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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一(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4-27 07:01:27 查看人数:23

煤矿安全规程一

第1篇 煤矿安全规程一

第一章开 采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

第十六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之间的井巷必须砌碹,并向坚硬岩层内至少延深5m。

在山坡下开凿斜井和平硐时,井口顶、侧必须构筑挡墙和防洪水沟。

第十七条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取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水炮泥、爆破喷雾、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冻结法凿井和在遇水膨胀的岩层中掘进不能采用湿式钻眼时,可采用干式钻眼,但必须采取捕尘措施,并使用个体防尘保护用品。

第十八条 每个生产矿井必须至少有2个能行人的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各个出口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m。

采用中央式通风系统的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设计中应规定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当井田一翼走向较长、矿井发生灾害不能保证人员安全撤出时,必须掘出井田边界附近的安全出口。

井下每一个水平到上一个水平和各个采区都必须至少有2个便于行人的安全出口,并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未建成2个安全出口的水平或采区严禁生产。

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通往安全出口的路线。

第十九条 对于通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和2个水平之间的安全出口,倾角等于或小于45°时,必须设置人行道,并根据倾角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置扶手、台阶或梯道。倾角大于45°时,必须设置梯道间或梯子间,斜井梯道间必须分段错开设置,每段斜长不得大于10m;立井梯子间中的梯子角度不得大于80°,相邻2个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得大于8m。

安全出口应经常清理、维护,保持畅通。

第二十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二十三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采区结束回撤设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加强通风、瓦斯、防火管理。

第二节 井巷掘进和支护

第二十五条 凿井期间,井口工作范围必须用栅栏围住,人员进出地点必须安装栅栏门;井口必须设置封口盘和井盖门,井盖门的两端必须安装栅栏,封口盘和井盖门必须坚固严密,并采用不燃性材料。

第二十六条 采用普通凿井法施工时,立井的永久或临时支护到井筒工作面的距离及防止片帮的措施必须根据岩性、水文地质条件和施工工艺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七条 立井井筒穿过表土层、砂层、松软岩层或煤层时,必须有专门措施。采用井圈或其他临时支护时,临时支护必须安全可靠、紧靠工作面,并及时进行永久支护。在建立永久支护前,每班应派专人观测地面沉降和临时支护后面的井帮变化情况;发现危险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工作,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立井永久支护的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岩帮与支护之间必须填满灌实。井壁出水时必须采取导水或堵水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采用钻井法开凿立井井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钻井的设计与施工最终位置必须通过风化带,并向不透水的稳定基岩至少延深5m。

(二)钻井期间,采用封口平台时,必须将井口封盖严密;采用井口梁时,必须有可靠的防坠措施。

(三)钻井过程中,护壁泥浆的各项参数必须定时测定,发现问题立即调整。井筒内的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静止水位。

(四)钻井时必须测定井筒的偏斜度。偏斜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井筒偏斜度及测点的间距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规定。钻井完毕后,必须绘制井筒的纵横剖面图,井筒中心线和截面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五)预制井壁的质量,必须逐节检查鉴定。井壁连接部位必须有可靠的防蚀、防水措施,合格后方可下沉井壁。

(六)井壁下沉完成后,必须检查井壁偏斜度,只有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壁后充填,壁后充填必须密实。充填材料必须经过试验,满足强度和凝固时间的要求,并保证能够置换出泥浆。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或开掘马头门之前,必须检查破壁处及其上方15~30m范围内壁后的充填质量,发现不合格时,必须采取可靠的补救措施。

(七)开凿沉井井壁的底部和开掘马头门采用爆破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采用冻结法开凿立井井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冻结深度应穿过风化带延深至稳定的基岩10m以上。基岩段涌水较大时,应加深冻结深度。

(二)钻进冻结孔时,必须测定钻孔的方向和偏斜度,测斜的最大间隔不得超过30m,并绘制冻结孔实际偏斜平面位置图,偏斜度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纠正。因钻孔偏斜影响冻结效果时,必须补孔。

(三)地质检查钻孔不得打在冻结的井筒内。水文观测钻孔偏斜不得超出井筒,深度不得超过冻结段下部隔水层。

(四)冻结管应采用无缝钢管焊接或螺纹连接,冻结管下入钻孔后应进行试漏,发现异常时,必须及时处理。

(五)开始冻结后,必须经常观察水文观测孔的水位变化。只有在水文孔冒水7天、水量正常,确认冻结壁已交圈后,方可进行试挖。冻结和开凿过程中,要经常检查盐水温度和流量、井帮温度和位移,以及井帮和工作面渗漏盐水等情况。检查应有详细记录,发现异常,必须及时处理。

(六)开凿表土层冻结段时,可以采用爆破作业,但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七)掘进施工过程中,必须有防止冻结壁变形、片帮、掉石、断管等安全措施。

(八)生根壁座应设在含水较少的稳定坚硬的基岩中。

(九)只有在永久井壁施工全部完成后,方可停止冻结。

(十)梁窝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有防止漏水的措施。

(十一)不论冻结管能否提拔回收,对全孔必须及时用水泥砂浆或混凝土全部充满填实。

冻结站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并应有通风装置。应经常测定站内空气中氨气,氨的浓度不得超过0.004%。站内严禁烟火,并必须备有急救和消防器材。

氨瓶和氨罐必须经过试验,合格后方准使用;在运输、使用和存放期间,应有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立井井筒穿过含水岩层或破碎带,采用地面或工作面预注浆法进行堵水或加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注浆施工前,必须编制注浆工程设计。

(二)注浆段长度必须大于注浆的含水岩层的厚度,并深入不透水岩层或硬岩层5~10m。井底的设计位置在注浆的含水岩层内时,注浆深度必须大于井深10m。

(三)地面预注浆的钻孔,每钻进40m必须测斜1次,钻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

(四)注浆前,必须进行注浆泵和输送管路系统的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达到最大注浆压力的1.5倍,试验时间不得小于15min,无异常情况后,方可使用。

(五)注浆过程中,注浆压力突然上升时,必须停止注浆泵运转,卸压后方可处理。

(六)每次注浆后,应至少停歇30min,方可提拔止浆塞,以防高压浆顶出钻杆。

(七)冬季注浆施工时,注浆站和地面输浆管路,必须采取防冻措施。

(八)井筒工作面预注浆前,在注浆的含水岩层上方,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含水岩层厚度大,需采用分段注浆和掘砌时,对每一注浆段,必须按设计要求设置止浆岩帽或混凝土止浆垫。岩帽和混凝土止浆垫的结构形式和厚度应根据最大注浆压力、岩石性质和工作条件确定。混凝土止浆垫由井壁支承时,应对井壁强度进行验算。

(九)孔口管必须按设计孔位埋设牢固,并安设高压阀门。注浆前,必须对止浆垫和孔口管进行耐压试验,试验压力必须大于注浆压力1mpa。

(十)钻注浆孔时,钻机必须安设牢固。取芯钻进时,应使用能够防止顶出钻具的钻头;无芯钻进时,可使用三翼钻头,以防承压水顶出钻具。

(十一)井内应设吊泵,及时排除井底积水。当钻进注浆孔时,如井筒涌水量接近吊泵额定排水能力,必须停止钻进,提取钻具,关闭高压阀门,及时注浆。

(十二)注浆站设在地面时,井上、下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联系。

(十三)制浆和注浆的工作人员,应佩戴防护眼镜和口罩,水泥搅拌房内应采取防尘措施。

(十四)注浆结束后,必须检查注浆效果,合格后,方可开凿井筒。

第三十二条 立井井筒漏水量每小时超过6m3或漏水中含砂,采用井壁注浆堵水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井壁必须有承受最大注浆压力的强度。

(二)井筒在流砂层部位时,注浆孔深度必须小于井壁厚度200mm。井筒采用双层井壁支护时,注浆孔应穿过内壁进入外壁100mm。当井壁破裂必须采用破壁注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

(三)注浆管必须固结在井壁中,并装有阀门。钻孔可能发生涌砂时,应采取套管法或其他安全措施。采用套管法注浆时,必须对套管的固结强度进行耐压试验,只有达到注浆终压力后,方可使用。

(四)在罐笼顶上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必须安设工作盘和注浆管路安全阀,作业人员必须佩带保险带,并在井口设专职值班人员。

(五)井上、下都必须有可靠的通信设施,升降注浆作业吊盘或工作盘时,必须得到值班人员的允许。

(六)井筒内进行钻孔注浆作业时,井底不得有人。注浆中必须观察井壁,发现问题必须停止作业,及时处理。

(七)钻孔时应经常检查孔内涌水量和含砂量。涌水量较大或涌水中含砂时,必须停止钻进,及时注浆;钻孔中无水时,必须及时严密封孔。

(八)注浆管露出井壁的管端与提升容器之间的间隙,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有吊盘、保护盘以及凿岩、抓岩、出矸等设备的设置、运行、维修的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必须设有在提升设备发生故障时专供人员出井的安全设施。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必须佩带保险带:

(一)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

(二)在井架上或井筒内的悬吊设备上作业时。

(三)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时。

(四)在井圈上清理浮矸时。

(五)在倒矸台上围栏外作业时。

保险带必须定期按有关规定试验。保险带必须拴在牢固的构件上。每次使用前必须检查,发现损坏时,必须立即更换。

第三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立井时,井筒内每个工作地点必须设置独立的信号装置。掘进和砌壁平行作业时,从吊盘和掘进工作面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明显的区别。

井内和井口的信号必须由专职信号工发送。除紧急停车外,严禁不经过井口信号工直接从井内向绞车房发送信号。井内作业人员必须熟悉并会发送信号。

井口、井底信号工应在吊罐提起适当高度后,先发暂停信号,进行稳罐;待吊罐稳定,清理罐底附着物后,才能发出下降或提升信号。信号工必须目接、目送吊罐安全通过责任段。

第三十七条 安装井架或井架上的设备时必须盖严井口。装备井筒与安装井架及井架上的设备平行作业时,井口掩盖装置必须坚固可靠,能承受井架上坠落物的冲击。

第三十八条 延深立井井筒时,必须用坚固的保险盘或留保护岩柱与上部生产水平隔开。只有在井筒装备完毕、井筒与井底车场连接处的开凿和支护完成,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保险盘或掘凿保护岩柱。

第三十九条 采用反向凿井法掘凿暗立井或竖煤仓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木垛盘支护时,必须及时支护。爆破前最末一道木垛盘与工作面的距离不得超过1.6m。木垛盘的基墩必须牢固可靠。行人、运料眼与溜矸眼之间,必须用木板隔开。在人行眼内必须有木梯和护头板,护头板的间距最大不得超过3m,护头板上的矸石必须及时清理。爆破前,必须将人行眼和运料眼盖严。爆破后,首先通风,吹散炮烟,之后方可进入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经过检查,确认通风、信号正常,人行间、隔板、护头板、顶板、井帮等无危险情况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采用吊罐法施工时,绳孔偏斜率不得超过0.5%,绞车房与出矸水平之间,必须装设2套信号装置,其中1套必须设在吊罐内。爆破前必须摘下吊罐,放置在巷道内安全地点,将提升钢丝绳提到安全位置。爆破后必须指定专人检查提升钢丝绳和吊具,如有损坏,修复后方可使用。吊罐内有人作业时,严禁在吊罐下方进行工作或通行。

(三)采用反井钻机施工时,在扩孔期间,严禁人员在孔的下方停留、通行或观察。扩孔完毕,必须在孔的外围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四)扩井时,必须有防止人员坠落的安全措施。爆破前必须拆除爆破孔底以下0.3m范围内的木垛盘。

溜矸眼内的矸石必须经常放出,防止卡眼,但不得放空。严禁站在溜矸眼的矸石上作业。

第四十条 冬季或用冻结法开凿立井时,必须有防冻、清除冰凌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靠近掘进工作面10m内的支护,在爆破前必须加固。爆破崩倒、崩坏的支架必须先行修复,之后方可进入工作面作业。修复支架时必须先检查顶、帮,并由外向里逐架进行。

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在坚硬和稳定的煤、岩层中,确定巷道不设支护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四十二条 支架间应设牢固的撑木或拉杆。可缩性金属支架应用金属支拉杆,并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卡缆。支架与顶帮之间的空隙必须塞紧、背实。巷道砌碹时,碹体与顶帮之间必须用不燃物充满填实;巷道冒顶空顶部分,可用支护材料接顶,但在碹拱上部必须充填不燃物垫层,其厚度不得小于0.5m。

第四十三条 更换巷道支护时,在拆除原有支护前,应先加固临近支护,拆除原有支护后,必须及时除掉顶帮活矸和架设永久支护,必要时还应采取临时支护措施。在倾斜巷道中,必须有防止矸石、物料滚落和支架歪倒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四条 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挂网所采用金属网的规格以及围岩涌水的处理等,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三)打锚杆眼前,必须首先敲帮问顶,将活矸处理掉,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方可作业。

(四)使用锚固剂固定锚杆时,应将孔壁冲洗干净,砂浆锚杆必须灌满填实。

(五)软岩使用锚杆支护时,必须全长锚固。

(六)采用人工上料喷射机喷射混凝土、砂浆时,必须采用潮料,并使用除尘机对上料口、余气口除尘。喷射前,必须冲洗岩帮。喷射后应有养护措施。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七)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煤巷还必须进行顶板离层监测,并用记录牌板显示。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在井下做锚固力试验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八)锚杆必须用机械或力矩扳手拧紧,确保锚杆的托板紧贴巷壁。

(九)岩帮的涌水地点,必须处理。

(十)处理堵塞的喷射管路时,喷枪口的前方及其附近严禁有其他人员。

第四十五条 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四十六条 开凿或延深斜井、下山时,必须在斜井、下山的上口设置防止跑车装置,在掘进工作面的上方设置坚固的跑车防护装置。跑车防护装置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中规定。

斜井(巷)施工期间兼作行人道时,必须每隔40m设置躲避硐并设红灯。设有躲避硐的一侧必须有畅通的人行道。上下人员必须走人行道。行车时红灯亮,行人立即进入躲避硐;红灯熄灭后,方可行走。

第四十七条 由下向上掘进25°以上的倾斜巷道时,必须将溜煤(矸)道与人行道分开,防止煤(矸)滑落伤人。人行道应设扶手、梯子和信号装置。斜巷与上部巷道贯通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三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第四十八条 采区开采前必须编制采区设计。

采掘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严禁破坏工业场地、矿界、防水和井巷等的安全煤柱。

第四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第五十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开采三角煤、断层带、残留煤柱或地质构造极为复杂的煤层(有瓦斯喷出、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或突水危险的除外),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时,必须制订安全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与巷道连接处2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其他采煤工作面,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第五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的伞檐不得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不得任意丢失顶煤和底煤。工作面的浮煤应清理干净。支架、输送机和充填垛都应保持直线。

