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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一般项目安全检查评定办法(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15 16:58:06 查看人数:36

安全管理一般项目安全检查评定办法

第1篇 安全管理一般项目安全检查评定办法

安全管理一般项目安全检查评定的规定

1、分包单位安全管理

1)总包单位应对承揽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的审查;

2)当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3)分包单位应按规定建立安全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员。

2、持证上岗

1)从事建筑施工的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2)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

1)当施工现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报告;

2)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3)应依法为施工作业人员办理保险。

4、安全标志

1)施工现场入口处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施工现场应绘制安全标志布置图;

3)应根据工程部位和现场设施的变化,调整安全标志牌设置;

4)施工现场应设置重大危险源公示牌。

第2篇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

各项目部: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预防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人身安全、社会安定和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结合指挥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各项目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从严管理,全程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实行严格的全过程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民爆物品的丢失、被盗和其它意外情况的发生。

第二条 项目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目标是:杜绝责任爆炸事故,杜绝爆炸物品丢失,确保爆炸物品管理、使用绝对安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指挥部及所属项目部的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安全委员会管理。

第四条 指挥部安委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将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工作纳入到安全生产工作之中,做到与施工生产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2、全面督促检查民用爆炸物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情况及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指导项目部编制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制度及安全措施。

4、召开安全委员会会议,研究部署防爆工作,总结先进经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表彰防爆安全先进单位和个人。

5、对管理工作不到位的项目领导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项目部第一管理者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道部《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保障民用爆炸物品管理体系完善,全面掌握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状况。

2、将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与本项目的施工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3、为民爆物品的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负责制,组织开展安全大检查,查处违章违纪,监督整改存在的隐患。

5、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

第六条 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管理职责

1、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的宣传和教育,组织员工学习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参与仓库选址、建设及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许可证的申请工作,并按规范要求做好配套的安全管理工作。

3、定期或不定期检查采购、运输、库管、领料、现场管理、使用、退料等全过程的规章制度、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发现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整改,重大问题要向上一级安质部门及公安部门报告。

4、组织对相关安全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完好有效。

5、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措施和管理档案。

第七条 相关部门职责

1、技术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制定施爆方案,预算当天(当班)使用民爆物品的数量。

2、物设部门:负责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供应和帐物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库

第八条 项目部根据施工生产需要使用的民爆物品种类、单位时间可能使用的最大数量、施爆方案等因素确定库容量,报请当地公安部门,并与公安部门共同确定仓库地点、建库方案。仓库选址和建设、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小型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安全标准》(gb15745-95)的要求。

第九条 民爆物品仓库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准使用。

第四章 购买、运输

第十条 项目部必须在取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核发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准购买和运输。

第十一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时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运输,并做到“三固定”、“六不准”、“一齐全”。

三固定:固定车辆、固定驾驶员(有经验的驾驶员)、固定押运员。

六不准:不准饮酒,不准超载超高,途中不准超车,不准高速行驶,不准随意停车,不准捎、买、带其它物品。

一齐全:车辆标志、灭火器材、遮盖、防火罩等器具齐全。

第十二条 出车前驾驶员和押运员都要仔细检查车辆,确认良好后方可出车。

第十三条 在中途食宿,须与所在地公安部门取得联系,派人看守,停车后、开车前都要进行认真检查。

第十四条 民爆物品运行至目的地后,要实行卸车交接,仔细清点,严禁信任交接,入库后要堆码核对。在交接清单上押运员、材料员、库管员要签字。如有差错立即追查清楚,重大问题要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章 储存

第十五条 民爆物品仓库的库房、围墙、大门、排水设施要完整良好,库区围墙内不得种植超过一米高度的植物,库房四周2米范围内不得有小树、杂草和种植任何植物。

第十六条 库区内安装的安全设施(避雷针、通迅器材、消防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状态良好,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十七条 库房内要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杂物(包括空药箱、纸盒等其它物品)。

第十八条 民爆物品仓库必须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保管、双把锁(匙)、双本帐、双人发货、双人领用),库房门钥匙严禁带出库区,严禁一人掌管两把钥匙。

第十九条 库房内炸药、雷管堆放必须平稳牢固,地面铺垫高20厘米左右的方木或垫板,箱装爆炸物品标志向外,并留出适当的通道和墙距、垛距。便于查看核对、通风、防潮、降温,炸药高度不得超过5箱,雷管高度不得超过4箱。

第二十条 变质和过期失效的爆破器材,应及时清理出库,予以销毁。在销毁前要登记造册,提出实施方案,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在公安机关指定的适当地点和方式妥善销毁。

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必须做到:

1、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库区、房。

2、禁止在库区、房内会客留宿。

3、禁止在库区、房内吸烟和使用明火照明、取暖、烧水、烧饭。

4、禁止不同性质的爆炸物品混存一库。

5、禁止超过公安部门规定的储存数量。

6、禁止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穿铁钉鞋入库。

7、禁止在库内加工炮头。

8、禁止擅自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保管、存放爆炸物品。

9、禁止在库区内搞副业或饲养家禽。

10、禁止仓库管理人员擅离职守。

11、禁止单位和个人私拿、私用、私藏、赠送、转让、转卖、转借和非法购买爆炸物品。

12、禁止使用爆炸物品从事非生产活动。

13、禁止在库区附近放牧、烧荒、打猎。

14、禁止带火种进入库房。

第六章 领、用、退

第二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领发和使用,必须按照“认真计划,定人审核,双人领取,专人验收,分用记帐,剩余退库,加强监督,有事汇报”的原则进行。

1、根据当天需用爆炸物品的数量,填写一式二份《领料单》,由爆破负责人审核,经项目部负责人批准后,由指定爆破人员凭单向库房领料。

2、领取(退库)爆炸品时,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必须使用专用工具,炸药、雷管、导火索分开,途中谨防丢失,前后两人要保持10米以上距离。

