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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5-04-22 07:00:07 查看人数:72

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

第1篇 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

1、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要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结合自己的职责在井下做好现场检查和记录。对发现问题能够现场整改的要求立即现场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要求限期整改。

2、带班执行月考核,日公布的形式进行考核,杜绝弄虚作假。调度室负责每天调度会对前一天带班情况进行通报。

3、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由矿委会牵头,调度、安检、机电、生产等部门配合,不定期的进行抽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并及时通报考核,月度对管理人员带班下井履职情况、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评比。

4、带班人员的下井带班质量及数量与带班作业人员的安全绩效、奖金挂钩考核。由安检科负责对带班人员考核,少一次处罚200元。

5、对发生事故而没有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或带班人员擅离职守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追究。

6、未按规定填写下井交接记录台账,在集团公司上级部门检查中出现未按规定带班或弄虚作假等现象,一次处罚300元。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2篇 某矿级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是当班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掌握当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2、发生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

3、当班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升井后要立即组织追查,并与有关部门拿出事故处理意见。

4、凡走过的地方就要保证作业地点的安全,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

5、每班领导入井带班要做到与工人同入井、同升井。

6、带班入井人员要认真履行交接班制度,按时在井下交接班。

7、上一班带班入井人员要向下一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问题、处理办法、注意事项等。

8、认真填写井下交接班记录,写清当班发现的问题、处理、解决、落实等情况。

第3篇 d矿矿领导下井带班公示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精神,加强矿领导深入现场和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群众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载体

在矿井井口和调度室等显著位置设立公示栏,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二、公示对象

矿长、总工、分管掘进、安全、生产、机电副矿级,副总工程师等矿井领导干部下井情况。

三、公示范围

各级领导干部和职工。

四、公示内容

1.矿井制定的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包括下井班次和点次。

2.矿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项目(内容)包括: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

3.每月对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的考核结果以及与考核结果有关的奖惩情况。

五、公示要求

1.矿领导下井带班计划必需符合上级相关文件的要求,详细制定下井班次和点次。

2.公示工作必需由矿调度室人员对矿领导带班下井记录进行认真统计,经调度室和矿领导审核无误后,进行公示。

3.在矿领导填写交接班记录和带班记录后,矿调度负责及时对调度公示栏、井口公示栏进行填写。

4.公示栏填写内容必需确保真实性,填写人员必需认真核实,严禁出现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现象。

5.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接受上级部门、群众及社会各界监督,如发现内容不实,可向有关部门检举。

第4篇 煤矿矿级领导带班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的规定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和矿业公司有关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相关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各级领导深入现场了解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制止违章违纪现象,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矿山生产经营过程中,每天至少必须指定一名矿级领导进行值或带班工作,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作业不得少于8次,专职安全员每日跟班作业。

二、带班领导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具有处理和解决矿山各类事故的能力。

三、带班领导必须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得离岗、脱岗。

四、带班领导对当班矿山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及时掌握、分析整个矿山及自已带矿范围内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带班领导在发现或接到矿山发生安全事矿的报告后,应立即通知矿长、相关人员及有关单位,并及时进行现场 抢救和应急工作。

六、带班领导在接到一线人员的情况汇报和问题的请示后,应及时给予答复,并在需要的情况下,派专人帮助解决。

七、带班领导必须组织和协调好矿山各部门的工作。

八、带班领导如因自已的工作失误、违章指挥或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必须进行严厉的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九、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生产现场安全责任交接工作。

十、考核及相关规定

1、由矿组织部会同安监部对带班人员进行考核,报矿长审定后执行。

2、带班人员擅离职守,一次罚款100元,无故未完成带班次数的,罚款200元/次。

3、带班人员未当班与员工同进同出的,一律违章论处,并视其情节轻重,必要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造成事故的,按《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4、未填写带班记录、交接班记录的,罚款50元/次。

5、本制度从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第5篇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3号令《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我矿矿级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和奖惩制度。

