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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及电气管理核心(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19 21:51:22 查看人数:42

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及电气管理核心

第1篇 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及电气管理核心

(1)不准带电检修;

(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

(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

(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爆破;

(5)不准用铜、铝、铁丝代替保险丝;

(6)停风、停电的采掘工作面,未经检查瓦斯,不准送电;

(7)有故障的供电线路,不准强行送电;

(8)电气设备的保护失灵后,不准送电;

(9)失爆电气设备,不准使用;

(10)不准在井下拆卸矿灯。

井下供电应做到:

1)三无:“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

2)四有:有过电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有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

3)两齐:电缆悬挂整齐,设备硐室清洁整齐;

4)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5)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使

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甲

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

第2篇 井下主要泵房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井下主要泵房的要求:“主要泵房至少有两个出口,一个出口用斜巷通到井筒,并应高出泵房地面7m 以上;另一个出口通到井底车场,在此出口通路内,应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泵房和水仓的连接通道,

应设置可靠的控制闸门”。

二、主要泵房安全设施的作用与管理主要内容:

1.主要泵房与井筒连接的斜巷(安全出口) 要畅通无阻,不准堆放杂物;排水管道排列整齐。井筒梯子间与斜巷连接可靠,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2.与井底车场相通的出口通道设置的防水(防火) 门,必须密闭性能好,门周围安设的密封胶皮不得缺损,若有缺损必须更换;经常检查转动密封门,若转动不灵活或转动部分变形,要及时处理。当井下发生水害时就不会淹没主

泵房,不影响泵房主排水泵工作,排除水灾。

3.主要泵房与中央变电所紧相连,其间必须设置防水密闭门,并要求操作方便,转动灵活,以防水灾时淹没中央变电所和泵房。

4.水仓与吸水井间的控制阀门要经常检查,转动是否灵活,是否锈蚀。正常排水时该阀门是常开的,水仓的水直接流入吸水井,水泵正常运转。若井下发生严重水灾时,必须将该阀门关闭,以防水仓内的水倒灌淹没泵房;还可以调节该阀门,控制水仓内水流入吸水井的流量,使主排水泵正常运转;井下发生水灾时,可增开水泵台数,增大排水量。

5.加强对防水密闭门、管子道,控制阀门的管理,制订安全管理措施,付诸实施。

6.机电区队长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3篇 井下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一、班组管理

班组是煤矿安全生产的最基层组织,实现班组规范化建设与管理是夯实煤矿安全基础,创建本质安全型煤矿,推进煤矿企业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

1.班组组织建设

(1)班组的组织体系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制定班组定员标准,保证班组安全生产基本配置,实行现场'限员挂牌'制,严格控制作业人数,严禁超定员生产。

(2)选好班组长

(3)制定、落实班组成员工种岗位责任制

2.班组现场安全管理

班组现场安全管理的重点是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三大规程'、搞好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管理、加强隐患排查治理、落实班组安全生产权益。

3.教育培训

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是提高煤矿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和专业素质的重要手段。煤矿企业要结合班组实际,制定班组员工培训计划,除了集中培训外,还可采取每日一题、每周一课、每月一考、每季一评的形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同时利用岗位练兵、技术比武、以师傅带徒弟等方式,强化员工应知应会教育,增强员工安全工作的能力,提高班组员工安全工作的整体素质。

4.班组安全文化

二、规范作业

(一) 规范作业

1.井下从业人员规范作业基本要求

(1) 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必须熟练掌握本岗位生产工艺、认真学习贯彻 《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以下简称'三大规程'),严禁违章作业、严禁违反劳动纪律,从而确保工作质量。

(3)必须保障身心健康,严禁精神状态不佳、身体不适或带病上岗。

(4)必须了解作业地点和本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及应急处置措施,严禁冒险作业。

(5)必须正确使用和爱护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严禁使用损坏或失效的设备、设施。

(6)必须遵守安全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有权制止违章行为,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发现隐患及时报告,严禁隐患未排除仍然继续作业。

2.大力推行以'上标准岗、干标准活'为内容的岗位规范。

3. 规范作业的四化要求:

(1)管理精细化

(2)行为规范化

(3)操作程序化

(4)质量标准化

(二)反对'三违'

1.'三违'的含义

'三违'是指煤矿从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任何人违反了其中的一项,就被称之为'三违'人员。