3、库房发现审批手续不符,领取数字涂改,非指定的职工领料,单人领取,没有安全领取工具等情况时,不准发料。

4、民用爆炸物品领到施工现场后,应有爆破负责人与领料人、监炮员当面对照领料单,核实数量。

5、加工药包、测试雷管、雷管与导火索连接时,必须在安全的地方使用专用安全工具进行。

第二十三条 加工好的起爆药包必须当日用完,禁止存放在库房内;剩余的民用爆炸物品不论多少,必须在当天最后一批炮放完后退回药库,不得以任何借口把民用爆炸物品存放现场过夜,更不得拿回家中或宿舍。在退料时,应填写一式二份《退料单》,由爆破负责人核准,监炮员在场,交指定人员凭单向药库退料,退料人应将收料人签收后的《退料单》带回交给爆破负责人保存备查。进入库房的剩余料,应及时纳入库房总帐,禁止寄存在库房内。

第七章 管库人员

第二十四条 爆炸物品管库人员应挑选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壮,有一定文化,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第二十五条 管库人员要按规定要求认真做好爆破器材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并做好下列工作:

1.必须按照领导审批的品名、数量发放爆炸物品;

2.建立和填写收发爆炸物品的工作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3.做好库区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对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库区,防止将火具、火种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带入库区内;定时对库房和周边的防护网、围墙、报警设备、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进行巡视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消除隐患;

4.做好紧急事件的前期处置工作,并及时报告领导;对发生的火灾、雷击、漏雨等灾害事故积极抢救,减少损失;对发现的盗窃、破坏案件及时报告并保护好现场。

5.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第八章 监炮员

第二十六条 各爆破现场应设专职爆破监督员(监炮员),加强爆炸物品在现场保管和使用过程中的管理,监炮员必须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爆破员资格证书的正式职工担任。

第二十七条 监炮员职责

1、根据申请计划,核实领到现场后的民用爆炸物品品种、数量。

2、掌握爆破作业点的爆破情况(炮孔个数、用药量),对装药孔数和实际爆破进行核对。

3、保证现场民用爆炸器材的安全,防止意外爆炸事故的发生,防止器材被盗、抢、丢失;

4、钻孔前检查作业面,发现有危石、有害气体超标、支护破坏、温度异常、通道不畅等情况要在处理后方可继续作业。

5、负责爆破现场的安全,在未达到规程、技术交底中要求的条件时禁止点炮。

6、对爆破后的现场进行清理,对瞎炮、未引爆的民爆物品要按程序进行处理。

7、当班剩余的爆炸物品退库前,清点数量,确认领、用、退三数绝对相符,填写《退料单》。

8、每排炮放完后都要认真填写监炮日志。

第九章 爆破员

第二十八条 爆破作业人员必须选择政治可靠,责任心强,身体健康,有一定文化,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爆破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九条 劳务人员担任爆破员必须持有效的二证(身份证、爆破员作业证),经登记备案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条 劳务人员的爆破员严禁在无正式职工在场的情况下单独领、用、保管爆破器材。

第三十一条 爆破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施炮:

1、没有监炮员在场不放;

2、炮眼不合要求不放;

3、爆炸器材不合格不放;

4、使用电雷管遇雷雨不放;

5、人员和设备没有撤离到安全地点不放;

6、没有发出放炮信号不放。

第三十二条 爆破员必须对爆破后的现场进行认真清理,发现未引爆的民爆爆物品必须妥善处理,严禁丢、留在施工现场。

第十章 其它要求

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将爆破任务交由其它单位时,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1、查验其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安全许可证等是否齐全有效,了解其同类施工业务的完成情况;

2、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协议,规定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3、施工前对提供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人员资质等进行审查;

4、施工过程中要经常检查安全制度执行、措施到位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要书面提出整改要求,督促其整改。

第十章 奖惩

第三十四条 指挥部将本《办法》作为对项目部检查、考核、评比的重要内容,对在民爆物品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对防止爆炸事故发生的行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履行职责,违反规定,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指挥部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附件《爆炸物品安全检查记录表》

第3篇 中学校园安全管理办法

e中学校园安全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落实《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精神,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明确安全工作责任,建设平安校园。

二、领导小组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以及各班主任。

三、工作重点

1、制定《学生安全教育实施方案》,利用各种会议、阵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水火电交通食品安全教育。宣讲安全知识、安全法规,进行法纪教育、警示教育,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2、设置校园安全监督岗,加强学生常规管理,强化学生的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关注心理健康,确保学生在校安全。

3、建立校园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形成校长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抓,其他部门协同抓,教职员工参与抓的齐抓共管形势。

4、与教师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不断增强全体教职员工重视校园安全,尊重学生生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5、与家长签订安全工作责任状,增强家长对孩子生命的重视程度,促使家长与学校配合,切实落实《学生安全教育实施方案》。

6、根据季节调整作息时间,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畅通联系渠道,落实接送时间,保证学生路上安全。

7、加强教学常规管理,杜绝无人上课现象,严禁体育课放鸭式教学现象。

8、组织教师学习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加强对边缘生的观察、教育和管理,及时制止危及自身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9、完善值日护导制度,值日领导对全天的安全工作负总责,中午各班主任对中午时间的安全负全责。

10、加强自行车管理,禁止12周岁以下儿童骑车上学。所有骑车同学均须由家长签署安全责任书。

11、每周组织安全工作检查,定期研究解决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校园设施中存在的电路、建筑等安全隐患,创设安全校园。

12、加强校园商店管理,不进三无食品,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13、注意观察患传染病的学生,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尽量控制传染面。

14、将学生安全纳入教师考核和学生评比,进一步增强全体师生的重视程度。

第4篇 h矿群众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

一、原则

1、合法合规的原则,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的相关要求,根据云脚煤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群众安全监督员由生产一线的工人,尤其是从事特殊工种、关键岗位的技术操作骨干组成的兼职群众安全监督员,并明确检查监督职责。

3、坚持协同工作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应按照煤矿的统一工作部署,在安委会的指导下,配合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自觉接受安全管理部门和专职安质、工程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

4、坚持因地制宜管理有效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可按一线员工的5~10%比例掌握,不搞教条化,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每道生产工序一般设一名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因工作变动要及时补设。

5、坚持突出重点全面覆盖的原则。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要设在生产一线,要突出重点岗位,重点设备、关键工序,特别是在协作队伍中要设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员,把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延伸覆盖到每个岗位,每个工序,不留死角。

二、群众安全监督员的任职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2、坚持原则,有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敢于抵制违反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的相关行为;

