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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报告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06 07:08:11 查看人数:99

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报告制度

第1篇 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报告制度

1、成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小组,负责处置调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组长由单位法人代表担任。

2、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可疑事件时,发现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的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的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小组报告。

3、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①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封存厨房及有关原料仓库,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及用具;追回已售出的可疑食品。

②组织人员将食物中毒病人及时送往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③收集、保全食物中毒病人食用过的所有剩余食物及当餐所用原料、辅料等;收集、保全食物中毒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等。

4、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必须在知道该事件起2小时内以最快捷的通讯方式报告当地镇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

5、报告内容包括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中毒人数和死亡人数,病人主要症状、可能发生的原因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6、协助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卫生部门查明食品安全事件原因。

7、食品安全事件处置联系电话:(餐饮单位电话和法人电话)

綦江区120急救指挥中心:120

綦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8618651

綦江区卫生局:85895000

第2篇 企业食品质量安全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企业就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负责人岗位职责 :对食品的经营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业务经营人员的质量教育,保证质量管理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落实和实施。定期开展质量教育和培训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全员身体检查。

2、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按时做好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清洁卫生工作,确保食品的经营条件和存放设施安全、无害、无污染;建立并管理员工健康档案,每年负责安排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监督检查员工保持日常个人卫生;负责监督营业场所和仓库的温湿度在规定的范围内,确保经营食品的质量;发现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问题应立即解决,或向负责人报告。

3、购销人员岗位职责 :严禁采购法律法规禁止上市销售的食品;严禁从证照不全的企业采购食品;进货时认真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等;确保所售出的食品在保质期内,并应定期检查在售食品的外观性状和保质期,发现问题立即下架,同时向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二、从业人员卫生管理制度

1、凡从事食品经营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岗前卫生知识方能上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明,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定期进行食品卫生和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注意个人清洁卫生,做到个人仪表整洁。上岗时必须穿戴统一整洁的工作服,并应经常换洗,保持清洁。在工作岗位上不能嚼口香糖、进食、吸烟,私人物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三、销售管理制度

1、经营场所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并设置密闭的垃圾容器,及时清除垃圾,搞好防尘、防蝇、防鼠工作,确保环境整洁。

2、《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应悬挂于经营场所内醒目位置。设有食品卫生管理机构和组织结构,配有经专业培训的食品安全专职管理人员。

3、食品陈列设施合理,划定食品经营区域,食品与非食品分开存放;不出售有毒有害、“三无”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保证食品外观清洁,如发现食品超过保质期、破损、鼠咬、受潮、生霉、生锈等现象要及时处理。

4、散装食品销售必须按“生熟分离”原则,分类设置散装食品销售区。按销售品种配备足量的容器,并符合卫生条件。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尘材料遮盖。应在盛放食品容器的显著位置或隔离设施上设置“散装食品标识牌”,标识出食品的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方法、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做到“一货一牌、货牌对应”。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必须由专人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分拣和包装服务,提供给消费者符合卫生要求的小包装。操作时应穿工作服,戴口罩、手套和帽子,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5、生鲜食品销售应配备货架、保温柜、冷藏柜和冷冻柜等陈列设施,配备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

6、熟食制品销售间入口处应设预进间,设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采用非手动式的水龙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食品冷藏设施和专用工具,食品要有防尘材料遮盖。

四、仓库管理制度

1、食品仓库必须做到专用,不得存放其他杂物和有毒有害物质。应设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出入库登记制度。食品及食品原料入库时,库管员应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验收,并详细记录入库产品的名称、数量、产地、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包装情况等,并按入库时间的先后分类存放,感官检查不合格的食品不得入库。设有不安全食品暂存专柜,并有记录本。

2、食品仓库应有良好通风,保持库房内所需温度和湿度,防止食品霉变、生虫。贮存生鲜食品应配置必要的低温贮存设备,包括冷藏库(柜)和冷冻库(柜)。搞好防尘、防蝇、防鼠、防潮工作,定期对库房周围进行卫生清扫,消除有毒、有害污染源及蚁蝇孳生场所。

3、食品存放设隔离地面的平台和层架,离墙30厘米以上,最底层隔离地面40厘米以上。食品按照先进先出、生熟分开的原则分类贮存,并有明显标识。

五、除虫灭害制度

1、食品销售场所内不得使用鼠药,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并保证能正常工作。熟食制品销售间要配有充足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定期消毒。

