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1566范文网 > 企业管理 > 企业管理 > 管理职责

设备管理部点检长的安全职责(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06 11:36:09 查看人数:25

设备管理部点检长的安全职责

第1篇 设备管理部点检长的安全职责

1、负责本专业安全技术方面的工作,认真贯彻和执行上级颁发的本专业安全技术规定和反事故措施。

2、组织编制本专业的检修规程、技术质量标准、技术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修编。

3、负责审批本专业大、小修、技改工程、设备改造等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指导实施。

4、认真执行设备检修的“三级验收” 制,并对一、二级验收进行抽检,保证检修质量。监督指导“危险点”控制措施的执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5、负责本专业设备无渗漏管理,定期检查设备渗漏情况;负责督促检修部门加强对设备缺陷消除,不断提高设备的消缺率与及时性。

6、负责本专业技术监控工作管理工作,负责配合其它技术监控专职搞好相关技术监控管理工作。

7、参加春、秋季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监督完成。

8、做好本专业的安全技术资料、台帐、图纸的管理。

9、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指导本专业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参加专业性的事故调查、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审阅专业范围内的事故报告。

10、认真落实本专业各项反事故措施, 编制年度反事故计划,并组织实施。

11、认真贯彻执行《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中关于专业的有关要求,积极采取对策,杜绝发生本专业的重大事故。

12、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本专业设备运行状况及主要设备缺陷,督促和指导消除缺陷,解决生产中的疑难问题。

13、认真监督落实“两票三制”的贯彻执行,定期抽检工作票,并提出考核意见,逐步达到标准化,防止事故发生。

14、审批本专业工程的开、竣工报告,做好新设备及新建工程的审查、验收工作。

15、组织编制本专业事故备品备件储备计划,负责备品备件的鉴定,并定期对事故备品的数量进行核查,及时进行补充。

16、参加本专业的事故调查和分析工作,制定防止事故对策,并组织落实。

17、认真做好各项生产工程安全与质量的管理工作,做到勤督促、勤检查,杜绝工程事故的发生。

18、积极引进新技术和新的检修工艺,提高检修效率和检修质量。

19、针对专业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20、针对本专业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

21、负责本专业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2篇 机电设备安全管理的四要

机电设备管理在煤矿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生产效率及生产安全程度的高低。设备状态好与坏,关系这一系列的问题,同样,机电设备的管理也是一个综合性、系统性的工作,需要我们有条不紊、科学有序的抓好这个项目。

一要经常深入现场。只有深入现场掌握第一手资料,只有熟悉设备的运行情况、运行条件;及时发现与现场实际的差距,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二要不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设备管理的目的是使设备运行正常化,使生产安全化,使设备故障最小化、使生产效率最大化,而所有的这一切根本途径就是增加设备的技术管理含量,提高业务理论知识水平。

三要与时俱进、与先进管理接轨、与先进技术接轨。设备管理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机电设备管理不能停留在原地不动。所以,我们要不断加强管理经验的学习;要时刻关注先进技术的应用,优先选用新型高效设备,逐步淘汰耗电大、效率低的老设备。

四要与机电使用区队协调好,充分发挥同效应。机电设备管理不是个体的事情,它是群体共同努力的结果,在机电设备管理的过程中,应积极调整好、协调好与使用区队的关系,以促进机电设备管理不断向前发展。

第3篇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物资设备部

第一条 定期组织对各种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车辆的安全检查,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不准使用,应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条 搞好锅炉登记、建档和软化水的工作。随时提供锅炉和受压容器的技术资料,并组织司炉工培训工作。

第三条 组织设备大、中、小修时要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根据现场情况设置安全通道和临时围栏。

第四条 负责组织对各种机手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对考试合格者签发合格证,严格执行专人专机制。

第4篇 设备安全使用管理总则

1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法制观念,严格遵守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政策法令、法规及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凡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厂房、设施和设备,员工有权向上级报告,遇有严重危及生命安全和设备安全的情况,员工有权拒绝操作并及时报告领导。

3工作前必须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上班时不准佩带耳环、戒指、项链、指甲套等饰品及非操作用品进入工作场所。女工须把发辫放入工作帽内,方能进入工作场地和检查操作设备。所操作的设备,必须随时排除故障隐患。防护信号、保险装置齐全、灵敏可靠,润滑良好,保证设备安全。

4工作中集中精力,坚守岗位,不准擅自把自己的工作交给他人。调整设备、拆卸防护装置时要先关机停电。

5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下班前必须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清理工作场地。

