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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17 10:20:43 查看人数:15

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

第1篇 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进一步规范重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和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制定伙盘沟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

1、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由矿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2、矿长对矿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总工程师、副矿长对矿长负责,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各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分管范围内和本职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

4、矿井事故隐患,系指煤矿生产现场、技术管理、装备设施上所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的隐患。

(1).按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分为a、b、c三级:

a级:难度大,矿解决不了,须由上级部门协助解决的隐患。

b级:难度较大,业务部门解决不了,须由矿解决的隐患。

c级:由班组、业务部门必须解决的隐患。

(2).按事故隐患的种类分:顶板、通风、瓦斯、煤尘、机电、运输、放炮、火灾、水害和其它。

5、事故隐患的确认与上报。矿在其日常安全检查的基础上,每月组织一次矿井事故隐患等级的确认。按级别和类别每月逐级上报:a类事故隐患报上级主管部门,事故隐患在未整改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事故隐患整改完成。

6、事故隐患的整改。事故隐患的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进行事故隐患的整改,做到项目落实、措施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落实、责任落实。

7、事故隐患的管理。由安监科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管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和报告,按照统一报表纳入统一管理。

8、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于存在事故隐患的作业场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无措施的、隐患未整改完成的,不得生产。

9、因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内追究事故责任者的责任。

第2篇 隐患排查及整改制度

1、按检查部门不同,隐患排查分上级部门检查、公司检查(由公司班子成员及安环保卫办组织每周进行)和部门自查(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组织每班检查),隐患排查必须由2人以上进行,且有安全技术人员参加。

2、根据季节变化,按事故发生的规律,对易发潜在的危险,突出重点进行季节性隐患排查。对于节假日前后(特别是重大节日,如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集中开展反“三违”安全检查。

3、隐患排查的主要内容:具体以查思想、查管理、查制度、查现场、查隐患、查纪律、查措施、查教育、查安全设施,根据季节和不同时期的检查重点,有针对性地查找问题。

4、上级部门检查及公司检查由安环保卫办下发隐患整改指令书,部门自查由各部门负责人下发隐患整改指令书,各部门接到隐患整改指令书后,要立即编制隐患整改计划,明确责任人,确定整改时限,并对隐患整改计划进行公示,挂牌督办。

5、对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需上报主管经理,由主管经理组织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要坚持停产整改,不消除隐患不生产。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采区负责人立即组织进行整改。

6、隐患实行销号制度,各部门隐患整改结束后(整改期限之内),根据整改情况要认真填写《隐患销号申请单》,逐级上报签字复查,经复查合格后进行销号。

第3篇 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落实各级领导和业务保安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把安全生产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矿实际,特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如下:

一、成立隐患排查组

组 长:矿 长

副组长:矿总工程同盟 安全矿长

成 员:地质测量科科长、生产技术科长、调度室主任、机电科长、安全监察科长、通风科长

排查组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地测科长担任,负责水害隐患排查的组织、安排、落实等工作。

二、水害隐患排查范围

1、地貌地质的情况。

调查由开采或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

2、地表水体的情况。

调查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和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砂量、水质和地表水体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关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行详细调查,并进行渗漏量监测;

3、井泉的情况。

调查井泉的位置、标高、深度、出水层位、涌水量、水位、水质、水温、有无气体溢出、溢出类型、流量(浓度)及其补给水源,并素描泉水出露的地形地质平面图和剖面图;

4、古井老窑的情况。

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察看地形,圈出采空区,并估算积水量。

5、生产矿井的情况

调查研究矿区内生产矿井的充水因素、充水方式、突水层位、突水点的位置与突水量,矿井涌水量的动态变化与开采水平、开采面积的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和防治水措施及效果。

6、周边矿井的情况

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

三、矿井水害的类型

矿井水害事故是指在矿井采掘过程中的地表水(如河流、水库、湖泊等)和地下水(顶板含水层水、顶底板承压水、老窑积水等)通过导水通道威胁矿井生产,或是在采掘过程中打通导水通道以及盲目破坏防水煤柱等,以致造成矿井突水事故。

四、矿井水害隐患的确定

1. 对本井田范围内水文地质是否查清,水文地质资料是否健全,是否随采掘揭露及时补充,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等是否完善并实施,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2. 对井田边界、充水断层、陷落柱是否留设必要的防水煤柱,是否盲目破坏留设的防水煤柱等

3. 井下防治水设施是否完善, ,设备是否配套正常运转,并定期检修。

4. 井下采掘对老空、充水断层、陷落柱等是否严格探放水措施,是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