3、身体健康,眼光敏锐,反应迅速,勤于动脑,能够胜任群众安全生产监督工作;

4、熟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艺流程,具有一定得事故隐患识别能力和处置经验。

三、群众安全监督员职权

1、受煤矿委托,代表煤矿利益,履行群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职能,兼职开展群众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

2、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落实煤矿安全规定,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有监督检查责任;

3、针对生产任务的特点,检查班组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并协调有关部门、管理人员纠正违章作业;

4、参与煤矿并监督班组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

5、收集工人对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主管部门进行汇报班组安全生产情况;

6、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在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下,应立即向矿及煤矿领导报告,并立即组织职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有权制止违章指挥;

7、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上报,并迅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协作保护事故现场。

四、群众安全监督员的考核与待遇

1、煤矿每半年对群众安全监督员进行考核一次,由安质部牵头,相关部门协助;

2、考核内容:日常履职表现、实际效果和成绩。

3、津贴发放由煤矿综合部负责,根据考核结果,每月发放一次,每月津贴不少于100元。

第5篇 管道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道局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作业过程中坠落、物体打击等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高处作业项目的风险识别、安全措施的制定、作业票申报、审批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道局所属各单位、直属机构、各工程施工项目部及为局服务的分包商。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高处作业许可管理程序或实施细则;施工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培训、监督和考核;安全部门提供支持和指导。

第六条 员工接受高处作业培训,执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参与高处作业的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作业人员

1.按要求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2.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和相关安全规定。

第三章 高处作业分级

第八条 高度在2~5m(含2m),称为一级高处作业;高度在5~15m(含5m),称为二级高处作业;高度在15~30m(含15m),称为三级高处作业;高度在30m(含30m)以上,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第九条 以下为特殊高处作业:阵风风力在六级以上;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高处作业;在降雪时进行高处作业;在降雨时进行高处作业;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高处作业;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在无立足点或无牢固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对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进行抢救的高处作业,称为抢险高处作业;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烧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在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条 基本要求:

1.坠落防护应通过采取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等措施来实现。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如下:

--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

--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使用边缘限位安全绳,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安全绳。

如果以上防护措施无法实施,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应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并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

3.对于频繁的高处作业活动,如更换路灯等,进行了风险识别和控制,并有操作规程或方案,可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4.高处作业人员应接受培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十一条 消除坠落危害

1.在作业项目的设计和计划阶段,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选择安全可靠的工程技术措施和作业方式,避免高处作业。

2.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确定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在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3.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凡涉及高处作业,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作业,应制定坠落保护计划。坠落保护计划指南参见附录 a。

4.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熟悉坠落预防技术、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在设计阶段就应对可能发生坠落的部位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

5.各单位、项目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在高处作业施工前,必须开展风险识别工作,将识别出的风险对施工人员进行交底,并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第十二条 坠落预防

1.如果不能完全消除坠落危害,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的作业环境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行程限制系统、逃生装置等。

2.应避免临边作业,尽可能在地面预制好装设缆绳、护栏等设施的固定点,避免在高处进行作业。如必须进行临边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

3.应预先评估,在合适位置预制锚固点、吊绳及安全带的固定点。

4.尽可能采用脚手架、操作平台和升降机等作为安全作业平台。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应设置作业平台。

5.禁止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禁止在平台、孔洞边缘、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盖板或围栏。禁止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6.梯子使用前应检查结构是否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 300mm;人字梯应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禁止踏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7.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措施。直梯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为宜。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

第十三条 坠落控制

1.如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作业过程的坠落危害,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安全绳、缓冲器、抓绳器、吊绳、锚固点、安全网等。

2.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吊绳、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抓绳器、缓冲器、缓冲安全绳或其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参见附录b。

3.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形环上,一次只能一人使用,严禁与缓冲安全绳一起使用或与其连接。

4.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处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施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5.吊绳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安装和使用。水平吊绳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垂直吊绳从顶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垂直状态。安全绳应通过抓绳器装置固定到垂直吊绳上。

6.全身式安全带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参见附录c。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安全带应高挂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式。禁止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7.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使用时应按gb5725进行安装和坠落测试,满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安全网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掉入安全网的材料、构件和工具应及时予以清除。

第十四条 其他安全要求

1.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灵便,禁止穿带钉易滑的鞋。

2.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

3.高处作业应与架空电线保持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高处作业禁止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工具应有防掉绳,并放入工具袋。所用材料应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应设安全警戒区,应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以防人员有可能进入坠物区域。

5.禁止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30m以上的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相应的通讯装置。

6.同一架梯子只允许一个人在上面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禁止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爬。

7.严禁在六级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空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空作业应按gb/t4200-2008的要求轮换作业。

第十五条 高处作业许可证

1.作业负责人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前应准备如下相关资料:

--高处作业内容详细说明;

--工作前安全分析结果;

--坠落保护计划;

--相关安全培训证明和会议记录;

--其他。

2.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次数。超过延期次数的,重新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3.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延期、关闭及分发具体按照《管道局作业许可管理办法》执行。

4.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现场监护人员应及时取消作业,终止相关作业许可证,并通知批准人。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发现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违章行为;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事故状态下。

5.安全职责

(1)作业申请人:

--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办理作业许可证;

--识别作业风险,熟悉作业内容;

--协调落实作业安全措施;

--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组织实施作业;

--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2)作业批准人:

--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

--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批准和取消作业。

(3)作业人员:

--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4)作业监护人:

--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

--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暂停作业;

--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发生紧急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作业许可证(简称作业票)的管理

1.一级、二级高处作业,由施工班(组)长与机组技术、hse监督员,根据项目部的技术方案或施工措施,填写作业票,由班(组)所在机组的机组长审批。、

2.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由作业机组长会同项目部技术、hse部门共同拟定方案和作业措施,上报各单位安全部门和主管领导审批。

3. 高处作业前,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作业项目主管部门或作业项目所在基层队组织项目相关部门、施工作业单位、项目所在基层单位有关人员,共同到现场分析作业过程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并按照消除风险、降低风险、个体防护的优先顺序,制定详细的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

4.根据现场风险识别和制定的措施,由施工作业单位负责填写“高处作业安全工作票”履行申办审批手续。审批手续应在作业开工前完成。

5.作业票通过审批手续后,施工作业前,施工作业单位应指定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监护人及重要操作岗位人,并明确职责。

