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实践报告 篇1
适用场景:法院实习生工作汇报、执行案件问题分析
内容看点:执行制度实践反思、法院执行难点解析
行文逻辑:分析制度缺陷→梳理理论与现实差距→总结现状问题
在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实习的这一个月,虽然时间不长,接触到的事情也不是很多,但是从第一天开始,我就意识到这一个月将有可能比我在学校一个学期学到的东西还要多,因为作为一个学生,我知道,有些东西无论书本上或是别人描绘得多么生动、形象,如果你从未亲身体验过,那么你就无法真正知道是什么,或者可以说无论你把书本的知识研究得多通透,如果没有实践过,你就永远还是个门外汉或只能纸上谈兵。事实证明确实如此,在这段时间里,我不敢说自己真的学到了很多,但是对执行却有了很深的感触。
从对执行一无所知开始到接触第一个案件、写第一份执行笔录、民事裁定书、公告,装订第一份案卷。我始终是以一个初学者惴惴不安的心情对待这一切。因为这一些事情从头到尾我都需要老师手把手地教,根本不知道如何将理论知识与具体的实践结合起来,但这个过程让我感到羞愧的同时,也让我逐渐地加深了对执行有关知识的了解,其中让我感触最深的是执行制度的设置与现实操作之间存在的问题。
一、制度缺陷
无可厚非的是任何的法律制度的设置都不是尽善尽美的,执行当然也不例外。通过接触具体的案件、外出执行及整理案卷,我发现,很多的执行制度并不是很合理。
首先,所有的案件在经过漫长的调查取证、起诉、审理过程后将进入执行阶段,可以说执行作为每个案件的最后一道程序,是对整个案件的总结,无疑是最重要也是最关键的环节,如果执行不了,则对双方当事人而言,前面阶段的努力将付诸东流,所谓的审判结果也是毫无意义的,尤其是对胜诉方而言,这样的结果无疑很残酷,就像是经过了一场激烈的竞争后明明知道了自己是胜者而在等待拿奖的过程中突然被宣布比赛结果作废,显然有失公平。所以,虽然审判结果有赖于执行才能实现,执行也必须以审判结果为依据,二者之间关系密切,但是鉴于执行程序的重要性,法律在制度设置上明确地规定了审执分离,赋予执行程序独立的地位。同时,由于执行是一项操作性很强的工作,法官要求具有一定的自由发挥空间,因此法律也赋予了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在具体的实践中,我发现,执行程序的独立性以及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度并不是很明确,具体体现在:
(一)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很多的案件可能因为案外第三人提出异议而被迫中止执行,就比如在最近我接触到的有关湘潭市建行雨湖支行诉广源开发有限公司的欠款执行一案中,就是因为案外第三人认为在拍卖过程中侵犯了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而提出产权异议使快要执结的案件不得不中止。这让我想到的是,虽然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法院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7条也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的中止执行,应限于案外人依该条规定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应中止,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通知驳回。”这两条规定解决了两个问题:
一是用执行通知的形式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二是中止执行的范围仅限于异议部分的财产。可以说其奠定了我国执行异议制度的基础,但是,我认为还是存在问题的。首先,我国现行的执行异议制度是为了维护案外人实体上的合法权益而设计的,即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可以独立主张实体权利,实质上是其与执行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具体权益争议,而执行机关的权限是处理执行程序事项的异议,无权就案外人的实体权利加以裁判,然而民事诉讼法却规定由执行机关以审查权代替审判权,显然剥夺了案外人以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同时也违背了审执分离的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也混淆了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使民事诉讼各程序之间的职能混乱。而且,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是法院执行工作的依据,以通知或裁定的的方式处理案外人异议,无疑是将执行通知书作为强制执行程序启动的前提,但执行通知书并不是正式的法律文书,而仅是执行过程中告知当事人及案外人有关执行活动的一种书面形式。当事人或案外人对其都不能申请复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而裁定仅处理程序性事项,用它来解决实体问题无异于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二)从整理案卷的过程中,我发现其实很多的案件并不能顺利地执行,要么中止,要么延期执行,从而导致累案堆积。虽然造成这种现象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是我认为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法律赋予执行人员在处理案件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并没有对其进行必要的限制。一方面,对于中止执行问题,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因出现某种特殊情况而使执行程序暂时停止下来,待这种特殊情况消失后,再恢复执行程序,继续进行执行。”然而在何谓“特殊情况”的认定上,《民事诉讼法》第234条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尽管列举了一些具体情形,但总体而言,都只是作了一些概括性的规定。另一方面,在延期执行规定上也是如此,法律只作了“遇到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之类模糊规定。
