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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部各岗位工作细则指引-2(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25 15:10:02 查看人数:40

安全管理部各岗位工作细则指引-2

第1篇 安全管理部各岗位工作细则指引-2

安全管理部各岗位工作细则及指引(2)

车场巡场保安:

1、按规定路线巡场、签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或报请保安队长/保安领班处理。

2、认真接受和记录租户、业主之投诉,并及时报告保安队长/保安领班处理。

3、检查各走火通道是否畅通,防烟门开启是否畅顺,消防栓、灭火筒、安全指示灯、通道及走廊照明正常、扶手梯、升降梯运行情况。

4、不允许施工人员将装修垃圾放于公共通道,如有此情况发生,须扣押施工人员证件,勒令其尽快运走。

5、积极指引业主/住户车辆按规定停泊,禁止在车场内呜喇叭。

6、熟悉小区内各住宅人员,车辆出入情况,做到勤走动、细观察、静心听、嗅觉敏的安全防范工作,认真履行保安职责,认真做好当值记录,及时消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7、熟悉管辖区内地形与周边环境与消防设施的分布,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发现物品毁坏情况,须做好记录,并报告保安队长/保安领班。

8、负责整个车场的监视,巡查工作,对车场重点部位和岗哨范围外的死角,薄弱点进行重点巡查,协助保安队长/保安领班处理各岗的异常情况。

9、发现陌生人员或形迹可疑人员,应提高警惕,并及时向保安队长/保安领班报告,在盘查过程中应做到文明执勤。

10、在巡逻过程中,应保护良好的服务意识,礼貌的劝阻业主或其小孩在停车场内奔跑或违章停车。

11、自觉协助业主/住户解决其遇到的问题,在为客户服务过程中,要保持谦虚、礼貌、认真,礼貌回答业主/住户的询问。

12、在巡逻过程中,不能大声说话、唱歌、吹口哨,保持良好的走姿与站姿,遇有上司经过,须立正敬礼。

13、在巡视中,随时接受保安队长/保安领班的呼叫,绝对服从保安队长/保安领班的工作指令,随时配合各岗处理意外、突发性事件。

14、若有合理化建义,可书面向上级反映。

停车场出口保安员:

1、保持良好的坐姿,对出场车辆必须严格验证,如与车辆车牌、颜色不符,须提高警惕,马上通知当值保安领班/保安队长到场处理。

2、做好临时车辆收费工作并如实作好记录。

3、对临时车辆出场时必须回收车辆'出入单'。

4、保持岗位附近无装修垃圾堆放,或垃圾堆放区垃圾堵塞出口通道,如有上述情况须马上通知领班/队长派人处理。

5、严禁利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6、保持岗位附近的清洁卫生工作。

监控室保安员:

1、小区24小时不间断监视工作,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当值保安队长/保安领班。

2、做好室内外各灯管按时开关工作。

3、做好每日本班次保安工作日志的记录及夜间各岗位的报岗登记工作。

4、熟练掌握监控室各设备的动作程序,并于每周五做好清洁保养工作。

5、完成电梯监控盘各电梯的关开及报警处理工作,发现有人被困立即通知当值保安队长/保安领班。

6、遇到电梯报警铃响或困人时应a:立刻通知当值保安队长/保安领班联系电梯公司到场抢修。b:通知工程部、客服部做相应配合。c:消除报警铃。d:拿起电梯监控盘电话按通话键,对困于电梯里的人讲话,'请您/你们不要惊慌,电梯公司正派人抢修很快您/你们便可以脱离困境'在电梯抢修期间亦应不断与被困人员讲话,以缓解被困人员的紧张情绪;e:电梯公司维修员抢修完后,请其填写《电梯故障记录》见附表。之后由当值保安队长/保安领班以书面报告呈交公司。

7、做好公司非办公时间的电话总机转接工作。严禁长时间占用监控电话。

8、对进出监控室的人员进行登记,无上级允可,严禁私自查阅录像带。

9、定期对各重大意外事件广播进行试播工作。

10、各系统出现故障时应立即通知当值保安队长/保安领班,由保安队长/保安领班通知相关部门跟进。

11、熟悉各监视器的录像程序,出现情况时有条不紊,沉着冷静地按程序对现场进行录像工作

12、若有合理化建义,可书面向上级反映。

第2篇 股份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确保交通安全,减少人员伤亡和车辆财物损失,保证公司日常生产(工作)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交通管理实施细则。本公司所属部门、分厂(分公司)(以下通称单位)均应遵照执行。

1.2 公司成立以分管副总经理为主,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实行统一领导,并确定人武保卫部门为交通安全归口管理部门。有车辆的单位应有1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2 交通安全管理内容

2.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法令和规定。

2.2 组织驾驶员年审,定期开展驾驶员安全活动,包括组织驾驶员学习职业道德、交通法规、交流驾驶操作技能,分析典型事故案例等。

2.3 认真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工作(包括年检、年审、临时抽检等),确保车辆完好。

2.4 加强公司内道路标志管理,做到交通标志明显清晰,随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规行为,确保道路畅通无堵塞,防止事故发生。

2.5 负责对公司各种交通事故的调查、裁决和处理。

3 交通安全教育

3.1 教育对象:重点为各部门机动车辆驾驶员(小轿车、面包车、客车、卡车)、摩托车、特种车辆(堆垛车、吊车、电瓶车、铲车)驾驶员,非机动车(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车、助力车、板车)骑车人。同时负责对广大员工的交通安全进行教育。

3.2 教育内容:有关交通事故法规和法则,车辆(人员)交通安全常识,上级有关交通事故的通报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等。另外,要突出抓好特殊情况下的交通安全教育:诸如季节变化及冬令对人及车辆影响的行车安全教育,长途开车安全教育及危险品运输前的安全教育等。

3.3 教育时间:全年一般安全教育时间不少于50小时;季节变化安全教育不少于10小时;冬季行车安全教育不少于15小时;长途运输和运输危险品前的安全教育不少于2小时。

4 机动车辆管理

4.1 汽车驾驶员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出车时必须带全各种证件,未经领导同意不准擅自改变行车路线。

4.2 出车前细心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确保不带故障出车,做到车容整洁,技术状况良好,随车工具、附件齐备完好。

4.3 开车时要集中精力,随时做好发生应急情况的准备,坚持做到“八慢”、“六不开”,在任何情况下,不准开“违章车”。公司辖区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出入公司大门、车间、库房时,不得超过5公里;车间、库房内时速不得超过3公里。

4.4 坚持车辆的维修保养。维修保养要求:四不漏(不漏油、不漏水、不漏气、不漏电)、四净(油净、水净、空气净、车辆净),各种零部件完整无缺,车辆附属装置配备齐全,操作灵敏。

4.5 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车辆,如喇叭、灯光、转向制动器等有故障的车辆,严禁出车。

4.6 外出车辆当天应返回公司的,返回后应按指定地点或车库停放,严禁车辆在公司外停留过夜。

4.7 建立机动车辆档案。其内容包括:各种车辆随车技术文件说明书等;历次大修时间及更换的零部件记录;车辆事故及修复情况等。

5 非机动车辆管理

5.1 新购非机动车辆(含助力车、自行车、三轮车、板车)须按时办理手续后方可行驶。

5.2 牌照应放在明显位置,证件应随身携带。

5.3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齐全完好。

5.4 行驶中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公司外部必须服从公安机关车辆管理人员的指挥和检查,在公司内部应服从统一管理。

6 交通安全管理

6.1 交通安全管理总体要求

6.1.1 各种车辆出车,必须有出车单,驾车人必须具有驾照,严禁酒后驾车。

6.1.2 车辆驾驶员不准随意将车辆借给外单位使用。

6.1.3 承接外出运输任务车辆驾驶人员,不准擅自捎货、带客。

6.1.4 出车中途停车,应断油停电、关锁门窗,采取必要防范措施。

6.1.5 装载危险品时,应自觉遵守危险品装载规定,严禁和其它物品混装,押车人员不得私自离开车辆。

6.1.6 行驶中严禁超载、超高、超速、超长、人货混装、驾驶室超员。

6.2 长途车安全管理要求。

6.2.1 对车辆进行细致检查,及时排除故障。

6.2.2 需日夜兼程,执行紧急长途任务的车辆,必须配备两名或两名以上驾驶员。

6.2.3 公司领导出长途(沪宁线以外)持证驾车时,必须由专职驾驶员随同外出,原则上不独立驾车。

6.3 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3.1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对本部门骑非机动车的员工,要经常利用各种机会进行安全教育,广泛宣传交通法规。

6.3.2 员工进出公司大门必须下车推行(上下班高峰期除外);行驶中不准双手脱把、不准攀扶其它车辆或手中持物、不准扶身并肩或曲折竞驶;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探望伸手示意,不准突然猛拐;不准在公司范围内学骑自行车、助力车和三轮车,摩托车、助力车、自行车在公司行驶时禁止带人。

6.3.3 在公司内严禁强行拦车、爬车、跳车、设置路障、乱堆物品。

6.3.4 上班时间内部联系工作,一律步行,不准启用已经停入车棚的自行车、摩托车、电动车、助力车等车辆代步。

6.3.5 经过检验合格的三轮车、板车,需二证相符方可出大门,无证车辆严禁进出公司大门。

6.3.6 全体员工应当遵守交通法规,自觉维护交通秩序,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更应带头遵照执行。

6.4 电瓶车、铲车交通安全管理要求

6.4.1 必须定期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

6.4.2 电瓶车、铲车严禁带故障出车。

6.4.3 喇叭、刹车、灯光、转向系统确保有效完好。

6.4.4 未经培训(考试合格)的无证人员严禁驾驶。

6.4.5 公司内运输的电瓶车车厢上不准带人,没有驾驶室的铲车,严禁在驾驶员旁坐人。

6.4.6 各级管理人员严禁违章指挥无证人员开车及在车辆不良情况下开车。

6.4.7 车辆所属部门领导要加强对公司内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和日常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安全规定

6.5 公司内道路管理要求

6.5.1 保持道路路面平整清洁,不准在路面上随意打洞挖坑,不准随意在道路上堆放材料、设备或杂物,保持车辆畅通无阻。

6.5.2 在道路旁种植的树木花草,不得妨碍交通标志、安全视距和车辆行人的通行,严禁损毁或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牌。

6.5.3 生产作业场所必须划定安全通道,通道内不允许堆放任何物品,应当保持通畅无阻。

6.5.4 任何部门、分厂(分公司)和个人,未经人武保卫部门的同意,不准占用道路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挖掘路面、乱倒垃圾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

6.5.5 工程修建、作业施工,需要占用或挖掘道路时,须经人武保卫部门批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方可施工作业。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路面和恢复道路应有设施,其他部门一律不许任意占用和挖掘道路。

6.5.6 严禁使用非规范运输工具,造成路面损伤。

6.5.7 严禁车辆行驶途中抛洒滴漏,严禁损坏绿化、撞坏路侧石或造成交通设施及公司财物损坏。

6.5.8 严禁各种无牌证的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内行驶和驶出公司外。

6.5.9 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在规定时间内可从人民西路107号大门进出,除外一律从运河东路125号大门进出公司。车辆在进入公司大门时要按示意停车或减速行驶。进入公司要按交通路牌标志行驶。

6.5.10中央大道严禁停放车辆装卸货物。机动车辆必须按指定地点停放,外单位车辆、私家车因工作需要进入公司,应停放在指定区域;摩托、轻骑、助力车、自行车进入公司后,必须按指定地点、车棚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严禁停放在生产作业场所和办公室。

6.5.11 各种机动车辆在公司辖区不准乱鸣喇叭,不准安装高音或怪音喇叭。

6.6 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管理要求(包括二轮;轻骑、厂内机动车)

6.6.1 本公司员工自费培训驾驶员,经有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领取驾驶证后,必须到公司保卫部门车管员处填表登记。汽车驾驶员要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才能列入公司统一管理范围。

6.6.2 中层干部因工作需要培训兼职驾驶员的(包括自费培训),应由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参加培训,列入统一管理范围。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应与公司签订责任协议书,明确本人应承担的责任。因公驾车需经领导批准方能开车(自备车例外)。

6.6.3 公司领导经培训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后,无特殊情况,一般自己不要独立驾车,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6.6.4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一些车辆留给领导待用,做到专车专用,以便于更好熟悉车辆性能,确保安全行车。严禁在不熟悉、不同类型车辆性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

6.6.5 各类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制观念,牢记“安全第一”,严格遵守各种交通规则,做到不违章,不违纪,严禁酒后开车,疲劳开车。

6.6.6 汽车驾驶员必须按时参加每月的驾驶员教育活动,特殊情况履行请假手续。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参加活动时间一般由个人自己解决。

6.6.7 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参加驾驶员年审工作,自费培训的驾驶员年审费用由本人承担,并交纳一定的管理费用。

6.6.8 驾驶员停驾1年以上,再从事驾驶工作,应参加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考试,合格后才可重新上岗。

7 交通事故管理

7.1 交通事故报告

7.1.1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必须保护现场。

7.1.2 以最快的速度,向有关部门报告下列情况:

a 厂内交通事故,一般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安全部门归口。事故发生后应在第一时间向生产安全部门报警,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通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应协助生产安全部门一起调查、处理。

b 社会交通事故,应在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局“110”报警,并迅速通报人武保卫部门。人武保卫部门接报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调查、取证),同时报公司主管领导,通知生产安全部门。

c 凡交通事故有伤员时,首先尽力抢救伤员,并要做好现场标记。

d 交通肇事如有人员死亡时,必须保护好现场,现场严禁移动。

7.2 交通事故处理

7.2.1 公司内交通事故,由保卫部门、安技部门组织现场勘察,调查分析责任,以责论处。

7.2.2 社会交通事故,原则上由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人武保卫部门应积极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涉及人员伤亡,生产安全部门应迅速介入,以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7.2.3 发生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大小,负一定的经济责任。

