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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范文(六篇)

发布时间:2024-02-15 07:04:15 查看人数:18

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第1篇 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范文

规范化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规范化管理概念

我们所称的规范化管理,是指根据本公司的章程的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地制定公司的组织规程和基本制度以及各类管理事务的作业流程(包括各类报表、图表、公司的ci规范等等),以形成统一、规范和相对稳定的管理体系,通过对该体系的实施和不断完善,达成公司管理动作的井然有序、协调高效之目的。

第二条规范化管理意义

(一)逐步将公司的管理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减少工作中的'盲目性'、'随意性';

(二)明确界定各管理层上下之间、横向之间的责权关系,减少摩擦,提高工作效率;

(三)系统地开发和建立公司的'管理软件',使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管理经验的积累有一个基本生长点;

(四)为全面实施电脑化管理奠定基础。

第三条规范化管理内容

(一)制定各类规范管理文件,包括:

1.基本制度;

2.作业程序;

3.图表报表;

4.ci规范。

(二)对上述规范管理文件付诸实施并定期修改完善。

基本制度--是指在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内,对公司的基本组织规程和各业务领域的管理制度所作的基本规定,如各机构分工规定、责权划分、人事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信息统计制度等等。

作业程序--是指在公司各类动态管理事务的工作流程所作的基本描述和规定,例如:公司投资立项程序、报关程序、新进人员试用程序等等。

图表报表--是指对公司各类图表、有的格式、内容、编号、流向、存档、审核等进行规范化处理和运作。

ci规范--是指对公司外在形象的统一设计和规定,如信封、便笺、包装袋、招牌、广告等等。

第四条规范化管理组织

(一)由公司主要高层领导组成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1.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确定基本原则,并确定规范化管理工作小组的人员的构成;

2.定期听取规范化工作小组的工作进展汇报,提出指导意见;

3.讨论通过各类规范管理文件,并签发实施;

4.负责解释和仲裁在执行规范管理文件时出现的纠纷冲突;

5.每年组织一次对规范管理文件的修订,通过对规范管理文件的不断修改补充,使本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日趋完善。

规范化管理委员会由下述人员构成:

a主任:由公司董事长兼任。

委员:由总裁、财务总监、执委主任、副总裁构成。

b主任:由公司总经理兼任。

委员:由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各部门经理兼任。

c主任:由厂长兼任。

委员:由副厂长各部门负责人兼任。

(二)规范化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具体完成规范管理文件的拟定、修改和监督执行,该小组以执委会人员为主,吸收职能部门经理和有关业务骨干参加人员构成如下:

组长由执委主任兼任。

组员由执委各室骨干、各职能部门经理和有关业务骨干构成。

第五条规范化管理文件的实施循环图(见图17.4.1)

所有的规范管理文件讨论通过并付诸实施后并非一成不变,它必须根据实施效果以及公司的业务发展进行pdca的循环。

第2篇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

成建质监发〔2012〕21号

本站各科室、高新分站:

为了进一步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和我站实际,制订了《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六日

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操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统一内部操作标准,结合我市和我站实际,制定本操作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站实行以监督组的检查或巡查、科室一级和站一级的重点监督检查或随机巡查相结合的三级监督管理模式。

工程分配到监督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三条

实行工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工程实际和需要,由站领导带队,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工程质量专项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组长应了解本组工程的总体质量状况;负责安排本组监督员的工作;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审核工作,并在《建筑(市政、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审查表》(详附表一、二、三)上“审核人”一栏签字;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知书》、整改通知书、扣分调查通知书及扣分通知书、优质结构杯推荐表、竣工验收通知书、监督报告等文书上签字。

第五条

监督员在组长安排下工作;负责与各责任主体建立工作联系,收集工程信息,了解各责任主体的质量保证能力、工程进度和质量状况;负责工程技术资料的审查工作,并在《建筑(市政、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审查表》(详附表一、二、三)上“审查人”一栏签字;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情况通知书》、整改通知书等文书上签字;负责监督档案的保管、整改完成报告等监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等工作;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或巡查记录的录入工作;协助监督组长完成工作联系单、监督报告等文书的打印工作。

第六条

监督检查或巡查分为三种形式:

(一)由建设(监理)单位通知监督机构到场参加地基(复合地基)、桩基础第一检验批隐蔽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二)由建设(监理)单位向监督机构通报有关工程的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验收时间,监督机构根据自身工作情况安排监督人员去现场的监督巡查;

(三)由监督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及质量管理情况主动安排监督人员去现场的监督巡查。

第七条

地基(桩基础)第一检验批隐蔽监督检查时应做的工作:对各责任主体进行行为监督;按监督方案的要求向责任主体进行监督交底;了解工程特点、质量要求、进度安排等;了解工程的地勘、设计、图审等文件,决定是否编制补充监督方案;对实体质量及相关资料进行抽查。

第八条

基础、主体阶段的监督巡查应重点对观感质量进行抽查;对混凝土强度、钢筋数量及主筋保护层厚度等进行抽测,抽测数量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回弹法抽测砼强度:各种等级砼强度至少抽测一根构件,同一砼强度等级每1至3层至少抽测一根构件,对个别点位混凝土强度有怀疑时,应加大抽测数量,且应抽测相邻构件;

(二)扫描抽测钢筋:主体结构分部分阶段隐蔽验收监督检查时同一栋楼的第一验收段扫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后续分阶段隐蔽验收监督检查时应继续进行扫描监督抽测;一个监督号包含几栋楼时,可随意抽1至2栋进行扫描监督抽测,若不满足设计要求,其余各栋也应进行扫描监督抽测;对扫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应加大扫描监督抽测数量。

监督抽测结果,应按附表四、五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第九条

日常监督巡查,由监督组根据本组工程进度及质量情况,提前一天书面将监督计划报科室,由科室根据全科工程及人员情况统一安排后报管理科,由管理科公示工程安排。房屋建筑工程监督巡查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巡查:抗浮锚杆(桩)隐蔽、地下室防水隐蔽、钢筋隐蔽、基础、主体结构验收、主体及装饰样板房(间)、幕墙龙骨隐蔽、外墙保温隐蔽、装饰钢结构等。巡查时应对质量控制资料及功能性检测资料进行抽查,并按附件一的有关要求填写资料抽查情况;主体巡查时应抽查基础质保资料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基础实体质量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及书面报告;装饰巡查时应抽查主体质保资料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主体质量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及书面报告。

设备安装工程监督巡查在建筑主体施工阶段主要对标准层的管道隐蔽、开关插座、给排水点位预留预埋以及接地系统隐蔽检查;装饰装修阶段主要对住宅类建筑样板间(段、层)检查,各类建筑设备、管线安装以及大型吊顶的隐蔽检查;设备安装及调试阶段对各系统设备安装、管道、桥架施工工艺进行检查。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巡查主要对基槽回填、道路各结构层隐蔽及道路面层、桥梁隧道等钢筋及预应力钢筋隐蔽、市政隧道地下防水、承重结构砌体隐蔽、重要功能性试验、样板段、分部工程验收等进行抽查。巡查时应对质量控制资料及功能性检测资料进行抽查,并按附件一的有关要求填写资料抽查情况;主体巡查时应抽查基础资料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基础实体质量问题的整改完成情况及书面报告;

第十条

监督巡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对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基础、主体及装饰阶段的巡查各不少于一次;2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各阶段的巡查应不少于两次。安装工程对建筑装饰装修阶段、设备安装调试阶段,监督人员可根据设备安装工程复杂程度安排各不小于一次巡查。对市政工程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各专业工程(道路、排水、电力隧道、河堤、污水处理厂等)各安排不少于一次巡查,桥梁工程基础、主体阶段各巡查不少于一次;投资额度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各专业工程(道路、排水、电力隧道、河堤、污水处理厂等)各安排不少于两次巡查,桥梁工程基础、主体阶段各巡查不少于两次;电力浅沟、给水、煤气工程原则上结合道路、排水工程巡查同步进行。对于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民生工程、技术难度大的工程项目应加强巡查。

