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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5-05-02 17:30:03 查看人数:10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罐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罐区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罐区消防安全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化工厂油库储罐区及液化气罐区。

第四条 本规则由厂安全检查小组负责监督。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罐区建筑设计,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并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罐区竣工时,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监督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罐区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取消防人员 , 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五、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八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应当配备专职消防干部;其他仓库可以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

第九条 国家储备库、专业仓库和火灾危险性大、距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仓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的确定和变动,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专职消防干部、人员和专职消防队长的配备与更换,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意见。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 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条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间距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五米,垛与梁、柱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十九条 甲、乙类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

第二十条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须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和空气干燥的场所储存,并安装专用仪器定时检测,严格控制湿度与温度。

第二十一条 物品入库前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确定无火种等隐患后,方准入库。

第二十二条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条 使用过的油棉纱、油手套等沾油纤维物品以及可燃包装,应当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处理。

第二十四条 库房内因物品防冻必须采暖时,应当采用水暖,其散热器、供暖管道与储存物品的距离不小于零点三米。

第二十五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其他库房必需设办公室时,可以贴邻库房一角设置无孔洞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其门窗直通库外,具体实施,应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

第二十六条 储存甲、乙、丙类物品的库房布局、储存类别不得擅自改变。如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七条 进入库区的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罩。

第二十八条 蒸汽机车驶入库区时,应当关闭灰箱和送风器,并不得在库区清炉。仓库应当派专人负责监护。

第二十九条 汽车、拖拉机不准进入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第三十条 进入甲、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是防爆型的;进入丙类物品库房的电瓶车、铲车,必须装有防止火花溅出的安全装置。

第三十一条 各种机动车辆装卸物品后,不准在库区、库房、货场内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条 库区内不得搭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因装卸作业确需搭建时,必须经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装卸作业结束后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条 装卸甲、乙类物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产生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消除静电的措施。

第三十四条 库房内固定的吊装设备需要维修时,应当采取防火安全措施,经防火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 装卸作业结束后,应当对库区、库房进行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人。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八条 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三十九条 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 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仓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防雷设计安装规范的规定,设置防雷装置,并定期检测,保证有效。

第四十五条 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进入甲、乙类物品库区的人员,必须登记,并交出携带的火种。

第四十七条 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证,经仓库或单位防火负责人批准,并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动火证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库房内不准使用火炉取暖。在库区使用时,应当经防火负责人批准。

第四十九条 防火负责人在审批火炉的使用地点时,必须根据储存物品的分类,按照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审批,并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人。

第五十条 库区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 仓库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条 消防器材应当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物品和杂物。

第五十三条 仓库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由专人管理,负责检查、维修、保养、更换和添置,保证完好有效,严禁圈占、埋压和挪用。

第五十四条 甲、乙、丙类物品国家储备库、专业性仓库以及其他大型物资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队的宜设置与其直通的报答电话。

第五十五条 对消防水池、消火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完整好用。地处寒区的仓库,寒冷季节要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十六条 库区的消防车道和仓库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等消防通道,严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奖 惩

第五十七条 仓库消防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单位和人员,国家法现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法视予以处罚;国家法规没有规定的 , 可以按照地方有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储存丁、戊类物品的库房或露天堆栈、货场,执行本规则时,在确保安全并征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六十条 铁路车站、交通港口码头等昼夜作业的中转性仓库,可以按照本规则的原则要求,由铁路、交通等部门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六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根据本规则制订的具体管理办法,应当送公安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 o 年八月一日经国务院批准、同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公布施行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即行废止。

第2篇 罐区、码头安全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储存和使用的易燃、易爆品得到有效控制,防止火灾或爆炸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内储存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和公司内使用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管理控制。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 安环消防部负责制定实施本程序,对易燃、易爆化学品进行防火控制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罐区、码头运营部负责对罐区、码头内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和管理控制;

第五条 其它部门负责与本部门相关的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管理控制。

第三章 程序

第六条 加强对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 建立《消防器材清单》,定期检查、维护,使其处于有效状态。

第八条 严格执行《出入罐区、码头管理制度》,做好公司员工和外来所有人员的学习、宣传和教育工作,严禁将火种带入罐区、码头。

第九条 严格执行《防火检查制度》,实行防火巡查。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做好防火、灭火准备,经常性的检查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十条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操作程序的培训与学习,确保员工正确操作和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

