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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第2篇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方案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第3篇做好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切实防止建筑安全事故 第4篇h市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第5篇事故管理员安全台帐 第6篇关于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管理规定 第7篇安全管理中的事故隐患预测 第8篇秦皇岛车务段铁路交通相撞事故安全管理办法 第9篇冷库库房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管理办法 第10篇国家对容易发生伤害事故的冲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方面有严格要求 第11篇地铁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分析及防治管理 第12篇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13篇现场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第14篇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及预防冒顶事故安全措施 第15篇安全事故管理
第1篇 安全事故管理规定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88号
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焕宁
2023年6月3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2〕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四条 对于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的事故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编制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或将专项应急预案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规定应急工作职责、应急处置措施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事故风险单一、危险性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的内容、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更新,确保准确有效。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各类应急预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相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和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编制应急预案的基础上,针对工作场所、岗位的特点,编制简明、实用、有效的应急处置卡。
应急处置卡应当规定重点岗位、人员的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以及相关联络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从业人员携带。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公布和备案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二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应急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抄送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
中央企业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跨行政区域的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三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意识与应急处置技能。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本部门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和避险逃生技能的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应急培训的时间、地点、内容、师资、参加人员和考核结果等情况应当如实记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四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面临的事故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问题需要修订的;
(七)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七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等内容变更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落实应急指挥体系、应急救援队伍、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及其使用档案,并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适用状态。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工作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安全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四十二条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的。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
(七)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
第四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2篇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方案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避免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2023年度安全工作顺利实施,让广大人民群众走得安全、及时、有序、舒适、满意,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主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道路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事故为出发点,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管理,确保此项工作安全运行。
二、原则和目标
原则:加强领导,抓好源头管理,实行依法治理,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行车。
目标:强化源头管理,推动公路运营,预防交通事故长效管理机制的完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治理超员、超速等现象,努力防止小事故,控制大事故的发生。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23年12月20日-12月31日为准备阶段,主要制订本方案。
第二阶段: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为实施阶段,对我司驾驶员进行摸底,制订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全体司乘人员安全学习,配合交警、运管部门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力排行车安全隐患,确保客运车辆安全运行。
第三阶段:2023年12月25-31日为总结阶段,回顾2023年度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及时整改,并完善安全制度,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机构设置
设立*****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副主任:***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和实施
成员:***负责车辆二保、检测和保险
各车驾驶员为安全员 负责车辆例检工作
信息联络员:***************
五、客运车辆的管理
1、客运车辆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营运;
2、所有车辆必须标志齐全,证照有效,规范经营行为,文明优质服务;
3、按期二保,当天出车前或收班后必须对车辆进行例检,确保无“病”车上路;
4、车上必须配警示牌、反光锥筒、灭火器,严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
5、作好“防风、防雨、防雷电、防滑”等工作;
6、及时、多险种、足额的进行车辆保险;
7、按时进行车辆年检。
六、驾驶员管理
1、没有三年安全驾龄和《从业资格证》及2023年违章记录满12分的人员不得参加营运,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或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人员驾驶;
2、不得驾车到危险路段、夜间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或禁止客车行驶路段运行。
3、严禁超员、超速、酒后开车、带病行驶;
4、严禁车辆乱停乱放、乱掉头。
5、按照“八严禁”的要求驾驶车辆。
七、其它事项
1、对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如实向我司报告,绝对不缓报、瞒报,我司立即是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2、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我司应及时启动《2023年度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事故大小程度,损失多少,立即派员共同作好处理工作。