5. 对地表水体、老空地表裂隙等是否定期观察并治理,特别是雨季来临之际,是非严格执行“雨季三防”管理制度。

6. 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透水预兆是否采取措施, 采掘过程中是否严格探放水制度,工作面作业人员及探放水队人员是否按三大规程操作。

五、隐患排查职责:

1. 隐患排查整改必须贯彻 “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做到项目、措施、资金、时间、职责人五落实。

2. 矿长对全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全权负责,各分管矿长、总工对矿长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3. 基层单位对隐患排查治理负直接责任,是消除事故隐患的直接实施者。

六、事故隐患的上报与管理:安检部门负责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监督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负责事故隐患的统计。

七、事故隐患排查是安全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以此作为本部门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各种事故发生的主要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落实。严格坚持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无安全措施不生产,安全措施不落实不生产的“四不生产原则”。

八、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由督察科验收,不合格的或未整改的要给予处罚,以事前责任追究制对待,因为隐患排查治理不及时而导致事故发生的,从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4篇 公交集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规定,对司属营运车辆、客运驾驶人、运输路线、运营过程等安全生产各要素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和特点,采取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

三、对排查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和治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防患于未然。

四、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内容包括:检查日期、具体部位和场所,数量、类别和具体情况,治理意见,排查人员及签字,治理情况,复查情况,复查时间、人员及签字。

五、每月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隐患形成原因、特点及规律,形成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六、建立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众举报。

七、积极配合上级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安全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为充分发挥安全管理工作中的员工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有效整改安全隐患,生产违章,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隐患报告举报范围:1.公司全体员工发生事故未按规定上报或隐瞒不报、拖延或谎报的;2.车辆有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严重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可能引起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安全隐患;3.驾驶员操作过程中不符合有关规程及规范的;4.其它构成重大伤亡或财产损失危险的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的违法、违章行为。

二、报告和举报方法:公司任何员工均有对安全隐患、安全事故和安全违法、违章行为进行举报。但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诬告或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监管工作秩序。举报可用电话、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形式,说明事故隐患的名称、地点、安全生产违,违章行为的时间和行为人等。举报时要告知本人的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便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除事故隐患及兑现奖励。

三、举报受理程序:1.受理各类安全举报时,受理人应立即书面登记编号并到现场勘查核实。如属已受理过的同一内容举报,应向举报人详细说明受理的时间和处理经过。对举报非安全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的,应直接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责任部门;2.核实举报情况基本属实后,属一般或较大安全隐患的,由安全科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督促相关责任人限期整改,并到期进行复查。隐患整改责任人整改事故隐患后,应及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安全科复查销号和存档。3.凡属情节特别严重的安全违法行为或重大、特大事故隐患,受理人应立即上报分管安全生产领导和公司领导;4.举报核实处理完毕,安全科填写《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并于每个季度的最后一个月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批后,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四、举报受理部门:公司综合科,电话:0855-5731566,受理举报时,对举报人不愿公开姓名、身份、单位以及不愿公开自己举报行为的,受理单位和人员要尊重举报人的权利给予保密。

五、举报奖励标准:对经查证核实的举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照国家有关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程度评审确定奖励标准,给予第一时间举报的单位或个人250—1000元不等的奖励。奖励标准分四类:(1)一般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元至100元;(2)较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100元至300元;(3)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300元至500元;(4)特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至1000元。

第5篇 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地质测量科是防治水工作的主要职能科室,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水患排查治理方案、设计、计划和措施的编制,掌握矿井水动态变化,收集、分析、整理、提交各类地质及水文地质资料,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水措施的现场落实。

二、水患是指在煤矿建设和煤炭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经济损失的水害危险性因素。水患可按严重程度、解决难易、工程量大小分为三级:

a级:危害严重,有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大,由公司及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协助解决的重大事故隐患。如受奥灰水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图纸、资料与实际严重不符;超层越界开采或者擅自开采、破坏保安煤(岩)柱等。

b级:危害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者较大经济损失,或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须有各矿限期解决的隐患。如老空水、顶底板砂岩水、断层水、钻孔水等。

c级:危害较轻,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小,煤矿区(队)生产部门能够解决的隐患。