2. '三违'心理的表现

影响安全行为的'三违'心理因素主要有:麻痹大意,习惯心理,蛮干心理,侥幸心理,厌倦心理,唯心心理,急躁情绪,懒惰心理,无知心理,马虎心理,逆反心理,慌张心理,恐惧心理,随意心理,悲观情绪,盲目乐观情绪等方面。

三、隐患排查

1. 隐患的概念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以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危险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

2. 隐患的分类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 隐患排查方法

隐患排查是指通过系统的危险预知、安全检查等方法,查找生产工艺过程中的隐患并制定措施进行排除的过程。包括定期排查、现场排查、岗位排查、监督举报等形式。

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

1.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核与分级

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包括以下11个部分;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地面设施。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按年度考核,一级的考核由国家煤监局负责,二级、三级的考核工作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

4.安全质量标准化对一般从业人员的的要求

(1)从业人员要认真学习质量安全标准化的相关知识,掌握质量安全标准化对自己岗位的具体要求,积极参加师徒结队、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提升自己的岗位技能,为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达标打好基础。,

(2)'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3)积极参加技术创新活动

(4)改变安全观念,文明生产。变要我安全为我要安全、我会安全

第4篇 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井下采掘工程外包的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辖区内井下工程外包作业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基建矿山、生产矿山企业的井下采掘工程外包安全管理。

第三条 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落实责任,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第四条 矿山企业在工程招投标时,要求投标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并进行严格审查:

1.投标单位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投标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的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4.工程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培训资格证书。

5.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培训证书。

6.特种工操作人员资格证书。

7.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8.施工安全措施。

9.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要件。

第五条 外委施工单位严禁以任何形式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转包,经矿山企业同意,方可将所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严禁外委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再次设立委托人;不得随意更换工程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六条 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应建立《安全确认制度》,对采矿作业、掘进作业、井巷(天井、竖井、溜井)安装作业、主要提升系统,每次交接班前,甲乙双方共同进行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安全确认要履行签字手续。

第七条 矿山企业使用外委施工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生产矿山企业外委施工单位的数量在3个(含3个)以下。

(二)同一个中段只限委托一个外委施工单位。

如果2个以上外委施工单位在同一坑口施工作业,矿山企业要主持各外委施工单位之间签订《安全生产联保协议》,并负责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安全施工关系。

第八条 对外承包方式、范围的要求:

(一)新建矿山投产后,坑口的提升系统、通风系统、排(供)水系统、通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及炸药库等主要系统或设备设施,严禁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生产矿山企业的以上系统或设备设施,已对外承包或委托外委施工单位管理的,应当予以纠正。

(二)生产矿山企业对外承包工程的范围原则上限定在巷道掘进和采矿作业。

第九条 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按准入条件的约定,配备、配足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施工队长(带班长)、专职安全员、技术工种工人。

(二)新录用员工,3个月内不得从事采矿、天井掘进、竖井掘进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6个月内不得独立作业。

(三)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体系,按照不同岗位特点逐级签订《生产目标责任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四)必须认真执行《安全确认制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第十条 矿山企业要加强对外委施工队的管理,应当做到:

(一)必须将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并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统一管理体系。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包而不管。

(二)对外委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性的安全教育,未经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不可入井作业。

(三)建立入井准许登记制度,凭入井准许证入井作业 ,严禁无入井准许证人员入井。对入井、出井人员予以登记,准确掌握入井人数及作业地点。

(四)每个坑口设安全组,安全组由企业和外委施工队伍派出的专职安全人员组成;安全组负责全坑口的安全监督检查。

(五)应当要求外委施工单位强制推行安全标准化工作。

(六)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确认制度》,与外委施工单位对作业场所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和外委施工单位双方应当约定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提取与使用事项。

安全管理专项费用及安全风险抵押金由矿山企业财务部门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门考核。

第十二条 外委施工单位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必须认真执行甲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二)保证安全费用及时、有效投入。

(三)设立坑口安全监督岗,并严格登记。

(四)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并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负责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掌握安全技术技能和必要的救护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为特种作业人员办理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七)建立健全安全会议、交接班、派班、安全检查、事故登记等记录。

(八)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在危险区域及在复杂环境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设专人负责监管,预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九)对安监部门、矿山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及坑口安全组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必须按照“三定”原则(定时间、定措施、定负责人)及时整改。

(十)全力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抢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对外包工程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方针,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负责和外委施工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

(三)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外委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任何形式的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及时整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应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期整改,若整改仍不合格的,应解除承包合同,并追究因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四)负责对工作区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检查内容有:防冒顶、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透水、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