2、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使用杀虫剂进行除虫灭害,应由专人按照规定的使用方法进行。除虫灭害工作不能在营业时间进行,实施时,对各种食品应有保护措施。使用时不得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及包装材料,使用后应将所有设备、工具及容器彻底清洗。

六、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

1、卫生管理工作有领导分管和专人管理,制定卫生检查及奖惩制度,并组织有关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卫生检查;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卫生知识和有关法规,并组织培训考核,考核成绩与奖惩挂钩。

2、卫生管理人员负责各项卫生管理制度的落实,做到每天在营业前后有检查,检查记录完备。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检查中发现问题仍未改进的,按有关奖惩制度严格处理。

以上制度制定单位:

负责人 (制定人):

二0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管理制度(企业)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我单位食品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如下制度:

一、进货查验制度

1、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标签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qs标志等内容,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

2、对进入商场、超市、食杂店悬挂“总经销”、“总代理”字样牌匾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3、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企业总部向所属经营者提供进货查验的证明。统一配送之外自行采购的食品,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二、索证索票制度

1、索证,进货时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以及食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合格证明。经营的奶粉应批批索取检验报告。索取的证件复印件应使用专门的档案盒,保管两年。

2、索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根据工商部门的通知,在“一票通”下发后,索取“一票通”。

三、进销货台账制度

1、建立完善食品进货台账制度。

2、逐步完善条件,推行电子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在条件不成熟时,进货台账采用书面粘贴式,即指派专人将索取的进货票据(“一票通”使用后索取“一票通”)按供货商分类,依次粘贴在进货台账本上,保管在经营场所至少两年,供消费者查询和有关部门检查。

四、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1、发现或知道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2、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等标签内容,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登记在不合格食品退市记录薄上备查。

五、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和人员,处理本经营场所发生的消费者食品投诉。提供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2、受理投诉时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做好投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的登记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3、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负责调查人员首先将企业自身情况调查清楚,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属经营者责任的,按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认真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以上制度制定单位:

负责人 (制定人):

二0 年 月 日

具体细节:

一、食品原料采购与索证制度

采购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法律规定,熟悉并掌握食品原料采购索证要求。2、采购食品(包括食品成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和包装材料、食品用工具和设备),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方索取生产经营资质(许可证)和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同时按照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核查。3、所索取的检验合格证明由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妥善保存,以备查验。4、腐败变质、掺杂掺假、发霉生虫、有害有毒、质量不新鲜的食品及原料以及无产地、无厂名、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标志不清、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得采购。5、无《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不得采购。6、采购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制品、食用油、调味品、酒类饮料、冷食制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应当索证的其他食品等,均应严格索证索票。生肉、禽类应索取兽医部门的检疫合格证,进口食品及其原料应索取口岸监督部门出具的建议合格证书。7、验收员在验收食品时,要检查验收所购食品有无检验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

二、食品库房管理制度

1、食品及其原料不能和非食品及有害物质共同存放。2、各类食品及其原料在分类、分开摆放整齐。3、各类食品及其原料要做到离地10厘米,离墙15厘米存放于货柜或货架上。4、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加盖密封并张贴标识。5、库房内应经常通风、防潮、防腐,保持室内干燥整洁。6、库房门、窗防鼠设施经常检查,保证功能完好。7、设专人负责库房管理,并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8、库房内食品及其原料应经常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清理过期、变质食品及其原料。

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餐饮人员必须在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训以及食品加工操作技能培训。3、餐饮服务食品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初次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课时。4、新参加工作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5、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离岗学习一周,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四、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2.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3.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4.凡检出患有以上“五病”者,要立即叫其调离原岗位,禁忌症患者及时调离率100%。5.凡食品从业人员手部有开放性、感染性伤口,必须调离工作岗位。

五、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1.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2.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技术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卫生操作。3.严格科学的洗手: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4.从业人员不得留过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不得穿工作服入厕。5.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用勺直接尝味,使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6.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7.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餐(用)具洗涤、消毒管理制度