7.2.4 对于重大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除承担应负有经济责任外,另根据事故情节和损失的大小,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7.2.5 自行驾车干私活或私开车,而造成的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驾驶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损失大小,给予一定的行政处分,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8 交通安全奖惩管理

8.1 公司贯彻执行国家与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安全目标管理及奖惩考核的各项规定。

8.2 公司的各级领导应当重视和加强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全体员工(含外来务工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与管理,做到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杜绝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8.3 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凡属公司拥有的各种汽车、电瓶车、铲车和非机动车辆,以及员工个人拥有的摩托车、轻骑、助力车、自行车等均为目标管理范畴,目标管理由人武保卫部门统一筹划与组织考核。

8.4 公司的交通安全目标管理,采用平时考核与部门经济责任制挂钩、工作效绩与个人奖惩挂钩,定期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法。

8.5 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奖励条件与待遇。

8.5.1 有以下表现行为的,应当给予奖励:

a 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交通法规和车辆管理制度,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者;

b 安全行车无事故,无记录,并按要求参加安全学习和安全活动者;

c 爱护车辆设备,严格执行保养规章法则,保持车容整洁、状况良好,不带故障出车者;

d 在行车过程中,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或避免发生重大事故成绩突出者;

e 在车辆维护保养、年检过程中,注意质量,及时完成任务成绩显著者;

f 在车辆管理中,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者;

g 在安全行车、车辆管理中,有较大发明和提出有效的合理化建议者;

h 工作态度良好,按时完成运输任务,节约用油及材料成绩显著者:员工个人在评获安全奖励时,必须同时具备交通安全无事故的条件。

8.5.2 奖励待遇分为发给一次性奖金、表彰、记功、晋级、授于荣誉称号。

8.6 公司交通安全目标管理的处罚细则

8.6.1 有下列表现行为的,必须给予处罚:

a 未贯彻国家交通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车辆管理制度贯彻不力,车辆管理混乱,无章可循,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责任者;

b 不组织交通安全教育,检查督促不力,事故隐患未及时整改造成各类交通事故责任者;

c 违反车辆管理规章法则,违章指挥而造成交通事故责任者;

d 因严重违反车辆管理制度,如酒后驾车、带事故隐患行驶、开私车、教无证人员驾驶车辆等造成事故的;

e 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或私自驾驶外单位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f 公司所属员工违反交通管理制度或引起交通肇事的;

g 各部门、分厂(分公司)隐瞒不报所在单位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的。

8.6.2 处罚定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吊销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3 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8.6.4 经济罚款包括

a 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按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和各类罚款总额的10%处以罚款(根据车辆价格、新旧、好坏,以1500元为最高额度);

b 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按总额的7%处以罚款;

c 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按总额的6%处以罚款;

d 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的,按总额的4%处以罚款;

e 违反第8.6.1条款中,第a、b、c项按总额的2%处以罚款;并对所属单位的经济责任制扣分;

f 违反第8.6.1条款中,第d、e.f项的按总额的20%处以罚款,单位内部扣证2个月;

g 违反第8.6.1条款中,第f、g 项的给予100~500元罚款,上级主管机关对公司处以罚款金额的30%,由肇事者个人承担,其余由其归属部门承担;

8.6.5 员工个人罚款在其工资奖金中扣除,部门罚款在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的应得奖金总额中扣除。

8.6.6 罚款收入列为专项奖励基金,凡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公司人武保卫部门报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奖励。

第3篇 外挂架安全管理细则

一、工程概况:

平谷马坊镇b05-1、b05-2地块居住及社会停车场库项目1#、2#和6#~12#楼为剪力墙结构的住宅,其中1#-2#楼层高2.7米,共21层,其它楼层高3.0米,约16-17层,根据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方案,本工程采用外挂架进行施工。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规定,本工程剪力墙施工使用的外挂架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部应编制安全监理细则。

二、编制依据:

序号

资料名称

编号

1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01

2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3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4

北京市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5

建筑施工手册

2003-9

7

实用建筑施工安全手册

8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资料手册

9

施工图

三、外挂脚手架准备工作控制:

(一)方案控制:

1、根据施工单位上报的施工方案,本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期间采用外挂脚手架施工。安全通道采用钢管脚手架搭设,顶部满铺两层脚手扳。

2、外脚手架是施工用的临时结构,是施工必须使用的重要工具设备,是为了保证高处作业安全、顺利进行施工而搭设的工作台。它承受结构施工外墙模板支撑力。要求脚手架必须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刚度和稳定性,在施工荷载作用下不发生失稳倒塌及超过允许要求的变形、倾斜、摇晃或扭曲现象,以确保安全。

(二)施工人员控制:

脚手架搭设人员必须是经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培训,并且考试合格的专业架子工。上岗人员定期体检,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

(三)进场材料控制:

1、钢管

(1)脚手架的钢管采用外径48mm,壁厚3.5mm的焊接钢管。

(2) 钢管必须涂有防锈漆,外径及壁厚允许最大偏差为-0.5mm,长管弯曲≤20mm,短管弯曲≤10mm,端部弯曲≤5mm。

2、外挂架:外挂架采用槽钢焊制而成。

3、扣件

扣件材质为可锻铸造扣件,本工程使用的扣件形式有以下三种:

(1)直角扣件:用于连接两根互相垂直交叉的钢管。

(2)回转扣件:用于连接两根呈任意角度交叉的钢管。

(3)对接扣件:用于将两根钢管对接接长。

4、脚手板

(1)采用木脚手板,板厚50mm,宽度不小于200mm;脚手板长度为3m、4m,为防止脚手板炸头,板两端用直径4mm的镀锌铁丝绑扎两道,不得使用虫蛀、腐朽和有断痕板。

5、其它事项:

(1)对进场的外挂架、钢管、扣件、脚手板、安全网等进行全面检查,禁止使用规格和质量不合格的钢管及其配件;

(2)要求项目安全员对架子工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3)各种防护措施准备好;

(4)挑架留洞等经项目工程、技术、安全人员验收合格。

四、外挂脚手架质量控制:

(一)外挂架搭设

1、外挂架布置

外挂架子采用预制焊接的定型边框为立杆的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2米。穿墙钩要加垫板用双螺栓与墙体固定牢并有防脱钩装置的措施。(外挂架的布置详见下图)

2、外挂架子悬挂点穿墙螺栓,必须有足够的强度,满足施工需要,穿墙螺栓加垫板用双螺母紧固,挂钩必须有防脱钩装置,同时悬挂点处的建筑物结构强度必须满足施工需要。

提升:外挂架提升必须在上层墙体浇筑完成后且混凝土强度达7.5mpa 进行(以2-3 天的同条件试块为准),每片设两个吊点。

3、外挂脚手架的组装

(1)外挂架采用型钢及φ48钢管焊制而成。

(2)利用大模板拆除后预留的穿墙孔,将勾头螺栓穿入孔内,室内人员要保证螺栓弯钩向上。

(3)利用脚手架的槽钢将三脚架挂在勾头螺栓上,螺栓内侧加设钢垫片,并拧紧双螺母。

(4)三角架:布设间距以外墙大模板最上排穿墙螺栓孔间距为准,最大间距不允许超过1.5m,每2-4个三脚架组成一个外挂架单元体,用脚手架管将各三角架上下连接牢固,每个单体长度不大于6m。

(5)作业面采用5cm厚通长脚手板满铺于上层小横杆上,拼接严密,并用8#铁丝与三角架固定牢靠,不得出现探头板,位置不适时,于大横杆上增设短钢管,板头对接处满足构造要求,并设18cm高的挡脚板。

(6)外挂架立杆、横杆间距应与审批的方案一致,在工作面上设置1.2米高的护身栏。

(7)外侧立面满挂密目安全网,用网绳与立杆和横杆绑紧。

(8)挂架底部设置一道水平安全网。

(9)外挂架的外侧设置剪刀撑,斜撑的宽度为每组外挂架的宽度,斜杆与水平面夹角为45~60度范围内。采用旋转扣件与立杆和横向水平杆扣牢。连接点距脚手架节点不大于200mm。剪刀撑采用搭接连接,搭接的长度为1000mm,并用不少于三只旋转扣件扣牢。

(10)各组挂架安装完毕后要和相邻的挂架或网片相连,以增强稳定性。

(11)架子组装之后应进行荷载试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如发现焊缝开裂、结构变形等情况,禁止使用。

(12)挂架安装完毕后,从结构四角部位的架子引防雷接地线与结构防雷地线相连。

(13)转角墙面:外挂架在转角墙面处须贯通,将转角处一侧挂架伸至结构外皮处,另一侧单体挂架大横杆外伸至悬挑结构与其接通。由于悬挑端部设置立杆及小横杆,形成单体挂架的侧向封闭网架,所有悬挑部位外伸长度不得大于1.2m,并于悬挑部位加设斜拉杆,增强外伸部位刚度。贯通后的转角墙面两侧单元体需用临时性连接杆件拉结为整体,且全部外露部位均以密目安全网包裹严密,保证外架整体的封闭性。

(14)外墙洞口:对于外墙留洞尺寸较大,洞上过梁高度小的洞口,需采取必要的加固措施,以保证外挂架的安全稳定,除尽量靠洞口边设置外,洞口过梁下方均需设置支撑,以碗扣架立杆或钢管加设可调头撑牢,上下均垫设5cm厚通长木板,支撑间距不大于1m,且在钩头螺杆处加一支撑,并用横杆联系成整体,洞口过梁处的支护需随结构进度层层支设,并保证作业层以下连续三层范围内的支护不得拆除。

4、构造要求:

外挂架由数榀三角形挂架及ф48*3.5钢管连接组成。三角形挂架的杆件焊缝应满焊。每榀三角架用钢管连成整体,三脚架间距按照外挂架平面图布置,每榀三脚架间距不超过2m,每个整体外挂架不超过6m。外挂架外面搭设单排钢管防护架,外挂绿色密目安全网。

(1)脚手架立杆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对接连接。相临两立杆接头应错位不小于500mm,且应不在同一步内;纵向水平杆接必须用对接扣件连接,上下相临两根纵向水平杆接头应错开不小于500mm;同一步内、外两根纵向水平杆的接头应错开,不在同一跨内;脚手架各杆件相交处扣件外伸出的端头均应大于10cm。

(2)操作层脚手板铺设应满铺、距结构墙面不大于20 cm。脚手板应对接铺设,对接接头处设两根横向水平杆,水平杆间距不得大于15cm,脚手板用铁丝与横杆绑牢。

(3)操作层设180mm高的挡脚板(红白斑马油漆线)和1.2m高的防护栏杆,并在内立面满挂密目安全网。

(4)脚手架外排立杆内侧满挂立网,架子最下端设水平兜网。安全网应接缝严密,与结构墙面封严,安全网之间接缝和安全网与脚手管固定采用18#铁镀锌铅丝扎牢。

(二)外挂架的提升

架体提升方式采用分段整体提升,以组合后单段架体、护栏及架体操作平台为单元整体提升,提升机械采用塔吊;提升周期为一层一提升。

1、待上层墙体混凝土强度达到7.5mpa后,同时该部位的顶板混凝土已经浇筑完毕后开始起吊并安装挂架。

2、提升前先拆除相邻两段架体之间的连接杆件(单段组合架体内连接杆件、护栏、剪刀撑、脚手板不得松动),操作平台上的各种物料要清除干净。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挂好保险绳(保险绳系在塔吊吊钩上)。

3、挂好吊钩,吊钩布置采用四点吊装,未挂好吊钩前,不允许松动连接螺栓。

4、外挂架提升前,必须先按要求挂好吊钩,然后拆除支顶结构用杆件,最后松动承重螺栓待升。起吊点对称设置两点,且必须设置在单元三角架上。塔吊吊钩系牢后,先微量起吊,平�架体自重,卸除挂钩栓上的架体荷载,然后再松动挂钩栓螺母,并认真检查挂钩栓螺母是否全部松动,确认后方可起吊。起吊过程中吊钩垂直、平稳缓慢起吊,另在架体两侧上、下共系四道保持架体平�的揽风绳,起吊过程操作人员站在楼板上手拽揽风绳协调架体平�,并辅助塔吊将架体挂到拟就位的挂钩栓上。提升时架体上严禁站人及放置物料,提升时设一道“安全绳”,确保操作人员安全,坠落范围内设警戒区专人看护。

5、架体就位前挂钩栓必须装齐,每根挂钩栓配一块垫片两个螺母。架体就位后,立即紧固螺母,螺母全部紧固后再摘塔吊吊钩。外挂架就位时,当承重螺栓未紧固好、下部未支顶好之前,塔吊不允许脱钩。

6、安装中,挂架下部在门窗洞处应进行加固附着处理,用脚手管紧固,与挂架紧密连接,并不得松动。

7、 架体使用前再认真检查架体内连接杆件是否松动,并用短钢管将相邻的架体连接成整体。

8、 严格控制各组挂架的同步性,不能同步时必须在挂架及楼层设置防护栏杆,挂安全网封闭。

(三)外挂架的拆除

1、待结构全部施工完毕后,拆除所有的外挂架。

2、先用吊绳挂住外挂架,稍绷紧绳后里侧架子工从室内加工挂钩螺母松开,把挂钩稍微推出,将外侧架吊至地面。

3、在地面上拆除各个杆件及安全网,清理后分类别码放整齐。

(四) 其它注意事项

1、外挂架组装完毕后,须经监理、项目安全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外墙砼强度必须达到7.5mpa以上,方可使用外挂架。

3、每次提升安装完毕后,必须由项目部安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脚手架铺设严密,绑扎牢固,无探头板和飞跳板

