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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装置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5-04-27 17:30:02 查看人数:24

化工安全装置管理制度

第1篇 化工安全装置管理制度

1定义和分类

1.1定义:

凡配置在机械、设备上,用于保护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所有装置,称为安全防护装置。

1.2分类

1.2.1检测装置——压力计、真空计、温度计、分析仪器、气体检测器及报警装置等。

1.2.2泄压装置——安全阀、爆破片、呼吸阀、放空阀、回流阀、减压阀、放空管等。

1.2.3防止火灾蔓延装置——阻火器、水封、回火防止器、防火堤、防火墙等。

1.2.4紧急处理装置——紧急切断电源,紧急切断阀、紧急排液、紧急冷却、安全联锁装置等。

1.2.5防护装置——防护罩、防护屏、电气过载保护装置;防静电、防雷电、防噪声、防暑降温、通风除尘等装置;限制器、限速器、制动装置等。

1.2.6灭火装置——消火栓、泡沫灭火装置、泡沫枪等。

2管理和职责

2.1各类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由责任部门分工进行管理。

2.1.1凡机械、设备、电气上的安全防护装置均由动力、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1.2凡工艺过程中的温度、压力、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均由仪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1.3凡生产区域中的火灾报警、灭火装置由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2.1.4各类安全防护装置、设施由使用车间、部门负责维护保养。

2.2各类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要与生产设备等同看待,岗位操作人员要懂得本岗位安全装置及设施的结构、原理、使用与维护方法。

2.3各种安全装置由所属车间、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常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2.4各类安全装置的管理责任部门,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

2.5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2.6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必须与主机同时投产运行,发生故障,车间部门应立即组织抢修,使其恢复正常。

3安装与拆除

3.1新建、扩建、改造工程,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安全防护装置与设施。

3.2安全防护装置及设施不准随意挪用、废置和拆除。

3.3选用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有通过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方可使用。

3.4认为有必要拆除安全装置及设施时,需提出申请经设备、动力、安全管理部门审定同意后方准拆除。

4维修与校验

4.1安全防护装置要由专业技术部门和人员负责校验(检验)与维修,除维修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随意拆装。

4.2安全装置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防护装置维修与校验档案,纳入设备管理进行考核,编入设备检修计划。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检验结果记入档案。

4.3工艺、设备及施工条件发生变动,安全防护装置作相应调整,应经设备、动力、安全管理部门审定认可。

5安全装置

5.1安全阀

5.1.1选型安装,开启压力不准超过容器设计;排气能力必须大于容器的安全泄放量。

5.1.2排气口应在安全位置或装设放空导管。

5.1.3安全阀定期检验,每年至少一次。

5.2压力表

5.2.1压力表的安装、校验和维护应符合国家计量部门的规定。

5.2.2压力表表面刻度极限值,应根据工作压力选1.5-3倍,最好取2倍选用。表盘上刻划红线指出工作压力。压力表表盘直径不小于100毫米,应装设在便于观察、便于稳定和吹洗位置、防辐射热、冰冻和震动。

5.2.3未经检验合格、没有铅封或铅封损坏、压力表指示失灵、刻度不清、表面玻璃破裂、泄压后指针不回零位,以及其它影响压力表准确的缺陷。均应立即停止使用与更换。

5.2.4压力表定期检验,每年至少一次,检验合格后应有铅封。

5.3爆破片(膜)

5.3.1爆破片尺寸和材质应根据计算和实验选用,爆破压力不超过容器设计压力。

5.3.2定期更换,每年至少一次,对于超压未爆破的爆破片应立即更换。

5.3.3安装位置必须保证爆破片爆破时使容器压力迅速泄放,为使爆破时不伤及人与其它设备等,在排放口装设放空导管。

5.4液位计(水位表)

5.4.1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液位的明显标志,能承受与容器相等的工作压力玻璃管液位计应有防护装置,上下均应装设阀门,以便检修、维护、校验。

