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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化工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1-08 07:09:08 查看人数:19

h化工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第1篇 h化工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一、总 则

为增强本厂员工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为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 安全教育

2.1 公司领导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参加政府和安全机构举行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2.2 安全教育必须贯彻全员、全面、全过程的原则,讲究针对性、科学性,作到多样化、经常化。

2.3 凡新入厂的员工必须经过公司、车间和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或学习。三级安全教育中,各级的教育内容必须符合实际,不得走过场。

2.4 凡临时工、外包工以及来公司参观人员,进厂前必须接受厂级安全教育。

2.5 凡承担厂内施工任务的外来施工单位,由生产部对其进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入厂施工。

2.6 本厂员工在厂内调动工作岗位时,必须进行转岗安全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2.7 凡从事特殊工种作业的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要求进行专业性安全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殊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并定期参加复审。

2.8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

第2篇 化工企业职业病预防管理制度

1、目的与范围

1.1、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作业环境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规范职业健康监护,预防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规定了对生产作业环境中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治理的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及职业病诊断治疗的管理要点、方法和内容。

1.3、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属各部门及其全体员工。

2、总则

2.1、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各部门领导对本单位的劳动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领导在任职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对生产作业环境中的有害因素进行治理,使其达到国家劳动卫生标准。

2.2、技术开发部和各生产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引进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规定;在推广新技术、采用新工艺、购置新设备和使用新材料(简称“四新” )时,保证劳动卫生条件达到国家有关标准。

3、职责

3.1 行政部是职业病预防的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职业病防治规划和计划;负责委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按规定做出报告;参与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3.2、卫生所负责组织安排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就业(上岗)前体检、定期体检和离岗时体检,对职业禁忌者提出处理意见。

3.3、各生产班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配合完成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负责本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员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劳动卫生培训,指导正确使用、维护劳动保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4、职业病危害告知与教育

4.1、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处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4.2、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处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告知产生有害因素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4.3、行政部在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及其后果、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4.4、各职能部门、各班组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5、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护治理

5.1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技术开发部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向行政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可能产生的有害因素强度(浓度)及对工人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并制订切实可行的防护措施。

5.2、治理项目的设计应本着投资小见效快的原则,尽可能采用成熟、先进的治理技术和方法;对于投资较大的治理项目,主要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对项目的可行性认真分析研究,设计方案确定后,于每年11月底以前列入下一年度的安措计划,并上报行政部。

5.3、严禁生产单位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交给没有防护设施的企业。

6、作业环境管理

6.1、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由行政部配合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共同确定或定期修订。行政部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定点清单》,各班组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代表点处明示该点的名称、浓度标准、浓度实测值等内容。

6.2、行政部统一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计划”,委托政府职业病防治部门进行作业环境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做出卫生学评价。行政部将评价与监测结果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环境监测台帐》。

6.3、各班组对监测超标的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区应进行治理,对于因设备或工艺存在的困难或尚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时,应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

6.4、作业环境中必须保证操作区域有充足的照明,车间设备布局、物料堆放、车间通道以及生产区域的地面状况应满足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

6.5、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安全区。

6.6、各班组应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管理,积极推行“5s”(整理、整顿、清洁、清扫、素养)现场改善活动。

7、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的管理

7.1 各班组必须建立《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表》,每年11月底前填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健康体检计划申报表》上报至行政部。行政部审核后下达年度体检计划,卫生所依据年度体检计划,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职业性健康体检,并建立和妥善保管职业健康档案。

7.2、职业性健康体检类别包括从事接触有害因素作业人员的上岗前体检、在岗期间的定期体检、离岗时体检及应急性体检。

7.3、各班组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从事接触有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7.4、对在职业性健康体检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及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7.5、在职业病普查中发现的可疑病人,体检单位应及时通知各车间和卫生所,卫生所会同行政部根据病人的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劳动卫生资料、病人的临床表现和化验检查结果等综合分析后做出初步诊断,再安排其到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