第五十二条 台阶采煤工作面必须设置安全脚手板、护身板和溜煤板。倒台阶采煤工作面,还必须在台阶的底脚加设保护台板。

阶檐的宽度、台阶面长度和下部超前小眼的个数,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五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经常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或单体液压支柱的工作面,必须备有坑木,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摩擦式金属支柱和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对摩擦式金属支柱、金属顶梁和单体液压支柱,在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或使用时间超过8个月后,必须进行检修。检修好的支柱,还必须进行压力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柱措施。严禁在浮煤或浮矸上架设支架。使用摩擦式金属支柱时,必须使用液压升柱器架设,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柱径为100mm的不得小于90kn,柱径为80mm的不得小于60kn。严禁在控顶区域内提前摘柱。碰倒或损坏、失效的支柱,必须立即恢复或更换。移动输送机机头、机尾需要拆除附近的支架时,必须先架好临时支架。

采煤工作面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开工前,班组长必须对工作面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准人员进入工作面。

第五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他措施进行处理。

第五十七条 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机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第五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采用密集支柱切顶时,两段密集支柱之间必须留有宽0.5m以上的出口,出口间的距离和新密集支柱超前的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采煤工作面采用无密集支柱切顶时,必须有防止工作面冒顶和矸石窜入工作面的措施。

第五十九条 采用人工假顶分层垮落法开采的采煤工作面,人工假顶必须铺设好,搭接严密;采用金属网或矿用塑料网假顶时,必须把网连结好。

确认垮落的顶板岩石能够胶结形成再生顶板时,可不铺设人工假顶。

采用分层垮落法开采时,必须向采空区注水或注浆。注水或注浆的具体要求,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条 用水砂充填法控制顶板时,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填满。充填地点的下方,严禁人员通行或停留。注砂井和充填地点之间,应保持用电话联络,联络中断时,必须立即停止注砂。

清理因跑砂堵塞的倾斜井巷前,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十一条 用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在垒砌石垛带之前清扫底板上的浮煤,石垛带必须砌接到顶,顶板下和垛墙上的缝隙应用石块塞紧。需从2个石垛中间采取矸石时,必须首先将顶板的活矸用长柄工具处理掉,设置临时支护,并与采煤工作面相接,采矸人员应在临时支护保护下进行工作,并有人观察顶板。

第六十二条 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第六十三条 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六十四条 采用倾斜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下面进行。上下分层的回采间隔时间不应过长,以防假顶腐朽。

采用水平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上一分层的采煤工作面超前下一分层采煤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第六十五条 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生产中遇有断梁、支架悬空、窜矸等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支架沿走向弯曲、歪斜及角度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在下一次放架过程中,必须进行调整。应经常检查支架上的螺栓和附件,如有松动,必须及时拧紧。

正倾斜掩护支架的每个回采带的两端,必须设置人行眼,并用木板隔出溜煤眼。伪倾斜掩护支架工作面上下2个出口的要求和工作面的伪倾角,超前溜煤眼的规格、间距和施工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掩护支架接近平巷时,应缩短每次下放支架的距离,并减少同时爆破的炮眼数目和装药量。掩护支架过平巷时,应加强溜煤眼与平巷连接处的支护或架设木垛。

第六十六条 采用水力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相邻2个小阶段巷道之间和漏斗式采煤的相邻2个上山眼之间,必须开凿联络巷,用以通风、运料和行人。联络巷间距和支护形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二)回采时,2个相邻小阶段巷道或漏斗工作面之间的错距,不得小于5m。

(三)采煤工作面附近必须设置通信设备,在水枪附近必须有直通高压泵房或调度站的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四)在顶板破碎或压力较大的煤层中,漏斗式采煤时,上山眼两侧的回采煤垛应上下错开,左右交替采煤。

(五)木支护的回采巷道,水枪附近必须架设护枪台棚。金属支架支护的回采巷道,护枪方式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煤层倾角超过15°的漏斗式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空区架设挡矸点柱。

(六)发生窝水或水枪被埋时,必须立即打紧急停泵信号,及时打开事故阀门,停枪处理。作业过程中,必须有防止窝水和人员掉入明槽内的安全措施。

(七)用明槽输送煤浆时,倾角超过25°的巷道,明槽必须封闭;否则禁止行人。倾角在15°~25°时,人行道与明槽之间必须加设挡板或挡墙,其高度不得小于1m;在拐弯、倾角突然变大以及有煤浆溅出的地点,在明槽处应加高挡板或加盖。在行人经常跨过明槽处,必须设过桥。必须保持巷道行人侧畅通。

(八)除不行人的急倾斜专用岩石溜煤眼外,不得无槽无沟沿巷道底板运输煤浆。

(九)煤浆堵塞明槽时,必须立即通知水枪手停止出煤,打开事故阀门,放清水处理。煤浆堵塞溜煤眼或巷道时,必须立即停枪,并报告矿调度室,制定安全措施,进行处理。

(十)快速接头连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安装和使用前,必须经过耐压试验。焊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在使用前也必须经过耐压试验。试验压力不得小于使用压力的1.5倍。在使用期间,对快速接头连接的高压水管和煤水管,应有专人经常维护管子支座和检查固定情况,保证符合设计要求,并定期测定水管管壁的厚度,及时更换不符合壁厚要求的管子。打开盲管的堵板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管道内压缩的空气伤人。

(十一)对使用中的水枪,必须定期进行耐压试验。严禁使用枪筒中心线偏心距离超过设计规定的水枪。

(十二)通知启动高压水泵前,必须检查管道阀门,按工作要求启闭,防止水击。

(十三)水枪倒枪转水时,必须先通知泵房和调度站,然后按操作规程启闭阀门。拆除、检修高压水管时,必须关闭附近的来水阀门。

(十四)水枪司机与煤水泵司机之间必须装电话及声光兼备的信号装置。

(十五)从事水力采煤工作的人员,必须有防潮和防寒的劳动保护用品,水枪司机应佩戴防止反溅煤水伤人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六十七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层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设计(包括设备选型、选点)。

(二)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明确规定运送方式、安装质量、拆装工艺和控制顶板的措施。

(三)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四)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五)采煤机采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悬顶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采煤。

(六)严格控制采高,严禁采高大于支架的最大支护高度。当煤层变薄时,采高不得小于支架的最小支护高度。

(七)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护帮板,防止片帮伤人。

(八)工作面两端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增设其他形式的支护。

(九)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

(十)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

(十一)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十二)乳化液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箱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

第六十八条 采用综合机械化采煤法放顶煤开采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根据煤层地质特征编制放顶煤开采设计。

(二)工作面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

2.顶煤和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或在采取预裂爆破等措施后能及时垮落,且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三)必须针对煤层的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的特点,对防火、防尘、防瓦斯、放煤步距、放煤顺序、采放平行关系、顶板控制、支架选型、端头支护、切眼扩面、支架安装、初次放顶(煤)、工作面收尾及支架回撤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四)大块煤(矸)卡住放煤口时,严禁爆破处理;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时,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四节 采掘机械

第六十九条 使用滚筒式采煤机采煤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其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启动采煤机前,必须先巡视采煤机四周,确认对人员无危险后,方可接通电源。

(二)工作面遇有坚硬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取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

(三)工作面倾角在15°以上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滑装置。

(四)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五)采用动力载波控制的采煤机,当2台采煤机由1台变压器供电时,应分别使用不同的载波频率,并保证所有的动力载波互不干扰。

(六)采煤机上的控制按钮,必须设在靠采空区一侧,并加保护罩。

(七)使用有链牵引采煤机时,在开机和改变牵引方向前,必须发出信号,只有在收到返向信号后,才能开机或改变牵引方向,防止牵引链跳动或断链伤人。必须经常检查牵引链及其两端的固定联接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采煤机运行时,所有人员必须避开牵引链。

(八)更换截齿和滚筒上下3m以内有人工作时,必须护帮护顶,切断电源,打开采煤机隔离开关和离合器,并对工作面输送机施行闭锁。

(九)采煤机用刮板输送机作轨道时,必须经常检查刮板输送机的溜槽联接、挡煤板导向管的联接,防止采煤机牵引链因过载而断链;采煤机为无链牵引时,齿(销、链)轨的安设必须紧固、完整,并经常检查。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和设备技术性能要求操作、推进刮板输送机。

第七十条 使用刨煤机采煤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面至少每隔30m应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装设向刨煤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

(二)刨煤机应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明显标志,防止刨头与刮板输送机机头撞击。

(三)工作面倾角在12°以上时,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装置。

第七十一条 使用掘进机掘进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机必须装有只准以专用工具开、闭的电气控制回路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

(二)在掘进机非操作侧,必须装有能紧急停止运转的按钮。

(三)掘进机必须装有前照明灯和尾灯。

(四)开动掘进机前,必须发出警报。只有在铲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无人时,方可开动掘进机。

(五)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装置的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

(六)掘进机停止工作和检修以及交班时,必须将掘进机切割头落地,并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和磁力起动器的隔离开关。

(七)检修掘进机时,严禁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第七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15m。

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用不符合标准的物品代替。

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用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移动刮板输送机的液压装置,必须完整可靠。移动刮板输送机时,必须有防止冒顶、顶伤人员和损坏设备的安全措施。必须打牢刮板输送机的机头、机尾锚固支柱。

第七十三条 使用装岩(煤)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岩(煤)前,必须在矸石或煤堆上洒水和冲洗巷道顶帮。

(二)装岩(煤)机上必须有照明装置。

第七十四条 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三)必须装有封闭式金属挡绳栏和防耙斗出槽的护栏;在拐弯巷道装岩(煤)时,必须使用可靠的双向辅助导向轮,清理好机道,并有专人指挥和信号联系。

(四)耙装作业开始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根据岩性条件在作业规程中作出明确规定。

(六)在装岩(煤)前,必须将机身和尾轮固定牢靠。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倾斜井巷移动耙装机时,下方不得有人。倾斜井巷倾角大于20°时,在司机前方必须打护身柱或设挡板,并在耙装机前方增设固定装置。倾斜井巷使用耙装机时,必须有防止机身下滑的措施。

(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五条 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严禁使用钢丝绳牵引的耙装机。

第七十六条 采掘工作面的移动式机器,每班工作结束后和司机离开机器时,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并打开离合器。

第七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第五节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

第七十八条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设立观测站,观测地表移动与变形,查明垮落带和导水裂缝带的高度以及水文地质条件变化等情况。取得实际资料,作为本地区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的科学依据。

第七十九条 建(构)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开采时,必须经过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铁路、水体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报省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十条 试采前必须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的技术情况调查。收集地质、水文地质资料,设置观测点以及完成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加固等准备工作。试采时必须及时观测,对受到开采影响的建(构)筑物、铁路、水体工程,必须及时维修,保证安全。试采结束后,必须提出试采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查。

第六节 冲击地压煤层开采

第八十一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煤矿应有专人负责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和防治工作。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必须编制专门设计。

冲击地压煤层掘进工作面临近大型地质构造、采空区,通过其他集中应力区以及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措施。

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中,必须规定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

每次发生冲击地压后,必须组织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记录发生前的征兆、发生经过、有关数据及破坏情况,并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

第八十二条 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时,在采空区不得留有煤柱。如果在采空区留有煤柱,必须将煤柱的位置、尺寸以及影响范围标在采掘工程图上。

开拓巷道不得布置在严重冲击地压煤层中。

永久硐室不得布置在冲击地压煤层中。

第八十三条 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无冲击地压或弱冲击地压煤层作为保护层开采。

保护层有效范围的划定方法和保护层回采的超前距离,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

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确实受到保护的地区,可按无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工作。在未受保护的地区,必须采取放顶卸压、煤层注水、打卸压钻孔、超前爆破松动煤体或其他防治措施。

第八十四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冲击危险程度和采取措施后的实际效果,可采用钻粉率指标法、地音法、微震法等方法确定。

对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应根据预测预报等实际考察资料和积累的数据划分冲击地压危险程度等级并制定相应的综合防治措施。

第八十五条 对冲击地压煤层,应根据顶板岩性掘进宽巷或沿采空区边缘掘进巷道。巷道支护严禁采用混凝土、金属等刚性支架。

第八十六条 严重冲击地压厚煤层中的所有巷道应布置在应力集中圈外;双巷掘进时,2条平行巷道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8m,联络巷道应与2条平行巷道垂直。

第八十七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应采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切顶支架应有足够的工作阻力,采空区中所有支柱必须回净。

第八十八条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在同一煤层的同一区段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同时回采。2个工作面相向掘进,在相距30m(综合机械化掘进50m)时,必须停止其中一个掘进工作面,以免引起严重冲击危险。

停产3天以上的采煤工作面,恢复生产的前一班内,应鉴定冲击地压危险程度,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八十九条 有严重冲击地压的煤层中,采掘工作面的爆破撤人距离和爆破后进入工作面的时间,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九十条 在无冲击地压煤层中的三面或四面被采空区所包围的地区、构造应力区、集中应力区开采和回收煤柱时,必须制定防治冲击地压的安全措施。

第七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第九十一条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井巷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运输的畅通和行人安全。巷道失修率不得超过规定。

第九十二条 井筒大修时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维修井巷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扩大和维修井巷连续撤换支架时,必须保证有在发生冒顶堵塞井巷时人员能撤退的出口。在独头巷道维修支架时,必须由外向里逐架进行,并严禁人员进入维修地点以里。

撤掉支架前,应先加固工作地点的支架。架设和拆除支架时,在一架未完工之前,不得中止工作。撤换支架的工作应连续进行;不连续施工时,每次工作结束前,必须接顶封帮,确保工作地点的安全。

维修倾斜井巷时,应停止行车;需要通车作业时,必须制定行车安全措施。严禁上、下段同时作业。

第九十三条 修复旧井巷,必须首先检查瓦斯,当瓦斯积聚时,必须按规定排放,只有在回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1.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空气成分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要求时,才能作业。

第九十四条 报废的立井应填实,或在井口浇注1个大于井筒断面的坚实的钢筋混凝土盖板,并应设置栅栏和标志。

报废的斜井应填实或在井口以下斜长20m处砌筑1座砖、石或混凝土墙,再用泥土填至井口,并加砌封墙。

报废的平硐,必须从硐口向里用泥土填实至少20m,再砌封墙。

报废井口的周围有地面水影响时,必须设置排水沟。

封填报废的立井、斜井和平硐时,必须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并填图归档。

第九十五条 报废的巷道必须封闭。报废的暗井和倾斜巷道下口的密闭墙必须留泄水孔。

第九十六条 报废的井巷,必须在井上、下对照图上标明。

从报废的井巷内回收支架和装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八节 防止坠落

第九十七条 立井井口必须用栅栏或金属网围住,进出口设置栅栏门。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有栅栏。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立井井筒与各水平车场的连接处,必须设有专用的人行道,严禁人员通过提升间。如果在立井井筒一侧设人行道,人行道上方必须设防护设施。

罐笼提升立井的井口和井底、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必须设置阻车器。

第九十八条 倾角在25°以上的小眼、人行道、上山和下山的上口,必须设有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

第九十九条 煤仓、溜煤(矸)眼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和煤、矸堵塞的设施。检查煤仓、溜煤(矸)眼和处理堵塞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堵塞时应遵守本规程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严禁人员从下方进入。

