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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煤尘防治及测风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17 10:19:32 查看人数:79

瓦斯、煤尘防治及测风制度

第1篇 瓦斯、煤尘防治及测风制度

1、防止瓦斯积聚

① 加强通风管理,保证矿井有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保证各作业地点风量充足,风速适宜,把瓦斯气体冲淡并排出地面,使采掘工作面和回风巷道中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② 采掘工作面均采用机械通风,严禁扩散通风,消灭循环风。掘进工作面与回采工作面串联通风时,必须符合《规程》的规定,并在被串联的工作面进风巷设瓦斯检测报警装置。

③ 加强瓦斯检查,严格执行《规程》对瓦斯检查、瓦斯超限时的处理规定。每班采掘工作面的瓦斯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

④ 对采煤工作面积聚的瓦斯,视具体情况,采取设置隔墙或风障法等进行处理。对掘进巷道顶板冒落空洞内积聚的瓦斯,可采用黄土充填冒落空洞,用导风板或风筒接岔引入风流吹散瓦斯处理。

⑤ 恢复瓦斯积存的盲巷或启开密闭时的瓦斯处理,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

⑥ 矿井设置安全监测系统,设置一套kj-76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地面设中心站,在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总回风巷设监控分站,并分别设置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开停传感器、风速传感器等监控设备。

⑦掘进工作面电器设风电闭锁装置。

2、防止煤尘飞扬

① 清扫并运出巷道中积聚的煤尘,对井下煤尘易堆积的巷道及煤炭装载点附近,定期清扫煤尘,并将煤尘运出地面。清扫前应洒水湿润煤尘,防止清扫时使煤尘飞扬蔓延。

② 冲洗巷帮,对主要积尘的巷道,用水将沉积于巷道周边的煤尘冲掉并运出。

③ 巷道刷浆,用石灰水或水泥石灰水喷刷主要巷道周壁,使煤尘固结起来,不能飞扬到空气中参加爆炸。

④ 建立井下洒水灭尘系统。

⑤井下设置隔爆水棚、水幕

3、消除引燃引爆瓦斯煤尘爆炸的火源

① 井下电气设备的选用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井下不得带电搬迁电气设备。

② 防止发生明火现象,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严禁打开矿灯进行修理。井口、井口房和通风机房周围20m范围内严禁明火。

③ 加强电气设备的防爆管理,保证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符合各项技术要求,避免电气火花、电弧等引起煤尘爆炸。

④ 井下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

⑤ 清除其它火源,避免静电放电、冲击火花,摩擦高温,井下火灾等引起煤尘爆炸。

⑥ 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爆破作业,防止爆破产生明火引燃(爆)瓦斯、煤尘。

4、测风、瓦检制度:

测风员每天对井下各大巷、采面前后顺槽、掘进工作面的风量测定一次,发现风量不符合“规程”要求,立即上报,以便采取措施整改。

瓦检员每班对井下各大巷、采掘工作面有害气体进行检查,发现有害气体超限立即采取措施,撤出人员,上报矿里,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且填好日报,报总工审批。

第2篇 停风区内瓦斯排放制度

1、停风区内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制订排除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的安全措施。

2、恢复已封闭的停工区或采掘工作接近已封闭的停工区,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先排除其中积聚的瓦斯。

3、不编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不准进行排放瓦斯工作。

4、加强排放瓦斯的组织领导,明确排放瓦斯人员名单,并组织排放瓦斯人员学习排放的安全措施,落实责任。

5、确定排放瓦斯流经路线和方向,明确停电撤人范围,凡受排放瓦斯影响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风流切断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电,撤人停止作业,指定警戒人员的位置,禁止其它人员进入。

6、制订排放瓦斯的方法,严禁“一风吹”确保排出的风流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瓦斯浓度不超过1.5%。

7、瓦斯排完后,指定专人检查瓦斯,只有在供电系统和电气设备完好,排瓦斯巷道内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方准指定专人恢复供电。

