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未遂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近年来各单位重大未遂事故时有发生,由于未造成事实上的严重后果,在个别单位往往未引起高度重视,既不组织追查讨论,分析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也不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为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秩序,严防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未遂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从事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且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事故。
第二章报告与调查处理
第三条严格重大未遂事故报告制度。凡是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监局、总调度室和有关业务处室电话汇报;48小时内书面汇报事故详细情况;72小时内书面汇报单位追查处理意见。
第四条发生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由单位分管领导组织安监部门和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并追查讨论,查明事故原因,分析事故教训,制定防范措施,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第五条建立重大未遂事故登记制度。各单位安监部门必须建立重大未遂事故登记档案。档案应包括发生重大未遂事故单位、时间、地点、性质、类别、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情况,事故原因分析、应吸取教训、预防措施、责任追究情况等。
第六条集团公司驻矿安全督导站参与矿井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监督矿井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建立矿井重大未遂事故登记档案。
第七条集团公司安监局和有关业务处室对可能导致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发生的重大未遂事故组织调查、追查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八条集团公司安监局建立重大未遂事故管理与登记档案。
第三章罚则
第九条凡未按第三条之规定向集团公司报告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按隐瞒安全事故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对隐瞒重大未遂事故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其他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分别处以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集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