6 检查、修理机械电气设备时,必须挂停电警告牌,非工作人员严禁合闸。

7各种安全防护装置、照明信号、监测仪表、警示标记、防雷装置等不准随意拆除或非法占用。

8 一切电气机械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有可靠的接地安全措施。

9高空作业必须扎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电工必须穿戴绝缘鞋、手套,严禁投掷工具、材料等物资。

10 对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放射等物品,必须分类妥善保存,严格管理。操作使用者必须按规定穿戴好防护用品。

11 各种消防器材工具,按消防规范放置齐全,不可随便动用。

12 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未遂事故时要及时挽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领导和相关机构。

第5篇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高处作业吊篮、龙门架(井架)物料提升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起重机械设备。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

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但同级人民政府设有建筑业管理部门并将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确定由该部门行使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以下简称起重机械设备)的购置、使用、安装和检验检测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购置与报废

第五条 建筑业企业、设备租赁单位或者个人购置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是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生产的质量合格产品。未实行许可生产的产品应具有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购置进口设备,应当通过商检,并具有产品合格证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全的。

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自行研制用于特殊工程施工的非定型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有设计图和设计计算书,由企业技术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鉴定,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修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许可生产证明、产品质量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它资料。

第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的;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报废后的起重机械设备不得再使用或整机转让。

第三章 安装与拆卸

第九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单位,应当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从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拆卸等活动。

第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应当依照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要求,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移位、顶升、附着、拆卸活动,并对安装质量及其作业过程的安全负责。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安装工程施工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设备位置的地质资料、施工平面图及隐蔽工程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 从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应当根据产品说明书、施工现场环境和有关标准安排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安装或者拆卸施工方案和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安装、拆卸作业前,编制施工方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负责人应当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三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或拆卸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当对拟安装或拆卸设备的完好性进行检查。作业时,应当设置警戒区,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负责统一指挥的人员和专职监护的人员。各工序应当定岗、定人、定责。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和拆装工艺。

第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每次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调试和试运转。在向使用单位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移交前,应当委托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与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联合进行安装质量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必须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文件:

(一)安装或者拆卸合同;

(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三)安装验收资料;

(四)检测资料;

(五)移交使用的文件。

第四章 使用与维修

第十六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在起重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登记标记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机械设备的显著位置。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国家颁发的生产许可证。未实行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书;

(三)产品合格证和注册商标;

(四)安装合同;

(五)检验检测机构签发的检测报告。

登记部门应当按机种分类统一编号。具体办法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建筑机械设备管理的机构制定。

第十七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械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报季节、气象条件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时,应当做好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执行建设部《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及相关专业标准。

第十九条 租赁企业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达到江苏省《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完好技术标准》的要求。

出租企业应当对出租的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合格的方能出租。出租时应向承租方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租赁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使用、安装、拆卸及维护保养方面的责任。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 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起重机械设备进行以下维护保养与检查:

(一)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做出记录;

(三)对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进行校验、检修,并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 群塔作业的施工现场,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有防止群塔作业相互碰撞的措施。未实行总承包的,且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单位进行塔机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各使用单位统一制订避免群塔相互碰撞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起重机械设备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起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起重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对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投人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安装后停用半年以上的起重机械设备在重新启用前,必须经建筑起重机械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设备使用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能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 检验检测

第二十四条 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的监督检验应当委托具有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应当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第二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起重机械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七条 经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合格的起重机械设备,应当将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六章 监 督

第二十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购置、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起重机械设备安装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行安全监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涉嫌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起重机械设备管理规定情况,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帐簿等有关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规定的行为或者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可予以查封或者扣押,责令清除出建筑施工现场。

第三十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全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在用的起重机械设备数量;

(二)起重机械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桩工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设备管理部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学习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公司、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规定。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申请全矿设备修理工作,保证生产正常运行。

四、负责对本部门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7篇 设备打开作业安全管理办法

1目的:为了加强设备打开作业的安全管理,保护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2名词解释

2.1作业方:指实施具体作业操作的公司基层班组或施工承包商。

2.2设备打开:指采取任何方式改变了封闭管线或设备及其附件完整性的作业。设备打开主要指两类情况:第一类是在运管线或设备打开;第二类是装置停车大检修,工艺处理合格后,独立单元首次管线或设备打开。

3设备打开作业危害识别

3.1进行设备打开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制定设备打开作业方案,方案中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3.2 将安全措施填入《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内。