5、各架体间缝隙为20cm。

(五)阳台脚手架

1、构造要求

(1)阳台和空调板部分的外挑架子由钢管支搭。单排管架子每个单元的宽度据现场情况确定,但不能大于6m。相邻单元之间用两根横杆拉接。外架与楼内预埋地锚和支设顶板的架子拉接,间距1.2m。

(2)立杆、横杆间距应与审批的方案一致。

(3)作业层设1.2米高的护身栏。

(4)每个网片设十字剪刀撑。

(5)外侧立面满挂密目安全网。

(6)脚手架组装完毕后,与两侧的外挂架安全网和杆件连接起来。

2、其它注意事项

(1)阳台外围护脚手架组装完毕后,须经监理和项目安全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各结构拉结点要牢固可靠,扣件扣牢。

(3)吊运前钢丝绳要绑扎牢固,并设专人指挥。

(4)吊运过程中避免脚手架碰撞阳台和相邻挂架。

(5)架体间缝隙为20cm。

(六)水平安全网搭设

1、在二层设第一道水平安全网,安全网设置两层,两层中间相距40cm,网宽6米。以上每隔3层分别设一道水平安全网,采用单层网,网宽3米。与结构拉接的部位用φ12.5钢丝绳通过大模板穿墙孔固定起来,外侧用架子管斜挑,杆件端部用扣件固定一铁环,内穿钢丝绳,水平安全网要外高内低,倾斜角度为15°。

2、建筑物转角处采用架子管悬挑钢丝绳上挂水平安全网。

3、网接口处必须连接严密,与建筑物之间缝隙不大于10cm。

(七)脚手架的检查与验收

1、监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土建工程师、质检员、安全员、工程管理人员对外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脚手架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查以下项目,检查合格后,方允许投入使用或继续使用:

(1)杆件的设置和连接,连墙件、支撑等的构造是否符合要求;

(2)扣件螺栓是否松动;

(3)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4)是否超载。

(八)质量要求:

1、立杆垂直偏差:纵向偏差≤h/400,且≤100mm;横向偏差≤h/600,且≤50mm;

2、纵向水平杆水平偏差应不大于总长度的1/300,且≤20mm;横向水平杆偏差≤10mm。

3、脚手架的步距、立杆横距偏差≤20mm;立杆纵距偏差≤50mm。

4、与结构连接数量、位置要正确,连接牢固、无松动现象。

五、安全文明施工控制措施:

1、架子搭设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操作,作业时应按规定戴安全帽,系好挂牢安全带,并穿防滑鞋。

2、所有搭设的架子要随时派专人看护,发现异常及时上报,处理。

3、严格按方案搭设,不得随意改变杆件间距,不的随意拆改杆件,保证杆件紧密。

4、脚手架所用材料搭设前应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5、搭设时,扣件拧紧程度要适当,有变形的杆件和不合格的扣件(有裂纹、尺寸不合格、扣接不紧等)禁止使用。

6、随时校正杆件垂直和水平偏差,避免偏差过大撑,以免发生意外。

7、搭设时应注意杆件的搭设顺序,及时与结构拉接,以确保搭设过程安全。

8、每层吊装就位完成后,必须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9、架子每搭好一施工段时,工长应及时组织安全人员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10、架子一经验收投入使用后,严禁擅自更改。

11、所有架子上的脚手板要与小横杆绑扎牢固。

12、六级及以上的大风或雨天严禁搭设和提升架子。

13、吊装提升时,有专人指挥,挂钩牢固后方可起吊。

14、插口架随主体向上整体吊装,在塔吊吊稳后,方可拆除连接件。

15、挂架的拆除必须吊至地面进行。

16、搭设与拆除架子时严禁上下同时作业。

17、严禁高空落物,防止物体打击。

18、要求项目部成立安全检查小组,除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外,还要组织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第4篇 凝析油汽车装车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凝析油汽车装车作业环节的安全,高效平稳地完成装车生产任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xxx站凝析油汽车装车作业。

第二章 编制依据

第三条 gb 13348-92 液体石油产品静电安全规程

gb 12014-1989 防静电工作服

第三章 装车前的准备

第四条 罐车在进入地磅房过空磅之前,应将车辆按照由西向东的顺序,车头向西,分三排依次停靠于地磅房南侧,由安全员或地磅房值班人员对驾驶员和车辆的安全设施及相关证件进行检查,并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以上工作均须形成书面记录(详见附表),车辆检查、安全教育全部合格后,方可过空磅,且每组过空磅车辆不应超过6辆。

第五条 过完空磅,罐车进入装车台停泊之后,车辆驾驶员需将车辆钥匙交由装车岗人员保管,且驾驶员活动范围不应超过地磅房南侧10m范围,严禁驾驶员擅自登上栈桥或罐顶进行查看、操作。

第六条 栈桥区域内所有作业人员必须穿着劳动防护服、接触静电扶手释放静电,并由装车岗人员使用复合式气体检测仪对栈桥区域的可燃气体进行检测,形成书面检测记录,当相关气体浓度超过警戒值时应立即向中控汇报现场情况,由中控判断是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

第七条 罐车进入指定位置,当班装车岗人员向中控汇报后,方可进行检车等作业。凝析油装车前,检查鹤管静电接地是否完好,并连接静电接地报警仪,接地电阻合格后(测试值不大于4ω),方可装车,当出现车辆静电接地检车不合格时,应由相应驾驶员将车辆驶离栈桥区域,停至地磅房西侧站场进行处理,处理完毕后再次驶入鹤位进行电阻检测,严禁驾驶员在装车现场对导电铜板进行砂纸打磨等操作。

第八条 每月对凝析油储罐、装车栈桥及装车台接地电阻进行测试,测试值不大于4ω。

第九条 雷电天气或五级及以上大风天气,禁止装、卸油作业。夏季应尽量避免在高温时段进行装车作业。

第十条 装车人员在实行以上步骤过程中,均应严格对照“七想七不干”作业提示卡相关内容,对每一个环节进行确认,形成书面记录存档。

第十一条 装车岗人员现场确认具备装车条件后,汇报中控,由中控通知凝析油泵房启泵或自压装车,装车过程中装车岗人员和泵房人员必须保证通讯畅通。

第四章 装车操作

第十二条 装车作业时,操作人员必须使用防爆工具、站在上风口、佩戴安全带并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装车时装车鹤管应插入罐车底部,距底部不超过200mm。

第十四条 启泵后,装车岗人员控制好油品的流速,在鹤管出口未被油品浸没之前,鹤管出口闸阀开度应控制在6-10扣,使鹤管内的油品流速不大于1m/s(约28m3/h);当鹤管出口被油品浸没后,可适当将开度增大至11-20扣,使鹤管内的油品最大流速不超过4.5m/s(约127m3/h)。

第十五条 装车岗人员在装车过程中密切监控液位,杜绝冒罐、跑油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装车过程中装车岗人员应密切注意装车情况,及时与中控、泵房联系,合理调节排量,避免憋压、甩龙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装车完毕后,应静置2分钟后再缓慢提起装车鹤管,车辆静置15分钟后,由装车岗人员盖好罐盖,并用防爆工具拧紧罐盖螺栓并施封,卸下静电链,驶离装车现场。

第五章 装车后的确认

第十八条 装车完毕后,当班装车岗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对罐车上遗留的大布、手套、毛毡、工具等杂物进行清理,确保罐车无杂物、罐盖闭合正常。全部检查无异常后方可由司机将车辆驶离栈桥。

第十九条 装车岗人员确认所有鹤管、阀门及活动梯复位状态是否完好。

第六章 其他安全要求

第二十条 从事装车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硫化氢防护相关专业培训,并取得《硫化氢防护技术培训证书》。

第二十一条 装车过程中,感觉身体不适时及时与其他操作人员联系,关闭所负责装车鹤位流程,到达安全区域休息,必要时可以通知凝析油泵房紧急停泵。夏季装车过程中,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防止中暑。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xxxx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5篇 输变电管理所交通安全管理细则

为加强输变电管理所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交通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输变电管理所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基本内容及要求、驾驶员的安全活动、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理、内部交通违章管理、道路交通事故管理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输变电管理所交通安全管理。

二、职责

(一)所长职责

1、负责研究、协调和指导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定期听取安全员工作汇报,讨论决定本单位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3、根据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安全水平。

(二)安全员职责

1、负责本单位交通安全监督工作。

2、健全交通安全网络,督促各工区开展交通安全活动。

3、定期分析、讨论本企业交通安全情况,指导交通安全管理。

4、组织开展交通安全技术交流和培训活动。

5、定期开展各类交通安全培训和交通安全教育活动。

6、负责或参与对各类交通事故、车辆重大机械损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7、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巡视检查,查管理、查车辆、查人员违章。

8、编制交通安全管理基础档案,统计、上报交通安全报表。

(三)工区主任职责

1、建立和健全交通安全资料,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

2、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组织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活动。

3、开展交通安全检查,打击交通违章,督促驾驶员做好交通安全工作。

4、做好车辆日常检查及定期养护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条件良好。

5、定期分析交通安全情况,对不安全情况制定措施,加以整改。

6、统计分析交通安全、违章情况并上报。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一)交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1、成立交通安全领导小组和交通安全管理专业网络。交通安全领导小组由所长为组长,成员由安全员及各工区主任组成;交通安全管理专业网络由安全员为组长,成员由工区主任人及驾驶员组成。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地进行管理。各工区要建立健全交通安全责任制,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层层落实。

3、各工区要按标准规定,做好车辆技术监督及运行管理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4、各工区应组织开展驾驶员安全教育,每月开展驾驶员安全活动,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提高安全活动的质量。

5、交通安全管理专业网络每季召开一次网络会议,研究交通安全、专业技术管理及事故防范措施。

6、实行内部违章记分管理,各工区要对驾驶员及乘员的交通违章进行考核。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处理,提高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

7、各工区每月检查交通安全情况,月底前上报安全行车统计报表。

(二)驾驶员安全活动管理规定

1、安全活动是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的有效形式,驾驶员安全活动分为单位组织的安全活动、工区安全活动。各工区要根据驾驶员的人数安排好安全活动,驾驶员除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外,要保证交通专业安全活动每人每月不少于一次。

2、有驾驶员的工区,工区主任在织织安全活动时,要将交通安全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所里在布置、检查安全活动时也要将交通安全内容作为重点加以检查督促。

3、驾驶员安全活动的内容及形式,参照《公司班组安全活动规范》执行,主要内容为: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事故通报;交通事故案例分析讨论;交通安全防范措施等。

4、所长及安全员要参加驾驶员安全活动,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导安全活动的开展,并作出评价。

(三)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管理规定

1、安全员、各工区要动态掌握驾驶员及车辆的交通违法记分信息,并加以核实。

2、驾驶单位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要接受公安机关的处罚,罚款自理。公安机关予以记分的,所在工区要给予减半内部违章记分。

3、非现场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各部门要根据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违章通知和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及时通知驾驶员,驾驶员应于通知后十日内接受处理。

4、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暂扣驾驶证或吊销车辆驾驶证等,所在工区不得委派驾驶任务。驾驶证返还后,重新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5、因交通违法,被公安机关扣留、吊销驾驶证,重新考试或取证,或累计计分达规定分值,参加交通安全教育或考试,费用和时间均由驾驶员自理。

6、驾驶员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扣留、吊销驾驶证或拘留,使用单位要立即予以解聘。

(四)交通事故管理规定

1、发生交通肇事,按交通事故管理流程执行。

2、交通事故的预防

(1)各工区要以人为本,对驾驶员开展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驾驶员要加强自身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2)各工区要遵守交通安全、车辆运行、车辆维修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度。减少交通违法、违规、违章等行为,严控事故因素。

(3)各工区、安全员应布置落实季节性安全行车防范措施,利用危险点分析、安全性评价等有效的方法、手段,切实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杜绝事故隐患。

(4)特殊气候环境下行车或运载超标货物时,各工区要制订针对性的预案。

(5)各工区要加强驾驶员“人”的不安全行为和车辆“物”的不安全状态的检查,做好出车前的安全交待和嘱咐,做好车辆日常“三检”和每月稽查。

(6)驾驶员应把握“人、车、路和环境”三要素,坚持做到“十要十不开”:

1)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开违法违章车;

2)要做好车辆日常检查保养及周期检查维护,不开缺陷带病车;

3)要保持身心健康,劳逸结合,不开疲劳情绪车;

4)要做到安全乘座,稳妥装载,不开不符乘人载物规定车;

5)要按规定车道、时间行驶,不开急躁鲁莽车;

6)要遵守职业道德,文明礼让,不开野蛮赌气车;

7)要在工作时间远离酒类饮料,不开酒后车;

8)要按规定车速行驶,不开超速车;

9)要掌握行车规律,把握季节特点,不开盲目车;

10)要坚持预防为主,谨慎驾驶,不开冒险车。

3、交通事故处理规定

(1)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向部门报告,并拨打公安交警报警电话和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服务热线报案,等候处理。

(2)各工区接到驾驶员报案后,应立即派人去现场察看,掌握案情,协调处理有关事故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事宜,一般及以上的交通事故应立即向安全员报告。事故发生后单位要于24小时内填写事故报表上报公司安监部。

(3)驾驶员及其他随车人员要积极配合交通警察对事故现场的勘验、检查、调查工作,如实回答相关问题,做好事故基本事实、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的确认,不得在事故现场轻易发表不利现场处理的言论。

(4)发生人身伤亡交通事故的,要积极配合公安、医疗救护机构及时将伤员送医院救治。治疗期间可会同事故处理人员到医院观察了解伤情。亡者丧事完毕或伤者医院诊断出具出院报告后,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映,约定调解时间,确定赔偿数额和方式。

(5)责任认定。收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认定书后,要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时间、程序、要求做好有关调解、诉讼工作。

(6)适应简易程序事故处理的,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经单位(部门)同意后,可按规定内容填写简易程序处理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双方签名后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撤离现场后,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并至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事故认定书。