1.设立独立的餐饮具洗刷消毒室或专用区域,消毒间内配备消毒、洗刷保洁设备。2.洗刷消毒员必须熟练掌握洗刷消毒程序和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碱水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药物消毒增加一道清水冲程序。3.每餐收回的餐饮具、用具,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4.清洗餐饮具、用具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餐具消毒前必须清洗干净,消毒后的餐饮具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及时放入保洁柜密闭保存备用。5.盛放消毒餐具的保洁柜要有明显标记,要经常擦洗消毒,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要分开存放。6.洗刷餐饮具的水池专用,不得在洗餐饮具池内清洗食品原料,不得在洗餐饮具池内冲洗拖布。7.洗刷消毒结束,清理地面、水池卫生,及时清理泔水桶,做到地面、水池清洁卫生,无油渍残渍,泔水桶内外清洁。8.定期清扫室内环境、设备卫生、不留卫生死角,保持清洁。

七、预防食品中毒制度

1.豆浆、四季豆等生食有毒菜果,必须煮熟煮烂方能发售。2.马铃薯(土豆)发芽时,因芽内含有龙葵素,必须将芽彻底挖掉,才可进行烹调食用。3.未煮红熟透的海产品,不得食用,熟透的海虾、海蟹应一次或当天食用,如有剩余,放凉后立即妥善冷藏,再次食用前要加热煮透。4.夏秋季多发细菌性食物中毒,要注意食物加工消毒及炊具、餐具消毒。5.严防发生投毒事件。外部人员不得随意进入食品加工出售间,注意炊事人员的思想建设,及时化解矛盾,以免发生过激行为。6.食品仓库、加工间不得存放任何有毒、有害物质。7.食堂内不得有员工住宿、午休房间。8.如怀疑有事物中毒发生时,应迅速上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采取及时有效措施进行救治。

八、食品卫生综合检查制度

1.制订定期或不定期卫生检查计划,全面检查与抽查、自查相结合,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2.各餐饮部的卫生管理组织负责本部的各项卫生检查制度的落实,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一次卫生检查,检查各岗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卫生检查记录备查。3.厨师及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跟随检查、指导,严格从业人员卫生操作程序,逐步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卫生操作习惯。4.卫生管理组织及卫生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餐饮部位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同时检查各部的自查记录,对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5.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二次提出仍未改进的,提交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严重的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加工前检查食品原料质量,变质食品不下锅、不蒸煮、不烘烤。2.熟制加工的食品要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油炸食品要防止外焦里生,加工后的直接入口熟食要盛放在已经消过毒的容器或餐具内。不得使用未经消毒的餐具和容器。3.烹调后至食用前需要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熟制品应在放凉后再冷藏。4.隔餐隔夜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5.灶台、抹布随时清洗,保持清洁。不用抹布揩碗盘,滴在盘边的汤汁用消毒抹布揩擦。6.严格按照《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规定》要求,收集处理废弃油脂,及时清洗抽油烟机罩。7.剩余食品及原料按照熟食、半成品、生食的卫生要求存放,不可混放和交叉叠放。8.工作结束后,调料加盖,工具、用具、洗刷干净,定位存放;灶上、灶下、地面清洗冲刷干净,不留残渣、油污,不留卫生死角,及时清除垃圾。

十、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2.购买食品添加剂必须索取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口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卫生证明。3.食品添加剂使用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使用量。4.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5.不得以掩盖仪器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一、粗加工管理制度

1.分设肉类、水产类、蔬菜原料加工清洗区域池,并有明显标志。食品原料的加工和存放要在相应位置进行,不得混放和交叉使用。2.加工肉类、水产类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与蔬菜分开使用,并要有明显标志,盛装海水产品的容器要专用。3.各种食品原料不得说地堆放。清洗加工食品原料必须先检查质量,发现有腐败变质、有毒有害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不得加工。4.蔬菜类食品原料要按“一择、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彻底浸泡清洗干净,做到无泥沙、杂草、烂叶。5.肉类、水产品类食品原料的加工要在专用加工洗涤区或池进行。肉类清洗后无血、毛、污,鱼类清洗后无鳞、鳃、内脏,活禽宰杀放血完全,去净羽毛、内脏。6.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整齐有序,保持室内清洁卫生。加工结束后及时拖清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用具、容器清洗干净,定位存放,切菜机、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拆开清洗干净。7.及时清除垃圾,垃圾桶每日清洗,保持内外清洁卫生。8.不得在加工清洗食品原料的水池内清洗拖布。

十二、配餐间卫生管理制度

1.配餐间工作人员应严格注意个人卫生,严格洗手消毒,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2.认真检查食品质量,发现提供的食品可疑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立即撤换做出相应处理。3.传递食品需用专用的食品工具,专用工具消毒后使用,定位存放。4.配餐前要打开紫外线灯进行紫外线消毒30分钟,然后对配餐台进行消毒。5.工作结束后,清理配餐间卫生,配餐台无油渍、污渍、残渍,地面卫生清洁,紫外线消毒30分钟。6.配餐间按专用要求进行管理,要做到“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其他人员不可随意进出,传递食品从能够开合的食品输送窗进行。