5.4.2液位计应装在便于观察的部位和有足够照明或光亮;观察不便时,应装二次远传仪表。

5.4.3盛装易燃或剧毒、有毒介质的液体、气体的容器,应采用板式玻璃液面计或自动液面指示器液面计或指示器要有防泄装置。

5.5温度计

5.5.1安装在便于稳定的位置或采用远传式二次仪表,所测介质温度是具有代表情生的测点。

5.5.2必须做好维护保养,定期校验合格方能使用,失灵或损坏的温度计不准使用。

5.5.3测试温度的仪器仪表也要定期校验。

5.6报警装置

当温度、压力、液面及其他工艺条件等超过正常允许范围而威胁安全生产时,应装设报警装置以便及时发出警报,迅速进行处理,避免发生事故。

5.7进、出口阀

5.7.1进口阀应便于在运行可可随时与其它连通的管道切断,防止超压,确保安全。

5.7.2出口阀是便于在必要时可将内部物料排除和泄压。

5.8静电防护装置

5.8.1在一切设备、管道等可能引起静电的部位,均应装设静电接地和消防装置。

5.8.2定期检查静电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

5.8.3当介质为不良导体时,如(苯、二甲苯、汽油、碳四)等不准使用塑料、橡胶玻璃等材质的管道和设备。当必须使用塑料或橡胶玻璃管线短距离连接时,则在管内接入导电良好的铜质编带,同时可靠接地导除静电。

5.9防雷

5.9.1装设避雷装置,应按《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规定要求进行设计安装。

5.9.2定期检测防雷设施,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并做好记录,如不符规定要立即解决。

第2篇 化工企业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xx有限公司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办理和安全要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单位的断路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未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a 182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3.1、 断路作业work for road breaking

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3.2、 断路申请单位  workshop applied for road breaking

需要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车间级单位。

3.3、 断路作业单位 workshop of  working on the breaking road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化学品生产单位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3.4、 道路作业警示灯work  beacon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3.5、 作业区 work area

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 、总则

4.1、 进行断路作业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并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方可作业。

4.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负责办理。

4.3、 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

4.4、 《作业证》申请单位应由相关部门会签。审批部门在审批《作业证》后,应立即填写《断路作业通知单》,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

4.5、 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作业证》。

5 、《断路安全作业证》管理

5.1、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指定专人至少提前一天办理。

5.2、 《作业证》由断路申请单位的上级有关管理部门按照本制度规定的《作业证》格式统一印制,一式三联。

5.3、 断路申请单位在有关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逐项填写其应填内容后交断路作业单位。

5.4、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后,填写《作业证》中断路作业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5.5、 断路申请单位从断路作业单位收到《作业证》后,交本单位上级有关管理部门审批。

5.6、 办理好的《作业证》第一联交断路作业单位,第二联由断路申请单位留存,第三联留审批部门备案。

5.7 、《作业证》应至少保留1年。

6 、安全要求

6.1、 作业组织

6.1.1、 断路作业单位接到《作业证》并向断路申请单位确认无误后,即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按《作业证》的内容组织进行断路作业。

6.1.2 、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1.3、 断路作业应按《作业证》的内容进行。

6.1.4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作、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6.1.5、 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

6.1.6、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6.2、 作业交通警示

6.2.1、 断路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2.2、 断路作业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6.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6.2.4、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6.2.5、 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6.2.6 、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6.2.7、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ga 182的规定,离地面1.5cm,不低于1.0m。

6.2.8、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6.3、 应急救援

6.3.1、 断路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作业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6.3.2、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6.4、 恢复正常交通

断路作业结束,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第3篇 中国化工集团公司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7

附件1 原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

生产厂区十四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厂区内不准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进入.

三,上班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八,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彻底检查,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高处作业证,不系安全带,脚手架,跳板不牢,不准登高作业.

十二,石棉瓦上不固定好跳板,不准作业.

十三,未安装触电保安器的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十四,未取得安全作业证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特殊工种职工,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操作工的六严格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四,严格执行操作法(票).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动火作业六^***令

一,动火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

二,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三,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四,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五,不按时作动火分析,禁止动火.

六,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二,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灯具.

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五,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六,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七,必须有人在器外监护,并坚守岗位.

八,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机动车辆七^***令

一,严禁无证,无令开车.

二,严禁酒后开车.