3.3 设备打开作业方案和《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应一起上报。

4 设备打开作业许可制

设备打开作业实行许可办法,必须办理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后方可作业。设备打开作业涉及高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设备打开作业办理程序

5.1设备打开作业由作业方提前一天制定出详细设备打开作业方案并填写《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经作业部门安全员审核合格后,部门负责人审批。

5.2负责审批人员,应对作业程序和安全措施进行确认后,签发《设备打开作业许可证》。

6设备打开作业方案

6.1设备打开作业由作业方提出申请,并编制《设备打开作业方案》按程序报送;

6.2《设备打开作业方案》应进行作业前的危害因素识别、风险评价,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

6.3《设备打开作业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3.1作业操作内容(包括作业原因、打开部位及其内工作介质及理化性质);

6.3.2技术措施;

6.3.3风险识别和应急措施,注明应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及数量;

6.3.4现场安全环保措施和监督手段。

6.3.5个人防护装备;

6.3.6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

(1)清理计划,应具体描述控制的阀门、排空点、盲板等的位置,必要时应提供示意图;

(2)安全措施,包括设备打开过程前的充氮措施、个人防护装备和必要的消防器材等;

(3)描述设备打开影响的区域,并控制人员进入;

6.3.7其他相关资料。

7设备打开作业安全措施和要求

7.1设备打开采取下列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7.1.1解开法兰。

7.1.2从法兰上去掉一个或多个螺栓。

7.1.3打开阀盖或拆除阀门。

7.1.4调换8字盲板。

7.1.5打开管线连接件。

7.1.6去掉盲板、盲法兰、堵头和管帽。

7.1.7断开仪表、润滑、控制系统管线,如引压管、润滑油管等。

7.1.8断开加料和卸料临时管线(包括任何连接方式的软管)。

7.1.9用机械方法或其他方法穿透管线。

7.1.10开启检查孔。

7.1.11微小调整(如更换阀门填料)。

7.1.12其他。

7.2设备打开作业前要求

7.2.1作业前所有相关人员应了解、熟悉作业方案,确保所有相关人员掌握相应的hse要求,必要时进行专项培训。

7.2.2清理

7.2.2.1需要打开的管线或设备必须与系统隔离,其中的物料应采用排尽、冲洗、置换、吹扫等方法除尽。清理合格应符合以下要求:

(1)系统温度介于-10℃~60℃之间;

(2)已达到大气压力;

(3)与气体、蒸汽、雾沫、粉尘的毒性、腐蚀性、易燃性有关的风险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

7.2.2.2管线(设备)打开前不能完全确认已无危险,应在管线(设备)打开之前做好以下准备:

(1)确认管线(设备)清理合格。

(2)如果不能确保管线(设备)清理合格,如残存压力或介质在死角截留、未隔离所有压力或介质的来源、未在低点排污和高点排空等,应停止工作,重新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控制措施,消除或控制风险。

7.2.3隔离

7.2.3.1隔离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生产单位提供显示阀门开关状态、盲板、盲法兰位置的图表,如上锁点清单、盲板图、现场示意图、工艺流程图和仪表控制图等;

(2)所有盲板、盲法兰应挂牌;

(3)隔离系统内的所有阀门必须保持开启,并对管线进行清理,防止管线(设备)内留存介质;

7.2.3.2隔离方法的选择取决于隔离物料的危险性、管线系统的结构、管线打开的频率、因隔离(如吹扫、清洗等)产生可能泄漏的风险;

7.2.3.3如果双重隔离不可行而采用单截止阀进行隔离时,应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7.2.3.4应考虑使用手动阀门进行隔离,手动阀门可以是闸阀、旋塞阀或球阀。控制阀不能单独作为物料隔离装置;

7.2.3.5应对所有隔离点进行有效隔断,并进行标识。

7.3 打开设备要求:

7.3.1明确管线(设备)打开位置。

7.3.2在受管线(设备)打开影响的区域内设置警戒线,控制人员进入。

7.3.3管线(设备)打开过程中发现现场工作条件与作业方案方案不一致时,应停止作业,进行再评估,重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并有效落实后,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第8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设备管理工长

一、是班组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班组安全管理工作。

二、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安全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决定、指令和要求,并及时传达贯彻落实。

三、深入现场检查设备运行情况,遇到特殊情况时,立即提出和制定安全措施,对重大问题,要边处理边向矿有关部门汇报,并参加研究处理。

四、检查全矿设备运行情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提出,并责令整改。

五、负责所辖范围内安全生产的实施,努力做到自我保护、保护他人、互相保护。

六、参加本部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第9篇 设备管理部化学专工安全职责

1、负责化学专业安全技术方面的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对上级颁发的化学专业安全技术规定和反事故措施。