十三、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单位必须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食品安全有专人管理和负责。2.《食品卫生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悬挂于醒目可视处。3.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上岗。4.工作人员上班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保持良好个人卫生。5.保持餐厅内外环境卫生,加强通风和消毒工作,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6.食用工具每次用后应洗净、消毒、保持洁净。7.盛装垃圾的容器应密闭,垃圾及时处理,搞好“三防”工作。

十四、面食制作管理制度

1.加工前要检查各种食品原料,如米、面、黄油、果酱、果料、豆馅以及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如发现生虫、霉变,异味、污秽不洁,以及不符合其他食品安全要求的不能使用。2.做馅用的肉、蛋、水产品、蔬菜等原料要按照粗加工卫生制度的要求加工。蔬菜要彻底浸泡清洗,易于造成农药残留的蔬菜(如韭菜)浸泡时间30分钟以上,然后冲洗干净。3.各种工具、用具、容器生熟分开使用,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位存放、菜板、菜墩洗净后立放。4.糕点存放在专库或专柜内,做到通风、干燥、防尘、防蝇、防鼠、防毒、含水分较高的带馅糕点存放在冰箱,做到生熟分开保存。5.按规定要求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6.各种食品加工设备,如绞肉机、豆浆机、和面机、馒头机等用后及时清洗干净,定期消毒。各种用品如盖布、笼布、抹布等要洗净晾干备用。7.加工结束后及时清理面点加工场所,做到地面无污物、残渣,面板清洁,各种容器、用具、刀具等清洁后定位存放。

十五、食品留样制度

1.学校食堂为师生提供的每餐、每样食品都必需由专人负责留样;2.学校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g以上,分别盛放在己消毒的餐具中;3.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4.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加盖),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5.食品留样必须立即密封好、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专用留样冰箱内;6.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7.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到满后方可倒掉;8.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留样冰箱内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其它食品。

第3篇 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制度

目录

1、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2、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3、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4、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

5、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6、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7、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8、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9、学生小饭桌应急处置预案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学生小饭桌开办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负全面责任。应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加食品药品监管监管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法律和知识培训;

二、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检查学生小饭桌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处置;

四、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杜绝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为学生加工食品;

五、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六、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七、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2、学生小饭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一、,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内容包括体检表或复印件、健康合格证明或复印件)。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从业人员上岗前和每年要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学生小饭桌食品加工工作。

三、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应立即脱离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3、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一、应当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学习记录,明确食品安全责任。

二、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每年要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一次培训,掌握必要的食品安全知识及有关法律法规。

三、从业人员上岗前要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本职工作必须的食品安全知识和要求,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4、采购查验、索证索票和记录制度

一、采购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应指定专人负责。

二、采购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农产品。

三、采购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索取相应的证件、发票及产品合格证明,并做到货证相符。

(一)从食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者的相关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

(二)从固定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采购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商或者供货基地的资质证明、每笔供货清单等;

(三)从超市、农贸市场、个体经营商户等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采购清单。

四、采购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应遵循用多少定多少进多少的原则。采购的食品原料及成品必须色、香、味、形正常,采购肉类、水产品要注意新鲜度。

五、采购食品原料时,应如实记录食品、食品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

六、采购记录及相关资料应按产品品种、进货时间先后次序有序整理,妥善保存备查,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七、若发现采购的食品原料有明显的食品安全问题时,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直接举报。

5、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一、每餐所加工的食品必需由专人负责留样。

二、每餐、每样食品必须按要求留足100g,分别盛放在己消毒的餐具中。

三、留样食品取样后,必须立即放入完好的食品罩内,以免被污染。

四、留样食品冷却后,必须用保鲜膜密封好(或加盖),并在外面标明留样时期、品名、餐次、留样人。

五、食品留样要立即密封、贴好标签后,必须立即存入留样冰箱内。

六、每餐必须作好留样记录:留样时期、食品名称,便于检查。

七、留样食品必须保留48小时,时间到后方可倒掉。

6、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程。

二、坚持科学的洗手习惯:操作前、便后以及从事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先用消毒液消毒,后用流动水冲洗。