8、职业病的诊断和治疗

8.1、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在非普查期要求做职业病诊断者,须经车间同意,并到卫生所申请诊断职业病的正式报告和相关资料,到行政部办理有关手续。

8.2、已被确诊为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者,在治疗后被确认不能从事原工种的员工,由行政部在两个月内将其另行安排工作;因工作需要暂不能调离者,必须在半年之内将其调离。

8.3、职业病人的门诊治疗,应由专职医生开具处方,并经卫生所领导审批后再到定点医药机构取药、报销。

8.4、需立即抢救的急重、住院和退休后居住原籍的职业病人,可在附近国家定点的职业病医疗机构诊治,报销医疗费用时须持有病历、诊断书和用药清单等有关资料,经卫生所认定,领导审批后给予报销。

8.5、列入工伤统筹的职业病人,医疗费用按照工伤统筹有关程序办理,未列入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医疗费用在劳动保险费中支付。

8.6、职业病人患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不享受职业病医疗费用待遇。

8.7、行政部按照《职业病例登记表》建立职业病例登记台帐,定期进行统计和分析。

9、考核

9.1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行政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治理、经济责任制考核或停产整顿等处罚。

9.1.1、劳动保护设施停止使用或运转状况极差,致使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标准且逾期不采取措施者;

9.1.2、任意拆除劳动保护设施致使有害因素危害严重者;

9.1.3、不按计划实施安措项目、挪用安措经费者;

9.1.4、建设项目不执行“三同时”规定,擅自施工投入使用者;

9.1.5、将有害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形式转给没有劳动保护设施的企业者;

9.1.6、强令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禁忌作业者;

9.1.7、不接受监测或隐瞒职业危害真实情况者;

9.1.8、不按规定对从事有害作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者;

9.1.9、拒付工人健康检查和有害作业点监测费用者。

9.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造成重大职业危害的肇事责任者及其单位领导,要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9.3、 对在有害环境治理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3篇 化工企业职业卫生制度

1、目的

使企业全体员工必须接受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教育,掌握安全生产常识,领会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

2、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在册员工、复工人员、合同工、临时工(外来务工人员)等。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安监总局令第3号

安监总局令第30号

质检总局令第140号

教育的模式及要求

公司采取安全生产三级教育管理模式。即公司进行进厂教育;主管部门(车间)进行三级教育;班组进行三级教育。每一级教育都必须有被教育者在本人教育卡上的签字。

4、计划与教育分类

4.1、公司行政部在年初统一编制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实施的计划、时间、内容。

4.2、教育内容:a、企业负责人、b、安全管理人员教育;c、特种作业人员预培训和复训教育;d、新职工进厂三级教育;e、中层及中层以上干部教育;f、班组长教育;g、变换工作和“四新”教育;h、职业健康教育;i、全体员工教育。

5、职责

5.1、公司行政部负责安全教育的组织计划工作。

5.2、行政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大纲和实施内容。

5.3、各部门、生产车间参与安全教育。

6、教育类别与内容要求

6.1、新员工入厂“三级”安全教育

6.1.1、三级安全教育内容

6.1.1.1、厂级教育

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劳动卫生和安全文化的基本知识,本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及状况、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6.1.1.2、车间(部门)级教育

车间(部门)劳动安全卫生状况和规章制度,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

6.1.1.3、班组级教育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6.1.2、新职工教育培训时间≥48小时,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育时间≥24小时,全员教育时间≥12小时。

6.1.3、教育培训效果的检测,采取理论与实际统一考评,并作为职工晋级奖励的考核内容和依据。行政部门必须建立“三级”教育台帐、“三级”安全教育卡、考试卷,做到与办公室人力来源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其他教育的时间、内容应当与三级教育相同)

6.2、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教育

6.2.1、培训程序

6.2.1.1、对从事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锅炉工、压力容器工、起重机械(起重工)、电梯、厂内车辆司机、电工、金属焊(割)工、架子工,冲压工)等岗位特殊作业人员,在上岗前须经(身体、文化程度、热爱本工作)资格审查合格。