(五)建立健全爆破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库制度,防止爆破物品流失。

(六)加强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管理。

第十四条 外委施工单位工程负责人要列席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参加日常的安全生产例会及安全专题会议,负责组织执行会议的有关决定、决议。

第十五条 外包工程合同或安全生产合同中必须明确:外委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六条 外委施工单位在作业区域及相关场所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要及时上报,并及时启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事故抢救,努力控制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七条 外委施工单位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时,应当积极主动地配合当地政府、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和事故调查,并认真分析事故原因,追究事故责任,按“四不放过”原则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要将外委施工单位的有关情况报盟市安监部门备案。备案文件应包括:

(一)外委施工单位备案表(见附件)

(二)外委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外委施工单位建设施工资质等级复印件。

(四)外委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复印件。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内蒙古自治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 井下电缆安全管理措施

1、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1.井下用好、管好电缆的基本要求

(1)严格按《规程》规定选用;

(2)严格按《规程》规定连接;

(3)合格悬挂,不埋压、不淋水;

(4)采区应使用分相屏蔽阻燃电缆,严禁使用铝芯电缆;

(5)盘圈、盘“8”字形电缆不得带电,

采、掘机组除外。

(5)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6)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①在立井井筒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氯乙烯丝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②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氯乙烯丝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③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2、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的规定

(1)电缆实际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电缆规定的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

(2)电缆应带有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即保证作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电阻应不超过规定值

(3)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4)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的,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5)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6)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①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②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 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③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7)固定敷设的低压动力电缆应采用mvv铠装或非铠装电缆或 对应电压等 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

(8)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mt818标准的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9)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vv 型塑力缆。

(10)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3、 敷设电缆(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

除 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1) 电缆必须悬挂。

① 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

②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它夹持装置进行敷设。

(2) 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在承受意外重力时能自由坠落。

(3) 电缆悬挂点的间距, 在水平巷道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 在立井井筒不得超 过6 m。

(4)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 严密封堵管口。

(5) 电缆悬挂在压风管或水管上方时,相距0.3米以上。不得遭受淋水或滴水。在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

(6)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同电力电缆分挂在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必须装一侧时井筒内相距0.3米以上,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相距0.1米。

(7)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 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相互的间距应大于 0.1m;距离不少于50㎜。

(8)硐室内电缆应沿墙壁悬挂或敷设在电缆沟内,电缆沟应做称5%的坡度,以 防积水。电缆、接线盒、终端盒在敷设和 运行中都不应受很大的拉力。

第6篇 预防井下电气火灾的现场安全管理

a预防井下电气火灾应注意以下各项:

(1)电缆发生短路故障,高低压开关由于断流容量不足而不能断弧,引燃电缆。在检查中要检查高低压开关断流容量,校验高、低压开关设备及电缆的稳定性,校验整定系统中的继电保护是否灵敏可靠。

(2)为了防止已着火的电缆脱离电源或火源后继续燃烧,必须采用合格的矿用阻燃橡胶套电缆。

(3)电缆不准盘圈成堆或压埋送电,检查电缆悬挂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

(4)必须有断电保护,并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整定,保证灵敏可靠。若开关因短路跳闸,不查明原因不许反复强行送电。

(5)检查高压电缆接线盒是否符合规定,接线盒处是否有可燃物。

(6)矿用变压器接线端接触不良,或变压器检修时掉入异物会造成高压短路。变压器不定期化验,会造成绝缘油失效,使变压器升温,产生过热造成套管炸裂,绝缘油喷出着火。

(7)井下不准用灯泡取暖,照明灯应悬挂,不准将照明灯放置在易燃物上。

(8)架线电机车运行时产生电弧,当架空线距木棚太近或接触木棚时,高温电弧可能引燃木棚着火。另外,当架线断落在高压铠装电缆外皮上,直流电弧沿电缆燃烧,会烧毁电缆铠装和油浸纸绝缘。为预防上述事故的发生,应严格按规定架设架线。架线电机车行驶的巷道,必须是锚喷、砌碹或混凝土棚支护。

(9)检查变配电硐室是否备有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机电硐室不得用可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火门。

第7篇 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的安全管理

随着科技的发展,煤矿生产对各种设备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如今,无轨胶轮车已经成为煤矿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辅助运输工具,尤其是在一些特大煤矿。由于煤矿生产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以,做好无轨胶轮车的安全管理工作尤为重要。