(7)下列情况,必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处理并制作事故认定书:

1)发生人身伤亡的;

2)双方对交通事故事实、成因、责任及赔偿有争议的

3)对方车辆驾驶员无证或无有效证件的;

4)对方驾驶员酒后驾车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的;

5)对方车辆无号牌、无有效检验合格标志、无有效保险标志或保险额不足支付事故损失的;

6)车辆单方面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其它设施的;

7)对方是行人或非车辆的。

4、事故保险赔偿

(1)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要于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根据车辆随车保险证登记内容向相应保险公司报案。并配合办理保险定损及理赔有关手续。

(2)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超额部分由其他投保选项范围内按责理赔。

(3)事故结案后,车辆部门应于结案日后一个月内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款项。

5、对驾驶员的处理程序

(1)无论发生何类事故,驾驶员均需写出事故全过程的书面材料,主要内容是,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应吸取的教训。

(2)各工区应于事发后七日内召开事故分析会,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帮助肇事人提高认识,总结教训,讨论拟订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发生。

(3)根据事故类别和所负责任,按照《交通管理考核》标准及有关职工奖惩办法处理,事后车辆单位须填写交通事故结案报告上报公司安监部。

第6篇 企业单位供餐食品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甘政办发〔2012〕27号),加强和规范企业(单位)供餐管理,保障企业(单位)供餐食品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通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保障管理办法》、《甘肃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县营养计划企业(单位)供餐模式实施过程中所有参与管理、监督、供餐的部门、单位和企业。

第二章  安全职责分工

第四条  实行“以县为主”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按照《食品安全法》,建立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生产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分解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一)教育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与供餐企业(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开展专项食品安全督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要求供餐企业(单位)限期整改。

(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会同教育、农业、畜牧等部门与供餐企业(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组织查处学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三)卫生部门负责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评估体系,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学校做好卫生防疫等方面的工作。

(四)工商部门负责对供餐企业(单位)主体资格的登记、审批、注册、管理、注销和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

(五)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查处生产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对供餐企业(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加强监督检查和抽样检测,督促企业(单位)全面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安全。

(六)农业和畜牧业部门负责对进入学校的各种奶源、蛋源、肉源和农产品质量的产地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七)教育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食品安全培训方案和教材,对全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长、供餐企业(单位)及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制度和行业规范培训;制定食品安全宣传方案,为学校开展食品安全教育提供宣传材料。

(八)公安部门配合食药监、工商、农业、畜牧等部门加大对各种乱用食品添加剂、不合格食品生产商及农产品生产商的检查打击力度,维护营养计划的健康、有序开展。

(九)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实行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第五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在卫生等部门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第六条  供餐企业(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供餐服务活动,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采购、加工、贮存、分餐等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供餐企业(单位)食品安全管理

第七条  企业(单位)法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供餐企业(单位)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食品卫生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施意见》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生产许可资质的前提下组织生产和销售。

第九条  企业(单位)法人和主要管理人员要了解与食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切实提高对食品质量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从业人员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第十条  建立健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努力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按照合法有效的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具有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质量检验和计量检测手段,产品出厂前要经过严格检验、确保出厂产品质量合格。

第十一条  具备持续保证产品质量的环境条件、生产设备、工艺设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贮存等设施。食品的包装材料、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无毒无害,符合有关的卫生要求,保持清洁,无污染。

第十二条  食品加工工艺流程科学、合理,生产加工过程严格、规范,并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半成品和成品的交叉感染,对生产关键点进行严格控制。生产食品所用的原材料、添加剂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严格进货验货制度,不使用非食用性原辅材料进行加工食品。

第十三条  当出厂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人身安全重大事故危险时,能及时召回已经出厂销售的食品。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和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帮助供餐企业(单位)建立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供餐企业(单位)从业人员必须掌握食物中毒报告程序。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并及时向县卫生局和县教体局报告,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学校及时与中毒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并根据相关部门要求,采取必要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五条  卫生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立即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卫生部门依法组织对事故的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上报县政府及上级卫生部门,统一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较大、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在积极组织救援的同时,县政府应当按规定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由上级部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  卫生部门及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的调查与检测,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待卫生部门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供货商或供餐企业(单位)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第十九条  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食品供货商或供餐企业(单位)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予以解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企业供餐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绩效评价,严查违法违纪问题,严格责任追究。

(一)监督检查重点

1.相关职能部门是否严格履行工作职责,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是否到位。

2.供餐企业(单位)食堂建设是否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和标准。

3.供餐企业(单位)食堂从业人员是否具有从业资格证和健康合格证,是否定期接受相关培训。

4.食品配送服务和大宗食品及原辅材料是否公开招投标,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5.食品采购、加工、贮存、配送等环节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标准。

6.对供餐企业(单位)、原材料供应商、农产品种养殖和个体经营户是否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和退出制度,相关手续和制度是否健全。

7.供餐食品是否有营养,食谱搭配是否合理,实行营养计划后学生的身体素质是否有明显提高。

8.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有效执行,是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9.营养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是否整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否及时有效处理,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监督检查方式

采用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内部监督检查与外部监督检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经常化监督检查。

1.加强行政监督。监察、审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营养计划的实施公开透明、廉洁运作,预防腐败。教育部门要把营养计划实施情况作为重要工作定期督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营养计划覆盖的学校作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重点场所,制定和落实具体的监管措施。

2.接受群众监督。教育部门应健全群众监督机制,设置监督举报电话和公众意见箱,广泛接受家长、学生、教师和社会各界对营养计划实施工作的监督。

3.专业机构监督。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检查或审计;一些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可委托符合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营养计划实施过程中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1.教育部门和学校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中未履行管理职责,本行政区域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2.卫生、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不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定职责,日常监督检查不到位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3.供餐企业(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食品安全职责,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7篇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物品管理工作,保证科研、教学顺利进行,保障师生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实验室在实验过程中使用的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使用国家禁止生产、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主管负责”,实行学校、相关学院(处、所、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安全工作处的指导下,制订有关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相关学院(处、所、中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二)相关学院(处、所、中心)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并设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预案,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帐、卡、物一致。

(三)实验室根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做好危险品购买、使用和处置记录,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预案等,经学院审核确认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申购

第五条凡需使用危险化学物品的实验室,采购危险化学品应提交危险化学品申购表(附件1),经院(处、所、中心)领导批准后,根据实际需要适量采购,减少库存。

第六条实验室购买爆炸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须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购实验室填报《河北农业大学爆炸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申购表》(附件2),使用责任人提交安全责任承诺书,提供有资质供应商资料。

(二)单位审核。学院(处、所、中心)主管领导核实同意后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先由教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按照分管权限进行审核,再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安全工作处审核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

(三)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印制发放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四)购买供货。根据“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申购实验室与供应商联系供货,由供应商或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负责送货上门,同时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复印件反馈给国有资产管理处存档。

第七条任何实验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爆炸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爆炸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实验室要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附件3),从申请、购买、领用、使用、处置都必须及时、准确做好记录,做到帐、卡、物一致。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柜内,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存放地点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防雷、报警、灭火等安全设施。危险化学品应分类存放,且相互之间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严禁混放。强酸、强碱要上锁,并专人保管。存有氢气、氧气、乙炔等易燃易爆气体的钢瓶必须单独存放,不可放在一起,尽量与实验场所隔离,存放处保持空气流通,不得靠近火源。

第十一条剧毒化学品必须在配备防盗报警装置的专用存放设施内单独存放,严格实行双人收发、双人记帐、双人双锁、双人运输、双人使用的“五双”制度;标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

第十二条使用和保管剧毒化学品人员必须经过安全培训、熟悉所接触物品的性质、操作规程和防护急救常识。凡学生实验使用,必须有实验室专职人员负责领用、保管,分发学生实验用量一般不得超过当天使用所需量。学生实验操作时,要有指导教师亲临现场指导,并作好每次使用情况的记录。

第十三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管理人员要负责制定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要经常对本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指导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十四条相关学院(处、所、中心)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应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六条实验室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院(处、所、中心)要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处理善后事宜,并向学校提交事故报告。

第十七条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参照《学校安全稳定事故责任认定办法》规定进行。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收集、暂存和处置依照《河北农业大学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相关学院(处、所、中心)要根据本细则,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并醒目张贴,严格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河北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申购表

2、河北农业大学爆炸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申购表

3、河北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台账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3年3月15日

第8篇 小四轮司机安全管理细则

1、小四轮、小翻斗司机必须经过严格训练,了解本机性能、保养方法、构造原理、熟悉交通规则,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独立开车。

2、小四轮小翻斗司机严禁酒后开车,身体不适或有病不能勉强驾驶。

3、小四轮小翻斗行驶必须靠公路右侧,司机在行驶中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思想要高度集中。

4、横过铁道口和公路交叉路口时,应距百米减速行驶,注意瞭望铁道栏杆、安全信号、不准抢道行驶,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5、司机在行车中遇到快速车辆,交叉路口和行人横过公路时要做到礼让三先。

6、上坡时不准曲线行驶,下坡时不准熄火滑行。

7、小翻斗、小四轮不经主任批准不能厂外作业,厂外行驶。

8、机械在运转中不准在任何部位进行检查、保养、以防伤人。

9、司机两边不准坐人,以防意外。

10、主车与后斗之间严禁站人和放物品,以防摔伤和滑倒。

11、在行车较多的地段,应保持“宁停一分,不抢一秒”确保行车的安全。

第9篇 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本细则规定了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检修、图像传输、运行监控的管理以及日常工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作业方法、管理要求,全段各级轨道车辆管理人员、司乘人员均不得违反本细则的规定。

第2条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是轨道车辆保安设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轨道车辆运用安全动态管理信息化、实时化、智能化、数字化的有效载体。具备了实现轨道车辆作业生产计划全流程网上审(核)批、关键作业环节和非正常情况作业全过程实时监控、应急抢险综合信息查询及全过程指挥、作业标准执行和监控制度的全过程跟踪落实、干部下现场动态管理以及轨道车辆设备技术资料、规章管理和运输生产综合信息查询等功能。

第3条 段各级轨道车辆管理人员和司乘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任职前要经过系统操作的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进行使用,具体操作办法以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使用说明书为准(见设备管理科主页)。

第4条 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设备更新、升级工作参照轨道车辆运行监控装置的检修标准执行,以确保设备正常运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5条 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由段轨道车运行管理领导小组负责, 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段长担任, 组员由生产指挥中心、设备管理科、安全科、职教科、各车辆配属车间主任担任。段轨道车运行管理领导小组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1.段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备管理科牵头,主要职责是:

1.1负责掌握全段轨道车辆运行动态。随时了解、掌握轨道车辆配合施工作业情况。监督、检查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管、用、修工作,解决日常运用中的问题。

1.2参加路局组织的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工作的相关会议,贯彻落实路局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要求,遵循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制定段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检查考核措施。

1.3设备管理科设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专职管理人员一名,负责系统日常简单故障的处理。

1.4负责与承委修单位签订维护协议,并严格按照协议议定事项组织维护,相关协议及承委修单位对系统设备的维护情况应定期向路局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公室进行汇报,提供考核依据。

1.5负责组织做好维护管理、设备施工、故障处理、系统升级等工作。凡涉及系统技术功能、结构修改、优化、软硬件升级的工作,负责上报路局自轮运转设备管理办公室审核批准并组织实施。

1.6负责建立、健全全段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基础台帐,严格按时间和工作要求向路局自轮办上报相关技术资料、工作总结及分析表报记录。

1.7负责日常利用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对司乘人员的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每月对监控发现的司乘人员在执行标准化作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进行分析通报,制定相关整改措施,落实责任。

1.8负责对轨道车辆传输的实时运行监控数据、图像视频数据和车机联控录音数据进行收集、保存并检索分析,查找司乘人员在车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严格考核。

1.9负责每月对全段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基础数据进行维护及输入工作,主要包括:“应急救援指挥、人员履历、设备质量管理、自轮运转信息、系统维护”功能栏的数据、文档、权限的输入及分配工作。

2.生产指挥中心主要职责是:

2.1负责掌握全段轨道车辆运行动态。随时了解、掌握轨道车辆配合施工作业情况。监督、检查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工作执行情况。

2.2负责系统专网路游器、网络、电力电源及机房环境等基础平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并在故障状态下及时与承修单位联系修理。

2.3负责日常利用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对接触网检修人员的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每月对监控发现的接触网作业人员在执行标准化作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制定相关整改措施,落实责任。

2.4负责利用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对行车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现场实时监控工作,并有权指挥现场人员携带便携机对现场情况进行实时图像传输,指导应急处置方案的有序实施。

3.安全科主要职责是:

3.1负责监督、检查各车辆配属车间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工作执行情况。

3.2负责日常利用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对司乘人员和接触网检修人员的标准化作业执行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每月参加设备管理科、生产指挥中心组织的司乘人员和接触网作业人员在执行标准化作业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的分析会议,提出相关整改措施,督促责任部门(人)整改落实。

3.3负责协助生产指挥中心利用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对行车事故、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的现场实时监控工作,协调应急处置方案的有序实施。

4.职教科主要职责是:

4.1负责检查各车辆配属车间对司乘人员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操作的指导培训工作。

4.2负责对各级干部操作、使用轨道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日常培训,达到干部人人会操作,人人能使用。

4.3负责牵头组织对全段司乘人员进行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操作、工作原理及常见故障的排除等知识的教育培训,达到每位司乘人员都能正确操作,确保设备完好率和正常运行。

5.各车辆配属车间主要职责是:

5.1负责贯彻落实路局、段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及有关要求,遵循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5.2负责掌握车间管内轨道车辆运行动态。随时了解、掌握轨道车辆配合施工作业情况。检查、指导司乘人员严格按操作技术标准使用操作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