从这些规定来看,目的在于赋予执行法官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地作出处理的自由裁量权,但是由于规定过于模糊,没有对限度作出规定就使法官难逃“滥用”的嫌疑,虽然像延期案件中作了诸如“需院长批准”的规定,但在具体实践中,院长通常情况下对案件的具体情况根本不了解,只是听案件承办人的汇报,且这种汇报由于没办法排除法官在汇报过程中对案件的主观意见,往往会影响到院长作出客观的判断,而且有的情况下甚至连汇报都免了,直接由院长批示,这种做法明显很不公正。在目前普遍追求办案效率的背景之下,为了保证有足够的结案率支持法院的工作报获得通过,法官难免不会形成一种选择性执行案件的态度,把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或设法中止个别占用司法资源较多的“骨头案”、“钉子案”,而这种做法也不违背程序,可以使法官免于错案追究责任。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另一个表现是反映在执行通知书上。
一般而言,民事判决书对义务履行期限已有明确的规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而执行通知对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期限却有很大的随意性。这样造成的后果是让当事人形成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意义不大,而真正具有决定权的是执行法官。这种结果不仅影响了法律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削减了当事人对执行的信服度。而且法律仅规定“由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执行活动”,可见执行监督力量的单一并没有能够使这种自由裁量权得到有力的限制,从而使信访案件日益增多。
二、理论与现实的差距
另一方面给我印象深刻的是执行制度与现实操作之间的脱节。很多的案件在当初设置的目的是很好的,但是由于缺乏具体的操作性,只能作为一种形式而存在。原因可以说是多方面的。譬如,我国《民事诉讼法》底97条规定“对追偿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三类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案件作出裁判之前,可以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即裁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以解决该当事人生活、生产经营之急需。然而法院在审结民事案件的实践中采取先予执行措施的却很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一方面,这类案件的当事人对先予执行措施的法律知识了解甚少,他们根本不知道要去申请或如何去申请。另一方面,案件承办人怕麻烦,而且怕受到错案责任追究,不愿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因为采取该措施涉及到要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是否提供担保;采取先予执行的程序是否合法等,有时案件承办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精力,财产都没有结果。因此,即使案件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先予执行措施,案件承办人也不愿去启动该程序。
再比如在执行理论上经常会看到“限制消费”这个词,即在执行的过程中要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随时进行监督,防止其进行一些不合常理的高消费活动以避免其刻意逃避履行义务而陷入的履行不能。但是问题是司法资源的有限性根本不可能对每一个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活动进行随时的监督。另外法律明确规定:被执行人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从逾期之日起双倍计算利息,但很大一部分地区却可能基于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而不是按照这个标准计算利息的。由此可见,很多的制度主要是从理论研究的角度出发的,并没有从具体的现实情况出发或者说没有考虑到该制度能否生存的社会环境,显得过于理想化,也缺乏了实践操作性。如果说制度只能作为一种形式给别人观看而没有现实意义的话,那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三、现状问题