随着我国高产高效矿井的不断壮大和发展,无轨胶轮车的应用已经越来越普及,无轨运输作为一种新型的辅助运输方式,因其巨大的载重能力、灵活的使用方式、强大的爬坡力和多功能的优点,被大量应用到煤矿的生产中。为了更好的发挥其优点,提高煤矿生产的效益,避免一些意外事件的发生,做好无轨胶轮车的安全管理工作是煤矿生产部门不容忽视的问题。

井下无轨胶轮车应用的成功案例和不成功案例分析

2001年,晋城无烟煤业集团从澳大利亚引进了19台无轨胶轮车,实现了集团内部的辅助运输无轨胶轮化。投产后,不仅节省了很多的人力和时间,还提高了开采工作面的效率。在煤矿生产中,运用支架搬运车可以进行安装、运输、拆除重型液压支架、采煤机和输送机等25-35t的大型设备,而且,搬运完一个工作面的设备后,支架搬运车还可以用来作为一般的井下多功能运输车。拆去铲板,换成不同的工作机构选装件后,还可以用于运输材料和人员。如果配上绞车还可以帮助吊运,装上铲斗,就变身铲车使用等等。总之,无轨胶轮车的引进,使得煤矿产业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

虽然有的煤矿通过应用无轨胶轮车,为企业的发展增添了一份力,但是,也有一些企业因为没有合理、科学的使用无轨胶轮车,导致了应用失败。比如因为没有控制好巷道地板的硬度系数,造成了道路损坏;因为对坡度没有控制好,致使重载重车无法顺利的爬坡。所以,在对井下无轨胶轮车的应用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各个细节的完善,注意对巷道地板硬度的控制问题、辅助运输大巷路面采用材料问题、巷道坡度问题。除此之外,还有注意对无轨胶轮车的选型,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内容规定,能够满足井下生产所需的各种材料和人员的运输要求,操作要简明、易懂,安全性能好。

为了更好的促进煤矿企业成功的引进和应用无轨胶轮车,我们要对目前企业存在的问题分析清楚,然后针对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对策。下面我们就分析一下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煤矿井下无轨胶轮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井下无轨胶轮车的应用不够广泛。随着煤矿企业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很多大型煤矿企业纷纷引进了井下无轨胶轮车,从而提高了企业经营效益。但是,还有很多小企业仍停留在传统的使用小绞车、小蓄电池机车等多段分散、落后的运输方式层面上,使得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运行环节多、运行速度慢、经济效益低、改为运输事故频发、占用人员和设备多以及安全、机动性和适应性较差等问题。尤其是面对工作量大且繁杂的工作面设备搬迁时,就要付出长时间来进行装载、卸载和调车等工作,严重影响了生产效率的提高和煤矿生产的安全,严重制约了我国煤炭生产的发展,加剧了我国煤炭生产与国外先进采煤国家的差距。

2.2.驾驶员没有进行严格的培训就上岗。煤矿生产具有很大的危险性,因此各方面的准备工作必须要做到位。对驾驶员来说,必须要经过严格的煤矿安全、操作技能培训才能进入井下生产作业现场。但是,有些煤矿却无视这些规则,让那些不熟悉井下车辆操作性能、巷道布置、路线和井下巷道空间的驾驶员进入井下操作,违反了正规的操作流程,为运输事故的出现埋下了隐患。

2.3.驾驶员对风险认识不清

在井下操作过程中,很多驾驶员无法正确、认真的辨别危险源,不能根据当班的车辆运行情况、具体执行的工作任务和当时的场地情况展开对危险源的辨认和识别,更不能展开对风险的评估工作。如驾驶员因为没有清楚的辨别车辆存在的具体位置,在刹车失灵或大灯不亮等情况下,就容易发生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

2.4.对车辆的检修、保养不够到位

由于车辆检修、保养制度的不健全,使得在车辆的管理上存在着漏洞,执行力度不强,缺少专业的维修人员。企业车辆存在着维护、保养不到位,车辆状态差、耗油量增加,容易出现漏油、漏水、漏气等现象,给安全生产留下隐患。

2.5.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在一些煤矿生产过程中,一些操作人员安全意识不够强,比如驾驶员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就下井、车辆运输存在超速、超员和超载等现象、入井前准备工作不够仔细,车辆检查不够认真。这些情况都属于习惯性违章,当事人存在着侥幸心理,对违章的严重性没有做好充分的估计。

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对策

3.1.要对无轨胶轮车驾驶员进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司机一定要通过严格的培训取证,做到持证上岗。同时,应加大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资格审查力度,明确安全管理义务和责任。此外,还要做好对驾驶员的监控,对他们的驾驶状态随时跟踪,最大限度的消除隐患。