5.3负责建立、健全车间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相关关管理台帐,按要求及时上报运行有关报表,定期进行数据更新。

5.4负责转储、收集管内轨道车辆每日传输的实时运行监控数据、图像视频数据和车机联控录音数据,并检索分析,查找司乘人员在车辆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落实责任、严格考核。

5.5每周一在车间交班会上通报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情况,查找在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落实安全责任。

5.6负责管内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故障的上报、登记和消号记录工作,协助、配合承修厂家维修人员对设备故障进行检修。

5.7负责管内司乘人员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操作知识的日常教育培训工作。

5.8负责组织对有关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使用操作方面发现的安质效a类问题进行分析,查找问题原因及教训,制定相关整改措施。

第6条 段轨道车运行管理领导小组每半年对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及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管、用、修工作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指导、督促各车辆配属车间认真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章 使用规定

第7条 上线运行的轨道车辆必须保证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状态良好,严禁关机或停用,未经设备管理科准许不得任意拆除停用系统装置。轨道车辆担当施工或运行任务时,自司乘人员上车整备到运行作业、返回固定停车线整备完毕,完成一次出乘任务之前,必须全程开机。

第8条 司乘人员应熟悉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含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基本结构、性能和工作原理,按操作规程和作业程序操作,按使用保养规定定期进行维护,保持系统装置状态良好。

第9条 运行中,轨道车辆严禁关闭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当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装置发生故障无法恢复时,司机应及时在《轨道车工作日志》上做好记录,立即向设备管理科、车间报告故障情况,以便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第10条 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装置的运行记录是行车安全分析的重要依据,记录的音视频数据任何人员均不得删除,上级有关部门将定期抽查分析记录数据。

第11条 司乘人员在交接班时,应当在确认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装置完整、性能状态良好时方可办理交接班手续,并做好记录(在交换班记录本上注明)。

第四章 日常管理规定

第12条 施工计划的制定及审核

1.施工计划的制定

1.1施工计划的制定实行当日提报、次日执行的原则,由接触网工区负责在当日22点前制定。

1.2施工计划制定的具体操作方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生产组织监督”栏下,点击进入“施工计划”的“增加计划”对话框,并逐项选择、填写“车间、班组、计划时间、作业区间、作业项目、作业里程、作业车辆、司机、副司机、停放地点、备注”等,输入完毕后点击“添加计划”即可完成施工计划的制定工作。

2.施工计划的审核

2.1施工计划的审核实行按施工等级,分层审核的原则。

2.2按照《宝鸡供电段安全生产分层分权管理实施细则》(宝供安〔2009〕255号)文件的规定,段定ⅲ级施工作业的计划由班组当日包保干部负责审核;段定ⅱ级及以上施工作业的计划由生产指挥中心主管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审核。

2.3施工计划审核的具体操作方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生产组织监督”栏下,点击进入“施工计划”的“审核计划”对话框,核实班组提报的施工计划内容,包括:计划时间、所属部门、作业车辆、司机、副司机、作业区间、停放地点、作业项目、作业里程、备注。确认无误后,方可逐项选择、填写“安全卡控”中的“措施制定人、帮教方式、计划帮教时间、计划帮教措施”;“指派盯控人员并审核”中的“指导司机、盯控干部”;“发现问题解决措施”中的“解决措施”,输入完毕后点击“提交”即可完成。

3.施工计划的完成

3.1施工计划按时完成后,由班组当日包保干部或班组负责人负责进行操作消记。

3.2施工计划完成后的消记具体操作方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生产组织监督”栏下,点击进入“施工计划”对话框,在施工计划列表中选择状态为“审核完成”的施工计划,点击在该施工计划栏内右下侧的“详细”链接。进入后,在“完成情况或撤销原因”对话框内,填写当日作业完成情况,输入完毕后点击“施工完成”即可完成。

4.施工计划的撤消

施工计划制定并通过审核后,由于突发恶劣天气、局定取消天窗或临时变更等特殊原因,需要撤消施工计划时,段定ⅲ级施工作业的计划由班组当日包保干部负责撤消;段定ⅱ级施工作业的计划由生产指挥中心主管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撤消。

第13条 关键人、区间的制定及撤消

1.关键人、区间的制定

1.1关键人、区间的制定应严格按《宝鸡供电段轨道车关键人、车、地段管理办法》(宝供管〔2009〕290号)文件的执行,由各车辆配属车间负责实施。

1.2关键人、区间制定的具体操作方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生产组织监督”栏下,点击进入“关键人员(区间)”的“增加关键人(区间)”对话框,并逐项选择、填写“车间、班组、人员名称(区间名称)、开始时间、帮教原因、审批人”等,输入完毕后点击“添加关键人(区间)”即可完成。“审批人”必须填写车辆配属车间主任姓名。

2关键人、区间的帮教及撤消

2.1关键人、区间的帮教计划、实施情况及撤消工作应由各车辆配属车间负责,严格按《宝鸡供电段轨道车关键人、车、地段管理办法》(宝供管〔2009〕290号)文件的执行。

2.2关键人、区间帮教情况和撤消的填写输入操作方法为:在“生产组织监督”栏下,点击进入“关键人员(区间)”的“关键人(区间)列表”对话框,逐项填写“帮教次数、帮教结果、撤消时间、撤销人”等,输入完毕后点击“撤消关键人(区间)”即可完成。“撤消人”必须填写车辆配属车间主任姓名。

第14条司乘人员的配班

1.司乘人员的配班应严格遵循“强强搭配、强弱搭配”的原则,不得出现“弱弱搭配”的现象。且当日主车司机必须由取得b级以上等级资格的司机担当。

2.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内的司乘人员配班操作由车辆配属班组负责人实施,应根据司乘人员工作及休班情况及时、准确地填报轨道车辆的司机、副司机姓名及状态。

3.司乘人员配班的具体操作办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运转人员铭牌”栏下,点击进入“铭牌管理”对话框,依次选择“轨道车车号、车间、班组、人员、运行或休息”内容,输入完毕后点击“增加铭牌”即可完成。

第15条车辆位置实时动态信息

1.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具备gps定位功能,能够通过手机短信的功能获取车辆最新位置动态信息。

2.车辆位置实时动态信息的发送工作由当日车辆配属班组包保干部或工长负责实施,发送时间为出车前和收车后(大修、动力设备车间轨道车辆在跨区间运行的情况下,发送时间为每日运行终到车站休息时)。

3.车辆位置实时动态信息的短信输入格式为:轨道车号 1892** ;车站名**;司机姓名;副司机姓名;指导司机姓名或包保干部、车辆监护人姓名。短信发送的服务平台中心号码为:。具体发送内容格式为:189256,绛帐,王玉平,赵柏荣,张亚军(发送内容可预设在手机中,发送时仅修改人员和车站,车站名详见附件2)。

第16条车辆实时动态监控

1.车辆实时动态监控的具体操作办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设备运行动态”栏下,点击进入“轨道车实时动态”子页面,再点击“安监信息”中的“自轮运转设备分布”栏,待数据加载后,再点击网页左侧的“自轮运转设备分布”栏,选择并点击需要监控的车辆车号,网页右侧即可出现选中的轨道车辆,将光标放到所选车号上即可弹出车辆运行动态对话框,逐个点击“动态视频1、2、3、4”即可实现对轨道车辆运行动态的实时监控。

2.车辆实时动态监控检查项目:

2.1检查出车前,司乘人员是否检查四证齐全、有效(正、副司机驾驶证,轨道车年度检验合格证,轨道车辆车轴探伤合格证及制动部件检验合格证);防护备品、机械备品、主要工具齐全有效;发动机燃油、冷却水充足,润滑油(油质、油面)符合标准;检查铁鞋放置盒的工作状态良好;开启运监装置进行自检操作,确认状态良好。

2.2检查动车前,司乘人员是否严格执行对第一架信号机进行二人探头手比制度,并与车站联控动车。

2.3检查车辆进入区间作业前,司机和副司机是否对行车凭证(调车通知书、调度命令、路票)共同确认复核。

2.4检查运行途中,司机是否精力集中,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螺栓“彻底了望、确认信号、高声呼唤、手比眼看”制度。

2.5检查车辆中间站停车5分钟,副司机是否下车检查走行部、制动部分和车轴轴温,并观察各部有无漏油、漏水、漏风情况。

2.6检查车辆运行期间司机是否离开驾驶位,副司机在出站前或进入预告前是否立岗,司机是否及时正确与车站进行车机联控。

2.7检查车辆在接近被挂车辆时是否执行十、五、三车距离信号;距离被挂车2米前一度停车;尽头线运行距终端 10米停车。

2.8车辆推进平板车运行时,是否有副司机引导,引导人员是否站稳、抓牢,戴安全帽。

2.9 检查车内接触网料具是否堆放杂乱,影响司乘人员换端操作,是否有人在车内吸烟。

2.10在出车前,到达作业现场,通过关键地段前,出现违章时利用指挥中心电话提醒司乘人员。

第17条 “110”专家系统的使用

1.“110”专家系统汇集了全局在“发动机故障、液压故障、监控故障、机械原理、运用安全、车辆电器、制动、走行”等方面的车辆安全问题专家,专家信息资源实施共享原则。

2.当轨道车辆发生故障后,司乘人员无法自行解决时,应立即上报段指挥中心,由段指挥中心负责根据故障现象选择具备相应专长的专家并发送故障短信告知,故障专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解决方案并牵头组织处理。

3.“110”专家系统的短信发送具体操作方法为:登陆系统主页后,在“自轮运转信息”栏下,点击进入“110专家系统”子页面,根据故障现象勾选具备相应专长的专家(可勾选1名,也可勾选多名专家),在“短信内容”栏内填写车辆设备的具体故障现象,然后点击“短信群发”即可将短信发送。

第五章 无线音视频数据分析制度

第18条 段和车间分别建立无线音视频数据分析机构,段分析机构的具体工作由生产指挥中心、安调科、设备管理科负责,各车辆配属车间分析机构的具体工作由主任、车管干部、指导司机负责,由专职人员负责监控装置记录文件的分析、转储工作。段和车间各级车辆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量化指标任务的要求做好监控工作,对监控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填写记录在《轨道车辆无线音视频系统监控问题分析考核报表》中(附表3),各车间每周五12点前要将此报表在部门主页的“车间生产日报”栏上挂网公布。

第19条 无线音视频数据的转储工作由各车间车管干部和指导司机负责每周转储一次,并上传至段指定服务器,转储上传后的音视频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2个月。

第20条各级车辆管理人员利用无线音视频系统监控轨道车辆运行动态的量化指标

序职务每日监控轨道车辆台次(不少于)每周监控轨道车辆台次(不少于)每月监控轨道车辆台次(不少于)

1段长、党委书记//1

2安全副段长/12

3主管副段长/12

4设备管理科长/14

5安全科长/14

6职教科长/13

7设备管理科干部12全段配属车辆1/3

8安全科主管安全员/28

9生产指挥中心 工程技术人员12全段配属车辆1/3

9供电车间主任/28

10动力设备车间主任/28

11供电车间车辆主管13配属车辆1遍

12动力设备车间车管13配属车辆1遍

13轨道车指导司机13配属车辆1遍

第20条无线音视频系统监控分析问题的考核规定

1.以下问题纳入安质效a类问题考核:

1.1车辆运行中无故未开启使用无线音视频装置的;

1.2未经允许擅自拆装或蓄意破坏设备的;

1.3监控发现车辆在运行或配合作业中,司机擅离操作岗位的;

1.4监控发现车辆在动车前,司乘人员未执行对第一架信号机进行探头手比确认的。

2.以下问题纳入安质效b类问题考核:

2.1 未完成一次完整的出乘任务就提前关闭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的;

2.2司乘人员在交接班时,未确认无线音视频监控系统状态是否良好就办理交接班手续的;

2.3接触网班组未在当日22点前提报施工计划的;

2.4车间、生产指挥中心未及时审核施工计划的;

2.5接触网班组对司乘人员动态掌握不清,造成人员动态信息错误,配班不合理、出现“弱弱搭配”现象的;

2.6车间对关键人、区间无帮教措施的;

2.7各级车辆管理人员未完成利用无线音视频系统监控轨道车辆运行动态量化指标的;

2.8无线音视频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上报的;

2.9未经设备管理科允许,擅自更改、录入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基础数据的;

2.10车辆位置实时动态信息未发送或发送错误的。

3.以下问题纳入安质效c类问题考核:

3.1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基础数据录入不正确的;

3.2施工计划因特殊原因需要撤消,而未及时进行撤除操作的;

3.3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及无线音视频系统基础台帐不健全的;

3.4违反轨道车辆运行安全监控系统及无线音视频系统操作说明中规定之一的。

第六章 故障报修和检修处理

第21条 轨道车辆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的检修及故障修复工作,由段和具备检修能力的专业修理厂家协商签订修理协议,具体修理工作由厂家负责。

第22条 因人为造成轨道车辆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损坏的问题,修复工作仍由承修单位负责,但责任人按《宝鸡供电段机械动力设备故障调查处理办法》(宝供供〔2009〕7号)文件承担相关赔偿费用。

第23条 故障报修程序

1.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故障后,司机应立即报工区当日负责人、车间车管干部,车间在故障发生后2小时内,先电话上报给设备管理科,随后以电子邮件形式将故障情况发给设备管理科。

2.设备管理科接到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故障报修信息的同时,填写故障报修单电传给承修单位,并电话和承修单位联系修复事宜(故障报修单见附表1)。

第24条 故障登记制度

1.对轨道车司机的要求。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故障后及时在轨道车行车日志记事栏中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故障发生时间、故障现象、汇报给工区和车间人员姓名。