3、期间我司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
信息联络员:*************
*****汽车客运有限公司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交通事故处理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维护2023年度安全运输,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以解决经营业户的后顾之忧,提高行车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损失,让广大旅客走得安全、及时、舒适、满意,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道路运输秩序,预防忽然减少道路事故为出发点,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管理,确保客运车辆安全运行。
二、成立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为各车安全例检员
三、实施步骤
1、我司及时掌握旅客流量情况,合理调配车辆,在旅客相对集中、客流量大,我司安排部分车辆值班,确保旅客能及时到达目的地。
2、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我司立即启动该预案,“小组”派员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宜,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在2小时内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事故在2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绝不缓报、瞒报。
3、及时向“120、110”求救、报警,将受伤者送到就近医院救治,并保护好现场。
4、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协商保险赔偿金的预支和理赔事宜。
5、配合车主处理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6、期间我司每天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
联系电话:************
四、资金来源
1、车主自筹;
2、保险公司预借;
3、安全互助金中预借
****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31日
第3篇 做好建筑安全管理工作切实防止建筑安全事故
随着《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简称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国家对建筑施工的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企业全体员工健康、安全的需要,是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需要,也是国家法制建设的要求。
笔者多年来从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积累了一些防治高处坠落的经验,在此简要谈点个人的体会和看法:
一、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1、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必须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认真贯彻《两个条例》。项目部建立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第一责任人,以现场项目技术负责人、安全员及施工班组长为成员的项目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从开工到竣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2、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编制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和(《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文)的要求,结合工程实际,明确地写出每个高处作业点的防护措施。
3、严格按照《建筑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建设部建教[1997]83号)的要求,做好项目部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自觉性和法制意识,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管理专业技术素质。
二、做好开工后的基础工作
1、项目经理必须组织项目部有关人员对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教育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针对施工不同阶段所存在的高处坠落的安全隐患进行。坚决杜绝“假、大、空”等口号式内容,使教育培训工作即有针对性,又能保持经常性,防止走过场,教育每一个作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和冒险行为。
2、施工前应对作业人员的资格进行确认,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每个分部分项工程和零星安排的作业,都必须向操作者以书面的形式讲清楚施工环境、操作过程、操作工艺、操作方法的具体要求及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和存在或潜在的危险因素及发生时采取的应急避险措施。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监督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的执行情况,使每个操作者时时处处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3、按照项目部编制的《安全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及时、规范地做好“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措施,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同时做好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工作。当要改变或拆除现场的防护设施时必须经项目负责人的同意,并及时对拆除的部位进行恢复,确保防护措施有效发挥作用。否则会造成事故,如某建筑公司架子班3名作业人员在拆除10层高度处的安全平网时,由于拆除安全网之前未进行仔细检查,未发现安全网东侧的固定点已被拆除,当3人踏入平网后,安全网即发生倾斜脱落,致使3人从高处坠落地面,造成死亡。
三 做好施工过程中的工作
项目部要坚持每天有一人进行现场巡视检查安全生产情况,检查出问题后在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的同时,安全员或技术负责人要对重要环节和提出的问题向作业班组的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讲解,并拿出相关的整改措施,措施要有可行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4篇 h市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崇州市房产管理局房产管理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为提高房管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科学及时有效应对国有公房管理,旧城改造拆迁工作中重(特)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国有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城市国有公房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房产管理工作的特点,制定本预案。一、指导思想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建立全市国有公房,防洪、防火、防倒塌和旧城拆迁所产生的安全事故应急体系,迅速有效地开展抢救,及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或降低事故损失和国家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社会稳定。二、基本原则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以人为本,全力减少事故损失,缩小事故的社会影响。三、适用范围一)本处置预案所指的重特大安全事故,是指在国有公房管理中出现火灾,倒塌、洪灾及其它事故事故其直接可以造成国家财产的损失和人民生命安全受到侵害,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一次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二)本处置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拆迁,拆除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四、组织领导为加强国有公房和旧城改造中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处置市房管局成立房产管理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房产管理局局长担任副组长: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担任成员:房产管理局办公室、拆迁科、房管科、法规科、房监队、崇阳房管所、怀远房管所、元通房管所、三江房管所负责人担任应急救援处置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杜海副局长兼任,副主任由房管局办公室主任田野兼任,同时设立抢救指挥组,后勤保障事故组处理组、新闻宣传组,各组组长分别由房管局部分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五、职责分工一)领导小组组长:谢江(房产管理局局长)副组长:霍建川、杜海(房产管理局副局长)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指挥、抢救以及善后处理工作二)抢救指挥组组长:杜海(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成员单位:崇阳房管所、元通房管所、三江房管所、怀远房管所、拆迁科职责:负责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工作三)事故处理组组长:杜海(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成员单位:法规科、房管科、房监队职责:处置事故现场保护,处置后援与救治,法规宣传讲解人群疏散、事故追查等四)后勤保障组组长:霍建川(房产管理局副局长)成员单位:办公室及事故发生单位行政后勤部门职责:负责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处置期间所需车辆、物资等保障工作五)新闻宣传组组长:霍建川成员单位: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事故的新闻宣传工作六、应急救援处置体系为保证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顺利实施,建立应急救援处置体系。