严禁煤仓、溜煤(矸)眼兼做流水道。煤仓与溜煤(矸)眼内有淋水时,必须采取封堵疏干措施;没有得到妥善处理不得使用。

第2篇 2023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

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

露天煤矿

一般规定

第五百一十条多工种、多设备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第五百一十一条采用铁路运输的露天采场主要区段的上下平盘之间应当设人行通路或者梯子,并按有关规定在梯子两侧设置安全护栏。

第五百一十二条在露天煤矿内行走的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走人行通路或者梯子。

(二)因工作需要沿铁路线和矿山道路行走的人员,必须时刻注意前后方向来车。躲车时,必须躲到安全地点。

(三)横过铁路线或者矿山道路时,必须止步望。

(四)跨越带式输送机时,必须沿着装有栏杆的栈桥通过。

(五)严禁在有塌落危险的坡顶、坡底行走或者逗留。

第五百一十三条严禁非作业人员和车辆未经批准进入作业区。

第五百一十四条采场内有危险的火区、老空区、滑坡区等地点,应当充填或者设置栅栏,并设置警示标志;地面、采场及排土场内临时设置变压器时应当设围栏,配电柜、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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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盘应当加锁,并设置明显的防触电标志;设备停放场、炸药厂、爆炸物品库、油库、加油站和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必须设置防爆、防火和危险警示标志;矿山道路必须设置限速、道口等路标,特殊路段设警示标志;汽车运输为左侧通行的,在过渡区段内必须设置醒目的换向标志。

严禁擅自移动和损坏各种安全标志。

在运输线路两侧堆放物料时,不得影响行车安全。

第五百一十五条在下列区域不得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一)距采场最终境界的安全距离以内。

(二)爆炸物品库爆炸危险区内。

(三)不稳定的排土场内。

(四)爆破、岩体变形、塌陷、滑坡危险区域内。

第五百一十六条机械设备内必须备有完好的绝缘防护用品和工具,并定期进行电气绝缘性能试验,不合格的及时更换。

第五百一十七条采掘、运输、排土等机械设备作业时,严禁检修和维护,严禁人员上下设备;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作业范围内,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或者通过。

移动设备应当在平盘安全区内走行或者停留,否则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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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一十八条设备走行道路和作业场地坡度不得大于设备允许的最大坡度,转弯半径不得小于设备允许的最小转弯半径。

第五百一十九条遇到特殊天气状况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大雾、雨雪等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二)暴雨期间,处在有水淹或者片帮危险区域的设备,必须撤离到安全地带。

(三)遇有6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起重和高处作业。

(四)遇有8级及以上大风时禁止轮斗挖掘机、排土机和转载机作业。

第五百二十条作业人员在2m 及以上的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或者设置安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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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钻孔爆破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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钻凿坡顶线第一排孔时,钻孔设备应当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者调角布置(夹角应当不小于45°);有顺层滑坡危险区的,必须压碴钻孔;钻凿坡底线第一排孔时,应当有专人监护。

第五百二十四条钻孔设备在有采空区的工作面钻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第三节爆破

第五百二十五条爆炸物品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账、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以及过期的爆炸物品。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物品,必须当天退回爆炸物品库,严禁私自存放和销毁。

第五百二十六条爆炸物品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区域负责人应当对爆炸物品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物品的地点,20m 以内严禁烟火,10m 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 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必须放在距炮孔炸药2m 以外。

第五百二十七条炮孔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在爆破区边界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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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的人员不得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者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三)炮孔卡堵或者雷管脚线、导爆管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当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四)机械化装药时由专人现场指挥。

(五)预装药炮孔在当班进行充填。预装药期间严禁连接起爆网络。

(六)装药完成撤出人员后方可连接起爆网络。

第五百二十八条爆破安全警戒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二)爆破区域负责人与警戒人员之间实行《三联系制《。

(三)因爆破中断生产时,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五百二十九条安全警戒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抛掷爆破(孔深小于45m):爆破区正向不得小于1000m,其余方向不得小于600m。

(二)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三)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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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三十三条爆破危险区的架空输电线、电缆和移动变电站等,在爆破时应当停电。恢复送电前,必须对这些线路进行检查,确认无损后方可送电。

第五百三十四条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重要工业厂房,0.4cm/s;

2.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4.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当按下式计算:

r=(k/v)1/a·q m

式中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 ―――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

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 ―――药量指数,取m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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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三)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者试验。

第五百三十五条爆破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严禁在雷雨时进行;严禁裸露爆破。

第五百三十六条在高温区、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测试孔内温度。有明火的炮孔或者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采取灭火、降温措施。

(二)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合格后方可装药起爆。

(三)高温孔应当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者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第五百三十七条爆破后检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爆破后5min内,严禁检查。

(二)发现拒爆,必须向爆破区负责人报告。

(三)发现残余爆炸物品必须收集上缴,集中销毁。

第五百三十八条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当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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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地面网路连接错误或者地面网路断爆出现拒爆,可以再次连线起爆。

(三)严禁在原钻孔位钻孔,必须在距拒爆孔10倍孔径处重新钻与原孔同样的炮孔装药爆破。

(四)上述方法不能处理时,应当报告矿调度室,并指定专业人员研究处理。

第三章采装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百三十九条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第五百四十条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通信线路、供排水系统、安全挡墙等的正常布置。

单斗挖掘机采装

第五百四十一条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走前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二)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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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挖掘机应当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者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机升降段或者行走距离超过300m 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当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五)挖掘机行走时,靠铁道线路侧的履带边缘距线路中心不得小于3m,过高压线和铁道等障碍物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当预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

第五百四十二条轮斗挖掘机作业和行走线路处在饱和水台阶上时,必须有疏排水措施,否则严禁作业和走行。

第五百四十三条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三)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四十四条单斗挖掘机尾部与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停止作业时,上下设备梯子应当背离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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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四十五条单斗挖掘机向列车装载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驶入工作面100m 内,驶出工作面20m 内,挖掘机必须停止作业。

(二)列车驶入工作面,待车停稳,经助手与司旗联系后,方可装车。

(三)物料最大块度不得超过3m3。

(四)严禁勺斗压、碰自翻车车帮或者跨越机车和尾车顶部。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遇到大块物料掉落影响机车运行时,必须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五百四十六条单斗挖掘机向矿用卡车装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与卡车载重相适应。

(二)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卡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双面装车作业时,正面装车卡车可提前进入装车位置;反面装车应当由勺斗引导卡车进入装车位置。

(三)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四)装载第一勺斗时,不得装大块;卸料时尽量放低勺斗,其插销距车厢底板不得超过0.5m。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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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装入卡车里的物料超出车厢外部、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准发出车信号。

(六)装车时严禁勺斗从卡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七)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装、超装。

第五百四十七条单斗挖掘机向自移式破碎机装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卸载时,勺斗斗底板下缘距受料斗不得超过0.8m。严禁高吊铲斗卸载。

(二)自移式破碎机突出部位距单斗挖掘机机尾回转范围

距离不得小于1.0m。

第五百四十八条操作单斗挖掘机或者反铲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用勺斗载人、砸大块和起吊重物。

(二)勺斗回转时,必须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越接触网。

(三)在回转或者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

(四)遇坚硬岩体时,严禁强行挖掘。

(五)反铲上挖作业时,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下挖作业时,履带不得平行于采掘面。

(六)严禁装载铁器等异物和拒爆的火药、雷管等。

第五百四十九条2台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者

相邻上、下台阶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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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路运输时,两者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铁道线路进行装车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五十条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到安全地点,并报告调度室检查处理:

(一)发现台阶崩落或者有滑动迹象。

(二)工作面有伞檐或者大块物料。

(三)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者雷管。

(四)遇塌陷危险的采空区或者自然发火区。

(五)遇有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或者掘沟遇水被淹。

(六)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者其他不明障碍物。

第五百五十一条单斗挖掘机雨天作业电缆发生故障时,应当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故障排除后,确认柱上开关无电时,方可停送电。

第三节破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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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五十二条破碎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开沉降、塌陷、滑坡危险的不良地段。

(二)卸车平台应当便于卸载、调车。

(三)卸车平台应当设矿用卡车卸料的安全限位车挡及防止物料滚落的安全防护挡墙。

(四)卸车平台应当有良好的照明系统,并有卸料指示信号安全装置。

(五)移动式破碎站履带外缘距工作平盘坡底线和下台阶坡顶线距离必须符合设计。

第五百五十三条破碎站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处理和吊运大块物料时,非作业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二)清理破碎机堵料时,必须采取防止系统突然启动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百五十四条自移式破碎机必须设置卸料臂防撞检测、过负荷保护和各旋转部件防护装置。

轮斗挖掘机采装

第五百五十五条轮斗挖掘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斗轮工作装置带负荷启动。

(二)严禁挖掘卡堵和损坏输送带的异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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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调整位置时,必须设地面指挥人员。

第五百五十六条采用轮斗挖掘机-带式输送机-排土机连

续开采工艺系统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紧急停机开关必须在可能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或者危及

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方可使用。

(二)各单机间应当实行安全闭锁控制,单机发生故障时,

必须立即停车,同时向集中控制室汇报。严禁擅自处理故障。

拉斗铲作业

第五百五十七条拉斗铲行走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走和调整作业位置时,路面必须平整,不得有凸起的岩石。

(二)变坡点必须设缓坡段。

(三)当行走路面处于路堤时,距路边缘安全距离应当符合设计。

(四)地面必须设专人指挥、监护,同时做好呼唤应答。

(五)行走靴不同步时,必须重新确定行进路线或者处理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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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严禁使用行走靴移动电缆。

第五百五十八条拉斗铲作业时,机组人员和配合作业的辅助设备进出拉斗铲作业范围必须做好呼唤应答。严禁铲斗拖地回转、在空中急停和在其他设备上方通过。

第四章运输

铁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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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曲线半径,m。双线地段外轨最大超高不得超过150mm,单线不得超过125mm。

第五百六十三条铁路与公路交叉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通过的人流和车流量按规定设置平面或者立体交叉。

(二)平交道口有良好的望条件,并按规定设置道口警标和司机鸣笛标、护栏和限界标志;按标准铺设道口,其宽度与公路路面相同;公路与铁路采用正交,不能正交时,其交角不得小于45°。

(三)道口按级别设置安全标志和设施。

(四)道口两侧平台长度不得小于10m,衔接平台的道路坡度不得大于5%;否则制定安全措施。

(五)车站、曲线半径在200m 以下的线路段和通视条件不良的路堑不设道口。道岔部位严禁设道口。重型设备通过道口,必须得到煤矿企业批准。

公路运输

第五百六十四条矿用卡车作业时,其制动、转向系统和安全装置必须完好。应当定期检验其可靠性,大型自卸车设示宽灯或者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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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六十五条矿场道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宽度符合通行、会车等安全要求。受采掘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的宽度时,必须视道路距离设置相应数量的会车线。

(二) 必须设置安全挡墙,高度为矿用卡车轮胎直径的

2/5~3/5。

(三)长距离坡道运输系统,应当在适当位置设置缓坡道。

第五百六十六条严禁矿用卡车在矿内各种道路上超速

行驶;同类汽车正常行驶不得超车;特殊路况(修路、弯道、单行道等)下,任何车辆都不得超车;除正在维护道路的设备和应急救援车辆外,各种车辆应为矿用卡车让行。冬季应当及时清除路面上的积雪或者结冰,并采取防滑措施;前、后车距不得小于50m;行驶时不得急刹车、急转弯或者超车。

第五百六十七条矿用卡车在运输道路上出现故障且无

法行走时,必须开启全部制动和警示灯,并采取防止溜车的安全措施;同时必须在车体前后30m 外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雾天或者烟尘影响视线时,必须开启雾灯或者大灯,前、后车距不得小于30m;能见度不足30m 或者雨、雪天气危及行车

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第五百六十八条矿用卡车不得在矿山道路拖挂其他车辆;必须拖挂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并设专人指挥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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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六十九条矿用卡车在工作面装车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待进入装车位置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最大回转半径范围之外;正在装车的卡车必须停在挖掘机尾部回转半径之外。

(二)正在装载的卡车必须制动,司机不得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驾驶室外。

(三)卡车必须在挖掘机发出信号后,方可进入或者驶出装车地点。

(四)卡车排队等待装车时,车与车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带式输送机运输

第五百七十条采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带式输送机运输物料的最大倾角,上行不得大于16°,严寒地区不得大于14°;下行不得大于12°。特种带式输送机不受此限。

(二)输送带安全系数取值参照本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

(三)带式输送机的运输能力应当与前置设备能力相匹配。

第五百七十一条带式输送机必须设置下列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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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拉绳开关和防跑偏、打滑、堵塞等。

(二)上运时应当设制动器和逆止器,下运时应当设软制动和防超速保护装置。

(三)机头、机尾、驱动滚筒和改向滚筒处应当设防护栏。

第五百七十二条带式输送机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避开采空区和工程地质不良地段,特殊情况下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二)带式输送机栈桥应当设人行通道,坡度大于5°的人行通道应当有防滑措施。

(三)跨越设备或者人行道时,必须设置防物料撒落的安全保护设施。

(四)除移置式带式输送机外,露天设置的带式输送机应当设防护设施。

(五)在转载点和机头处应当设置消防设施。

(六)带式输送机沿线应当设检修通道和防排水设施。

第五百七十三条带式输送机启动时应当有声光报警装置,运行时严禁运送工具、材料、设备和人员。停机前后必须巡查托辊和输送带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检修时应当停机闭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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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排土

第五百七十四条排土场位置的选择,应当保证排弃土岩时,不致因大块滚落、滑坡、塌方等威胁采场、工业场地、居民区、铁路、公路、农田和水域的安全。

排土场位置选定后,应当进行地质测绘和工程、水文地质勘探,以确定排土参数。

第五百七十五条当出现滑坡征兆或者其他危险时,必须停止排土作业,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七十六条铁路排土线路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路基面向场地内侧按段高形成反坡。

(二)排土线设置移动停车位置标志和停车标志。

第五百七十七条列车在排土线路的卸车地段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列车进入排土线后,由排土人员指挥列车运行。机械排土线的列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20km/h;人工排土线不得超过15km/h;接近路端时,不得超过5km/h。

(二)严禁运行中卸土。

(三)新移设线路,首次列车严禁牵引进入。

(四)翻车时2人操作,操作人员位于车厢内侧。

(五)采用机械化作业清扫自翻车,人工清扫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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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卸车完毕,在排土人员发出出车信号后,列车方可驶出排土线。

第五百七十八条单斗挖掘机排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受土坑的坡面角不得大于70°,严禁超挖。

(二)挖掘机至站立台阶坡顶线的安全距离:

1.台阶高度10m 以下为6m;

2.台阶高度11~15m 为8m;

3.台阶高度16~20m 为11m;

4.台阶高度超过20m 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七十九条矿用卡车排土场及排弃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场卸载区,必须有连续的安全挡墙,车型小于240t时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0.4倍,车型大于240t时安全挡墙高度不得低于轮胎直径的0.35倍。不同车型在同一地点排土时,必须按最大车型的要求修筑安全挡墙,特殊情况下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二)排土工作面向坡顶线方向应当保持3%~5%的反坡。