2.对车间的要求。接到无线音视频系统故障信息后,要立即上报给设备管理科。

3.对段设备管理科的要求。接到运监故障信息后,在将故障报修单报设备承修单位的同时,要在运监故障台帐上进行登记,段无线音视频故障登记台帐见附表2。

第25条 故障检修处理登记和上报

1.设备管理科主管人员接到无线音视频系统故障信息后,要积极协调安排承修单位和车辆使用部门做好故障修复工作,尽快恢复无线音视频系统的正常使用状态。

2.无线音视频系统故障检修后,司机在轨道车行车日志记事栏中做好记录,记录内容:修理项目(包括更换零部件名称)、修后状态(良好或不正常状态)、要求检修人员必须在以上记录项目后签名。

3.无线音视频系统故障检修后要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和登记工作。每次修理后司机必须及时将修理情况汇报给工区、车间,车间将修理情况上报给设备管理科主管人员(先电话上报,随之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车间、设备管理科分别做好运监修理的台帐登记。

第 27 条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的维修分为日常保养、定期检测以及故障修理三种方式。定期检测以及故障修理由设备维修厂家负责。监控装置的日常保养和自检自修由司乘人员负责,其范围为:

1.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电源引入端无电的处理;

2.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保险管烧损的更换;

3.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及附件的外观清扫、螺丝紧固。

第 27 条 备品备件管理

1.无线音视频系统装置根据运用需要应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以满足系统故障恢复和检修倒换使用。具体工作由设备管理科负责与厂家联系,建立不少于5套主机备用备品。

2.备品备件由设备管理科及相关车间妥善存放保管,建立备品备件台帐,现场每月对照台帐核对检查备品备件,确保帐物相符。具体存放地点为:设备管理科、阳平关供电车间、略阳供电车间、拓石供电车间、千阳供电车间。

3.对电子类备品备件,如各类系统板卡等,由设备管理科负责联系厂家每年安排进行热备试验,确保备件状态良好。

4.系统故障使用备品配件后应及时予以补充,故障返修系统配件,各设备管理科负责督促厂家尽快返修或补充备用器材。

第28条 在承修单位人员对设备检修过程中,各车辆配属车间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 29 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设备管理科。

主题词:轨道车 安全监控 管理 细则 通知

宝鸡供电段办公室 2023年5月31日印发

第10篇 采场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矿采场的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人身、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进入采场的人员必须按标准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劳动保护用品要求齐全、有效。

第三条  外来人员、车辆需进入采场时,必须先由采矿作业区安全员进行安全交底和安全告知,在**矿人员陪同下进入采场。要听从指挥、严格遵守采场相关安全管理制度,不得擅自行动。

第四条  乘坐采场通勤车辆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第五条  排土场、溜井、边坡检查周期:作业区每周一次;值班长每天三次;生产岗位操作人员将其作为安全点检内容,并随时观察。

第二章 采场作业环境安全管理

第六条  保持采场行车道路安全畅通,及时清理散落的矿石,冬季应及时清理路面积雪,保证行车安全。

第七条  采场各危险源点如变压器、高压电柱等要求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安全警示标志清晰醒目。

第八条  行人必须按采场联络路线行走,严禁在爆堆上行走。遇有作业车辆通过时应主动避让,并与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避免车厢内石头掉下伤人。

第九条  采场固定帮的安全平台及清扫平台,严禁人员、设备进入;需要进入清扫平台作业时,需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安排专人监护后方可进入。

行人、车辆进入3280公路前必须停止前进,需确认3280边坡的安全状态,如有无浮石滚落危害等,经确认安全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  采场高、低压电缆铺设必须规范合理,不得横越行车路线;如必须横越行车路线时,必须做穿管掩埋处理,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章 排土场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排土场安全警示牌、照明、警示灯应放在醒目位置、保持完好,如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合理控制排土顺序,避免形成软弱夹层(即潜在滑动面)。

第十三条  安全检查必须对采场排土场做全面细致的检查,当发现边坡上有裂缝、可能滑落等异常现象时,及时上报处理。

第十四条  处理排土场上有裂缝、可能滑落等异常现象时,选择合适的方法,并有专人监护,受到威胁的人员和设备要撤离到安全地点,必要时设置警戒区域,服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排土场作业时,首先检查确认工作地点的安全性,观察有无裂缝、沉降、塌陷等滑移征兆,挡墙、反坡是否达标准,确认安全后,方可作业;否则,作业人员和车辆必须停止作业,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在各类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排土场隐患,处理和未处理的项目应及时汇总到作业区进行统计;需做工程处理的重大隐患,采矿作业区依照相关管理程序汇报申请立项,工程未实施前,必须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必须停产。

第四章 采场溜井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溜井口安全警示牌、照明、警示灯应放在醒目位置、保持完好,如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  溜井口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地表积水流入溜井。

第十九条  严禁750mm以上的大块装入溜井,采场1#、2#溜井排空高度不得超过40m。

第二十条  日常安全检查必须对采场溜井做全面细致的检查,当发现溜井周围有裂缝、可能滑落等异常现象时,及时上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处理溜井口周围有裂缝、可能滑落等异常现象时,选择合适的方法,并有专人监护,受到威胁的人员和设备要撤离到安全地点,必要时设置警戒区域,服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溜井口作业时,必须首先检查确认工作地点的安全性,观察有无裂缝、沉降、塌陷等滑移征兆,挡墙、反坡是否达到安全标准。否则,作业人员和车辆必须停止作业,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各类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溜井隐患,处理和未处理的项目应及时汇总到作业区进行统计;需做工程处理的重大隐患,作业区依照相关管理程序汇报申请立项,工程未实施前,必须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必须停产。

第五章  采场边坡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正确控制台阶高度、作业平台、安全平台和清扫平台的宽度。

第二十五条  依照地质条件变化设计合理的爆破方案,减少对边坡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在永久固定帮留设安全平台、清扫平台并合理控制段高,固定帮并段数量不超过三个台阶。

第二十七条  临近边坡穿破作业,必须设计采用微差爆破、预裂爆破和减震爆破等控制技术,严格控制装药量,保持边坡岩体的稳定性。

第二十八条  日常安全检查必须对采场永久固定帮和临时固定帮、作业台阶边缘做全面细致的检查,当发现边坡上有裂缝可能滑落或有大块浮石及伞岩悬在上部时,及时安排清理。

第二十九条  处理边坡上有裂缝、可能滑落或有大块浮石及伞岩悬在上部时,选择合适的方法,并有专人监护,受到威胁的人员和设备要撤离到安全地点,必要时设置警戒区域,服从现场负责人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清理安全平台必须对上部固定帮进行足够的安全确认,选择合适的设备,在进行清理作业时,设备的停靠位置距坡顶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防止压坏边坡及设备滑落,并有专人监护。

第三十一条  设备在台阶边缘作业时,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三十二条  在非排土场靠近采场边缘进行铲装作业时,必须派专人监护。

第三十三条  乘车上班过程中,值班长必须巡视公路边坡、路面、挡墙的状况,同时,为安全行车提供监护。

第三十四条  在各类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边坡隐患,处理和未处理的项目应及时汇总到作业区进行统计,需做工程处理的重大隐患,作业区依照相关管理程序汇报申请立项,工程未实施前,必须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危及作业人员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必须停产。

第六章  采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采场设备运行与维护实施点检定修制管理、精心维护,保持设备各种安全防护设施用具齐全有效。

第三十六条 每月进行1次采场输电线路的安全检查。如遇大风大雨及发生故障等特殊情况时,还需临时增加安全检查次数。每周对生产设备检查一次,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解决。

第三十七条 采场设备要根据生产的需要,合理安排好其安全的作业位置,避免与供电设施发生冲突。

第三十八条 科学配置生产中大车的合理使用,行车中严禁压碾高压电缆,停车时要有统一指定的安全位置。

第三十九条 铲、钻、车、推土机、空压机等采场设备在爆破时要停放在安全避炮的位置。

第四十条 在溜井口、边坡、陷落段附近,各移动设备通行或作业时,要保证在安全范围内进行。

第11篇 顶板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格式怎样的

一、顶板管理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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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责任区分工

1.采掘单位对本单位作业地点分管责任范围内沿途巷道、安全出口、及施工头面顶板管理工作负责,由责任单位负责顶板管理日常检查、维护及隐患处理工作。具体由采煤、掘进副总负责督办。

2.主运输系统、采区煤流系统巷道及煤仓联络巷,由责任单位运转区负责顶板管理日常检查管理工作,并做好顶板隐患排查、汇报工作。

3.水平轨道大巷、主要轨道上下山(绞车房)等巷道,由责任单位运搬区负责顶板管理日常检查管理工作,并做好顶板隐患排查、汇报工作。

4.水仓、泵房、变电所及安全通道、-430人行下山、-430轨道绞车房,由责任单位机电科负责顶板管理日常检查管理工作,并做好顶板隐患排查、汇报工作。

5.主要回风巷、无具体施工或分管责任单位的其他巷道、硐室等,由责任单位通防区负责顶板管理日常检查管理工作,并做好顶板隐患排查、汇报工作。

6.巷修区负责全矿井所有巷道、硐室的顶板管理日常维护、维修工作,并做好巷道报废及回撤管理工作。

以上2~6项具体由通防、巷修副总督办;2~4项具体由机电、运输副总协助督办。

三、 采煤专业顶板管理

1.采煤支护材料要求:

⑴ 工作面支护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要求。所有支护材料有基础台帐,对规格型号、供货渠道、数量及合格证等均有记录。

⑵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备用材料的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办法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2.采煤面前顶板管理

⑴ 高档普采:采煤机割煤时,要跟机挂梁支临时柱,正常情况下拖后采煤机3~5m。松机割底煤时,回临时柱一次性距离一般不大于20m;支贴帮柱拖后采煤机组距离一般5~10m,贴帮柱间距一般不大于3m并用物料挤紧帮;移溜支正规柱拖后采煤机组距离一般不大于15m,并及时补齐;顶板破碎或下分层工作面要视现场具体情况适当调整间距,补充措施说明。

⑵ 炮采:要分段放炮和挂梁,每段距离一般不大于20m,并支设临时柱控制顶板。

⑶ 综采:采煤机割煤时必须及时移架支护。割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应采用带压擦顶移架方式,正常移架滞后采煤机一般不超过3~5架,端面距不超过340㎜。特殊情况要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⑷ 要严格控制面前端面距,尽量缩短空顶时间和空顶面积。

①高档普采当顶板破碎时,要采取预挂顶梁、加挂短顶梁、严密背顶、掏梁窝、挑板梁、套支长钢梁等超前处理措施。

②若炮采要减少装药量及每次起爆个数,每次放炮后必须及时支护,具体要求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③综采顶板破碎时要紧跟或超前移架,片帮严重时必须立即移架。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等特殊情况时,必须停止采煤。

⑸人员进入面前工作时,必须先采取可靠地临时支护和防片帮措施、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入;综采工作面采高大于3.0m时必须使用好护帮板并用物料护好帮后方可进入作业。

⑹端头支护:

①每次放炮后应及时采用四对八根长钢梁或不少于6架双楔调角定位顶梁棚支护顶板,支设临时支柱,然后出煤。端头支护的使用范围、支设及回撤方法、质量要求、安全措施等,必须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下分层工作面采用6架双楔调角定位顶梁支护顶板时,要用一对长钢梁托住棚头,交替迈步前移;若下分层工作面顶板胶结较完整替换棚头时,可直接采用6架双楔调角定位顶梁支护顶板。

②八层煤工作面两端头四灰顶板厚度正常且无断层、破碎带、二合顶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制定相应措施后,可以取消四对八根长钢梁支护或双楔调角定位顶梁棚支护,改为对柱支护。面前靠工作面刮板运输机的一排临时柱必须支成对柱,其它面前临时支柱可支成点柱,对柱和点柱的数量及支设要求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

③加强综采工作面上下两端头与顺槽三角区的顶板控制,正常情况下及时超前移架支护;顶板破碎时使用顺槽棚加强支护,顺槽棚应至少搭接在相邻两架支架上,且与超前支护连成一体。

3.采煤面后顶板管理

⑴ 正常情况下采空区冒落高度应普遍不小于

1.5 倍采高。

⑵ 局部悬顶或冒落高度不充分(<(2_5) ㎡)时,必须采用戗棚、丛柱、对柱、趄柱、密集支柱等加强支护措施;超过时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措施。

⑶ 特殊条件下不能强制放顶的,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并采取矿压观测、预报手段,防止悬顶大面积突然垮落造成事故(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工作面除外)。

⑷ 严格“自下而上、由采空区向工作面” 的回柱顺序和回柱操作“八大要领”,回柱把手、长柄工具、防倒拦绳等回柱工具齐全、合格。采煤面分段回柱,每段只允许安排一组人员作业,每组2~3人,一人回柱放顶,一人观察顶板及支架周围情况,观察人员除协助回柱外,不得兼做其他工作,严禁单人独自操作。回柱分段距离不得小于15m,分段接茬处应选在顶板较好的地段。回柱地点附近15m范围内不准有其他人员工作或停留。倾角大于15°的工作面,分段距离一般不得大于20m。回柱分段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⑸特殊情况下回柱:①在回“压死”的柱子时,要用掏底或松顶的方法回出。严禁用绞车或回柱器硬拉,严禁放炮崩柱子。②因矸石冒落推倒支柱,柱梁被埋住时,要先维护好附近顶板,方可扒出被埋柱梁。③因采空区大块矸石倚靠支柱时,要先处理大块矸石或采用“先支后替”措施后,方可回出柱梁。④下山回柱时,应采取好防推趄柱、防倒拦绳、远距离回柱等措施。⑤回撤回柱收尾时,应采用“扇形收口”逐渐回出,严禁整路一次性回撤。

