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铁厂设备/设施大、中、维修管理办法
1目的
为加强炼铁厂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的管理,实现炼铁厂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实现生产效益最大化,提高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施工质量和管理水平,使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固定资产所包含的生产用设备、设施的大、中、维修。
3定义
3.1大修:是指设备、设施正常使用,达到大修周期,主要构(部)件损坏(磨损、腐蚀、疲劳、变形等)或有严重隐患,以恢复其原有性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也可根据需要实施工艺技术改造。
3.2中修:是指按照一定的修理周期,对设备、设施进行系统修理,包括修理有关的附属设备及维修的全部内容。可以更换部分主要和关键零件、构(部)件,也可进行局部设备设施改造。
3.3维修:是指修复小损小坏,保持原有设备、设施完好等级的经常性或局部修理。
4职责
4.1设备科是炼铁厂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审查、调整和控制炼铁厂年度、月度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的大、中、维修工程费用计划;根据厂规定,参于公司装备处组织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招投标工作,落实施工力量,组织签订、审查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经济合同;制定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施工方案,负责组织维修、中修工程竣工验收。
4.2 各车间负责本单位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质量管理,负责制定初步修理方案。
5管理流程图
各车间大修计划汇总分析调研报批厂领导大修计划确定
方案及预算编制
竣工验收过程监督实施立项审报装备处
总结资料存档保设备有效运行
结算
6内容及要求
6.1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计划管理
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计划是公司及各单位生产经营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设备、设施大、中、维修计划实行年计划、实施前报告审核批准的管理办法。
6.1.1设备、设施大修计划的编制
6.1.1.1 炼铁厂年度设备、设施大修计划主要依据设备、设施的大修周期、技术状况、薄弱环节和隐患、改造情况进行编制。
6.1.1.2 每年10月份,炼铁厂根据装备处的总体要求,下达编制下年度设备、设施大修计划通知。
6.1.1.3 各车间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提出本车间下年度设备、设施大修计划,计划包括:设备设施名称、技术状况和主要存在缺陷、修理内容、经济效益测算、修理时间和工期,按要求报厂设备科。
6.1.1.4 设备科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审查,编制方案,做出概算后,上报装备处批准。
6.1.1.5、设备科对大修方案、材料、备件计划进行审核后,编制出预算,向公司主管经理报批。
6.1.1.6 计划外大修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各车间向厂领导审请。
6.1.2 设备、设施中修、维修计划的编制
6.1.2.1 设备、设施中修、维修计划的编制程序同大修计划。
6.1.2.2 各车间根据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对修理内容以专题报告形式上报设备科。报告须附修理方案。方案应明确设备设施名称、主要缺陷、修理内容等。
6.1.2.3 设备科根据报告内容进行调研、审核完善方案,编制预算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6.2设备、设施大、中、维修费用管理
6.2.1 设备、设施修理费是指各车间生产性固定资产的维护、修理所发生的费用。
6.2.2 设备、设施修理费实行归口管理、专业负责、总量控制的方式。设备科是修理费计划管理归口管理部门,各车间的设备、设施大、中、维修费由设备科统一掌握使用。
6.2.3大修理审报标准:
6.2.3.1 已经达到大修规定的周期或完成一代设计使用寿命。
6.2.3.2 设备主要部位损坏严重或设备出力达不到90%,中、维修不能恢复者。
6.2.3.3 设备精度下降,严重影响产品质量。
6.2.3.4 建筑物大修理按钢铁企业建筑物大修理立项标准执行。
6.2.3.5 对于国家规定的淘汰产品或能耗高、技术装备落后的,即使经过大修理,其性能和经济效益仍得不到改善,且修复费用超过原值50%以上者(工业炉窑除外),应列作更新改造项目或进行改造性大修理。
6.3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施工管理
6.3.1 工程开工前,设备科对施工单位资质进行审核后,送达装备处审核并签订《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6.3.2工程开工前,安全科与工程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安全协议》;施工单位编制《工程施工方案》,设备科审核后报装备处、安环处审批备案。
6.3.3设备科根据备件、材料准备情况结合公司生产经营计划的安排确定开工日期,填写《设备、设施大修工程开工报告》报公司逐级审批,填写《设备、设施中、维修工程开工报告》报装备处审批;编制大修工程综合网络进度计划;编制设备、设施大、中、维修工程施工方案和重点技术组织措施报装备处。划分施工场地和水、汽、气、电源接点;制订技术质量标准;组织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风险交底(《安全预评价》)。
6.3.4备品备件及材料:
6.3.4.1 设备科提出备件及材料计划送到库房进行采购,库房要按施工进度计划分批分期组织到货;各车间、设备科技术人员及施工单位共同进行验收,产生的记录及产品合证等资料由各车间收集整理纳入竣工资料。
6.3.4.2 施工单位根据需要与各车间相关人员共同进行构配件预组装、试运转,并做好记录。运到指定地点堆放后,业主单位验收保管。
6.3.4.3 主要、特殊材料代换需经各车间及设备科技术人员同意后,报请装备处备案。