一.本矿矿级领导必须严格执行本矿制定的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矿领导带班井下交接班制度,和矿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二.矿级领导指煤矿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总工)的 副矿长。矿长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次,技术矿长不得少于5次,其他矿级领导不得少于18次,如因当班应带班下井的领导不能下井,必须由本人与其他矿级领导调配,确保每班都有矿级领导带班。

三.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当班没有下井,且未请假或未找人顶班的,发现一次处罚500元。

四.领导下井带班作业及进行安全检查必须认真填写《安全检查信息卡》。安全员负责领导安全检查信息卡的收集整理,调度室建立领导入井考核记录,对完不成下井带班作业次数的每月每少一次下井带班罚100元,完不成查处安全隐患及“三违”人员任务的,每少一项处罚50元。

五.下井带班领导必须及时填写井下交接班记录,带班下井记录,未填写或者作假的一次罚款500元。

六.带班下井的煤矿领导应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掌握当班入井人数,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和建设,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如果带班下井领导不认真履职,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对本人处以500元—1000元的罚款。

七.用奖励的办法来推动矿级领导轮流入井带班,与工人同下同上制度的落实。用好的待遇来推动制度的落实,根据工作成绩在年底给予奖励。

八.对应带班下井的领导当班下井而发生事故的,对领导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般轻伤事故,处以医疗费的5%,发生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的按规定逐级上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接受处罚。

九.矿委会根据矿级领导的下井情况,发生每起事故的当班领导履职情况等,每一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比,对跟班到位无事故的领导予以奖励,对跟班数量不够,工作不到位或因跟班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领导视情节予以处罚。

车垂湾煤矿

2023年12月8日

第6篇 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安全履职制度规定

煤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矿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为了增强全矿各级干部的安全履职意识,确保安全履职到位,矿研究制定《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制度的暂行规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抄报:集团公司党委、行政

抄送:集团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党委宣传部、矿领导、副总、井领导

关于在全矿副科级(含)以上领导干部中实行安全履职督导制度的暂行规定

一、督导对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全矿正、副科级干部、井级干部、副总为督导安全履职对象。

二、督导范围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督导:

1 、在安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但未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工作检查评估不达标单位的党政主管;

3、基层单位当班发生严重“三违”、重伤或瞒报工伤事故的跟班干部;

4、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存在隐患较多或重大隐患单位的党政主管;

5、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

6、精神状态差,安全工作处于后进的。

三、督导时间

督导实行旬督导制度,时间为每月的2日、12日、22日。(逢双休日顺延)

四、督导程序

1、安监部、生产部每月1日、11日、21日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统计领导干部“三违”治理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评估结果和生产事故等督导范围规定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并列出需要督导谈话的干部名单,报矿领导和政工部。

2、政工部按要求进行考核,并负责通知被督导人员和督导员按时进行督导。

3、督导谈话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安监副处长统一协调,按照矿领导分管范围,实行分线督导。党支部书记、政工部室干部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负责督导谈话,科区长由分线矿领导干部负责督导谈话,技术干部由总工程师负责督导谈话,井级和副总由矿党委书记或矿长负责督导谈话。涉及东城、张小楼井的干部时,两井党总支书记、井长分别参加督导谈话。

4、督导谈话议程:①被督导者查找安全履职不到位的原因、以主观原因为主;②被督导者提出下一步整改措施;③督导员帮助分析原因,提出要求。

5、政工部、安监部、企管部必须派员参加督导谈话,并分别做好谈话记录。

五、处罚规定

1 、未完成“三违”治理指标者,按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精神执行;

2、发生二级以上生产事故或质量标准化评估不达标者,按庞矿发[2005]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发生严重“三违”、重伤、瞒报工伤的跟班干部,按严重“三违”处理;

4、当月内连续受到二次被督导谈话者,罚款200元;

5、当月内连续三次被督导谈话,进行黄牌警告一次,一年内两次黄牌警告给予撤职、免职、解聘;