4.安全出口及超前支护

⑴ 工作面两顺槽的超前支护距离应不低于30m,对顶板压力大、受采空区影响的顺槽巷道进行超前支护,超前距离应不小于50m,视现场实际情况适当加长。

⑵ 遇顶板破碎或其它地质构造,可配合金属网加工字钢对上下出口进行超前加强维护,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5.综采过联络巷、停采回撤通道支护

①工作面距面前联络巷至少100m时,由采煤副总组织过联络巷现场会审,结合以往过联络巷支护方式、支护强度及推采经验,确定合理的支护形式、参数和过联络巷方案,区队技术员编制专项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批后由区队执行。

②工作面在停采前至少1个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综采工作面回撤通道支护设计专题会议,结合以往或相邻矿井回撤通道支护经验及支护强度的矿压实测研究,确定合理的支护形式及参数,由生产技术科(技术)完成支护设计,区队技术员编制专项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批后由区队执行。

四、 掘进专业顶板管理

1.掘进支护材料要求:

⑴ 工作面支护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安全规程及作业规程要求。所有支护材料有基础台帐,对规格型号、供货渠道、数量及合格证等均有记录。

⑵ 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备用材料的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办法等,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⑶ 锚杆及其锚固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厂家制作,并经有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否则不准使用。

⑷ 锚网、锚喷巷道作为永久隐蔽工程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追究制度和施工档案直至巷道报废为止。

2.临时支护

⑴ 架棚巷道临时支护

①新开门巷道支齐三架棚后(不包括门棚),要采取前探梁作临时支护。前探梁可用11矿用工字钢或15kg/m钢轨制作。每根前探梁的固定点不少于3个,采用40t型溜子新链条、联接环和螺丝联接,螺帽要满扣,用木楔打紧,严禁重楔。

②前探梁的长度不小于4m,前探距离要根据循环进度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前探梁的根数,当棚梁净宽在

2.8 m及以下时用两根,棚梁净宽大于

2.8 m时用三根,均匀布置。

③前探梁上方用长度比巷道顶部宽度小0.4m的木板梁(宽_厚=150_60mm)和小杆或板棚接顶,控制前探部分顶板。有条件时可将棚梁预放在前探梁上,接顶架牢。

④因放炮崩倒崩歪的支架,必须待吹散炮烟后,从外向里,在支架和前探梁的掩护下,敲帮问顶,逐架扶正,背牢架实。

⑤在移动前探梁时,必须在支架掩护下操作,严禁空顶作业。

⑥上(下)山掘进,巷道坡度大于15°时,要有防止前探梁下滑的措施。

⑵ 锚喷、锚杆巷道临时支护

①锚杆支护的巷道要用前探梁作临时支护。

②前探梁可用11矿用工字钢或15kg/m的钢轨或直径不少于89mm,壁厚不小于4mm的厚壁无缝钢管制作,若采用其他材质作前探梁时,其具体规定必须在作业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

③当巷道宽度在

3.2 m及以下时用两根前探梁,当巷道宽度大于

3.2 m时,要使用3根前探梁。前探梁间距不大于

1.4 m,用金属锚杆和吊环固定。每根前探梁不得少于2个吊环,吊环螺纹拧入长度不少于30mm。固定前探梁吊环可使用巷道支护的锚杆。吊环每移动一次,都要检查其结构有无裂纹、开焊或变形,不合格必须立即更换。

④锚喷巷道根据现场巷道围岩性质、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可采用初喷或者前探梁作临时支护;如果采用其它支护形式作临时支护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在作业规程中对顶板控制及施工人员的安全做出具体规定。

⑤掘进工作面要时时备足至少10架与本巷道断面相适应的架棚支护材料,当遇到松软岩层或破碎顶板时,要及时改为架棚支护。

⑶ 砌碹巷道临时支护

要尽可能采用锚喷作临时支护。若架棚支护改为砌碹支护,必须采用四撑棚做临时支护,且符合以下要求:

①四撑棚直径不得小于0.2m,需选用坚硬优质木材。顺向抬棚棚腿净里长应不超过

2.8 m,腿窝距底槽内沿不小于0.5m,横向抬棚腿窝距底槽内沿不小于0.3m。四撑抬棚接口处和梁与梁的接触处,都要用扣扒双面扒牢。

②支设抬棚前,要先将施工地点前后10架棚加固好。挖底槽前要先支好四撑抬棚。四撑棚托原棚不得超过4架,抬棚腿要落到实底,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防止高吊、失脚的措施。

③放炮开帮后,要检查加固四撑抬棚。待找掉顶帮活石,控制好两帮后,方可挖底槽。

④砌墙及挖底槽时的护帮措施要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作详细规定,以防溜帮和落石伤人。

⑷ 下分层巷道施工特殊规定

①下分层支护方式要根据矿压显现的实际情况确定,要充分考虑开采深度、上分层采后时间、岩性等因素。当巷道需开宽或遇压力集中区等情况时要及时采取支对棚或缩小棚距等措施,提高支护强度。

②下分层工作面巷道与上分层工作面巷道必须内错布置,内错距离为2~3m。下分层巷道开门应选好位置,必须在上分层停采线之前进入下分层巷道位置。

③下分层掘进施工要做到一次成巷,严把工程质量,避免前掘后整,为防止放炮和耙装机耙斗碰撞造成支架变形,应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④下分层巷道掘进遇上分层顶板破碎、出现网兜或漏顶时,要采取放小炮、掏梁窝的方法,用前探支架超前控制,并严密背顶,适当缩小棚距。

⑤当下分层巷道压力较大或上部有冒顶区及顶板冒落不实时,可采取增设拉杆、撑杆等措施,增加棚子的稳定性和整体性,防止滚梁、偏肩及歪斜变形,并及时编制有针对性的措施。

⑥下分层巷道掘进时,现场必须有数量充足的打撞楔用的长钎子或材质坚硬的圆木杆、抬棚、木垛料、小杆、木楔等材料。

⑸综掘机使用机载前探液压支架

采用zlj-4机载临时支护装置作为临时支护。割煤前永久支护到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一个支护排距,割煤后最大空顶距离不大于

3.9 m。

①掘进机完成掘割装煤作业后,使综掘机退出迎头一定距离,确保使处于折合状态下的机载液压支架部分处于永久支护范围内。

②将综掘机截割头放下,然后对综掘机截割头及铲板停电闭锁。

③然后调整主架高度,伸开顶梁架和翼架到所需要的角度和位置,调整机架,使其平稳。

④将提前准备好的支护材料顶部钢带先放在机架上,调整钢带,留出钢带的第二个眼和第四个眼的支护空间(不得小于200mm_200mm),避免机载临时支护装置机架梁挡住钢带眼无法支护。同时调整好钢带之间的距离。然后用磁铁吸好,无磁铁或固定不牢时,用联网用的铁丝将钢带固定牢固。

⑤然后将提前准备好的钢筋网放在顶梁架钢带之上,以迎头向外的顺序依次放好钢筋网,并按规程要求联好网,最外的钢筋网要向后超出第一架钢带(面向迎头由外向里)不得小于一个支护排距。然后将钢筋网用铁丝固定牢固。

⑥操纵控制手柄,向前推动支护机架,调整第一架钢带与永久支护支架之间的距离达到一个支护排距。然后上升支架并调整机架倾斜角度,最后升到巷道上顶板,把钢带和钢筋网压紧在巷道顶板上。同时根据巷道断面将液压支架前伸梁和侧护梁伸展至最大位置,确保最大有效支护面积。

⑦人员站在有效掩护之下,首先在顶部钢带第二个眼和第四个眼打眼孔、上锚杆作为临时支护。

⑧支护完顶部钢带第二个眼和第四个眼锚杆后,人员撤至安全地点,掘进机司机先把翼架收回到位、主架下降到最底位置,再折合主架和顶梁架,合到适当位置为止,然后将综掘机退出迎头一定距离。将综掘机停电闭锁。

⑨人员在有效支护下,先进行顶部锚杆、锚索再进行帮部锚杆、锚索的支护作业。严格执行好敲帮问顶制度,及时摘除危岩活矸。

⑩掘进机在掘进过程中如遇故障需就地检修时,必须先进行支护,支护到位后方可进行抢修,严禁空顶作业。

3.新开门、贯通、预透顶板管理

⑴ 巷道开门口的位置选择:要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应避开断层带、岩石破碎带、老巷、三岔口以及实体煤与老空的交界处。

⑵ 开门必须加强支护:架棚工程必须使好双门棚,具备条件的地点必须打好吊挂锚杆,下分层巷道必须支设顺槽抬棚;锚网巷道必须于开门口打锚索加强支护,并施工顶板离层仪,加强顶板监测。

⑶ 新开门临时支护

①架棚巷道新开门口(三架棚内)或巷道调向无法正常采用前探支架时,可以使用点柱或前探棒作为临时支护。

②每个掘进迎头应配有2~3棵内注式单体液压支柱或规格、数量与巷道规格尺寸匹配的木点柱、前探棒,要在规程、措施中明确规定木点柱、前探棒的材质、长度、数量和布置方式等。

⑷ 架棚巷道

①新开门口必须使用临时抬棚,将开门口范围内及其两侧各不少于一架原棚梁托住。然后开宽巷道再使用永久抬棚,永久抬棚净宽小于

2.5 m时,可使用单抬棚;永久抬棚净宽大于

2.5 m时,要使用双抬棚,插梁端头要同时压住抬棚棚梁,插梁与永久抬棚及棚腿接合处都要焊挡板。插梁与抬棚棚梁用木楔加紧,不得重楔。

②抬棚棚腿不得使用单体液压支柱和金属摩擦支柱及桦木等脆性材料。

③抬棚的棚梁、棚腿要在同一铅垂面内,抬棚要固定牢固。棚梁与棚腿接口处要用卡子固定,棚梁两端要用锚杆固定在顶板上。若顶板不具备打锚杆条件,也可用锚杆将棚腿固定在两帮。

④架棚巷道开门要浅打眼,放小炮,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基心及门口两侧岩体的破坏。抬棚与相邻支架必须用小杆背牢,打上撑杆,不准有四不靠的抬棚。

⑤两巷道立体交叉净岩帽小于6m时,要制定专门加强支护的措施。

⑥开门口形式的小绞车窝,抬棚与抬棚以里第一架棚的棚距不准大于0.3m,两棚必须互不关联,以防意外撞倒抬棚时,影响小绞车窝的安全。

⑦对巷道门子口、交叉点等,要加强管理,落实责任,严格执行挂牌管理制度。

⑸锚喷及锚网巷道

①新开门口要有加强支护的措施。跨度及压力较大的地点,如用锚索加固时要在措施中明确规定锚索的长度、数量和布置方式。

②对于复合顶板或有特殊地质构造顶板,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采用补打锚索进行补强支护或架棚进行二次支护。

③对有片帮危险的巷道必须对巷道两帮采用帮锚杆挂网或加木托盘进行支护,受二次采动影响的巷道要用帮锚网或帮锚索加钢带帮网进行加强帮支护(使用冷拔丝网或塑料网)。

④开拓巷道及服务年限较长的准备巷道在上述支护方式的基础上采用喷砂浆、混凝土的方式进行补强支护。喷层选择的原则:服务年限3年以上的准备巷道一般采用锚网喷支护,喷层厚度以封闭岩面、锚网为宜,一般不低于30-50mm,开拓大巷一般采用锚喷支护,喷层厚度应不小于100mm厚喷射混凝土,根据具体情况要加钢带或金属网。

⑹贯通预透:

新开掘巷道与已施工巷道交岔布置,在施工贯通预透前后需对已施工巷道进行补强支护,并缩小循环进尺,加强顶板控制。

4.正常支护顶板管理

⑴ 架棚巷道

①支架规格及支设质量要符合规程措施规定,支架与顶邦之间的空隙必须背紧背实,不得空顶空帮。

②金属支架棚腿上端要焊接防掉棚梁的装置,焊缝必须饱满,无瞎缝,棚腿两端头必须焊金属垫板,以增加与棚梁的接触面积和减少棚腿钻底量。

③棚腿要支到实底,腿窝深度不得小于0.2m,有水沟一侧至水沟底以下不小于0.1m。

④当底板松软或棚腿不能支到实底时,棚腿下要穿鞋,鞋的材料、规格和使用方法要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⑤靠近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架棚巷道支架间必须设牢固的撑木和拉杆等防倒设施。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在开始工作前及工作中,必须随时认真检查工作地点顶帮和支架情况,发现隐患,必须及时处理。

⑵ 锚网巷道

①根据采区地质说明书和采区设计,在对巷道围岩进行充分调查的基础上,采用理论计算法、工程类比法和实测法相结合,确定锚杆支护的参数。锚杆支护参数在作业规程中要叙述计算过程和选取的根据。

钢筋梯应采用直径不小于14mm的a3圆形钢筋焊制而成,其宽度为60~100mm。

②采深超过400m的巷道支护,其锚杆杆体材料应采用抗拉强度不低于a5的螺纹钢筋或等强螺纹钢筋,杆体直径不小于18mm,杆体屈服载荷不小于7t,杆体尾部需作螺纹时,应采用滚丝工艺。锚杆托盘应采用厚度不小于6mm的20mnsi钢板制作,其尺寸应不小于120_120mm或不小于φ120mm。三点支撑抗压试验强度不低于设计锚固力。

③锚网应采用直径不小于

3.5 mm的冷拔丝或钢筋制作的经纬网或菱形网,网片的宽度应与锚杆的排距相匹配,长度可根据巷道顶宽和拱的弧长而定,煤巷和半煤岩巷用的网格一般不大于60_60mm,岩巷、锚喷巷道可根据岩性条件适当增大,但不应大于配套托盘的直径或边长。

