镍业企业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镍业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一、目的
公司为进一步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规范员工离职管理,并保证公司财产、信息安全,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无论何种离职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离职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离职管理。
三、管理职责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员工离职的统一管理。
1.直接主管负责十一级以下(含十一级)员工的离职申报,综合管理部离职面谈,部门负责人负责离职确认,综合管理部部长负责离职审核,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十级以下(不含十级)人员的离职批准。
2.主管副总经理负责中层(七至十级人员)管理技术人员离职面谈及审核,由综合管理部长配合离职面谈,总经理负责七至十级人员离职批准,综合管理部人事科负责报集团公司备案。
3.总经理负责高层(六级以上)人员离职面谈与离职审核,董事长负责六级以上离职批准,综合管理部人事科报青山董事局备案。
4.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十级以下(不含十级)人员的工作与物品交接,主管副总经理负责中层(七至十级人员)管理技术人员离职的工作与物品交接与监督。六级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或董事长直接交接。
5.综合管理部负责经批准的离职手续的办理,并出据《离职证明》,按规定办理社保手续及工作关系转移。
6.财务部负责经批准的离职的工资结算与发放。
四、离职类别
我公司员工离职包括:解除劳动关系、辞退、辞职、自动离职、合同期满、退休等六种情形。
1. 解除劳动关系与辞退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并参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下,参照公司当地的劳动法规执行;
2. 辞职:员工没有意愿或无法继续工作而主动申请离职;
3. 自动离职:员工连续旷工三日(含)以上、月累计旷工五日(含)以上、年累计旷工十五日(含)以上,且无任何原因和解释的离岗行为(请长假违规不续假、不按期返岗者,一律不办理或代办离职结算手续,均按自动离职处理);
4. 合约期满:劳动合同期满且没有续签合同而解除劳动关系;
5. 退休:员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而解除劳动关系。
五、具体规定
1.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公司规章制度而予以除名的,由用人部门或综合管理部通知当事人,要求其立即办理离职手续,移交工作和各类资产,且必须于当日离开公司和宿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类:
1) 严重违反或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屡教不改者;
2) 有意或过失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3) 违法乱纪受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者;
4) 具有其他造成恶劣影响和不良后果之行为者。
2. 辞退
凡具有以下情形,公司将提前告知予以辞退:
1)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公司提前3天予以告知;
2) 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提前30天予以告知;
3) 不能胜任工作,经再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将提前30天予以告知;
4) 双方协商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将提前30天告知;
5) 经济性裁员,提前30天告知。
3. 辞职
辞职为员工自愿行为,必须提前提出书面离职申请(离职面谈记录),试用期员工应至少提前三天提出申请,正式员工根据岗位、职责不同,申请时间不同,具体规定:
1) 生产线普通工人提前30天;
2) 车间一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大学生、行政管理人员提前1~3个月;
3) 中层(七级至十级)管理技术人员提前1~3个月提出申请;
4. 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人员,由本部门或综合管理部根据实际考勤情况认定。所有自动离职人员,由综合管理部发布除名通告,并不负责办理任何薪资结算、社保关系转移等人事手续。
5.合同期满
与本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在合同期满前30天,综合管理部以人事通知单(见附表1)通知所属部门及本人,是否继续签订合同。如符合条件且本人同意在合同期限前一周内续签,则继续留任;如没有以书面形式答复,一律作自动弃权处理。合同期满,劳动关系自动解除。
6.退休
当员工达到企业规定的退休年龄时,需要办理退休相关手续,公司将根据其在公司服务年限给予适当礼品赠送(一般为一年一个月工资标准)。
六、离职办理流程
除解除劳动关系和自动离职外,所有形式的离职都依照以下流程办理:
1.离职申请审批
根据规定时限提前提出离职申请,按照直接主管→部门负责人→综合管理部→分管副总→(或)总经理→董事长的顺序逐级审批。6级以上(含)人员离职,由董事长审批;10级(含)以上人员的离职申请,由总经理审批;11级(含)以下人员离职由分管副总审批。
2.办理工作、资产移交
离职员工必须在离岗前办理工作移交和资产交接,否则,不予结算离职薪资。
1)离职员工移交物品类别包括:
a.各种公用印章、介绍信
b.现款、有价证券、帐册凭证
c.各种图书、规章、文书、档案证件
d.办公用品、计量器具、工作工具、青山钢铁手册
e.本人使用、保管的各类公司资产
f.劳保用品、生活用品
g.其他应移交事项
2)移交期限
根据部门岗位特点,由部门负责人确定。原则上,工作移交必须在员工离职日签字完毕。
3)监督移交及监交责任
离职员工工作、资产移交,由离职人、接收人共同办理(视情况指定监交人),并列出移交清单,必要时由直接主管接收。离职员工移交清单,由直接主管审查,不合之处,应立即予以更正、补充。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等未结清事项,由直接主管负责追索。
移交人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楚,接收人或监交人应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和综合管理部。
移交人对应移交事项如有虚漏亏短,接收人如有循私包庇等情况,均从严查处;如因此而使公司遭受损失,双方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者,将移送公安、司法部门查办。
新接任人员如对交接的工作、资产、资料有疑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会同监交人说明缘由,并拟定处理意见,呈报上级主管裁定。
3.离职薪资结算
综合管理部根据签字完毕的移交清单核对考勤、核算薪资。离职薪资结算截止到离职员工核准的离职日(或实际离岗日),特殊情况由离职审核人注明,薪资推迟一个月发放。
任何一种形式的解聘,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全部结清,且双方保持结算之后六个月内的相互解释的过程。解释不清的,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仲裁。
4.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终止社保
综合管理部根据离职员工要求,开具离职证明,并及时到社保部门办理终止社保事项,退还、转移相关的社保材料等。
七、附则
1. 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制定、执行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