(三)应当按规定顺序排弃土岩,在同一地段进行卸车和排土作业时,设备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卸载物料时,矿用卡车应当垂直排土工作线;严禁高速倒车、冲撞安全挡墙。

第五百八十条推土机、装载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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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机必须随时观察排土台阶的稳定情况。

(二)严禁平行于坡顶线作业。

(三)与矿用卡车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严禁以高速冲击的方式铲推物料。

第五百八十一条排土机排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排土机必须在稳定的平盘上作业,外侧履带与台阶坡顶线之间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工作场地和行走道路的坡度必须符合排土机的技术要求。

第五百八十二条排土场卸载区应当有通信设施或者联络信号,夜间应当有照明。

第六章边坡

第五百八十三条露天煤矿应当进行专门的边坡工程、地质勘探工程和稳定性分析评价。

应当定期巡视采场及排土场边坡,发现有滑坡征兆时,必须设明显标志牌。对设有运输道路、采运机械和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发生滑坡后,应当立即对滑坡区采取安全措施,并进行专门的勘查、评价与治理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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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八十四条非工作帮形成一定范围的到界台阶后,应当定期进行边坡稳定分析和评价,对影响生产安全的不稳定边坡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五条工作帮边坡在临近最终设计的边坡之前,必须对其进行稳定性分析和评价。当原设计的最终边坡达不到稳定的安全系数时,应当修改设计或者采取治理措施。

第五百八十六条露天煤矿的长远和年度采矿工程设计,必须进行边坡稳定性验算。达不到边坡稳定要求时,应当修改采矿设计或者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七条采场最终边坡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掘作业必须按设计进行,坡底线严禁超挖。

(二)临近到界台阶时,应当采用控制爆破。

(三)最终煤台阶必须采取防止煤风化、自然发火及沿煤层底板滑坡的措施。

第五百八十八条排土场边坡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定期对排土场边坡进行稳定性分析,必要时采取防治措施。

(二)内排土场建设前,查明基底形态、岩层的赋存状态及岩石物理力学性质,测定排弃物料的力学参数,进行排土场设计和边坡稳定计算,清除基底上不利于边坡稳定的松软土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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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排土场最下部台阶的坡底与采掘台阶坡底之间必

须留有足够的安全距离。

(四)排土场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排水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水流入排土场。

防治水和防灭火

防治水

第五百八十九条每年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作全面检查,并制定当年的防排水措施。检修防排水设施、新建的重要防排水工程必须在雨季前完工。

第五百九十条对低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的设施,必须按规定采取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沟等防洪措施。

第五百九十一条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应当避开有滑坡危险的地段。排水沟应当经常检查、清淤,不应渗漏、倒灌或者漫流。当采场内有滑坡区时,应当在滑坡区周围采取截水措施;当水沟经过有变形、裂缝的边坡地段时,应当采取防渗措施。

排土场应当保持平整,不得有积水,周围应当修筑可靠的截泥、防洪和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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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二条用露天采场深部做储水池排水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得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50%。

第五百九十三条地层含水影响采矿工程正常进行时,应当进行疏干,疏干工程应当超前于采矿工程。

因疏干地层含水地面出现裂缝、塌陷时,应当圈定范围加以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措施; (半)地下疏干泵房应当设通风装置。

第五百九十四条地下水影响较大和已进行疏干排水工程的边坡,应当进行地下水位、水压及涌水量的观测,分析地下水对边坡稳定的影响程度及疏干的效果,并制定地下水治理措施。因地下水水位升高,可能造成排土场或者采场滑坡时,必须进行地下水疏干。

防灭火

第五百九十五条必须制定地面和采场内的防灭火措施。所有建筑物、煤堆、排土场、仓库、油库、爆炸物品库、木料厂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露天煤矿内的采掘、运输、排土等主要设备,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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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百九十六条开采有自然发火倾向的煤层或者开采范围内存在火区时,必须制定防灭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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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电气

一般规定

第五百九十七条露天煤矿的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采场内的主排水泵站必须设置备用电源,当供电线路发生故障时,备用电源必须能担负最大排水负荷。

第五百九十九条向采场内的移动式高压电动设备供电的变压器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当采用中性点经限流电阻接地方式供电时,且流经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应当限制在200a以内,必须装设两段式中性点零序电流保护。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还应当装设单相接地保护。

第六百条执行电气检修作业,必须停电、验电、放电,挂接三相短路接地线,装设遮栏并悬挂标示牌。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第六百零一条变电站(移动站)设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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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场变电站应当使用不燃性材料修建,站内变电装置与墙的距离不得小于0.8m,距顶部不得小于1m。变电站的门应当向外开,门口悬挂警示牌。

(二)采场变电站、非全封闭式移动变电站,四周应当设有围墙或者栅栏。

(三)必须对变电站、移动变电站、开关箱、分支箱统一编号,门必须加锁,并设安全警示标志。变电站内的设备应当编号,并注明负荷名称,必须设有停、送电标志。

(四)移动变电站箱体应当有保护接地。

(五)无人值班的变电站、移动变电站至少每2周巡视一次。

(六)变电站室内必须配备合格的检测和绝缘用具。

第六百零二条移动变电站进线户外主隔离开关必须上锁,馈出侧隔离开关与断路器之间必须有可靠的机械或者电气闭锁。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第六百零三条采场内架空线路敷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固定供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当设置在稳定的边坡上。

(二)高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35mm2,低压架空输电线截面不得小于25mm2。由架空线向移动式高压电气设备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分支线路应当采用橡套电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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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投入的高压电缆,使用前必须进行绝缘试验;修复后的高压电缆必须进行绝缘试验;运行高压电缆每年雷雨前应当进行预防性试验。

(四)电缆接头应当采用热缩或者冷补修复,其强度和导电性能不低于原要求。

(五)缠绕在卷筒(盘)上电缆载流量的计算符合相关要求,温升不超过要求。

(六)电缆穿越铁路、公路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设备碾压电缆。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第六百一十条高压配电线路应当装设过负荷、短路、漏电保护;低压配电线路应当装设短路和单相接地(漏电)保护;高压电动机应当装设短路、过负荷、漏电和欠压释放保护;低压电动机应当装设过流、短路保护;中性点接地的变压器必须装设接地保护;低压电力系统的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时,必须装设接地保护。

第六百一十一条变(配)电设施、油库、爆炸物品库、高大或者易受雷击的建筑,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每年雨季前检验1次。

第六百一十二条电气保护检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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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气保护装置使用前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并做好记录。

(二)运行中每年至少对保护做1次检验,漏电保护6个月1次,负荷调整、线路变动应当及时检验。

(三)接地系统每月检查1次,每年至少检测1次,并做好记录。

第六百一十三条采场必须选用户外型电气设备,所有高、低压电气设备裸露导电体必须有安全防护。

第六百一十四条变电所(站)的各种继电保护装置每2年至少做1次试验。

第六百一十五条变电所开关跳闸后,应当立即报告调度人员,经查询,可试送1次;若仍跳闸,不得强行送电,待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第六百一十六条接地和接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场的架空线主接地极不得少于2组。主接地极应当设在电阻率低的地方,每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ω,在土壤电阻率大于1000ωmm2/m 的地区,不得超过30ω。移动设备与架空线接地极之间的电阻值不得大于1ω。接地线和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触电压不得大于36v。

(二)高压架空线的接地线应当使用截面大于35mm2的钢绞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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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采用橡套电缆的专用接地芯线必须接地或者接零,严禁接地线作电源线。

(四)50v 以上的交流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等必须接地。

(五)连接电气设备与接地母线应当使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耐腐蚀的铁线,严禁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严禁用金属管道或者电缆金属护套作为接地线。

(六)低压接地系统的架空线路的终端和支线的终端必须重复接地,交流线路零线的重复接地必须用独立的人工接地体,不得与地下金属管网相连接。

第五节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第六百一十七条严禁带电检修、移动电气设备。对设备进行带电调试、测试、试验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移动带电电缆时,必须检查确认电缆没有破损,并穿戴好绝缘防护用品。

采用快速插接式的高压电缆头严禁带电插拔。

第六百一十八条操作电气设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和非值班人员,严禁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合格的绝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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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操作人员身体任何部分与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的最小距离应当执行国家相关标准。

第六百一十九条检修多用户使用的输配电线路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二十条采场内(变电站、所及以下)配电线路的停送电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计划停送电严格执行工作票、操作票制度。

(二)非计划停送电,应当经调度同意后执行,并双方做好停送电记录。

(三)事故停电,执行先停电,后履行停电手续,采取安全措施做好记录。

(四)严禁约时停送电。

第六百二十一条高压变配电设备和线路的检修及停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停电申请和工作票制度。停电线路维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由负责人统一指挥。

(二)必须有明显的断开点,该线路断开的电源开关把手,必须专人看管或者加锁,并悬挂警示牌。

(三)停电后必须验电,并挂好接地线。

(四)作业时必须有专人监护。

(五)确认所有作业完毕后,摘除接地线和警示牌,由负责人检查无误后通知调度恢复送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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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二十二条雷电或者雷雨时,严禁进行倒闸操作,严禁操作跌落开关。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第六百二十三条爆炸物品库房区和加工区的10kv及以下的变电所,可采用户内式,但不应设在a级建筑物内。

变电所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柱上变电亭与a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00m,与b级和d级建筑物不得小于50m。

第六百二十四条1~10kv 的室外架空线路,严禁跨越危险场所的建筑物。其边线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a级和b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间距的

2/3且不应小于35m;与生产炸药的a 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二)与d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电杆高的185倍。

第六百二十五条变(配)电所至有爆炸危险的工房(库房)的380v/220v 级配电线路,必须采用金属铠装交联电缆,其额定电压不低于500v,中性线的额定电压与相线相同,并在地下敷设。

电缆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电缆的入户端金属外皮或者装电缆的钢管应当接地。在电缆与架空线的连接处应当装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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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电装置。防雷电装置与电缆金属外皮、钢管、绝缘铁脚应当并联一起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低压配电应当采用tn-s系统。

第六百二十六条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金属设备、管道和其他导电物体,均应当接地,其防静电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该接地装置与电气设备的、防雷电的接地装置共用,此时接地电阻值取其中最小值。根据具体情况,还应当采用其他的防静电措施。

照明和通信

第六百二十七条固定式照明灯具使用的电压不得超过220v,手灯或者移动式照明灯具的电压应当小于36v,在金属容器内作业用的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24v。

在同一地点安装不同照明电压等级的电源插座时,应当有明显区别标志。

第六百二十八条必须配置能够覆盖整个开采范围的无线对讲系统,有基站的必须配备不间断电源,同时配置其他的有线或者无线应急通信系统;调度室与附近急救中心、消防机构、上级生产指挥中心的通信联系必须装设有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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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第九章设备检修

第六百二十九条检修前,应当选择坚实平坦的地面停放,因故障不能移动的设备应当采取防止溜车措施,轮式设备必须安放止轮器。

第六百三十条检修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检修时必须执行挂牌制度,在控制位置悬挂《正在检修,严禁启动《警示牌。

(二)检修时必须设专人协调指挥。多工种联合检修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在设备的隐蔽处及通风不畅的空间内检修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设专人监护。

(四)检查和诊断运动、铰接、高温、有压、带电、弹性储能等危险部位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检修前必须切断相应的动力源,释放压力。

(五)在带式输送机上更换、维修输送带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第六百三十一条检修用电设备的高压进线和总隔离开关柜时,必须执行停送电制度。

检修设备高压线路时,必须切断相应的断路器和拉开隔离开关,并进行验电、放电、挂接短路接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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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第六百三十二条拆装高温(>40℃)或者低温(<-15℃)部件时,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严禁人体直接接触。

第六百三十三条电焊、气焊、切割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作场地通风良好,无易燃、易爆物品。

(二)各类气瓶要距明火10m 以上,氧气瓶距乙炔瓶5m 以上。在重点防火、防爆区焊接作业时,办理用火审批单,并制定防火、防爆措施。

(三)在焊接或者切割盛放过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情况不明物品的容器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

(四)进入设备或者容器内部焊接、切割时,在确认无易燃、易爆气体或者物品,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作业。

(五) 各种气瓶连接处、胶管接头、减压器等,严禁沾染油脂。

(六)电焊机及电焊用具的绝缘必须合格,电焊机外壳接地。

第六百三十四条吊装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吊装作业区四周设置明显标志,夜间作业有足够的照明。

(二)严禁超载吊装和起吊重量不明的物体;严禁使用一根

绳索挂2个吊点;严禁绳索与棱角直接接触。

(三)2台及以上起重机起吊同一物体时,负载分配应当合理,单机载荷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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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煤矿安全规程露天矿专业部分

第六百三十五条高处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

(二)使用梯子时,支承必须牢固,并有防滑措施,严禁垫高使用。

(三)采取可靠的防止人员坠落措施,有条件时应当设置防护网或者防护围栏。

(四)人员站立位置及扶手采取防滑措施。

(五)防止物体坠落,严禁抛掷工具和器材。

(六)在有坠落危险的下方严禁其他人员停留或者作业。

第六百三十六条检修矿用卡车必须编制作业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厢斗举升维修过程中,设定警戒区,严禁人员进入。

(二)厢斗举起后,采用刚性支撑或者安全索固定厢斗,严禁利用举升缸支撑作业。

(三)在车上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时,要防止火花溅落到下方作业区或者油箱。必要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

(四)必须制定专门的检修轮胎安全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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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篇 煤矿雷管生产厂防静电安全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工业部1996-01-15批准 1996-05-01实施

4 防静电技术要求

4.1 对生产设施、环境的要求

4.1.1 雷管生产工房,必须设有独立的静电接地系统,其接地点不少于两处。长度大于100m的工房,每隔50m设接地点一处。

4.1.2 雷管生产工房中非用电固定的金属设备,必须等电位接地,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0n。移动器具也应直接或间接静电接地,间接静电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108ω。不应存在对地电容大于80pf的孤立导体。

4.1.3 ⅰ、ⅱ类工序的地面、工作台,应铺设导电橡胶板。安全防护箱、防护罩、工作椅等,也应采取有效防静电措施,并均应可靠接地。

防静电设施表面对地电阻,ⅰ类工序为1×104~1×107ω,ⅱ类工序为1×104~1×108ω。

4.1.4 干燥的起爆药、延期药所用装药盒,其他药剂所用装药盒,盛药盘和传送危险品的器具宜用防静电材料制造。不宜使用易产生、积累静电的毛掸、毛刷。也不宜采用塑料和表面电阻大于1×108ω的绝缘材料做器具。防护罩、观察孔必须用有机玻璃时应尽量缩小其裸露面积。