三、生产矿井必须建立水文观测系统,水文地质人员按规定时间坚持观测,特殊情况下加密观测。对受水威胁的工作面也要定期探测。

四、建立水情水害定期预报制度,要有月预报、季预报、年预报,年、季、月底总结,并按年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五、建立水患排查治理制度。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地测、生产、调度、安监、机电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当月生产作业计划进行水情水患排查分析,确定级别,并将排查出的a级隐患报公司。公司经有关生产处室审查会签,提出处理意见,并反馈到矿井,由各矿组织实施。

六、每季度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地测、生产等有关专业人员收集、调查、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老窑情况,并做好调查记录,发现超层越界应及时上报公司,公司要采取相应措施。

七、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人员根据矿井生产实际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水害因素分析、预测,制定治理防范措施,纳入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现场实际及时修改补充。对避水灾路线及路标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保证行人畅通,路标醒目。

八、每月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水情水患排查分析及防治水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防治水办公室每旬对受水威胁的头面进行一次覆盖式检查。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的要立即停止生产并及时向总工程师、分管负责人汇报处理,重点头面要做到天天分析,跟踪管理,直至消除隐患。

九、必须根据排查出的隐患编制治理方案措施。a级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报公司审批后实施,b、c级隐患的治理方案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十、水患治理必须严格按防治水治理方案或设计组织实施。a、b级隐患的治理方案措施由矿主要负责人组织实施,c级隐患的治理由区(队)业务部门负责落实。

十一、水患治理应坚持“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坚持“有掘必钻,先钻后掘,先治后采,不治不采”的原则,必须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十二、应根据水患的级别及具体实际情况,对安全隐患进行检测、评估和监控,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

十三、对a级水患的治理资金应从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中列支。集团公司本着“先急后缓、重点工程重点补助”的原则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各矿自筹解决,确保水患治理资金的落实。凡是申请公司补助的项目,必须报单项工程设计,经集团公司审批后组织实施,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给予适当补助。

十四、a级水患治理完毕后,矿组织自检,合格后报公司,公司将组织有关人员验收,合格后逐级上报备案。

第6篇 煤矿机电运输隐患排查制度

根据我矿的实际情况和以往的事故暗例分析,当前我矿机电运输存在的主要隐患是:

1、煤矿机运事故的原因剖析

(1)轮眼管理存在问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麻痹大意,没有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违反了“三大规程”及有关安全规定,违章指挥、违章操作时有发生。要加强轮眼绞车工和信号把钩工的技术培训,随抽随答,落实终端责任。井下使用的电车头驾驶室内要有明显的操作示意图说明。

(2)特种作业人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掌握特种作业技术不娴熟。对技术工种安全操作知识掌握不牢,熟悉程度不够,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

(3)指令性的新来人员顶替。由于代岗人员顶替时间短,对顶替工种操作熟练程度差,缺乏顶岗前的安全培训,产生违章指挥和盲目操作双重不安全因素。

(4)特种作业人员的频繁调换,岗位的调整,给安全埋下隐患。特别作业人员大都是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合格证后作业者,对他们的工种不宜随意予以变动。但是,矿山某些技术性工种,有些企业领导不去考虑学识水平,不讲究用工要求,而是当作好工种,并通过人情关系把一些不合格的人员充塞进去,加之一些人员不钻研技术业务,违章违纪现象比较突出。另外,临时性工作调整时安全培训工作没有及时到位也带来了安全隐患。

(5)安全基础工作要长抓不懈,设备的防爆失爆检查要放在首位。

2控制煤矿机运事故对策

(1)加强特殊工种的用工制度管理。煤矿机运工种的技术性较强,其各岗位工种都不能以照顾的身份出现,要由思想端正、技术全面的工人来担任。同时加强临时用工的安全管理,尽量少用或不用临时工。除特殊情况外,特殊工种人员不能随意调换,要严格考核发证,持证上岗。

(2)加强职工的安全业务培训工作。减人提效后,以岗定人,管理层和工人岗位限额,原有的培训组织形式已不适应,需根据新的形式采取新的对策:一是建立竞争机制,如对技术工种和管理人员采取竞争上岗,对所有职工都采用岗位技能工资,划分工资等级,引导和迫使职工自发学习安全业务知识;二是每隔一定时期组织职工进行技术比武,对优胜者给予重奖,以调动职工学技术、学业务的积极性,促使他们在岗位上按标准及规程进行作业;三是采用“三结合”的培训方式,即业余培训与重点培训相结合,以重点培训为主,内培与外培相结合,以内培为主;对新工人、新岗位、新技术要进行强化培训,以全面提高职工的安全业务素质为目的,为搞好安全生产打下坚实的“以人为本”的基础。

