽自己的职责,为委托人谋求最大利益,如何取得委托人和证人的信任,对律师开展工作至关重要。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隐瞒了一些事实,容易导致律师工作误入歧途,陷入困境。证人往往因为对某些社会关系的顾忌而拒绝作证或作伪证。这些对律师来说是非常危险的。所以,如何让当事人毫无顾忌地把事实说清楚,如何让证人放下心事,才能为当事人作证,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体现律师的执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关于这一点,我从杨律师身上学到了很多有用的东西:(1)端正态度,端正身份,做好一切困难的准备;预测可能发生的最坏情况,并设计解决方案。(2)注意观察社会环境和生活

细节,寻找到与当事人(证人)共同的话题,抛砖引玉,进而进入主题;夹叙夹议,以聊天的形式搜集最有价值的线索。(3)换位思考,从当事人(证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4、与公检法狱政机关的关系。从工作性质上来说,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都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尽管他们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这种利益只与案件本身有关,也正是这种利益冲突将这些不同职务的人联系在了一起。对于一个案件来说,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审理还是执行阶段,律师是介入时间最长的一种人。他们要跟与此案相关的各行政、司法机关打交道,而此过程中也常因对案件的认识不同发生一些争议。对这种情况的出现,律师无能为力,或者说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处理又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虽然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为当事人的利益尽职尽责,但理论与实践总是有差距的。在处理这些矛盾时应该注意区分轻重缓急,最好先礼后兵,决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与这些国家职能部门的关系。因为人总是有感情的,感情是会延续的,如果那样后果将不堪设想,留下的后遗症是会给律师带来长期的麻烦。

二、法律运用问题

由于我接触法律才两年,有许多课程还没有学习,加上平时学得并不太扎实,因此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仍有许多问题;以前又未参加真正的实践,所以在实践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刚来那几天一样,我似乎觉得自己每时每刻都在学新东西,接触到的一切都是新鲜的。关于法律知识和运用方面,我感触较深或记忆深刻的有以下几方面:

1、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规则问题

在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参加刑事审判2次,民事审判1次,参与立案2次,大体看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实际情况。也许是我过于理想化,没有从审判实际出发考虑问题,也许这正是学生的纯真与幼稚。但无论怎么理解,问题的确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在我印象里较深的有:

(1)基层人民法院所设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庭根据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而在实践中又该以何为依据呢?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内设庭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呢?就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周边区域的管辖而言,开发区法庭、北道埠法庭、马跑泉法庭之间不以行政区划为限,那他们的管辖权又是以何为标准的呢?发生管辖权冲突时该如何解决的?不会只是你签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实际就是这么做的。我认为至少应该由法院院长签字才说得过去吧!况且当事人怎么知道他的案子属于哪个法庭管辖?反正我是没弄清楚,是因为法院内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吗?还有特别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么还在审理离婚一类的民事纠纷?待以后有时间再仔细研究了。

(2)关于法庭秩序问题。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

开庭时书记员要首先宣读法庭纪律,可我参加的几次开庭,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都未发现书记员向法庭作过任何有关法庭纪律的表述,即使是随便的提醒。也许他们认为这没有必要,但我觉的这正为其它不规范行为埋下了隐患,这是其一。第二,除审判长外,其他审判人员以及公诉人员随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审判中,法警几乎都是老的早该退休的爷爷辈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轰闹法庭,这些人员能干些什么?不是我瞧不起这些前辈们,只是审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就这样他们还比较心急,呆在法庭没几分钟就没影了,要带被告人候审或需要交换证据时,审判长法锤敲几下才能把人叫来。在民事审判中,书记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竟然退庭了!第三,参加法庭审理的人员几乎都没有关闭通讯工具,甚至有人在当庭接电话。这种情况你说还审理什么呀?内外随时保持联系,如何确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实?

(3)法官自审自记现象。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还是在上面第(2)条。书记员随意出入法庭,法庭记录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审判员大人代劳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须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我个人认为,要是书记员或是其他审判人员确实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决,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几分钟,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应该是可行之法。

2、执行难问题

原来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时,常从新闻报道或学术文章上看到关于一些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难”似乎进入标题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还不以为然,认为那些情况只是个案,绝大多数判决应该是可以顺利执行的,而从我在所里实习这段时间遇到的情况来看,“执行难”的确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

记得一天有位当事人来咨询:他因故借给村小学一笔款,后学校因没钱还债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决结果:学校败诉还款。但是,因学校没钱而使得法院判决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当事人陷入无期的等待。案子放在执行庭已经4年了,可法院给当事人的答复是村小学没有帐户,也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要当事人自己想办法。面对这种情况,你说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工作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1)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2)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那么,人民法院依靠特别授权都无法查明的东西,怎么能让当事人自己去查清呢?难道真要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到大街上叫卖吗?艰难的诉讼道路尽头等你的将是一纸空文,在程序上正义是实现了,可当事人得到了吗?

3、频发的离婚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现代人快速的生活节奏也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里这段时间,几乎每个律师手里都有离婚案件,什么原因呢?以我的能力几句话也说不清楚,但我对这些案件进行了简单分类,大体有三类:未领取结婚证(同居)、领证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关系。《婚姻法》第8条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认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然法律规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后之分,但目前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数都是1994年后的情况。)对于解除同居关系,主要还是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子女和财产。对子女问题,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待子女的方法和离婚时所对应的各种情况相同。对于财产,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礼:若有,彩礼应该退还,但数额较小时可以不在退还;若没有彩礼,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财产,但可以比照离婚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

(2)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的标志和法律程序。登记后,不论是否同居,或者是否举行婚礼,都不影响夫妻关系的确立。一经结婚登记,就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了保护,一方或双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即使在登记后未同居和未举办结婚仪式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就会触犯刑法。遇到这种情况,一方或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进行判决。这时,一般不存在子女问题;但可能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

(3)夫妻生活多年。这种离婚案件就是最普通意义上的离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法律规定的比较详细。最明确的规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然还有其他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法律社会报告 篇3

适用场景:高校学生实习准备、暑期实践任务安排

内容看点:实践检验学习成果、职场能力提升建议、法律工作细节解析

行文逻辑:理解理论不足→参与实践锻炼→发现能力差距→反思改进方向

法律专业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报告

从哲学角度讲,实践是认识的来源,也是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标准。平时的课堂学习已让我深深感觉到缺乏实践的法学学习是没有价值的。比如民事诉讼法课上讲了举证责任,看上去似乎很简单,书上和法条也都很明白,照理理解起来根本不困难。但是理解容易运用可就难了,讲完举证责任老师让我们小试牛刀——分析案例,我们大家全部晕头转向,被简单的案例搞得稀里糊涂。

即便勉强答对的也说不出清晰的逻辑思路。经历了几次这样的尴尬后我明白了,那种只要读懂书就万事大吉的学习方法该被扔进垃圾箱了,这样或许能应付考试,但绝对无法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那么在就业压力凸现的今天,没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才”如何在社会上立足?