6、被督导者无故迟到短次罚款50元,无故缺席每次罚款200元;

7、被督导者在督导谈话后一周内向督导员和政工部反馈整改信息,否则罚款200元。

六、相关规定 文秘部落

1、干部因公出差、学习、因病(事)假不在岗上班,应将情况及时反馈给安监部和政工部,在考核时给予充分考虑。

2、本暂行规定自二oo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到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在执行过程中需认真总结,逐步完善该规定。

二oo五年七月十一日

第7篇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交接班制度

1、带班人员在本班结束后,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履行交接班职责,并按交接班记录簿的相关项目填写齐全,不得漏项。

2、带班人员交接班地点在井下当面进行,严禁电话或带信交接班,防止因交接班不清而导致工作失误或诱发事故。

3、交班人员要认真如实地介绍当班带班区域各工作面(点)的安全状况,设备的运转情况,有无安全隐患,以及下一班可能发生的问题及时处理意见和其它注意事项,交代完毕后经双方在交接班记录簿上签字后,方可升井。

4、未完成当班任务或发现事故,未处理完毕,不准离开工作地点,等待下一班带班人员到达并完成交接后,才能离开;因特殊原因当班处理不了的,必须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在交班地点,与下一班交代清楚处理措施、目前进度、应当注意事项等,并如实填写在交接班记录簿上。

5、超过交接班时间,如接班人不到交接人不准离开岗位,否则按脱岗、早退(除特殊情况外)如无人接班应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并坚守岗位直到有人接班为止。

6、领导下井带班交接班记录簿,每月由调度室负责发放和管理。

7、如违反以上规定、根据公司和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8、本制度从二○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修改解释权属矿。

第8篇 某矿领导干部上岗检查制度

一、 领导干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上岗检查,上岗时要认真填写干部上岗登记簿。

二、 矿机电总工、机电矿长每月上岗不少于一次。

三、 机电科长、技术员每月到岗检查不少于三次。

四、 干部上岗时,检查值班人员对交接班制度、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

五、 检查保护用具、防护用具是否齐全。

六、 检查各种记录是否齐全符合要求。

七、 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应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或指定专人在规定时间内处理,必要时安排检修。

八、 对违章值班人员违反规定、规程和制度、检修人员违章作业行为必须立即制止。

第9篇 h矿领导干部下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矿井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矿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安全管理行为,督促各相关部门的管理人员靠前指挥,深入井下现场抓安全生产工作,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建设本质安全型矿井,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5〕53号)、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煤矿企业领导深入井下现场管理安全生产的考核规定>的通知》(宁安委发〔2005〕13号)及宁煤集团〈〈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煤办发〔2006〕91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矿属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重点工程管理上必须下井带班,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矿副总以上领导及区队干部在现场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下同上。

第三条 日常生产作业,如:采煤、掘进、通风、维修、井下机电和运输作业,一律由区队管理人员带班进行。

区队级管理人员(指区队长、书记、副队长、技术员等)必须每班有1人下井带班作业。每人每月带班不少于15次,中夜班各不少于10次。

第四条 科、队(区)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主要职责:

⑴负责各级安全生产会议、一通三防例会决议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⑵负责检查并督促规程、规定、标准、措施的贯彻落实情况;

⑶负责监督检查本区队班组长跟班情况和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⑷负责监督检查本区队安全工作和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整改处理情况,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⑸负责本区队当班机电设备完好状况检查,及时消除设备隐患和缺陷;

⑹负责本区队在安全生产方面人、财、物的调配和供应情况;

⑺监督检查当班“三违”现象及处理情况;

⑻负责当班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副总工程师以上的矿级管理人员,每月在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同时。

第六条 副总工程师以上矿级干部下井带班作业的主要职责为:

⑴负责检查当班安检员、瓦检员、班组长、区队长等其他科队跟班管理人员按时上岗情况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上述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⑵负责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是“一通三防”、顶板、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⑶负责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交接清楚;