(5)努力加强矿井质量标准化管理。矿井质量标准化是煤矿安全的基础。实践证明,矿井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投入,能得到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效益产出,有力地促进了安全生产。要把这项工作当作一项经常化的工作来抓,要由静态达标向动态达标转变,由重结果向重过程转变,实现生产全过程达标。

(6)加强安全工作力度,向管理要安全。实践证明,要抓好安全工作,离不开有效的监督,失去了监督作用,必然助长麻痹侥幸、违章蛮干的现象。监督不到位或流于形式,是导致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现场安监人员的作用;同时,必须坚持行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建立和完善各级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工人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人的安全职责。另外,采取安全资金激励机制,通过经济杠杆,严格考核,兑现奖惩,从而促进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

机电运输工作要想上一个台阶,必须牢牢抓住第一、杜绝电气设备

一、设备更新换代要跟上,要尽快把无ma标志的电气设备进行更换。

1、矿井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设备管理制度、防爆设备入井检验制度、设备包机制度、设备定期检查制度、各种安全装置定期试验制度和停电检修挂牌制度。建立设备、电缆、小型电器的台帐管理,妥善保管大型设备的技术性能档案。

2、认真贯彻执行设备使用与维修相接合的原则,设备谁使用,谁管理,谁维护,负责安全直接责任并实行专责制,主要设备实行包机制,做到定人、定机、凭上岗证操作,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操作规程,对多班制生产的设备,操作工人必须执行设备交接班制度,大型设备均有运行记录。

3、建立大型机电设备安装验收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大型机电设备安装、改造、验收管理工作,强化大型机电设备安装、改造工程的设计、选型、设备购置、施工和验收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强化业务保安部门的管理职能,防止大型机电设备恶性事故的发生,各单位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大型机电设备安装验收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矿井主通风机装置

1、矿井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的主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台备用,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分钟内开动。

2、矿井的主要通风机必须每三年至少进行1次性能测定。

3、生产矿井主要通风必须装有反风设施,并在10分钟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应小于正常供风量40%。

4、矿井主要通风机房内必须安装水柱计、电流表、电压表、轴承温度计等仪表,还必须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并有反风操作系统图、司机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等,主要通风机的运行必须由二人及以上的专职司机负责。

5、局部通风机和掘进工作面的电气设备,必须装有风电闭锁装置。

三、井下防排水装置

1、矿井必须配备三台及以上水泵,两趟及以上排水管路,水仓、泵房机电设备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78条规定。每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

2、排水系统配备与矿井涌水量是否相匹配。

第7篇 煤矿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制度

1、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管理,加大隐患整改监督力度,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地测防治水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2、建立隐患整改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凡隐患排查或整改不到位而发生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报告、检查、整改、销案制度。

4、对未及时发现隐患或发现隐患后未及时处理而造成事故的,则按照事故的有关规定对责任者进行处罚。

5、掌握本单位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重大隐患的现场管理;

6、制定隐患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7、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地质及水害月度预报。

8、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隐患排查及整改。

9、下列情况之一为矿重大事故隐患:

(1) 对矿井水文地质、老空、老巷开采情况不清或重要保护煤柱被破坏的。

(2) 未按规定权限批准,擅自开采各类保安煤(岩)柱的;煤矿擅自超层越界或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的作业方法的;

(3) 有水害威胁而无探放水措施的;

10、难以立即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除必须制定整改计划外,还必须及时制定防范、监控措施。

11、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积整改并有效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8篇 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国家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科学管理,有效控制潜在的职业危害因素,确保实现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职业危害隐患排查制度。

一、工作目标

认真开展职业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排查治理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隐患,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职业危害隐患为重点,推动职业危害安全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隐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隐患排查治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职业病防治法》;

(三)《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业危害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对我公司存在的职业危害隐患进行逐一排查、治理。

四、排查治理范围和检查类型

1、排查治理范围:

职业健康档案、装载场所、破碎站、球磨机、尾矿库等安装或在用的防护设备设施等;

2、排查治理职业危害因素类别:

生产性粉尘、噪音、震动、车辆尾气等。

五、排查内容:

1、 各职能部门、生产公司区执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情况;

2、 生产公司区现场检查:生产公司区的总体职业健康状况, 生产公司区警示标识,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运行情况,工人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工人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工人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3、对职业健康档案管理:职工体检健康情况职业危害应急预案是否合乎公司内实际状况,并不断修改完善;职业危害应急物资、防护用品设施是否处于完好状态。