2、负责审批化学专业大小修、更改工程、设备改造等的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指导专业认真实施。

3、认真执行各机组设备检修的“三级验收”制,保证检修质量。监督指导“危险点”控制措施的执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4、参加安全大检查和专业性安全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做好专业的安全技术资料、台帐、图纸的管理。

5、经常深入现场,及时掌握设备运行状况,监督检查、指导专业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执行。参加专业性的事故调查、分析,提出专业性技术分析和改进措施。审阅专业范围内的事故报告。

6、认真落实化学专业各项反事故措施,编制年度反事故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7、负责化学专业、安全技术措施、检修规程的审批。

8、掌握主要设备缺陷,并督促和指导及时消除。

9、组织编制“反措”计划和设备安全大检查方案。

10、根据季节特点,及时做好季节性事故预防工作,做到超前控制,科学防范。

11、组织编制事故备品备件储备计划,负责备品备件的鉴定。

12、指导设备事故处理,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制定防止事故对策,并组织落实。

第10篇 机械设备安全管理

1、各种机械设备规定定期检修、保养,提高设备作业率和完好率,保证设备安全运转。

2、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停机处理。

3、设备防护装置要完善:

⑴机械设备中的转动齿轮,传动皮带,传动链条,砂轮及接近地面的联节轴、转轴,皮带轮、滑轮等,必须装有牢固的防护罩;经常开启的防护罩应与机械设备起动的电器开关构成联锁,即开启防护罩时,设备不能开动。

⑵机械设备的制动器、离合器、限位器及互锁装置等,应灵敏可靠。

⑶每台机床应有单独的电气开关,以便随时切断电源。

⑷机床工作灯和钳工台照明灯的电压不得高于36伏。

⑸干磨和削铸等产生粉尘的工作应有吸尘装置;用油冷却和电火花机床应有吸雾装置。

4、有裂纹,裂痕或强度不够的砂轮,禁止使用,安装或更换砂轮时,不能用锤敲,以免砂轮发生裂纹,安装时砂轮夹紧法兰盘不能小于直径的1/2或大于1/2,法兰盘与砂轮间要垫一毫米的厚纸皮。

5、起重设备:

⑴起重设备必须建立齐全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⑵作业前和作业时,必须做到“四检查”和“二不准”。

“四检查”即:

⑴检查行车、葫芦刹车的可靠性。

⑵检查行车各部件或三脚架是否牢靠。

⑶检查钢丝绳有否损坏,钢绳卡具是否紧固。

⑷检查起重物件绑挂是否牢靠。

作业“二不准”即:

⑴起重物不准跨越人和设备上空。

⑵起重物不准超过葫芦和行车的设备吨位。

第11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机电设备管理员

1、在机电队的领导下,负责本队的设备管理工作,做到帐、卡、物三相符。

2、负责本队设备的封存鉴定和保管工作。

3、负责设备的平衡调拨和退库工作。

4、负责设备的年、季、月度报表的填写和上报。

5、负责新增设备的验收、入帐和编号。

6、参加上级和本队组织的设备检查。

7、经常深入现场,掌握设备动态,满足施工所需机电设备。

第12篇 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项目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参与************项目建设的各种作业机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

二、定义

1、项目:***************项目

2、公司:********************公司

3、hse: 健康、安全和环境

4、pmt: **********************公司项目部

5、车辆:指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上路行驶的机动车。

6、船舶:指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可运输、施工的船舶。

7、机动设备:仅允许在限定范围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如挖掘机、推土机、起重机等。不能自行移动的升降机也作为本规定所述机动设备,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三、职责

1、公司各部门对职责范围内的hse工作负责,hse部对各部门的hse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2、监理机构按公司要求对施工现场和承包商的hse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承包商对工作范围内的hse工作负责,应严格执行项目hse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并接受公司和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四、对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一般要求

1、进入项目现场的车辆/机动设备须状况完好、证照齐全、车容整洁。如:

(1)制动器、喇叭、刮水器、后视镜和灯光装置等必须齐全有效;在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或雨雪天雨刮器发生故障,应停车,并在醒目处设置“注意危险”标志后进行修复;

(2)车辆的座椅须固定结实,应安装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座椅安全带和紧固装置。

2、进入项目现场的船舶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合格,船况完好、证照齐全、船容整洁。

