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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开具管理规定办法(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5-26 09:30:09 查看人数:107

发票开具管理规定办法

第1篇 发票开具管理规定办法

发票开具管理规定

文号:fl-fd-003 起草:财务部签署: 日期:2009 年* 月 *日 1 总则

第1条 为了规范公司发票开具流程和防范风险,及加强项目收款以及税务筹划的需 要,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本规定所称的发票包括以下:

1、增值税普通发票(即普通发票)

2、增值税专用发票

3、服务业发票

4、安装建筑业发票

5、普通收据(含资金往来发票) 开票审批流程

第3条 所有发票开具均必须提出正式书面申请,申请人首先应根据合同内容确定发票 类型并完整填写有关开票信息,开票申请单格式及模板如下(共 3 个)

第4条 申请人须填写开票申请单后交由财务经理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由交由开票员开 具。

第5条 所有申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取得对方确认函,对发票内容、名 称、规格型号、金额进行必要确认。然后必须将开票申请单填写完整提交财务 进行审核。

第6条 开票员应根据审批齐全的开票申请单开具相应的发票。

第7条 发票有特殊要求(要求注明合同编号,项目名称等信息)应在开票申请单上方 单独注明,开票员将此信息打印在发票的备注栏上。 开具发票与回款时间性要求

第8条 当月开具发票应由申请人应及时转交或邮递客户,(递交客户发票尽量让客户 第 1 页 共 4 页 北京****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打收条),申请人应妥善保管相关收条或邮寄单据。注意:增值税发票有效期 为 90 天(自然日,从发票上开票日期算起),已经开具发票千万不要积压。

第9条 发票送达后,客户对发票内容、类型、金额等信息认为不符的或有异议的,申 请人应必须及时与对方沟通,确实是我方失误造成的,应将原票退回配合对方 重新开具。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退回作废的,必须取得对方就退票情况说 明并加盖对方公章。

第10条 普通发票及其他发票有误重新开具的,必须在开具发票后2 个月内提出。

第11条 发票开具后应及时与客户沟通确认及时回款事宜。

第12条 公司原则上不允许提前开票或一次全额开具发票(工程款未结清前),禁止代 开、多开、虚开发票等。

第13条 有特殊情况,需向副总经理或总经理提出,并书面说明缘由。

第2篇 餐饮发票开具管理规定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餐饮发票开具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餐饮定额发票的管理规定及消费者发票维权的基本常识【1】

荆楚网消息 (湖北日报) 一、餐饮发票的管理规定

(一)武汉市餐饮定额发票的样式(印制规格、面值)及防伪

武汉市餐饮定额发票票面为单页式。

由存根联、发票联及兑奖联组成。

每本发票50份,规格为18.50厘米×8厘米,采用80克双胶纸印制。

其票面面值有七种:壹元、伍元、壹拾元、伍拾元、壹佰元、贰佰元、伍佰元。

采用数字喷码防伪、钞线底纹防伪、密码防伪、专用章防伪、监制章印色防伪“五大”防伪措施。

(二)餐饮定额发票的领购

凡在市地税局办理了税务登记或无证照登记从事餐饮经营的纳税人,均可在属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餐饮定额发票。

(三)餐饮定额发票的使用管理

武汉市餐饮定额发票实行“以票控税”的管理方式。

对实行核定征收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经营额控制发票购买数量。

(四)餐饮定额发票的刮奖兑奖

为了鼓励消费者索取正规餐饮定额发票,同时监督经营者按规定开具发票,武汉市对餐饮定额发票实行了刮奖的办法。

刮中奖项者,凭刮奖联向出具发票的收款方当场兑付奖金;未当场兑付的消费者,请在10日内持未撕开的发票联和兑奖联到所属区域地税局办税服务厅兑奖。

(五)对餐饮定额发票违章行为的处罚规定

对不按规定领购或开具餐饮定额发票的,税务机关查实后,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消费者发票维权的基本常识

当消费者进行餐饮消费,遇到经营者的发票违规行为侵害到自身的合法权益时,消费者有权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

下面介绍餐饮定额发票维权的一些基本常识。

(一)如何辨别餐饮定额发票的真、伪

武汉市自20**年1月1日起全面启用新版餐饮定额发票,新版发票充分考虑了如何方便消费者查询、识别功能,实行全国统一编码规则,按地区、行业统一分类,启用12位发票代码,8位发票号码。

消费者最简单、最准确、最快捷的鉴别方式是:登录武汉地税外网网站()或拨打税务服务专线“12366”(上班时间可接转人工查询,其他时间为电话语音查询),将发票代码、号码及密码输入,即可知道所查发票的真、伪。