第3篇 防突制度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制度

一、通风防突部、安全监察部要定期检查防突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保证“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落到实处。防治突出要实现避免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和突出造成人员伤亡的目标。

二、通风防突部要设置防突专门机构,配备防突管理人员,明确防突技术负责人,配备瓦斯地质技术人员。防突专门机构由公司总工程师领导。

三、通风防突部要分析掌握突出动态及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并落实“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负责对防突设备、仪器、仪表的管理、维修;突出的预测、预报,积极开展敏感值的研究;防突钻孔及预测孔的验收等。

四、通风防突部负责防突计划的编制,必须编制年、季、月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计划。内容包括:抽放地区工程量、抽放煤层瓦斯计划。

五、总工程师依据《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等相关法规制定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技术方案或措施。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计划,包括揭煤时间、地点和防治突出措施所需材料、设备、仪器、仪表等资金、劳动力,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六、防突措施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编制防治突出措施时必须征求有关施工区(队)干部、工人的意见。防突措施编制后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生产、地测、机电、调度、通防、供应、安监等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2)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的内容,必须有地质资料、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预测所用仪器、仪表,防治突出的具体措施及其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贯彻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责任制,并附有图表。

(3)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的贯彻。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的施工区(队),在施工前负责向本区(队)干部、工人贯彻己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参加人员必须签字,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采掘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规定,并有准确的记录。如果由于地质条件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施工区(队)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公司调度室,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调查,然后由原措施编制单位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经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继续施工。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改变已批准的防治突出措施。

(5)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的监督、检查由安全监察部负责,总经理和公司总工程师每月至少组织检查一次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

(6)通风防突部每月至少检查—次防治突出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向总经理和公司总工程师汇报,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7)公司在进行安全大检查时,必须检查防治突出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七、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八、井下巷道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2)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的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3)在同一煤层中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4)严禁任何两个采掘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确需串联通风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5)严禁将石门、开切眼或巷道贯通点布置在地质构造带或应力集中地点。否则,必须编制严密的防治突出专门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6)突出煤层的进、回风巷道之间不得布置联络巷,如因接续或施工的原因必须布置时,待全风压通风系统形成后要及时封闭或设2道联锁的正向风门和反向风门,以防止风流短路和漏风。

九、矿井必须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地质资料,并根据实际揭露资料每月修改、填绘。

十、开采突出煤层或石门揭穿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作业,责令电工断电,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同时报告公司调度室。

十一、公司安全监察部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行使监察权,负责监督执行防突管理的各项规定;参加防治突出专门设计及其措施的审查;监督防治突出设计和措施实施;监督防治突出措施费用的使用;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提出其他处理意见等;对威胁安全生产可能造成突出事故的作业场所,令其停止作业、断电、撤出人员并向公司调度室汇报。

十二、防突知识培训

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的培训,熟悉突出的预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对各类人员的培训要求是:

(1)矿井的井下工人,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识(突出预兆、防治突出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2)在突出煤层中工作的区(队)长应由从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不少于3年的人员担任;

(3)对在矿井工作的区(队)长、班组长、防突人员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有关突出的规章制度、突出发生的规律、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以及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方法和安全防护措施等;

(4)总经理、公司总工程师培训的主要内容为防治突出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突出发生的规律以及有关防治突出的规章制度等。

十三、突出后的记录。矿井发生突出后,防治突出专门机构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现场调查,作好详细记录,收集资料,并填写突出记录卡片。记录卡片数据应准确,附图应清晰,并注明主要尺寸。

十四、加强机电设备管理。设备下井前机电运输部必须对设备进行防爆检查。井下机电设备要定期进行防爆检查,杜绝失爆。

十五、钻孔施工过程中,钻机附近要安装瓦斯自动监测报警断电装置或悬挂便携式瓦检仪,控制回风流瓦斯浓度在0.8%以下,并配备灭火器具和消防水管。

十六、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一次装药一次放炮制度,禁止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放炮时必须做到“一炮三检”。炮眼不掏尽煤粉,不清理浮煤不准装炮;不用水炮泥,水管无水不装炮;支护质量不好不装炮。