6.施工作业前,作业票必须携带到现场,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监护人,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风险削减和控制措施从新确认并签字。现场负责人负责组织所有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在作业票上签字。所有人员应按照作业票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7.作业票一处一次一办。如遇人员、工艺、设备、环境发生重要变化,应由作业现场负责人下令停止施工。并上报项目主管部门或基层单位,重新组织风险识别,完善控制措施,并重新审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局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在管道局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术语和定义

1.高处作业: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位置进行的作业。

2.坠落高度基准面: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3.基础高度:以作业位置为中心,6m为半径,划出一个垂直水平面的柱形空间,此柱形空间内最低处与作业位置间的高度差称为基础高度。

4.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称为可能坠落范围半径。其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筑物分布等有关的基础高度。

5.可能坠落范围: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称为可能坠落范围。

6.高处作业高度: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称为该作业区的高处作业高度。简称作业高度。

7.吊绳: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其上面挂安全绳或安全带。

8.个人坠落保护系统: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坠落的一种系统。个人坠落保护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可能包括带有自锁钩的安全绳、缓冲器、吊绳或它们的组合。

9.锚固点:用于其上固定吊绳、引入线或安全绳的固定点。

10.安全绳:安全带上保护人体不坠落的系绳,用于将安全带和锚固点或吊绳相连接。

11.锚固点连接器: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12.缓冲器:当人体坠落时,能减少人体受力,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部分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安全绳等。

13.全身式安全带: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吊绳上的两根安全绳。

14.临边: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坠落预防计划指南

坠落预防计划

a.1 为了作业人员能够确定工作中所存在的坠落危险,并采取有效的坠落预防措施,防止坠落事故发

生,应在作业前制定坠落预防计划。

a.2 坠落预防计划应由作业负责人组织编制并在作业中负责执行。计划中应针对现存及潜在的危害,

制定坠落预防措施。

a.3 坠落预防计划一旦制定,所有作业人员应得到充分培训,并在作业负责人的指导下实施。员工有

责任向作业负责人反映所有可能造成伤害的不安全行为或状况。

a.4 坠落预防计划的任何变更都应经过批准。

坠落预防计划(示例):

作业单位: 作业项目:

1. 工作区域的坠落危险有以下类型:

高空升降机;

脚手架、梯子;

高空平台;

深坑、洞口边缘;

建筑物、设备边缘;

其他。

2. 防坠落装备至少应包括下列物品:

全身式安全带,配有背上定位的 d 形环;

单个或两个带有自锁铆钉挂钩的缓冲减震安全绳;

挂钩;

尼龙绳;

抓绳器。

3. 检查

所有设备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一旦发现有缺陷的坠落防护装备,应停止使用,并立即销毁。

4. 头部保护

在高处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正确佩戴安全帽。所有可能伤害头部的危险突出物,均应设置警告标识。

5. 急救和救援

5.1 应根据现场需要,制定急救和救援措施,并事先与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联络,做好救援准备。如

果现场发生坠落事故,应根据伤情选择由兼职医疗救护人员或预定的医疗机构实施救援。

5.2 作业单位应备有急救箱,急救箱位于作业人员方便获取的地方,并在作业前上告知所有的作业人

员。

6. 援救人员注意事项

如果发生坠落事故,作业人员应能得到及时的救助或者进行自救,以防止悬空时间过长造成窒息伤害。应对援救人员、梯子、高空升降机或其他援救设备的可用性进行评估。

附 录 b

(资料性附录)

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

b.1 锚固点

b.1.1 对于需要坠落保护或限位设施的每项任务,作业人员是否知道合适的锚固点

b.1.2 所有锚固点是否能够支撑至少对于固定到上面的每个人各 2268kg 的负荷;或者,整体坠落保护

设施是否具有至少 2.0 的安全系数,并经过了合格人员的监督

b.1.3 用于全身安全带的所有锚固点是否超过位于肩部高度,用于自行自动收缩式吊绳系统的锚固点

是否超过位于头顶

b.1.4 锚固点是否独立于工作表面之外

b.1.5 作业人员是否能从一个位置移动到另一个位置,或者爬上爬下,而不会有坠落机会

b.1.6 如果吊绳、安全绳、或自行自动收缩式吊绳没有永久性地固定到高空作业工人区域的锚固点上,

那么在垂直和水平移动期间第一个向上的人员 或最后一个向下的人员是否能受到保护

b.2 垂直吊绳

b.2.1 吊绳是否按期校验和测试是否处在有效期内

b.2.2 吊绳是否具有保护磨损、腐蚀或切割边缘的措施

b.2.3 当作业人员连接到吊绳上或者从它上面脱开时,系统能否提供坠落保护

b.2.4 吊绳是否正确布置,使得作业人员绝对不会需要握住它来进行平衡

b.2.5 与水平段综合在一起的垂直段能否提供连续坠落保护

b.3 水平吊绳

b.3.1 整个水平吊绳是否是由合格人员设计和批准的

b.3.2 用于固定吊绳的锚固点是否是专门为水平吊绳而设计的,并接受了评估

b.3.3 用在水平吊绳上的五金件是否由钢制成

b.3.4 绳子或钢丝绳是否没有磨损或腐蚀迹象

b.3.5 绳子或钢丝绳是否具有要求的初始松驰量

b.3.6 作业人员是否获得关于潜在坠落危害的警告通知

b.4 抓绳器

b.4.1 抓绳器是否能与将要安装或操作的吊绳相匹配

b.4.2 抓绳器是否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b.4.3 抓绳器是否配备有切换杠杆,这允许它变成吊绳上的一个固定锚杆

b.4.4 抓绳器是否配备有锁定机构;它能防止装置的意外打开和随后从吊绳上的脱离

b.4.5 是否合适地标注出抓绳器的'向上'方向,使得设备能够被正确地固定到线路上

b.4.6 抓绳器是否被包括在常规维护程序中

b.5 安全绳

b.5.1 安全绳的长度是否短到符合需要;而且在任何情况下,其长度都不会大于 1.8m

b.5.2 当希望能够收回安全绳的松驰部分时,是否使用了人工可调的安全绳

b.5.3 如果安全绳带有缓冲器,使用者能否轻易看出缓冲器曾经被伸展过

b.5.4 是否需要双重安全绳

b.6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b.6.1 工人是否受过合适的培训,能正确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b.6.2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是否处于常规维护和检验程序之下