6.2.1.2、针对的特种作业岗位一般安全(内容根据其所任工种要求)教育,学徒或实习期间必须确定(由原特殊作业人员)师傅进行传、帮、带六个月,在帮、带期间不得单独操作。

6.2.1.3、定期经有资质单位(机构)专业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安全操作证,方能独立操作。

6.2.2、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由行政部提出,行政部门组织(联系),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安全监督管理局等资质单位实施。

6.2.3、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授课时间不少于24学时(一般厂内理论)。

6.2.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率必须达到100%。

6.2.5、行政部门、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台帐,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6.2.6、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做到定期复训,持证上岗。

6.3、班组长、中层以上干部安全教育

6.3.1、培训程序

6.3.1.1、担任班组长、车间副主任以上中层干部须经工会、行政部提出,经行政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并原则上每年定期安全教育培训一次。

6.3.1.2、授课人员由行政部门、厂部门、厂工会,也可外聘专业老师共同组织实施。

6.3.2、班组长、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安全教育培训,授课时间不少于40学时。

6.3.3、教育内容包括: 国家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部门规章制度,地方性法规,安全管理、安全技术、环境管理知识,企业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6.3.4、教育培训结束前,必须进行效果检测,考试合格。教育培训合格率应达到100%,缺席者应当补足课时或考试。

6.3.5、行政部门必须建立班组长、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教育台帐、考试卷、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6.4、变换工种和“四新”教育:

6.4.1、对企业范围内因工种变动的职工必须进行变换工种安全教育。

6.4.1.1、变换工种教育由各车间和班组进行。

6.4.1.2、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内容,为调入新工种的设备技术要求、操作要求等安全知识要求。

6.4.1.3、车间应当建立变换工种安全教育台帐,教育资料、考试卷、成绩汇总等。

6.4.2、“四新”教育。对实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必须对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

6.4.3、“四新”安全教育由技术设计部门、设备动力部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等共同组织实施。

6.4.4、“四新”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介绍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的特点及操作方法,介绍“四新”投产过程中的危险因素及防护方法。

6.4.5、变换工种和“四新”(除特种作业人员)教育,授课时间不少于4学时。

6.4.6、变换工种和“四新”率必须达到100% 。

6.4.7、变换工种和“四新”人员教育要进行考试,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要进行补考,否则不能上岗操作。

6.4.8、工厂、部门必须向行政部门提供变换工种和“四新”人员教育台帐,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6.5、职业健康教育

6.5.1、教育对象:从事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和有关部门、车间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的医务工作人员。

6.5.2教育内容:

6.5.2.1、从事职业危害的人员掌握其职业危害因素的性质、危害机理、预防方法以及自救、互救常识。

6.5.2.2、重点了解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掌握本企业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情况和危害程度。

6.5.2.3、掌握预防职业危害工程技术措施,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具备的职业健康相关知识。

6.5.3、职业健康教育每二年一次,教育率不得低于90%。

6.5.4、教育资料:建立教育台帐、考试卷、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6.6、全员安全教育

6.6.1、为了增加全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管理水平,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更新的基本知识教育。

6.6.2、全员安全教育内容: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各类重大事案例等。

6.6.3、全员安全教育由行政部门、政工部门、工会组织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每年进行一次教、育。

6.6.4、全员教育方法形式,做到突出重点简单明了,发通知、学习材料、电化教育、授课辅导考试等。

6.6.5、全员职业健康安全教育率必须达到80%。

6.6.6、行政部门必须建立全员教育的台帐、考试人员成绩,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6.7、复工安全教育:

6.7.1、对离、退岗位一年(包括一年)以上的职工(包括病休、产假、借调、学习等)在恢复其岗位工作前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6.7.2、对因工伤歇工24小时以上,伤愈以后复工的职工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复工安全教育。

6.7.3、复工安全教育由行政部开具通知单,所在车间部门与班组负责实施。

6.7.4、复工安全教育主要内容:针对工伤者的事故案例进行剖析,找去事故原因和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避免事故重复发生,学习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6.7.5、离、退岗位一年以上职工的复工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本单位安全生产现状,工伤事故案例分析,学习本岗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