因此我利用暑假在法院进行了为期半个月的实习,这也是我进入大学以来第比较正式的假期实习。其中具体工作主要是在书记员办公室一些辅助性事务,比如复印、扫描资料,协助整理卷宗,草拟法律文书(判决书等),填写、送达法律文件(传票、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但是就是这些看上去不起眼的琐屑工作却让我们切切实实得到了实践的锻炼。

在这次短暂的实践中,我发现我们学生的能力离实际工作的要求确实有相当的差距。举个例子,在卷宗整理完后,需要用打码机在每一页打上号码,如xxxx年的卷宗的第一页即为060001,以此类推。另外,对合议庭审理的案件,同一案件的卷宗分为正、副两卷,正卷存放起诉状(及答辩状)、案件受理通知书、传票、各种证据、本案的判决或裁定,有时还有财产保全的相关材料等;而副卷则存放合议庭评议笔录等内部文件。

对这种卷宗,正、副卷是要分开打码的。但很不幸,平时做事有些粗枝大叶的我可是犯了大错误,给副卷打完码忘记调整号码机顺序即继续打码,结果正、副卷的号码连起来了,只好随后返工。而在这个过程中,有时要从某一页接下去打,我居然没看清开始页码便草率开始,结果自然是多次返工。后来我提醒自己不要急于求成,看清要求再开始,这才正确完成了任务。但在这当中的多次返工也给人家单位造成了麻烦——比如一页纸上的页码划了再打,一片涂涂改改的墨团影响美观。

还有我被派去给当事人的代理人递送法律文件,证件到了才知道来人是那个代理人委托的人(也就是转委托),我也没重视送了文件收了他的委托书就上了楼,回去才知道因为是转委托,需要把领文件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收上来,只得再跑一趟,还好人家没离开法院,不然还会麻烦。另外在草拟判决书时,因为是用人家原来的判决书为模板拟制的(即在电脑上找一份类似的判决书,但把当事人信息、案情、证据、实体法依据及判决结果进行更改),有个地方竟然还写着原来当事人的名字!我头上冒汗啊……

这几件事让我思考了好些时间,结是我必须重新认识自己,重新评价自己的能力。大学生是“天之骄子”,都是心比天高的一群,包括我在内的学生们都对自己自视甚高,对大学生找工作难感到愤愤不平或者大惑不解。不过这半个月的“工作”却让我有些放平心态了。我们两个(还有个同学和我一起实习)“天之骄女”连打码这样的小事都要出错,而且是一而再再而三地出错。当然我们可以拿我们没打码经验当“挡箭牌”,不过我不想这样。因为仔细探究错误产生的根本原因,还是我们平时只顾死读书,动手能力太差。

其实我们一天到晚“教学楼—食堂—宿舍”三点一线的生活模式让我们的生活显得太简单了,离纷繁复杂司法实践也太远了;我们曾经以为我们会很多东西,但一到实际中才发现什么都要从头开始学。也难怪刚毕业的学生不好找工作了——人家要的是会干活的人,而不是“学生”。

可谓是实践出真知,法院工作中的很多细节,比如当事人如何与法院联系,如何查阅卷宗材料,领取、送交法律文件、文书时需要什么证件或介绍信等,这些都是课本上没有也不可能有的。党的xx大提出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国家、社会要科学发展,我们公民自身也要科学发展。要不然全面小康社会怎么又靠谁建设?我们是“80后”,是祖国的新一代、共和国建设的接班人,死啃书、到了实践工作岗位就惊慌失措、到处捅娄子的人该怎么建设祖国呢?所以我们不是人才,至多是个“半成品”,要想成为“成品”还需要努力在实践中修炼才是!

法律社会报告 篇4

适用场景:刑事庭实习生工作指导、法院文书处理流程学习

内容看点:刑庭实习经验分享、法律实践应用解析

行文逻辑:旁听庭审→填写文书→核对信息→查阅资料→总结感悟

虽然以前在专业老师的带领下也参加过刑审,但这一次,却是如此真实地深入到庭审的背后,

期间,我的实习主要有以下内容:旁听;填写公安卷;发送达回证及判决书;装订档案;打执行通知书及结案审结表;帮助书记员整理卷宗;查阅及复核卷宗。

下面我来分享一下我的实习收获及感悟:

一、无论所做的事情轻重缓急,到要做到谨慎细微

我到刑庭的第一天,是跟书记员。由于她所负责的法官的执行通知书及结案审结表比较急用,让我也加入了其行列中。其实打这些文书,模版已经拟好了,关键是运用的计算机操作技术将犯罪嫌疑人的档案资料填入其中。书记员把需要注意的问题讲述了一遍,如刑号、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学历、是否有前科、犯罪事实等等,最关键的是刑期了,若稍有松懈,正义和公平就会在这不经意的一刹那间被抹煞。这关乎当事人的切身的人身权利也将因自己的疏忽遭受了损害。本以为这是简单的手脚功夫,但真正做起来时,才发现,必须逐一校对,细致入微,方可保证无错。而且,要真正地做到快、准、狠,还需些时日来训练啊。

同时,我还发现,刑庭的电脑里面存有很多法律条文以及对应案件的资料,这在法庭是很方便的,真的大大提高了法庭工作的效率。并且在以后的工作中这个“作战武器”是大有裨益的。

二、法院工作者人员应该树立的中立地位

法院的每一项工作都牵动着双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心,他们每一双注视焦急的眼睛都注视着事态的进展。作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我这样的实习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负起的责任。面对一件案情简单的案件要作出一个判决或者裁定也许并不难,在电脑上修改的时间可能只消十来分钟,但我们保证的是判断的正确,符合“内心的确信”、法律的规定。法院的责任在于重新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不可偏袒,一方当事人不管是被害者还是加害人,应该承担的需要承担,不需要的不能强加。主观臆断或者有感情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应该具有的。

还记得第一次庭审的旁听,是七位犯罪嫌疑人涉嫌绑架罪。其中年纪最小的初中未毕业,而父亲,作为他的辩护人,在法庭上,竟难过得激动地流下了泪,或许是痛苦又心疼的泪吧。看着泪痕印在他那沧桑的脸上,同情之情立马燃起。他儿子年纪如此的小,肯定是被骗过去的了。然而,当看到法官那义正严辞的方脸时,心中警钟即时敲响,作为法学人员,扶弱之心需有,但追求正义公平更需有一颗中立之心!