(二)按照《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差异化管理暂行办法》(成建委发【2009】105号)中的方案,A类项目部(项目经理)的工程巡查次数可适当减少,C类应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当发现有A、C类工程时,监督组、科室均应及时逐级汇报。

(三)对工程质量管理水平低下、质量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实体质量差的工程,监督组应及时向科室汇报,由科室统一安排巡查、加强监管。

(四)监督组在监督检查或巡查过程中发现有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时,应责令改正;需要复查的,应向科室汇报,科室原则上安排科室领导带队到场复查;需再次复查的,应向分管站领导汇报,由站领导约谈相关责任主体后带队到场复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发现重大质量问题时,监督组应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科室汇报,科室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

(五)除监督组的正常巡查外,科室一级的巡查及站一级巡查也应常态化进行,科室一级及站一级巡查原则上每周不少于两次。

第十一条

在分部验收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现场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设计(勘察)单位技术人员未在现场履行职责的,应给予口头告戒并要求重新组织分部验收;有两次未在场,应要求到站约谈,并根据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决定是否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第十二条

监督过程中发现有关责任主体或责任人有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时,应及时逐级汇报,调查取证后以工作联系单形式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设计单位有关技术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未能到场参加竣工验收的,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监督报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交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求各责任主体整改完毕后将整改完成报告报送监督机构的,应在收到整改完成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报告提交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科室应指定专人对本科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投诉由科室安排到监督组,由监督组负责处理。

第十六条

各科室、高新分站应通过视屏监管系统抽查施工现场责任人的质量行为、工程进度等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建筑工程技术资料核查表(土建)

附表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质量资料核查表

附表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资料核查表

附表四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测试记录

附表五成都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样测试记录

第3篇 公司规范化管理办法

公司规范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规范化管理概念

我们所称的规范化管理,是指根据本公司的章程的业务发展需要,合理地制定公司的组织规程和基本制度以及各类管理事务的作业流程(包括各类报表、图表、公司的ci规范等等),以形成统一、规范和相对稳定的管理体系,通过对该体系的实施和不断完善,达成公司管理动作的井然有序、协调高效之目的。

第二条 规范化管理意义

(一)逐步将公司的管理工作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减少工作中的'盲目性'、'随意性';

(二)明确界定各管理层上下之间、横向之间的责权关系,减少摩擦,提高工作效率;

(三)系统地开发和建立公司的'管理软件',使公司管理水平的提高和管理经验的积累有一个基本生长点;

(四)为全面实施电脑化管理奠定基础。

第三条 规范化管理内容

(一)制定各类规范管理文件,包括:

1.基本制度;

2.作业程序;

3.图表报表;

4.ci规范。

(二)对上述规范管理文件付诸实施并定期修改完善。

基本制度--是指在公司章程的规定范围内,对公司的基本组织规程和各业务领域的管理制度所作的基本规定,如各机构分工规定、责权划分、人事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信息统计制度等等。

作业程序--是指在公司各类动态管理事务的工作流程所作的基本描述和规定,例如:公司投资立项程序、报关程序、新进人员试用程序等等。

图表报表--是指对公司各类图表、有的格式、内容、编号、流向、存档、审核等进行规范化处理和运作。

ci规范--是指对公司外在形象的统一设计和规定,如信封、便笺、包装袋、招牌、广告等等。

第四条 规范化管理组织

(一)由公司主要高层领导组成规范化管理委员会,其职责如下:

1.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提出指导性意见,确定基本原则,并确定规范化管理工作小组的人员的构成;

2.定期听取规范化工作小组的工作进展汇报,提出指导意见;

3.讨论通过各类规范管理文件,并签发实施;

4.负责解释和仲裁在执行规范管理文件时出现的纠纷冲突;

5.每年组织一次对规范管理文件的修订,通过对规范管理文件的不断修改补充,使本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日趋完善。

规范化管理委员会由下述人员构成:

a主任:由公司董事长兼任。

委员:由总裁、财务总监、执委主任、副总裁构成。

b主任:由公司总经理兼任。

委员:由副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各部门经理兼任。

c主任:由厂长兼任。

委员:由副厂长各部门负责人兼任。

(二)规范化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具体完成规范管理文件的拟定、修改和监督执行,该小组以执委会人员为主,吸收职能部门经理和有关业务骨干参加人员构成如下:

组长由执委主任兼任。

组员由执委各室骨干、各职能部门经理和有关业务骨干构成。

第五条 规范化管理文件的实施循环图(见图17.4.1)

所有的规范管理文件讨论通过并付诸实施后并非一成不变,它必须根据实施效果以及公司的业务发展进行pdca的循环。

第4篇 配网工程两票流程规范化管理办法

1.范围

为加强配电网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规范两票执行过程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供电局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2.引用标准

(1)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国家电网安监(2005)83号

(2)省电力有限公司操作票、工作票实施细则

(3)操作票、工作票实施细则(试行)

(4)施工组织措施、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措施管理规定

(5)外包工程双负责人制实施办法(试行)

(6)低压工作安全管理规定

(7)配电设备异动管理办法

(8)配网停电管理考核办法

3.工作票相关人员安全职责

3.1工作票签发人的安全职责

1) 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 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4) 所签发的工作票票面填写与修改符合《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操作票、工作票实施细则》中关于“两票”合格标准的要求。

5) 履行现场勘察制度,对现场勘察单的正确性负责.

3.2工作票审核人的安全职责

1) 对工作票签发人所签发的工作票中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2) 对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进行审查;

3) 对工作票票面是否符合“两票”合格标准进行审查;

4) 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进行审查。

5) 对以上审查结果签名确认,并与工作票签发人负同等的安全责任。

3.3工作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 履行现场勘察制度,对现场勘察单的正确性负责.

4) 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5) 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6) 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安规》、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7) 对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负责;

8) 对补充安全措施正确性负责,对所填写内容、签名等符合《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操作票、工作票实施细则》中关于“两票”合格标准的要求负责。

9) 工作期间需离开或变更工作负责人,必需按《安规》要求履行交接手续。

10)工作结束负责周密检查,负责向现场许可人(运行人员)交待所修项目、发现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许可人员共同检查设备状况、状态、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最后向调度(工区)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变电部分向运行人员办理工作结束手续)。

3.4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职责

3.4.1 开闭所、配电站、配电室、箱变内电气(电缆进站)工作许可人安全职责(以下内容均针对许可人所许可的该站所范围)

1) 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

2) 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必要时予以补充;

3) 负责检查检修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危险;

4) 对工作票所列内容即使发生很小疑问,也应向工作票签发人询问清楚,必要时应要求做详细补充。

5) 会同工作负责人到现场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6) 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工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并签名确认。

7) 对补充安全措施正确性负责,对所填写内容、签名等符合《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操作票、工作票实施细则》中关于“两票”合格标准的要求负责。

3.4.2 线路工作(含在线路上的电缆工作)许可人的安全职责

1) 审查工作必要性;

2) 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确;许可前负责将工作班组名称、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簿内。

3) 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4) 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必须通知工作负责人,下达命令方式、术语规范正确,并做好录音与记录;

5) 负责接受并确认“全部工作完毕,所有工作人员已由线路上撤离,接地线已经全部拆除”的汇报,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并作好记录后,方可下令拆除各侧安全措施,向线路恢复送电。

3.5监督负责人的职责

1) 全面了解和掌握项目的工作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措施。

2) 负责监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和工作许可人所做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 监督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施工方案中所列的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正确执行。

4) 监督负责人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和《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操作票、工作票实施细则》,以及其它现场安全工作规程,及时对承包单位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进行纠正。