一)重(特)大安全事故及群体*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在立即组织抢险,保护事故现场的同时,应迅速向应急处置办公室报告(电话:),办公室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上报市政府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办公室。二)办公室接到信息后,应报告处置领导小组,按照责任分工统一协调、指挥,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处置工作。三)市房产管理局及下属单位要按本处置预案要求处置抢险救援工作,在救援过程中要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七、保障措施市房产管理局对下属各房管所要求在管理直管国有公房,及旧城改造、危房拆除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把人的生命居住安全放在第一位,不断加强国有公房的维修管理力度和旧房拆除过程中安全意识的宣传、教育、指导工作,保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抢险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损失,缩小事故的社会影响。第5篇 事故管理员安全台帐
安全台帐是对安全生产的各种资料系统的记载。建立安全台帐的目的是为了便于积累资料,综合分析,找出安全生产的规律,进而采取恰如其分的防范措施。
安全台帐分别由不同的专业人员管理。
事故管理员
事故管理员(兼劳保用品、保健、清凉饮料管理)应负责下列台帐的管理:
(1)人身事故台帐;
(2)恶性事故台帐;
(3)设备事故台帐;
(4)操作事故台帐;
(5)质量事故台帐;
(6)劳保用品发放台帐;
(7)清凉饮料发放台帐;
(8)临时劳保用品、清凉饮料审批台帐等。
第6篇 关于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管理规定
关于公司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实现公司规范化的管理,加强质量安全事故、行政失职等责任事件的监督与管理,强化责任事件控制措施,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2、责任事件
责任事件是指由于未能严格履行岗位职责,责任心不强,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2.1、质量安全事故:员工因为责任心不强,违规操作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并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的事件。
2.2、工作失职:因不能完全履行岗位职责,造成工作失误、失职,给公司带来一定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事件。
2.3、行政事件:违反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员工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事件。
2.4、其它事件:其它对公司产生较大经济损失或者形象损害的行为。
3、事件责任的认定
3.1、责任认定的原则:事实求是,公平、公正。
3.2、不同类型的责任事件由相关的调查部门负责责任认定:质量事故由技术科负责,质检科协助;工作失职由人事科负责;行政事件由人事科负责,总务科协助;其它事件由相关部门负责。(注:调查部门的负责人领导组织调查工作;事件发生部门不参与本部门调查)
3.3、发生责任事件后,责任部门必须第一时间通报相关情况(时间不超过一个工作日),并由相关的调查部门进行调查并做好责任认定工作。
3.4、调查部门应在两日内做好相关的责任认定及处罚决定。(重大责任事件调查不能超过一周)
4、责任处罚
4.1、处罚的类型有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两种:经济处罚分为罚款、扣发效益奖金;行政处罚分为留职查看、降职、辞退。
4.2、责任事件的处罚,由调查部门根据事件发生的原因与过程界定主要责任及次要责任,根据事件发生部门员工的隶属关系确定其领导责任。
4.3、发生重大的质量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的,对责任部门要进行经济处罚,具体金额参照经济损失的5%——10%执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具体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2%——5%,并予以留职察看处分。
4.4、发生一般的质量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责任部门的经济处罚金额参照经济损失的15%——50%执行;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具体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5%——15%,并予以留职察看处分。
4.5、年内出现两次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领导予以降职处分;出现两次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责任领导予以辞退处分。
4.6、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司损失的按质量事故处罚尺度处理;对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根据情况给予罚款50——200元/次,并给予留职察看处分。
4.7、行政事件的处罚,根据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4.8、泄露公司机密,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虚报冒领或利用职务及工作之便行贿受贿、谋取私利的责任人予以辞职处分。
4.9、对于突发的质量安全、财产与人身安全、环保等责任事件隐瞒不报,经查实对隐瞒的责任单位处罚1000元/次,同时对事件的责任人和单位仍按事故处理的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责任部门领导的先进评选及年终效益奖金。
4.10、调查部门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责任认定与处罚决定,根据情况酌情对调查负责人进行100——500元/次处罚。
5、责任处罚管理程序
5.1调查部门对事件的前因后果进行详细的分析、调查。根据以上规定对责任人做出处罚决定。并把处罚决定通知责任部门,调查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填写《处罚单》。
5.2责任部门针对事故造成的后果、损失,分析原因,提出合理预防及整改措施,并由调查部门及时的跟踪调查其整改成效。
5.3分管副总与总经理分别对事件进行评审,并签署意见。
5.4调查部门根据《处罚单》的处罚金额填写《缴款单》,由责任人签字确认后,交财务,由财务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5.5《处罚单》由人事科留档管理;《缴款单》由财务科留存。
6、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后附《处罚单》、《交款单》样本)
第7篇 安全管理中的事故隐患预测
我们在从事烟囱新建、烟囱等防腐工程时,由于施工人员的视野范围仅仅局限于他所操作的小片范围内,因此不能够准确的预测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这个时候时候就需要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作出科学的推断和判断,将可能会存在的问题及时作出预测,为安全完成工程提供保障和依据,同时也是工程安全推进的关键所在。
基本方法:企业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辨识预测方法主要有经验分析法、故障树分析法、事件树分析法、因果分析法、人的可靠性分析法、人机环系统分析法等。在优选方法时,可在初步分析的基础上,采用人机环与事故树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析预测。
这种方法的预测对象是以人为主体的人机环分析预测,能直接分析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条件等直接隐患,同时还能揭示深层次的本质原因,即管理方面的间接隐患。借助故障树分析技术对存在危险的隐患进行定性定量分析,预测隐患导致事故发生的定性定量结论,并得出直接隐患之间的逻辑层次关系。
预测事故类型:这一预测模型主要用于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机械伤害、压力容器爆炸、火灾等事故隐患的定性分析预测。
重大危险源辨识方法:20世纪7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生产中火灾、爆炸、毒物泄漏等重大恶性事故不断发生,预防工业灾害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重视。重大工业事故大体可分两类:一类是可燃性物质泄漏,与空气混合形成可燃性烟云,遇到火源引起火灾或爆炸,或两者一起发生;另一类是大量有毒物质的突然泄漏,在大面积内造成死亡、中毒和环境污染。这些涉及各种化学品的事故,尽管其起因和影响不尽相同,但都有一些共同特征。它们是不受控制的偶然事件,会造成工厂内外大批人员伤亡,或是造成大量的财产损失或环境损害,或者两者兼而有之。其根源是储存设施或使用过程中存在有易燃、易爆或有毒物质。这清楚地说明,造成重大工业事故的可能性既与化学品的固有性质有关,又与设施中实有危险物质的数量有关。防止重大工业事故的第一步是辨识或确认高危险性工业设施(危险源)。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列出了表所示的20种重点控制的危害物质。
根据《塞韦索法令》提出的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1994年,英国已确定了1650个重大危险源,其中200个为一级重大危险源;1985年德国确定了850个重大危险源,其中60%为化工设施,20%为炼油设施,15%为大型易燃气体、易燃液体贮存设施,5%为其他设施。1992年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osha)颁布了“高危险性化学物质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标准,该标准提出了137种易燃、易爆、强反应性及有毒化学物质及其临界量,osha估计符合该标准规定的危险源超过10万个,要求企业在1997年5月26日前必须完成对上述规定的危险源的分析和评价工作。