三、关于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运用

这是我第一次看见简易程序在审理案件中的具体运用。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基本与课本的条件要求符合。并且花都区法院也属基层法院,符合简易程序的条件。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审理时限很短,而且感觉开庭审理只是走下过场,法官对于此案如何判也早有结论。

然而,通过这几起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案的审理,我看到虽然审理时限很短,必备的程序却很完备的,准备工作也是不容疏忽的,而且法院在这方面控制得很好。几件的案件在同时审理宣判,也大大地节省了法院资源,也提高了工作效率。

四、关于绑架罪的认定

在书上学习时,只是抽象地认为,绑架罪就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当然必须考虑的是构成要件。而在实践中,需做到实际的运用。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强制手段违背被害人意志威胁及其他暴力手段来所取财物就是勒索财物了吗?当然不是。如果只是甲骗取了乙的手机,乙不平,以暴力手段实际控制甲,威胁其返还。这并不构成绑架罪,而为拘禁罪。只有当乙索取超过手机价值以外更多的财物才有可能构成绑架罪。

理论的知识真的需要通过实践的运用,才可以说是属于自己的。

五、关于社会人员的法律意识问题的认识

在实习过程中,从接触到的案件中,发现有较多的犯罪嫌疑人都是因缺乏正确的法律意识才导致了犯罪。看来依法治国的方针,法律意识入人心的措施还未贯彻得好,公民的法律意识有待进一步的提高。特别是教育水平对法律意识的影响最大。有很多的犯罪嫌疑人的学历都是中小学的,还有就是未成年犯罪也越来越成熟,这些问题都不容忽视,需要深入思考。就目前而言,普法宣传还需进一步地扩大深入。

实习的时间或许不长,但是却让我接触并初步了解到实际的刑事审判工作及其程序,也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进一步学习了相关法律知识,巩固了理论知识。同时也由此看到了自己需要努力的方向。希望能够抓紧每一次的社会实践机会,使得学习到的理论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全面提升专业能力。

法律社会报告 篇5

适用场景:法学学生实习总结、基层警务工作调研

内容看点:法学实践教学参考、基层警务工作实录

行文逻辑:了解派出所情况→参与户籍工作→跟班现场调查→学习文书制作

为检验自己对在学校所学的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同时根据课程安排和见习要求,本人于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到精河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参加了社会活动实践。

一、基本情况

精河县城镇派出所地处精河县城中心,是精河县第一大所,现在编民警13人,下设信息采集室、片区民警室、治安室等,设所长、指导员各一名,辖区面积10余平方公里,人口3万余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辖区案件年年上升,维护治安稳定任务越来越重,每位民警所承担的工作量较大,到派出所参加社会实践课以来,受到所领导的热烈欢迎,专门指定了一位民警跟班学习,力所能及的参加一些实际工作,这使我在这里学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新东西。

二、社会实践情况

在近一个月的实践期间,我主要参加的主要工作有:协助户籍警帮群众办理户口的相关工作,跟民警出现场调查处理,学习制作法律文书。

1、在户籍大厅工作情况。

认真学习如何管理户籍档案,做好台账工作,所以,查档的时候,我总是在一旁看着,看民警师傅是如何又快又准

的查到所需资料的;接待群众的时候,我总是在一旁听着,听民警们是怎样为老百姓排疑解难的;有机会出现场时,我总是在一旁学着,学民警们是如何做好现场访问和调查的;制作文书的时候,我总是在一旁思考着,思考民警们对文书斟字酌句的用意。渐渐地,我学会了如何管理档案;如何接待群众,如何现场勘察的部分工作。张师傅说我学得很快,也很好,所以很放心的把一些工作交给我去做。通过这些工作,我了解了辖区的更多情况,也认识了辖区的很多人,这对我以后的工作起了很大的帮助。在实习过程中,我一边重温学过的课程,一边实践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在办案的同时积极查阅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规定与法理要求,将在学校所学到的法学理论,运用于实践中去;同时向领导和民警学习,从与他们的交谈中学习到许多警察业务知识、办案思路、询问技巧以及做警察工作的艺术等,这些都是书本上不可能学习到的东西,从而全面提高了自身的素质。同时我也从实践中得到许多感性积累,这都将成为我人生中的宝贵财富,使我在以后的学习中有所偏重。

2、跟民警出现场实习情况。

在实习期同民警一起积极参与辖区各类案件的侦破工作,协助办理了各类治安案件数件,有力的维护了辖区的社会治安,为辖区的经济建设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在派出所,白天除了正常的接触警务工作,还得下基层深入到群众中去了解社会治安动态。许多民警因为所里的工作忙放弃了休假,始终坚持在工作的第一线,无论在什么时候,他们对待

工作的热情总是积极而饱满的,对待人民群众也是文明有礼。作为一名实习生,我积极协助派出所里面的民警开展各项工作。做好人,做好事,做好本职工作,甘于平凡,甘于奉献。

3、学习法律文书制作情况

对于所里交代的任务我都尽自己所能做得最好,认真学习制作治安类的法律文书,制作询问、讯问笔录,为群众出具各类证明等,实习期间作询问、讯问笔录数份,制作治安类法律文书多篇,帮助民警整理户籍档案,做好台账工作,制作现场访问记录。在派出所里面实习工作多而杂,任务重而急,但我抓住在派出所实习的机遇,利用工作中点滴的学习机会,进一步学习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熟悉了简单案件(如故意伤害案)的立案、侦查、破案等工作程序,对警察业务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了解。

三、几点收获

回顾短暂实习经历,使我对法律工作有了更加深刻的体会,收获到许多在学校学习不曾有过的体会,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不仅仅要全面了解法律知识,更要成为一个“百事通”。所涉及的领域要广泛,知识的运用要灵活。要具有相当的知识面是由警察的职业性质决定的,他们要和各种各样的人打交道,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要求的素质必然是全面的。只有掌握各方面的知识,才能更好地做正确的案件分析,获取更多有利的证据,为案件

侦破提供帮助。

二是要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各种法律文书都有规范固定的格式、执法用语要准确简洁、分析要深入透彻、规范的执法程序等等,都对法律工作者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实习期间,看到警察对某些法律文书的标点符号都再三推敲,这种严谨的工作作风值得我去学习的。

三是最重要的一点,作为一名法律专业的学生要有对工作的热爱和对法律的正义感,这是一名合格的法律工作者必备的。我在实习的许多警察身上都看到这点,也正是有这种精神的支持,他们不辞劳苦,不计名利,不顾个人生命安全维护着法律的尊严,默默地为中国的法制建设做着自己的贡献。

四是发现了自身仍存在一些不足。比如,我的专业经验还不够丰富,处理事情的方式欠妥,考虑问题还不够透彻。使我意识到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必须要养成严谨、细致和耐心的工作态度和精神,实事求是、脚踏实地把本职工作做好,为群众多办实事、做好事。通过这次实习,使我收获具大,不仅将书本上的知识学以致用,而且积累了一定工作经验,我想这些不论对将来的学习还是工作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使我更坚定了学好法律,用好法律的信心,争做一名合格的法律专业学生,真正的法律尊严捍卫者。

四、几点思考

近年来,随着公安队伍的正规化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公安机关执法活动逐步走向规范,派