6.3.5 拆除废旧材料、备件、设备等按指定地点堆放,各车间代保管,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6.3.6 因施工现场不确定因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项目内容及工期的变更,由设备科报装备处审核备案。
6.3.7施工方案和技术组织措施
大、中、维修工程须制订施工方案、技术组织措施,保证施工安全、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由施工单位制订设备科审核,包括:施工场地占用、施工机具布置、施工布局、设计说明、施工工程进度和施工人员工种配备等。
6.3.8 开工前由各车间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场地清理,确保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6.3.9进行危险作业或在易燃、易爆区域施工,执行炼铁厂相关专业管理规定。
6.3.10设备试运转及试车组织
6.3.10.1 单机设备试运转由各车间及设备科技术人员、施工单位负责共同协调进行。
6.3.10.2 联动试车和负荷试车由各车间组织,施工单位参加。试车前各车间和施工单位联合检查润滑、冷却及其它活动部位是否有障碍物后,经确认安全,由各车间操作人员开车,施工单位配合并处理试车问题。
6.3.11 施工完成后,由各车间单位配合,施工单位负责清理施工现场,做到活完地净、文明施工。
6.4大、中、维修工程质量控制
6.4.1各车间及设备科技术人员共同管理质量工作。
6.6.2各车间为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的全过程负责。设备科相关技术人员制定施工质量标准;对施工过程质量标准的变更负责;对备件、材料质量把关;对出现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原材料提出代用意见;对施工中出现的设备缺陷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方案;对工程中出现的质量纠纷提出处理意见,产生记录,各车间负责现场监督管理。
6.6.3施工单位为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
6.6.4工程招标或进行工程施工技术交底时,由各车间及设备科共同提供修理项目施工质量标准,作为施工和验收的依据。其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公司核批的设备检修规程相关规定或施工图纸中的技术要求等,以及双方共同商定的技术质量协议书。
6.6.5各车间对分部分项工程、隐蔽工程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分部分项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凡未达到技术质量标准要求的部位,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进行返工处理,直至处理合格或能够保证设备正常生产时,方准予交工。
6.6.6对大、中、维修加改造的项目,必须经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设计部门进行设计、审批,提出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
6.40施工单位应有专业质量检验人员。对使用的材料、备件按技术要求进行验收;对工程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检查,并填写自检记录。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技术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保证工序质量、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
6.41隐蔽工程由各车间及设备科技术人员、施工单位质检员共同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6.6.7施工单位自作主张造成返工,由施工单位承担损失。各车间配合人员不按规定执行,造成施工单位返工,其损失由各车间承担。各车间配合人员拖延对隐蔽工程或项目的质量检查,致使工程不能及时隐蔽,影响工程节点或拖延工期,由各车间承担责任,设备科提出处理意见。
6.6.8 施工单位未按有关技术质量规范施工发生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主管部门根据质量事故造成损失情况,对施工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6.7工程竣工验收与结算
6.7.1工程竣工验收单由施工单位填写,各车间和设备科签署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意见。
6.7.2参加验收的单位根据施工质量标准及炼铁厂技术人员签字认可的质量检验记录、试车记录等资料对现场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做为工程结算依据。
6.7.3工程竣工资料由炼铁厂设备科收集、整理、归档,并进行工程总结,于竣工验收一月内将相关资料报装备处。
6.7.4工程竣工资料均为合格有效文件,主要有:项目工程立项文件、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单、试车记录、工程总结、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材料和备件合格证明资料、审核批准的施工方案(含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施工图纸或施工项目清单、质量标准变更记录、施工变更或经济签证。
6.7.5 设备科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审核后,按程序办理结算。
7 质量记录
7.1隐蔽工程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7.2分部(分项)工程检验批检查记录
7.3设备单机试车记录
8 考核
8.1 违反6.1.1.3扣责任单位100元。
8.2 违反6.1.2.2扣责任单位100元。
8.3 违反6.3.4.1扣责任单位100元。
8.4 违反6.3.5扣责任单位100元。
8.5 违反6.3.8扣责任单位100元。
8.6 违反6.3.10.1扣责任单位100元。
8.7 违反6.6.2扣责任单位200元。
8.8 违反6.6.5扣责任单位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