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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县农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24 14:42:08 查看人数:68

水城县农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水城县农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

水城县农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技术人员管理,完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事业单位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农业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及农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涉农单位(部门)中从事科研、开发、示范、推广、服务的农业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条

农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农业技术人员应履行的基本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水城县农民群众服务,接受群众监督;

(四)维护水城县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

农业技术人员享有的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对其他工作人员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提出申诉和控告;

(五)申请辞职;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队伍建设

第六条

农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优良的职业道德与学风,刻苦钻研业务,扎扎实实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

第七条

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积极培养和造就一支与经济建设相适应的素质较高的农业专业技术队伍。把培养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作为队伍建设的重点,在设立科研项目、继续教育、选拔优秀人才以及破格晋升职称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的成长。

第八条

重视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工作。各涉农单位(部门)根据水城县实际,结合本部门的产业优势,资源优势,专业学科优势,有计划地采取重点培养、重点扶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使用的方法,尽快培养一批德才兼备、有发展潜力的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第四章使用与流动

第九条

按照农业技术人员的专业,合理使用,充分发挥作用。除工作需要担任领导职务外,不得造成新的用非所学、用非所长。凡专业不对口本人要求调整或流动的应予支持。对专业水平较高,确有真才实学,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闲散专业技术人员,如工作需要,经过考核,视其情况,可以聘用或录用,以发挥其一技之长。

第十条

鼓励农业技术人员向基层流动,支持农业技术人才到农村基层企事业单位兼职或任职,向农业生产第一线流动,向更能发挥作用的岗位流动,合理调剂人才余缺,改善农业技术人员的分布和结构。

第十一条

在不违反《贵州省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农业技术人员去承包、领办、租赁、创办乡镇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小型企业、科技开发企业、民办科技企业或到农村开展技术服务、技术承包。

第五章评、考职称(资格)和聘用

第十二条

农业技术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严格按照各系列的《评审条件》和上级人事部门相关规定进行。评定职称要以能力、水平、实绩、贡献为主,破除论资排辈,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有突出贡献的农业技术人员可破格晋升职称。

第十三条

按照“科学设岗、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的原则,根据需要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企业自主聘任;事业单位按下达的岗位数额或批准的结构比例聘任职务。打破聘任职务终身制和单位所有制。企业单位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本人的情况,可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或不聘;事业单位可高职低聘、缓聘或不聘。农业技术人员有正当理由可拒聘或要求调整岗位或要求流动。

第十四条

享受县委、县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每二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称职者,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取消荣誉称号,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其所聘任的职务进行年度考核和“一年一聘”考核。各单位按照本单位的工作性质和特点制定科学的考核办法,建立考核档案。

第十六条

对在乡镇(不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滥坝镇)工作的农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申报职称时均可视作业绩成果。连续二年不合格者,低聘或解聘。

第十七条

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应每年对一定数量的县内农业企业、合作社等提供无偿指导和服务工作,如果达不到要求将采取高职低聘或解聘,其中:

1、对于副高级以上职称人员一年内驻乡镇农业产业基地或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指导服务时间不少于30个工作日(以下简称蹲点时间);每年完成设计相关专业1-2个科研课题,并组织申报相应项目配套,承担相应课题技术指导,完成相关科研论文;负责把关相关领域农业经济发展规划,组织相关专业类项目调研、论证等;负责指导2-3家种养殖大户或1-2个农业企业完成相关技术改造。

2、对于中级职称一年内蹲点时间不少于60天;每年承担相关业务类项目申报、实施方案等材料的编制2个以上,并负责相关项目组织实施,完成相应科技论文,科技成果申报;承担相关领域农业经济发展规划,参与相关专业类项目调研、论证及科研课题的开发;每年每年至少完成1个农业科技典型示范点建设工作,完成培训基层农技人员、农业产业基地业主、农村经纪人20人次以上。

第十八条

对于初级职称一年内蹲点时间不少于90天;参与相关领域农业经济规划、项目申报、实施;每年至少抓1个农业科技典型示范点建设工作,配合乡镇完成培训基层农技人员、农业产业基地业主、农村经纪人30人次以上。如不能完成将不得作为中级职称聘用候选人。

第十九条

农业部门根据单位(部门)特点组成年度聘用工作小组,根据岗位职责、年度任务等制定细化聘用考核指标,采取述职和民主测评相结合方式,民主测评中需有服务对象参加,对民主测评未通过三分之一的,且未达到聘用考核指标的,次年不在进行聘用。

第六章农业技术人员培训教育

第二十条

加强对农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修等继续教育,补充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有关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采取自学与脱产、半脱产学习相结合,以自学为主的方式,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学习效果。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保证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75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累计不少于32学时。

第二十二条

实行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登记,作为续聘、晋升职务和使用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三条

各涉农单位(部门)要积极为农业技术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配备必要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为专家配备助手,让他们心情舒畅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涉农单位(部门)可结合参观、考察、学术交流、整理资料、撰写论文、科研成果等活动。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

对在促进农业产业新增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的科技人员,由农业部门上报县委、县政府研究通过后,进行表彰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奖励。

第二十六条

县内农业技术人员凡弄虚作假或谎报成果的除取消职称待遇外,并根据干部权限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获得县级以上优秀人才表彰的农业技术人员按《贵州省水城县引进紧缺急需人才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每年病假连续3个月,事假连续2个月,或累计病事假达4个月以上的高职低聘或解聘。对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休假和公派外出学习、培训及学术交流的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八章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组织人事部门要对涉农单位(部门)进行政策指导、检查、督促和落实,加强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主管部门要督促检查有关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调查掌握农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组织实施有关农业技术人员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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