6.7.6、复工教育结束后,对受教育者必须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考试,凡未经安全教育和考试不合格者,要进行补课和补考,否则不能上岗工作。

6.7.7、复工安全教育必须达到100%。

6.7.8、所在工厂、部门必须向行政部门提供复工安全教育台帐,做到资料齐全,数据完整。

7.考核

7.1、 对各类安全教育指标不能如数达标的,根据《安全奖惩制度》条款规定给予考核;

7.2、 对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亡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工厂(部门)、班组和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4篇 化工企业外来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1.1、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采购的原料、包装材料、劳动保护用品及设备、零部件等符合相关要求,从源头上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控制。

1.2、加强对为本公司承运货物的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减少因运输问题对本公司造成的危害。

1.3、为加强外来人员(包括政府工作人员、外来参访者、外包工程施工人员、土建工程工作人员)进入公司生产区的管理,确保安全。

2、 管理职责

相关方管理由以下部门负责:生产部、供应部、行政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3、管理程序

3.1、供应商的管理

3.1.1、 供应商必须有相关的资质证明,且有稳定的供货能力。

3.1.2、公司应与合格供方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除应有一般的采购信息和标准要求外,还应增加安全管理要求的条款。

3.1.3、 供应部建立合格供方档案,每年一次识别与采购有关的风险。

3.1.4、供应部每年对供应商进行一次评价,并形成记录归入供应部原材料合格供方档案中。

3.1.5、供应部在对供应商跟踪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应联系供应商,要求供应商限期整改,对不落实整改措施的应取消其供货资格。

3.1.6、经考核评价,供应商各方面都达标的,特别是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及售后服务较好的供应商予以继续保持合作关系,并列入下年度合格供方名单。

3.2、货物运输的管理

3.2.1、凡承担本公司货物运输的货运公司或个人必须具有相关的资质证明和道路运输许可证。

3.2.2、经预审合格的运输公司或个人须与本公司签订承运合同,并在承运前对相关人员培训本企业产品相关知识,以便了解本企业产品的性能和运输及装卸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及应急措施等。

3.2.3、销售部及仓库管理人员对运输公司的作业过程和人员行为进行监督,如发现有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应及时限令其进行整改,并跟踪检查,对安全措施不予落实的,应取消其承运资格。

3.2.4、为确保运输公司或个人的安全管理符合本企业的要求,公司每年对运输公司或个人进行评价和考核,对评价结果合格的才考虑继续合作。

3.2.5、对合格的运输公司或个人应建立名录,完善档案,作为下一年的合格运输方。

3.3、外包工程与外来人员安全管理

3.3.1、各类外包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

3.3.2、外包单位人员进入生产区作业前,须由负责外包部门及外包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并按规定进行登记。

3.3.3、我公司与外包单位属于甲方、乙方关系,按有关规定,乙方在施工中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3.3.4、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本公司各项有关规定。

3.3.5、 外包单位工作时间按我公司作息制度执行,如果要提早或推迟下班,经安全保卫部门同意。

3.3.6、外来人员中的电焊工、电工、管子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普工、杂工等一律不得从事技术性的工作。

3.3.7、外包单位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

3.3.8、从事起重、吊装、搬运作业时,外包单位要设有安全监护人和明显的安全标志,严禁利用公司管道、电杆、机电设备和建筑物等作为吊装锚点。

3.3.9、外包单位所用的木工圆锯等噪音设备,不能超过九十分贝,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工作。

3.3.10、  外包单位没有安全防护装置机电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

3.3.11、 外包单位使用本公司电源时,必须事先向公司负责外包部门提出申请,再由外包部门按照规定办理,不得自行其事。

3.3.12、  外包单位的露天机电设备,使用后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并有封管措施。

3.3.13、 严禁非焊工动火、焊接工具不得转借无合格证人员使用。

3.3.14、气焊工的乙炔瓶、氧气瓶、明火点三者之间的距离,电焊作业的二次线、接地线搭挂,都必须符合安全操作规程规定。

3.3.15、外包单位焊工动火和其它明火使用时,须按本公司制度规定办理动火手续。

3.3.16、外包单位人员须进入容器(包括坑、釜、井、贮槽)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中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作好各项安全防范工作,报经行政部批准后,方可入内工作。