4.1.5 在ⅰ、ⅱ类工序所在的工房内,空气相对湿度应不小于60%。当湿度达不到上述要求时应采取有效的增湿措施。对工艺有特殊要求时,按工艺要求执行。

4.1.6 有可燃气的场所,应通风良好,使可燃气浓度低于爆炸下限值。

4.1.7 雷管生产工房各入口处,应设有人体接地电阻检测仪。

4.2 对操作人员的要求

4.2.1 在ⅰ、ⅱ类工序的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服装或纯棉内外服装,单件服装的摩擦带电量应小于0.6μc。严禁穿化纤、真丝和纯毛等织物服装。

4.2.2 在ⅰ、ⅱ类工序的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鞋,鞋的电阻值为1×104~1×107ω。

4.2.3 ⅰ、ⅱ类工序所采用的手套、帽子和袜子,应是防静电制品或纯棉制品,摩擦带电量应不大于0.6μc。

4.2.4 1、ⅱ类工序的操作人员,穿戴工作服装后必须经人体接地电阻检测仪检测合格方准进入工房操作。离开工房再进入时,应重新检测。

4.2.5 对i类工序,人体对地电阻应为1×104~1×107ω;对ⅱ类工序,人体对地电阻应为1×104~1×108ω。

4.2.6 非操作人员进入危险工序时,也应遵守本标准有关规定。

4.3 对静电电位的要求

4.3.1 人体静电电位应不大于500v。

4.3.2 工序静电电位:对ⅰ类工序,静电电位应不大于1 500 v;对ⅱ类工序,静电电位应不大于2 500 v。

5 静电监测

5.1 每半年至少对静电危险工房的各种设备,防静电地面、工作台面、接地系统等进行一次静电接地电阻测量;干燥季节应每月进行一次抽查,合格率均必须达到100%。

5.2 静电测量方法:

5.2.1 静电接地电阻采用测量范围0~100ω,准确度±5%的接地电阻测量仪。

5.2.2 防静电地面、工作台面对地电阻,按wj j1的规定测量。

5.2.3 防静电服装摩擦起电电位、电荷密度,按gbl2014的规定测量。

5.2.4 手套、帽子和袜子的摩擦起电电量,按wj 1698的规定测量;防静电鞋的电阻值按gb 4386的规定测量。

5.2.5 人体对电阻采用准确度土10%的人体对地电阻检测仪测量。

5.2.6 静电电位采用非接触式静电电压表测量。根据测量对象的不同,应选择:

当测量范围在0~50kv时,其准确度为±2.5%;

当测量范围在0~100kv时,其准确度为±5%。

5.2.7 工房内温度和空气相对湿度测量

工房温度采用最小分值1℃的温度计测量;工房空气相对湿度采用最小分度值5%的湿度计测量。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煤炭工业部煤矿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爆破技术及火工品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淄博矿务局525厂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崔应娟、王春乐、富宝灿、徐启麟、谢宜忠。

本标准委托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解释。

第4篇 煤矿人车跟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一般规定

第1条跟车工必须经过专门培训,懂得人车的基本构造原理,并能正确处理运行中出现的一般故障,经考试合格发证后,持证上岗操作。

第2条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人不来交班人不准脱离工作现场,填好交接班记录并向领导汇报。

第3条交接班应做下列工作:

1.交待上班运行情况和可能发生事故的因素;

2.交待上班发生事故的情况和原因;

第4条斜井人车跟车工负责每班作一次人车手动落闸试验,并协助人车专职维修工做好有关的人车检查和试验工作。

二、运行前检查

第6条斜井人车跟车工应做下列检查:

1.接班后检查人车的各部件、连接装置、手动落闸机构等,特别要使人车自动落闸机构闭锁处于打开位置,制动装置是否灵活可靠,一切检查合格后才能运行。

2.检查乘车秩序、乘员应坐好,不得超员;人车联接处严禁站人,必须挂好安全防护链。

3.检查乘员,不准其携带超长、超宽的工具,不准将火药、雷管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物品或其它材料带入车内。

三、运行操作

第8条斜井人车跟车工按下列要求操作:

1.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先放一次空车,证实巷道和轨道确无引起掉道危险时,方可运行。

2.跟车工要熟悉信号,必须随身携带专用人车信号发射机,发送信号时必须准确。

3.行车时必须坐在人车运行方向的第一节车的第一个座位上,注意瞭望,随时做好正常停车和紧急手动落闸停车的准备。

4.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果断的扳动手闸停车:

(1)线路或巷道遇有障碍物,或有其它危险情况时,已发出停车信号绞车没有停车或来不及通知绞车司机时;

(2)绞车失控,人车下行速度超过正常速度时(即带绳跑车)。

第5篇 非煤矿放矿工安全操作规程

1、在放矿前首先检查好放矿漏斗结构是否牢固,溜井口周围和格筛是否有损坏,工作地点周围顶邦的安全情况,确认安全后才能进行作业。

2、矿房漏斗放矿要遵守下列规定:

(1)放漏斗前采场有人一定要联系好,放矿车数一定要记清,采场发生悬空必须立即汇报车间,不处理好悬空,禁止在漏斗上下作业,漏斗卡塞悬空必须处理好。

(2)放矿时人要站在漏斗的两边,时刻注意滚石伤人,撬大块要选好位置,撬棍要灵活掌握,严禁撬棍棍尾对准胸部和头部,矿石下来要迅速抽出撬棍,人躲开,避免撬棍和落石伤人。

(3)漏斗堵塞须用炸药时,在漏斗两旁观察好再进行,禁止爬进漏斗去作业,堵塞高度超过5米,必须用土火箭处理。

(4)放矿时禁止任何人在漏斗的对面通过和停留,手不准扶矿车边,脚不要踏在矿车上。

(5)充填法溜矿井不准放空,班班保持溜矿井装满。

3、溜井放矿要遵守下列规定:

(1)要正确地发出信号指挥电机车倒车和拉车,操作闸门要灵活。

(2)在处理漏斗堵塞时,要遵守第2项有关规定。

(3)在检查修理漏斗和不放矿时要挂钩,电动闸门要切断电源,风动闸门要闭好风门。

(4)人力推车和向溜井翻矿要遵守扒装运输工安全操作规程5、6项规定。

(5)放矿漏斗处,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6篇 煤矿预防突发性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规程

近期我国各地重大伤亡事故时有发生,灾害事故较多,特别是重大恶性事故较多,根据准旗人民政府紧急通知,要求各生产企业做好近期的安全生产工作。针对煤矿瓦斯、顶板、机电运输事故严重威胁着煤矿的安全生产。如何减少和防止重大瓦斯煤尘事故的发生,保证“一通三防”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大综合治理的力度,是当前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

1、重大灾害事故的特点

由于自然条件、生产环境和管理效能不同,其发生原因和发展过程具有其独特性,造成的后果也不尽相同。就总体而言,所有重大灾害事故都有其共同的特征。

(1)突发性。重大灾害事故是在瞬间突然发生的。它在人们心理上造成的冲击最为严重,往往使救灾指挥者制定出错误救灾方案…,灾区人员自救失误,造成重大损失。

(2)灾难性。造成多人伤亡或使井下人员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若指挥决策失误或救灾措施不得力,往往酿成重大恶性事故。

(3)破坏性。重大灾害事故发生后,往往使矿井生产系统遭到破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还给抢险救灾增加了难度。特别是通风系统的破坏,使有毒有害气体在大范围内扩散,造成更多人员伤亡。

(4)继发性。在较短的时间里重复发生同类事故或诱发其他事故,称为事故的继发性。如火灾可能诱发瓦斯煤尘爆炸,也可能引起再生火源,爆炸可能引起火灾,也可能出现连续爆炸;煤与瓦斯突出可能在同一地点发生多次突出,也可能引起爆炸。

2、减少重大灾害事故发生的措施

(1)从设计上全面分析与预测灾害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风险概率、造成的损失程度、波及范围,有针对性的完善“一通三防”相关系统。使相应设备、仪器、仪表及设施布局合理、可靠、有效,能够达到预测、预报、预控的目的。并设计出数套应变预防及处理方案与措施,做到心中有数,从源头上做好“一通三防”相关工作。

(2)从组织和管理上保证“一通三防”各项措施的落实。应明确各级安全第一责任者应负的责任,安全生产奋斗目标,考核目标,瓦斯治理目标及奖罚要求。各矿应有专职部门专管“一通三防”工作,同时应切实建立健全“一通三防”的业务安全体系。应建立健全通风系统专项检查制度,对通风系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单,并跟踪落实,一抓到底,按事故隐患进行追究和处理。

(3)进一步调整完善矿井通风系统。在《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管理规定,应对风量、通风方式、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管理作出强制规定。对风量、通风方式、系统网络、巷道布置及支架情况的防灾、避灾措施作出明确要求。从思想上重视安全的重要性,确保通风系统简单、合理、可靠。按照矿井通风能力合理组织生产,确保采掘工作面风量充足,凡是发现矿井风量不足超能力生产应及时停产整顿,找出原因,问题解决后,方可恢复生产。

(4)进一步加强矿井“一通三防”的现场管理工作。应把现场通风、瓦斯管理纳入到安全专职责任管理,坚持落实把检查瓦斯和通风设施的情况作为班汇报内容的制度;健全并落实采掘工作面瓦斯检查员踉班检查,现场交接班制度;对采掘工作面实行24h不间断专职管理与检查。应赋予瓦斯检查员通风检查员相应的职权,确保杜绝任何形式的超限作业。建立局部通风机,风门等采区通风设施负责制度,实行挂牌动态管理,保证各通风设施运行正常,状态良好。

(5)提取“一通三防”专项资金。各矿根据各自灾害实际情况,用于矿井瓦斯抽放通风、瓦斯监测、防灾、防灭火、防尘等系统的完善和改造。

(6)应把瓦斯预测预报和瓦斯监测纳入“一通三防”管理的主要内容。所有矿井采掘工作面都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及规范、规程要求,设置瓦斯监测和断电装置,实现瓦斯超限时自动报警,自动断电。

(7)对矿井机电运输系统进行全方位检查,严格执行斜井运输“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每班要在班前做好开机前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8)对职工应进行安全意识的教育。安全警钟长鸣,“一通三防”常抓不懈。要能正确认识安全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高领导对安全的管理重要性。使职工自觉地调整工作状态,控制不安全行为的产生,使事故的可能性降到最低程度。

3、隐患排查组织机构

煤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本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组织各科室区队对煤矿井上下各系统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细致的检查,并形成隐患排查处理台账,具体工作由安检通风科负责,将责任落实到人,要执行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隐患。

扶贫煤矿

2023年1月2日

第7篇 煤矿安全规程四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矿井在采掘过程中,只要发生过1次煤(岩)与瓦斯突出(简称突出,下同),该矿井即为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煤层即为突出煤层。突出矿井及突出煤层的确定,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对于突出煤层或突出矿井,只有在有充分依据证明不再有突出危险,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经原鉴定单位确认和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撤销,并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新建矿井的煤层突出危险性根据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单位鉴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新井建设期间必须根据揭穿各煤层的实际情况重新验证煤层的突出危险性,经验证与所定的煤层突出危险性不符时,由煤矿企业提出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一百七十七条 突出矿井在编制年度、季度、月生产建设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防治突出措施计划。

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 煤矿企业应掌握突出动态和规律、填写突出卡片、积累资料、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治突出措施,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将上年度的突出资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和全国突出档案室。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突出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必须编制防治突出煤层突出的设计。设计应包括开拓方式、煤层开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风方式、支护形式、突出危险性预测方法、保护层的选择、抽放瓦斯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等内容,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一百八十条 突出矿井中布置采掘工作面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主要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非突出煤层中。应尽可能减少突出煤层中的掘进工作量。开采保护层的采区,应充分利用保护层的保护范围。

(二)应尽可能减少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次数,揭穿突出煤层地点应避开地质构造带。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将石门布置在被保护区,或先掘出揭煤地点的煤层巷道,然后再与石门贯通。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巷道贯通时,被贯通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m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三)在同一突出煤层的同一区段的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不得布置2个工作面相向回采或掘进。突出煤层的掘进工作面,应避开本煤层或邻近煤层采煤工作面的应力集中范围。

第一百八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及时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图,图中应标明采掘进度、被保护范围、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突出点的位置、突出强度、瓦斯基本参数等,作为突出危险性区域预测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据。

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定期验证地质资料,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第一百八十二条 开采突出煤层时,每个采掘工作面的专职瓦斯检查工必须随时检查瓦斯,掌握突出预兆。当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工有权停止工作面作业,并协助班组长立即组织人员按避灾路线撤出、报告矿调度室。

第一百八十三条 突出煤层严禁采用放顶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规采煤法采煤。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严禁使用风镐落煤。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爆破落煤前,所有不装药的眼、孔都应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充填深度应不小于爆破孔深度的1.5倍。

对采用直径大于120mm的钻孔、水力冲刷或水力冲孔等措施在煤体中形成的孔洞,在爆破前应严密封闭孔口,孔内注满水、砂或填土。

第一百八十五条 煤与二氧化碳突出、岩石与二氧化碳突出的管理和防治措施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二节 煤层突出危险性预测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第一百八十六条 突出矿井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区域预测)和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简称工作面预测)。

突出煤层经区域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区、突出威胁区和无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经工作面预测可划分为突出危险工作面和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对采掘工作面实施防治突出措施后,应按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措施效果检验指标都在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的,认为措施有效。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突出威胁区内,根据煤层突出危险程度,采掘工作面每推进30~100m应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连续进行不少于2次的区域性预测验证,其中任何1次验证为有突出危险时,该区域应改划为突出危险区。

在无突出危险区内,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八十八条 在突出危险区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应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证实措施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

每执行1次防治突出措施作业循环后,应再进行工作面预测,如预测为无突出危险,仍必须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只有连续2次预测为无突出危险,该工作面方可视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

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每预测循环应留有不小于2m的预测超前距。

在无突出危险工作面进行采掘作业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但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一百八十九条 保护层的开采厚度等于或小于0.5m、上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50m或下保护层与突出煤层间距大于80m时,必须对保护层的保护效果进行检验。

矿井首次开采保护层时,必须进行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实际考察,并不断积累、补充和完善资料,以便得出保护效果及保护范围的参数。

第一百九十条 预抽煤层瓦斯后,必须对预抽瓦斯防治突出效果进行检验,其有效性指标应根据矿井实测资料确定。如无实测数据,可依据下列指标之一确定:

(一)预抽煤层瓦斯后,突出煤层的残存瓦斯含量小于该煤层始突深度的原始瓦斯含量。

(二)煤层瓦斯预抽率大于30%。

采用煤层瓦斯预抽率作为有效性指标的突出煤层,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对预抽效果进行经常复验。

第一百九十一条 掘进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进尺量必须同时保证在巷道轴线方向留有不少于5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采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有效时,允许的推进进度必须同时满足留有不少于3m的措施孔超前距和不少于2m的检验孔超前距。

当防突措施无效时,不论措施孔还留有多少超前距,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的补充措施,只有经措施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前提下进行采掘作业。

第三节 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于有突出危险煤层,应采取开采保护层或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三条 在突出矿井开采煤层群时,应优先选择开采保护层防治突出措施。开采保护层后,在被保护层中受到保护的区域可按无突出危险区进行采掘作业;在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四条 选择保护层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选择无突出危险的煤层作为保护层。矿井中所有煤层都有突出危险时,应选择突出危险程度较小的煤层作保护层。