5) 监督工作负责人向全体工作班成员明确交代工作任务和内容、工作地段和地点、人员分工、现场保留的带电设备和部位、现场危险点及安全措施、登高作业注意事项等,全体工作班成员在工作票上亲自签字确认。

6) 协同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许可、工作结束及工作票终结手续。

7) 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停止承包单位的现场工作。

3.6工作班成员的安全职责

1) 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 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安规》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 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4.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管理流程与办法

4.1停电计划申报、停电计划编制及发布

4.1.1 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向设备所辖供电所(工区)工作票签发人申报停电,需提供的材料包括:工程委托书、施工图纸、工程勘测设计任务书、设备材料汇总表。材料中应明确:工程名称、工程编号、具备停电施工条件的日期、流程时限、申请施工停电时间、项目负责人和施工班组名称等信息。

施工单位在申报停电前,施工项目负责人应组织工作负责人进行现场的初步勘察,并按《福州电业局施工组织措施、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安全措施管理规定》要求由施工管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三大措施)。

4.1.2 工作票签发人根据施工图纸、配网高压系统接线图编制“配网设备停电申请单”,向配电管理中心申报停电计划。

对于环境复杂、施工难度大的工程,工作票签发人在申报停电计划前,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先行勘察现场,确认现场施工的可行性(包括电缆管沟及电缆走廊状况),明确工作内容、线路异动情况、保留或邻近的带电线路和设备,以及接地线挂接点等。

4.1.3 配网可靠性专责根据工作票签发人申报的停电计划,经汇总所有所承接的申请后编制配网停电计划报调度。

对需列入次月月度(滚动)停电计划的项目,应在每月15日(31日)前向所辖调度申报停电计划。

4.1.4 调度运行方式专责按照高压图核对工作票签发人所提的停电范围是否存在遗漏10kv电源点的情况。之后,运方专责汇总所有所承接的申请,编制月度(滚动)停电计划,明确列入次月停电计划的项目和待排的项目初稿。

4.1.5 调度于每月20日(5日)组织相关单位召开供电局月度(滚动)停电平衡会,经协调、平衡完善后予以发布。

4.1.6 供电所(工区)根据发布的月度(滚动)停电计划,提前3个工作日10:00前向调度报停电申请。(停电申请表详见:附件五)

4.2工作票签发、操作票拟写

4.2.1 施工管理单位对发布的月度(滚动)停电计划,综合考虑工程量、施工力量,合理安排施工队伍,做好施工前期工作后,向相应工作票签发人提供经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三大措施供工作票签发人审阅)与工程委托书(其内容应包涵:施工项目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名单)等。

4.2.2 提前4个工作日以上,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票签发人共同至现场进行勘察。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并依据作业的性质、方法、工程量提出施工质量要求。

4.2.3 工作负责人至少于停电前3个工作日将绘制好的预竣工接线图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工作票签发人根据设计施工图纸、预竣工接线图绘制设备预异动单(参照局配电设备异动管理办法执行),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填写工作票。

4.2.4 工作票签发人将已填写工作票交工作票审核人进行审核,工作票审核人应将审核通过的工作票记录在《工作票审核记录簿》中进行登记(登记格式详见:附件一)。工作票审核人应重点根据现场勘察单、高压系统接线图、低压图及设计施工图对工作票进行审核,并确认工作票中所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必要时,工作票审核人应至现场进行勘察),并对审核后的工作票与工作票签发人负同等责任。工作票审核人由各供电所(工区)所长担任。

4.2.5 工作票签发人正式签发工作票,正式签发的工作票须提前两个工作日传给相应工作负责人,并将现场勘察单和设备预异动单随工作票同时传给相应工作负责人。对特批临时性工程,确无法满足上述时限的,至少应在停电前一个工作日12:00前传给工作负责人。

4.2.6 调度根据收到的“停电申请单”拟写相应的调度操作指令票。调度拟票时应认真核对“停电申请单”中停电范围,按照高压系统接线图,上述范围是否已将工作范围内所有10kv电源均已断开。调度将倒闸操作内容预发令给相应供电所倒闸操作班组,对计划性工程,调度应最迟于停电前一日17:00前将预令下达。

4.2.7 操作班根据调度预令填写倒闸操作票。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每个操作项目只能填写一个操作内容(包括规定需要分项填写的检查项目)。操作人和监护人(监护人必须是安监部明文公布的有资质人员,下同)应根据接线图核对操作票填写的操作项目、内容确认正确后分别在操作票签名。

4.2.8 施工管理单位(或业主单位)应于停电施工前组织项目负责人、监督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和本单位技术人员召开安全交底会,对施工质量要求,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等进行交待和布置。

4.3停电操作及工作票许可

4.3.1 停电当日,操作人员应按调度预令中“准备操作时间”提前至现场待令。在当值调度员下达正式操作指令后方可执行操作票。操作指令的下达应清楚明确,受令人应将指令内容向发令人复诵,核对无误。操作人员在执行倒闸操作任务时,应严格按操作项目顺序进行操作,不得跳项、漏项。每项操作前,监护人应唱票,操作人应复诵并核对设备名称、编号、状态正确无误后,方可操作。操作结束应立即向调度汇报执行情况,操作过程应严格执行录音制度。

4.3.2 工作负责人向供电所值班员(工区值班员)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许可工作前,当值供电所值班员(工区值班员)应确认工作票要求的,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含变电站、发电厂、环网线路、分支线路)都已拉闸停电,检修地线均已装设完毕。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必须通知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双方应核对工作票票号、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任务,并复诵无误。监督负责人应协助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4.3.3 开工前,由监督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共同检查现场安全措施布置情况,确认无误后,进行“交任务,交安全措施”。监督负责人监督工作负责人和专责监护人在现场向全体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全体工作班成员明确上述内容后,在工作负责人所持的工作票上签名确认。

4.3.4 工作班装设工作地线及布置现场补充安全措施。验电时,应先对验电器进行自检。对工作票上要求装设接地线的位置都要进行验电,验电后立即装设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验电、装设接地线应逐相进行,并戴绝缘手套。

4.4现场施工、工作票终结及恢复送电

4.4.1 现场施工过程,监督负责人、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和监理人员应始终在工作现场。监督负责人应对工作班成员的违章行为及时予以纠正。若施工过程遇受阻等原因,预测工程将延期,工作负责人应提前1小时向调度办理延期手续。

4.4.2 工作负责人应根据工程实际竣工的状况绘制竣工接线图,经维护人员验收后,交工作票签发人。若正式竣工接线图与预竣工接线图不一致的,工作票签发人应绘制设备正式异动单,并传调度和现场维护人员。竣工接线图及正式设备异动单均应有两人签章,其中一人办理,一人审核。

4.4.3 维护人员对施工后的线路和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接线方式正确规范,与施工图纸和设备异动单要求的相符,设备试验数据符合规程规定的要求,设备具备送电条件后,向当值调度员汇报工程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4.4.4 竣工,准备办理工作票终结。监督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共同核实所有工作任务已完成,经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维护班)验收合格;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由杆塔上撤下后,再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挂的接地线,并核对数量;检查线路上确无遗留的工具材料。

4.4.5 工作负责人向当值供电所值班员(工区值班员)办理工作终结。工作负责人应向许可人汇报:终结的工作票票号、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内容完成情况,确认所有人员已离开,工作接地线均已拆除,线路具备送电条件。监督负责人应协助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票终结手续。

4.4.6 当值调度员确认停电范围内所有工作票均已汇报终结,设备预异动单正式转正,之后方可发出送电指令。

4.4.7 当日工程送电后,若发现因相位错误造成用户无法正常用电的(包括:客户侧相位错误,或因线路限荷量不足造成联络线必须核相正确进行转电的),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办理事故应急抢修单,组织原施工单位进行相位的更改,且更改后由相应核相人员立即进行再次的相位核对。