第8篇 秦皇岛车务段铁路交通相撞事故安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搞好路外安全工作,不断规范路外安全管理,积极妥善处置、处理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有效控制和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铁路运输秩序良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按照部局要求,实现铁路交通(相撞)事故死亡人数逐年减少,提速区段零死亡的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组织,落实职责
1、段成立以段长、党委书记为组长,主管安全副段长为副组长,安全技术科、运输统计科、计划财务科、办公室等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全段路外工作的安排、检查、分析、考核、管理。
日常工作由安全科路外主管人员负责,联系电话:32542。
2、一等站组成以站长、总支书记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运输、客运、货运主任组织员、支部书记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其它车站组成以站长、支部书记为组长,副站长为副组长、班组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3、路外安全工作要纳入常态管理,一等站要纳入安全分析会,二等及以下车站要纳入站务会进行分析。月初要做好安排,月末进行分析总结,对存在的问题要制定措施,指定专人抓好整改。
二、加强路外安全管理工作
1、加强站车秩序管理,有人看守的车站、货场大门,必须建立门禁制度,加强检查,并做好记录;无人看守的车站、货场大门必须按规定加锁,未加锁时,必须专人看守。
2、其它单位能进入车站的通道,由技术科组织,车站牵头与工务、电务、供电等单位签订进出站区大门管理安全协议,明确责任,本着“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大门使用单位进行“挂牌”明示,确保大门定位处于锁闭状态。
3、施工需要临时拆卸护网时,由技术科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并由施工单位派人看守。
4、发现站内护网破损要立即通知工务、公安部门,并登记运统-46;提速区段各站应临时派人看守,超过4小时,通知工务看守,工务、公安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安全。
5、加强站场内闲杂人员清理。车站设《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发现站场内有闲杂人员或接到机车乘务员“护网内有闲杂人员”报告后,要立即通知公安人员和值班站长,赶赴现场清理,并在《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登记;对押运人员要加强教育控制,做好签认登记。
6、有人看守道口,作业人员接到来车通知或发现列车开来,按规定出场作业,认真落实道口作业“十程序”。遇发生危及行车安全的突发情况时,必须“先防护,后处理”。
7、加强站内平过道管理,严格落实站内平过道防护栏杆加锁制度,禁止非工作人员通行,特快及其以上列车通过时,派人监护。
8、站内调车作业经过的道口(平过道)必须派人看守,随时掌握车辆及行人动态,及时疏导并做好防护。接发列车时,车站值班员应于列车通过前及时通知道口看守人员。
9、推进调车作业时,领车人员要精神集中,坚持了望,发现行人、车辆抢越或侵入限界,立即采取停车措施。
10、对开放式站场接发旅客列车时的人工封堵上岗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11、提速区段各站值班干部、指定专人每日各不少于一次对站场封堵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干部、职工检查时段要保持一定间隔,并分别在《站内防护栅栏检查交接登记本》和站长(车间)工作日志内登记。
12、要认真落实《站内路外安全包保责任分工包保图》,按包保分工认真检查,发现行人进入护网或穿越线路时,要立即劝阻,劝阻无效,报告车站公安处理,并在《闲杂人登记清理记录本》记录。
13、每月由车站牵头,组织设备单位、公安部门召开站区联劳协作会,研究站区综合治理方案,对闲杂人易进入的薄弱处所要采取围墙封堵、加高护网、保安看守等措施,划定区域,明确责任。
14、路外主管人员对管内道口、站内围墙、护网、活动栏木、站区通道及路外安全管理状况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存在问题及时协调解决。
第9篇 冷库库房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管理办法
1、 冷库须配备灭火器、消防斧等消防用具,库房人员须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并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具;
2、 发生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拨打火警、医疗急救等报警电话、报警时应当说清楚事故发生地点、燃烧物种类等情况;
3、 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利用现有的一切消防设施阻止火情进一步扩大,以减少损失;
4、 冷库如发生液氨泄露事故,应及时通知机房人员关闭机器及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并疏散人员;
5、 通知专业人员进行堵漏等相关应急措施;
xxxxx公司
年 月 日
第10篇 国家对容易发生伤害事故的冲压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方面有严格要求
冲压安全管理规程
(1985年5月10日 机械工业部[85]机生字60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冲压安全生产的管理,确保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对冲压机械、安全装置和模具的设计与制造,使用与管理等作了规定,各冲压机械的设计制造单位和使用单位,应根据本规程制定实施办法,并 予贯彻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所适用的设备:机械压力机、冷挤压压力机、剪板机、板料折弯压力机。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四条 冲压机械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参照jb3350—83《机械压力机安全技术条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冲压机械的设计、制造和验收,应遵照下列有关标准:
1.jb1829—76《锻压机械通用技术条件》。
2.jb1646—75《开式压力机技术条件》。
3.jb1279—81《闭式单、双点压力机技术条件》。
4.jb1295—77《剪板机技术条件》。
5.jb2936—81《闭式冷挤压压力机技术条件》。
6.jb2257—77《板料折弯压力机技术条件》。
7.其它有关冲压机械的技术条件。
第六条 整机的安全技术要求:
1.床身、滑块、防护罩、安全设施等外露部分,不得有锐利的边缘。
2.外露的飞轮、皮带轮、传动皮带、齿轮等旋转部分,要用防护罩遮住。
3.设备应良好接地,以防触电。
4.设备上应有合适的局部照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设计移动式或固定式。
5.设备,特别是中大型设备上一般要设置安全支柱,以防在模具调整时滑块下滑或误开设备。安全支柱要与设备的主传动控制联锁,其强度应能支承滑块和上模 的重量。
6.高大设备的最高处应设有红色指示灯显示,并涂以黄黑相间的条纹,以防天车误碰。
7.带有气动摩擦离合器或寸动刚性离合器的设备,应标定实际的急停时间。实际的急停时间是指曲轴转到90左右处,接通急停按钮后至滑块完全停止的时间。
第七条 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
(一)床身:
1.床身的强度、刚度必须进行验算和测试。
2.可倾式床身的可倾角度调节和固定机构,必须完全可靠,以防倒落。手动调节和固定位置,一般只允许在设备的侧面。
(二)滑块:
1.封闭高度的调节部分,应设有双向极限限位装置。
2.滑块上不可有过分突出的螺栓、螺母或打料杆,如不得已时,应采用护罩设施。
(三)离合器与制动器:
1.刚性离合器(包括寸动刚性离合器)的转键(包括键钢)或滑锁,应有足够的强度。
2.刚性离合器所配的带式制动器的设计,应按实际制动角度计算强度,并应便于调节。
3.气动摩擦离合器与制动器应有可靠的联锁装置,以防结合的时间过长而引起实际制动角度过大,或相互干扰而引起摩擦片的磨损。
4.寸动刚性离合器所配的制动器的设计,应考虑滑块和上模所引起的制动力矩。
(四)离合器的操纵系统。
1.刚性离合器的操纵凸轮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在单次行程时曲轴停在死点处,其允差为正负5度。
2.刚性离合器在单次行程时,必须有防止连冲的机械式保护装置。
3.寸动离合器在单次行程时,必须有防止连冲的双重电器联锁保护装置。
4.气动摩擦离合器在单次行程时,应保证曲轴停在上死点处,其允差为正5度/负10度。
5.气动摩擦离合器在单次行程时,必须有防止连冲的措施,如采用双联电磁阀等。
(五)离合器的起动机构:
1.手柄直接起动的手柄推(或拉或压)力,左手操作时,不得超过1.5公斤力。右手操作时,不得超过2公斤力。双手柄操作时,每个手柄不得超过1.5公
斤力。
2.起动按钮应不高出按钮盒的表面,急停按钮必须是蘑菇式的。
3.脚踏板起动的踏板的左、右、上各面都应封闭,其伸脚的空间应宽敞,踏板表面应有防滑措施。
4.脚踏板起动的踏板力不可过大,坐着操作时不得超过4公斤力;站着操作时不得超过5公斤力。踏板的向下位移不得超过60毫米。
(六)阶梯、平台和护栏:
1.阶梯要与主传动控制联锁,即在爬梯时,应保证断开主动传控制。
2.阶梯的脚蹬间距推荐为300毫米左右,阶梯的宽度推荐为450毫米左右,阶梯与床身面间的最小距离推荐为180毫米。
3.阶梯的高度超过5米后,在阶梯3米以上部位应设置护身圈。
4.设备的机身顶面高度超过3米时,一般设检修平台及护栏。平台上的铺板应是防滑板,边沿至少翘起40毫米,护栏的高度推荐为1050毫米以上。
(七)所有液压系统、压缩空气系统和电气系统应遵照有关的液压元件、气动元件和电器元件的技术要求,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应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安全装置的技术要求:
(一)冲压机械的安全装置的功能有下列四种类型:
1.在滑块运行期间(或滑块下行程期间),人体的某一部分应不会进入危险区。如固定栅栏式等安全装置。
2.当操作者的双手脱离起动离合器的操纵按钮或操纵手柄后,伸进危险区之前,滑块应能停止下行程或已超过下死点。如双手按钮式、双手柄式,活动栅栏式等
安全装置。
3.在滑块下行程期间,当人体的某一部分进入危险区之前,滑块应能停止或已超过下死点。如光线式、感应式、翻板式等安全装置。
4.在滑块下行程期间,能够把进入危险区的人体某一部分推出来,或能够把进入危险区的操作者手臂拉出来,如推手式、拉手式等安全装置。
(二)安全装置的设计制造技术要求,应遵照《压力机的安全装置结构》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模具的安全技术要求;