三,严禁超速行车和空档溜车.

四,严禁带病行车.

五,严禁人货混载行车.

六,严禁超标装载行车.

七,严禁无阻火器车辆进入禁火区.

附件2

与本管理制度相关的国家法规,标准

原化学工业部及其他部委的有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88年3月9日国务院发布)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发布)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2001版)

4,《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

5,《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

6,《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

7,《高处作业分级标准》(gb3608―)

8,《手动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3787―93]

9,《爆炸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第一部分:通用要求》[gb3836.1―2000]

10,《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

11,《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

12,《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

13,《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3―)

14,《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5082―)

1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

1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

1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

18,《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1~6442)

19,《起重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gb6720―)

20,《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87]

21,《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

22,《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1―1999]

23,《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

24,《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

25,《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5―1999]

26,《厂区断路作业安全规程》[hg23016―1999]

27,《厂区动土作业安全规程》[hg23017―1999]

28,《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23018―1999]

29,《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86]化生字第1078号文

30,《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程》([87]化生字第671号文

31,《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cd90a3)

3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tj28―)

33,《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

34,《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

35,《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yhs01―)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1987年12月16日七部一委规程)

37,《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

38,《仓库

第4篇 化工公司安全教育工作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各部门有关安全教育的指示,不断提高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保证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安全教育规定”如下:

一、入公司前的教育

1.新入公司的员工由公司组织一级安全教育,由公司领导负责,教育内容主要是: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本公司生产性质和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和安全知识。

2.由安全员进行二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主要是:生产特点和工艺流程 ,安全生产操作

规程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重点操作部位及注意事项,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应急的方法。

3.由班组长进行三级教育:教育内容是本班组的工作性质特点,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现场教育

1.从事重大危险工作,必须由安全员进行系统教育,内容是从事此工作的危险特点,注意事项和防范措施。

2.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分析,介绍经验教训。

3.推广和介绍避免事故的经验和先进安全操作技术。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是为了及时了解和掌握各个时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消除不安全隐患,提出防患于未然的有效方

法。为使安全生产检查经常化、制度化,制定检查制度如下:

1.安全生产检查,包括公司的普查、专业检查和季节性检查。

2.每次检查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和具体计划,由公司经理和安全员参加。

3.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立即整改,不得拖延。当时不能解决的问题,应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定出计划,按期完成。

4.每年对锅炉、电气装置、运输车辆等分别进行专业检查。

5.视气候特点及季节变化,对防暑降温、防雨防洪、防雷电、防风、防冻保温等工作,进行防预防性季节检查。交接班制度

1.交接双方的班长(或主操作工)要当面对口交接,交接内容要有记录并双方签字。

2.交接要全面、认真,不得隐瞒事故隐患,否则,由此造成的事故由交班方负责。

3.接班者要及时处理上班遗留下的问题,不得拖延,当班不能处理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否则,由此造成的事故由接班者负责。

巡回检查制度

1.操作人员接班后要按时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因巡检不及时造成的事故由当班负责。

2.巡回检查要按规定的路线和内容进行,不得漏检。

3.检查要认真、仔细,不得马马乎乎敷衍应付。

4.检查情况要随时记录,记录要清晰,不得随意涂改。

第5篇 化工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进一步落实事故负责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企业利益,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1、 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2、 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2.1、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2、重大事故:指死亡10至29人,或者重伤50至9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至1亿元的事故。

2.3、较大事故:指死亡3至9人,或者重伤10至49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至5000万元的事故。

2.4、一般事故:指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直接经济损失100万至1000万元的事故。

2.5、轻微事故:指死亡或重伤0人,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第6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绩效评定制度

1、目的

为了正确衡量和评价我公司安全标准化的运行情况,考核我公司安全方针、目标、法律法规要求的实施情况,确认我公司标准化的适应性、有效性、符合性,进一步完善安全标准化的计划与措施,为强化安全标准化持续改进提供依据,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

3、制定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4、   工作职责

成立绩效评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厂长担任,工作小组组长由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厂长担任。