4、作业现场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排查,并询问其监测情况,以及整改情况。

每个层次检查要留好记录,认真填写检查记录表,制订整改时间,有各层次负责人签名后存档,有相关负责人进行落实。

六、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一)、成立机构

为逐级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及时排查职业危害管理患,成立以经理郭增旺为组长,王格为副组长及各职能科室与各采区负责人为成员的职业危害管理隐患排查、整改领导小组。职业危害管理小组具体负责落实排查、整改情况。

二)、明确职责,分级管理,搞好监控:

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全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组织召开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并组织全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职业危害隐患责成职业危害管理小组、安全科具体负责落实。

2、调度室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生产调度,协助公司长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督查、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协助安全科落实到采区。

3、职业危害管理小组具体负责全公司职业危害隐患排查工作,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在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下,按时组织采区、班组职业危害隐。患排查工作,指导班组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防范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三)、根据危害程度对职业危害源实行分级管理和控制

1、重大职业危害源(点)由公司、采区、班组三级控制管理;

2、较大职业危害源(点)由控制管理;

3、一般职业危害源(点)由班组控制管理。

四)、针对职业危害因素,层层把关堵口,消除事故隐患

根据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对重大职业危害源每月至少监测一次,并制定出相应的整改、监控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对落实情况做好检查记录。调度室、安全科、各采区要进行经常性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和问题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采区和班组及责任人员,要依照《安全生产法违法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

七、排查治理工作方法

1、采用直观判断与科学检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职业危害排查,或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定期进行鉴定。

2、根据监测排查结果,采取加强防护、更换个人防护用品、检修防护设施、采用新技术等方法进行治理。

3、暂时不能治理的,制定隐患治理计划,治理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隐患治理难易程度,制定治理时间;

2、根据隐患治理所需条件,由公司区负责人提出整改所需资金,报公司长签字后实施;

3、资金落实后,要明确专人负责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经职业危害管理领导小组验收合格后,将整改过程中的资料归档备查。

八、职业危害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公示和上报

对排查出来的职业危害隐患要及时进行公示,告知所在区域的作业人员,并按要求上报到县级主管部门。

九、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

第9篇 重大隐患排查与整改治理制度

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加强生产事故隐患整改力度,结合我狱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总体目标:

对我狱范围内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发现、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不安全因素整改通知单》落实率达100%。

二、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安全状态或管理制度的缺陷。

三、事故隐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1、实行领导负责的逐级事故隐患管理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事故隐患管理工作,其他领导负责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管理工作。

2、明确事故隐患的管理人员及职责,负责日常事故隐患管理工作。

3、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各种事故隐患,随时掌握事故隐患的动态化。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和督促各单位对事故隐患的管理,并负责本单位内部协调、组织对重大事故的整改。安全科依法对全狱范围内的事故隐患管理实施监督,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经安委会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整改通知单》。

四、事故隐患整改程序

1、事故隐患整改实行所属单位负责制。本单位能解决的不得推给上一级解决。对因资金、技术等问题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并上报监狱(报告安全部门)。

2、安全部门负责对全狱内各单位的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统一监督检查,对因技术、财力、物力所限,安全隐患无力解决的,安全部门核实后,报安委会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但对未能自行解决的下达《事故隐患限期整改通知单》。

3、事故隐患整改完毕一周后,由分管领导召集安全、设备、审计、督察、技术及隐患所属单位,按照整改设计要求进行隐患整改验收。必要时邀请上级或专业部门参加验收。

第10篇 风险隐患排查制度

为确保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最大限度地防止各类突发事件发生和把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维护辖区持续安全稳定。制定村、小组二级排查机制。

一、排查范围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包括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存在的风险隐患。具体指可能出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安全隐患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等。

二、排查重点

公共卫生事件以霍乱、伤寒副伤寒、手足口病、麻疹、h7n9、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afp、麻疹、新破、登革热布病等急性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水生生物疾病、狂犬病、高致病性禽流感、集体食物中毒、急性职业中毒等为主。

三、风险隐患排查标准

具体标准按《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送标准(试行)》执行。

四、责任分工

各应急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掌握好各自职能范围的各类风险隐患情况,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具体负责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的排查工作。

五、排查方法

(一)村(居)、小组二级排查。一是村(居)充分发挥基层工作职能,积极协调社区警务室、出租屋综合管理所和有关单位、部门,结合社区实际,每周至少开展一次以上排查工作,准确掌握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工作。街道卫生应急办针对收集各方面的隐患信息,进行分析和研判,及时督导排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