1.模具结构须满足下列安全技术要求:
(1)各外露边缘应为圆角。
(2)要使模具搬移和安装方便。
(3)导柱末端不许外露。
(4)要有适相的挡销、顶件器和卸料板等。
(5)尽可能避免操作者的手、手指进入上下模具空间。
2.在设计模具时必须考虑装设机械化装置的位置。
3.顶件器、推件器和各种卸料板等结构必须可靠。
4.每套模具必须有包括下列项目的登记卡:
(1)使用模具的工序。
(2)模具的使用、安装、调整说明。
(3)模具在冲压设备上的安全措施说明。
第三章 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冲压工人,要经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考核合格,取得安全作业证后,才允许独立操作冲压设备。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设备、模具设计人员,模具调整、安装工人要进行安全技术和安全知识教育,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冲压车间劳动条件应达到工业卫生标准:
1.照明要合适,推荐各处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下列数值:地面的垂直照度为20勒克斯;冲压机械工作台面高度的水平照度为60勒克斯。
2.工作环境的噪音应符合国家噪音标准。
第十三条 企业的安技和设备部门必须参加冲压设备的安装,大修后的试运转的验收工作及定期检验工作,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第十四条 对各种冲压机械要进行编号、登记、建立完整的设备档案。
第十五条 模具要逐套检查,以操作者在上下料过程中手不进入上下模具空间为限,将模具分类,分为安全模具和不安全模具,并加不同的标志。
第十六条 在特殊情况下,非使用不安全模具不可时,必须采用合适的、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编写在工艺卡中;采用安全措施的工序,其产量定额要按实际情况
制定,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 工艺卡中应填写所使用模具的安全程度和防止人身事故的具体措施等内容。
第十八条 冲压机械在一般情况下只允许单次行程操作。在以下特殊情况时,才允许连续行程操作:
1.有自动送料装置或机械手操作。
2.采用条料冲压,且手不需要进入上下模具空间时。
3.使用手用工具,操作者的手或手指又没有进入上下模具空间,且在该设备的往复行程一次的过程中能够满足下料的要求时。
4.具有可靠的安全装置,并冲压简单的零件,且在该设备往复一次的过程中能够满足上下料的要求时。
第十九条 对于冲压机械可以连续行程操作的工序,在工艺卡中必须规定有防止人身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条 使用光线式或感应式安全装置时,除了根据其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安装、调整、检查外,还要重点检查下列项目:
1.每道光束的遮光检查或感应幕高度检查。此项检查在每次起动主电动机后都要进行。
2.回程期间,遮光时或手伸入感应幕时不停机功能的检查。
3.遮光或手伸入感应幕停机后的自保功能的检查。
4.安全距离(即光幕或感应幕与模具刃口间的最小距离)的检查。此项检查在每次更换模具后都要进行,并按需要调整好。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要停机检查修理;
1.听到设备有不正常的敲击声。
2.在单次行程操作时,发现有连冲现象。
3.坯料卡死在冲模上,或发现废品。
4.照明熄灭。
5.安全防护装置不正常。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要停机并把脚踏板移到空档处或锁住:
1.暂时离开。
2.发现不正常。
3.由于停电而电动机停止运转。
4.清理模具。
第二十三条 只有确认离合器在工作的分离位置时,才可接通设备的主电动机,但是仍不允许任何人和操作者靠近冲模,以防设备发生偶然冲击,造成事故。
第二十四条 带有安全支柱的设备,一定要放上安全支柱。工作完毕后,待设备完全停止,将安全支柱支在滑块与工作
台之间,以防滑块下滑。不带安全支柱的
设备应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以防滑块下滑伤人。
第二十五条 不允许用吊车将模具甩进工作台面上;模具校准后,将设备的滑块移至下死点,并调整好封闭高度;装紧凸模和凹模,并注意只能用木锤敲击锻钢
或铸钢件,还应注意导柱末端不能外露。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建立各种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1.冲压机械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交接班制度。
3.岗位责任制度。
4.设备、模具、安全装置的维护保养制度。
5.设备和人身事故的登记、报告制度。
第11篇 地铁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分析及防治管理
一、 城市地铁施工事故概述
近几年来,随着全国地铁建设规模逐步增大,地铁施工事故分别在上海、北京、广州、深圳、南京等城市时有发生。据相关人员初步统计:从2001年至2006年,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共发生24起地铁施工事故(如表1)。其中以上海地铁4号线和广州海珠城基坑施工,导致房屋变形坍塌的社会
负面影响较大(如图1)。
图1 上海地铁4号线事故导致房屋变形坍塌
二、 地铁事故分析
事故主要由于施工技术和安全防护不当原因造成,造成事故由于施工技术原因有16起占66.6%,其中主要是由于地下水的防止不当或不可预见等原因造成事故。
安全防护原因有8起,占33.4%,其中主要是由于机械原因(如龙门吊等)造成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分析如表2。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因为地铁施工对地质环境造成的扰动而发生坍塌事故的占63%,这主要是由于受到地铁工程的特殊性的影响,施工过程的控制措施不当所引发的。
地铁工程的特殊性:
地铁工程具有投资大、施工周期长、施工项目多、施工场所隐蔽、施工技术复杂、岩土工程的不确定性等不可预见风险因素多和对社会环境影响大等特点,属于高风险工程。地铁施工可能会对施工影响区内环境,如地面建筑物、道路、地下构筑物及地下管网等的安全造成影响和破坏。
1.地铁施工面临的“四大环境”。即“地表建(构)筑物环境、地下管线环境、地下水环境、地层覆盖环境”均存在不明确性。
2.地铁工程的隐蔽性、施工复杂性、地层条件和周围环境的不确定性突出,这也加大了施工技术的难度和建设的风险性,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3.施工作业区域环境影响:地铁隧道内存在粉尘、噪声、有害气体、高温、潮湿等不良环境因素;另外,风、水、电、机械设备、原材料、建筑垃圾和运输车辆与施工人员争空间。
4。人为的不安全因素影响:根据目前地铁隧道施工工艺、施工技术和施工条件限制, 作业人员一年四季、白天黑夜都在狭小的洞室中从事单调、艰苦、危险的重复劳动。同时承受噪声、有害气体、高温等不良环境的影响,身心健康长期受到压抑,自我安全防卫能力很容易降低。
三、地铁工程施工重大危险源分析
地铁施工重大危险源主要有如下五点:
(1)盾构法的重大危险源:掌子面支撑。
危害表现:开仓时掌子面失稳导致相邻建(构)筑或地表变形严重或产生喷涌。
盾构施工过程中若遇“人头石” 即大粒径卵石和漂石处理难。只能通过盾构打开土仓,进行人工破碎,易产生掌子面失稳坍塌事故。
盾构机行走姿态控制难度高。由于地层砂卵石直径大、含量高,且地层较软弱,盾构掘进极易造成跑偏,而纠偏时又易产生建筑空隙引起地面正常沉降,甚至产生塌陷事故。
地下水压大。由于地下水位高,砂夹卵石层透水性强且含有大量细砂,如处理不当隧道内易产生喷涌灾害性事故。(例南京市地铁遭受水淹事故)
盾构法施工安全隐患
用盾构法修建隧道,它引起地层位移的主要原因是施工过程中的地层损失、地层原始应力状态的改变、土体固结及土体的蠕变效应、衬砌结构的变形等。因此,能否有效控制地层位移(主要为地面沉降)是盾构隧道施工成败的关键之一。
盾构法施工导致安全隐患主要表现在地面沉降。地面沉降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类:
第一类:正常沉降
沉降原因:主要是施工现场的客观条件,如地质条件或盾构施工工艺的选择。
第二类:非正常沉降
沉降原因:主要是施工中盾构操作失误而引起的,如盾构操作过程中各类参数设置错误、超挖、注浆不及时。
第三类:灾害性沉降
沉降原因:施工中盾构开挖面有突发性急剧流动,甚至暴发性崩塌,使地面塌陷。主要原因是遇到地下水压大或透水性强的颗粒状土体不良地质条件。
引起地面沉降的因素主要有:
(1)主观因素:它同施工人员的工作态度、技术水平等因素有联系,具体体现在:
a.盾构严重超(欠)挖引起地面沉降,
b.盾构机推进时,推进参数匹配不合理,
c.盾构同步注浆不足,
d.由于地层砂卵石直径大、含量高,且地层较软弱,盾构掘进极易造成跑偏,
e.较长时间盾构停止推进,因千斤顶漏油而导致盾构后退。
(2)客观因素:
a.盾构的选型
b.由于注浆材料本身体积的收缩,产生“建筑空隙”
c.盾壳移动对地层的摩擦和剪切,造成对土体的扰动
d.在土压力的作用下,隧道衬砌的椭圆度变形也会引起沉降。
盾构施工控制重点
(1)盾构机拆、装、运(起重吊装、道路运输应有专项方案)
(2)盾构机进出洞门(反力架的强度、盾构机自身的旋转、加固区的加固强度)
(3)起重作业(工作井口处管片泥土的垂直运输,上下交叉作业)
(4)洞内轨道运输(人员与车辆分道并进行隔离、洞内二次注浆人员防护)
(5)管片拼装(联接螺栓是否上紧)
(6)10kv高压线(防触电)
(7)盾构机穿越地下障碍物(高层或重要建筑、构筑物、煤气、水、电、通讯等管网)
(8)盾尾注浆压力及量的控制(防止地面凸凹)
(9)施工通道的设置
(10)门吊运转作业
(11)洞内动火管理
(2)矿山法的重大危险源:衬砌支护。
危害表现:相邻建(构)筑或地表变形严重或围岩坍塌或地下涌水。
矿山法施工安全隐患
矿山法施工安全隐患主要表现以下六种类型:
第一类:地下涌水
主要原因:地下水位高,地下水压力大。
第二类:隧道开挖时冒顶片帮
主要原因:地层结构松散、含软弱砂夹层等不良地质状况。
第三类:地表沉陷和相邻建筑物变形
主要原因:衬砌背后的建筑空隙填充不密实等因素。
第四类:支护结构失效
主要原因:设计方案考虑不周,支护结构选型或支设不当。
第五类:隧道通风不足导致中毒窒息
主要原因:通风设备选型不当,通风管路堵塞、破损。
第六类:触电事故等其它因素
主要原因:未使用安全电压,漏电保护设置不当。
(3)明挖法的重大危险源:深基坑。
危害表现:相邻建(构)筑变形或基坑壁坍塌。
(4)明挖车站施工的重大危险源:高大模板
危害表现:支模架失稳坍塌造成群死群伤。
(5)起重设备:塔吊或龙门吊
危害表现:塔吊折臂或倒塔,龙门吊倾斜事故。
四、地铁工程风险规避措施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完善有专业针对性的专项施工安全管理办法;按照工程在地政府现行的《建筑工程深基坑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施工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对地铁施工的深基坑、高(大)模板、起重机械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同时,还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制度和标准:
1.建立和实行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这种风险管理包括辨识分析、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内容涉及探明风险源、分析风险因素、根据事故发生可能性和影响大小评估工程风险等级,以及建立监测系统,采取预防措施规避或转移风险等。
2.制定《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借鉴建筑工地的深基坑管理办法,进行暗挖工程施工方案评估,加强安全监测。同时,积极构建专家参与的中介安全服务平台,充分发挥社会安全中介机构或专家的力量,按照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施工单位对暗挖工程重大危险源部位施工时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邀请专家对方案进行咨询评估。同时,必须加强对地铁施工现场沿线道路及相邻建(构)筑物的安全监测。通过该规定的实施,从制度的建立来保障地铁工程的安全施工。
3.编制企业《地铁工程暗挖施工安全技术标准》。鉴于当前尚无国家性的关于地铁暗挖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可借鉴北京、上海、沈阳等地的地铁工程安全管理的有益做法,根据工程的水文地质情况、建筑物的基础形式、沿线的地下管网分布情况以及明挖、暗挖施工工艺方法等,建立和完善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的企业标准,为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4.充分发挥社会技术资源。与工程所在地地铁工程施工安全专家组保持联系,针对地铁工程施工专业性强,施工难度大,危险源隐蔽的特点,可聘请在地铁设计、施工、监理领域有丰富经验的专家作为专家组成员,参加地铁工程施工安全重大技术方案的会审和论证,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参加地铁施工重大危险点源抽查和专项整治活动,进而起到地铁施工安全管理的专家库作用。
5.在地铁施工工地安装安全风险远程监控系统。在所有的地铁施工工地尤其是在各风险点都安装摄像头,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对工地进行24小时监控,并设立四级风险警报,一旦发现问题,信息会立刻反馈到控制平台,便于及时有效发现安全隐患。项目经理部、子(分)公司或集团公司,通过网络实行远程监控。若地铁施工工地围档不规范对交通造成影响、施工组织不当、施工存在安全隐患、工地发生事故或者在工地发生治安事件,相关管理人员在办公室内就可以实时掌握现场情况,能够立即要求施工单位采取措施整改解决。
6.制定《地铁工程施工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制定行之有效的应急救援预案,做到超前预想,提前防范;发生事故,可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地挽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同时,可成立常设的抢险专家组,并定期组织演练。
地鐵施工的五條原則﹕
一是建立一系列的安全規章制度﹐強化各級安全管理職責﹐明確各級安全管理的責任。
二是實施重要技術方案業主審批制﹐未經論證﹑審批的方案不得開工﹐並在安全措施上加大投入﹐進一步提升設計對安全的把關。
三是加強對地鐵施工及周邊建筑物監測﹐對管網的監測數據進行動態控制﹐建立動態數據控制網絡。
四是嚴格實施風險源控制﹐加大對風險源的投入和控制力度﹔健全風險源管理制度﹐將地鐵二號線所有的風險源進行梳理並制定相應的預案和措施﹐實施動態的安全管理檢查﹔進一步明確業主﹑設計﹑監理﹑施工在安全管理方面的責任。
五是對發生事故的責任弄清查明﹐用行政和經濟的措施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進一步提高對施工方在安全管理方面考核的比重﹐對于施工方造成的事故嚴肅查處。
稳定降水作业是地铁施工安全的重要保证,应针对供电线路易发突然停电事故的实际情况,配备备用发电机,确保停电后能够立即启动自备发电机,恢复降水施工。
地铁施工过程中对线路及沿线两侧建筑物倾斜和沉降、道路及各种管
线沉降、土体位移、水位变化、桥梁墩台位移、隧道收敛及拱顶下沉等进行及时的监测、分析和信息反馈,
第12篇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第九条 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
第十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办法》(中油办字〔2006〕375号)执行。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中油办字〔2007〕315号)执行。
第四章 事 故 应 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集团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事 故 调 查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政府委托企业调查的事故,企业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章 事 故 处 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企业分管业务领导、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企业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同时废止。
第13篇 现场安全管理事故处理管理规定
为强化并规范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规范并统一各类事故的处理程序及标准,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规定由以下五部分组成:
一:安全管理总体方针
二: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三:安全管理奖罚细则
四:事故处理程序及具体规定
五:其他条款
一:安全管理总体方针
1.1全体员工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绝大部分与职业有关的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观念,克服一切侥幸心理,杜绝冒险蛮干的做法。
1.2坚持每周一安全例会制度,总结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对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对控制措施进行交底,针对性布置安全注意事项,并做好安全例会记录。
1.3各项目专、兼职安全员必须坚持每日现场安全巡回检查,加强预防、预控,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安排人力、物力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1.4对新入场人员要组织进行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安全教育要登记,建立安全教育台帐。
1.5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领导责任);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经理(或施工队长)共同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二责任人(直接管理责任);相关技术及其他管理人员作为项目安全生产的次要责任人(共同管理责任)。
二:现场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2.1各项目部编制的施工方案或施工措施中,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无交底班组(岗位)有权拒绝施工,交底后班组(岗位)相关人员签字,项目部留存一份,班组一份,一个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开工无交底、无签字,由施工技术人员和安全员承担一切相关责任。
2.2各施工队及班组在施工前必须按厂方规定办理动火施工许可证、动土许施工可证、停、送电施工许可证、进入容器施工许可证等,需要的各种票证未办理好前不准施工。在禁火区内吸烟者按厂方规定处罚外,项目部对责任人加倍处罚,造成影响或发生事故的,责任人交有关部门处理。
2.3进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设备或容器内作业前,必须做到:(1)、申请并得到批准;(2)、进行隔离;(3)、进行置换通风;(4)、定时进行气体分析;(5)、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品;(6)、容器外有人监护,(7)、监护人必须坚守岗位;(8)、有抢救后备措施。
2.4工程开工前,严格按施工总平面图要求搭设生产生活设施,敷设管线、电线等;材料、设备、机具摆放整齐有序,实施定置管理,分区标识,做到物流有序。
2.5各种洞口边沿、楼面、屋面、框架周边、斜道两侧边、管廊边、新安装的钢平台、尚未安装扶手的楼梯外侧等处,都必须设防护设施进行防护。
2.6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如;设备吊装、脚手架搭、拆,配合试车、吹扫等,必须设置警戒区,设专人监护。
2.7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设施,安全防护用品应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随意损坏或挪作它用。
2.8登高作业(含2米)必须使用经确认完好的安全带,安全带应高挂低用,并系挂在牢固处,防止高处施工人员意外坠落。高处作业时禁止上、下抛扔各种物件,以防造成人员伤害或损坏物件。
2.9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系牢帽带,穿好工作服和佩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2.10禁止在班前班中饮酒,饮酒者一律不准进入施工现场,重要岗位影响工作者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2.11起重不准违反“十不吊”即:1)吊物上站人或有浮放物不吊;2)超负荷不吊;3)信号不明、重量不清、光线暗淡不吊;4)爆炸性物件没有安全防护措施不吊;5)六级以上大风及暴雨、大雾天气不吊;6)钢丝绳不合格或捆绑不牢不吊;7)埋在地下的物件不吊;8)歪拉斜挂不吊;9)棱角、刃角无防护措施不吊;10)起重设备安全装置失灵不吊。
2.12各种压力气瓶必须分别存放,其安全附件必须完好,并搭设棚架,防止暴晒和雨淋。不同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氧气瓶与乙炔气瓶与明火的距离必须保持7米以外,乙炔气瓶必须垂直摆放。
2.13现场施工使用梯子,必须设专人监护或在梯子上端固定牢固,不准两人同在一个梯子上工作。
2.14使用角向磨光机打磨物件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有机玻璃防护面罩或有机玻璃防护眼镜,保护面部和眼睛不受伤害。
2.15吊装过程中如因故暂停,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加强现场警戒,尽快排除故障,不得使工件长时间处于悬吊状态。
2.16钻孔时应扣好衣扣,扎紧袖口,严禁戴手套。小工件钻孔时用卡具固定,不得手握工件施钻.