4.1、领导小组职责

全面负责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工作,决策绩效评定的重大事项。

4.2、工作小组职责

4.2.1、制定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计划。

4.2.2、编制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报告。

4.2.3、负责标准化绩效评定工作。

4.2.4、提出不符合项报告,对不符合项纠正措施进行跟踪和验证。

4.2.5、绩效评定结果向领导小组汇报。

5、时间与人员要求

5.1、时间要求

5.1.1、在安全标准化实施以后,每年至少应组织一次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在安全标准化实施初期,可以适当缩短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的周期,以期及时发现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5.1.2、工作小组在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前一个月向领导小组提交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工作计划,经批准后施行。

5.2、人员要求

5.2.1、工作小组成员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必须具备以下能力:

5.2.1.1、熟悉相关的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标准;

5.2.1.2、接受过安全标准化规范评价技术培训;

5.2.1.3、具备与评审对象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技能;

5.2.1.4、具备操作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过程的能力;

5.2.1.5、具备辨别危险源和评估风险的能力;

5.2.1.6、具备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所需的语言表达、沟通及合理的判断能力。

5.2.2、工作小组成员必须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5.2.3、工作小组成员必须具备较好的身体素质。

6、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方法与技术要求

6.1、  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方法

6.1.1、尽可能询问最了解所评估问题的具体人员

提开放式的问题。即尽量避免提对方能用"是","不是"回答的封闭性问题。提问可以用(5w+1h)做疑问词即什么(what),哪一个(which),何时(when),哪里(where),谁(who)和如何(how)。其它关键词包括:出示、解释、记录,多少、程度、达标率、情况等。采用易被理解的语言;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检查表;采取公开讨论的方式,激发对方的思考和兴趣。在面谈时应注意交谈方式,尽可能避免与被访者争论,仔细倾听并记录要点。

6.1.2 、通过记录进行回顾

记录是整个安全标准化体系实施的客观证据,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员必须调阅相关审核内容的记录,对记录进行回顾。

6.1.3、现场检查情况

安全标准化工作的最终落脚点都在作业现场,因此,必须重视作业现场的检查。通过检查中发现 的问题,再对相关的文件或记录进行回顾,查明深层次的原因,为制定纠正与预防措施奠定基础,达到体系持续改进的目的。

6.2、技术要求

6.2.1、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应重点关注重要的活动。

6.2.2、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应包含标准化系统的所有内容。

6.2.3、评价结果应包括下列分析:

6.2.3.1、系统运作的效力和效率;

6.2.3.2、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6.2.3.3、系统与其他管理系统的兼容能力;

6.2.3.4、安全资源使用的效力和效率;

6.2.3.5、系统运作的结果和期望值的差距;

6.2.3.6、纠正行动。

7、过程要求

7.1、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的依据、范围、频次和方法

7.1.1、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的依据是《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安全标准化管理体系文件等。

7.1.2、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范围是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全过程及相关部门。

7.1.3、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出现以下情况时由领导小组及时组织进行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

7.1.3.1、组织机构、管理体系、业务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7.1.3.2、出现重大事故;

7.1.3.3、法律、法规及其他外部要求的重大变更;

7.1.3.4、在接受外部评审认定之前。

7.2、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前的准备

7.2.1、计划的编制要具有严肃性及灵活性,其内容主要包括:

7.2.1.1、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的目的、范围、方法、依据;

7.2.1.2、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的工作安排;

7.2.1.3、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组成员;

7.2.1.4、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时间、地点;

7.2.1.5、受评定部门及评价要点;

7.2.1.6、预定时间、持续时间;

7.2.1.7、开会时间;

7.2.1.8、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报告分发范围、日期。

注: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的时间和部门安排也可采用滚动的方式。

7.2.2、  工作小组根据实施计划收集和审阅有关文件,编制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检查表,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检查表要列出评定项目、依据、方法,确保无遗漏,评定能顺利进行。

7.2.3 、 各单位接到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计划后,应提前做好准备。

7.3、 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的实施

7.3.1、  首次会议

7.3.1.1、  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领导小组和工作组成员参加,做好会议记录。

7.3.1.2、  工作小组组长介绍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的计划安排,包括目的、范围、依据、评定方法、工作程序等。