掘进工作面严格执行放炮停电制度。放炮前要切断回风流所经过地方的一切电源。独巷掘进时的工作面,放炮前要切断巷内全部电源,人员撤至防突反向风门以外的进风流中,可能受突出影响的采掘工作面也要停电撤人。放炮时回风流所经过的地方不得有人。

十七、按突出管理的采煤工作面放炮时,人员必须撤至进风巷距安全出口100m以外的压风自救处,回风系统撤人停电,关闭反向风门,并安排专人在反向风门外站岗警戒。

十八、防突风门的建筑要符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并通过通风防突部质量验收。

十九、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预抽瓦斯,预抽瓦斯要达到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或瓦斯压力小于0.74mpa,以消除突出危险。

二十、石门揭煤时必须分成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打前探钻孔及瓦斯抽放,第二阶段打测压孔和预测孔,第三阶段为防突措施编写和实施。前探钻孔和测压(预测)孔的设计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钻孔施工完后由地质人员验孔,并根据验孔记录绘制实测地质剖面图,作为防突措施编写的依据。

二十一、石门揭煤前要对突出强度进行预计,并根据预计的突出强度决定放炮和撤人的地点和距离。对于倾角较小的煤层,石门揭煤原则上不得采用震动爆破。若采用时,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编写专门设计。

二十二、掘进工作面当煤层赋存稳定、煤质较硬(f≥0.5)、顶板较好、软分层厚度小于0.5m、突出危险性较小时,可以采用松动爆破防突措施,松动爆破防突措施只准松动煤体,不准抛渣爆破。当发现瓦斯、煤层赋存条件及地质构造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应立即停止该措施的使用。松动爆破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二十三、突出较为严重、瓦斯涌出量较大的煤巷掘进工作面,应采用预抽、边掘边抽、超前排放钻孔等相结合的综合防突措施。采用边掘边抽措施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钻场深度为3—5m,钻场施工前必须采取防突技术措施;

(2)每个钻场内的抽采钻孔应不少于6个,抽采钻孔距巷帮不小于2m,平行于巷道掘进方向,同侧相邻钻场间距为最浅钻孔深度减5m,要控制巷道轮廓线外8m以上及工作面前方10m以上;

(3)抽采钻孔投入抽采后,钻场应及时封闭,但必须将钻孔抽放管引出,并安设孔板流量计。

二十四、要积极开展敏感值的研究,使用的防突预测指标不能少于二个。

第4篇 矿井瓦斯鉴定制度范本

一、矿井每年必须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报自治区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审批,并报自治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瓦斯鉴定报告应包括开采煤层最短发火期和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等内容。

二、根据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的要求,我矿的瓦斯鉴定工作委托相关管理部进行鉴定,矿方协助配合。

三、矿井瓦斯鉴定工作安排在每年7月或8月进行。要求当月各井的生产布局合理,各工作面生产正常、稳定。基础数据测定时间定在当月的5日、15日和25日三天,每天分三个班检测,每个班检测3次取平均数。

四、要求参加瓦斯检定的工作人员,认真负责,严格按规定的测点、时间进行检测,不得弄虚作假,要有科学的工作态度。

五、矿井要绘制好瓦斯鉴定测点布置图,制定好检测工作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六、进行基础数据检测时,要有专人看管井下各地点的风门,严禁有人随意开关风门;风门必须完好,局扇必须正常运转,以确保井下风流稳定,所检测的数据准确。

第5篇 通风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日报审阅制度

1、通风、监测值班人员必须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

2、每天早7时前通风、监测值班人员负责将前一天通风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日报送矿长、通风矿长、总工程师审阅,一矿多井的矿必须同时送井长、通风井长、主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定措施。