第十一条 加强对易燃、易爆品的管理

(一)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管理

1、易燃、易爆化学品必须储存在适宜的储罐内,并配置危险标识和消防灭火系统。

2、罐区、码头内应当配备专职消防队(或协议、并在罐区、码头内配置各种灭火设备设施。

3、罐区、码头设计要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罐组之间要保证合法的安全距离,并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护栏等安全设施。

4、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桶装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种类、分区域存放在阴凉通风地点,避免阳光照射。样品瓶统一存放在样品室内,每隔一定的时间,由专人对过期的样品进行处理。

5、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品,不得在同一罐区、码头内存放。

6、新的危险化学品入库前,公司相关部门必须对其进行评审,并向相关部门进行申报,相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新的危险化学品操作。

7、公司罐区、码头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特殊原因使用明火时执行公司批准程序。

8、进入公司罐区、码头内的所有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出入罐区、码头管理制度》,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才能进入罐区、码头。

9、在储存过程中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相关部门/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启动《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

(二)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操作管理

1、在装卸过程中装卸设备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2、碰撞、互相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混合装运,且距离保持在3米之外。

3、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

4、操作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劳动保护和防护用品,如防护手套、呼吸器等。

5、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件发生。

6、危险化学品操作时,严禁泼洒、倾倒和跑冒滴漏,污染环境。

7、严格执行公司的危险化学品操作程序,操作前熟悉介质资料。

8、加强对储罐及其基础设施的检查,防止危险化学品的异常泄露。

9、对需加热或制冷的特殊危险化学品,严格按特殊货物说明书进行操作。

(三)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1、易燃、易爆化学品的操作及灭火方法应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或产品使用说明严格执行。

2、各种气瓶在使用时,距离明火10m以上,氧气瓶的减压器上应有安全阀,严防沾染油脂,不得曝晒、倒置、与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

3、加强对火源、电源和生产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品的场所监控。

4、定期对压力容器进行打压实验,检查设备的安全性,并得到权威部门的认可。

4.3公司每季度召开安委会会议,对各部门的易燃易爆预防措施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填写《综合安全检查表》。各责任部门对存在易燃、易爆品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落实。

(四)紧急情况和响应

易燃、易爆品在操作及使用过程中发生危险或重大事故时,执行《应急预案与响应控制程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系安环消防部起草,经过公司批准通过,于2023年6月1日实施。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安环消防部负责解释

第3篇 生物公司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加强物资存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司员工和财产免受损害,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物资管理场所的管理。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执行部门:物资管理科。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本制度。

4、内容与要求

4.1 、物管科负责人对仓库、罐区安全负全面责任。

4.2、物资储存场所根据物品性质,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区域配备足够、适宜的消防器材。

4.3 、加强物资储存场所防火、防汛和防盗的安全管理。

4.4 、在仓库、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4.5、确保各种压力储罐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安全附件必须完好无损。

4.6、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应设喷淋装置,设施的电器开关应设置在防护堤外。

4.7 、物品入库须由物资管理员认真核对、检验入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

4.8、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手续,认真核实。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要建立明细台帐,日清日结。

4.9 、对危险物品的存储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4.9.1 、危化品入库前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核对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4.9.2 、危化品的领取,应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经手人签名后方可出库,生产剩余料应及时退库。严

禁存放作业区。

4.9.3 、进入危化品储存区域的人员、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装卸搬运危化品时应按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

4.9.4 、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

4.9.5、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电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

4.10、剧毒物品应单独存放,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剧毒品必须实行“五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检查)管理办法。

4.11、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物质不能与易燃物品存放一库。

4.12、对于气瓶的储存必须遵循下述原则

a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 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b-- 空瓶与重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重瓶不得在阳光下暴晒,也不宜雨淋。盛装性质相抵触的气体不能存放一库。

4.13 、遇水燃烧、易燃、自然等危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位置存放。

4.14 、对于存放易燃品的库区,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库内,各级明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

4.15 、仓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各种灭火的方法。

4.16、仓库保管人员需严格执行《仓库管理规定》,并填写《车间领料单》、《车间产成品(半成品)接

收单》、《物资出门证》、《货物装卸证明单》记录。

5、相关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仓库管理规定》

《防火、防爆及动火安全管理制度》6、相关记录

《物资收发登记台帐》

《车间领料单》

《车间产成品(半成品)接收单》

《物资出门证》

第4篇 成品油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成品油罐区的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安全理念,结合我事业部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成品油罐区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指定专人兼管,具体负责成品油罐区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油罐运行操作,确保油罐安全运行。