7.3.2、  现场评定

7.3.2.1、  首次会议结束后即进入现场评定。工作小组根据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检查表采用观察、交谈、询问、查阅有关文件等方法实施现场评定,并做好客观证据的记录。对发现的不符合事实,应由受评定部门陪同人员确认。

7.3.2.2、  评价过程中,由工作小组召开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内部会议,讨论现场评定中的有关问题,确定不符合项,填写不符合项及纠正措施报告。

7.3.3、  末次会议

7.3.3.1、  由工作小组组长主持,领导小组、各责任单位负责人参加,做好会议记录。

7.3.3.2、  工作小组组长报告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结果,宣读不符合项及纠正措施报告和分布情况,并宣布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结论。

7.3.3.3、  领导小组组长总结本次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的情况,并对纠正措施提出整改期限要求。

7.3.3.4、  领导小组对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质量进行评价。

7.3.3.5、  末次会议结束后,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领取不符合项及纠正措施报告。

7.4、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报告与分析要求

7.4.1、  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报告

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结束一周内,工作小组根据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结果编写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工作小组分发到各责任单位。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报告的内容包括:

7.4.1.1、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的目的、范围、依据、评定日期;

7.4.1.2、工作小组、责任单位名称及负责人;

7.4.1.3、本次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情况总结,管理体系运行有效的结论性意见;

7.4.1.4、工作小组组长根据不符合项及纠正措施报告进行汇总分析,填写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不符合项矩阵分析表。不符合项及纠正措施报告、矩阵分析表作为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报告的附件。

注: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报告的发放范围为管理层、各责任单位。

7.4.2、  评定结果分析应包括下列内容:

7.4.2.1、系统运作的效力和效率;

7.4.2.2、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7.4.2.3、系统与其他管理系统的兼容能力;

7.4.2.4、安全资源使用的效力和效率;

7.4.2.5、系统运作的结果和期望值的差距;

7.4.2.6、纠正行动。

7.5、纠正措施及验证

7.5.1、  责任单位在接到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报告及不符合项及纠正措施报告十五日内 ,针对不合格项进行原因分析,制订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和期限等,经工作小组组长确认后,由责任单位组织实施。

7.5.2、  工作小组负责对责任单位纠正措施完成情况进行跟踪和验证,确认不合格项得到关闭。将跟踪、验证、关闭情况向领导小组汇报。

7.6、文件更改和记录保存

7.6.1、  对实施纠正措施所取得的实效和引起文件的更改,按《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7.6.2、  所有安全标准化绩效评定记录由安全行政部保管。

第7篇 化工仓库安全管理制度格式怎样的

1、 保管员每天上下班前,要检查库房、库区周围是否有不安全因素存在,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能处理的及时向生产副经理汇报。

2、 库房内严禁明火和吸烟,库房内除照明灯外,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工具,不准加设临时线路,离开库房时要关闭电源,保管员要做好对入库人员的宣传教育和监督。

3、 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设专库单独存放并严格出入库制度,消除不安全因素,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4、 保管员应对库房内的消防设施进行保养和维护,不能随意挪动,消防通道内不得堆放成品/半成品/包装物/杂物等,要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对在库区内的不安全作业行为有权进行制止。

5、 保管员对库存物品妥善进行保管,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库房,保管员离开库房时要锁好门,切断电源,防止意外发生。

6、 库房内的成品/半成品/包装物等,划定合格、不合格、待检区域,按品种、规格、整洁有序,定量堆放,并做好标识。库房要保持清洁、整齐、通风、透气、防潮。

7、 出入库要建立台帐,定期对库存进行盘点,保持账物相符,贮存的成品/半成品/包装等如发现缺失或破损要做好记录,并上报生产副经理。

8、 外来车辆进入库房装卸货,必须遵守公司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在库房内减速慢行,随车人员遵守相关的库房管理制度。

9、 库房如发生意外事故应及时上报公司相关领导,必要时报警。

第8篇 大桥化工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上海大桥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委员会

防火、防爆、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确保公司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加强防火、防爆、防毒安全工作,避免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作业场所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作业场所原则上杜绝任何火种进入,遵循以下规定:

1、严禁携带打火机、火柴、香烟等物品;

2、严禁穿着带有铁钉的鞋进入生产车间、技术部、质控部、仓库等作业场所;

3、严禁在作业场所内接听和拨打手机;

4、严禁任何未作防爆处理的作业燃油车辆进入作业场所;

5、严禁在作业场所内敲撞金属制物品。

专职安全员应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防火检查,各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动火、用火安全管理制度

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总经办申请“动火许可证”。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安部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书面警告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三、作业场所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严格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摆放。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四、作业场所防毒安全管理制度

1、公司指定总经理办公室为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配备兼职的职业卫生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公司应当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并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或者强度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标准。

3、车间及实验室员工作业时必须带好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4、员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5、公司职业卫生主管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和相关操作规程,因疏于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6、员工不按规定佩带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一经发现,给予口头警告

第9篇 化工厂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主管报告,而后迅速逐级报告到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和分管安全的管理部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应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情况较轻者,现场人员可采用妥善办法将伤害人员迅速护送到公司医务室进行救护。情况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救治。

4、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五、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管理部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安全管理部门、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

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六、事故损失的计算

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

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

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4、计算方法: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小时)乘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产量损失。

5、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乘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为产量损失金额。

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

七、其它要求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事故部门必须于1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和公司有关领导。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并且在15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报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事务局。

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3、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该项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4、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瞒报、迟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将按照《奖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10篇 化工厂仓储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化工厂仓储安全管理、消防管理,保护仓储免遭火灾危害。根据公安部第6号令《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程序。

1.安全职责

1).化工厂仓储安全与消防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2).化工厂仓储消防与安全由化工厂及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

3).化工厂仓储安全管理由厂负责人指定人员担任或兼任,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管理。

4).仓储管理员(库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相关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安全工作。

5).仓储管理员(库管员)须经培训通过,持证后方能上岗作业。

2.仓储管理

1).严格按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化工厂《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及《化工厂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第34、35条中的规定条款执行仓储管理。

2).属于危险化学品范畴的物料,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适宜采取遮阳、降温措施。

3).化工厂仓库物品存储应当分类、分垛存放,每垛占地面积不宜超过100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1米,垛与墙体间距不小于0.5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0.5米。物品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

4).危险化学品和一般化学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健康危害、急救措施、仓储安全和灭火方法。

5).易自然、易水解、易挥发的物料,必须在阴凉、通风、干燥的场所存储,并安装专用的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空气中的爆炸混合物含量→不超标、空气湿度→干燥和仓储温度→阴凉。

6).物料出入库须严格按照《化工厂原材料出入库及验收控制程序》中的条款执行,指派专人负责检查,专人监察,确定无安全隐患、无消防隐患后,方可准予入库。

7).储存物料的容器或包装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料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现象。

8).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油布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进行处理。

9).存储化学品的库房不得设置办公室和休息室。

3.装卸物料

1).进入化工厂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人员机动车辆出入厂区制度》。工作人员必须穿防护服和工作鞋、戴防毒面具、防护眼镜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

2).存有危险化学品的库区及其周边,不得允许机动车辆靠近。化工厂叉车进入危险库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

3).各类机动车辆装卸物料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装运道槽内停放和修理。

4).装卸危险化学品时,特别是易产生静电火花的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要采取消除静电的安全措施。

5).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4.消防安全

1).仓库内、露天库区的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其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2).仓库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必须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护、保养、更换,保证完好有效。

3).库区的消防通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严禁堆放物品。

5.防火防爆

1).库区(仓库内、露天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防爆标志。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的工作人员, 必须实行出入登记,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火柴、打火机、香烟、手机)入内。

2).库区内严禁使用明火。在库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作业票,经化工厂领导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方能动火。

3).库区及周边30米以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不得使用明火、吸烟等。

6.电器与照明、通风设施

1).库区的电气装置、照明、通风设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放置危险化学品的库区,其电气装置、照明、通风设施必须符合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规定。