3.3.17、外包单位人员进行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打桩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报行政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

3.3.18、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公司行政部门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

3.3.19、 外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遇与合同不同处或合同中难以包括的具体问题须经双方妥善商定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进行。

3.3.20、外来人员在作业中,不准将化工原料桶随意拿来当脚手架,以免中毒、爆炸。多工种上下层交叉作业要采取可靠的安全兼顾措施,以防发生事故。

3.3.21、外包单位人员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否则不予办理工程结算。

3.3.22、外来人员要遵守本公司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公司制度处理。

3.3.23、外包人员在装卸化工原料及气瓶时,须作到轻放轻卸、文明装卸,严格遵照“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3.24、外来人员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

3.3.25、因外包单位人员在生产区引起事故而造成的我公司各项损失及其后果,全部责任应由外包单位负责。

3.3.26、本公司对外包单位及施工人员负责监督管理。

3.3.27、 外来人员进入生产区发生事故进行急诊或须用救护车辆时,我公司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

第5篇 化工企业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公司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二氧化碳、干粉等固定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等)的维护管理:

1、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投入运行后,公司应及时选择维修保养公司,与之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对系统进行定期的维修保养。

2、应将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列入防火检查、巡查的内容。

3、负责运行和维护的部门每日应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巡查,同时做好记录。

4、消防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各项功能进行检查试验,并填写记录。

5、点型感温、感烟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对探测器进行清洗。

三、小型灭火器材(主要指灭火器、消火栓、消防桶、消防斧、消防锨等器材)的维护管理:

1、严禁购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灭火器材。对购置的器材应建立详细的器材台帐,并报归口部门备案。

2、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根据有关消防规范要求对灭火器材进行合理布置,并登记造册。

3、各部门应指定专人管理辖区内的灭火器材,灭火器材管理应做到“三定”(定位、定人、定责)。

4、各部门灭火器材管理人每周检查一次灭火器材的数量和定位情况,每月检查一次灭火器压力表指针是否在正常区域。在寒冷、炎热、潮湿季节,要对消火栓、灭火器采取防冻、防晒、防潮措施。

5、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每半年对所有的小型灭火器材进行一次检查,对缺少的灭火器材进行补充,对锈蚀严重、压力不足、干粉结块的灭火器送具备法定资质的灭火器维修厂家进行维修。

6、因管理不善,造成灭火器材丢失、损坏的,管理人应赔偿损失,并根据情况对联责部门进行经济考核。

7、因扑救本公司或友邻公司火灾而使用了灭火器,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告消防工作归口职能部门,补充灭火器材。

浙江巨化锦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023年8月

第6篇 化工企业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劳动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各部门及其职工必须严格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2、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级部门。

3、内容

3.1、本公司按规定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参加了工伤保险,并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台州市黄岩区工伤保险实施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3.2、工伤管理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预防相结合,各单位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3.3、职工发生工伤或经鉴定患有职业病后,应当及时给予救治,各部门应当按国家政策规定,对受伤治愈后的职工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根据其伤残鉴定等级,安排伤残职工退出劳动岗位或从事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

3.4、行政部负责全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工伤事故、职业病的调查,责任的界定,并向劳动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取得其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组织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3.5、工伤范围及其认定

3.5.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5.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5.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工作受到伤害的;

3.5.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5.1.4、患职业病的;

3.5.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5.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3.5.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5.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5.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5.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5.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本公司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3.5.3项情形的,享受除一次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5.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5.3.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3.5.3.2、醉酒导致伤亡的;

3.5.3.3、自残或者自杀的;

3.5.3.4、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其它行为。

3.6、职工发生伤害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按规定和程序向公司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取得工伤事故的认定结论,完成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