2.17针对施工队及班组存在的事故隐患,专、兼职安全员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不按期整改者立即停工整顿。
2.18不服从安全管理,殴打辱骂安全管理人员的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情节严重者责令离开现场或交有关部门处理。
2.19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应设置醒目、便于识别的安全警示牌,未设置警示牌,发生关联事故的由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等承担责任。
2.20非专业电工不得从事电气作业,电器故障应由专业电工排除,其他人员严禁乱接乱拆各种电器、电源等。
2.21现场配电必须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的要求,配电箱(开关箱)必须购置合格产品,分配电箱和开关箱内必须装漏电保护器,必须有防雨防尘措施,箱内闸具必须完好无损,空压机等类似设备必须一机一闸。
2.22现场电缆应采取埋地或架空敷设,严禁随地拖拉或架设在树木、钢脚手架和钢结构处,电缆线路如埋入地下通过马路处应加设钢管保护。
2.23移动式电器设备,如电焊机、切管机、坡口机、砂轮机等设备前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并定期和不定期由专业电工进行检查是否灵活有效,以免发生漏电造成的伤害。
三:安全管理奖罚细则
3.1对违章指挥的处罚(所有处罚均针对直接责任人)
3.1.1指派没有受过安全教育的人员上岗作业;每一次处罚50元。
3.1.2没有施工方案或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就组织、指挥施工;每一次处罚50元。
3.1.3对必须经过检查验收的设施(如脚手架、洞口临边防护、施工用电设施、井、门架等)。未经检查验收或检验不合格就同意投入使用;每一次处罚50元。
3.1.4现场发现重大险情,不立即采取措施撤离作业人员,仍继续指挥施工;每一次处罚200元
3.1.5安排患有职业禁忌症的人员从事所禁忌的作业;每一次处罚100元。
3.1.6违反施工方案、安全规程、工艺标准,强令工人超载、超速、超压运行机械设备;每一次处罚200元。
3.1.7指派员工从事与生产无关或与与其岗位技能不符的作业;每一次处罚50元。
3.1.8不执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没有办理施工(作业)许可证就擅自指令进行施工(如动火、动土、吊装、拆除、进入设备容器内作业等);每一次处罚200元。
3.1.9发现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行为不制止,默许其继续作业;每一次处罚50元。
3.1.10不认真审查就批准施工方案;每一次处罚50元。
3.1.11发生较大事故(较大事故是指事故的直接损失累加超过5000元的事故)后指使破坏现场,弄虚作假、延误抢救或不及时上报,每一次处罚500元。
3.2对违章作业的处罚
高处作业:
3.2.1高处作业不系挂安全带者;每一次处罚20元。
3.2.2在无防护的洞口、临边休息与作业;每一次处罚20元。
3.2.3安全带低挂高用、系挂不牢靠者;每一次处罚20元。
3.2.4从高处向下抛掷工具、材料、废弃物且未经批准的,每一次处罚50元。
3.2.5使用不合格的梯子、马橙登高,梯子未固定或无人监护;每一次处罚20元。
3.2.6穿硬底、高跟、易滑鞋登高作业;每一次处罚20元。
3.2.7在高处作业面打闹、睡觉或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每一次处罚50元。
3.2.8在洞口、临边堆放物料。每一次处罚20元。
施工用电
3.2.9在没有任何绝缘防护和监护情况下从事带电作业;每一次处罚50元。
3.2.10在潮湿场所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作业;每一次处罚20元。
3.2.11私自接电或任意加大熔丝。每一次处罚20元。
施工机械
3.2.12未经许可擅自动用他人的机械、设备(或专用机械、设备);每一次处罚50元。
3.2.13开、停机不接规定给信号或无视安全标识擅自开、停机器;每一次处罚50元。
3.2.14使用有缺陷的工具、机具作业且极有可能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每一次处罚20元。
施工动火
3.2.15在禁火区内没有办理动火证就进行施工动火;每一次处罚100元。
3.2.16在带压、带电和装过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设备、容器、管道上施焊;每一次处罚200元。
3.2.17在禁止烟火的地方吸烟和使用明火;每一次处罚100元。
3.2.18冬季施工时采用火烤的方法对氧气瓶、乙炔瓶解冻;每一次处罚100元。
3.2.19在易燃易爆物上方施焊没有采取隔离防火措施;每一次处罚100元。
3.2.20氧气瓶、乙炔瓶与明火距离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每一次处罚20元。
个人防护
3.2.2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配戴不规范;每一次处罚20元。
3.2.22在现场光膀、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每一次处罚20元。
3.2.23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在有毒物质浓度较高的场所作业、喷砂作业等)不戴防护面罩(口罩),每一次处罚20元。
3.2.24从事有飞溅物的工作(如铁屑、木屑、粉尘、火花、泥浆等)不戴护目镜。每一次处罚20元。
起重吊装
3.2.25吊车臂杆和吊物下方行走、停留或作业;每一次处罚20元。
3.2.26在信号不明、重量不清、光线暗淡情况下从事起吊作业;每一次处罚20元。
3.2.27吊物上有人或放有活动的物件时开车起吊;每一次处罚100元。
3.2.28吊绳、附件、吊物捆绑不牢;每一次处罚50元。
3.2.29吊、夹、索具不符合安全规定;每一次处罚20元。
3.2.30在六级以上强风、雷雨和大雾天气从事起重吊装作业;每一次处罚50元。
其它
3.2.31酒后上岗;每一次处罚50元。
3.2.32施工现场打闹、奔跑或无视警告标志进入非作业场所;每一次处罚20元。
3.2.33未经现场安全教育就进入施工现场;每一次处罚20元。
3.2.34不服从管理,打骂安全管理人员或阻挠、妨碍执法检查;每一次处罚100元。
3.2.35担负安全监护的人员擅自离开监护岗位;每一次处罚50元。
3.2.36不按规定搬运、装卸、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有毒有害物品;每一次处罚50元。
3.2.37试压时站在视镜正面;每一次处罚20元。
3.2.38擅自拆除、移动或毁坏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消防器材;每一次处罚50元。
3.2.39在没有申请和得到批准,没有按规定进行气体分析和安全确认,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进入容器、设备、阴井、深坑或其它潮湿、通风不良的场所作业;每一次处罚50元。
3.2.40随意破坏、拆除、打开、关闭机器设备、管道的指示仪表、安全阀等。每一次处罚100元。
3.2.41大中型设备吊装、脚手架搭拆、试压、试车及有危险情况,没有设置警戒标志的,每一次处罚20元。
3.2.42其它未述及的违章现象处罚标准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3.3对连续违章的处罚
3.3.1连续违章是指某人在施工中15天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的违章现象。
3.3.2连续违章的按规定对违章者加倍处罚。
3.3.3连续3次违章的人员将被勒令停工并作出深刻检查,违章情节严重的将被逐出施工现场,并扣发其出勤期间500元/月生活费以外的所有工资。
3.4对安全工作成效良好的施工队、个人及管理人员的奖励
3.4.1每一项目至结束时如未发生严重安全事故,项目部可评定安全生产先进施工队、先进班组和先进个人,先进施工队和班组的名额均为1个(施工队和班组数量在1个以下的不进行该项评定),先进个人的名额可为3个及以下;奖励金额的范围分别为:1000~2500元、500~1000元、200~400元之间。具体奖励数额由项目经理根据项目经营情况确定。
3.4.2每一项目至结束时安全事故损失总额在5000元以内,对项目部相关管理人员可以发放安全管理专项奖,具体奖励数额为项目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的月份个人安全津贴的总和。
3.4.3安全津贴的出处为原个人工资总额,安全津贴的标准为:
项目经理 500元/月
施工经理 400元/月
工程部主任、施工队长、安全员 300元/月
技术人员(独立工作的) 100元/月
四:事故处理程序及具体规定
4.1事故处理基本原则
4.1.1对所有安全事故(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发生的)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
4.1.2在安全生产方面员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享有权利:
1.享受伤亡求偿权
2.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
3.安全管理的建议、申诉权
4.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权
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
应尽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2.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3.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4.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4.1.3对所有事故的处理将坚持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违章作业、不尽义务的情况下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事故受害者如果是事故责任人,则受害人将不能充分享有相应权利,其本人要按规定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被伤害的,责任人必须按规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4.1.4所有安全事故处理采用分类管理的办法
事故类别分为:
一、单纯人身伤害事故
二、单纯财产损失事故(如火灾、设备事故等)
三、复合事故
按责任性质划分的事故级别为:
a级:较难预料及避免、责任人责任显著轻微、无明显违章现象发生情况下产生的事故。
b级:责任人违章作业或麻痹大意导致的事故。
c级:责任人恶意违章、拒不听从有关人员劝阻和制止野蛮施工导致的事故。
具体事故性质的级别划分由项目部有关管理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客观确定。
4.2事故处理程序及标准
4.2.1发生事故后项目部应首先积极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及时上报并确定事故类别及级别。