3).存储危险化学品特别是不易受高温照射的区域,其室内照明不得使用瓦数大于60瓦的灯泡。灯泡必须做防火、防爆处理。损坏或熄灭不可用时,必须及时更换。

4).库区应按《建筑防火设计规范》中的规定设置通风设施,保证库区通风、干燥、阴凉。

7.支持文件

1).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

2).化工厂原材料出入库及验收控制程序

3).人员机动车辆出入厂区制度

第11篇 化工企业防尘防毒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存在粉尘作业的场所必须配备防尘防毒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应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2、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产生尘毒危害的,应严格加强“三同时”安全管理,按规定配齐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并经有关部门进行效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应与生产设备同时使用,并与主体设备同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4、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停运、拆除或闲置必须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申报,严禁擅自停运、拆除或闲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5、企业内存在尘毒危害的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检查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运行及相关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6、 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12篇 化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高处作业分级、安全要求与防护和《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的高处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 2811 安全帽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4053.1 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4053.2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gb 6095 安全带

gb 7059 便携式木梯安全要求

gb 12142 便携式金属梯安全要求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高处作业 work at height

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3.2、 坠落基准面 falling datum plane

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3.3、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h falling height(work height)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3.4、 异温高处作业 high or low temperature work at height

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3.5、 带电高处作业 hot-line work at height

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低于表2-8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4 、高处作业分级

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符合gb/t 3608的规定。

4.1.1、 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1.2、 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1.3、 作业高度在l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1.4 、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表2-8 各电压等级下最小接近带电体距离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2

2.5

5、 高处作业安全要求与防护

5.1、 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

5.1.1、 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5.1.2、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5.1.3、 作业单位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制。

5.1.4、 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5.1.5 、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5.1.6 、《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5.1.7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5.1.8、 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1.9、 在紧急状态下(有下列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的)应执行单位的应急预案:

1)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下的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2)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不明。

5.1.10、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5.1.11、 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5.1.12、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的要求等。作业前要检查。

5.1.13、 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作业证》内。

5.1.14、 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5.1.15、 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1.16、 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用的梯道、电梯、吊笼等要符合有关标准要求;作业人员上下时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固定式钢直梯和钢斜梯应符合gb 4053.1和gb 4053.2的要求,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应符合gb 7059和gb 12142的要求。

5.1.17 、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梯子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的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的强度。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5.2、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5.2.1、 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5.2.2、 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5.2.3 、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5.2.4、 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5.2.5、 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的场所进行高处作业时,作业点的有毒物浓度应在允许浓度范围内,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在应急状态下,按应急预案执行;

5.2.6、 带电高处作业应符合gb/t 13869的有关要求。高处作业涉及临时用电时应符合jcj 46的有关要求。

5.2.7 、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尤其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高处作业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器材(如空气呼吸器、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应事先与车间负责人或工长(值班主任)取得联系,确定联络方式,并将联络方式填入《作业证》的补充措施栏内。

5.2.8、 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5.2.9、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5.2.10、 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5.2.11、 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2.12、 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5.2.13、 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5.2.14、 防护棚搭设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5.2.15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5.3 、高处作业完工后的安全要求

5.3.1、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5.3.2、 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5.3.3 、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5.3.4 、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人员要安全撤离现场,验收人在《作业证》上签字。

6 、《高处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6.1、 一级高处作业和在坡度大于45°的斜坡上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

6.2、 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相关主管部门审批。

6.2.1、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6.2.2、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高处作业;

6.2.3、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高处作业;

6.2.4、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

6.2.5、在临近有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高处作业。

6.3 、特级高处作业及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由单位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6.3.1、在阵风风力为6级(风速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

6.3.2、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

6.3.3、在降雪时进行的雪天高处作业;

6.3.4、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

6.3.5、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

6.3.6、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

6.3.7、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

6.4、 作业负责人应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作业证》。《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作业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保存期1年。

6.5、 《作业证》有效期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对于作业期较长的项目,在作业期内,作业单位负责人应经常深人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作业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化工安全装置管理制度(十二篇)

1定义和分类1.1定义:凡配置在机械、设备上,用于保护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所有装置,称为安全防护装置。1.2分类1.2.1检测装置——压力计、真空计、温度计、分析仪器、气体检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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