⑷负责当班严格按矿井生产能力组织生产,及时发现和处理“三违”人员;

⑸负责对带班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反馈,并通过制定措施、完善制度、落实人、财、物等予以解决;

⑹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第七条 下井带班人员协助矿长、区队长对当班安全生产负责。下井带班人员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矿井发生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长、区队长报告。

第八条 矿井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必须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矿级领导每月必须按照〈〈关于转发〈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煤办发〔2006〕91号)要求完成规定的下井次数,即:正职10次/月,分管安全、生产、技术、机电等方面的副职15次/月,其他副职不少于6次/月。

第十条 矿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执行矿入井管理规定,即副总工程师16次/月,业务部门管理人员正职18次/月,副职、主任工程师、技术员20次/月。区队级管理人员每月下井次数:区队长、书记18次/月,副队长、技术员20次/月;上述人员中夜班入井次数各不少于总次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 下井带班人员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薄。

第十二条 建立干部下井带班档案。下井带班人员升井后,要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及进行安全检查的交接班记录和下井带班档案,由人力资源部监督检查、从严考核。副总工程师以上矿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记录及矿其他管理干部入井带班情况由矿安全管理处具体负责管理与考核,同时设立“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天数公开栏”,每月检查通报一次,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干部入井带班作业当月没有达到规定次数的,由本矿相关部门通报批评;连续三个月没达到规定入井带班作业次数的,在矿调度会上做出检查并处以罚款;半年之内达不到下井带班作业时间规定的负责人或管理人员,一律免职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领导下井检查安全工作必须完成规定的入井次数,按季度累计计算每少一次,罚款100元。因公事或其它原因,未完成规定下井次数的,应当有书面说明,报相关部门备查。

第10篇 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保持矿井安全生产长期稳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3号《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结合实际,对领导带班作如下规定:

一、带班人员范围:公司副总以上领导。

二、公司领导严格执行下井带班制度,每月带班不低于五次。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副总以上领导在现场带班作业。

所有带班领导在带班硐室(地点)填写交接班记录,上、下班的交接班时间必须一致(即交接班记录簿填写的上班交班时间与下班接班时间必须一致)。

三、具体带班安排由调度室根据矿井生产实际确定,公司领导按确定的带班表带班。

月度带班计划在公示栏公示,每日公司领导带班计划在井口公示,带班期间发现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在井口公示栏公示,接受职工监督,公司领导带班公示由安全管理部落实。交接班时间分为夜班1:00-1:30、早班9:00-9:30、中班17:00-17:30。

带班人员必须保持与工人同上同下,带班时间不低于8小时。

四、带班领导无出差等特殊情况不得找人替班,若有出差等特殊情况确需找人替班时,带班领导必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经总经理批准后,由本人安排相应替班公司领导。

书面请假单一式两份由请假人负责交到公司调度室和安全管理部,以利于安排替班人员和存档,调度室应即时更改井口公示。严禁空岗空班,对发生事故而没有公司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追究排定的带班公司领导责任。带班人员入井后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中途升井离开岗位。确实需要离开的,应经总经理批准,另行安排人员接替后方可离开。替班期间井下发生事故,原带班人员与替班人员共同承担责任,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带班领导必须到指定地点带班,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带班过程中保持与调度联系,全面掌握当班安全生产状况,每班与调度室的联系次数不少于三次,同时调度室要做好相关纪录。

带班领导应及时发现、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超能力组织生产。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六、严格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向下一班的带班人员说明生产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隐患和问题没有处理或尚未处理完毕的,必须交代清楚,并在领导带班交接班记录上注明,交接班人员要在领导带班记录中签名。安全管理部安排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带班下井资料至少保存一年时间。

七、矿井在揭煤、贯通、放顶、排瓦斯、交叉点施工、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领导带班地点由调度室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同时工程技术部门负责人、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确保安全生产。