5.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管理流程与办法

5.1停电计划申报、停电计划编制及发布

本阶段管理流程与要求同4.1条“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管理流程与办法”部分。

5.2工作票签发及操作票拟写

5.2.1 施工管理单位对发布的月度(滚动)停电计划,综合考虑工程量、施工力量,合理安排施工队伍,做好施工前期工作后,向相应工作票签发人提供经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三大措施供工作票签发人审阅)与工程委托书(其内容应包涵:施工项目负责人、工作负责人、监督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名单)等。

5.2.2 提前4个工作日以上,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票签发人共同至现场进行勘察。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并依据作业的性质、方法、工程量提出施工质量要求。

5.2.3 工作负责人至少于停电前3个工作日将绘制好的预竣工接线图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工作票签发人根据预竣工接线图绘制设备预异动单(参照局配电设备异动管理办法执行),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填写工作票。

5.2.4 工作票签发人将已填写工作票交工作票审核人进行审核,工作票审核人应将审核通过的工作票记录在《工作票审核记录簿》中进行登记(登记格式详见:附件一)。工作票审核人应重点根据现场勘察单、高压系统接线图、低压图及设计施工图对工作票进行审核,并确认工作票中所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必要时,工作票审核人应至现场进行勘察),并对审核后的工作票与工作票签发人负同等责任。工作票审核人由各供电所(工区)所长担任。

5.2.5 工作票签发人正式签发工作票,正式签发的工作票须提前两个工作日传给相应变(配)电站、工作负责人,并将现场勘察单和设备预异动单随工作票同时传给相应工作负责人。对特批临时性工程,确无法满足上述时限的,至少应在停电前一个工作日12:00前传上述人员。

5.2.6 调度根据收到的“停电申请单”拟写相应的调度操作指令票。调度拟票时应认真核对“停电申请单”中停电范围,按照高压系统接线图,上述范围是否已将施工(检修)电缆各侧10kv电源均已断开,并挂上检修地线。调度将倒闸操作内容预发令给相应倒闸操作班组,对计划性工程,调度应最迟于停电前一日17:00前将预令下达。

5.2.7 操作班根据调度预令填写倒闸操作票。每张操作票只能填写一个操作任务,每个操作项目只能填写一个操作内容(包括规定需要分项填写的检查项目)。操作人和监护人(监护人必需是安监部明文公布的有资质人员,下同)应根据接线图核对操作票填写的操作项目、内容确认正确后分别在操作票签名。

5.2.8 施工管理单位(或业主单位)应于停电施工前组织项目负责人、监督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和本单位技术人员召开安全交底会,对施工质量要求,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等进行交待和布置。

5.3停电操作及工作许可

5.3.1 停电当日,操作人员应按调度预令中“准备操作时间”提前至现场待令。在当值调度员下达正式操作指令后方可执行操作票。操作指令的下达应清楚明确,受令人应将指令内容向发令人复诵,核对无误。操作人员在执行倒闸操作任务时,应严格按操作项目顺序进行操作,不得跳项、漏项。每项操作前,监护人应唱票,操作人应复诵并核对设备名称、编号、状态正确无误后,方可操作。操作结束应立即向调度汇报执行情况。操作过程应严格执行录音制度。

5.3.2 工作负责人向供电所值班员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许可工作前,当值供电所值班员应确认工作票要求的电缆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都已拉闸停电,检修地线均已装设完毕。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必须通知工作负责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双方应核对工作票票号、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任务,并复诵无误。监督负责人应协助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5.3.3 工作负责人进入相关变(配)电站,与当值运行值班人员(变电站当值值班员、配电站所维护班许可人)办理许可手续。站所许可人首先应确认该电缆工作票已经设备所辖调度许可。许可人执行本站所现场安全措施,装设临时遮栏、围网、标示牌等,之后会同监督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再次检查所做的安全措施,对具体的设备指明实际的隔离措施;对工作负责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和工作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工作负责人确认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监督负责人应全程监督工作许可过程。

5.3.4 开工前,进行“交任务,交安全措施”。由监督负责人监督工作负责人和专责监护人在现场向全体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全体工作班成员明确上述内容后,在工作负责人所持的工作票上签名确认。

5.3.5 工作班装设工作地线及布置现场补充安全措施。验电时,应先对验电器进行自检。对工作票上要求装设接地线的位置都要进行验电,验电后立即装设接地线,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验电、装设接地线应逐相进行,并戴绝缘手套。监督负责人应现场监督工作地线装设及现场补充安全措施的执行。

5.4现场施工、工作票终结及恢复送电

5.4.1 现场施工过程,监督负责人、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监理人员应始终在工作现场。监督负责人应对工作班成员的违章行为及时予以纠正。若施工过程遇受阻等原因,预测工程将延期,工作负责人应提前1小时向调度(工区调度)办理延期手续。

5.4.2 电力电缆试验要拆除接地线时,工作负责人应征得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即线路上挂接的地线应征得当值供电所值班员(工区值班员)许可;变(配)电站内挂接的地线应征得该站所许可人的许可,站所许可人(即运行值班人员)应征得当值调度员的许可。试验工作完毕后立即恢复原接地。

5.4.3 工作负责人应根据工程实际竣工的状况绘制竣工接线图,经维护人员验收后,交工作票签发人。若正式竣工接线图与预竣工接线图不一致的,工作票签发人应绘制设备正式异动单,并传调度和现场维护人员。竣工接线图及正式设备异动单均应有两人签章,其中一人办理,一人审核。

5.4.4 维护人员对施工后的线路进行检查,确认接线方式正确规范,与施工图纸和设备异动单要求的相符,试验数据符合规程规定的要求,设备具备送电条件后,向当值调度员汇报工程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5.4.5 当值调度员应在接到维护人员汇报工程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后,方可受理线路工作结束、工作终结的汇报。

5.4.6 竣工,准备办理工作结束。监督负责人会同工作负责人核实所有工作任务已完成,经设备运行维护单位(维护班)验收合格;查明:(1)所有工作人员已从相关站所退出,材料工具已清理完毕;(2)全部工作人员确由杆塔上撤下(有上杆工作的),杆塔上确无遗留工具材料,之后再命令拆除所有临时地线。

5.4.7 监督负责人监督工作负责人在相关变(配)电站与工作许可人办理工作结束。工作许可人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再次检查所有工作人员已退出该站所,材料工具已清理完毕,临时地线已拆除,验收合格且手续完备。确认无误后,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盖“工作结束”章。

5.4.8 监督负责人会同工作负责人确认所有相关站所工作已结束,工作结束手续已办理后,由工作负责人向当值供电所值班员(工区值班员)汇报全部工作任务结束。供电所值班员(工区值班员)应向当值调度员汇报:工作票票号、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内容完成情况,确认所有人员已撤离,现场已清理完毕,工作接地线均已拆除,线路具备送电条件。

5.4.9 各相关变(配)电站运行人员确认本站所工作已办理工作结束,拆除临时遮栏、标示牌,恢复常设遮栏,检查现场已恢复工作许可前安全措施,之后向设备所辖调度汇报工作票终结。

5.4.10 当值调度员核对工作负责人已办理工作结束,各相关变(配)电站运行人员均已办理工作终结,确认该工作票已终结,盖“工作票终结”章。

5.4.11 当值调度员确认停电范围内所有工作票均已终结,设备预异动单正式转正,之后方可发出送电指令。

5.4.12 当日工程送电后,若发现因相位错误造成用户无法正常用电的(包括:客户侧相位错误,或因线路限荷量不足造成联络线必须核相正确进行转电的),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办理事故应急抢修单,组织原施工单位进行相位的更改,且更改后由相应核相人员立即进行再次的相位核对。