(二)应优先选择上保护层;选择下保护层开采时,不得破坏被保护层的开采条件。

第一百九十五条 被保护范围的划定方法及有关参数,应根据对矿井实际考察的结果确定。正在开采的保护层采煤工作面,必须超前于被保护层的掘进工作面,其超前距离不得小于保护层与被保护层之间法线距离的2倍,并不得小于30m。

第一百九十六条 开采突出厚煤层时,可利用上分层或上区段开采后形成的卸压作用保护下分层或下阶段,但应依据对上分层或上区段卸压范围的考察结果确定其保护范围,必须将下分层或下区段的采掘工作面布置在保护范围内。

第一百九十七条 开采保护层时采空区内不得留有煤(岩)柱;特殊情况需留煤(岩)柱时,必须将煤(岩)柱的位置和尺寸准确地标在采掘平面图上。每个被保护层的瓦斯地质图上,应标出煤(岩)柱的影响范围,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八条 开采保护层时,应同时抽放被保护层的瓦斯。开采近距离保护层时,必须采取措施严防被保护层初期卸压的瓦斯突然涌入保护层采掘工作面和误穿突出煤层。

第四节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一百九十九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编制设计,采取综合防治突出措施,并按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百条 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10m(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之外,至少打2个前探钻孔,掌握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瓦斯情况等。

(二)在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5m以外,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或见煤深度不少于10m的钻孔,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时,钻孔应布置在岩层比较完整的地方。对近距离煤层群,层间距小于5m或层间岩石破碎时,可测定煤层群的综合瓦斯压力。

(三)工作面与煤层之间的岩柱尺寸应根据防治突出措施要求、岩石性质、煤层倾角等确定。工作面距煤层法线距离的最小值为:抽放或排放钻孔3m,金属骨架2m,水力冲孔5m,震动爆破揭穿(开)急倾斜煤层2m、揭开(穿)倾斜或缓倾斜煤层1.5m。如果岩石松软、破碎,还应适当加大法线距离。

第二百零一条 石门揭穿(开)突出煤层前,当预测为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可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若检验措施无效,应采取补充防治突出措施直至有效。当预测为无突出危险工作面时,可不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直接采用远距离爆破或震动爆破揭穿(开)煤层。

厚度小于0.3m的突出煤层,可直接采用震动爆破或远距离爆破揭穿。

第二百零二条 防治石门突出措施可选用抽放瓦斯、水力冲孔、排放钻孔、水力冲刷或金属骨架等措施。

第二百零三条 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或突出矿井开拓的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开)各煤层时,必须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

第二百零四条 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局部防治突出措施参数,应根据矿井实际测定的结果或参照有关资料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 突出煤层的采掘工作面,应根据煤层实际情况选用防治突出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掘进上山时不应采取松动爆破、水力冲孔、水力疏松等措施。

(二)在急倾斜煤层中掘进上山时,应采用双上山、伪倾斜上山或直径在300mm以上的钻孔等掘进方式,并加强支护。

(三)采煤工作面应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采煤机采煤。

(四)急倾斜突出煤层厚度大于0.8m时,应优先采用伪倾斜正台阶、掩护支架采煤法等。对于急倾斜突出煤层倒台阶采煤工作面,应尽量加大各个台阶高度,尽量缩小台阶宽度,每个台阶的底脚必须背紧背严,落煤后,必须及时紧贴煤壁支护。

在过突出孔洞及在其附近30m范围内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百零六条 在煤巷掘进工作面第一次执行局部防治突出措施或无措施超前距时,必须采取小直径浅孔排放等防治突出措施,只有在工作面前方形成5m的安全屏障后,方可进入正常防突措施循环。

在掘进工作面执行上述措施时,钻孔终孔位置应控制到巷道轮廓线外2m以上。

第二百零七条 在急倾斜突出煤层中采用双上山掘进时,2个上山之间应开联络巷,联络巷间距不得大于10m,上山与联络巷只准1个工作面作业。

急倾斜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应采用阻燃抗静电的硬质风筒通风。

突出煤层上山掘进工作面采用爆破作业时,应采用深度不大于1.0m的炮眼远距离全断面一次爆破。

第二百零八条 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更换、维修或回收支架时,必须采取预防煤体冒落引起突出的措施。

第五节 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百零九条 井巷揭穿突出煤层和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震动爆破、远距离爆破、避难硐室、反向风门、压风自救系统等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的入井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

第二百一十条 采取震动爆破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二)震动爆破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人员作业和通过。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必须设置2道坚固的反向风门。与回风系统相联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后的瓦斯涌入其他区域。

(三)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矿山救护队员方可进入工作面检查。应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采取恢复送电、通风、排除瓦斯等具体措施。

(四)震动爆破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雷管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跳段使用。电雷管使用前必须进行导通试验。电雷管的联接必须使通过每一电雷管的电流达到其引爆电流的2倍。爆破母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发爆器。

(五)应采用挡栏设施降低震动爆破诱发突出的强度。

(六)震动爆破应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震动爆破的安全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采取金属骨架措施揭穿煤层后,严禁拆除或回收骨架。

揭穿或揭开煤层后,在石门附近30m范围内掘进煤巷时,必须加强支护。

第二百一十一条 在突出矿井的突出危险区,掘进工作面进风侧必须设置至少2道牢固可靠的反向风门。反向风门距工作面的距离,应根据掘进工作面的通风系统和预计的突出强度确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石门揭煤采用远距离爆破时,必须制定包括爆破地点,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的专门措施。

煤巷掘进工作面采用远距离爆破时,爆破地点必须设在进风侧反向风门之外的全风压通风的新鲜风流中或避难硐室内,爆破地点距工作面的距离必须在措施中明确规定。

远距离爆破时,回风系统必须停电撤人。爆破后,进入工作面检查的时间应在措施中明确规定,但不得小于30min。

第二百一十三条 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第二百一十四条 突出的煤必须及时清理,以防自燃引起瓦斯煤尘爆炸。清理突出的煤时,必须制定防煤尘、片帮、冒顶以及瓦斯超限、出现火源、再次发生事故的安全措施。

第8篇 非煤矿山放矿工:安全操作规程

一、在放矿前首先检查好放矿漏斗结构是否牢固,溜井口周围和格筛是否有损坏,工作地点周围顶板的安全情况,确认安全后才能进行作业。

二、矿房漏斗放矿要遵守下列规定:

1、放漏斗前采场有人一定要联系好,放矿车数一定要记清,采场发生悬空必须立即汇报车间,不处理好悬空,禁止在漏斗上下作业,漏斗悬空必须处理好。

2、放矿时人要站在漏斗的两边,时刻注意滚石伤人,撬大块要选择好位置,撬棍要灵活掌握,严禁撬棍尾部对准胸部和头部,矿石下来要立即抽出撬棍,人躲开,避免撬棍和落石伤人。

3、漏斗堵塞须用炸药时,在漏斗两旁观察好再进行,禁止爬进漏斗作业,堵塞高度超过5米,必须由爆破工用土火箭进行处理。

4、放矿时禁止任何人在漏斗的对面通过和停留,手不准扶矿车边,脚不要踏在矿车上。

5、充填法溜矿井不准放空,班班保证溜矿井装满。

三、溜井放矿要遵守下列规定:

1、在处理漏斗卡堵时,要遵守第二项有关规定。

2、人力推车和向溜井倒矿要遵守扒装运输工安全操作规程第5、6项规定。

3、放矿漏斗处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第9篇 煤矿设备检修工安全操作规程

1.操作人员在检修设备时,必须穿好紧身工作服,戴好袖套和橡胶耐油手套和防滑胶鞋。

2.操作人员在检修设备时,一定要按工艺进行检修,拆除部件时,一定要规范拆除和装卡,

3.扒取对轮和轴承时,一定使用合宜的模具和辅助工具进行扒取。

4.使用的扳手、钳子、螺丝刀、锉刀、板牙、丝锥、套筒扳手、断丝取出器、錾子、手锤、大锤、管钳、橇棍、等工具,一定要配备好手把和辅助架后进行安全使用。

5.使用的游标卡尺、塞尺、钢板尺、盒尺、中心高度游标卡尺、千分尺、内外卡钳等测量工具,必须合理正确的使用。

6.检修过程中,击打錾子时,手锤击打方向不的正对他人,使用手锤人员不的戴手套,手锤把上应该上防滑胶套,操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

7.检修大型设备时,吊装绳索一定要牢固安全,起吊时由专人统一指挥进行吊装,在检修现场不得有与检修无关的其他物件。

8.在检修过程中拆除下的部件,一定要进行编号排放,清洗部件时必须使用毛刷进行清洗。

9.检修人员在设备检修完毕,必须进行调试保证设备良好运行。

第10篇 煤矿安全规程十二

第二章 采 剥

第一节 台 阶

第五百四十八条 挖掘机采装的台阶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需爆破的岩土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

(二)需爆破的坚硬煤、岩台阶,爆破后爆堆高度不得大于最大挖掘高度的1.1~1.2倍,台阶顶部不得有悬浮大块。

(三)上装车台阶高度不得大于最大卸载高度与运输容器高度及卸载安全高度之和的差。

第五百四十九条 露天采场最终边坡的台阶坡面角和边坡角,必须符合最终边坡设计要求。

第五百五十条 最小工作平盘宽度,必须保证采掘、运输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供电线路、电信线路、供水管路、排水沟等的正常布置。

第二节 穿 孔

第五百五十一条 穿孔作业必须按穿孔参数设计要求进行,并配备除尘设施。

第五百五十二条 穿孔机在有老空的工作面穿孔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在专业人员指挥下进行。

第五百五十三条 穿孔机进行穿孔作业和走行时,履带边缘与坡顶线的距离不得小于表16规定。

穿凿边行孔时,穿孔机应垂直于台阶坡顶线或调角布置(最小夹角不小于45°)。在有顺层滑坡危险区,必须压碴穿孔。

第五百五十四条 穿孔机在高压线下通过时,钻架顶端与高压线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得小于1m;在作业和行走时,钻架与高压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2m。走行时必须保证安全,必要时事先落好钻架。

第三节 爆 破

第五百五十五条 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和销毁,永久性爆炸材料库建筑结构及各种防护措施,库区的内、外部安全距离等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六条 爆破作业使用的器材,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露天煤矿爆破作业,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五百五十七条 运输爆炸材料应使用专用车辆。专用车辆必须保持完好状态,车箱底部铺设胶皮,顶部备有篷布,车辆上装设防静电装置和灭火器。车辆的排气管应符合安全规定。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有明显的标志,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行驶中不得与其他车辆抢行,严禁随意停车、无关人员搭乘和进入加油站加油。冬季在冰雪路面上行驶时,应有防滑措施。

运输爆炸材料的铁路车辆必须符合铁路运输的有关规定。用汽车装运爆炸材料时,装运量不得超过汽车额定装载量的80%,并用苫布盖好、绑牢。

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装运。

第五百五十八条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必须专人押运,装卸和运输过程中严禁装卸、押运人员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点火物品,严禁穿钉子鞋。

采用铵油炸药混装车和乳化炸药车时,必须对装料、混药、装车、运输和装药等作业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五十九条 爆炸材料车到达爆破地点后,爆破人员应对爆炸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无误后双方签字盖章。

第五百六十条 爆炸材料的领用、保管和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帐、卡、物一致的管理制度。

严禁发放和使用变质失效的炸药。

第五百六十一条 爆破后剩余的爆炸材料,必须当天退回爆炸材料库,严禁在工地存放和销毁。

第五百六十二条 在爆破区域内放置和使用爆炸材料过程中,20m以内严禁烟火,10m以内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

第五百六十三条 炮孔的装药和充填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装药前在爆破区两端插好警戒旗,严禁与工作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爆破区。

(二)雷管脚线、导爆索、导爆管的连线和装药布设必须由专人负责。

(三)装药时,每个炮孔同时操作人员不应超过3人,严禁向炮孔内投掷起爆具和受冲击易爆的炸药,严禁使用塑料、金属或带金属包头的炮杆。

(四)炮孔卡堵或雷管脚线及导爆索损坏时应及时处理,无法处理时必须插上标志,按拒爆处理。

(五)机械化装药时,必须由专人操作。

第五百六十四条 加工起爆药卷必须距放置炸药的地点5m以外,加工好的起爆药卷应放在距炮孔炸药2m以外。

第五百六十五条 爆破安全警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有安全警戒负责人,并向爆破区周围派出警戒人员。

(二)警戒哨与爆破工之间应实行“三联系制”。

(三)因爆破发生中断生产事故时,应立即报告矿调度室,采取措施后方可解除警戒。

第五百六十六条 安全警戒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深孔松动爆破(孔深大于5m):距爆破区边缘,软岩不得小于100m、硬岩不得小于200m。

(二)浅孔爆破(孔深小于5m):无充填预裂爆破,不得小于300m。

(三)二次爆破:炮眼法不得小于200m。裸露爆破药量不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200m;药量超过20kg时,不得小于400m。

(四)扩孔爆破:不得小于100m。

(五)轰水:不得小于50m。

第五百六十七条 各种机电设备距爆破区外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17规定。

机车、汽车等机动设备处于警戒范围内且不能撤离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与电杆距离不得小于5m,在5~10m时,必须采用减震爆破。

第五百六十八条 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类建(构)筑物地面质点的安全振动速度不应超过下列数值:

1.重要工业厂房,0.4cm/s;

2.土窑洞、土坯房、毛石房,1.0cm/s;

3.一般砖房、非抗震的大型砌块建筑物,2~3cm/s;

4.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5cm/s;

5.水工隧道,10cm/s;

6.交通涵洞,15cm/s;

7.围岩不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0cm/s;围岩中等稳定有良好支护的矿山巷道,15cm/s;围岩稳定无支护的矿山巷道,20cm/s。

(二)爆破地震安全距离应按下式计算:

r=(k/v)1/a・qm

式中 r--爆破地震安全距离,m;

q--药量(齐发爆破取总量,延期爆破取最大一段药量),kg;

v--安全质点振动速度,cm/s;

m--药量指数,取m=1/3;

k、a--与爆破地点地形、地质条件有关的系数和衰减指数。

在特殊建(构)筑物附近、爆破条件复杂和爆破震动对边坡稳定有影响的地区进行爆破时,必须进行爆破地震效应的监测或试验,以确定被保护物的安全性。

第五百六十九条 露天煤矿应尽量避免裸露爆破,必须进行时,应按下式确定安全装药量:

q=(rk/25)3

式中 q--安全装药量(延期爆破时,q为一次起爆的药量),kg;

rk--被保护建筑物、设备距爆破地点的距离,m。

第五百七十条 在重要建(构)筑物和设备附近实施硐室爆破、抛掷大爆破、老空区爆破等特殊爆破时,必须编制设计,制订安全措施,涉及本企业以外的建(构)筑物时,必须报省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百七十一条 在老空区、煤及半煤岩等温度异常的自然发火区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测试孔内温度。有明火的炮孔或孔内温度在80℃以上的高温炮孔必须采取灭火、降温措施。