4.2.2发生预计损失额在2000~5000元之间的各类事故后,项目部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经过及初步认定的原因、处理意见等报公司;发生预计损失额在5000~20000元之间的各类事故后,项目部应在12小时内按上述要求上报公司;发生预计损失额在20000元以上的各类事故后,项目部应即时按上述要求上报公司;事故处理方案经公司批准后予以执行。
4.2.3医疗费的报销及各项损失的承担:
所有工伤事故的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工伤必需的且得到项目部认可的医疗费)前期由项目部全额报销。
在各级事故的处理中对责任人进行处罚时按以下标准:
a级事故对责任人以事故直接损失的5%及以下进行处罚;
b级事故对责任人以事故直接损失的15%进行处罚;
c级事故对责任人以事故直接损失的25%~35%进行处罚,最终处罚比例由项目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多个责任人的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共同承担上述处罚,罚款从工资或奖金中扣除。
4.2.4无残疾情况下养伤期间的误工费、生活费及看护费补助标准:
a级事故(受伤者为责任人)对伤者按100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
b级事故(受伤者为责任人)对伤者按80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
c级事故(受伤者为责任人)对伤者按500元/月的标准进行补助;
受伤者无责任的按其工资标准的70%进行补助,按此比例计算低于a级标准的按a级标准执行。
补助时间累计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需延长的需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上述补助费支出计入事故直接损失的总额内。
4.2.5有残疾情况下残疾补助标准的确定:
4.2.5.1双方协商确定;
4.2.5.2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总的补助标准后,根据责任大小责任人应自行承担补助额的比例如下:
a级事故(受伤者为责任人):责任人按补助总额的5%及以下承担;
b级事故(受伤者为责任人):责任人按补助总额的15%承担;
c级事故(受伤者为责任人):责任人按补助总额的25%~35%承担;
上述承担比例从项目部提供给伤者的补助额中直接扣除。
受伤者无责任的其本人不承担上述损失。
上述补助费支出同样计入事故直接损失的总额内。
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责任人也必须按上述比例承担费用,以上描述是责任人做出的法律承诺。
4.2.6发生事故后对相关管理人员的处罚规定如下:
4.2.6.1所有类型事故管理人员均按相应标准接受处罚。
4.2.6.2发生2000以上至5000元损失的安全事故,相关管理人员当月的安全津贴扣除50%。
4.2.6.3发生5000元以上至20000元损失的安全事故,相关管理人员当月的安全津贴全部扣除。
4.2.6.4发生20000元以上至50000元损失的安全事故,相关管理人员连续2个月的安全津贴全部扣除。
4.2.6.5发生50000元以上损失的安全事故,相关管理人员连续5个月的安全津贴全部扣除。
五:其他条款
5.1工作场所以外及非工作原因发生的任何事故与项目部(或公司)无关,均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所有损失。
5.2出于人道的考虑项目部(或公司)可对5.1项中所述事故的受害人进行帮助,但帮助的方式、补助金额的多少、补助兑现的时间均由公司自由决定,任何人或任何组织均无权干涉。
5.3任何员工进入现场时都必须如实向项目部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以及有无职业禁忌症及重大疾病等情况,患有职业禁忌症及重大疾病的人员不得上岗,未履行告知义务,隐瞒病情而上岗的,个人必须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的责任。
5.4外包队的事故处理按分包合同执行。
5.5任何进入施工现场的员工或班组对上述管理规定签字认可后均表示其支持和服从该规定,规定中有关个人承担责任的条款视作签字者对项目部作出的法律及道义上的郑重承诺。
5.6规定中有关单位责任的条款视作项目部对所有员工的郑重承诺,在处理所有事故的过程中项目部将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和规定办事,切实做到公开、公正,全面维护每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14篇 采掘工作面顶板管理及预防冒顶事故安全措施
1、根据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措施。
2、掘进巷道加强维修工作,保证巷道畅通安全。支护材料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护间距保持在0.8--1.0m,认真搞好背帮接顶。
3、认真搞好敲帮问顶,及时处理松脱危岩。
4、巷道交叉口必须架设台棚支护,台棚支护间距不得超过0.6m,并认真搞好背帮接顶。
5、回采工作面必须按规定支护,及时回柱放顶。
6、回采工作面必须有备用支护材料,安全出口高度符合规程规定,上下安全出口联接巷20m必须加固支护。回柱时必须 有专人观查顶板。回采工作面不准分段回柱,只能按由下而上、由里向外进行回柱。回柱人员不能站在无支护的顶板下面操作。
7、回采工作面保持煤壁、支护直,及时架设木垛及密集支柱。加快回采工作面的推进速度,按正规循环作业。
8、加强安全巡回检查,认真搞好敲帮问顶。
9、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支护工程质量。
10、回采工作面只能实行两采一准制工作制度。
第15篇 安全事故管理
加强安全事故管理,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规范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防范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司安全生产的重要工作。安全事故管理应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赋予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本单位因失职、渎职及其他违章行为所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根据施工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一般死亡事故、较大死亡事故、重大死亡事故、特别重大死亡事故六个等级。
(一)轻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发生轻伤的事故。轻伤是指造成人员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人员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未达到重伤伤害。
(二)重伤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但无死亡的事故。重伤是指造成人员肢体残废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存在长期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三)一般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较大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五)重大死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六)特别重大死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的报告程序
(一)发生轻伤及重伤事故时,事故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应立即将事故情况报告至项目部安监站,安监站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填写相关报表,于24小时内上报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二)发生一般及以上死亡事故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项目部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应向公司安全科、建设单位、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三)报告事故应填写“事故快报”,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应及时补报。
(五)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和个人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事故的调查及处理程序
(一)所有事故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处理、结案。
(二)对于轻伤和重伤事故,项目部按程序自行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在30天内报公司工程部安全科审批结案。
(三)死亡事故必须由公司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及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在30天内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公司主管领导核准,后报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理结案。
(四)项目部无论员工或分承包方人员发生事故,在事发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结案后,除接受集团公司的相关处理外,公司还按《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及经济处罚标准》和集团公司《员工手册》有关规定,对项目部和责任者进行处理。
(五)项目部发生安全事故后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在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造成事故损失进一步扩大,事故调查中擅离职守、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擅自处理或包庇事故责任者的责任人员,公司将视其情节,在《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及经济处罚标准》和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基础上从重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安全事故的经济处罚,在通报文件下发之日起30日内上缴公司财务部,逾期不缴,按公司财务部《财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事故统计
按月填报“中冶集团施工企业伤亡事故月报表”,并于当月23日上报至公司工程部安全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