3、审阅后的通风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日报必须当天返回到报送单位,报送单位要对批示意见安排落实。

4、通风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日报必须如实填报,严禁弄虚作假;矿长、通风矿长、总工程师及井长、通风井长、主任工程师必须亲自审阅,无特殊情况不许他人代阅。

5、审阅后的通风瓦斯日报和瓦斯监测日报必须由报送单位装订成册,妥善保管,期限2年。

第6篇 隧道瓦斯天然气制度要求

1.对瓦斯隧道施工必须制订并实施相应的瓦斯检测等制度(如一炮三检制、三人连锁爆破制等)。

2.隧道内一般地段瓦斯浓度不宜超过0.5%,否则应加强通风和检测;在隧道开挖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当检查超过此浓度时,应停止钻眼放炮;当浓度超过1.5%时,应停止施工,撤出人员,切断电源,停止电动机运转或开启电器开关,待采取措施处理后进行再次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3.要指派3名专职瓦斯检测员,实行“三班制”24小时不间断巡查检测。检测频率每小时检查一次,瓦斯浓度的测定应在隧道风流的上部。

4.低瓦斯隧道要配置便携式瓦斯检测仪;高瓦斯隧道或可能瓦斯突出的隧道还要配置高浓度瓦斯检测仪和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5.对瓦斯检测仪器、装置要经常性检查和校准,确保其精准和有效性。

6.加强对洞内死角,尤其是隧道上部、坍塌洞穴、避人(车)洞等各个凹陷处通风不良、瓦斯易积聚的地点,严格进行浓度检测,如瓦斯浓度超过2%以上时,应立即采取局部加强通风措施进行处理。

7.瓦斯检查人员要做好检查瓦斯的详细记录,每工班要进行交接签字手续,瓦斯检测员、技术员、施工员(工班长)接班时要查阅上班的检测记录,并向项目经理部质安部汇报。

8.每天的瓦斯检测记录交项目经理部质安部,由质安部专职安全工程师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提前掌握洞内瓦斯溢出的发展动态,发现有异常现象,及时向项目总工程师、项目经理提出采取措施处理的建议。

9.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每天应审阅通风瓦斯日报表,进洞时必须携带瓦斯检查仪进行瓦斯检查。

10.根据洞内瓦斯涌出或溢出情况,可考虑安装设置自动量测警报系统。如采用gds-2000固定式气体自动监测记录器。

第7篇 矿井瓦斯预防制度

1 加强通风、监控装备投入,确保通风、监控装备完好运行,积极引进新的通风、瓦斯防治技术和瓦斯抽放设备,进行矿井通风技术创新,从源头上防止瓦斯超限。

2 加强矿井通风系统、通风设施的检查管理,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完好,主要通风设施要有一定备用量,瓦斯监测、监控设备运行可靠。必须杜绝由于瓦斯检查、监测、监控仪器、设备和通风设施故障造成瓦斯积聚(超限)未能及时检测出而导致矿井瓦斯灾害的情况。

3 每年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在矿井发生瓦斯灾害时根据灾区影响情况及时反风,以减少矿井瓦斯灾害影响范围,为灾变时人员安全撤离提供尽可能多的时间,同时减少灾害损失。

4 加强对周边小煤矿的监测,取得准确的资料,为矿井后期开采的矿井瓦斯防治和通风管理提供依据。

5 加强对矿井周边及井田范围内已经关闭的老窑采空区的提防。特别是+260北翼32042风巷今年将接近的莲花岩老窑,必须制订专门的措施,在掘进工作面提前采取探放瓦斯,探放手段为采用瑞利波探测仪进行物探和地质钻探相结合。

6 所有采掘工作面,设专人经常检查瓦斯和二氧化碳。检查次数: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涌出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工作面,增加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