3.2.加强对井下无轨胶轮车行驶情况的检测。企业可以购置便携式车辆测速仪,随时随地掌握入井无轨胶轮车的行驶情况,杜绝超速行驶。

3.3.各无轨胶轮车使用单位要加强入井无轨胶轮车的装载管理,充分发挥井口称重仪的作用,杜绝超载车辆入井行驶。

3.4.合理规划无轨胶轮车行走路线。为了更好的避免运输事故的发生,要实行重车、轻车和载人车分别行走的方式,划定各自的行走路线,做到运行有序。

3.5.分时段运行原则

为了减少运输事故,可以根据生产需要,将运人与运料无轨胶轮车入井行驶时间分开,将两种运输车严格区分开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运输车运行的混乱局面,减少了运输事故发生的概率。

3.6.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对本单位施工作业无轨胶轮车的标准实施细则、规程、制度进行健全和细化。具体包括:无轨胶轮车检查、检修、检测标准实施细则,无轨胶轮车操作规程,无轨胶轮车修理规程,各级无轨胶轮车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驾驶员岗位责任制,检查检测工岗位责任制,维修工岗位责任制,无轨胶轮车维护保养制度,无轨胶轮车安全管理等制度。按照制度规定规范记录的填写,以备检查。此外,还要建立和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明确安全管理体系考核标准,并按照相应标准严格执行,实施严格、科学的奖惩制度,增强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3.7.建立完善的应急体系

禁止车辆在上、下坡路段或巷道不够宽的地点调头;倒车时必须要确保周围没有人、不存在障碍物,然后进行缓慢倒车;制定出完善的无轨胶轮车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防范工作;发生运输事故时要及时设置警示牌,并向调度室汇报情况,调度室再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积极处理。

第8篇 井下安全确认管理规定

各单位及工程队: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井下安全确认工作管理,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有序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井下工作面安全确认流程

1、作业现场共性安全确认流程

①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穿戴齐全,酒后、疲劳或睡眠不足者严禁下井。

②井下爆炸物品在使用前必须存放在临时储存点内,不得提前带入作业面;装药作业必须必须使用木质炮棍,严禁使用金属物具,装药结束后要立即把剩余的爆炸物品送回临时储存点上锁存放,严禁作业现场私存爆炸物品;

③爆破作业,必须按起爆器安全操作规程和爆破作业操作规程执行,并设立人员警戒和设立警示标志;

④爆破物品要专箱储存,炸药箱和导爆管箱之间距离不小于25米;

⑤作业现场必须确保照明良好;

⑥引爆时,入口的“一氧化碳警示牌”必须翻转到红色面,待一氧化碳浓度检测达标后,将“一氧化碳警示牌”翻转到绿色面,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

⑦作业地点排险工具必须配备齐全、到位。

2、天井扒渣安全确认流程

天井掘进每个循环爆破后,进入工作面前:

①首先开启风机通风;

②由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安全员(队长、班长)共同检测一氧化碳浓度,一氧化碳浓度不超过50ppm时人员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③对作业现场敲帮问顶,排除浮石;

④对天井下口及进路川内的渣子进行洒水降尘,直至工作面底板有水流出为止,方可扒渣作业;

⑤渣子必须确保班产班清,严禁下口堵塞。

3、天井掘进安全确认流程

①首先开启风管和水管对掘进工作面进行通风并洒水降尘;

②对作业面一氧化碳浓度检测,如不达标则继续通风、洒水降尘,直至达标;

③检查梯子架设是否牢固可靠,如架设不合格,要求立即整改好;

④作业人员佩戴并固定好安全带,排除井筒周边及顶板的浮石,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

4、采矿作业安全确认流程

①进入采场作业前,认真检查各出矿川是否有悬洞,如有悬洞必须排除险情;

②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安全员(队长、班长)共同检测一氧化碳浓度,如不达标则继续通风、洒水降尘,直至达标后,方可进入采场作业;

③检查采场的两个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梯子是否牢固可靠;

④作业前,对采场敲帮问顶,排除浮石;

⑤检查有无盲炮,严禁打残眼和带盲炮作业。

5、出矿安全确认流程

①出矿作业前,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安全员(队长、班长)共同检测一氧化碳浓度,达标后人员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②检查并排除运输巷道、出矿川顶板及两帮的浮石;

③认真检查出各出矿川是否有悬洞,如有悬洞要及时排除险情;

④扒矿前必须洒透水(检查标准为工作面底板有水流出为止)。

6、独头掘进、扒装作业安全确认流程

①每个循环爆破后,进入工作面前,首先开启风机通风10-20分钟;