3.7、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人事行政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本地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部门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8、经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公司存档,公司并按认定结论发给《工伤证》,作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工伤证》应准确记载职工受伤害时间、伤害部位、职业病名称,或经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有直接关联的疾病等。《工伤证》上的记录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经涂改的《工伤证》无效,应以原件结论为准。

3.9、劳动能力鉴定

3.9.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地方政府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人事人事行政部门、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办公室。鉴定中心、办公室挂靠同级劳动保障人事行政部门,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作均由上述部门负责,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搞好协调、配合工作。

3.9.2、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或确认工作:

3.9.2.1、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

3.9.2.2、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3.9.2.3、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3.9.2.4、疾病与工伤关联的确认;

3.9.2.5、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3.9.2.6、职业康复的确认;

3.9.2.7、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的确认;

3.9.2.8、其他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3.9.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可由公司、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填报《劳动能力鉴定表》,并提交《工伤认定通知书》或者《工伤证》、病历及其诊疗资料。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申请作其他工伤鉴定(确认),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3.9.4、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3.9.5、申请鉴定的个人对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并提交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及相关材料。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3.9.6、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公司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劳动能力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

3.10、工伤保险基金及工伤保险待遇

3.10.1、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3.10.1.1、工伤医疗费;

3.10.1.2、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3.10.1.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10.1.4、生活护理费;

3.10.1.5、丧葬补助金;

3.10.1.6、供养亲属抚恤金;

3.10.1.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10.1.8、辅助器具费;

3.10.1.9、工伤康复费;

3.10.1.10、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

3.10.1.11、按规定支付与工伤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费用。

3.10.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公司按照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台州市黄岩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公司按照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10.3、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市、本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套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10.4、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公司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本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公司负责。

3.10.5、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机构发生费用先由公司和职工垫付,待工伤认定后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由劳动保障行政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3.10.6、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3.10.7、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3.10.7.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3.10.7.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10.7.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10.8、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8.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3.10.8.2、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公司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公司按国家规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10.9、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的,享受以下待遇:

3.10.9.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3.10.9.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3.10.10、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3.10.10.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10.10.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10.10.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规定条件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2)项规定的待遇。

3.10.1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救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

3.10.12、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工伤,应先按交通事故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获赔低于工伤待遇的,按工伤待遇规定补足差额。

3.10.1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10.13.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3.10.13.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10.13.3、拒绝治疗的;

3.10.13.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3.11、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受伤前本人工资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发生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个月的以参保缴费基数或本公司实际发放的、约定的日工资为基数计算。

3.1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台州市黄岩区有关工伤保险条例和政策执行。

第7篇 化工企业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安全检查的形式、内容,及时发现隐患、有效预防事故,消除事故隐患和安全死角,逐步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种安全检查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科负责安全检查的组织工作;

3.2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协调配合;

3.3安全科负责安全检查工作的汇总、通报;

3.4安全科负责纠正、预防措施的跟踪执行。

4具体内容

4.1安全检查的形式:巡回检查、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综合检查。

4.2巡回检查指生产车间内部的自检自查,由各生产车间负责人组织。

4.2.1各车间安全员根据检查内容制定安全检查表,检查表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识别并纠正不当的可能导致伤害的作业环境;

(2)识别并纠正不当的可能导致伤害的行为;

(3)识别不安全的设备、设施与工具;

(4)识别员工对个体防护用品依从情况;

(5)识别人机功效的需求;

(6)识别纠正和预防行动的效力。

4.2.2各生产班组及岗位员工必须每班对生产现场的作业环境和生产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4.2.3安全员对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及时通知有关岗位整改。

4.2.4对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为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科并采取防范措施。

4.2.5安全科对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为的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提交报告的部门。

4.2.6安全员将整改行动和进度及时通报员工。

4.3安全科负责组织例行检查。由公司主管安全的领导带队,安全检查组成员由安全科、生产技术部、劳资科、生产车间等相关部门组成。

4.3.1检查内容包括:

(1)为实施标准化系统所提供的组织保障情况;

(2)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3)安全检查与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

(4)员工参与标准化系统活动情况;

(5)应急响应的准备与演练情况;