高温孔经降温处理合格后,应迅速装药起爆。高温孔应采用热感度低的炸药,或将炸药、雷管作隔热包装。

第五百七十二条 火雷管起爆必须使用警戒管,警戒管必须是2发导火索长度相同的雷管,导火索的燃速和雷管生产厂家、批号必须与起爆雷管相同。警戒管导火索比起爆雷管导火索缩短的长度必须保证点炮人员有足够时间撤至安全地点。

第五百七十三条 爆破作业应在白天进行,雾天和夜间爆破必须采取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雷雨时进行爆破作业。

第五百七十四条 发生拒爆和熄爆时,应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专人监视下进行检查,并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或在警戒区内进行其他作业。

(二)因地面网络连接错误或地面网络断爆出现拒爆,可再次连线起爆。

(三)如炮孔内为非防水炸药,可向孔内注水浸泡炸药,使其失效;浅孔拒爆可用风或水将炸药清除,重新装药爆破。

(四)严禁穿孔机按原穿孔位穿孔,应在距拒爆孔0.5~1.0m处重新穿孔装药爆破,孔深应与原孔相等。

(五)如不能立即处理,应报告矿调度室,并设置拒爆警戒标志,派专人指挥挖掘机挖掘。

第四节 采 装

第五百七十五条 单斗挖掘机向列车装载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列车驶入工作面100m内,驶出工作面20m内,挖掘机必须停止作业。

(二)列车驶入工作面,待车停稳,经助手与司旗联系后,方可装车。

(三)物料最大块度不得超过3m3。

(四)严禁勺斗压、碰自翻车车帮或跨越机车和尾车顶部。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遇到大块物料掉落影响机车运行时,必须处理后方可作业。

第五百七十六条 单斗挖掘机向汽车装载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勺斗容积和物料块度应与汽车载重相适应。

(二)单面装车作业时,只有在挖掘机司机发出进车信号,汽车开到装车位置停稳并发出装车信号后,方可装车。双面装车作业时,正面装车汽车可提前进入装车位置;反面装车应由勺斗引导汽车进入装车位置。

(三)挖掘机不得跨电缆装车。

(四)装载第一勺斗时,不得装大块;卸料时应尽量放低勺斗,其插销距车箱底板不得超过0.5m。严禁高吊勺斗装车。

(五)装入汽车里的物料超出车箱外部、影响安全时,必须妥善处理后,才准发出车信号。

(六)装车时严禁勺斗从汽车驾驶室上方越过。

(七)装入车内的物料要均匀,严禁单侧偏载、超载。

第五百七十七条 单斗挖掘机在挖掘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停止作业,退到安全地点,报告有关部门检查处理:

(一)发现台阶崩落或有滑动迹象,危及挖掘机安全。

(二)工作面有伞檐或大块物料,可能砸坏挖掘机。

(三)暴露出未爆炸药包或雷管。

(四)有冒落危险的老空或火区。

(五)遇有松软岩层,可能造成挖掘机下沉或掘沟遇水有可能被淹。

(六)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其他不明障碍物。

第五百七十八条 操作单斗挖掘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转中严禁维护和注油。

(二)勺斗回转时,必须离开采掘工作面,严禁跨越接触网。

(三)在回转或挖掘过程中,严禁勺斗突然变换方向。

(四)遇坚硬岩体时,严禁强行挖掘。

(五)严禁在不符合机器性能的纵横坡面上工作。

(六)严禁用勺斗直接救援任何设备。

(七)挖掘机作业时,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全面检查,严禁将废铁道、废铁管、勺牙、配件等金属物和拒爆的火药、雷管等装入车内。

(八)正常作业时,天轮距高压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m,距回流线和通讯线不得小于0.5m。

无关人员严禁进入作业半径以内。

第五百七十九条 2台以上单斗挖掘机在同一台阶或相邻上下台阶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汽车运输时,2台挖掘机的间距不得小于最大挖掘半径的2.5倍,并制定安全措施。

(二)在同一铁道线路进行装车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三)2台挖掘机在相邻的上、下台阶作业时,两者的相对位置影响上、下台阶的设备、设施安全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五百八十条 台阶坡面、运输设备与单斗挖掘机尾部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m。单斗挖掘机停止作业时,司机室应位于工作面相反一侧。

第五百八十一条 单斗挖掘机行走和升降段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走前应检查行走机构及制动系统。

(二)应根据不同的台阶高度、坡面角,使挖掘机的行走路线与坡底线和坡顶线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三)挖掘机应在平整、坚实的台阶上行走,当道路松软或含水有沉陷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四)挖掘机升降段或行走距离超过300m时,必须设专人指挥;行走时,主动轴应在后,悬臂对正行走中心,及时调整方向,严禁原地大角度扭车。

(五)挖掘机行走时,靠铁道线路侧的履带边缘距线路中心不得小于3m,过高压线和铁道等障碍物时,要有相应的安全措施。

(六)挖掘机升降段之前应预先采取防止下滑的措施。爬坡时,不得超过挖掘机规定的最大允许坡度。

第五百八十二条 单斗挖掘机雨天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暴雨期间,遇有水淹和片帮时,应及时将单斗挖掘机开到安全地带,并向矿调度室报告。

(二)雷雨天,电缆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向矿调度室报告。故障排除后,确认柱上开关无电时,方可停送电。

第五百八十三条 轮斗挖掘机工作面必须帮齐底平,行走道路的坡度和半径不得超过规定的允许值。

第五百八十四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和行走线路处在饱和水台阶上时,必须有疏排水措施;否则严禁挖掘机作业和走行。

第五百八十五条 轮斗挖掘机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开机作业前必须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二)启动或走行前,必须按规定发出音响信号。

(三)严禁斗轮工作装置带负荷启动。

(四)应根据工作面物料的变化和采掘工艺要求及时调整切削厚度和回转速度,遇有硬夹石层时应另行处理,严禁超负荷工作。

(五)斗轮臂下严禁人员通过或停留,斗轮卸料臂、转载机下严禁人员和设备停留。

第五百八十六条 采用轮斗挖掘机-带式输送机-排土机连续开采工艺系统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各单机人员接班后,经检查可以开机时,应立即向集中控制室发出可以开机信号;如有异常现象,应向集中控制室报告,待故障排除后,再向集中控制室发出可以开机信号。

(二)连续工作的电动机,不应频繁启动,紧急停机开关必须在会发生重大设备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时才能使用。

(三)各单机间应实行安全闭锁控制,单机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停车,同时向集中控制室汇报。严禁擅自处理故障。

第五百八十七条 当2台以上转载机与轮斗挖掘机联合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11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要求规程

一、瓦斯监控系统设计原则和依据

始终遵循系统应具备高可靠性、先进性、实用性、可扩展性及开放性原则,以满足高产、高效的现代化矿井对监测、监控等管理信息有效获得的需要。设计依据为:

《煤矿安全规程》(2023年版及2023年补充条款);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mt/t1004-2006)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

《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规范》(2007)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

《煤矿用低浓度载体催化式甲烷传感器》(aq6203-2006)

《煤矿甲烷检测用载体催化元件》(aq6202-2006)

《瓦斯抽放用热导式高浓度甲烷传感器》(aq6204-2006)

《煤矿用电化学式一氧化碳传感器》(aq6205-2006)

《煤矿监控系统线路避雷器》(mt/t1032-2007)

《矿用光纤接、分线盒》(mt/t1033-2007)

《矿用信息传输接口》(mt/t1007-2006)

《煤矿用温度传感器通用技术条件》(mt381-2007)

《矿用分站》(mt/t1005-2006)

《矿用信号转换器》(mt/t1006-2006)

《煤矿安全生产监控系统软件通用技术要求》(mt/t1008-2006)

《煤矿用信息传输装置》(mt/t899-2000)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6-2005)

《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

《煤矿监控系统总体设计规范》;

《煤矿监控系统中心站软件开发规范》;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本质安全型电路和电气设备要求》;

《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

《煤矿通信、检测、控制用电工产品通用技术条件》(mt 209);

《设备可靠性试验》(gb 5080.1~7);

《电气设备的抗干扰特性基本测量方法》(gb4859-84);

二、技术规格及要求

(一)硬件参数

1、分站

容量:不少于16路模拟量或开关量输入(模拟量与开关量可以随意互换,不受端口的限制)、8路控制输出;

断电控制:不少于8路(可以不需外接断电器直接完成断电控制任务)

输入电源:支持多种电压127/220/380/660v;

本安电源:18vdc或24vdc;

输入信号:200~1000hz,1~5ma、1/5 ma、触点;

与中心站通讯速率2400bit/s;

分站至传感器传输距离:不小于2 km;

分站与传输接口、分站与分站之间传输距离:不小于10 km。

处理误差:±0.5%;

断电容量:36v/5a、660v/0.3a;

防爆型式:e*ib i 矿用本安型;

上传接口:支持总线协议的光口或电口。

2、电源箱

127/220/380/660v 供电在75%~110%波动范围内可正常工作;

具有手动断电开关。

3、传感器

1)低浓度甲烷传感器

测量范围:0.00%ch4~4.0%ch4

基本测量误差:0.00%ch4~1.00%ch4 ≤±0.10%ch4

1.00%ch4~2.00%ch4 ≤±0.20%ch4

2.00%ch4~4.00%ch4 ≤±0.30%ch4

信号输出:频率:200hz~1000hz(脉冲宽度大于0.3ms)(优选);

电流:1ma .dc~5ma .dc ;

信号带负载能力:0ω~500ω

报警方式:二级间歇式声光报警

声强≥85db

光强:能见度>20m

热催化元件寿命:一年以上

工作电流:≤80ma(18v. dc)

工作电压:9v ~ 24v.dc

2)一氧化碳传感器

测量范围:0ppm~500ppm

基本测量误差: 0.00ppm ~ 99.0ppm ≤±4ppm

100ppm ~ 500ppm ≤±5.0% (相对误差)

信号输出: 0~500ppm线性对应200hz~1000hz或(1ma-5ma)

信号负载能力:0~500ω

报警方式:二级间歇式声光报警 响应时间≤4秒

声强≥85db

光强:能见度>20m

报警范围:1-99.0ppm

工作电流:≤80ma(18v. dc)

工作电压:12v ~ 24v.dc

3)温度传感器

测量范围:0.0℃~100.0℃

基本测量误差:≤±1.0℃

信号输出:0.0℃~100.0℃ (或-25.0℃~+125.0℃)

线性对应200hz~1000hz (或1ma~5ma)

防爆类型:矿用本质安全型,标志为“e*ibi”

信号带负载能力:0ω~400ω

检测速度:≤30s

4)负压传感器

工作电压:12v.dc~24v.dc

工作电流:≤35ma(18v.dc)

测量范围:0kpa~-5kpa

检测速度:≤30s

防爆类型:矿用本质安全型,标志为“e*ibi”

基本测量误差: ≤3%

信号输出:0 kpa~ -5kpa 线性对应200hz~1000hz(1ma~5ma)

信号带负载能力:0ω~500ω

5)风速传感器

测量范围:0.3m/s~15m/s

基本误差:≤±0.3m/s

传感器输出信号制式:电流: 1ma.dc~5ma.dc

频率: 200hz~1000hz(脉冲宽度>0.3ms)

传感器显示:3位led数值显示 分辨率为0.1m/s

防爆类型:矿用本质安全型,标志为“e*ibi”

工作电压:18v~24v dc

工作电流:≤100 ma.dc

电源波动范围:12 v.dc~21 v.dc

6)风门开闭传感器

工作电压:18v

工作电流:<100ma

工作电源波动范围: 9vdc~24vdc

相应时间:<1s

输出信号型式: 1)1ma/5ma制式(二线传输)

2)触点式

3)+5ma/-5ma制式(四线传输)

防爆类型:矿用本质安全型,标志为“e*ibi”

防护等级:ip54

动作距离:不大于50 mm ;(感应头与感应源的有效距离不大于50mm)

输出信号传输距离:2.0km

分布电容:≤0.06μf/km;

分布电感:≤0.8mh/ km;

直流电阻:≤12.8ω/km)。

7)矿用断电器

工作电压:18v dc

断电容量:660v/0.3a ac

控制方式:电压控制

本安信号输入输出口:1个

断电输出口:1个

馈电输入口:1个

馈电输入电压:660v.ac

馈电信号输出:1/5ma或±5ma(误差:±20%);

到电源箱及分站的最大传输距离:2km;

8)设备开停传感器

工作电压:18v

最大工作电流:30ma

电源波动范围:12v~21v

被测设备供电电缆范围:电缆外径:16~80mm

动作值:动作电流≥5a

响应时间:≤1s

传感器输出信号制式及允许误差:

关状态时,输出1ma.dc(或-5ma)

开状态时,输出5ma.dc(或+5ma)

输出信号误差≤±25%

输出信号传输距离: 2.0km

9)风筒状态传感器

工作电压:18v

工作电流:<100ma

工作电源波动范围: 9vdc~24vdc

相应时间:<1s

输出信号型式: 1)1ma/5ma制式(二线传输)

2)触点式

防爆类型:矿用本质安全型,标志为“e*ibi”

防护等级:ip54

动作距离:不大于30 mm ;(感应头与感应源的有效距离不大于30mm)

输出信号传输距离:2.0km

分布电容:≤0.06μf/km;

分布电感:≤0.8mh/ km;

直流电阻:≤12.8ω/km)。

10)水位传感器

测量范围:0-5m 0-10m

基本测量误差:±0.02m

防爆类型:矿用本质安全型,标志为“e*ibi”

信号输出:频率:200hz~1000hz(脉冲宽度大于0.3ms)(优选);

电流:1ma .dc~5ma .dc ;

报警方式:二级间歇式声光报警 响应时间≤4秒

声强≥85db

光强:能见度>20m

工作电流:≤80ma(18v. dc)

工作电压:9v ~ 24v.dc

11)孔板流量传感器

测量介质:气体

流量范围:4.0~60m/s4

信号输出:频率:2hz~1000hz(脉冲宽度大于0.3ms)(优选);

电流:1ma .dc~5ma .dc ;

防护等级:ip54

工作电流:≤80ma(18v. dc)

工作电压:12v ~ 24v.dc

12)管道型高浓度甲烷传感器

测量范围:0.00%ch4~100%ch4

基本测量误差:±10%真值

信号输出:频率:200hz~1000hz(脉冲宽度大于0.3ms)(优选);

电流:1~5ma .dc 4~20 ma.dc ;

报警范围:0.00%ch4~99%ch4

报警方式:二级间歇式声光报警 响应时间≤20秒

声强≥85db

光强:能见度>20m

工作电流:≤80ma(18v. dc)

工作电压:12v ~ 24v.dc

13)管道型气体压力传感器

测量范围:0-100kpa

基本测量误差:±0.2kpa

信号输出:频率:200hz~1000hz(脉冲宽度大于0.3ms)(优选);