b.6.3 绳子端部是否合适地穿绳眼(套环眼垫、回复编织环眼、和楔紧装配/套环)

b.7 弹簧钩

b.7.1 是否已经使用了双重锁定弹簧钩

b.7.2 弹簧钩是否按照弹簧钩制造商批准的方式固定到 d 形环、吊环螺栓、或其他五金件上

b.7.3 是否定期检验弹簧钩有无应力、磨损、扭曲和弹簧故障

b.7.4 弹簧钩布置是否正确,保证它们绝对不会互相连接在一起(不得将它们互相连接在一起)。

b.8 全身式安全带

b.8.1 为具体作业而选择的全身式安全带是否配备有所有必要的附着点(用于坠落保护、工作定位、下

降控制、营救或梯子坠落保护系统)

b.8.2 是否定期检查全身式安全带,有无磨损、磨蚀、断裂、缝合

b.8.3 作业人员是否接受过关于全身式安全带/安全带使用和保管的培训

第6篇 安全管理奖发放与考核办法

1 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杜绝“三违”,减少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安全管理奖发放与考核的一般规定。

3 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安全管理奖发放范围

厂安委会成员、各车间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副主任、安全专业监管人员。

3.2 考核办法

3.2.1季度安全生产竞赛中未挂甲牌,免发全部人员本季度末月安全管理奖。

3.2.2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发责任单位领导当月安全管理奖。

3.2.3 发生微伤、轻伤(含非列统)及以上事故的责任单位。

3.2.4 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的责任单位。

3.2.5 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责任单位。

3.2.6季度安全生产“挂牌”竞赛中挂丙牌的责任单位。

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扣发主任、副主任安全管理奖50%。

4.3.1 本单位有2人(含2人)有违规违纪行为的;

4.3.2 单位管理区域有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的;

4.3.3 未按时限完成各项安全管理任务的;

4.3.4季度或日常安全检查中出现一般性问题的责任单位;

4.3.5季度安全生产挂牌竞赛中挂乙牌的;

4.3.6 未按时参加厂部组织安全检查的;

4.3.7 管辖区域内相关方发生轻伤及以上事故的;

4.3.8 未完成安全专业部门安排的工作任务的。

第7篇 施工升降机安全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升降机的安全运行,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1、 本升降机只载运施工人员、物料上下冷却塔,无关人员不得乘坐。

2、 操作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核发相关证件后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工作时间内不得与其他人员闲谈,不应有妨碍施工升降机安全运行的行为。

3、 施工升降机操作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4、 本升降机规定载人10人/10人,载物2000kg/2000kg,严禁超员、超载、严禁人货混载。

5、 严禁用行程限位开关作为停止运行的控制开关。

6、 施工升降机严禁带“病”运行。

7、 施工人员乘坐升降机时严禁倚靠箱体、箱门,严禁嬉戏、打闹、大声喧哗。

8、 升降机的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警戒标记、消防器材等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挪用。

9、 对施工升降机进行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并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当需通电检修时,应做好防护措施。 严禁在施工升降机运行中进行保养、维修作业。

10、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下班前开关、操作手柄扳回零位切断电源上锁,清理场地,作好记录。

第8篇 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1 为车间安全评价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 安全评价分为安全技术评价和安全管理评价。安全技术评价是指在生产开始前或在生产过程中,对系统、设备设施、施工技改项目的不安全因素进行识别、分析和评估,评价不安全因素是否处于受控和有效管理状态。安全管理评价是指通过开展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评价,全面、系统地评价相关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3 安全评价的目的:通过识别、评价不安全因素或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技术控制措施或管理控制措施,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实现车间安全目标。

4 安全管理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一般采用综合评价,必要时进行专项评价。

5 安全管理评价是针对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现状,进行全面的、系统的综合安全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组织管理、规章制度、安全职责、安全责任区、专业化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危险源、危害因素、外委检修及施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基础资料等。

6 专项技术评价是对专项施工和大型施工设备等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的安全评价;专项管理评价是指对专项安全工作、安全活动等落实和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7 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安全评价:

7.1 新开工项目存在重大危险因素和安全隐患时;

7.2 施工环境、条件、方法、工艺、设备、设施以及劳动组织和人员等发生重大变化时;

7.3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后;

7.4 不断改进、提高车间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水平的需要时;

8 安全评价应按照划分作业活动、确定评价方法、识别评价不安全因素、制定控制措施、编写安全评价报告或通报等程序进行。

9 作业活动一般按照作业区域、工艺程序、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等进行划分。

10 识别不安全因素应从作业环境、总体布置、作业过程和工序、生产设备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劳动组织、作业人员等方面进行识别。

11 控制措施分为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一般按照消除、削弱和个体防护的顺序和原则选择,控制措施在实施前应对其可行性、有效性和充分性进行评审。控制措施应包括评价组成员的专业化安全管理评价意见以及领导的指示和要求等。

12 车间根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措施和建议,按进度和要求改进、规范管理工作;属于技术方面问题的,要主动、及时地整改问题和隐患,消除风险危害因素,对不能有效整改的要建立高危作业区、关键岗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体系,实施分级监控,挂牌警示,使其时刻处于防范和监控之中。

第9篇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1 锅炉的安全管理

1. 1 订购锅炉必须到具有国家主管部门发给生产许可证的锅炉专业制造厂订购合格产品。

1.2 订购的锅炉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锅炉总签上应有审查批准字样。锅炉制造厂在交货时必须提交锅炉图纸、强度计算书、质量证明书、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1.3 锅炉安装前,施工单位应逐台将锅炉及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锅炉质量证明书、安装工艺、安全措施、技术质量措施、主要工装设备等书面材料,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否则不准施工。

1.4 锅炉安装的施工单位,必须经市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锅炉安装工作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要求,保证施工质量,并作好各项安装记录。

1.5 锅炉安装许可证由安装单位自行办理,未办理许可证一律不准安装锅炉,否则按上级文件处理。

1.6 锅炉安装完毕后,使用部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手续。安装单位应整理安装质量技术证明资料,协助使用部门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经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填写《锅炉登记卡片》(锅炉使用登记薄),向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办理登记使用证,实行凭证使用。