6.电气第一种工作票管理流程与办法

6.1停电计划申报、停电计划编制及发布

本阶段管理流程与要求同4.1条“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管理流程与办法”部分。

6.2工作票签发及操作票拟写

6.2.1 施工管理单位对发布的月度(滚动)停电计划,综合考虑工程量、施工力量,合理安排施工队伍,做好施工前期工作后,向相应工作票签发人提供经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安全、技术措施(三大措施供工作票签发人审阅)与工程委托书(其内容应包涵:施工项目负责人、工作负责人、监督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名单,以及需要进行配合的试验班组工作负责人及班组成员名单)等。

6.2.2 提前5个工作日以上,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票签发人共同至现场进行勘察。现场勘察应明确:工作内容、停电设备需转的状态、保留或邻近的的带电设备、作业现场的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并依据作业的性质、方法、工程量提出施工质量要求。

6.2.3 工作负责人至少于停电前4个工作日将绘制好的预竣工接线图交工作票签发人审核,工作票签发人根据预竣工接线图绘制设备预异动单(参照局配电设备异动管理办法执行),结合现场勘察情况,填写工作票。

6.2.4 工作票签发人将已填写工作票交工作票审核人进行审核,工作票审核人应将审核通过的工作票记录在《工作票审核记录簿》中进行登记(登记格式详见:附件一)。工作票审核人应重点根据现场勘察单、高压系统接线图、站所电气一次接线图、设计施工图等资料对工作票进行审核,并确认工作票中所填安全措施正确、完备(必要时,工作票审核人应至现场进行勘察),并对审核后的工作票与工作票签发人负同等责任。工作票审核人由各专业运行检修专责或配电管理所所长担任。

6.2.5 经审核后的工作票由工作票签发人正式签发,正式签发的工作票(附设备预异动单)须提前3个工作日传相应变(配)电站和工作负责人。对特批临时性工程,确无法满足上述时限的,至少应在停电前一个工作日8:00前传相应维护班组和工作负责人。

6.2.6 工作负责人签领工作票时,工作票签发人应向工作负责人说明工作地点、范围、内容、工作时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保留的带电部分,工作负责人核对无误后在工作票登记本上签名确认。

6.2.7 变(配)电站负责人(技术员)对该工作票进行全面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工作票上填写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是否与施工图纸一致,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工作票中所填的计划工作时间是否与停电计划安排一致,确认正确后在工作票上填入收到工作票时间并签名。

6.2.8 调度调度员根据接收到的设备停役申请单、设备预异动单、该站所电气设备一次接线图和高压系统接线图,按照运方安排拟写调度倒闸操作指令票。调度将倒闸操作内容预发令给相应巡检站倒闸操作班组,对计划性工程,调度应最迟于停电前一日17:00前将预令下达。

6.2.9 巡检站操作班根据调度预令填写倒闸操作票。操作人应根据调度预令项目内容及相关图纸填写现场倒闸操作票。操作人和监护人应根据相关站所电气设备一次接线图和站所内运行方式核对所填写的操作项目正确后分别签名,并经值长审核签名。

6.2.10 施工管理单位(或业主单位)应于停电施工前组织项目负责人、监督负责人、工作负责人、工作班成员和本单位技术人员召开安全交底会,对施工质量要求,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措施以及安全注意事项等进行交待和布置。

6.3工程停电操作

6.3.1 停电工作当日,倒闸操作人员携带经审核合格、签名确认的倒闸操作票提前到现场准备操作。当值调度员再次审核指令票,之后根据调度指令票向操作班监护人发布停电操作正式指令,并对发布调度命令的正确性负责。发布命令的全过程(包括对方复诵命令)和听取命令的报告时间都要录音并做好记录。接令人应将所接受指令正确无误的记录在调度命令记录簿中。

6.3.2 受令人在接到当值调度员的正式指令后,审核所填写的操作项目符合调度指令并正确无误后,操作人、监护人进行确认签名。(如果是原先填票时的操作人、监护人,确认审核就可以了,无需再次签名)。

6.3.3 现场开始操作前,监护人和操作人应认真核对操作设备名称、编号和状态,并在模拟图板上进行预演,正确无误后方可开始操作。操作过程中,一人操作一人监护,并认真执行唱票复诵制,每操作完一项检查正确到位后,监护人进行确认打“√”。全部操作完毕后进行复查,无误后向当值调度员汇报。操作过程应严格执行录音制度。

6.3.4 倒闸操作过程在执行装设接地线(合接地刀)的操作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应遵守先验电后接地的原则。高压验电必须戴绝缘手套,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的合格的验电器(验电前,应检查验电器是否完好)。

(2)验电时,应在各相分别验电,当验明设备确已无电压后,应立即将检修设备接地并三相短路。

(3)验电时若发现有电应立即向发令人(当值调度员)汇报,在未查明原因前停止该操作票剩余项目的操作。

(4)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在停电前应确认带电显示装置(或电压表)指示正常,在设备转为冷备用状态后,根据“二元”判断法检查不同原理的指示或信号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确认开关确已断开后即合上接地刀闸。

(5)装设接地线必须由两人进行,接地时人体应处在与设备距离 0.7m 及以上的位置。应使用合格的接地线,接地时必须先接接地端,后接导体端,且必须接触良好。

6.3.5 配电站所、箱变的变压器单元不属调度管辖范围,工作票中所列变压器低压开关及其以下设备的操作,由操作人员根据工作票要求拟写操作票、由值班负责人发令操作,操作过程要求同上。

6.4工作许可

6.4.1 当值调度员执行完停电操作指令后,核对设备停役申请单中要求的设备状态和安全措施均已执行完毕,之后通知申请人,其申请的设备停役状态及安全措施均已执行完毕。

6.4.2 工作负责人本人持工作票向工作许可人(经安监部门批准具有工作许可资格的设备维护人员)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在履行许可手续时工作负责人与工作许可人应互报姓名,并核对工作票票号、施工班组名称、工作地点、工作任务。监督负责人应全程协助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

6.4.3 工作许可人应对工作票所列的“应断开的开关、刀闸及应取下的熔丝、应解除的继电保护压板”进行逐项检查,确认开关、刀闸已断开、熔丝已取下、保护压板已解除后,在工作票“已断开的开关、刀闸及应取下的熔丝、应解除的继电保护压板”栏右侧小框内打钩确认。

6.4.4 许可人应检查工作票所要求装设接地线的位置与数量,是否与现场一致。若一致则在“应装接地线或已合接地刀闸”栏空位上填写接地线编号或已合接地刀闸的编号。

6.4.5 工作许可人应根据工作票要求及《安规》规定在相应位置设置相应数量的临时遮栏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在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把手上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在工作地点悬挂“在此工作!”标示牌并在“应设遮拦、已挂标示牌”栏填写相关内容。

6.4.6 工作许可人应明确邻近工作地点保留带电部分的具体设备、名称编号,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补充工作票签发人事先未考虑到的安全措施,并将该内容填入“工作地点保留带电部分和补充安全措施”栏并签名。补充安全措施应具体可操作。

6.4.7 工作许可人在确认无误后,应会同工作负责人一一核对所做的安全措施,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并向工作负责人指明邻近带电设备的位置、所采取的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根据现场核对情况,明确工作范围、地点,工作任务、装设围网、遮拦的范围,面对设备与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并分别在工作票相应的栏目中签名,填写许可时间。监督负责人应全过程监督工作许可手续的办理过程。

6.5现场施工

6.5.1 开工前监督负责人监督工作负责人应召集工作票中所列的班组成员交待当天施工的现场情况;明确工作范围、地点,工作任务、监护人、作业人;装设围网、遮拦的范围,采取的安全措施情况;明确保留的带电部分。全体工作班成员对上述内容确认无误后,应在工作票的 “交任务、交安全措施确认”栏确认签名。