二.油罐的运行操作:

1、 油罐进油时,操作工必须到位,注意监视油罐液面,防止油品溢出,并做好进油登记。进油后,泵房要及时上锁。

2、禁止悬空向油罐输油,以免产生静电。

3、雷电时,停止输送油品,防止雷电感应而引发火灾事故。

4、 在开启管线时,应缓慢进行,防止产生强烈水锤效应损坏设备。

5、定时观测罐内液面,测量时应轻放工具,勿撞击,以免产生火花。

6、严格监视油罐内温度,夏季高温时段,要对油罐不定时喷淋降温。

7、油品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会混入一定数量的水份,要经常做好油罐油的排水工作。

三. 成品油库设备的定期检修和保养:

1、 坚持对油罐进行巡回检查制度,并做好记录。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常规巡查,检查呼吸阀,阻火器是否完好,油罐入孔门及各处阀门有无漏油或渗油现象,油位是否正常、符合规定标准等。一旦发现异常现象,要及时采取措施排除隐患。

2、定期对油罐上的防爆装置进行检查和对油罐的防锈保养。

3、对油库设备要定期检修,特别注意油罐的呼吸阀,阻火器,油位指示器及各处阀门,管道的密封性,油泵等主要部件和设备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四.成品油罐区的消防安全措施:

1、消防设备,器材及工具要齐全完整。消防灭火器应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参照油罐数量和容量备足配齐,车间和安全科定期检查、更换。

2、成品油库管理区必须确保消防通道畅通。

3、防火标志,显眼明确。油库管理区内严禁吸烟,禁止穿带铁钉子的鞋进入油库区。

4、成品油库区严禁明火作业、带电作业(如带电换灯泡)。

5、严禁高压电线跨越油罐区,在油罐区设置固定电源,严禁架设电线,一切电气设施采用防爆型。

6、外来人员一律禁止进入油罐区,参观防问者须经经理批示后,由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带领下方可进入。

五.油库的卫生要求:做到“三清”、“三无”、“三不漏”。

1、“三清”:设备清洁,场地清洁,工具清洁。

2、“三无”:无油垢、无杂草、无其它易燃物。

3、“三不漏”:不漏油、不漏汽、不漏水。

4、 废纸、废布、棉纱头等应放入专用铁箱内,并及时清除。

望每位员工高度重视此安全制度,防患于未然!

第5篇 加油站加油区及储油罐区安全监控制度

一、每日定期检查防雷接地导线和防静电接地导线是否完好、有否破损,每日上班工作前,检查静电报警器是否完好。

二、每日检查汽车用阻火器数量是否足够,是否合格有效。

三、每日检查输油管路是否有渗漏现象。

四、每日巡检油罐区人孔、操作井、通气管及阻火器等,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

五、每班定期巡查加油区,严禁将火种带入加油区,严禁在加油区吸烟、打手机。

六、如遇到雷雨恶劣天气,应立即暂停油罐区卸油。并检查储油罐是否因地下水或雨水作用而有上浮的可能,如有危险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排水抽水措施,并立即暂停营业,待处理险情后,确保安全时,才重新营业。

七、在秋冬干燥季节,每日要定时在加油区及储油罐区喷洒自来水,及时导走各种因素产生的静电,防止静电火花产生事故。

八、每班检查加油站员工是否按要求穿着工作服。

九、每日必须填写安全检查情况记录表,记录表应长期保存。

第6篇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确保公司仓储物资安全,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仓储部门。

3、职责

3.1保卫处、安环科为本制度的管理单位。

3.2供应处、基建科、净化车间、合成车间为本制度的实施单位。

4、工作程序

4.1 一般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4.1.1 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本仓库所存放物质的性质,保管方法及注意事项,并会正确使用该仓库的安全设备和消防器材。

4.1.2 仓库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向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消防知识方面的教育。