八、带班人员下井带班过程中,当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有做出撤人、停产和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理的权利。当发生突水、发火、顶板、瓦斯、煤尘等重大事故预兆时,带班人员有权做出全矿撤人的决定和指令。

九、带班人员对当班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其他部门负责人,协助有关负责人对分管范围或临时指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带班期间因不负责任出现安全生产问题,要追究带班人相应责任。

十、补带班的公司领导应提前一天向调度室申请,由调度室负责安排补带班。补带班领导与当班带班的领导合并成一组,按一个组进行现场交接班,履行相应的交班记录和手续。

十一、公司安全管理部按月通报副总以上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将下井带班期间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作成效作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十二、公司领导现场交接班必须在带班硐室(地点)进行,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带班硐室进行交接班时,由公司调度室负责通知接班人员到指定地点交接班。现场交接班必须用电话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现场交接班情况。公司调度室应建立领导带班汇报记录簿,将公司领导现场交接班时间、地点、人员和重点检查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情况记录清楚。没有按规定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的,每少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没有在规定时间或地点进行现场交接班的,发现一次给予责任人罚款1000元。

十三、在规定交接班时间接班人员未接班的,交班人员应用电话向公司调度室汇报,由公司调度室负责通知接班人员及时接班,在接班人员未到之前,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带班岗位。接班人员迟到的给予每人罚款1000元,每延长1小时,加罚1000元,罚款的50%奖励给坚守岗位的交班人员。无故不参加带班的公司领导给予罚款5000元。

对于执行公司领导下井及带班制度不力的人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于作风漂浮、无故不完成下井带班任务,下井带班不负责任、不解决问题,出现问题推诿扯皮,甚至弄虚作假的,一律给予撤职处理。

第11篇 矿级领导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为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国发【2010】23号文件以及《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第21条之要求:“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扒弓煤矿结合本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天数:

矿长月下井不少于12天,其中带班与工人同上同下不得少于6天。

副矿长、总工下井不得少于15天,其中带班不得少于8天。

2、矿级领导实行:“三、八”制,坚持井下交接班制度。

二、矿级领导带班要求

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对所经过的路线、工作地点、所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发现的“三违”人物的处理;隐患的排除等承当完全责任。

三、带班矿长应履行的职责:

1、、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2、、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隐情及时制止和处理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3、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的命令。组织涉险区域的人员及时、有序的撤离到安全地点。

4、坚持井下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时要将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进行认真交接并填写好交接班记录。

5、带班矿长要身先士卒、带头执行出入井登记、检身、挂牌上岗制度,月末将本月下井考勤情况张榜公示。

6、要坚持执行二十四小时对井下安全生产现场指挥与管理,严禁带班矿长空班、迟到、早退的事件发生。

7、工作时间要建立矿领导上班当天考勤制度,对因工外出按干部管理权限实行请假制度;因事、病必须执行书面请假;要求在考勤表上注明出勤、公、事病假,以备考核。

8、所有副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按规定的带班天数,轮流带班上岗,并且建立领导干部二十四小时不定时的下井检查制度。

四、所有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1、生产、辅助区队下井带班人员,实行“三八”制带班下井,地点以本单位分管范围为重点(机电、皮带两个工区因地面有大部分岗位,带班人员在井下时间不得少于5个小时, 升井后地面岗位3个小时)。24小时必须有副区长以上的工区干部带班,通防工区早班8小时带班,中夜班不限时。

2、参与矿值班干部,值班当天必须在调度室听班,每天8点为值班交接班时间,根据当天值班人员的实际情况,每天由值班矿长安排当天每个成员井下带班时间,并在调度室备案,保证当天24小时井下有人带班。

3、副总工程师以上领导,每月在完成下井的同时,当天值班期间,根据当天人员情况按时下井带班,每月不少于6次下井带班,当班时间不少于8小时。熟悉生产的领导,可以单独带班;不熟悉生产的领导带班,必须有生产科室值班干部陪同。