(6)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遵守情况;

(7)员工的安全行为状况。

4.3.2例行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并将检查结果及整改情况进行通报。

4.3.3对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为立即报告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并采取防范措施。

4.3.4安全生产委员会对重大不安全因素和行为的整改意见及时反馈给安全科。

4.3.5有关部门将整改行动及进度传达给受影响的员工。

4.4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

4.4.1各车间负责以下专项安全检查:生产设施设备检查、供电系统检查、供排水系统检查、紧急通讯系统检查;

4.4.2安全科负责应急救援系统检查;

4.4.3生产科负责设备检查、机械安全装置检查、供配电系统检查;

4.4.4保卫部负责消防设施系统检查;

4.4.5危害气体监测设施的定期检查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4.4.6专项检查各单位和部门必须每月组织一次。

4.4.7各种专项检查要根据相关要求编制安全检查表。

4.4.8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做好检查记录。

4.5综合检查主要分为节日前安全检查、换季前安全检查、特殊时期安全检查及主管部门要求的安全检查。

4.5.1节日(如元旦、五一、十一、春季)前、换季前、特殊时期各单位、部门必须进行安全检查。

4.5.2主管部门要求的安全检查必须认真落实执行。

4.5.3安全检查人员主要由公司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安全科、劳资科、生产科、及各生产车间的负责人等组成。

4.5.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提出整改要求及预防措施。

4.5.5节假日前的安全检查内容至少包括:重大风险控制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遵守情况、专项工作开展情况等。

4.6纠正与预防措施的保障

4.6.1保障纠正与预防措施的实施包括:

(1)各检查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提出纠正与预防措施要求;

(2)各单位必须将纠正与预防措施落实到部门、人员,并规定完成日期;

(3)各单位必须将纠正与预防措施按时反馈到检查组;

(4)安全科按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执行情况;

(5)安全科每季度组织有关单位对纠正与预防措施的效果进行检验、并按照公司《安全奖惩管理制度》对相关单位进行奖励与惩罚。

4.6.2对下列过程、活动出现的问题提出纠正与预防措施:

(1)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活动;

(2)培训程序评估;

(3)变化管理流程;

(4)检查系统;

(5)职业卫生监测;

(6)事故调查;

(7)标准化规范评价;

(8)系统评审;

(9)风险评价;

(10)内部评价。

4.6.3对没有按照计划执行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各相关部门要做出书面解释,安全科要制定跟进计划,保证计划的实施。

5相关记录

第8篇 化工企业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和目标,保障生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发展,特成立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1、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决议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2、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目标,审定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1.3、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通报安全检查、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情况,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1.4、定期组织分析公司的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措施或计划。

1.5、对安全生产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较大安全隐患和重大隐患进行研究并作出决议。

1.6、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开展公司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对演练后的预案进行评审和修订。

1.7、定期组织开展综合安全检查和各项专项安全检查,确保生产安全。

1.8、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要定期参加基层安全生产活动。

1.9、负责对公司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1.10、定期对公司安全工作进行总结,并对表现突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9篇 z化工企业消防管理制度

第一节 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1条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2条 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3条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4条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5条 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6条 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7条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

第8条 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二节 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9条 执行化工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87〕化生字第892号)。

第10条 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11条 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12条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13条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14条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15条 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塔杆高的1.5倍。

第16条 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17条 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18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19条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20条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21条 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gb11984-)、《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城市煤气设计规范》、(tj28-)、《乙炔站设计规范》(tj3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试行)》(〔81〕劳总锅字10号)、《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试行)》(〔89〕化工字第0073号)、《氧气站设计规范》(tj30-)、《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b4962-)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22条 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gbj67-)等有关规定。

第23条 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24条 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10篇 化工企业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公司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使其符合国家法健规定,达到要求,从而保护工人的劳动安全,保障员工的职业卫生健康,特制定本制度。

1、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保护条例,公司为职工免费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2、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坚持同工种、同条件、发放相同劳保用品的原则,不同工种要有所区别。