4.1.3 仓库的结构必须符合安全要求,不得任意修改,门窗一律向外开,拉门必须采取防倒措施,检修时应采取防倒措施。

4.1.4 库内存放的物品要按规定排列整齐,不得紊乱。入库时按物品分类挂牌标明,决不允许因保管不善造成意外和损失。

4.1.5 库内物品不得擅自堆得过高,应规定库内安全容量,并经常检查,防止自燃。

4.1.6 库内保持良好的通风,必要时可装设通风设备。

4.1.7 库内不得混放互相起抵触作用或相互影响的物品,应放置性质相同的物品。

4.1.8 库内不得擅自搭建更衣室。

4.1.9 各库的避雷针,应按时联系有关部门及时做好检修工作,以免失效。

4.1.10 仓库用的一切防火设施要经常检查,按时更换,保证完整好用,其数量和种类、放置地点,须经消防人员同意。

4.1.11 仓库内部和周围严禁烟火,库门上要设禁火标志。

4.1.12 库内外需检修施工动火时办理“动火许可证”。

4.1.13 仓库保管人员每天上、下班时,对库内外均应巡视一次,门窗是否牢固是否有其它异常现象,如有可疑情况及时联系有关部门,以便追究处理。下班时应注意关闭电源。

4.1.14 仓库保管员要建立交接班日志(包括安全、防火设施、灭火器材等),交接班时一定要相互交待清楚。

4.1.15 外来人员未经直属处室及保卫处批准,不得擅自进入仓库。安全、消防检查人员在仓库管理人员陪同下可入内检查。

4.1.16 入库人员必须交出火种,任何人不得将火种带入仓库内。机动车辆入库,排气管必须装上阻火器,禁止穿着有铁钉的鞋子进入易燃易爆库房。油漆、氧气等房区内的杂草要定期锄铲干净。

4.1.17 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消防器材、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工作,消防器材的附近严禁堆放其它物品。在拿取物品时,禁止从中抽拆,亦不得从一边抽拆。防止垛堆倒塌。

4.2 药品试剂仓库安全规定

4.2.1 仓库管理人员必须对存放的药品、试剂的性质、保管方法及安全注意事项熟悉精通,并会正确地使用本库的安全及消防措施。

4.2.2 部门主管领导应经常对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安全及消防知识教育,并定期进行考试。

4.2.3 仓库内要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室内应设置温度、湿度计以测定室内的温度及湿度变化。并按国家试剂仓库的要求存放物品。

4.2.4 仓库周围要保持整洁,不得乱堆放其他杂物,道路保持畅通无阻。

4.2.5 库内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并备有事故应急照明灯。

4.2.6 仓库的电气设备及照明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并定期检查,保证完整无损。

4.2.7 仓库应在避雷装置保护区内,并督促有关部门定期测试保证好用,并存有测试记录。

4.2.8 仓库必须备有适当的消防设施。

4.2.9 仓库存放的药品试剂要排列整齐,要分类保管,不得将性质不同的和有抵触的药品试剂放在一起。

4.2.10 搬运药品试剂时,必须轻放禁止摔打和撞击,如包装有损的应立即处理。

4.3 木材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4.3.1 木材库、木工房等场所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4.3.2 禁止在木材库、木工房烧火取暖动用明火、吸烟等,用明火熬胶要在安全的地点进行。

4.3.3 工作中留下的锯屑、刨花和其他废料,要及时消除,保护整洁。

4.3.4 库内暖气散热片上要加保护罩,禁止在散热片上蒸汽管线上烤抹布、工作服、木料及其他可燃物质,半成品和材料不准堆放在散热片附近0.5米内的地方。

4.3.5 木材库和木工房内严禁存放易燃可燃物和各种油漆等物品。

4.3.6 在锯材过程中要注意控制电锯、轴承和电动机的转动磨擦部分的温度,不要使用钝锯和弯锯的锯片,以免强烈磨擦生热。机器的转动部分要勤检查,勤注油,电锯片的冷却剂应当用水,不得用油。

4.3.7 禁止在电动设备附近积存一切可燃物,并定期对电动设备进行清扫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4.3.8 对成品涂漆、喷漆要按漆工防火规定进行操作。

4.3.9 管理好各种电动设备,操作时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停止使用时电源一定要关闭。

4.3.10 木料的堆放与工作台、电气设备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木材垛与墙壁的距离不得小于0.2米,垛与垛的间距不得小于1.3米。

4.4 罐区安全规定

4.4.1 甲醇储槽、液氨储罐液位计、压力计、温度计、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有效。