②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安全员(队长、班长)共同检测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50ppm),如不达标则继续进行通风、洒水降尘,直至达标后,人员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③作业前,用水清刷顶板及两帮;

④敲帮问顶排除浮石,严禁带浮石作业;

⑤检查有无盲炮,严禁打残眼和带盲炮作业;

⑥迎头面的渣子必须洒透水(检查标准为工作面底板有水流出为止)。

7、残矿回采作业安全确认流程

①进入废旧采区前,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安全员(队长、班长)共同检测一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50ppm),如不达标则继续进行通风、洒水降尘,直至达标后,人员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②作业前要敲帮问顶排除浮石,严禁带浮石作业;

③检查有无盲炮,严禁打残眼和带盲炮作业;

④对原有的支护情况进行检查,对腐烂、不合格的支护要立即通知工程队整改;

⑤对顶板及围岩较破碎的部位,要立即通知工程队进行支护。

8、脉内(外)运输巷安全确认流程

①对主要运输巷道及行人脉外巷,每班对巷道的支护质量进行检查,对腐烂的木支护要立即通知工程队更换,对不符合要求的支护要立即通知工程队整改;

②检查顶板及两帮浮石,严禁带浮石作业;

③检查通风机械及通风构筑物的完好情况,风门按规定开启。

二、相关规定

1、安全生产必须坚持“不确认不生产,先确认后生产”的原则,严禁搞形式确认。

2、工程队每班必须安排1人与安全保卫科跟班确认人员共同对各作业地点逐项进行确认,做不到每次罚工程队20元;不按规定翻转“一氧化碳警示牌”,每次人均罚款20元;安全确认漏项,每项人均罚款20元;安全确认表签字栏由他人代签,经查证属实,安全保卫科安全确认人员罚款300元,并调离工作岗位;工程队安全确认人员罚款50元,并责成工程队将其辞退。

3、扒装作业,矿(渣)堆没有洒透水,每发现一次罚作业人员50元,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确认人员各罚款20元

4、天井石门毛碴每班 清理干净,否则发现一次罚工程队元,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200元,跟班安全员与工程队确认人员各罚款50元。

5、安全确认人员必须认真、如实、相细记录各作业地点存在的问题,记录不详细的每处次罚安全确认人员20元;被监察小组发现而安全确认未发现的隐患,按规定对现场安全确认人员和工程队当班负责人进行处罚;弄虚作假者否决当月绩效工资,第二次弄虚作假者,除否决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外,并调离工作岗位。

6、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九年六月七日

第9篇 井下电气设备检修、停送电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

(1)执行工作票制度和制定安全措施。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操作人有不同的安全责任制。

(2)检修和搬迁井下电气设备时应停电;检修时用经过试验合格的验电器验电,确认无电后再在三相上挂装接地线。

(3)部分停电作业,应设置下标牌,然后合闸送电。

(4)高压线路倒闸操作时,实行操作制度和监护制度;操作人员填写操作票;操作票中写明被操作设备的线路编号及操作顺序;不准带负荷拉开隔离开关。

(5)操作时,有两人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中执行监护制度,操作人员使用试验合格的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6)各种安全保护装置必须按时检验;保护整定合格;记录填写认真。

(7)大型机电设备安装试运转或胶带道、绞车道、双层作业有措施。

(8)各种机电设备转动部分按时保养。

(9)多种在用电气设备、缆绳有标牌且标牌与实际相符。

(10)定期检查绞车保护装置和主要通风机反风设施动作是否失灵。

(11)对故障未排除的供电线路不得强行送电。

(12)局部通风机有安全防护装置。

(13)各种入井管线、接地装置要定期检验。

(14)局部通风机实行“三专两闭锁”。

(15)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16)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立即处理。

(17)在井下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18)井下供电设备不得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19)不得用铜、铝、铁丝等代替熔断器中的熔件。

第10篇 矿用井下电缆的安全管理

一、1、电缆必须悬挂(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其敷设、悬挂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466、468、469、470条之规定。

2、严禁用铁丝或钢筋悬挂电缆。各种电缆接线盒、连接器、母线盒的高度要略高于电缆悬挂高度,以防电缆上的水滴沿电缆渗入。

3、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电缆套管应材质坚硬,耐挤压,其内径不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电缆套管的排列顺序应和墙内外的电缆悬挂顺序一致,由上往下呈单排排列。电缆套管距离,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中关于电缆悬挂距离的标准要求。

