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风险公告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0号)及《关于推行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制度的通知》(淄安监发〔2015〕39号)的文件要求,切实推动公司安全生产风险信息公开,确保从业人员充分了解公司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促进员工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生产风险公告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可能导致的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2、公司隐患自查、专家检查及各级安全执法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
3、上级安监执法部门给予公司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第三条 安全生产风险公告的具体要求
1、公司安全环保部作为专业部门负责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2、公司在装置现场设立安全风险公告栏,并每月更新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内容。
3、公告的安全隐患部分应说明安全隐患的检查单位、隐患内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复查验收情况等事项。
4、公告内容要与公司隐患排查台帐一致,不得有漏项或缺项。对于整改时限较长的安全隐患,还应说明隐患整改期间采取的安全防护应急措施。
5、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及时向员工公告隐患整改情况。
第四条 监督管理
1、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负责监督安全生产风险公告的落实与执行。
2、公司干部员工均有权监督安全生产风险公告的落实执行、信息更新等工作,有权向安全环保部、生产经理提出建议或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