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窗口单位,在基层和基础工作中治安管理和执法工作占主导地位,规范派出所执法问题,已显得相当重要。一是进一步提高民警福利待遇。目前,各地派出所经费紧张,基础设施落后,干警误餐补助、生活福利等财政不能完全保障,财政只发在编民警基本工资和办公经费,其余办案经费全靠自己想办法,这就造成了群众对民警在治安管理执法活动中以罚代处、以收代处等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二是规范接警处台帐,表现在登记不完善也不规范,有也是为了应付检查。三是人民警察形象有待进一步改进,在传统观念中警察是一种执法机关,并非服务性机关,有的执法水平较低,有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接待群众生、冷、硬、横,以管人者自居,使群众不敢接近。以上是自己的一些不成熟的思考

通过近一个月时间的短暂学习,我按照学校和实习大纲的规定,基本完成了规定的实习任务,学习到了一些社会实践经验,必将对自己今后的学习和工作带来进步。

以上是我的社会实践情况报告,不足之处,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正。

法律社会报告 篇6

适用场景:高校学生法律教育、大学生犯罪预防

内容看点:法律意识薄弱现状、法律实践脱节问题、犯罪诱因分析

行文逻辑:调查问卷分析→问题归类总结→原因剖析→对策建议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制制度的逐步建立及完善,社会对个人的要求越来越高,法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依法办事,已成为人们的共同信念。一个国家的法律体制完善与否也日益成为衡量这个国家现代化程度高低的标志。然而,根据有关数据表明:近几年来我国大学生的违法犯罪率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可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制观念对大学生来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我通过对调查问卷进行归类分析,对当前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同时对如何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一定的计策。我还通过直访大学生,更加直接、清楚地了解到大学生的心里话,从而更加深入了解到当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情况。

一、调查问卷分析大学生法律意识存在的问题

对新疆各大院校学生进行了法律意识问卷调查,发放问卷80份,收回68份。男女比列1:1。

(一)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有待提高。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准。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董舆教授通过他的法律意识调查报告显示出:“人们的法律意识水平的高低与其文化程度成正比。”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普遍不高。当前我国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另一方面,高校的《法律基础》课学时有限,要想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想大幅度的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是很困难的。因此,高校大学生在这有限的课时中获得的法律知识也是有限的。

(二)大学生法律意识欠缺、法制观念淡薄。

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和心里的总和。法制观点是高层次的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现存的法律规范、法律活动和法律关系等现象的概括和总和。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决定着大学生,甚至是以后走入社会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当前,非法律专业大学生法律知识匮乏,就容易产生错误的法律判断意识、淡薄的法制观念。在这种错误意识和观念支配下的大学生,违法犯罪行为无法预料。

(三)法律权利意识弱于法律实用意识

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任何法律都不在乎是主体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法律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强弱主要取决于主体的权利观念的强弱,权利意识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尤为重要。权利意识既包括对自我权利的认识、要求,也包括对他人权利的必然和必要性。没有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就没有现代意义的权利观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进行,大学生越来越关注一些法律现象,在事关社会问题的解决尤其是身边的涉法问题时,他们能首先想到应该运用法律。但是,当他们自身遇到问题时,却因缺乏权利意识而极力回避,既缺乏对自己权利的维护,又缺乏对他人权利的尊重。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甚至会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的手段来讨回“公道”。另一方面,在事关自己的利益时,比如说在评优评奖、入党、就业、担任干部等具体切身利益面前,却一马当先,采取尽可能的手段,逃规避法为自己谋利,有时甚至导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在一方面,当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时,比如晚上熄灯后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不经允许随意拿别人的东西,考试作弊等,完全不顾及他人的权利,甚至极力逃避,推卸责任,企望能法外开恩、法理容情,缺乏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的勇气。

(四)法律意识层面有待提高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主要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高低的主要依据。掌握法律知识的多少,法律水平的高低与法律意识成正比,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内容的不断丰富,大学生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也应随之提高。但是目前,我国高校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并不理想。高校学生大多重视专业课而忽视基础课,因而多数学生对基础课只有到了考试的时候才临时抱佛脚应付了事,在这种思想支配下,大学生就不可能把法律基础课上好,就不会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同时,除了法学院校外,不少高校法律基础课课时过少,教师只能略教一些法律知识,大学生也只不过略懂一些法律概念和常识。由于当前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比较薄弱,法律知识水平不高,因此,造成了他们一些错误的法律观点、淡薄的法制观念。错误的法律观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权与法不分、有不少学生认为在当今中国,权大于法;二是违法与犯罪界限不清,把二者等同起来;三是道德与法的界限不清,把道德规范作为法律规范,把道德情感当作法律准则,认为不符合道德规范的就是违法,淡薄的法制观念主要表现在:当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用法律手段类似保护自己。或者不相信法律,放弃法律武器。

(五)大学生的法律理论知识与实践相脱节

在我国任何一所高校都开设法律基础课作为非法律专业学生的选修课,在法律基础课上通过老师的讲授能够学到一定的法律知识,学生们都知道遇到问题、纠纷应该采取法律措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现实中,如同学之间发生矛盾冲突时,有的同学就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往往是头脑一热,就采取一些过激的,甚至愚昧的方式,最终造成严重的后果;有的同学则是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却不懂得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因此,提高大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实践能力,使其学以致用,是迫在眉睫的一件大事。

二、调查中我们了解到大学生犯罪率高的客观原因有以下三个

(一)有的家长教育方法不好,有些是对孩子无原则的溺爱、袒护和娇纵,致使孩子对自己的不良行为产生“合理感”;有些是孩子出现问题后采用极端粗暴方式管教,无情的谩骂,甚至赶出家门。另外有的家长有不良嗜好的也有可能对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

(二)学校教育存在偏差。

主要表现在:一是重视学生的智育教育,对学生的品行教育重视不够。为了应付考试,有压缩、挤占其它非考试科目课的现象发生。虽然学校有教给学生一定的法律知识,但却只局限与课本或书面上,未能真正教会学生运用法律,导致学生只会口头上的法律知识。

(三)社会诱因的侵蚀。

近几年来,社会上不良风气对大学生有很大的腐蚀作用,文化部门有时对文化市场管理不够严格。另外,当前社会很多市民的法律意识淡薄,在这种社会环境潜移默化的影响下,造成大学生对法律的不重视,导致有些大学生由于存在侥幸心里而走上的犯罪的道路。

三、大学生犯罪率高的主观原因有以下三个

(一)有的大学生法律观念淡薄,不学法、不懂法,往往从一些影视作品、电脑游戏、书刊杂志中,吸收一些不健康的东西,加上他们有的认识问题的能力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差,看问题简单、片面,待人处事往往感情用事,很少经过深思熟虑,常常不计后果。

(二)有的大学生性格内向、孤僻,加上来自学校、家长、社会等方面的压力大,心理长期受压抑,缺乏倾诉对象,平时又得不到正确的引导,成为违法犯罪的心理动因。再加上易冲动,不能克制自己的情绪,以致造成明知故犯的严重后果。