(二)集中排查。应急指挥中心每季度组织应急成员相关单位对街道内突发公共安全事件风险隐患进行一次集中大排查,确保应查尽查、不留死角。

(三)发展信息员。以村(居)为单位在居民和企业、学校、门店等单位、场所广泛发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信息员,建立信息员资料,扩展信息渠道。

(四)建立应急工作热线。将镇卫生应急值班电话设为风险隐患举报热线,实行24小时接听,动员 、鼓励群众和各方面力量积极参与风险隐患排查工作,使风险隐患排查工作落实到各个层面。

六、责任追究

严格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因失职、渎职,责任不落实、排查不到位,导致出现严重社会案件事件的,坚决追究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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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篇 m煤矿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现特制定我公司专项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一、总工程师负责矿井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组织完善各种防治水管理制度,配备齐全探放水设备;地测副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日常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召开防治水工作会议,研究制定水害隐患治理措施。

二、每周进行两次隐患排查,由矿长组织有关人员对本矿井下所有受水害威胁的工作地点进行全面排查,详细登记,检查后要以三定表的形式下发到相关科室,限期整改。排查负责人要按规定时间及时进行回查,做到“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

三、对于查出的重大水害隐患,要分类定级,建立档案,按规定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同时要制定专门治理计划,做到人员责任、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应急预案五落实。

四、地测科在每年雨季来临期间必须每周对地表进行一次巡查,对矿井各个井筒井口周围地表的稳固情况、井口附近防洪沟渠、防洪材料的设置要作系统的检查,杜绝地表水形成的矿井灾害。

五、地测科必须查明矿井或采区水文地质情况;定期观测矿井涌水量,定期收集、调查核对本矿及相邻煤矿的废弃老窑情况,完善防治水基础资料,准确掌握矿井水患危险的情况,对矿井生产区域的地质构造情况、水害类型等进行预测预报,提出预防和处理水害的针对性措施。

六、认真落实“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治理措施。

七、加强职工对水害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和综合素质。建立完善水害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

八、地测科认真履行对煤矿水害的日常监管职责,加强本矿的监督检查力度。

九、矿井水害预防、治理的执行措施。

1、机电科要加强矿井排水系统设施、设备的管理,确保矿井排水系统畅通,排水设备运行可靠。

2、地测科、机电科每年在雨季节来临前,对井下进行一次中央水泵房水泵联合排水试验,确保水泵联合排水的稳定。

3、每年雨季前对井下各水泵房水仓进行一次全面清掏,确保水仓有足够的储水容积。

4、地测科加强对周边相邻矿井的防治水监测,每月定期对各相邻矿井井下的采掘情况进行交换,时刻掌握第一手资料。

5、加强对本井田包内整合关闭矿井及老窑采空区的提防。在接近时必须制订专门的措施,超前钻探,情况不明时,严禁采掘作业。

6、地测科、培训中心负责对井下职工进行矿井水灾避灾技术培训,使每一个职工都知道本工作地点的避灾路线,以及本区域或矿井受水灾后自己的行动要求。

7、雨季来临期间地面只要下暴雨,调度室必须通知井下立即停止作业,将所有人员撤出地面。

十、因水害隐患排查不认真,报告不及时,整改不到位,造成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将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12篇 烟花爆竹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由于烟花爆竹产品具有高度燃爆危险的特性,发生事故时易引发严重的事故后果,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因此,出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解决、消除。根据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1、人的不安全行为与物的不安全状态就是事故隐患。经营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定期、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2、事故隐患整改第一责任人为法定代表人。

3、参与经营活动的有关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与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操作。如出现违章、违规、未履行自己职责的行为,应立即禁止、处理。

4、如发现未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销售旺季的临时聘用人员)参与烟花爆竹经营,应立即制止,及时进行培训;同时,如发现接触烟花爆竹人员过度疲劳、精神压力过大时,也应立即停止其任何作业。

5、保管员、守护员、安全管理人员、烟花爆竹配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无证或未及时参加继续教育时,应与培训单位联系及时培训、取证。

6、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对安全设施(消火栓、灭火器、消防泵、水桶、防雷防静电设施、消防水池等)进行检查,如发现过期、失效、损坏、遗失时,应及时报修,应在2~3天内保证安全设施恢复到正常、有效状态。

7、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围墙等出现问题,或库区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安全距离不够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安全管理部门予以处理。

8、隐患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十二篇)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446号令)》、《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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