3、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拖航检验,并报主管部门核准。

4、车辆/机动设备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应粘贴在驾驶室前窗右上角。

5、车辆、船舶驾驶室前挡风玻璃范围内不准摆、挂或张贴影响操作、妨碍视线的物品;车身、船身喷涂、粘贴标识及车身广告不得影响安全驾驶。

6、大巴、中巴车驾驶室两侧喷涂核载人数;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驾驶室两侧喷涂驾驶室核定人数及核定载重量。

7、危险货物运输、停泊、作业必须遵守国家危险货物管理和运输的相关规定;车辆、船舶应当按照政府有关规定喷涂相关标识并配备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

8、车辆/机动设备号牌应当悬挂在车前、车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应当喷涂放大的牌号,字样应当端正并保持清晰。

9、车辆、船舶载人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严禁超载,货车车箱内不准载人;

(2)所载的乘客只有在车辆(船舶)停稳后方可上、下车(船);

(3)所有车辆的乘客应在座位上就座,系挂好安全带,且不能将头、肢体伸到车外。

10、货运车辆、船舶载货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严禁超载;不应超高和超宽,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2)当车辆、船舶在行进时,所载的货物应加固,不能靠人员扶着;翻斗车应封闭良好,不得漏土。

11、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的噪声、废物和废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12、船舶均应配有足够的通讯设备,与过往船舶及监督站(艇)保持联系畅通,发现情况及时联系协调。

13、船舶须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并置挂在作业现场,做到可以随时取用。

14、机动设备必须正确使用,禁止将挖掘机、装载机做为吊车使用,进行吊装、吊运作业等。

15、农用车、摩托车、自行车不准进入施工现场。

五、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现场通行证

1、凡进入项目现场的机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均须办理现场通行证,凭证出入。

2、通行证分为正式通行证和临时通行证。正式通行证应张贴在驾驶室左后侧车窗上;临时通行证摆放在驾驶室内显眼处。

3、正式通行证每季度换证并使用不同的颜色,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

01月01日--03月31日        红色

04月01日--06月30日        蓝色

07月01日--09月30日        黄色

10月01日--12月31日        绿色

4、正式通行证的办理所需相关资料包括:

(1)车辆

l 保险证明书

l 年检合格证

l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和安全合格标识(包括但不限于起重机等)

l 有效的车辆行驶证复印件

l 有效的驾驶证/操作证复印件

l 其他

(2)船舶

l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复印件

l 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l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l 船员适任证书复印件

l 船舶适航证书复印件

l 船舶吨位证书复印件

l 船舶载重线证书复印件

l 船舶无线电安全证书复印件

l 船舶安全证书复印件

l 防止油污染证书复印件

l 施工许可证书

l 船舶保险单

l 其他

5、临时通行证:

收货或接待单位应确保送货或来访车辆遵守项目现场的各管理规定,并对送货或来访车辆及人员违章及安全负责。故收货或接待单位应在送货或来访车辆入场前,对该相关人员进行简单的入场培训。

6、下列任何一项证明资料如有伪造,车辆和驾驶员将永远不允许进入项目现场:

l 驾驶证

l 行驶证

l 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程机械)

l 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和安全合格标识。

六、车辆/机动设备通行证分类及编号

1、为便于车辆/机动设备管理,将承包商进场车辆/机动设备分为以下四类:

l 交通车辆类:(指小车、面包车、中巴车、大巴车等);

l 运输车辆类:(指皮卡、轻型货车、泥头车、平板车等);

l 特种车辆类:(指流动式起重机械、履带式起重机械及工程机械等);

l 其它机具类:(指蹦蹦车)。

2、车辆/机动设备现场通行证编号由项目的拼音缩写、车辆/机动设备类型、顺序号构成(如alpk-t(v/c/o)-0001表示在项目工作、编号为0001号的卡车;另外c代表起重车辆或机动设备、v代表一般车辆、o代表其他机动设备)。

alpk - c -v(t / c / o)-0001

车辆、机动设备编号  (从0001开始)

其它机具类(英文“其它”的首字母缩写)

起重车辆/机动设备类(英文“吊车”的首字母缩写)

卡车类(英文“卡车”的首字母缩写)

一般车辆类(英文“车辆”的首字母缩写)

承包商标识符(承包商英文或拼音缩写)

项目标识符(奥林匹克项目拼音缩写)