(三)有的大学生虽然对法律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但在现实生活中,受他们所处的环境和背景影响,往往会因为克制不住私欲而忽视了法律做出违法的事情。

由此可见影响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因素有很多。根据调查显示,有的大学生认为家庭对他们法律意识的影响较大。他们觉得父母是孩子的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作为一名大学生要学习法律知识,学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知法才能用法,知法才能护法,只有全体人民的法制意识加强了,才能实行依法治国,我们的国家才能不断强大。然而,目前我国一部分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还比较低,未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些大学生虽然认识法律知识,但在现实生活中却未能将其合理运用,这也是当前大学生在法律层面上的一大弊病。

法律社会报告 篇7

适用场景:法律宣讲活动筹备、基层调研资料整理

内容看点:基层法律宣传方法、山区学生帮扶经验

行文逻辑:报到研讨→分组宣讲→走访调研→总结交流→签订协议

20xx年xx月xx日,光电学院暑期社会实践团根据校团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围绕建党90周年这一主题,远赴云南开展了集调研、宣讲为一体的“三下乡”之法律援助活动。活动内容包括“法律知识大课堂”、“一对一援助”、“走访调研司法机关”等。实践团历时5天共走访了五个重点乡镇,开展了法律宣讲、调研等活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果,此外实践团还走访了当地部分困难学生家庭,为他们送去了法律书籍和学习用品,鼓励他们健康成长。实践团最终与大当地县团委共建了实践基地,为后续双方的长期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20xx年xx月xx日,经过多天的准备工作,我们这支六人的社会实践队伍踏上了征程,奔赴云南,几经周转,终于在7月3日下午来到了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大姚县,县团委副书记曹桂馥老师迎接了我们并帮我们了解决食宿问题。曹老师目前在大姚县团委进行为期一年的挂职工作,原担任我校基础学院团委副书记,同样是为响应国家支援政策,来到云南进行挂职锻炼,所以此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也与曹老师有了很好的对接。尽管旅途很辛苦,但队员们深知自己身上所承担的责任,在入住旅店后经过短暂的休息调整,我们便在指导老师的安排下对活动方案进行了进一步策划,并明确了分工,队员们整理了所有的活动用品,为接下来几天的活动做了充分的准备。

20xx年xx月xx日上午,我们到大姚县团委报到,团委的领导给予了热情招待,并就此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方案开展了研讨会,做了详尽细致的安排,大姚县拥有人口数28万,共14个乡镇,考虑到人口分散和团队成员数量有限的情况,我们将实践团分为了两组,分别和县团委及司法局的领导配合同时于当天下午赶往了两个不同的乡镇,20xx年xx月xx日早上每个小组根据计划分别赶往了下一个乡镇,最后我们在当天下午返回县团委会合开展总结交流工作,完成了第一步宣讲工作;第二部工作以走访调研工作为重点,并结合法律宣传。20xx年xx月xx日上午,我们实践团一行包括指导老师在内的六个人在县团委及司法局领导们的带领下,来到了新街乡进行走访调研和法律宣讲工作,我们分别走访了当地的派出所、司法所和新街乡中心学校,并对有关领导进行了采访,针对新街乡今年来的在法律援助以及经济发展、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工作做了详尽的的询问和探讨。下午在新街乡新街村委会开展了法律宣讲工作,当地各单位领导和部分群众参加了宣讲活动,在宣讲活动结束后我们又在当地领导的引领下,走访了六家困难学生家庭,为他们送去了学习用品。7月7日我们按照活动计划顺利进入了第三阶段的工作,上午分别走访调研了大姚县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局三处司法部门,对相关领导进行了采访,下午在司法局隆重举办了“上海理工大学社会实践基地”挂牌仪式,县各级领导参加此次仪式,当天下午,县团委与我们签订了共建实践基地协议书,到此,此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基本完成。

从20xx年xx月x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四天的实践活动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每一位队员心中都积攒了太多的感动和不舍,每走到一个乡镇,当地的父老乡亲都给予了热情的接待,这是出乎我们意外的,在初到云南的时候,我们便了解到云南共有25个少数民族,在大姚县主要以彝族人为多数,但我们自己对少数民族的乡土风俗了知之甚少,所以下乡镇之前心里便早已做好了受冷落的准备,但真正地去了,却又一下子被那种超乎想象的热情所震撼,一时间竟不能接受。作为团队的一员,我无法忘记第一天下乡镇的情景,我们第一组在4日下午随着团委和司法局的领导去了六苴镇,在宣讲活动结束后,当地政府安排了晚饭,很多领导干部和村民都参加了这次聚餐,席间镇党委书记讲了很多农村基层存在的很多现实矛盾问题,这些都很实际,还向我们解释了很多当地具体的惠民政策,所有这些更贴近老百姓的生活,却是我们讲不到的也是不了解的,书记给我们提了很多建议,的确收获很多,值得一提的是领导干部们和乡亲们并没有隔阂,大家一边聊着家常话一边吃着酒,那种官民互静着实叫人感动。接下来的几个乡镇中我们都同样受到了各乡镇的热情接待,我们根据群众的对讲课内容的反清情况实时做了调整,逐步完善宣讲内容,以农民切身利益为主,收到了当地父老乡亲们的热烈欢迎,前来听讲的有上了岁数的爷爷奶奶,有叔叔阿姨,也有不同年龄阶段的孩子们,七八月份正是当地农忙的时候,乡亲们能够抽出时间前来听讲,队员们都很感动也尽自己所能把更多的信息传递给广大农民朋友们,因为县团委对每日的行程安排都做了详尽的安排,所以我们开展活动特别的顺利。

当你走入云南,走入大姚,那满山的绿色会让你觉得仿佛进入了仙境般的世界,就像宋祖英的那首《云南美》所描述的一样,云南的山美,水美,人也美,灰瓦白墙的房屋点缀在葱翠的山半腰,彰显出人与自然的和谐,在这样美丽的乡镇中,人民生活质朴纯洁,但毕竟作为我国边远地区,经济还是收到了很大的影响,在走访新街乡中心学校的时候,我们通过校领导的介绍得知学校的很多学生都是贫困子女,每年都要受到政府和学校的资助的情况,在六日下午我们走访了新街乡六户困难学生家庭,并带去了学习用品,那些孩子多是十一二岁,都在当地小学读书,尽管家境不好,但是学习却都很优秀,看着他们接过学习用品高兴的样子,我们内心也有说不出来的欣喜,当地一位班主任老师说,她很期待以后能有更多像我们这样的团队去关心他们这些贫困子女,这不仅能够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困难,更重要的是这种关爱给他们幼小心灵带去了对真善美的理解和渴望,对他们的成长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