4.4.2甲醇储槽、液氨储罐和管线的安全梯、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4.4.3甲醇储槽、液氨储罐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季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护堤外,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护堤内。

4.4.4甲醇储槽、液氨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护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护堤方式铺设。

4.4.5甲醇储槽、液氨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定期检测。

4.4.6 槽罐区工作人员具备处理突发事故能力,正确使用现场配备的消防、防毒设施及器材;应坚守岗位,认真巡检,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4.7 槽罐区严禁无关人员及车辆进入。对私自进入者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并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进行处理。

4.4.8 槽罐区为禁烟禁火区,严格执行动火及用火的管理规定。

4.4.9 槽罐区防护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第7篇 公司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2

公司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二)

一、目的

为加强对库存危险品的安全管理以及加强对危险品装卸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包括仓库及储灌。

三、职责

仓库主管对仓库安全生产负责,罐区主管对罐区安全生产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协助。

四、内容

仓库:

1.危险品从入库、领料、搬运、使用、处理残余杂质都应指定专人负责。

2.部门领用时需先预算当天用量按单领用,当天未用完的危险化学品应送回危险品仓库。

3.禁止使用无盖容器。在启用危险化学品后应马上将盖拧紧,发料时必需使用专用抽吸工具,溢出的危险化学品须立即清理干净。

4.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必须标明正确的标志及危险警告标志和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5.装卸危险化学品时,操作人员不得穿着易产生静电的工作服和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严防震动、撞击、重压、摩擦和倒置,对易生产静电的装卸设备要采取防静电措施。

6.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员工,下班时必须将未用完的危险化学品退还给危险品仓库的管理员保管。

7.沾有危险化学品的废物应放于金属废物箱内,并盖好盖子及附上标志,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定期进行安全处理。

8.危险化学品不得露天存放,包装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

第8篇 液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液氨罐区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液氨罐区内,必须严格执行化工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液氨罐区通风要良好,严禁烟火,不准把火种、易燃物品等带入,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罐区。

第四条 液氨罐区应按规定配备防毒面具和消防器材,公司有关部门应定期检查,保证处于良好状态。岗位人员要会正确使用和保管个体防护用品和器材。消防设施、器材严禁移作它用。

第五条 液氨罐区不得同时存放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和其它危险物品,并不得超过规定的储存数量。

第六条 液氨罐区内压力容器和压力设备严禁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岗位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勤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

第七条 液氨罐区内各种防护装置、信号、标志、仪表、指示器、安全装置要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证齐全、完好、灵敏、可靠。未经批准,不得拆除、移动或停用。

第八条 凡在液氨罐区的管道、容器等生产设施上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绝,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后,方可用火作业。

第九条 液氨罐区施工作业,必须制定施工作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检修、防护措施。主管领导或有关负责人要亲临现场,监护作业。

第十条 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用火作业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好适用的消防器材。

第十一条 检修(检查)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检修制度和有关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灌装液氨时,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液氨充装安全管理规定》,严禁无证充装、超量充装。

第9篇 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1、储罐区内严禁一切火源,防止静电起火,注意避雷装置的完好。

2、注意储罐的防晒、防雨、防灾。保持设施完好,留意天气情况的变化,随时采取应急措施。

3、经常检查储罐设备,做好运行记录,掌握压力温度的变化,注意维护工作,保证正常使用。

4、淋水装置应处于良好状态,指定专人值班,根据压力,温度变化随时喷淋,喷淋范围要符合规定。

5、经常检查储罐区各阀门是否存在泄漏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处理不了的应立即关闭控制总阀并向上级报告。

6、经常检查接地装置,保持地面清洁卫生。

第10篇 液化气站罐区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是指对液化气站的安全检查内容、目的、方法、要求和评比等而制定的规定。安全检查制度是保证安全检查能正常有效地进行,为安全工作提供约束力。液化气站应切实执行安全检查,不能为了应付检查而检查,要坚持检查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和经常化。

一、日常巡检

日常检查是以液化气站员工为主体的检查形式,是各班班长或安全员督促做好班前准备工作和检查离班前的交接收整工作。督促本班员工执行安全制度的岗位责任制,遵守操作规程。站长应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或组织有关部门解决。

检查内容:

重点对储罐区、加气区、消防器材、配电间等作业现场、设备状况进行详细检查。

1、液化气站必须坚持每天对口交接,现场共同进行交接班安全检查,做到严细认真。

2、每天巡检情况必须及时填写在“液化气站安全巡检记录”本上。

3、对于检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要详细填写在“液化气站安全巡检记录”本上,同时要及时登记到“安全隐患台帐”上,并及时进行整改,本站无力整改或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做好防范措施。

二、周检查

周检是由液化气站安全领导小组每周组织对加油站进行的定期检查。

检查内容:

加气设备、储罐、电气设备、消防器材、交接班记录。

1、液化气站必须严格执行每周安全检查制度。

2、每月四次安全周检情况要详细填写在“液化气站安全检查记录”本上,如遇到上级公司安全检查可以与周检结合在一起进行检查和记录。

3、对于检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要详细填写在“加油站安全检查记录”本上,同时要登记到“安全隐患台帐”上。

三、月度检查

月度检查由液化气站负责组织,主要液化气站站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以便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把整改措施具体落实到部门、具体人和整改时限,总结讲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教育。

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设备技术状况、灭火作战预案以及隐患整改情况。

1、月度安全大检查由办公室组织进行,对液化气站进行全面检查,液化气站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2、在安排月度安全大检查的那一周,液化气站可以把周检与月检结合在一起,并把检查情况详细填写在“液化气站安全检查记录”本上。

液化气站在检查时要如实向单位领导反映站内自检中所发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对检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要详细填写在“液化气站安全检查记录”本上,同时要登记到“安全隐患台帐”上。

第11篇 工厂油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工厂油罐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严禁携带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罐区。

第二条一般情况禁止机动车辆进入罐区。特殊情况下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带阻火器后方可进入。

第三条油罐区是全厂性重要设施,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四条严禁在罐区堆放油污、油布、纸张、木材等杂物。管沟、电缆沟保持畅通,不得积存油污、垃圾等。下水系统不得存油、瓦斯和渗油。

第五条罐区应定时、定人进行巡回检查,有异常情况要立即向调度室和车间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条轻质油泵房应加强自然通风和强制通风,室内禁止敲打和碰撞以防产生火花。

第七条罐区内应有完善的灭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消防道路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堵塞。

第八条避雷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九条应定期检查管道密闭性能是否良好,呼吸阀工作是否正常,在冬季呼吸阀有否冻结,液压式安全阀的液面是否保持规定高度,阻火器是否有损坏和变形,量油口有色金属衬垫是否完好等。

第十条油罐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宜采用远距离高悬透光灯。罐体上一般不设照明,必须时应选用合适的防爆型灯具。

第十一条贮罐应设置防火堤,其有效容积符合设计规范要求。管线穿越防火堤处或分隔堤处的缝隙及堤壁上的孔洞,必须全部封死。

第十二条贮罐的走梯要有扶手,垂直走梯要有围栏。贮罐顶上人孔周围要有栏杆,防止坠落。

第十三条对于正常生产或事故状态下,雨水明排沟穿越防火堤处所设的隔断设施的正确管理和操作,应由车间工艺技术员写成文字材料作为工艺操作规程的补充,每个操作工人应非常熟悉并会应用。

第十四条罐区和生产装置内的残液、瓦斯、污油等的排放应有回收系统,不准随意排空或任意就地排放残液。

第十五条贮罐管线须保温的,应严格控制温度,防止过高或过低,造成物料挥发或管线冻坏。

第十六条贮存低沸易挥发物料的贮罐,夏季须用冷却水冷却罐壁。天凉停用后,必须将水放尽,防止冬天冻裂管线。

第十七条不同物料贮罐的管道不得相连。如贮罐换装不同物料时,必须彻底清洗,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换装,以防物料相混。