三、从业人员加工操作食品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

四、从业人员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做其他影响食品卫生的行为,不得直接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操作用具用后不得随处乱放。

五、从业人员要注意个人卫生及形象,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内。

六、从业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7、学生小饭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一、实行登记制度。取得《学生小饭桌登记表》后,方可从事学生小饭桌经营活动,并在就餐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学生小饭桌登记表,以便学生、家长了解和监督。

二、从业人员工作衣帽整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前洗手。

三、确定桌椅整洁后方能摆放餐饮具及食品。餐饮具摆放至学生用餐前不得超过1小时,当餐未使用的应收回清洗消毒保洁。

四、直接入口食品用专用工具存放,专用工具定位存放防止污染。

五、端菜时手指不接触食品,分菜工具不接触餐具。不得面对食品及餐饮用具咳嗽、喷嚏、擤鼻子、闲谈。

六、发现食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异常、变质,发现餐饮具不洁时,应立即撤回。

七、餐前检查卫生。就餐过程中及时清除地面、桌椅垃圾、脏物。餐后集中清扫保洁。随时保持桌、椅、台、地面、洗手池、墙壁、门窗、灯具等清洁。垃圾桶加盖,垃圾及时清运。

八、定期除“四害”。所有外接通道及窗户、通风口设有防蝇防尘设施并完好,保持餐厅相对封闭,防止蚊蝇进入。及时清除苍蝇、蟑螂。

8、餐饮服务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一、保持内环境整洁、地面干净。

二、卫生清扫有专人负责,保持餐厅内桌、椅、台等清洁,坚持餐后和每日打扫卫生。

三、就餐场所场所保持通风换气,各种容器应每天清理、及时清洗消毒。

四、废弃物用密闭容器存放,不得外溢且保持外观清洁卫生,防止有害昆虫的孳生。

五、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防止害虫孳生。经营场所视野内无苍蝇、老鼠和蟑螂害虫。

六、有完善的防尘、防蝇、防虫和防鼠设施。

七、定期开展环境卫生检查,并有记录。

9、学生小饭桌应急处置预案

食物中毒事件是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为了能够在发生食物中毒时,及时有效地采取果断措施,协助相关部门查明中毒原因,抢救病人,迅速控制中毒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与职责

我单位成立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小组(以下称应急小组),专门负责处理发生在我单位的食物中毒事件。

1、组织机构

负责人:

食品安全管理员:

2、工作职责

负责组织开展对食物中毒事件人员进行初步调查、了解情况,抢救中毒人员,报告当地食品安全餐饮服务环节监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集与保全病人食用过的所有剩余食物及当餐所用原料、辅料等等,收集与保全中毒病人的呕吐物、排泄物等,封存厨房及有关原料仓库,协助卫生部门进行卫生学调查。

二、紧急报告制度

1、在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或可疑食物中毒事件时,在场的从业人员,应当立即向应急处理小组报告,应急处理小组必须在收到该信息起一小时内以最快捷的通讯方式报告当地食品安全餐饮服务环节监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中毒人数,病人主要症状、可能发生的原因和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2、应急处理小组应当掌握当地食品安全餐饮服务环节监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疫情报告电话。

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历下区分局电话:81790100

济南市历下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电话:86980124

三、食物中毒的应急处理

出现食物中毒事件后,应当立即启动本预案。

1、发生食物中毒时,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小组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对中毒人员进行初步调查、核实。

2、对病人采取紧急处理。

①停止食用疑似有毒食品。

②对病人进行临时紧急救助,通知120前往救护或组织人员将病人送到医院进行救治。

③及时提取采取病人有关样本,如呕吐物、排泄物,供有关部门作检测。

3、对可疑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迅速采取控制处理措施。

①保护现场,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②立即停止使用的有毒食品或疑似有毒食品。

③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加工设备及用具。

四、协助食品安全餐饮服务环节监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学调查。

第4篇 食品安全培训档案制度

1、后勤部根据总经理的要求编制相关岗位的任职能力要求,明确每一个岗位人员的学历、培训、技能及工作经历等具体事项。

2、根据岗位职责确定应具备的能力作为任职要求,能力由受教育程度、接受培训、具备技能和工作经历来决定。

3、根据岗位职责和人员岗位任职要求,由办公室和部门主管领导共同选择聘用或从外部招聘能够胜任员工。

4、应在每年年初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经历和技能认定及考核,办公室组织实施。技术人员应掌握食品生产专业技术知识和安全知识。生产加工人员能掌握操作规程并能熟练正确操作设备。