此次实践活动中,我们供开展了五次宣讲,每次宣讲中,我们都派发了部分调查问卷,主要是对农民群众的法律常识进行调查,最终获得有效调查问卷81份,我们对这81份调查问卷做了统计分析,对当地农民群众的法律常识掌握有了基本的了解,结果反映:当地的农民群众对法律专业基础知识概念浅薄,但总体法律意识观念较强,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对司法部门的认知度和信任度偏低。近年来随着政府相关部门在法律普及工作上的加强,农民群众对法律基本都有了认识,但很多具体的法律概念并不知道,还需要多方不断的努力。在第三阶段的走访调研中,我们切实了解到了当地政府在法律宣传方面所做的工作,干部亲自下乡给老百姓讲解,公安机关和司法局的领导担任学校法律老师等等这措施都逐步强化了人们的法律意识,在当地近年不断下降的各类案件和群众纠纷数量上有了很好的体现。

20xx年xx月xx日下午,我们和大姚县团委签订了关于《共建上海理工大学社会实践基地》的协议,这此活动至此得到了圆满的结束,共建基地协议的签订便代表着我们成了一家人,为后续双方长久的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作为第一步,我们将会结合活动当中拍的照片做一份大姚的宣传片,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去关注大姚,在未来的很多年里,即便有千里相隔,双方也都会保持密切的交流和合作,我们将会为大姚的人民提供各方面援助工作,大姚也将为在我校在读大学生提供更多历练人生的机会,力求达到共赢的目的。

法律社会报告 篇8

适用场景:法律实习生岗位考核、毕业实践总结提交

内容看点:法学学生实践指导、法律实务经验分享

行文逻辑:参与庭审→观摩程序→学习实务技能→总结实践经验

通过社会实践,我在我的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专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践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我努力将自己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向实践方面转化,同时注意在此过程中做到将自己所学的理论与社会实践实践有机结合起来。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一个月间,我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求教,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政策,学习法律、法规,利用空余时间认真学习一些课本内容以外的相关知识,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了自己在学校所学到的知识,始终保持谦虚谨慎、落落大方,始终以学习的态度做人做事,我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实践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在社会实践中,我参加了案件的开庭审理,到中山市人民法院观摩庭审,认真学习了正当而标准的司法程序,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地了解了行政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了庭审的举证、质证、认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适用问题,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国行政诉讼的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职能,同时还配合律师做好庭审笔录,做好案卷的装订归档工作。

社会实践期间,珠海市东部蚊尾洲测绘有限公司王律师的指导下,我能够虚心向他人求教,遵守组织纪律和单位规章制度,与人文明交往。这段时间所学到的经验和知识大多来自王律师的教导,这是我一生中难得的宝贵财富。这次社会实践让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关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学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与人相处是现代社会做人的一个基本的问题。

在短暂而充实的社会实践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肤浅和在实际运用中专业知识的匮乏。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得不错,一旦接触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多么少。同时,我感觉到我们的法学教育和实践的确有一段距离。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需要理论的指导,但是法学的发展是在实践中完成的。所以,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与实践结合起来,采用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办学模式。大学的法学院应当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律师事务所等部门建立良好的关系,定期安排学生见习,让学生更好地消化所学的知识,培养学生对法学的兴趣,尽量避免毕业后出现眼高手低的现象,向社会输送全面、合格、优秀的高素质法学人才。

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我发现法律普及非常重要。我国为推进法治建设所进行的多年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取得了很大成就,人们的法治观念、法律意识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在普法的深度与广度上还存在一些不足。普法活动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实际,真真正正地让人们了解法律、法规的含义,并在这个基础上,逐步确立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确立法律的神圣地位。只有这样,法治建设才有希望。

社会实践期间,我参加了很多实务性活动,接触到许多公司经济案件,学到许多活知识,而从庭审观摩和典型案例中获益多,是对法学专业知识的再学习和再认识。

xxxx有限公司,经常会就疑难案件进行讨论,有时候是很正式的全事务所讨论形成结论,但更多的时候是平时很随意的探讨。我从中获益匪浅,很多的法学专业知识拿到实践操作领域来讨论,又可以有更深入的理解。而一个多月来的锻炼,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法律实体问题上,我的收获是可以和两年的专业学习所得相媲美的,这也是我在毕业社会实践中大的财富。在一个月的社会实践期间,我基本上学会案卷的整理、清卷、订卷、贴封条等工作具体操作细节,在实践中巩固了一些司法文书的书写,进一步巩固了一些具体的司法程序知识。另有一点很值得一提的是,以前在学校学习时,说中国的司法系统只重实体,不重程序,以至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不够。通过社会实践我发现,这个问题确实存在也不可回避。但让人欣慰的是,程序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大的重视,这仅从我们要完成的大量程序性文书就可以看出来,这个问题远没有像以前在学校里想象的那般严重。

这次社会实践是我第真正面对案例,还没有来得及大展拳脚的时候就这样结束了,难免有一些不舍和遗憾。都说大学生对社会的认识不够,所学到的知识实践性不强,这回的毕业社会实践让我对这些说法有了足够的认识。在社会实践的日子里,我逐渐认识到扎实的专业基本功的重要性,认识只有学好专业知识才能不断的进步。

法律社会报告 篇9

适用场景:保险理赔争议处理、法庭旁听流程参考

内容看点:保险纠纷处理难点、司法实践中的调解困境

行文逻辑:旁听案件→陈述案情→质证证据→调解失败→分析法律问题

20__年2月22日,我旁听了一路民事经济胶葛案件的审理。

早8点在县级人民法院开庭,去了在一件平凡的办公室内里见到了法官和原被告两边。布告员还异国到之前,法官再细致的明白点关于胶葛的细致内容,并试图调整两边(这类竭力自始至终都没中断)。

布告员到后正式开庭,先有原告报告案情:在保险公司工作期间为被告垫付保险费,一年后被离职保,违约吃亏却不予补偿给原告。并拿出保险公司开具的被离职包管明。有法官查看,布告员记录后,被告讲话:投保乃被原告胶葛无奈,退保时又异国细致阐明吃亏额度,不相信会有近万的差距,要求原告拿出保险公司的细致账目材料以及正式法律表明。

保险公司不属于国度机构,其资金细致谋划方法便利随便对外果然,所以原告没法出具更有效表明,法官立刻给该保险公司客服打德律风,却被告知:除非本人亲至,不然难以供给细致账目。

法官发起由两边到处3百包管金,然后雇车去该保险公司(在外埠)查账,再根据原告出具证据的是不是有效来决议退还谁的包管金。被告不肯意,说自始自终都异国见过一分钱,一分实利,如今反而要投钱进去,他是无辜的,怎样大略还要吃亏呢?不明白之,等法官庭下询问相干专业人士后再择日开庭……

全部审理进程两边随未其争论,但长达五年的兵戈已经使其冰脸相对。导致审理进程也富裕了火药味,法官在明知被告理屈环境下,自动公正,为的便是在本地好做人——中国人情味在这里表现的极尽描摹。

别的因为原被告的法律知识差别程度的缺失,导致很多地方法官都要连续的给两边遍及法律知识,比方“谁反对谁举证”甚么的,这应当与国人教诲程度,以及法律意识稀薄有关。

原被告在审理进程中都有些许无奈和惭愧感,启事不过是把上法庭办理题目当作了很羞耻,丢人的事,毕竟“打官司”这有悖于中国死板见解风俗,很没美观的。

紧张的法律核心:

一,我们应当如何做才华禁止如许的经济胶葛案件?