五、填卡及交接班制度

所有下井带班人员,下井前必须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登记,严格按照各单位指定的交接班地点交接,上班要向下班交接上班的安全生产状况,存在的隐患整改情况,以及下一班的安全工作重点。升井后,必须到井口安全信息中心认真填写管理干部信息卡,要将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隐患问题及处理意见进行详细登记。安监信息员做好带班人员的下井登记及隐患筛选反馈工作。

矿值班带班人员在井下值班室现场交接,并填写交接班记录,做到“面对面,手拉手,你不来,我不走”,工区带班人员下井和升井要到井下值班室签到,向矿带班人员汇报带班情况。

六、带班人员规定

1、矿调度值班带班人员,对当班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区队带班人员对当班本区队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下井带班人员必须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及时到达生产作业现场,全面了解生产现场情况,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

3、下井带班人员要及时了解井下作业人员情况。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逐级汇报。

4、当井下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除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外,按照事故性质及责任大小,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的责任。

5、下井带班人员的出勤、反“三违”等相关情况,每旬公布张贴,对不按规定下井带班人员予以曝光。

七、考核与奖惩

(一)、制度考核

1、下井带班人员的带班情况及信息反馈工作,由安全科负责监督考核。

2、带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下井带班,特殊情况逐级请假,并安排其他人员代替带班下井,严禁空班漏岗,否则一次处罚 100元,记“三违”一次。

3、下井带班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带班现场存在较大隐患不及时处理,或隐患排查不细致,造成事故的,按照事故性质,给予处罚 100~500 元,情节严重的,矿务会研究处理。

4、带班人员不按时下井带班者(晚下或早上的),每次处罚 200元,取消当天考勤。不现场交接班者,每次处罚款 100 元,并进行公开曝光。下井时间少于规定时间者,每次处罚 50 元。

5、区队带班人员不能认真履行带班职责,对现场存在较大事故隐患不能及时发现处理,被矿带班人员发现,一条挂罚区队带班人员 50~200 元。

6、矿值班领导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全矿带班情况进行督查,发现蹲窝子,不负责任,不履行职责者,每次处罚 50~200 元。

(二)、奖惩考核

1、带班期间现场发生轻伤或侥幸事故,对区队带班人员处罚 300元,区队值班人员处罚 200 元,矿带班人员挂罚 100 元,其他矿值班人员处罚 50 元,其他责任追究严格按照事故追究制度进行追究。

2、带班期间生产现场发生重伤事故及重大侥幸事故,对区队带班人员及当班跟班安监员给予降一级一年处理,并挂罚矿带班人员 500元,其他矿值班人员挂罚 300 元,其他责任追究严格按照事故追究制度进行追究。

3、出现重大事故另行处理。

4、当班认真履行职责,大胆管理,现场杜绝一切事故,保证安全生产,按班次给予奖励。每个带班人员每次奖励 100 元;矿级奖励 150元。值班不下井不享受奖励。

5、全矿干部职工有权对带班人员的带班情况予以监督,可对不按规定带班或带班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员进行举报,若情况属实,则对举报人每次奖励 200~500 元。举报受理部门为安全科、工会办公室,受理部门必须维护举报人的权利。

第12篇 矿领导带班下井公示制度

1、领导带班下井信息必须进行公示,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2、领导带班下井信息包括当日下井带班领导姓名、职务、带班班次、带班区域,当月带班完成情况及考核情况。

3、由安检科值班室负责在井口明显位置对当日矿领导带班下井的基本信息(包括带班领导姓名、带班时间、带班区域)进行公示。

4、没有矿领导下井带班的班次职工有权拒绝下井。

5、矿领导带班信息公示工作由矿安检科、矿调度室负责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内容由安检科值班室负责提供。

6、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矿领导带班下井考核奖惩制度(十二篇)

1、领导干部带班下井要有明确的目标和任务,结合自己的职责在井下做好现场检查和记录。对发现问题能够现场整改的要求立即现场整改,现场无法整改的要求限期整改。2、带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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