5、各部门按实际情况要求,每年的初做出本年度培训需求计划(如:新招聘员工、在岗员工、转岗员工、特殊工种)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报办公室,经总经理批准安排,需要时可随时追加培训计划;如遇临时性培训,办公室要及时协调,并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6、办公室对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本企业基本要求,包括本企业方针、目标、基本规章制度、食品生产基本知识及岗位操作规范等,实际操作和设备性能安全事项培训由所在部门组织进行;从事特殊岗位工作员工应取得外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7、参加外培学习的人员,经考试合格后,颁发各类有效证明文件作为上岗的资格证明;特种作业人员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经考试合格后颁发上岗证书,作为特殊工种的岗位操作证件;

8、培训各类从事与质量有关的人员,通过各种渠道组织的学习培训,应提高质量意识、技能和承担本职工作的能力,满足规定任职要求;

9、办公室要建立员工档案,将每个人的培训经历全部填入员工档案,并且定期更新内容。

第5篇 公司商店、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并将健康证明存档备查。

第三条 重要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经营的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采购食品,应当检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是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牲畜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按批次索取《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牲畜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显眼位置公示,留存记录备查。

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建立电子台账。

第五条 品质量自检制度。

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装食品的容器、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基金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第六条 食品息公示制度。

本公司(商店、超市、商场)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啊和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商场(超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监测信息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抽检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提高至经营等相关情况。

食品经营者(签字):

年 月 日

第6篇 商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落实商场的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商场实际,制定本制度。

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食品进货检查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当社会责任。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商场应当组织食品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后方可从事食品工作。

第三条 重要食品产销挂钩制度

经营粮食、食用油、蔬菜、肉类、禽类、豆制品、水产品、熟食等重要食品的商场,应当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等管理规范的供货商建立产销挂钩关系,签订协议明确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和准入、退出等有关规定,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证明的审查把关工作,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流通环节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条 食品进货检查记录制度

应当配备2名以上食品安全监督员,负责食品进货检查记录等工作,确保营业时间内坚守岗位。

商场采购食品,应当查检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口食品要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等内容。

采购按规定必须检疫的家禽、畜生及其产品,应向供货者安批次索要《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禽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记录备查。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并由商场的食品安全监督员专门建档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用农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商场,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实行计算机收费管理的商场(超市)应当建立电子帐台。

第五条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商场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和散称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销售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经营蔬菜肉类等食用农产品的商场,应当设立食品安全检测室(实行统一配送方式的连锁企业可由企业总统统一设立),购置及经营规模、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查设备,配备2名以上的检查人员(可由食品安全检测员兼任),定期对经营食品经营食品进行抽检。没有检测设备的商场应当定期抽样送权威机构检验。

第六条 食品信息公示制度

商场(超市)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信息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相关食品安全法律规定、商场(超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检测信息、退市食品清单和处理情况等。

第七条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对自行检查、检验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超过保质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门公布的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销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货者和消费者退货,协助工商部门处理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好停止经营等相关情况。

第7篇 某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幼儿园食品卫生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采购员购货没有索证,货物退回并扣20分,后勤园长10分。

2.采购员如果购进腐烂变质过期食品,由保管员退回的,扣除采购员当月奖金,扣后勤园长20分。

3.保管员没验出腐烂变质过期食品,由炊事班长验出退货的,扣除保管员、采购员当月奖金。若炊事班长包庇,一并扣除当月奖金,扣后勤园长20分。

4.如果吃了腐烂变质或过期食品,造成食物中毒的,炊食班长、管理员、保管员、采购员全部下岗,不发工资,后勤园长撤职,后果严重的负相应的刑事责任。

5.如果厨房卫生消毒工作没做好,造成食物中毒,炊事班长下岗,管理员扣除当月奖金。

第8篇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怎么写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 ,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 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培训,并做好建立培训档案工作;

二、 负责组织从业人员年度健康检查并做好建立健康档案工作,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三、 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等,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 负责检查记录餐饮服务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提出处理意见;

五、 负责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对每起投诉举报要认真记录并配合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六、 接受和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是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七、 完成上级交给的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第9篇 食品安全工作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提高食品安全工作的规范化程度,有效推进食品安全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政府牵头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工作例会。对象由县食安委相关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第三条 会议主要内容:

1、总结前阶段食品安全工作。

2、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和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政策、措施和办法。