电流:1~5ma .dc 4~20 ma.dc ;

报警范围:0~99kpa4

报警方式:二级间歇式声光报警 响应时间≤4秒

声强≥85db

光强:能见度>20m

工作电流:≤60ma(18v. dc)

工作电压:12v ~ 24v.dc

14)缺水保护器

探头方式:插入管内检测

控制方式:继电器触点控制

控制响应时间:≤8秒

工作电流:≤60ma(18v. dc)

工作电压:12v ~ 24v.dc

(二)系统功能要求

1、硬件

(1)分站及传感器要求智能化,调校均采用红外遥控方式。

(2)分站根据设定的断电控制参数和所设定的逻辑,进行控制。

(3)分站实时数据采集与发送。

(4)分站含备用电源,当交流断电时,分站与传感器由备用电源供电,可连续供电2小时以上。

(5)系统分站有多种系列供用户优化配置,分站初始化后,可存储地面中心站对该分站的报警断电等控制设置,并接收的中心站指令进行相应的控制。

(6)在分站完全断电情况下之后恢复供电,即使分站与中心站失去通讯联络,分站也能够继续、独立地进行工作,自动恢复记忆,按照事先给定的要求实现瓦斯超限报警、断电和复电控制功能,断电逻辑可实现瓦斯风电闭锁装置和瓦斯断电仪的全部功能。断电距离大于2km,断电时间小于2s。

(7)分站模拟量与开关量可以随意互换,不受端口的限制。

(8)监控分站支持一根四芯电缆带2台传感器的应用,距离不得小于2km。

(9)系统与分站失去通讯联络时,分站能存储之前至少两小时数据,恢复通讯后可将此数据传回中心站主机,以弥补历史数据。

(10)分站具备故障闭锁功能;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正常运行或故障时,立即切断相关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控制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11)使用的各类传感器要求全是矿用本质安全型产品,具有ma认证。

(12)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停风区域中甲烷浓度达到3.0% ch4时,系统切断局部通风机的电源并闭锁,当停风区域甲烷浓度低于1.5% ch4时,系统能自动解锁。

(13)断电控制器具有馈电功能,具有回控指令比较,可确保可靠断电,当监测到馈电状态与系统发出的断电指令不符时能够实现报警和记录。

(14)设于地面的设备应能通过gb/t17626.2--1998规定的严酷等级为3级(接触放电)的静电放电抗度试验,其电气性能应符合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15)系统应能通过gb/t17626.3--1998规定的严酷等级为2级的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试验,其电气性能应符合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16)系统应能通过gb/t17626.4--1998规定的严酷等级为3级的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其电气性能应符合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17)系统应能通过gb/t17626.5--1998规定的严酷等级为3级的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其电气性能应符合各自企业产品标准的规定。

2、软件

(1)要具有很高的扩展性(系统支持最大分站数不少于64台)和开放性;

(2)本系统配备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备份,并应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3)实现真正的实时响应及前后台监测数据的无缝链接;

(4)软件要适应基于工业以太网+现场总线通讯技术;

(5)监控数据存储时间达10年以上;

(6)监测图页静态和动态编辑作图对用户开放,支持多种图形格式,鼠标和键盘均可操作。全面支持实时多任务。在系统进行实时数据采集的同时,系统可进行记录、显示、分析运算、超限报警控制、查询、编辑、动态定义、网络通信、绘制图形和曲线并打印实时报表、超限报表和班、日、月报表等工作。

(7)屏幕显示为页面式,图形文本兼容,每页显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定义编制,,显示页可随意调出。在监测显示画面中,可根据监测量实现功能强大的模拟动画显示。

(8)瓦斯监控系统中心站及网络终端以局域网(nt)方式联网运行, 使网上所有终端在使用权限范围内都能共享监测信息和系统综合分析信息、查询各类数据报表,网络通信协议支持tcp/ip、netbui等。

(9)可以在中心站连续集中监测处理多种环境和工况参数,模拟量和开关量可实现任意互换。

(10)监控软件提供控制软件包,控制逻辑可由用户设置编排。具有任一分站的测点超限而由另一台分站控制断电的异地交叉断电功能。同时还具有传感器就地、分站程控、中心站手控三级断电能力,并具有风、电、瓦斯闭锁功能。在紧急情况下,系统操作人员可在中心站向分站直接发送控制命令,从而控制电器设备的断电。

(11)系统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实时分析处理,以数值、曲线、柱图等多种形式进行屏幕查询显示和打印,并形成相应的历史统计数据(每个模拟量测点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每个模拟量测点24小时内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及确切时间;每个模拟量测点超限或故障的时间及次数累计值;每个开关量测点24小时内的开停及故障累计次数和累计时间), 系统采用变值变态存储技术,可存储十年以上的历史数据,供有关人员随时查阅和打印。

(12)系统具有自检诊断功能, 能及时发现系统自身配置设备事故,并在屏幕上以文本或图形方式直观显示,同时发出报警,并指出故障位置和原因。还能在屏幕实时弹出信息窗,供维护人员查询打印,并将其记入运行报告文件。可查询非正常状态的开始时间及持续时间。

(13)系统能提供有采样间隔最少5min的数据实时密采功能,并且实时密采数据可每天连续存储,至少存储1年的实时数据。

(14)系统对各分站监测点的瓦斯浓度或其它模拟量参数每天形成班、日报表,可随时查询打印;开关量每天形成班、日报表。

(15)联机定义或修改系统中的各种传感器、分站及控制器的类型、安装位置及控制通道。对模拟量传感器的上下限报警、断电值可多级别定义。允许用户随时接入或删除分站、传感器、断电器。

(16)系统表格格式可由用户任意编排,或由矿方提供具体报表格式,以满足各监测管理数据报表的形成输出。

(17)系统监测处理参数的类型,模拟量有瓦斯、co、温度等;开关量有设备开停、烟雾、风门开闭等。

(18)监控软件要具有很强的作图能力,并提供有相应的图形库,操作员站可在不间断监测的同时,容易地实现联机并完成图形编辑、绘制和修改。

(19)系统软件可设多级口令保护,只有授权人员才能登录操作,有效防止了系统数据的损坏和病毒感染。软件运行可靠性高。误操作时有声音、对话框提示。

(20)在实时监视画面,可对屏幕任意显示测点单击鼠标右键,弹出快捷菜单,快速的查询该点的数据、曲线、定义、运行状况等信息。

(21)系统应具有模拟量实时曲线和历史曲线显示功能。在同一坐标上用不同颜色显示最大值、平均值、最小值3种曲线。在同一屏上,同时显示不小于3 个模拟量,并设时间标尺,可显示出对应时间标尺的模拟量值。

(22)系统应具有模拟量、开关量状态图同屏显示功能。

(23)系统软件应具有操作权限管理功能,对参数的设置、控制等必须使用密码操作,并保留操作记录。同时应具有防止修改存储内容的措施(参数设置和页面编辑除外)。

(24)系统软件应具有实时性,可实时传输、处理、存储和显示信息,并根据要求实时控制。并具有显示、打印、报警和存储功能,显示、打印和提示全部采用汉字。

(25)地面中心站为开放式系统,应配备与上级联网的全套网络设备和安全监控软件,支持异地远程访问,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可通过web浏览器远程访问现场数据,实现监控信息的远程实时共享。

(26)对所有监测数据和重要操作事件均采用数据库(如access、sql server等)保存,用户可根据需要自行设定保存期限,为用户二次开发和事件的追述提供良好的条件;

(27)动态瓦斯突出预警功能

系统可扩展达到动态瓦斯突出预警功能,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实时采集的瓦斯数据进行过滤处理施行实时诊断分析(当出现异常后,十分钟后就可诊断出结果),根据诊断结果如出现危险或威胁,则及时发出不同等级的预警信号,提醒工作人员采取相应防治突出预防措施。同时也可对工作面历史数据进行查询,诊断历史的突出危险情况。

l预测工作面煤的地压活动走势。

l预测工作面煤的破坏指标走势。

l预测工作面煤的瓦斯倍率走势。

l预测工作面各个状态指标走势。

(三)服务及承诺

1)、厂家必须保证提供的产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22版和国家煤炭行业有关技术规定和要求,具有有效的“ma”标志、防爆合格证、产品检验合格证,并能够出具相关证明资料。

2)、厂家提供的瓦斯监控系统包括安全监控系统与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必须是同一厂商生产的系列配套产品,有良好的兼容性和稳定性,各项指标相互匹配。

3)、本系统为交钥匙工程,厂家负责安装,矿方负责协助。

4)、厂家必须随产品提供技术资料,并负责技术培训。

5)、每台开关随机配置产品合格证及说明书等相关资料。

6)、因产品重量问题或技术性能达不到要求,影响甲方生产或造成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厂方承担。

7)、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故障,乙方接甲方通知后,24小时内赶到现场予以维修,直至用户满意。

8)、投标厂家必须与北京华安普惠科技有限公司签有技术协议,确保监控系统能够通过北京华安普惠科技公司信息平台上传至地方行管部门。

第12篇 煤矿安全规程九

第九章 电 气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四百四十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按本规程执行。

第四百四十一条 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年产60000t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10kv及其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

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第四百四十二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第四百四十三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

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

第四百四十四条 选用的井下电气设备,应符合表10的要求;否则,必须制订安全措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

第四百四十五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搬迁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

检修或搬迁前,必须切断电源,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第四百四十六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

(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第四百四十七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遮栏等防护设施。

第四百四十八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10000v。

(二)低压,不超过1140v。

(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127v。

(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过36v。

采区电气设备使用3300v供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第四百四十九条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2种或2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设备上应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四百五十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辐射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绘。图中应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点。

(二)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

(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

(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

(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

第四百五十一条 电气设备不应超过额定值运行。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四百五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检查其“产品合格证”、“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四百五十三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

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电流不应超过额定值的1/2。

第四百五十四条 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

40kw及以上的电动机,应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

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应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保护装置。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应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

第四百五十六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装设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正确选择熔断器的熔体。

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

第四百五十七条 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20a。

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

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漏保护装置或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

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1次跳闸试验。

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进行1次跳闸试验。

第四百五十八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井下联系。井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1次自动复电系统。

第四百五十九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装置。

(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2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

(三)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碉室

第四百六十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砌碹或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所应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5m内的巷道,应砌碹或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应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

第四百六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四百六十二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6m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1个出口。

第四百六十三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留出0.5m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留出0.8m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

第四百六十四条 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

硐室不应有滴水。硐室的过道应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电气设备溢油或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

第四百六十五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硐室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入口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的警示牌。

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第四节 井下电缆

第四百六十六条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敷设电缆。在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

第四百六十七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

(二)电缆应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

(三)严禁采用铝包电缆。

(四)必须选用经检验合格的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

(五)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

(六)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

1.在立井井筒或倾角为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2.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45°以下的井巷内,应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

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

(七)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采用mvv铠装或非铠装电缆或对应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

(八)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符合mt818标准的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应使用专用橡套电缆。

(九)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或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或mvv型塑力缆。

(十)低压电缆不应采用铝芯,采区低压电缆严禁采用铝芯。

第四百六十八条 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移动式设备连接的电缆除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缆必须悬挂:

1.在水平巷道或倾角在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吊钩悬挂;

2.在立井井筒或倾角在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用夹子、卡箍或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夹持装置应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二)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悬挂高度应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输送机上。

(三)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6m。

(四)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须加装套管。

第四百六十九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风管或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

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敷设在距电力电缆0.3m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0.1m以上的地方。

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大于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50mm。

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

第四百七十条 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

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利用时,可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

第四百七十一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

第四百七十二条 电缆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齿形压线板(卡爪)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

(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母线盒进行连接。

(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

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符合该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

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第四百七十三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

(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

(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放泵站等。

(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

(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

(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

(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15m。

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急照明设施。

第四百七十四条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第四百七十五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10%。

(二)矿灯应集中统一管理。每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

(三)矿灯应保持完好,出现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能连续正常使用11h。

(四)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

(五)在每次换班2h内,灯房人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

(六)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矿井应装有短路保护器。

第四百七十六条 矿灯房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二)取暖应用蒸汽或热水管式设备。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有单独的间隔和出口。

(三)应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

充电装置应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

第四百七十七条 准备和装添电液必须使用专用器具。工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口罩和橡胶手套,系橡胶围裙,穿胶鞋。

调合和贮存电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质、玻璃质等容器。调合酸性电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中倒水。

房间内必须备有中和电液用的溶液。

第四百七十八条 主副井绞车房、井底车场、运输调度室、采区变电所、上下山绞车房、水泵房、带式输送机集中控制硐室等主要机电设备硐室和采掘工作面,应安装电话。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变电所、矿井地面变电所和地面通风机房的电话,应能与矿调度室直接联系。

井下电话线路严禁利用大地作回路。

第四百七十九条 电气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闭塞外应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

(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

第四百八十条 井下照明和信号装置,应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装置配电。

第四百八十一条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四百八十二条 电压在36v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钢丝)、铅皮或屏蔽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

第四百八十三条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1ω。

第四百八十四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与主接地极连接成1个总接地网。

主接地极应在主、副水仓中各埋设1块。主接地极应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积不得小于0.75m2、厚度不得小于5mm。

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2ω。

第四百八十五条 下列地点应装设局部接地极:

(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

(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

(三)低压配电点或装有3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

(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分别设置1个局部接地极。

(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

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其他就近的潮湿处。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应用面积不小于0.6m2、厚度不小于3mm的钢板或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用直径不小于35mm、长度不小于1.5m的钢管制成,管上应至少钻2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并垂直全部埋入底板;也可用直径不小于22mm、长度为1m的2根钢管制成,每根管上应钻10个直径不小于5mm的透孔,2根钢管相距不得小于5m,并联后垂直埋入底板,垂直埋深不得小于0.75m。

第四百八十六条 连接主接地极的接地母线,应采用截面不小于50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10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100mm2的扁钢。

电气设备的外壳与接地母线或局部接地极的连接,电缆连接装置两头的铠装、铅皮的连接,应采用截面不小于25mm2的铜线,或截面不小于50mm2的镀锌铁线,或厚度不小于4mm、截面不小于50mm2的扁钢。

第四百八十七条 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除用作监测接地回路外,不得兼作他用。

第七节 井下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第四百八十八条 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和调整,必须由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

高压停、送电的操作,可根据书面申请或其他可靠的联系方式,得到批准后,由专责电工执行。

采区电工,在特殊情况下,可对采区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的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

第四百八十九条 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遭受破坏的电气设备,必须立即处理或更换,严禁继续使用。

第四百九十条 矿井应按表11的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

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第四百九十一条 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验,每年应进行1次,但对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6个月进行1次耐压试验。

油断路器经3次切断短路故障后,其绝缘油应加试1次耐压试验,并检查有无游离碳。

不符合标准的绝缘油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油浸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应定期检查,并保持规定油量。

更换和试验矿用设备绝缘油应有记录。

煤矿安全规程一(十二篇)

第一章开 采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五条 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第十六条 开凿平硐、斜井和立井时,自井口到坚硬岩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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