6.5.2 工作负责人下令开始工作后,工作班成员按照分工展开作业。若需在柜内工作,在柜门打开后,还应检查接地刀闸确已合好到位,才能开始工作。

6.5.3 工作期间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监督负责人),不许单独留在高压室内和室外高压设备区内。

6.5.4 工作期间,监督负责人、工作负责人、监理人员不得离开工作票所列区域。工作负责人若确需离开,应经工作票签发人同意,指派新的工作负责人,并由工作票签发人通知许可人。

6.5.5 监督负责人、监理人员在施工全过程监督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成员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要求。

6.5.6 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协调需合班工作的试验作业,监督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监理人员应监督工作负责人对工作票所列的试验人员进行工作任务和安全措施的交底。试验现场应装设围栏,向外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并指定专人看守,试验地点应指派专人进行监护,与试验工作无关的人员均应撤离试验现场。

6.5.7 试验过程中需临时拆除接地线(断开接地刀)的,工作负责人应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在征得许可人许可(根据调度员命令装设的接地线,必须征得调度员的许可)后,接地刀由许可人负责操作,接地线由施工班组自行拆除(但应由工作负责人进行监护)。试验结束后应立即恢复,并确保与试验前状态一致。

6.5.8 施工过程中遇到不可遇见的因素不能按计划停电时间完成时,工作负责人按规定至少提前1个小时向小区站所(变(配)电站)许可人提出申请,由小区站所(变(配)电站)许可人向调度办理工程延期手续,工作负责人在 “工作票延期”栏中填入经批准的时间。

6.6工程验收、异动转正

6.6.1 若设备安装和接线与预竣工接线图不相符的,工作负责人应在当日16时前向工作票签发人提供书面的竣工接线图,工作票签发人应根据竣工接线图编制正式异动单;若设备安装和接线与预竣工接线图相符可用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工作票签发人汇报。

6.6.2 工作票签发人在确认现场安装的设备和电气接线与预异动单相符后可用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小区站所(变(配)电站)许可人申请预异动单转正。对因实际施工情况与预竣工接线图不符的,工作票签发人应将重新绘制的正式异动单传小区站所(变(配)电站)工作许可人和调度当值调度员。

6.6.3 工作许可人对施工后设备进行检查,确认接线方式正确规范,与施工图纸和设备异动单要求的相符,试分合操作等全过程监督检查正确,设备试验数据符合规程规定的要求,设备具备送电条件后在验收单上确认验收合格并签名。

6.6.4 小区站所(变(配)电站)许可人向当值调度员汇报现场设备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

6.7工作票终结及恢复送电

6.7.1 监督负责人会同工作负责人检查工作票中的工作任务全部完成,设备及安全措施已恢复至开工前状态,工作现场已清理完毕,工作班人员已全部撤离现场后,经工作许可人验收无误后,由工作许可人盖“工作结束”章。

6.7.2 工作许可人拆除临时遮拦、标示牌,检查未拆除(断开)的接地线(接地刀闸),并汇报调度,由工作许可人盖“工作票终结”印章。工作许可人同时向当值调度员汇报相应的设备停役申请单结束。

6.7.3 调度当值调度员应在接到小区站所(变(配)电站)许可人汇报工程验收合格,具备送电条件后,方可受理设备停役申请单结束的汇报。

6.7.4 工作票签发人向当值调度员汇报异动单转正。

6.7.5 当值调度员在接到工程验收合格、异动单正式转正、设备停役申请单结束的汇报后,根据运方安排、系统接线和异动情况再次审核相应复电指令票,并在调度模拟盘进行模拟操作,确认无误后,向相应倒闸操作人员发布送电指令。

6.7.6 当日工程送电后,若发现因相位错误造成用户无法正常用电的(包括:客户侧相位错误,或因线路限荷量不足造成联络线必须核相正确进行转电的),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办理事故应急抢修单,组织原施工单位进行相位的更改,且更改后由相应核相人员立即进行再次的相位核对。

7.其它要求

7.1监理人员在施工的全过程中应始终在现场,对作业人员行为及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把关,对作业人员违规作业有权要求其停止工作。

7.2本办法规定的所有流程均自施工单位向设备所辖供电所申报停电计划开始,对带电配合的线路第一种工作票,由带电票工作票签发人向设备所辖配调申报停电计划,提交“配网设备停电申请单”,但相应线路第一种工作票的签发仍由设备所辖供电所工作票签发人负责,其工作流程的要求仍按本办法执行。

7.3配电网低压工作应同时参照《低压工作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7.4在变(配)电站内工作,外部人员不得将任何形式的接地线带入站内。工作中需要加挂工作接地线,应使用变、配电站内提供的工作接地线。运行人员应对本站内装拆的工作接地线的地点和数量正确性负责。

附则

1.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属局营销部。

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工作票审核记录簿

附件二: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流程图

附件三: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流程图

附件四:电气第一种工作票流程图

第5篇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202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医院人事制度改革、提高临床住院医师素质,根据卫生部《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行办法》的规定和《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大纲》的要求,以及南方医科大学《关于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是: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建成有规模的临床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向省内各级医院培养、输送优秀的临床住院医师,引入竞争和分流机制,促使住院医师由“医院人”向“社会人”的身份转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院医师是指参加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师。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是本业务最高主管机构,主任由业务院领导担任,各二级学科主任和资深教授担任委员。其职责是讨论制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政策,审定各二级学科制订的住院医师培训考核实施细则,督促检查各二级学科住院医师培训计划、培训考核执行情况,审定住院医师培训资格。

第五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部是日常管理机构,设在教务处。其职责是在专家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制定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关政策,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日常管理及培训工作,组织住院医师的招聘工作,组织对二级学科住院医师培训的质量评估,管理住院医师培训期间的所有档案,办理住院医师培训合格证书,负责临床专业学位的申报工作,组织和培训住院医师师资人员和管理人员,负责学员助学金的审核发放。

第六条

二级学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办公室是培训管理组织机构,经广东省认定的我院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耳鼻咽喉科学、麻醉与重症医学、放射医学、急救医学、康复理疗学、全科医学等二级学科由教研室主任牵头组成住院医师培训指导小组,配备一名兼职秘书。

第七条

科室住院医师指导小组是具体的执行机构,由科室主任或副主任担任住院医师培训指导小组负责人,师资人员应为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第三章住院医师的招聘

第八条

报名条件

一、国家重点高等院校医疗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获得医学学士学位。

二、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通过六级者优先。

三、遵守《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愿意按相应二级学科培训大纲的要求完成培训任务。

四、努力学习,有钻研精神,身体健康,能胜任繁忙的住院医师培训工作。

第九条

招收程序

一、报名

报名者根据医院网上公布各专业的招聘数量,在每年的10月20日至11月20日期间,将《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住院医师培训申请表》、个人简历、本科成绩单(加盖本校教务部门鲜章)、大学英语四级或六级考试成绩单复印件、本校副高以上职称临床工作人员推荐信并加盖学生工作部门鲜章等资料寄往我院住院医师培训部,经预审后,参加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招聘入学考试。如申请者为硕士以上学历需附研究生期间的学位课成绩、临床轮转情况、论文发表情况。

二、考试

专业考试:由医院统一组织,分为理论考试和技能考试。

(一)理论考试内容包括西医综合、专业基础、专业理论(二级学科知识)、英语翻译。

(二)技能考试内容包括临床基本技能和诊断思维

面试:由医院统一组织,面试内容包括个人综合素质、临床医学知识、英语听说。

参加面试人员为医院专家委员会成员、相关的二级学科资深教授、住院医师培训部人员。

录用:根据专业考试和面试成绩(各占50%),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共同确定当年建议录取名单,报医院党委审定、录取。

三、劳动合同签订

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合格者签订为期三年的合同(即第一阶段培训),完成三年通科培训后,根据个人工作表现、三年的考核成绩和医院工作的需要,进行双向选择,分流或续签《劳动合同》。