(二)消费者投诉举报餐饮定额发票违章行为的举证常识

餐饮定额发票的违章行为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违规使用虚假的发票;二是违规使用回笼票(回笼票系指其他经营者已开具的发票重复使用,发票专用章的名称与实际经营者名称不相符的发票);三是经营者以各种借口,不按规定向消费者提供发票。

对上述发票违章行为,消费者在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时,为了方便税务机关核实违章事实,并进行处理,消费者必须掌握一些必要的举证常识。

当消费者发现经营者有使用虚假的发票或使用回笼票的违规行为时,首先看一看经营者提供的发票上加盖的发票专用章是否清晰可辩,发票专用章的名称与实际经营者的名称是否一致。

如发票专用章无法辨认,则要求经营者提供发票专用章清晰可辩的发票,如发票专用章的名称与实际经营者的名称不一致,可要求经营者提供与实际经营名称相符的发票。

这样一来,经营者一般情况下就不敢再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发票或回笼票了。

当经营者以各种借口,不提供发票的情况时,消费者一定要向经营者索要未提供发票的证据,如可以要求经营者写下欠条,同时要求经营者提供当时消费的明细单据作为证据。

税务总局专项整治餐饮业发票使用【2】

日前,税务总局部署在餐饮业开展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重点查处将餐费开成非餐费、将大额用餐费用分割成小额发票、虚开发票、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

据悉,中央八项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等规定下发后,部分餐饮业主为了招徕生意,在开具发票时将客户大额用餐费用“化整为零”分割成小额发票,或将按规定无法开支的餐费开成非餐费发票,为少数行政事业单位规避检查、违规用餐提供了便利。

税务总局稽查局局长马毅民介绍,此次整治的范围为餐饮业2023年度至2023年度发票的开具、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将餐费开成非餐费,有无将大额用餐费用分割成小额发票,列支的大额发票业务是否真实,有无虚开发票、有无非法取得发票等行为。

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将餐饮企业发票使用情况专项整治工作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结合起来,统筹规划、整体推进。根据餐饮行业特点,深入分析征管资料数据,科学确定检查对象,全面检查餐饮行业发票使用情况,同时核查受票单位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饮”“办公用品”等发票,发现疑点线索的查深查透、一查到底。

对存在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追查到以前年度;发现涉嫌税收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发现定点饭店将餐费开成非餐费或将大额用餐费用分割成小额发票的,向财政部门移送线索;积极配合监察部门做好餐饮发票信息采集及大额餐饮发票抽查工作。

同时,税务总局要求各级税务机关模范执行《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等规定,严禁设立“小金库”违规宴请,严禁把餐费开成非餐费,严禁将大额餐费分割成小额开票,严禁接受纳税人宴请,对违反规定者将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目前,武汉市有些由下岗或无业人员为维持生计而经营的餐饮小摊点(如大排档、靠杯酒等),一般以路为市,占道经营,属于无证经营,税务机关承诺可以为其免费办理无证照登记并提供正式的餐饮定额发票。

鉴于这些经营户流动性较大,有的是季节性经营,很难全部都能自愿申领定额发票,税务机关提醒广大消费者:如果您需要索取正式税务发票,消费时最好选择那些正式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餐馆、酒店。

这样,当您遇到经营者的发票违章行为,使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便于举证和向税务机关投诉举报,税务机关也容易根据您的举证事实及时地进行查处,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第3篇 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规定办法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规定,希望大家喜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 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 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 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 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 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印制通知书应当载明印制发票企业名称、用票单位名称、发票名称、发票代码、种类、联次、规格、印色、印制数量、起止号码、交货时间、地点等内容。

第十一条 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第三章 发票的领购

第十二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经办人身份证明是指经办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第十三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第十五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领购方式是指批量供应、交旧购新或者验旧购新等方式。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当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开票限额、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第十七条 《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当按照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工本管理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发票工本费征缴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办法》第十六条所称书面证明是指有关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受托代开发票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代开发票的种类、对象、内容和相关责任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保证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具有担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所称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是指由保证人缴纳罚款或者以保证金缴纳罚款。

第二十三条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 《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第二十五条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的,是否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十六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二十七条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第二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九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第三十条 《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称规定的使用区域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区域。

第三十一条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第五章 发票的检查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发票换票证仅限于在本县(市)范围内使用。需要调出外县(市)的发票查验时,应当提请该县(市)税务机关调取发票。

第三十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

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面通知当事人;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案件,应当立案查处。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政处罚,由县以上税务机关决定;罚款额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税务所决定。

第三十五条 《办法》第四十条所称的公告是指,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发票违法的情况。公告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营地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具体情况。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年2月1日起施行。

发票开具管理规定办法(3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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