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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社区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11 10:22:02 查看人数:42

街道社区人员管理办法

街道社区人员管理办法

街道e社区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区组织建设,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区工作者队伍,根据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内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试用期满后,职务工资从下月起开始变更。

第十条 在下列情况下,聘用方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 聘用的社区工作者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

(工资的50%[日工资=月工资÷21(下同)],并按天扣除奖金。

3、 产假、婚假、丧假、工伤假工资、奖金照发。

(四) 请假手续

1、 社区工作者请假,须经领导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离岗,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的,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事后补假。

2、 凡请病假、工伤假的,一般均须有无锡市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假建议,经审核后方可准假,假满后要及时销假。

(五) 批准权限

1、 社区书记、主任请假:向街道党工委分管组织的副书记请假,并备案。

2、 除社区书记、主任以外的其它社区工作者:向社区书记请假,并备案。社区书记空缺或休假时,依次由社区主任或其它负责人代为按权限批准。 社区工作者的请假单3天以内的,由社区备案,3天以上的,由街道备案。

(六) 旷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论:

1、 没有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上班的;

2、 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上班的;

3、 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的。凡旷工者均需做书面检查,并按日扣发日工资。连续3天旷工,或全年旷工累计超过5天者,予以辞退处理。

(七) 其它社区考勤登记工作由社区党组织负责人负责。

街道社区人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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