锚网支护巷道,两网片搭接长度不小于60mm,并按设计要求联网,网片要拉紧,并与巷道周边围岩密贴,应将两网片搭接处压于锚杆托盘和钢筋梯之下。

④锚索应选用ф≮

17.8 mm的标准钢绞线,其外端的加紧装置应与钢绞线强度相匹配。锚索长度应按照锚入顶板稳定岩层不少于1m选择。

⑤用于生产中的水泥锚杆,其杆体和水泥锚固剂必须符合《水泥锚杆杆体》(mt218-90)及《水泥锚杆卷式锚固剂》(mt219-90)两个行业标准,杆体直径不小于16mm。螺纹钢树脂锚杆必须符合煤炭行业标准mt14

6.2 - 《树脂锚杆金属杆体及其 》的有关要求。

⑥锚杆安装应使用锚杆钻机一次完成。锚杆托盘要密贴岩面,有网梯时要压紧网梯不松动,锚杆外露螺母部分为10~40mm。

⑦锚杆必须按规定做锚固力试验,并有试验记录。做锚固力实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⑧煤巷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当顶板出现离层时,要及时采取补强措施。

⑶ 锚喷巷道

①锚杆支护执行锚网巷道有关规定。

②锚喷支护时,喷射砼所用材料的质量及配比、速凝剂的掺入量、水灰比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砂子要过筛,石子要冲洗干净。

③锚喷巷道要严格实行光面爆破。锚杆位置、角度等要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孔深不小于杆体的有效长度,且不大于杆体有效长度30mm,角度应垂直煤层顶板或巷道周边,偏差不大于15°。

④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5.大断面硐室及综采开切眼顶板管理

⑴ 新开掘的硐室、巷道要做到一次掘进成巷困难,对因施工工艺要求,需二次掘进或永久支护滞后临时支护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⑵ 掘进开综采工作面切眼时断面较大,由掘进副总组织切眼开宽支护现场会审,结合以往切眼开宽支护方式、支护强度及施工经验,确定合理的支护形式、参数和开宽施工方案,区队技术员编制专项措施,经总工程师审批后由区队执行。一般应先采取补打加密锚索或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木点柱等合适的支护方式加强支护,然后再刷大断面至设计综采工作面切眼断面规格尺寸。

6.过断层、裂隙带、石门揭煤和岩性突变地段巷道顶板管理

①必须加强掘进地段的地质勘查、收集、整理工作,根据所掌握的地质资料,及时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法和安全措施。

②在破碎带中掘进,必须一次成巷,尽可能缩短围岩暴露时间,减小顶板出露后的挠曲离层,提高顶板的稳定性。穿煤层或遇地质构造时,应采取缩小循环进尺,加密支护措施,服务时间较长巷道应及时喷浆封闭,也可采取金属支架二次支护。

③施工中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交接班和安全检查制度。要经常观察围岩稳定状况的变化,一旦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④掘进工作面临近断层或穿断层时,巷道支护应缩小循环进尺,加密锚索支护,或采用u型钢支架加锚网喷的复合支护,缩小棚距加强支护。

⑤必须尽量减小空顶距离和空顶时间,及时架设临时支架,永久支护紧跟工作面迎头。

⑥采用钻爆法破煤(岩)时,必须少打眼、少装药、放小炮,尽量保持围岩的稳定性。若放炮中顶板难以控制与管理,有冒顶危险,应改用风(手)镐方法掘进或采取锚注加固顶板及围岩的方法施工。

⑦巷道支架背板要严实,提高支架对围岩的支护能力,防止掘进中漏顶或漏帮并及时喷浆封闭。

⑧当顶板特别松软破碎时,可打撞楔控制破碎顶板。具备条件时,也可采用对顶板预注马丽散或罗克休超前锚固的方法。

⑨在顶板岩性突变地段,要及时打点柱支护突变带顶板。对离层伞檐状围岩要及时摘掉。

五、 巷道扩修、维修、换棚,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1.独头掘进巷道必须撤出迎头施工人员,严禁与迎头施工平行作业。施工前要将作业地点前后10m范围内的支架,全部进行加固。

2.整修换棚必须先支后回。修复更换一架棚子,要先支设点柱或使用前探梁控制顶板。更换两架以上的棚子,要先支设抬棚或前探梁控制顶板。当巷道倾角较大时,还必须加支趄柱、护身柱等。在控制好顶板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换棚等作业。具体控制顶板方法,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在施工措施中明确规定。

3.整棚时只准一人操作,一人配合,并有专人监护,严禁在棚子两侧同时操作。修棚时应逐架进行。严禁用手拉葫芦等工具违章整棚。

4.独头巷道维修时,必须由外向里依次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严禁分段平行作业。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

5.为方便支棚、整棚和处理漏顶,每个掘进头应配有2~3棵内注式单体液压支柱。井下现场必须备有扁钎、撞楔等专用工具材料。

六、 加强顶板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的实施办法

1.各级管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顶板管理,落实顶板管理责任,井下各施工地点现场交接班后,采煤区队的盯班干部、班组长、安监员必须首先将沿途巷道、超前以内和工作面的顶板、支护做一次全面检查,确认无问题后员工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班中每2-3小时检查一遍。采煤机割煤时,区队盯班干部对割煤后的顶板及时观察,并安排人员对顶板进行有效的控制,安监员负责对挂梁、临时支护进行重点监护。工作面过断层需托顶煤放震动炮或八煤需放压炮、遇二合顶时每次打眼,定、放炮时必须检查顶板、煤壁及支护情况并采取措施处理。掘进区队只有一个施工地点的,盯班干部、班组长、安监员要对巷道沿途及迎头的顶板、支护情况进行检查,并由班组长或盯班干部对迎头进行敲帮问顶,安监员负责监护。有二个施工地点的,盯班干部、迎头组长一组,安监员、迎头组长一组,分别对两个迎头进行敲帮问顶。有三个施工地点的,盯班干部、迎头组长一组,工长、迎头组长一组,安监员、迎头组长一组,分别对每个迎头进行敲帮问顶。每个组要在开工前、放炮前、后对迎头顶板进行重点管理,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当隐患处理完毕后,方可允许人员进入迎头作业。掘进支护工每班打锚杆时要对顶板岩层、岩性变化情况进行探测标识、记录,同时在交接班时由当班班长或盯班副区长向下一班班长或盯班副区长交代清楚,以便控制循环进度,并把详细记录汇报工区技术员。现场顶板发生变化或可能有隐性隐患时,必须在交接班时对下班交代清楚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做到盯班干部、班组长、安监员分类交接。所有负责检查的人员都要将现场检查情况如实写入现场写实记录本上。对违反上述规定者,每人考核500元。

2.井下各施工地点严禁空顶作业。割煤、松机超距离支护不及时不合格的、临时支护不合格的、空顶距离超规定的、面前有冒顶危险不超前预挂顶梁的、迎头前探不及时前撺的、二合顶不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的等类似情况一律按空顶作业处理,是管理人员的就地免职,是工人的解除劳动合同。

3.掘进迎头必须使用挡矸帘。根据巷道断面尺寸不同,工作面放炮、扒装完毕或掘进机截割完毕,前探临时支护到位、合格后,迎头采用与巷道断面尺寸匹配的挡矸帘护帮挡矸,挡矸帘宽度小于巷道宽度不大于0.5m,高度小于巷道高度不大于

1.0m且要固定牢固。否则对当班区队干部、盯班干部、班组长、安监员、责任人每人考核1000元。

4.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敲帮问顶时必须使用专用长柄工具,每个掘进迎头必须配备最少2根不低于

1.8 m的长柄工具,每个采煤面必须配备3根不低于

1.8 m的长柄工具用于敲帮问顶。敲帮问顶时要在可靠支护的掩护下对巷道危岩活石和采煤面煤壁进行处理。采煤面由工长进行处理,安监员进行监护,掘进迎头遵守

第一条 规定的分组进行此工作。否则每次对责任者考核300元。

5.高度重视八层煤二合顶管理。采煤面由盯班干部、安监员分别进行检查,要做到开工前、每个循环生产前都进行检查,及时掌握二合顶的情况。掘进迎头由盯班干部、安监员、迎头班组长进行检查,要做到开工前、每次放炮前后分别检查迎头及迎头后50米范围内的二合顶情况。对不能清除的二合顶要及时采取可靠的支护措施,交接班时必须对下班交代清楚工作地点的二合顶情况,要做到层层交接、人人有数。否则对当班区队盯班干部、班组长、安监员每人考核500元。

第12篇 化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

1.凡从事各种产品检验的工作人员,都应熟悉所使用的药品的性能,所使用物质的性质,仪器、设备的性能及操作方法和安全事项。

2.进行检验时,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规程进行,掌握对各类事故的处理方法。进行检验时,相关的劳动保护用具必须穿戴整齐。

3. 实验室严禁明火照明,严禁吸烟。严禁在化学试剂贮存间做加热或有明火的操作及长时间逗留,严禁带铁钉(掌)的鞋进行化验操作。

4. 实验室所有试药、试剂、用具、器皿等定位放置,使用后必须放回原处。使用试药试剂时,应仔细核对品名、规格、以免发生差错,取用完毕应立即盖紧塞子或按原样封口,放置原处保存。易挥发、盛放有毒、有害气体的瓶口应密封。

5.所有药品、样品必须贴有醒目的标签,注明名称浓度、配制时间以及有效日期等,标签字迹要清楚。绝对不要在容器内装入与标签不相符的物品。

6.禁止用手直接接触化学药品和危险性物质,禁止用口或鼻嗅的方法鉴别物质。如工作需要,必须嗅闻时,可用手微微扇风,头部应在侧面,并保持一定距离。严禁用烧杯等器具作餐具或饮水,严禁在实验室内饮食。

7.用移液管吸取有毒或腐蚀性液体时,管尖必须插入液面以下,防止夹带空气使液体冲出,用橡皮吸球吸取,禁止用嘴代替吸球 。

8.开启易挥发、有刺激性试剂的试剂瓶时,不得将瓶口对着自己或他人脸部,最好在通风橱中进行。夏季或室温较高时开启易挥发性试剂前先将试剂瓶在冷水里浸一段时间,应经冷却后方可开启。配制使用有毒、有刺激、易燃、易爆试药及洗液等腐蚀性液体时,应在通风橱内进行,并戴好防护工具,防止药水溅出,灼伤或吸入。

9.在进行有危险性的工作时,应采取安全措施,参加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10.化验过程中对于易挥发及易燃性有机溶剂进行加热排除时,应在水浴锅、油浴锅或严密的电热器板上缓慢进行,严禁用火焰或电炉直接加热,严禁在无排风的烘箱中烘烤排除有机溶剂。进行加热操作或易爆操作时,操作者不得离开现场。

11.在器具中放加热药品时,必须放置平稳,瓶口或管口禁止对着别人。不得在电炉、高温炉、烘箱易产生电火花的电器旁或通风不良处贮存、使用、操作有机溶剂及有毒、刺激性试剂。

12.加热试管内的溶液时,管口不得对着面部,加热时要不停地摇晃,以防止因上下温度不均发生沸腾而引起的烫伤。

13.在移动、开启大瓶液体药品时,不能将瓶直接放在水泥地板上,应使用隔热护具轻拿轻放,最好用橡皮布或草垫垫好,严禁锤砸,敲打,以防破裂。

14.工作服一旦被酸、碱、有毒物质及致病菌等玷污时必须及时处理。

15.停电停水时,要及时切断电源,关闭水阀。

16.废酸废碱、有机溶剂以及易燃物质,必须经过中和处理后,方可倾倒指定地点,禁止直接倾入水槽中。

17.稀释硫酸时,必须在硬质耐热烧杯或锥形瓶中进行,只能将浓硫酸慢慢注入水中,边倒边搅拌,温度过高时,应冷却或降温后再继续进行,严禁将水倒入硫酸中!

18. 蒸汽灭菌锅等带压容器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禁带压开启,高压气体、钢瓶应稳固放置并加防护,严禁碰撞、敲击、泄漏。开启高压气瓶时,应缓慢,并不得将出口对人。

19.装过强腐蚀性、可燃性、有毒或易爆物品的器皿,应由操作者亲手洗净。

20.取下正在沸腾的溶液时,应用瓶夹先轻摇动以后取下,以免溅出伤人。

21.将玻璃棒、玻璃管,温度计等插入或拨出胶塞、胶管时均应垫有棉布,且不可强行插入或拨出以免折断刺伤人

22. 蒸馏时冷凝水应在开始蒸馏前就进入冷凝管,待水流稳定后方可加热。在整个蒸馏过程中,冷凝水应保持畅通,使蒸汽充分冷却。在蒸馏过程中严禁脱离岗位。

23.用电应遵守安全用电规程。

24、化验工作结束后,所有的仪器设备要清洗干净,切断电源,关闭水、电、气阀门,溶液、试剂和仪器应放回规定地点。

25、实验室在合适的地点放置灭火器材。检验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放置地点及正确的使用方法,必须熟悉水、电等管线的开关位置;每日工作结束后需检查水、电以及门、窗是否关闭。安全员应定期检查安全灭火设施的良好状态。当室内发生易燃易爆气体大量泄漏的危险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动用明火,停止能产生火花的工作,立即关闭阀门,打开门窗,加快通风。

26、一切可燃和有腐蚀性气体放出的物资严禁放入烘箱内,不应将烘干的物资直接放在烘箱或滤纸上,应放在容器中,所烘得物资不用过挤,以免碰撞箱内温度调节设备,在箱内外温差较大时,不能突然打开箱门,否则,易使玻璃仪器破裂。

27、冰箱内不得存放无盖无标记的试药试剂,电热器具用后即关,严禁在冰箱或电热器具上贮存加工私人物品。

28、效价、无菌试验用带活性的培养物,应灭菌处理后再清理。

安全管理部各岗位工作细则指引-2(十二篇)

安全管理部各岗位工作细则及指引(2)车场巡场保安:1、按规定路线巡场、签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或报请保安队长/保安领班处理。2、认真接受和记录租户、业主之投诉,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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