1.7 使用锅炉部门应加强锅炉安全管理的领导,重视锅炉安全技术工作,明确职责,指定专业人员负责锅炉设备的安全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搞好锅炉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等工作,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1. 8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 g59.12标准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安排司炉工参加市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获得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司炉工方可上岗操作,无证不得独立操作。

1.9 锅炉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相关的锅炉水质标准,锅炉用水必须进行水质处理,锅炉蒸发量大于10吨/时必须进行除氧。

1.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锅炉使用部门按规定对锅炉每年至少进行停炉内外部检查与检修以及水质监测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常用煤种的热效试验,并将结果及时填入锅炉安全技术档案。

1.11 锅炉的改造、大修必须征得政府锅炉安全监察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经过考试合格的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工作,未经考试合格的焊工一律不准承担受压部件的焊接工作。

1.12 锅炉的订购、调拨、报废均应报请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并上报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处理。

1. 13 锅炉发生安全事故应按q/sz g59.34标准及相关法规逐级上报,不得延误和隐瞒。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本着撍牟环殴的原则,及时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2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2.1 各部门增置压力容器必须到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专业厂购置,并及时向压力容器制造厂索取下述资料。

a)产品合格证;

b)质量证明书;

c)压力容器总图、监检报告等,中压以上反应容器和贮运容器还应索取强度计算书等技术资料。

2.2 压力容器未投入运行前,使用部门应将上述资料送交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建档,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压力容器使用证》。

2.3 压力容器安装竣工后,经政府安全生产监察管理部门、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2.4 公司内各部门压力容器调转迁移时,有关部门应办理移交手续,并报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备案。

2.5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及压力容器的技术要求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送交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2.6 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包括:

a)压力容器的操作方法;

b)压力容器开、停车操作程序及注意事项;

c)压力容器的最高工作压力及工作温度;

d)压力容器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项目、部位,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预防措施;

e)压力容器停用、封存、保养的方法。

2.7 压力容器应由专人操作,操作人员应经政府压力容器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发给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2.8 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定期检查压力容器的运行情况,发现下列不正常现象时应立即停止压力容器运行,并报有关部门。

a)压力容器工作压力、温度超过允许使用值,采取各种措施仍不下降时;

b)压力容器受压元件出现裂纹鼓包、变形及泄漏时;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断裂及紧固件损坏时;

d)发生火灾直接威胁压力容器安全运行时。

2.9 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压力来源处有安全阀的储气缸及氧气集水器可以不安装安全阀)、压力表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并定期进行校验。

2.10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定期制定压力容器年检计划,上报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后,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2.11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定期进行压力容器检修及防腐处理,并按检验项目内容要求做好受检前的准备工作。

2.12 压力容器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外观检验,三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六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装有腐蚀性介质的压力容器每二年进行一次内外检查。

2.13 压力容器使用部门未经允许不得在压力容器上开孔、接管。如工艺要求必须进行上述工作时,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制定焊接施工方案,由持有特种设备作业操作证的焊工进行焊接。

2.14 焊接后的压力容器经探伤、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继续运行,使用部门要认真填写《压力容器检查修理记录》,送交主管部门存档。

3 压力表的管理

3.1 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应灵敏准确,定期检定,检定周期为6个月。

3.2 户外压力管道上配置的压力表(包括进厂房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压力表)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3 户内压力管道及承压设备上配置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负责送检、维护。

3.4 各部门送检的压力表一律由计量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定(动能系统有检定权的部门可自检)。检定合格的压力表要贴检定标识,并加上铅封后方为检定有效。

3.5 氧气、乙炔(霞普气、金火焰)气瓶减压器上的压力表应按上述规定定期送检。氧气管道及相关设备上使用的氧气压力表严禁用其它压力表代用。

3.6 经检定不合格的压力表由使用部门回收、封存、报废。

3.7 各部门应按生产工艺不同要求,配置备用压力表。各部门使用、贮存的压力表应由专人保管,动力员(机械员)负责检查。

4 安全阀的管理

4.1 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应灵敏准确,并定期进行校验。

4.2 资产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安全阀的定期校验,校验周期为1年。一般安全阀的检验压力=(05.1)×工作压力。

4.3 各使用部门内部的安全阀,由动力员(机械员)提出校验申请计划(安全阀型式、口径、安全阀地点、工作压力、介质工作温度),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送具有校验资格的部门实施校验。

4.4 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上配置的安全阀进行日常维护。安全阀维护分工的划分为:

a)户外安全阀(包括使用部门总阀门减压后1米内装置的安全阀)由动能供应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b)各部门内部使用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负责维护、检修。

4.5 已经过备案的安全阀,由使用部门的动力员(机械员)通知设备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检验。

4.6 多级压缩机末级安全阀在设备上进行检验,前几级安全阀由使用部门卸下,送设备管理主管部门检验。

4.7 经检验合格的安全阀应加铅封,由检验人员填写检验单,一式三份,由使用部门分别送交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存查和使用部门动力员(机械员)自存。

5 锅炉、压力容器的监督检查

5.1 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设备管理主管部门应对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以及配置的压力表、安全阀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运行危及安全生产的,要下发《安全隐患整顿通知书》,责令责任部门采取整改措施,并及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到主管部门。

5.2 对于使用多年且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鉴定为危及安全的锅炉、压力容器,使用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新,否则主管部门有权下发《停用通知单》,停止设备的运行。

5.3 各部门未经锅炉、压力容器主管部门登记备案而自行安装、运行且不具备建档、办证条件的锅炉、压力容器,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停止其使用。

5.4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标准规定的情况,安全环境管理主管部门应按q/szg59.06标准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处罚。

第10篇 皮肤科质量安全工作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科医务人员医疗执业行为,提高医

务人员执业素质,增强依法执业意识,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科实际,制定《皮肤科质量与安全工作记分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在我科从事医疗服务工作的各类卫生技术人员。

第二章 定义与分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执业活动中未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医院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根据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情节的轻重,参照卫生行政部门的相关标准,我科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年度总记分为12分,共分10分、6分、4 分、2 分、1分、0.5分六个记分级别,其中10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的最高级别,其余则按情节轻重依次递减。