本案入手下手时被告因为人情干系才“被动”购买了原告推销的保险,如许就产生了胶葛的隐患。如果我们办事变都能够顺着本身的心思,那今后出了题目也不太会从他人身上找因为,纵使懊悔也就不必要去打官司来办理。所以我们的法律是不是是可以把人情味给思虑进去呢?这里说的“人情味”本来有点像是中国古代的那种“人治”——他们一个县城也就靠十几个衙役来办理,说到底也便是伶俐应用法律,依靠上位者(便是如今的公事员)来判别详细环境。向我上文所说的法官为甚么要一贯试图调理原被告两边呢?判案必定会使有一方受损,如果能调理告成,那他所受的责怪就大略少一点,起码本乡本土的不会太惹人,大家抬头不见垂头见的。可像是美国的法律在应用上比较伶俐,并且重案例,但这类环境本来就简单产生自相矛盾的环境,可是如果像如今法律那样把扫数的罪行以及惩罚都法则得死死的那样死板的条律生怕也不能对伶俐中国人产生充足好的结果。如许的法律题目生怕还得专家来把握这个“人治”与“法治”的度量。

二,在审理进程中如何做到刚正和有效?

所谓刚正,也只不过是以大大都的长处来思虑的,所以如许一来,必定会有属于少数派的不亲信,被责怪也在所不免,“清官难断家务事”生怕说的便是这类环境下的极度例子。这起案件中法官试图采取一种“和稀泥”的方法来“善了”此事,虽未告成,但好像给我们指出了一条现行的门路:尽量裁减直接辩论,有题目以会商办理——法院在怎样说也是第三方,给出的结果必定不如当事人两边本身和谐出来的完满。

而有效则是指像上文讲述中,很小,很大略的一点事变,就占用了四人(“法官,布告员,原告和被告)的一上午时间——华侈之极!据我查看此中很大一部分时候用于:

1、当事人反复讲述案情,计划博得法官好感;

2、两边坚定,乃至有起辩论的大略,紧张是因为文化本质,以及当时情急,都很激昂的原因;

3、法官连续给两边“普法”——法律知识教诲还异国完全遍及;

4、法官个人身分——一本性情比较懦弱的人作为法官不免有点婆婆妈妈,这个与国度选择公事员测验的时候的评价标准有异国触及个人情商有干系。针对以上四点,我想完全可以把该审理进程紧缩到一小时以内!

中国法律属于“大陆法系”,有这很细致的针对性条则,讲究“天理轮回,报应不爽”——即“采纳恶人以惩罚”,计划以此打单其他人不再行恶。但真正能够做到这一点吗?举个大略的例子,开车闯红灯家常便饭,为甚么?被逮着必定异国好果子,但马路那么多,交警能够逮住几个,就像开彩票一样,谁都不会相信本身就那么“庆幸”能够中到头奖!一样雷同的题目比方说盗窃,偷税等等,很令人头痛。

对付这类法不达人的环境,我们一是盼望技巧进步,让国度呆板的监控力度能够触及到各个方面——可如许以来,百姓个人的隐私权又如何去包管?二则是加大惩罚力度,像秦朝法律:随便在马路上倾倒废料——斩!随便砍伐屋前树木——斩!真正震慑了保有侥幸心理的人!我们固然无需如此残酷,但完全可以“量出为入”,比方说把握闯红灯的本钱完完好整加载在犯事之人身上。这个谋划起来就比较纷乱了:每一年国度为此必要投入多少人力物力,而又能够抓到多少闯祸之徒——以概率来均匀结果,最终大略可以得出一个在长处方面使国度不受损,而百姓又会完全遭到威慑的谜底!

法律社会报告 篇10

适用场景:刑庭案件卷宗整理、减刑假释文书归档

内容看点:司法文书规范操作、刑期计算严谨性要求

行文逻辑:学习刑诉法→整理卷宗文件→处理减刑文书

第二次来到中院了,但感觉跟以前的很不同。

首先,可能是刚刚学完刑事诉讼法的缘故吧,接触到刑庭的卷宗文件的时候有一种“亲切感”,不如上年在执行庭面对文件的一脸茫然。因为已经是大二的学生了,很多诉讼的程序也都比较熟悉,到哪一步应该做什么也算是心里有数。这样的感觉特别好,觉得自己学到的知识在实践中有用武之地了。另一方面也在检测我这个学期的刑诉法和以前的刑法学的效果如何。不过说来真有点惭愧。那一次把中级法院的受案范围和指定辩护人的情况混淆了就暴露出我对刑诉法法条的熟悉程度还不够。中院的受案范围其中一点是“可能判死刑或无期徒刑的”,而指定辩护的情况只是“可能判死刑的”的犯罪嫌疑人才有权利,并不包括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由于我的误解,差一点将一件案子中那可能判无期的犯罪嫌疑人的指定辩护函发到广州市法律援助处去,幸亏发现得早,并得到书记员的提醒。