第四章培训毕业后的录用和分流

第十条

录用和分流方向

一、完成第一阶段培训,并考核优秀者,按培训人数的比例,部分学员纳入留院计划(根据医院工作的需要),不大于30%。

录用程序:个人申请、科室主任签字同意、教务处及组织人事处审核、医院党委会研究批准。

二、考核合格者,颁发《南方医科大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自行择业。考核成绩优秀,表现良好,完成培训计划者,优先推荐到兄弟医院及基层医院工作。

三、第一阶段培训过程中,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并完成研究生课程班25学分的,允许参加院内各专业临床型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满三年后可报考在职研究生。

第五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模式:

住院医师培训时间为五年,第一阶段通科轮转三年,主要在二级学科及相关学科范围内进行轮转;第二阶段专科培训时间两年,在三级学科进行培养,达到低年资专科医师水平。

第十二条

住院医师培训目标:通过全面、正规、严格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使受训者在完成培训后达到低年资主治医师水平。

第十三条

培训内容

一、综合素质要求:

(一)严谨、求实的工作作风,对医疗技术精益求精的科学态度。

(二)“关怀服务”的职业理念和优良的医德医风。

(三)良好的医患沟通能力。

(四)遵纪守法,团结协作。

二、基本理论及临床技能要求:依照各二级学科的《培训大纲》要求执行。

三、专业外语:以自学为主,要求系统、认真地阅读各学科指定的外文专著和有关文献、专业杂志,并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

四、科研能力: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培养一定的科研能力,在第一阶段应发表一篇论文,至少一篇文献综述或个案分析报告。

五、教学能力:在教研室的安排下,参加《诊断学》小班课教学、实习生带教工作,学生评价优秀。

第十四条

住院医师的待遇

一、身份:以培训学员身份参加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人事代理制,其行政关系、档案、户籍由广东省人事厅人才服务局负责管理,费用自理。

二、学位攻读: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和《南方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的相应要求,申请攻读硕士/博士临床学位课程的学习(学费自理),达到学位的相应要求,可获得相应的临床专业学位。

三、生活待遇

(一)参照广东省相关人员补助标准发放工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岗勤工资(具体见合同),标准为:取得医师执照并注册前为每月1800元(试用期一个月为1000元)、执业医师注册后为每月3000元。“五险”按广东省有关政策执行。

(二)住院医师入住医院的公寓,按医院标准交纳房租、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

四、职称:符合条件者可参加卫生部组织的职称资格考试,并由广东省人事厅人才服务局调级备案,医院实行评聘分开,在规范化培训期间仍只享受住院医师待遇。

五、其他待遇:文章奖励、行政奖励、婚育、假期、补贴、夜班补助等参照珠江医院相关管理规定细则或合同内容执行。

六、规范化培训第二阶段待遇按双方签定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住院医师培训的考核

一、日常考核及记录

(一)住院医师工作日的安排:工作日每年为240天。

(二)请假3天以下(含)由本人书面申请,指导教师和科室主任签字后报培训部备案方生效。3天以上者,由住院医师培训部审批后生效。

(三)住院医师应当如实填写在培训工作量化登记本上,由指导教师逐项签字,科室主任审核签名。

二、轮转考核:当住院医师轮转完一个科室时,由该科住院医师培训管理小组(高年资主治医师、正副主任医师、科主任三人以上)按照培训实施细则要求,对住院医师进行考核,并做记录。

三、年度考核:每年由各培养科室(二级学科)按照培训实施细则要求组织进行,住院医师培训部组织理论考核。

四、阶段考核:第一阶段培训结束后,住院医师培训部将组织医院专家委员会制定考核方案,对每位住院医师进行技能考核,并参加广东省统一组织的理论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的认定

一、当月考核合格者,发放该月全额工资、补贴,当月考核不合格者,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扣减。

二、完成第一年培训结束后,学员应参加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作为第一年度考核成绩,两次考核未取得医师执照者终止培训。

三、完成第一阶段培训并考试(考核)全部合格者,获得《南方医科大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证》,不合格者延长培训时间一年,工资只发放基本生活费每月1800元。

第六章奖惩办法

第十七条

在招收录取中,提供虚假证明者,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培训并处罚。

第十八条

培训过程中,在工作量化登记、考试、考核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培训,之前所完成的工作量酌情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员在三年培训期间不得无故辞职,需提前终止培训者,须提前30天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二十条

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者应及时向医务处申请登记注册,不按时注册者将不予晋升工资。

第二十一条

培训人员在培训期间,为24小时负责制。在培训期间如重大疾病病假、事假在三个月以上或怀孕生产而不能按时完成培训任务者预以留级,工资待遇参照延长培训时间标准。

第二十二条

培训过程中,凡发生服务态度恶劣(被病人有效投诉三次以上),工作责任心差、甚至因严重违反规定出现医疗差错、引发医疗纠纷、造成医疗事故者,按照《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和《珠江医院住院医师培训管理办法细则》予以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培训期间,每年进行一次“优秀培训医师”评选,对工作认真积极,为医院做出突出贡献者,将给予奖励,在留院和推荐工作单位时将优先考虑。

第七章硕士学位人员参加培训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

医学硕士学位获得者进入住院医师培训后,第一年的轮转科室为非本专业科室。轮转的科室由各二级学科参照该研究生已有的轮转记录来决定。

第二十五条

住院医师培训第一阶段轮转的年限根据第一年的轮转工作考核结果决定。

一、考核结果符合三年级住院医师要求,即可颁发第一阶段《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业证》,之后进入第二阶段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二、考核结果符合二年级住院医师要求,可减少一年时间的第一阶段培训。

三、考核结果不足二年级住院医师要求,则仍按照三年的时间完成第一阶段的住院医师培训。

第二十六条

每个二级学科组建一个相应的考评小组,制定不同年级住院医师的标准和考核内容,侧重学员的临床综合能力考核。各二级学科在住院医师培训部的指导和安排下对硕士学位获得者进行第一年度的考核。

第二十七条

考评小组进行考核后,提出缩短该住院医师第一阶段轮转年限的具体建议,由住院医师培训部审定,报医院和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备案,其后培训部再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该住院医师的轮转。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广东省人才交流中心相关规定和医院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也可遵照公平原则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往的有关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第6篇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对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实行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等标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上述所述污(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气筒、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以下简称“排污口”。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我省辖内一切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排污口的管理。

第三条 排污单位必须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口数量、位置以及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或产生的公害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去向等情况。

第四条 排污口应符合“一明显,二合理,三便于”的要求,即环保标志明显;排污口设置合理,排污去向合理;便于采集样品、便于监测计算、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经规范化整治的排污口,必须按照国家环保局制定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实施细则》(国家环境保护局环监[1996]463号)的规定,设置与排污口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六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排污口,视同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由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治通知。逾期未完成的,按环保法律、法规中关于污染防治设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七条 建设项目需设置排污口,必须经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凡需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设置废水排污口的建设单位,还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报批手续。环保部门在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时,必须明确允许设置排污口的数量、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并作为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八条 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的扩大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变更时,须履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

(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的;

(二)位置发生变化的;

(三)须拆除或闲置的;

(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

环保部门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视为同意。

第九条 排污单位要根据国家和省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排污口基础资料档案和监督检查档案。

第十条 排污口有关建筑物及其监测计量装置、仪器设备和环保图形标志牌等都属环境保护设施,排污单位应将其纳入生产经营管理体系,建立维护保养制度。各地环保部门应按照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规定,加强现场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 污(废)水排放口规范化整治

第十一条 合理确定污(废)水排放口位置:

(一)凡在城镇集中式生活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保护区,以及海域中的海洋特别保护区、海上自然保护区、海滨风景旅游区、盐场保护区、海水浴场和重要渔业水域等需要特殊保护的水域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限期拆除。