第五条 本办法实行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年度累积记分制,记分周期为一年,周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记入个人业务档案备存,次年开始下一个记分周期。

第三章 记分标准

第六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0分。

(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失职延误急危重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亲自诊查、审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

(四)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六)不按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七)未经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及院伦理委员会批准,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八)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医院调遣的;

(十)发生较严重的医疗损害、发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十一)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企业回扣的;

(十二)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三)其它违反医疗法律法规的医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6分。

(一)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在院外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跨执业类别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收受患者红包或以职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五)因药品调配错误(不含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皮肤科专科特殊检查时查错患者或查错部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成批(≥3例)检验结果错误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将过期药品发给病人或错发、错配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处置患者过程中存在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缺陷,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或主要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三)其它违反卫生行政部门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医疗核心制度的医疗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4分。

(一)危重患者未及时抢救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将过期药品发给病人或错发、错配药品(不含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成批(≥3例)检验结果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遗失成批(≥3例)检验标本或报告单,导致需患者重新采血复查的;

(五)科室相关检验人员未报告应发现病变,经临床或其它检查证实为误诊或漏诊,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皮肤科专科检查时查错患者或查错部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由于违规行为酿成医疗纠纷,虽未认定为医疗事故,但影响恶劣,造成医院声誉受损的;

(八)违反医疗原则造成医疗缺陷或过失,致使医院赔偿金额超过3万元人民币的;

(九)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承担轻微责任的;或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责任的;或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承担完全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其他的处置患者过程中存在重大行为过失或医疗缺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九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2分。

(一)三级医师查房未按规定执行,延误患者的诊治,引发医疗纠纷,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工作失职如会诊超时未到,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护理人员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和交接班制度,导致错输、漏输治疗用药,发生后及时更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护士执行医嘱时发现违反医疗原则或诊疗技术规范,未依照规定报告的;

(五)护士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六)对个例(≤2例)检验标本错做、漏做或遗失,需患者重新采样复查的;或错发、迟发及丢失各类检验报告单,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违反医疗原则造成医疗缺陷或过失,致使医院赔偿金额在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八)发生二级医疗事故,承担轻微责任的;或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九)其它违反诊疗常规及医疗核心制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一次记1分。

(一)未及时完成住院患者住院志、首程记录、抢救记录、术前讨论、术前风险评估、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护理病历书写的;

(二)门诊病历遗漏重要内容;接诊患者不书写病历的;

(三)出现丙级住院病历或连续两次出现门诊病历书写不合格的;

(四)未及时签署各种医疗知情同意书的(含门诊侵入性检查或门诊特殊治疗同意书);

(五)入院一周后诊断不明未向上级医师请示或提请疑难病讨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门诊患者连续三次就诊无明显疗效,未请示上级医师或提请讨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各种检验结果错登、漏登,造成资料无法查询的;

(八)记录中出现明显错误如“左与右”、“上与下”、“有与无”及张冠李戴等现象者,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九)在接诊患者的医疗行为中,出现诊断或治疗的明显错误,经及时发现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发生三、四级医疗事故,承担次要、轻微责任的(不可抗拒的原因除外);

(十一)其它违反医疗、护理、医技、药剂操作规程,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主动上报者除外)。

第十一条 医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一次记0.5分。

(一)医疗文书类

1、急诊抢救后6小时内未及时据实补记抢救记录的;

2、放弃抢救无患者法定代理人签署意见并签名的;

3、知情同意书签字人非患者本人授权的(昏迷患者或未成年人签字应注明法定关系)。

(二)手术管理类

1、手术病例未完成术前常规检查的;

2、手术安全核查未按规定进行三方核查的;

3、术后用镇痛药无记录或麻醉科无随访记录的;

4、非计划内再次手术未上报医务处的;

5、重大手术或有医疗纠纷隐患手术未报医务处审批的。

(三)疑难危重患者及危急值管理类

1、危重患者未及时书写病程记录的;

2、危重患者未履行病情告知义务的;

3、医技部门未及时向临床科室报告危急值并做好记录的;

4、临床科室对危急值未及时分析和处理的。

(四)专项管理类(抗菌药物、院感及输血管理)

1、医师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缺上级医师签名的;

2、未经会诊使用特殊级抗菌药物的(急诊除外);

3、不规范预防应用(主要指i类切口)抗菌药物的(指使用时间、剂量、用法、疗程等);

4、超量、超疗程使用抗菌药物的;

5、手术患者术前抗菌药物使用未遵循管理流程的;

6、有院内感染发生,但在病历中隐瞒不报的;

7、涉及可能输血的平诊和择期手术患者未在输血之前做血型和相关抗体检测的(如输注血小板的患者应做血小板抗体检测);

8、输血前未做输血前九项检查的;或患者拒绝检查无本人或委托代理人谈话签字的;

9、医师《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和《输血申请单》填写不规范和文件填写中无具体意见的;

10、输血后护士未填写《患者不良反应回报单》,医生未填写《合理用血监控与输血疗效评价考核表》,并未将以上《回报单》、《考核表》连同血袋一起送回输血科的;

11、输血或血液制品当天病程中无记录或记录有缺陷的。

(五)医技管理类

1、超异常报告单检验者未按规定复核的;

2、非诊断医师签发诊断性报告的。

(六)其他类

未按规定佩戴胸卡上岗的。

第十二条 违反《医疗质量单项扣分扣奖办法》中所规定的单项扣分扣奖条款,每累积达五次者,记1分。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由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全科医务人员的记分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组长王玥全面负责全科医务人员记分管理工作,重点负责医师记分管理工作,副组长何瑞具体负责护理人员的记分管理工作。科室记分管理工作所形成的文字材料及相关具体事宜由干事刘凯英负责整理完成。

第五章 考核与处罚

第十五条 皮肤科质量与安全记分实行每月考核,次月公布,按时处罚,年终累积,计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与个人年终考核,并与年终评优挂钩。

(一)考核办法:在科室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的领导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秉持客观、严谨、求实的工作态度,以科室每月检查为主,结合各级行政部门检查结果、医疗纠纷鉴定意见以及投诉核实情况,实施综合考核。