7 井下所有地点放炮,都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并有记录可查。

8 掘进巷道贯穿时,必须制订专门的措施,贯穿两头的瓦斯浓度必须在措施规定的范围内。

9 对井下职工进行矿井瓦斯灾害避灾技术培训,使每一个职工都知道本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以及本区域或矿井受瓦斯灾害后自己的行动要求。

10 掘进工必须提高对老窑瓦斯危害的认识,在接近老窑采空区和本矿井采空区时提高警觉,遇到异常情况(煤、岩松软、湿润异常,或钻孔内有大量瓦斯或水渗出)不能慌乱,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钻杆固定在孔内,将人员撤退到大巷内,向调度站汇报并听从调度站安排。如果瓦斯沿钻孔大量涌出,无法控制,则立即启动救灾程序,按发生矿井瓦斯灾害处理。

11 工程技术人员必须提高警惕,在预计可能出现矿井瓦斯灾害的区域,必须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制订可靠的技术安全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12 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坚持瓦斯超限不间断处理原则。瓦斯未降到1%以下时,严禁生产。

13 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实行分区通风和独立通风。坚持开好每月一次的“一通三防”工作会,不断优化通风系统,消除微风巷道,使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14 加强巷道维修,扩大巷道断面,改善通风状况。井下所有人员,必须爱护通风设施。

15 矿井出现临时停风、停电严格按照矿井临时停风停电管理办法执行。

16 跟头(面)瓦检员要坚守岗位,按指定地点和时间进行检查,严禁空班漏检、假检、虚报瓦斯浓度。巡回瓦检员认真进行巡回检查,特别要注意对死角的检查,杜绝漏检和检查不到位。

17 瓦斯监控系统,必须做到监测准确、断电可靠。掘进面实行“三专两闭锁”,采面实行瓦斯电闭锁。

18 加强机电设备防爆完好管理,杜绝失爆。加强机电设备维护管理,降低机电事故率,减少临时停风、停电。

第8篇 瓦斯信息传输制度

第一条 瓦斯监测监控信息传输系统稳定、可靠、正常运行,充分发挥系统的安全保障作用。

第二条 确保监控系统的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传递真空有效的安全数据。

第三条 系统出现故障必须立即向矿分管领导报告,超过1小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超过4小时向市(地)主管部门报告,超过8小时向省局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瓦斯信息能够正常传输。

第五条 瓦斯队对监测系统的运行情况分面管理,负责监测系统运行及信息异常情况的处理。

第六条 监控室值班员发现传输系统不上传时,如果是网通线路或系统问题时,必须立即通知网通公司,要求在4小时内恢复,并将处理情况记录备案,同时按规定上报。

第七条 值班员发现井下不能够上传时,立即通知矿调度和分管领导,请监控维护工及时修复。

第八条 值班人员要严格执行监控系统各项规章制度,不间断浏览,分析煤矿“瓦斯监测系统”各种信息数据和参数,发现异常,及时汇报。

第9篇 矿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1、通风瓦斯日报和瓦斯检查班报每天必须报送矿长、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矿长认真审查签字。

2、安全生产矿长应随时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应制度措施进行处理。

3、矿长、技术负责人在审查瓦斯日报时,要认真负责全面仔细,并做好登记和签字,对有疑问的问题时,应立即进行重新监测,不得盲目指挥作业。

4、认真监督瓦斯检查员的务实工作,不得慌写乱报篡改瓦斯检查结果。

5、安全生产矿长在审阅瓦斯日报时如发现瓦斯超限时,必须立即组织检查处理,不得违章指挥,让职工冒险作业,否则将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50元/次以上的罚款。