3、 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4、劳动保护用品每月发放一次,每月月初发放,所有员工到仓库签字领取。新进厂员工到达工作岗位前,公司为其备齐所有劳保用品。

5、 职工要保管好和正确使用劳保用品,劳动保护用品不得用作他用。

6、 因特殊原因需要领用标准外劳保用品的,由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说明用途,经批准后,仓库方可以发放。

7、 仓库要建立劳保用品发放记录。

第11篇 化工企业防尘防毒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存在粉尘作业的场所必须配备防尘防毒设备、设施,所属单位应对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2、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产生尘毒危害的,应严格加强“三同时”安全管理,按规定配齐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并经有关部门进行效果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应与生产设备同时使用,并与主体设备同时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设备、设施稳定正常运行。

4、防尘防毒设备、设施停运、拆除或闲置必须向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申报,严禁擅自停运、拆除或闲置防尘防毒设备、设施。

5、企业内存在尘毒危害的单位应设立职业卫生检查员,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运行及相关制度落实的监督检查。

6、 对违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12篇 化工企业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公司生产设备设施变更、拆除、闲置、报废的管理,有效利用再生资源,达到节能降耗,提高工厂经济效益的目的,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生产设施设备、变更、拆除、闲置、报废的管理。

3.工作程序

3.1生产设施设备、变更、拆除、闲置、报废必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3.1.1属于国家发改委颁布淘汰落后的机电产品。

3.1.2经质量技术监督局鉴定为不合格、报废的机电产品。

3.1.3属于生产技术改造,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机电产品。

3.1.4属于生产工艺改变,长期闲置未用的机电产品。

3.2申请制度和规定

3.2.1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由使用部门和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闲置、报废申请表》.

3.2.2由设备科现场确认后签署意见报主管厂长和公司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统一办理报废。

3.2.3特种设备报废后还应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该设备的注销登记。

3.2.4生产设施建设中设计改变而变更设备。

3.2.5该设备不能满足现阶段生产要求和工艺技术。

3.2.6该设备自身缺陷,未达到设计和使用要求。

3.2.7要求设施设备变更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生产设施设备变更申请表》,交设备科核实,报主管厂长审批。

3.2.8变更设备的购买严格按化工厂物质计划,购买制度执行。

3.3安全拆除的管理制度和规定

3.3.1生产设施设备的拆除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报安全环保科、设备科、设备科审核后报主管厂长审批。

3.3.2拆除施工前,拆除单位应会同使用单位、安全环保科进行现场安全风险系数评估,制定拆除方案和安全预防措施,并由安全环保科制定专人现场负责监督执行,并做好记录。

3.3.3拆除施工前应按规定办理各种安全操作(业)票(证)。

3.3.4拆除作业时,需爆破作业必须提出爆破方案。并报公司保卫处、安全环保科以及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3.3.5拆除作业时,严格按《化工企业厂区作业规程》、《化工企业厂区十四不准》及七个对待规定执行。

3.3.6拆除作业时禁止损坏本体设备和其他设施设备。

3.3.7拆除电气仪表和特种设备时必须由电气动力科批准确认可性,方可进行作业。

3.3.8拆除后的设备必须进行除锈,除油并保持外观整洁。按规定地点放置,分类标识。

3.3.9拆除后的设备按《生产设施设备变更、拆除、闲置、报废的管理制度执行》。

3.4设施设备闲置生产、报废入库的管理规定

3.4.1报废设备申请报废后由公司进行统一处理。

3.4.2闲置设备入库前必须做到:

3.4.2.1设备零部件必须完好无损,外观整洁干净。

3.4.2.2铭牌,技术参数资料齐全。

3.4.3闲置设备入库后必须建立台帐档案,方便合理调度利用。在能满足生产要求和工艺技术的情况下,优先使用该设备。

3.4.4闲置设备的管理按《化工厂备品备件管理制度执行》。

3.4.5闲置设备的领用按《化工厂物质领用发放制度执行》。

h化工企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十二篇)

一、总 则为增强本厂员工及外来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杜绝或减少事故的发生,为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二、 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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