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社会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形象反映最为激烈的是执行不力的问题,另一方面最令法院头疼的却是“执行难”。众所周知,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涉及的执行主体多样,利益关系复杂,社会影响大,因此,民事执行工作除了是法院的本职工作以外,同时也是一项社会性工作。因此需要各方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也需要社会各界的配合和协助。
然而,从目前我国的民事执行的现状来看却不见得很理想。一方面,在社会诚信体系严重缺失的背景下,很多的被执行人故意逃避履行义务,要么逃之夭夭;要么刻意隐瞒、转移财产,致使执行陷入僵局,被迫中止。另一方面,由于法律意识淡薄,不少负有法定协助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对参与诉讼活动有着逆反心理和抵抗情绪,同时也出于各种考虑,不愿或不敢进行协助,要么拒绝担当见证人或拒绝提供有关线索证据,要么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确认,而由于法院对此无任何司法或行政上的强制力,其配合协助完全取决于其自愿的程度,对拒不配合的法院也无权干涉。还有就是各种外来干预以及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主义的干涉。
在实践中,虽然法院名义上是国家司法机关,实际上却由于缺乏强大的威慑力,以致和普通债权人无异,被执行人运用其占有的不属于申请执行人的财产,调动各方面的社会关系和社会力量和法院抗衡,法院对此不占有任何优势。因此造成“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的局面,当然该找的找不到,该动的也动不了。再加上从我国执行环境的分析中不难看出,“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对地突出,而且一个案件转入执行阶段,执行员一般对被执行人的情况知之甚少,一个案件往往多次空跑,白跑,执行的效率并不高。鉴于造成执行难的因素的多方面,我认为要真正地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必须转换思路,建立起强制执行的威慑机制,与其运用强制力向被执行人“虎口夺肉”还不如运用威慑力迫使其自动履行,还有什么比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更能解决执行难呢?最能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也最能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试问,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皮之不存”各种保护主义的毛将焉附呢?换角度讲,威慑机制的设立也将有助于刺激社会各方参与诉讼与协助的积极性。同时还要建立起执行的协助网络,充分调动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利用信息优势,及时收集被执行人的下落,财产,债权债务,社会人际关系以及当地民情、风俗等重要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执行方案,做到有的放矢,有效地预防执行过程中因不了解当地的风俗习惯而发生的冲突,还可以要求他们协助完成一些事务性工作,如协助送达通知书,张贴执行公告,说服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预防暴力抗法等,减少执行中的阻力和困难,提高执行效率。而且也可以从新的角度增加执行活动的监督力量。因为社会成员通过参与、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可以更深入地了解法院的执行工作,发现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执行人员纠正不正当的执行行为。相反,人民法院也可以经常地,直接地倾听来自基层的建议和呼声,有利于改进工作思路和作风,还可以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以案释法,以案宣法,使执行结果更易于为当事人和社会所接受。
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我的收获并不是学到了多少知识,而是这种具体的操作所带给我的启发,让我清楚的知道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差距。还让我知道作为一名法官其实并不容易,要作为一名合格的执行人员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它不仅要求执行员具备作为一名普通法官的最起码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素质,还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人生阅历以及敏锐的观察能力。因为在整个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执行员都必须查阅大量的案卷材料以便发现法律依据以及程序方面是否合法;证据材料是否完备以及证明力如何;案件是否具备执行条件;当事人是否具有履行能力;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可执行性等。这就要求执行员必须对案件情况有比较深入的认识,有比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并具有将理论与现实相联系的能力,而不能机械地照搬法条。这种各方面的能力都必须具备的高要求也让我清楚地意识到了自己究竟缺少了什么。我想,在我即将面临着毕业走进社会,不知道自己该那什么去迎接外面越来越激烈的竞争而不断地彷徨的时候,实习无疑是给了我一个过渡及适应的机会。