4、电缆连接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472条之规定。电缆连接不得有明接头、冷包头和“鸡爪子”、“羊尾巴”。电缆要整体进入电缆引入装置,并用防止电缆拔脱装置压紧并且密封要良好。

5、电缆穿过淋水区时,淋水区内不得设置接线盒。确需设置接线盒时,必须有防水措施。

6、移动式机械(如采煤机、掘进机、耙斗机、电钻等)用的电缆要妥善保护,有专职人员班班检查,避免被撞击、砸压、炮崩和工具损伤。

7、电缆使用单位应定期清扫电缆上煤尘,根据矿井煤尘大小,确定清扫周期。

8、井下不得带电搬迁电缆。在对井下巷道进行整修、粉刷和冲洗作业需搬迁电缆时,应按照《煤矿安全规程》445条之规定进行。同时,要对电缆线路加以保护。因无法停电,确需带电摘挂电缆时,要制定安全措施,报矿井总工程师批准,并带好防护用具。

9、电缆管理组要与生产单位一起,有计划地对电缆的负荷情况、保护装置的设置等情况进行检查。新采区投产时,应跟班进行负荷测定;对正常生产采区,要每月进行一次,保证电缆安全运行。

10、各矿井必须每季度检查一次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每周由专责电工检查一次悬挂情况,并进行外部检查。每月检查一次移动电气设备的橡套电缆的绝缘,每班由当班司机或专职电工检查一次外皮有无破损。每年进行一次高压电缆泄漏和耐压试验。

11、主井井筒中的电缆(包括信号电缆)的日常检查和维护,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固定电缆的卡子松动或损坏时,要及时处理或更换。

12、以上各项试验、检查和调整必须形成制度,并对每次试验、检查和调整的结果应记入专用记录薄内。检查、试验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13、经电缆管理组检查已无法使用的电缆需作报废处理时,由电缆管理组以书面形式由矿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报废的电缆由电缆组按程序交物供部门回收,做统一处理。

矿用井下电缆的安全管理

二、认真落实责任,严格考核制度,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1、各矿井认真落实责任,层层落实责任制。矿井应制订相关单位(科室、部门、区队)的有关制度,并切实做好煤矿电缆管理工作。

2、各矿井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专项检查,要制订出考核制度,并认真考核兑现。

矿用井下电缆的安全管理

第11篇 井下电网过电流保护装置的安全管理

井下电网过电流保护装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

(1)井下过电流保护装置管理,由电气管理组(电管组)全面负责,集中分级管理;

(2)矿机电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此项工作人员和机电维修人员的培训工作;

(3)矿机电主管部门应备有井下实际供电系统图板。

(4)井下高压配电箱保护装置的整定和管理,由组专人负责;

(5)新投产的采区、由电管组对保护装置进行选择、检验和整定;

(6)新安装的保护装置的整定,由电管组负责;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可由机电维修工按整定值进行;

(7)运行中的电气设备的保护装置,由机电维修工负责检查,如发现有误动作或整定值计算有差错的,应由电管组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改动,其它人员不得任意变更;

(8)为了便于检查运行中的保护装置的整定值,应在开关上挂一块牌子,牌子上注明该点的适中电流、开关的整 定值、整定日期和整定人等;

(9)当高、低开关在机电修配厂检修时,对其保护装置应同时进行校验,使之符合要求,以便在井下使用时,可以根据其刻度,进行准确地调整。

第12篇 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防止:触电、电气火灾和电火花引起的瓦斯事故,确保井下安全供电和生产,根据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 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各生产矿井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必须认真执行2001年版《煤矿安全规程》、《爆炸性气体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国家标准汇编》、《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煤矿机电设备检修质量标准》、《煤碳工业企业设备管理规程》和矿井电气“三大保护” 《细则》及(国有重点煤矿生产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到的内容应按《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程》、《标准》和《细则》执行。

2、机电主管部门必须配备负责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和负责采区供电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井按工作需要人数配备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并落实岗位职责职权。

3、必须进一步加强井下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进一步完善防爆电气设备和电缆管理制度、设备包机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停电检修制度、电气试验制度、用电申请及负荷审批制度等。 矿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辐别示意图,井随着情况变化定期添绘。

4、采区供电设计应按集团公司要求的统一格式正规设计,井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或机电副总工程师审批有效。未经批准或无设计不准施工安装。采区供电设计说明书必须存档备查。

在进行来区供电设计时,必须考虑电气设备和电缆的选择要满足《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必须考虑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它设备安装的要求。

