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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育基金会区一中办事处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3-21 13:38:11 查看人数:39

区教育基金会区一中办事处财务管理办法

区教育基金会区一中办事处财务管理办法

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一中办事处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城望区第一中学办事处(以下简称办事处)财务管理,保障本办事处财务运行的合法、合规和科学性以及捐赠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办事处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事处是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并在湖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隶属于长沙市城望区教育基金会的分支机构。本机构虽然不具备基金会法人资格,但财务上完全属于独立运作,执行独立会计核算。

第三条 办事处财务管理的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收入,应当符合城望区教育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本分支机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公益活动资助项目,应当本着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办事处财务管理的任务是:依法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募集和接受社会各界的各类捐赠收入;利用办事处自有资产通过合法途径获取收益;为基金会开展各项公益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条 办事处及其捐赠人、受益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根据办事处组织机构的设置,其主任办公会议是办事处最高的权力机构。主任办公会议授权秘书长负责办事处日常工作。

第七条 主任办公会议每年专题召开一次财务工作会议,审议办事处上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决定当年财务收支预算、资金运作方案和财务工作重点。办事处预算一经确定,不可随意更改。如需调整预算,须经主任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并经组成人员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八条 办事处秘书处设置财务岗位,配备具有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会计、出纳分别由城望一中财务室会计、出纳兼任。

第九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在办事处秘书长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办事处收入包括捐赠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办事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额进入专用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十二条 捐赠资金入帐应附捐赠协议,限定性基金应严格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办事处签署的捐赠协议规定的捐赠用途单独立项管理,并及时将捐赠发票交(寄)给捐赠单位(捐赠人)。

第十三条 办事处在合理和合法的前提下,根据主任办公会议年初工作安排进行资金运作,获取合法的投资收益。收益的全额应进入专用帐户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限定性基金项目支出由办事处按照捐赠单位(捐赠人)与本办事处签署的捐赠协议中已列明的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执行。

第十五条 非限定性基金项目支出,根据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在完成全部工作流程后,由秘书长和主任共同签署后执行。

第十六条 办事处接受实物捐赠时,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差旅费、执行费、人员劳务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学校各部门,所发生的费用由学校财务室承担。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的实物,学校财务室应按固定资产公允价值在学校建立固定资产账。

第十七条 筹资费用包括为募集捐赠资金及捐赠物品所发生的宣传印刷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等业务费用,该类费用在办事处基金收益中列支。如基金收益不足,余额部分在非限定性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管理费用包括办事处办公费、差旅费、招待费及工作人员的加班、津贴等经费,但不包括办事处所有工作人员的工资(人员工资在城望一中行政经费中列支)。该类费用在办事处基金收益中列支。如基金收益不足,余额部分在非限定性基金中列支,但支出总额不得超过当年办事处基金总支出的10%。

第十九条 限定性基金项目的支出,凭支出明细表和捐赠协议书经秘书长和主任签字后支付;非限定性基金项目的支出,凭支出明细表和主任办公会议确定的项目实施方案经秘书长和主任签字后支付;捐赠单位(捐赠人)转入本基金账户委托本办事处代发的支出,凭捐赠单位(捐赠人)委托书及代发明细表经秘书长签字后支付;办事处在正常运作过程中所产生的筹资费用、管理费用,凭原始支出凭证经秘书长和主任签字后支付。

第二十条 本办事处因人力和财力有限,为了确保基金的保值,在基金的增值运作上,必须保证基金投资的零风险,不追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因此,本基金在会计核算上,不设置“坏帐准备金”科目,不计提坏帐准备金。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 资产是办事处拥有或占有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

第二十二条 现金管理 收入现金应及时全额存入基金专用账户,不得截留、坐支、公款私存,不得用白条抵库。支付现金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条例》规定的使用范围。

第二十三条 银行存款及银行账户管理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本办事处负责在银行开设和管理基金专用账户,以人民币为结算方式。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物资管理 办事处因工作需要使用的物资,原则上由城望一中总务科提供,纳入学校物资统一管理;对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范围的捐赠物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其宗旨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精神的情况,监事有权通知财务部门暂停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主任办公会议裁决。在主任办公会议闭会期间,报告办事处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秘书长裁决,待下一次主任办公会议复议调整后,方可执行支付。

第二十六条 办事处定期向学校行政会议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接受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公布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种会计凭证和档案资料妥善保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要求,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接受城望区教育基金会和税务部门、会计主管部门的业务监督、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条 每年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帐目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按时送交湖南省民政厅,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年度检查。

第七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办事处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办事处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年度总结,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报告组成,编制会计报告时必须严格遵循内容完整、数据真实、报送及时、说明清楚的要求,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情况表》和《现金流量表》;财务分析是运用会计报表有关资料对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的重要依据,为办事处工作决策的调整和改进,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指标,因而特别重要,必须由秘书长亲自把好质量关。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主任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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