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处安全作业证管理办法
1编制目的
规范厂区断路作业,保证作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厂区域断路作业。
3作业证管理要求
3.1 一级高处作业及1.5.4.1和1.5.4.2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负责审批;二级、三级高处作业及1.5.4.3和1.5.4.4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车间审核后,报厂安全管理部门审批;特级、特殊高处作业及1.5.4.5规定的化工工况高处作业由厂安全部门审核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审批。
3.2施工负责人必须根据高处作业的分级和类别向审批单位提出申请,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一式三份,一份交作业人员,一份交施工负责人,一份交安全管理部门留存。
3.3对施工期较长的项目,施工负责人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做好记录。若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
附录(标准附录)高处安全作业证
| 申请单位 | 申请人 | ||
| 作业地点 | 作业时间 | ||
| 作业内容 | 作业高度 | ||
| 作业类别 | |||
| 安全防护措施 | 施工单位负责人: | ||
| 监护人 职责 | |||
| 项目负责 人意见 | |||
| 审核部门 意 见 | |||
| 审批部门 意 见 | |||
| 备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