5、采区设备的安装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标准施工,标准化管理应从安装起一步到位。在施工安装中,如实际与设计不相符合,应及时修改补充完善设计。 机电设备安装后,必须由主管机电的矿领导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桉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和试运,合格后要正式办理移交手续,并建立技术档案,同时交付生产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者严禁送电运行。

6、各生产:矿井在组织采煤、掘进进尺的同时,必须落实机电设备管理责任,并执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使管、用。修达到一致。矿井各基层单位必须实行包机制, 责任应落实到人。井下设备应上齐设备标志牌。电气设备标志牌的内容应包括设备规格型号、电压等级、 用途、整定置、安装时间、包机负责人。对运行中的设备应定期、定时、定人做好维扩保养与检修,确保设备达到《完好标准》要求,确保各种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严禁电气失爆。

7、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的选用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和第四百六十七条条款的规定。必须选用具有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矿佣电气设备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井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8、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必须经防爆电气设备检查虽或主管井下电气管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查其“二证一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井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电缆入井前,必须检查其“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阻燃性能等,并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准入井。下井屯缆应打号并留记录备查。

9、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 不准送电”宇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l0、井下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低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应有人监护。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 必须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它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操作人员操作电气设备时,必须执行各自的操作规程;非专责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严禁约时停送电或借他人停电时机检修同一电源线路上的电气设备,严格执行准停电谁送电的停送电管理制度。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和调整。

11、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 严禁继续使用。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和转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受力过大和炮崩。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12、井下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必须严格控制在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技术参数下使用,严禁超过额定值运行;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准投入运行.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中的瓦斯浓度。

13、电缆的敷设与悬挂要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讯、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电缆应用专用的电缆吊钩或电缆夹子等悬挂装置进行悬挂,不得损伤电缆。电缆悬挂应有适当弛度,电缆接头不应受力过大。电缆悬挂点间的距离、高低压电缆间的间距及电缆悬挂高度应符合规定。井下巷道内电缆应按规定设置电缆标志牌,标志牌的内容应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井下不得用铁丝吊挂电缆;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采、掘机组供电电缆除外)。

14、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不同型电缆之间严木禁直接连接。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电缆芯线的连接必须采用冷压连接技术;椽套电缆的绝缘、护套修朴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没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井下严禁出现电缆不合格接头。本质安全型电线、电缆也不得出现不合格接头或冷包头。井下6kv橡套电缆的直接连接或与移动变电站高压负荷开关的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电缆连接器或接线盒。

15、为确保局部通风机可靠运转,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应采用三专(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供电;也可采用装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的供电线路供电,但每天应有专人检查一次。

16、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入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井有停送电标志.

17、必须加强矿灯和矿灯房的管理。矿灯房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灭火器材。准备和装添电液必须使用专用工具。调合和贮存电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房间内必须各有中和电液用的溶液。矿灯必须装有可恢复使用的短路保扩器。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琐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损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去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小时。

18、各生产矿井机电主管部门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条条款规定的周期,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和专业人员对井下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和试验。对继电保护装置的整定,应下发整定卡片。对井下低压检漏保护、煤电钻综合保护、信号照明综合保护、局扇风电瓦斯闭锁装置、皮带综合保护必须定期试验和检查。并把捡查、调整和试验的结果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备查。检查、调整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19、必须不断提高矿井电气的安全装备水平。井下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单相接地保护装置。pb3-6ga型高压配电装置必须继续进行真空化改造。油漫变压器要加快更新为干式变压器或移动变电站;井下660v的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低压漏电保扩装置;dw80系列馈电开关和qc83系列磁力开关已属国家淘汰产品,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必须逐步进行更新换代或进行技术改造,使馈电开关具备短路、过负荷、漏电闭锁或有选择性漏电保护功能,使磁力开关具备电机综合保护器的各项保护功能。

20、井下电气设备的更新改造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应经集团公司生产技术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审批同意后安排实施,井下防爆电气设备不准随意自行改造,不推在防爆电气设备内部随意增加电气元、部件或改变原设计结构,如确须改造,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意后方准实施改造并下井使用或经国家指定的矿用产品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准改造井投入使用。

井下安全用电十不准及电气管理核心(十二篇)

(1)不准带电检修;(2)不准甩掉无压释放器、过电流保护装置;(3)不准甩掉漏电继电器、煤电钻综合保护和局部通风机风电、瓦斯电闭锁装置;(4)不准明火操作、明火打点、明火爆破;(5)不准用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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