(二)记分

1、管理小组建立全科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档案,归档内容包括医务人员基本情况、累积记分和《通知书》等。实行累积记分公示制度,每月公示上月医务人员累积记分情况。

2、管理小组每月上旬汇总上月记分,对有不良执业行为者下达《博州人民医院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见附件1),一周内当事人可申述并复核,每月20日前公示记分结果,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3、年终将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的记分汇总后由科室予以相应的年终处罚。

(三)处罚

1、处罚方式:

(1)行政处罚:①对当事人及当事人科室负责人诫勉谈话;②取消当事人年度评优资格,停绩效工资留岗学习半个月;③延迟当事人一年职称晋升、或岗位聘任资格,停绩效工资留岗学习一个月;④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合格,离岗学习三个月或移交上级部门处理。

(2)经济处罚:①记0.5分,扣50元;②记1.0分,扣100元;③记2分,扣200元;④记4分,扣400元;⑤离岗学习期间无绩效工资。

2、处罚对象:(1)当事人;(2)视情况涉及当事人科室负责人(主任或护士长)。

3、处罚细则:

(1)实行按月结算、动态累积的处罚办法

①累积记分≤4分者,按累积分数和经济处罚标准,从当月个人绩效工资中扣除。

②累积记分>4分者,按累积分数和经济处罚标准,从当月个人绩效工资中扣除。

③累积记分6分者或者一次记4分者,当事人离岗学习半个月,离岗学习期间无绩效工资。

④累积记分10分或者一次记6分者,当事人离岗学习一个月,离岗学习期间无绩效工资;扣除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当月50%干部津贴。

⑤累积记分12分或者一次记10分者,当事人离岗学习三个月或移交上级部门处理,离岗学习期间无绩效工资;扣除当事人科室负责人当月100%干部津贴。

⑥所造成的医院经济补偿或损失,按医院相关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经济损失管理办法执行。

(2)实行年度总结算的处罚办法

①累积记分6分者或者一次记4分者,取消当事人年度评优资格,向院经管科室申报扣除当事人一个月的年终奖。

②累积记分10分或者一次记6分者,延迟当事人一年职称晋升或岗位聘任资格,向院经管科室申报扣除当事人一个季度的年终奖。

③累积记分12分或者一次记10分者,当事人年度考核不合格,向院经管科室申报扣除当事人全年年终奖。

第十六条 与当事事件相关的副主任、主任助理或其他责任人员,根据责任轻重酌情处理。

第十七条 若医务人员质量与安全管理记分逐月累积达到六分,科室将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管理,并对当事人进行诫勉谈话。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皮肤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医务人员行为是否造成或未造成后果以及后果的性质,由院专家委员会负责认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十一月一日起试行。

第11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办法

1、公司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必须从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资质的单位购入质量合格的危险化学品,销售对象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或经营资质,公司经营过程中必须向供货方索要并向用户提供规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2、建立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档案。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新的危害特性公告及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等资料时,及时予以调整和传递给用户。

3、根据安全技术说明书的规定,掌握商品的危险性,制定购销管理规定及安全操作规程,培训作业人员。

4、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选择、安排适合的运输方式。

5、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研究确定商品养护措施、消防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和急救措施,并如实告知承运方和购买方。

第12篇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的监督管理,切实保护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范围内新建工程、续建工程以及物业管理等,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是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进出口受到限制,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自然通风不良,易形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包括化粪池(井)、沼气池、粪井、废弃水井、下水道等。

第四条  公司安全监察部、工程管理部、综合办公室、分项管理部、各项目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有限空间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工程配套单位等根据职责或合同条款,负责对有限空间进行管理和实施的主体单位。以下统称为:生产经营单位)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理单位,依法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项目分部负责项目工程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应当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综合办公室负责大厦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责任部门,应当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

分项管理部负责项目配套工程管理工作是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部门,应当履行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

第六条  参建的监理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宣传教育,帮助社会公众了解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知识。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由本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人不得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明确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和作业人,监理单位应当明确作业现场的旁站监理员(无监理的工程,应有监管单位或部门派驻旁站监管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和监理员旁站的情况下实施作业。

第九条  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理员、监护人和作业人,对作业安全各自承担下列职责:

(一)负责人应当确认作业人、监护人、作业环境、作业程序、防护设施、应急救援等作业安全事项是否符合要求,并应当及时掌握作业情况变化,当作业情况不符合要求时必须终止作业,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立即组织救援。

(二)监理员应当履行旁站工作,施工过程中如有违反程序或是违章作业的下达停工通知,直至达到规范要求。

(三)监护人应当对进入、离开有限空间的作业人员进行登记,确保下班时全员撤离;监督作业人员防护用品的配备及正确使用情况;监督作业人员定时出外换气;作业期间与作业人员进行有限信息沟通,保证持续监护;发生紧急情况时必须及时发出撤离警告并实施紧急救援。

(四)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与监护人就作业、报警、撤离等信息进行有效沟通,定时外出换气,服从监护人管理。

第十条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作业现场和周边环境情况,检测分析有限空间不同高度(深度)、不同部位可能存在的有毒有害因素,并根据检测结果请监理单位等专业部门进行评估,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确保整个作业期间处于安全状态。(如生产经营单位无检测分析能力,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检测人员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作业环境的氧浓度值、有害气体浓度值、可燃气体浓度值、粉尘浓度值等指标进行检测。

实施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当处于安全环境,并做好检测时间、地点、气体种类和检测浓度等记录,检测结果应当及时通知或者抄报作业现场的负责人、监护人、作业人。

第十二条  评估人应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标准,对作业环境的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并据此制定消除、控制危害的方案。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限空间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降低作业危险。

严禁用氧含量高于23.5%的空气或者纯氧进行通风换气。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限空间进入点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并定期进行预案演练,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时,监理员、监护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应当及时报警并按照重大事故应急预案逐级汇报,救援人员应当做好自身防护,正确配备和使用合格的呼吸器材、救援器材,以免事故扩大。

第十六条  有限空间作业发生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向建设单位项目部汇报并按要求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一般项目安全检查评定办法(十二篇)

安全管理一般项目安全检查评定的规定1、分包单位安全管理1)总包单位应对承揽分包工程的分包单位进行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资格的审查;2)当总包单位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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