第10篇 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维护制度

第一条 维修人员对瓦斯监测系统的运行全面负责,完成系统分站,探头的安装,调试和拆除工作。

第二条 负责正常的设备维护,维修及故障处理,完成探头的校验工作。

第三条 维护人员要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当班出现的故障要及时下井处理。8小时内必须处理完,否则,立即更换设备,严禁甩开断电装置进行检修。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破坏监控设备,如发现严肃处理,进行设备安装维护时,必须编写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条 维护人员完成监测数据,故障维修登记表的处理装订工作做好故障维护登记和设备仪表台帐的记录工作。

第六条 维护人员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不得擅自脱岗,离岗。

第11篇 瓦斯日报监测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一、调度室必须在每日8时前将上一天的瓦斯日报、监测日报整理或打印出来,以备有关领导审阅签字。瓦斯日报和监控记录上有瓦斯超限的情况和处理意见记录。

二、通风部门的负责人将瓦斯班报对照瓦斯日报或监控日报逐一检查,准确无误后签字。

三、总工检查瓦斯日报、监控日报上各作业点或其它地点的瓦斯变化情况、瓦斯超限的处理情况等,然后进行签字。

四、矿长认真审查瓦斯日报和监控日报,掌握井下的通风瓦斯情况,针对出现的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然后进行签字。

五、瓦斯日报和监控日报必须逐日按时审查签字,不得拖延、漏签、过后补签。

六、审查签字的有关领导或负责人因出差、因事请假及其它原因不能履行工作时,应委托他人代理审查签字。

第12篇 瓦斯排放制度范本

1、执行《 煤矿安全规程》第140条“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当发生瓦斯积聚时,必须及时处理,排除瓦斯工作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停风区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之规定。

2. 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129条之规定,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 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必须制订安全排放瓦斯措施,由救护队负责排放。

3、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排出的瓦斯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处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1.5%,且采区回风系统内必须停电撤人,其它地点的停电撤人范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只有恢复通风的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时,方可人工恢复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气设备的供电和采区回风系统内的供电。

4、无论是临时停风还是长时期停风,在恢复通风前都必须由瓦斯检查员、通风专业技术人员或者由矿山救护队员检查停风区内的瓦斯和氧气浓度。

5、恢复已封闭的巷道,必须编制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由救护队负责拆闭排放。

6、排放瓦斯和二氧化碳的安全措施必须由通防监区编制,经通防科、安全科和矿长、总工程师审批后由救护队排放。

7、排放前,所有参加排放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掌握排放措施并签字。

8、排放后,通风监区技术员要做好记录。

瓦斯、煤尘防治及测风制度(十二篇)

1、防止瓦斯积聚① 加强通风管理,保证矿井有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保证各作业地点风量充足,风速适宜,把瓦斯气体冲淡并排出地面,使采掘工作面和回风巷道中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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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指定时间交接班,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做到内容齐全、字迹工整、清晰。二、交接班内容:各采掘面、总回风巷、采区回风巷、机电 ...[更多]

  • 瓦斯检查制度(十二篇)
  • 瓦斯检查制度(十二篇)107人关注

    1.瓦斯检查点的布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应包括矿井及采区回风、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设置地点以及有人作业的其它地点。2.队长以 ...[更多]

  •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六篇)
  • 矿井瓦斯检查制度(六篇)99人关注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一、瓦斯报表审批制度第一条 瓦斯员必须按循环计划图认真检查自己所管辖区域内的瓦斯情况,填写瓦斯检查循环报表,严禁空班、漏检、假检第二条 ...[更多]

  •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六篇)
  • 矿井瓦斯检查管理制度(六篇)84人关注

    1、瓦检员的配备及管理:①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中的高瓦斯区每面每班配一名瓦检员;其它矿井原则上每两个面每班配一名瓦检员;检查系统的瓦检员的配备由矿总工程师 ...[更多]

  • 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十二篇)
  • 瓦斯检查工交接班制度(十二篇)80人关注

    1、瓦斯检查员应在隧道口值班室交接班,不得提前离开检查地点到交接班地点等候交接班,避免分工区域无人检查、监视通风、瓦斯状况。2、交班人员应检查接班人员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