(二)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准保护区、一般经济渔业水域和风景浏览区内的水体等重点保护水域,从严格控制新建排污口。

第十二条 凡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一个地点的单位,原则上只允许设污水和“净下水”排污口各一个;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单位,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一个排污口。个别单位确因特殊原因,其排污口设置需要超过允许数量的,须报经环保部门审核同意。

排污单位已有多个排污口的,必须结合清污分流和污水合理的流向进行管网归并整治。

第十三条 凡排放含《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类污染物的单位,应对产生该污染物的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专门设置规范的排污口。

第十四条 应按《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1996)的规定,对一类污染物的监测,在车间或车间废水处理设施排污口设置采样点;对二类污染物的监测,在排污单位的总排污口设置采样点。

第十五条 采样点上应能满足采样要求。用暗管或暗渠排污的,要设置能满足采样条件的阴井或修建一段明渠。污水面在地面以下超过1米的,应配建取样台阶或梯架。压力管道式排污口应安装取样阀门。

第十六条 凡排放一类污染物或日排放废水100吨以上的排污单位以及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单位,必须在专门设置的一类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单位总排污口上游能对全部污水束流的位置,修建一段特殊渠(管)道(测流段),以满足测量流量的要求:

(一)对于排污渠道,测流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选用堰槽法或基于堰槽的流量计测流,须修建一段满足《城市排水流量堰槽测量标准》(gj/t3008.1-5-93的明渠)

2、选用流速仪汉测流,须修建一段截面底部硬质平滑、截面开头为规则几何形,长度不小于3-5米的平直过水段,设计水深不小于0.1米、流速不小于0.05米/秒。具体要求以流速仪使用说明为准。

3、选用浮标法测流,应有一段横断面规则、沟底纵向无坡度、无弯曲、水流平稳、有一定液面高度的不少于10米的明渠。

4、选用容器法测流,溢流口与受纳水体应有适当落差或能用导水管形成落差,且流量较小。

(二)对于排污管道,测流段应根据选用的仪器设备(文氏管、孔板、电磁流量计、超声波流量计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的排污口应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仪,1998年底前必须安装污水流量计和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仪。

一般排污单位的排污口也应尽量安装污水流量计,有困难的可安装堰槽式测流装置或其它计量装置。

第十八条 确因情意特殊,不能修建测流段并安装污水流量计的排污单位,应向环保部门申明原因,其污(废)水流量计算方法应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

第十九条 选用污水流量计和污染物在线监测仪,必须持有计量部门的质量认证证书和国家、省环保局推荐的证书。

污水流量计设入运行后,排污单位每年应向当地计量部门申请检定,领取计量检定证书。

第二十条 排放污水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原则上应设在排污口附近醒目处。若排污口隐蔽或距厂界较远的,则标志牌也可设在监测采样点附近醒目处。

第三章 废气排气筒(烟囱)规范化整治

第二十一条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如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地区,不得新建排气筒(烟囱)。

第二十二条 排放同类污染物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排气筒(烟囱)(不论其是否属同一生产设备),在不影响生产、技术上可行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合并成一个排气筒(烟囱)。

第二十三条 有组织排放废气的排气筒(烟囱)高度应符合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有关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对排放废气进行进一步处理,或对排气筒(烟囱)实施整治。

第二十四条 对有破损、漏风的排气筒(烟囱)必须及时修复。

第二十五条 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凡有条件的,均应加装引风装置,进行收集、处理,改为有组织排放。新扩改项目,原则上不得设置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第二十六条 排气筒(烟囱)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有净化设施的,应在其进出口分别设置采样口。

第二十七条 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统一监测分析方法(废气部分)》([82]城环监字第66号)的规定设置。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划定的酸雨控制区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排污标准以及日排放二氧化硫0.6吨以上的排气筒(烟囱)应安装二氧化硫在线监测仪。所选用的监测仪必须持有计量部门的质量认证证书和国家、省环保局推荐的证书。

第二十九条 排放废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应设在排气筒附近地面醒目处。

第四章 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规范化整治

第三十条 固定噪声污染源(即其产生的噪声超过国家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固定噪声源)对边界影响最大处,须按《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的规定,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并在该处附近醒目处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三十一条 边界上有若干个在声环境中相对独立的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应分别设置环境噪声监测点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五章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规范化整治

第三十二条 国家和省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补给带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禁止建设各种固体废物(含生活垃圾)集中贮存(处置)设施、场所和填埋场;已建设的贮存、堆放场应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三条 露天贮存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或堆放场地。易造成二次扬尘的,应采取不定时喷洒等防治措施。

第三十四条 经监测分析确认无危险、无利用价值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生活垃圾,应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填埋。

第三十五条 危险废物必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设施、专用堆放场所集中处置或贮存。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百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三十六条 各种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堆放场所和填埋扬,必须有防火、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标准的,限期改造。

第三十七条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渗滤污(废)水达不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必须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有可能对地下水造成污染的,须在其周围设置监测井(孔),用以监测地下水的水质变化。

(一)背景值监测井(孔)与固废贮存(处置)场所最大距离不超过3公里,深度应在地下水面3米之下。

(二)饱和带监测井至少应包括三口井(孔),一口井远离固废贮存(处置)场所,提供溶出液扩散稀释数据,另二口井靠近固废贮存(处置)场所,用于提供直接受场所影响的地下水数据。

(三)充气带或非饱和带监测用渗水器可沿场所四周设置。

第三十九条 一般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占用土地面积超过1平方公里的,应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面积大于100平方米、小于1平方公里的,应在其边界主要路口设置标志牌;面积小于100平方米的,应在醒目处没1个标志牌。危险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无论面积大小,其边界都应采用墙体或铁丝网封闭,并在其边界各进出路口设置标志牌。

第六章 排污口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第四十条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分警告和提示标志牌两类。

对《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第一类污染物和表4中序号为8、9、24-52的第二类污染物排放口,光气、氰化氢和氯气等剧毒大气污染物以及其它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口或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树立固定式警告标志牌。对一般性污染物排放或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挂平面固定式提示标志牌,或树立式固定提示标志牌。

第四十一条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按照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1995,gb15562.2-1995)衽定点制作并由省环保局监制。

(一)标志牌的形式及尺寸

警告标志牌形状为三角形边框,提示标志牌形状为正方形边框。

平面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标志牌边长0.42米,提示标志牌长0.48米、宽0.3米;立式固定式标志牌外形尺寸:警告标志牌边长0.56米,提示标志牌长0.42米、宽0.42米,立柱高度为标志牌最上端距地面2米、地下0.3米。

(二)标志牌采用1.5-2毫米冷轧钢板,立柱采用38*4无缝钢管,表面采用专用防伪膜。

(三)标志牌颜色

警告标志牌的背景和立柱为黄色,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的文字为黑色;提示标志牌的背景和立柱为绿色,图案、边框、支架和辅助标志的文字为白色,文字字型为黑体字。

(四)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格式:第一行为排污单位名称,第二行为标志牌名称,第三行为排污口编号,第四行为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必须与排污申报登记表中相关内容一致。

排污口编号格式统一规定如下:

污水ws——******

废气fq——******

噪声zs——******

固体废物gf——******

编号的前两个字母为排污类别代号,第一至第四位为排污单位顺序编号(与排污申报登记号第九至第十二位一致),第五至第六位为排污口顺序编号。多个排污口的编号顺序,污(废)水排放口以排污单位的主大门为起点,按顺时针方向排列;废气排气筒(烟囱)以生产主装置到辅助装置,按工艺流程排列;固定噪声污染源扰民处监测点与污(废)水排放口列方法相同;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按使用时间先后和出入口顺时针方向排列。

标志牌辅助标志内容由当地环保部门规定。标志牌制作单位按规定内容负责填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除应执行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国家和省现行的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按照国家和省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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