七、车辆、船舶、机动设备保养

1、日常车辆检查

(1)操作员每日在使用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前,应进行检查。若发现不良状况, 应在随车(船)记录本上记录,及时将不良状况报告机动设备管理人员,并及时处理。

(2)车辆、船舶、机动设备出现故障或不良状况,应及时排除,否则严禁使用。

2、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维护

(1)车辆、船舶、机动设备维护必须按有关规定或制造厂家提供的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

(2)只有资质合格人员才能对车辆、船舶、机动设备进行维修并做好记录。

八、车辆驾驶员、船舶人员管理

1、所有车辆或船舶驾驶员,必须经政府相关部门考试合格、获得驾驶证,且有一年以上驾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严禁无证驾驶或作业。

2、承包商须定期对其车辆、船舶、机动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3、所驾驶的车(船舶)型必须与驾驶证准驾车(船舶)型相符。

4、驾驶人员患有妨碍安全行车(船舶)的疾病或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

5、不准赤脚、穿拖鞋、戴耳机或酒后驾驶车辆(船舶);严禁在驾驶途中接、打电话。

6、 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应系好安全带,行驶前应提醒和监督乘坐人员系好安全带。

7、严禁驾驶装载违规的车辆、船舶。

8、严禁超速行驶。驾驶员除了应遵守交通法规外,还必须遵守项目现场限速规定。

9、在现场内,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准乱停、乱放;占路施工应提前2天填报《公共区域/道路占用申请单》(详见业主管理规定《现场交通道路管理规定》)并获批准。驾驶员不在时,车辆应熄火,并将车辆置于停车制动状态。

10、在施工现场,如驾驶员或乘坐人员没有穿戴正确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离开驾驶室或车厢。

11、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接受必要的安全、交通检查。

12、船舶应当按照标准配备船员;并指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安全与防污染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按国家相关规定,配备掌握避碰、信号、通信、消防、救生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等专业技能的人员。

九、船舶施工管理

1、船舶及海上施工单位应制定专人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发现有恶劣气候及早做好避风工作,确保船舶安全。禁止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作业。

2、除经主管机关特别许可外,禁止船舶进入或穿越禁航区。

3、在沿海水域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以及划定相应的安全作业区,必须报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告。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安全作业区的范围。

4、船舶按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悬挂作业信号。在作业期间应派专人在首、尾部值班,用旗帜指挥,示意过往船通过方向或远离本船。

5、船舶每天作业结束后,应选择安全、无碍他船航行的地点靠泊。

6、严禁破坏助航标志和导航设施。若发现相关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损坏,应当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

7、海上施工作业完成后,都不得遗留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未妥善处理前,承包商必须负责设置规定的标志,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主管机关。

十、事故处理

1、车辆在现场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现场目击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上报,该单位负责人应按《hse事故管理程序》及有关规定向监理机构、公司、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报告,讲明事故发生的地点、车辆牌号、损失情况,特别要讲明有无人员伤亡情况。

2、事故管理按照公司《hse事故管理规定》及有关规定执行。

3、船舶、设施遇难时,除发出呼救信号外,还应当以最迅速的方式将出事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发生事故的原因,向主管机关、本单位、公司pmt及hse部报告。

设备管理部点检长的安全职责(十二篇)

1、负责本专业安全技术方面的工作,认真贯彻和执行上级颁发的本专业安全技术规定和反事故措施。2、组织编制本专业的检修规程、技术质量标准、技术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其进行修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为doc格式

推荐专题

相关设备信息

  • 副总经理负责设备管理安全职责
  • 副总经理负责设备管理安全职责99人关注

    1、对公司机动、设备系统和工程、基建的安全工作负责。2、组织制定机械完整性程序、计划、修订和审批机动、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备安全技术规程,并组织实施 ...[更多]

  • 企业设备管理人员职责(2篇范文)
  • 企业设备管理人员职责(2篇范文)99人关注

    设备管理人员的职责的确立是根据设备管理系统的职能的总体范围来制定,内容的划分可依照以下原则。1.分级管理的原则经理(厂长)层次,部门管理层次,基层生产单元应 ...[更多]

  • 设备管理员职业健康职责(15篇范文)
  • 设备管理员职业健康职责(15篇范文)97人关注

    (1)熟知国家和本行业关于建筑施工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标准,并严格执行。(2)执行本企业及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做好各种施工设备、施工机具的进场验收,不 ...[更多]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15篇范文)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职责(15篇范文)95人关注

    1.认真执行有关特种设备安全和其它有关消防法规,组织实施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2.根据上级的要求,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