第十八条操作人员应经常检查仪表指示的液面与实际液面是否相符,防止出现假液面造成跑料事故。

第十九条油品贮罐进口管,应在罐的下部进入,以免冲击磨擦产生静电。严禁采用自由流入方式向油罐、油槽车和油桶中罐注轻质油及其他易燃液体。调合罐禁止通风搅拌。

第二十条向贮罐输油的油泵能力不应超过呼吸阀的工作能力,以免损坏贮罐。

第二十一条油罐油品的加温、脱水循环、清洗、输转、切换和油罐一系列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应严格遵守如下规定:1、除凝固点过高的原油外,温度一般应控制在油品的闪点以下。向有水份的贮罐送油温度不超过90℃。超过90℃以上的贮罐收油不得带水,不得直接向该罐用蒸汽扫线,以防冒顶跑油。有升降管的必须将升降管提到水层以上。 2、油罐脱水不准离开人,应遵守“三脱水”制,即:收油前脱水;收油后沉降脱水;移动前脱水。3、对调合罐可根据罐的容积大小,泵排量大小和各种调合油品的性质决定循环时间。循环时各有关阀门的开关情况应检查好,防止串油。4、为保证油品质量和安全检修,贮罐必须定期清扫、清洗,清洗时必须采用蒸气直接吹扫加温并保证足够时间,所有与罐体相连的阀门,管线一定要切断关严,防止误操作使油串入罐内伤人。5、油罐收付前后,须详细检查阀门、管线是否开关正确,切换时必须遵守“先开后关”的原则,以免憋压。6、闪点低于60℃以下的油品,禁止用压缩空气扫线,夏季不扫线应防止管线受热升压。闪点高于60℃的油品在用压缩空气扫线时,油温必须低于该油品闪点20℃。7、清洗含有硫化物的贮罐时,应不断用水浇洒,保持潮湿,防止硫化铁自燃;清除出的硫化铁应运出罐区,埋入地下。

第二十二条灌装、放置和搬运闪点45℃以下油品时应遵守如下规定: 1、灌装速度应缓慢,放出口流速小于4米/秒。2、油桶或其他容器的灌装量要留有余地,即留有一定的空间高度。3、露天贮放要防止撞击。4、搬运时要防止撞击,滚动时垫好木板。5、灌装石油气体的容器、槽车,须首先用惰性气体置换,使氧含量小于0.5%。

第二十三条雷雨时应停止输送油品,防止雷电感应引起火灾。

第二十四条检尺和采样口平时要盖严。量油尺和采样器应有防止碰撞产生火花的措施,起落要缓慢。

第二十五条严禁穿带钉子的鞋进入罐区和油罐、槽车上去操作。

第12篇 气站罐区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制度是指对液化气站的安全检查内容、目的、方法、要求和评比等而制定的规定。安全检查制度是保证安全检查能正常有效地进行,为安全工作提供约束力。液化气站应切实执行安全检查,不能为了应付检查而检查,要坚持检查和整改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制度化和经常化。

一、日常巡检

日常检查是以液化气站员工为主体的检查形式,是各班班长或安全员督促做好班前准备工作和检查离班前的交接收整工作。督促本班员工执行安全制度的岗位责任制,遵守操作规程。站长应经常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或组织有关部门解决。

检查内容:

重点对储罐区、加气区、消防器材、配电间等作业现场、设备状况进行详细检查。

1、液化气站必须坚持每天对口交接,现场共同进行交接班安全检查,做到严细认真。

2、每天巡检情况必须及时填写在“液化气站安全巡检记录”本上。

3、对于检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要详细填写在“液化气站安全巡检记录”本上,同时要及时登记到“安全隐患台帐”上,并及时进行整改,本站无力整改或暂时不能整改的要做好防范措施。

二、周检查

周检是由液化气站安全领导小组每周组织对加油站进行的定期检查。

检查内容:

加气设备、储罐、电气设备、消防器材、交接班记录。

1、液化气站必须严格执行每周安全检查制度。

2、每月四次安全周检情况要详细填写在“液化气站安全检查记录”本上,如遇到上级公司安全检查可以与周检结合在一起进行检查和记录。

3、对于检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要详细填写在“加油站安全检查记录”本上,同时要登记到“安全隐患台帐”上。

三、月度检查

月度检查由液化气站负责组织,主要液化气站站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以便发现问题,研究解决安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把整改措施具体落实到部门、具体人和整改时限,总结讲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安全教育。

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设备技术状况、灭火作战预案以及隐患整改情况。

1、月度安全大检查由办公室组织进行,对液化气站进行全面检查,液化气站配合做好检查工作。

2、在安排月度安全大检查的那一周,液化气站可以把周检与月检结合在一起,并把检查情况详细填写在“液化气站安全检查记录”本上。

液化气站在检查时要如实向单位领导反映站内自检中所发现的安全问题或隐患。对检查出的问题或隐患要详细填写在“液化气站安全检查记录”本上,同时要登记到“安全隐患台帐”上。

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十二篇)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罐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罐区免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罐区消防安全必须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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