第二,今年接触司法文书的机会明显比去年要多,而且由于不再是表面的感性认识,我逐渐了解到各种文书的用途性质和填写步骤。法院工作的最大特点是按部就班,每一项操作都需要依据并留底归档。这就产生了大量的司法文书,稍有差漏就必须重做或艰难地复查改正。要知道,文件是清一色的白纸黑字,大小质量也都完全相同,除了逐份查看,并没有别的方法可以尽快找出想要的资料。一件稍复杂的案件就有堆得像小山似的卷宗,案件的原始材料还比较好办,因为可以对着正卷和副卷的目录表分拣整理。整理好两大沓就可以装订成册了。最麻烦的是后续的执行过程的变化,例如罪犯接受教育后悔改表现好,就可能得到减刑或假释。本着改造为目的,惩罚为手段的宗旨,公安局每次都有大批的减刑假释申请书提请中院批准。大批的这类情况关乎到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这个基本的人权,中院在审批时候当然不能有一点的松懈。由一次减刑产生的文书就多达四五份,申请书、裁定书或决定书、宣判笔录等,在看守所要经过看守人员、驻所检察员的签字,然后送报公安局有局长决定是否批准,送上法院后要请经办人和审判长签名,经过重重审核才可以得到最后结论。结论有了就必须尽快到看守所在服刑人员前宣判。该放人的要求看守所办好相应的出监程序至完成,才算是完成了这一项工作。程序的严谨和细致化体现了保障罪犯人身权利的重要性,但也同时考验着每一位司法工作者要有紧迫的时间观念,特别是刑事案件的经办人员,要把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羁押时间列明并记下,因为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仅次于剥夺他们的生命权利,在牢房的一天也不远不能用在监外的一天来衡量。尽管在整理和书写同一样的大量减刑假释文件的时候显得很枯燥乏味,在计算他们的已服刑期和剩余刑期的时候头脑会很机械并容易出错,但是可知道他们的希望就紧紧地被经办人员手中快速的敲打键盘中捏着,就如生命垂于一线的感觉。当我的工作有所松懈的时候,我就会这样提醒自己,计算刑期一定要多留点心眼,否则,正义和公平就会在这不经意的一刹那间被抹煞。这只是一个例子用以说明法院程序的严谨和细致。为了提高办案结案的效率,往往是批量处理。即同类型的司法文书在同类案件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一起出具,流水作业。这种定势思维的工作方式确实可以快速不少,且差错率也会适当降低。但这也并不是万能的。根据我的经验,这考验着我的耐性和条理性。面对一大叠类似的文书需要填写打印,一是要“冷静沉着”有积极的工作态度,热情能使促使事半功倍,收效较佳。二是就是细心,不放过任何要填写的地方,因为模板中的字眼有时候会因为具体案件的变化而变得不适用的,这就要修改。以为模板万能的心态不要得。万一写错了虽然可作后期的改写和补救,但若该文书是送达给当事人,改写就未免有损法院的权威和尊严,严重的可能惹来笑话。法律在每个人心目中应该是至高无上的,法院出具的文书又岂能马马虎虎呢?司法机关这个社会的安全阀、权利救济的最后防线的作用又怎么最好地发挥呢?对法律文书的斟酌对较就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负责、更是对全社会的安定和繁荣打下一支强心针。三是就是要有条理,思路清晰。因为每个人同时处理的不可能只是一两单案件,往往达数十数二十件。每一件案子去到哪一个阶段,哪些文件未处理好,哪些即将到审理期限,哪些需要延长审期……都需要十分清楚,不能有混淆或模糊。再者刑事案件的审结期限只有一个月,开庭、宣判的时间都十分紧迫,这就要求刑事案件的法官们具有更大的魄力并能果断,还双方当事人一个公道,而不能久拖不决。

第三,去年在执行庭的时候到外面跟法官们出差的机会比较多,令我感受到法院执行工作的艰难以及对法官们处理当事人纠纷矛盾的实际能力要求之高。面对有能力支付却无赖的被执行人应如何采取强硬的措施执行,面对狡猾转移财产的当事人怎样查出他们财产的真正去向并与他们在语言的交谈中斗智斗勇等等,都需要极强的应变能力和处事技巧。因为从“达官贵人”到“三教九流”各种类型的人都具有不同的特点,抓住他们的特点并加以利用,因地因时制宜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今年在刑一庭可大不一样。刑一庭处理的主要是暴力案件,其中以故意伤害、杀人,以及抢劫和贩毒的居多。可谓是人们心目中最“十恶不赦”的“罪人”。他们的人身危险性确实是比较高的。这几个星期里我跟着法官跑过广州的很多间看守所。深入牢房区,面对面地接触过一些犯罪嫌疑人和短期刑的罪犯。看守所环境依地点的不同也大有差异,其中可能跟该区政府的财政和监所建成的时间有关系,但我窃认为这样是对在押人员的不公平对待。(涉嫌)犯了同样的罪行,就因为“选择”犯案的地点不同,就会被关押在卫生和劳动环境相差十分之大的看仓。就那全广州市牢房环境几乎最差的白云区看守所为例,据我了解那里在整个走廊上也充满了刺鼻的臭气,仓内的空气更是溷浊不堪。但这里却是困有最多在押人员的地方。而番禺区看守所的卫生和伙食情况就明显改善,且每个仓内还有独立的阳台。这样空气的流通和在仓内人员的精神面貌会提高很多。致力于改善监所的环境,有利于保障在押人员的基本生存权利,对于提高改造的效果会有积极的影响。当然由于时间先后等的原因,不可能要求所有看守所在他同一时间内都改善得一样地好,但统一的设施和卫生标准的落实确是刻不容缓的,在押人员也是社会中的人,不能因为身份的差异而置这种差别的对待于不顾,剥夺他们的正当权利,违背法律公正平等的精神。在看守所的日子实际上也是对他们的考验,对于那些因“疑罪”被暂时关押的人来说更是一种痛苦的煎熬。无可否认,公安机关还存在着重口供,轻实物证据的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也是多采取“关了再说”的措施,防止他们潜逃。也许这是打击罪恶的需要,但由此也产生许多运用严刑逼供,“轰炸式”盘问等强迫手段获取被告人供述的情形。在实物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如凶器上并没有被告人的指纹,被害者的伤痕并不必然是该凶器造成的等,公安人员可能会在向检察院提交证人证言时候避重就轻,“想法设法”连成“证据链”去支持对被告人的控诉。与家人和朋友的隔离,孤独和绝望的心情满溢,这种状态下的人最为脆弱,他们在看仓内正焦急地等待着法院公正的判决——有罪服刑,无罪释放,了结心头的大事。在法院未作出判决之前,每个人都是无罪的,他们为什么又不能得到公平的对待呢?

法院的每一项工作都牵动着双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心,他们每一双注视焦急的眼睛都注视着事态的进展。作为一名法院的工作人员,包括我这样的实习生,都深深地感到身上肩负起的责任。面对一件案情简单的案件要作出一个判决或者裁定也许并不难,在电脑上修改的时间可能只消十来分钟,但我们保证的是判断的正确,符合“内心的确信”、法律的规定。法院的责任在于重新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的角色是中立的,一方当事人不管是被害者还是加害人,应该承担的需要承担,不需要的不能强加。主观臆断或者有感情倾向都不是一位裁判者应该具有的。还记得看守所一位在押的妇女向我们下跪的那一幕:她等待多时的判决终于宣判了,她觉得多时的压抑得到释放,尽管她因故意杀人被判了死缓,但她仍然感谢我们,还说早离开不用再连累家人,对得起死者。一见到法院的人来了她就仿佛看到了救星,滔滔不绝地向我们哀求起来。每件案子的情况有不同,但当事人祈求这个社会纷争的最终解决途径——司法能给予他们一个合理的答案。人民群众倾注的希望和信任都使法院的工作更神圣和庄严。

法律社会报告(精选10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社会群体在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占有上也出现两极分化,导致一些群体在日常生活中的缔约能力(交易能力)和诉讼能力(诉讼容忍度)相对较低,从而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社会弱势群体。在人类社会生活中,就像自然界一样,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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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法律服务实习报告常见误区

1 把协作写成颁奖词,全是“积极支持”“主动承担”,没一句说清你弯腰干了什么、手沾了什么灰。
2 把旁听写成庭审流程说明书,连“审判长宣布开庭”都照搬,忘了你才是那个在现场呼吸的人。
3 只写“协助起草起诉状”,不说清你改了标题层级、调整了证据清单序号逻辑、把口语化表述全换成法言法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