法院执行实践报告 篇2
适用场景:法院实习生岗位培训、执行局工作流程学习
内容看点:法院实习经验分享、法律文书制作技巧
行文逻辑:接受实践安排→熟悉法院结构→制作法律文书→记录询问笔录
一、概述
在武汉工程大学政法学院有关领导和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的共同安排下,我们于今年6月16日起到7月18日止,进行了为期35天的系统的业务实践。对于我们中的大多数人来说,这都是一个全新的经历。业务实践意味着我们从今天起就要面对别样的人和事,这些人可能是法官、是书记员、是当事人、是代理人、是同事,但就是不可能是老师、是同学,也就是说我们必须精神抖擞,争取在短的时间里,大限度的学到课本之外的知识。如与人交往,一个个未必单纯的社会人;同事相处、上下级关系;还有我们要把所学的知识融会贯通,真正做到时常挂在嘴边的理论联系实际。我对这些事情,既新奇又期待,充满憧憬。
接受我的实践单位是武昌区人民法院。这是一所机构完备的基层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等8个专业审判庭和办公室,政治处、研究室、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司法行政科、法警大队、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办公室等8个综合部门;另设水果湖人民法庭、中华路人民法庭、杨园人民法庭、中南路人民法院、白沙洲人民法庭等5个法庭。据xx年统计数据显示,全院编制总数192人,实有法官及工作人员183人。法院设院长1人,副院长4人、执行局局长1人、副局长3人。具有审判职称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115人,书记员14人。在职干部中具有法学硕士学历学位的16人,法律专业本科学历的138人,大专及以下学历29人。
事实上,第一天学院老师领导把我们送到武昌区法院的时候,很多同学对它的第一印象是简陋。我们看到了两座陈旧的主楼屹立着,其中一座正在进行装修改造,内含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档案室等。另一座不起眼的白色矮楼,竟然内含刑庭、民庭、行政庭、办公室、政治处等机构。我们首次分配实践具体办公室也是在这里进行的,那时发现它竟有11层。指导老师、法院工作人员和同学们商议讨论后,分派任务,我被分到了另起一栋的三层小楼的执行局。
自此我就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实践生活。在六七月的武汉阳光下,我们很早起床,追逐公交汽车,被黑压压的人群中推来搡去,很少能占到座位,转车在内的近两个小时里,穿越将近半个城市,不顾一切,奔到实践地点。汗流浃背,身心俱碎。个中滋味,非求学人不能体会。我想:学到实践经验还真是不容易,怎么说也得好好钻研,至少得对得起这么辛苦的途中跑啊。
下面让我结合实际,谈一下在执行局实践的体会:
二、两位老师
在这里我一共遇到过两位老师,首先是郭书记员。不知道是不是案件分配的原因,我只在他的教导下学写过民事裁定书和执行通知书,制作过一份笔录和一份合议庭讨论记录。这些东西对于没接触过的人来或许很玄奥,实际上并不难做。制作法律文书只需要依照相应的格式,充实具体的案情就行了。你需要的品质是细心和勤奋。在这里实践的学生和法院工作人员地位是一样的,都要对当事人负责。比如在打印民事裁定书时,就得认真核对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尤其是身份信息不能出任何差错。
印象深的是郭书记员的口才,那在他巧妙的调解了一起执行纠纷,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后该案以自动履行的方式了结。他告诉我,以什么样的姿态或语调面对不同的当事人,都大有讲究,我深有同感。想来也是,有时候一句话可以激怒一个人,让矛盾一发不可收拾;有时候一句话可以平息一个人,使干戈顷刻化玉帛。就看你怎么说。其余时间里执行局是很闲的,终日只是看报上网,于公务上却不十分打紧。
第二位老师是王晓明庭长,他大约五十岁上下,顾盼之间,神采飞扬。堂堂一张国字脸,不怒自威,举止风度,十分不凡。一看就知道他是办事老练,为人爽朗的好老师。后来的接触证明了我的看法。我每天在他到来之前开门,打扫房间之后烧水泡茶,然后打开电脑查询法院信息系统,再就是翻阅今天要办的案件的卷宗。王老师来的时候我总是主动问好,或是找要做的事情,或是询问下一步的任务,没事时就读书看报。而经验丰富的老师对我也十分不错,礼貌的同时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倾囊相授,使我学到了不少知识。
三、制作法律文书
其间我制作过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询问笔录、案件上网信息通报表、合议庭评议意见、执结报告、代为拘留书、查询冻结扣押划拨存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每一份文书老师都要亲自过目,检查无误后才让我提交打印。
(一)询问笔录
以上文件我都逐渐掌握了大致情况,其中制作笔录对我来说很困难。因为我是安徽人,对武汉话很不敏感,而当事人几乎全是流利的武汉话。我只好听懂一点就问一下当事人,不懂的让法官解释,然后当事人确认无误之后才予以记录。有申请人说他被开麻目的撞了,要求赔偿,我就很迷惑,这“麻目”为何物?后来才知道他说的是机动三轮车……这使我认识到记笔录也不简单。需要有很强的应变能力、手脑耳的协调能力、敏锐的洞察力和高度的概括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