3、部署、推进、督促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4、对食品安全工作有关事宜进行协调、沟通和联络。

5、各相关成员单位交流、探讨工作。

6、学习传达市、县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7、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

8、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确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例会的方式方法:工作部署、交流、研讨、学习、现场会议等。

第五条 例会的分类:

(一)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由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加的会议。会议议题由县提出,报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确定。

(二)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县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相关成员参加,研究有关专项工作。

第六条 例会的会务工作由县承办,负责签到和会议记录等工作。

第七条 实行请假制度。应出席会议的对象不能参加会议的,要及时向县请假,说明原因,并安排其他相关同志参加会议。

第八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食品安全工作考核奖惩制度

第一条 县政府每年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各镇乡政府、相关单位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范畴,年终指定牵头部门组织开展对各镇(乡)、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评估、奖惩。

第二条 年度考核采取听汇报、看资料、查现场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检查镇(乡)政府、相关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组织体系建立情况、职责分工以及工作制度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工作安排部署、检查考核情况。

第四条 检查上级部署的食品安全工作任务贯彻落实情况、食品安全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条 检查食品安全协调机构运行情况、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监管工作情况等。

第六条 检查食品安全信息报送、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培训情况等。

第七条 食品安全年度考核牵头部门负责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年度考核情况,提出奖惩建议。县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成绩显著、年度考核优秀的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必要时予以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制度

根据食品安全的有关法规、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经营实际制定制度。

一、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是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店(单位)有义务及时、主动、有效地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和蔓延。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店(单位)的应急处置措施:

1、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食用和使用;

2、密切注意已食用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的人员,一旦出现不适症状的,立即送至医院救治;

3、保护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现场,控制和保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以便有关部门采集、分析等。

第12篇 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及公布制度

为规范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科学规范,明确信息报告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办法》(试行)和《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安全信息,是指各镇乡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或获得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信息,具体包括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事故及其处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督监测行政执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等信息。

第二条 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管理制度和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完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程序。

第三条 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报告网络。县政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信息的收集、汇总、整理、分析、联络、编发;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协调和文字表达能力的同志为食品安全信息联络员,负责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的搜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第四条 各镇乡、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的重大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安全事故需要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五条 各地、各部门每月至少报送一次信息,重要信息随时报送。报送的信息重点反映以下内容:

(一)本地、本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和文件要求及领导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的情况。

(二)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重要动态。

(三)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食品安全突发事故(件)处置情况。

(五)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典型经验。

(六)本地、本部门收集整理的有关食品安全工作意见、建议。

(七)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信息。

第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的分析工作,对潜在的问题和可能的影响进行预测,及时向县政府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七条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加强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实现信息互通。

第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监管部门职责范围内或涉及其他监管部门的信息,应当及时书面移交或通报相关部门。

第九条 食品行业协会及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应积极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提供相应的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条 食品安全信息的发布。

(一)食品安全信息分为县政府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各有关食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的信息。

(二)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公布下列食品安全信息: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

2、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录。

3、查处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的情况。

4、本部门举报、投诉、咨询电话与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前款规定的信息涉及两个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由相关部门联合公布。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公布信息时,应当同时对有关食品可能产生的危害进行解释、说明。

(三)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前,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组织专家研究和分析食品安全相关信息,提供科学意见和建议。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影响重大的食品安全信息应报请县政府批准后发布。

(四)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在公开食品安全信息前,应当依照《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审查。

(五)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应当包括信息来源、分析评价依据、结论、发布日期等基本内容。其中发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涉及具体企业或产品的信息应明确违法主体信息和违法产品信息,抽样检测信息应明确样品名称、商标、样品规格、(标示)生产企业名称、生产批次(批号)和本次抽样检测的被抽检企业名称、不合格项目以及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影响等内容。

(六)各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舆论监测制度,主动、密切监测舆情。处置食品安全舆情,应当迅速调查核实、研究处理措施,及时、准确发布有关信息,主动、正确引导舆论,妥善处置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七)依照本制度负有食品安全信息报告、通报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报告、通报食品安全信息。对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信息公布单位对公布的信息承担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擅自公布食品安全信息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2、瞒报或漏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

3、提供或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严重失实的。

(九) 本制度由昌黎县水产局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报告制度(十二篇)

1、成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小组,负责处置调查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组长由单位法人代表担任。2、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可疑事件时,发现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件报告的人员,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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