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安全事故管理考核办法
为保护职工及公司财产安全,强化安全生产管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促进全员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及经济效益的增长,顺利实现全年安全生产奋斗目标。根据《安全生产法》、《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订安全管理考核办法如下:
一、安全管理对单位的考核
1、公司组织的安全例会及安全检查日,相关单位迟到或无故不参加者,按会议制度执行。
2、单位对员工安全教育不够,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不力,致使员工出现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发现一次扣单位0.5分。
3、定期不定期被查出的不安隐患,责任单位应立即整改,整改不及时一处扣0.5分;未按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的一处扣1分,并责令限期整改到位,否则按考核的2倍进行扣分(因整改不及时或未按要求整改而导致事故发生的将按照事故处理条例严肃处理)
二、安全事故对单位的考核
1、轻微伤事故
(1)致使伤者停工1个工作日以上,7个工作日以下在家治疗的,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一人次扣单位1分;
(2)停工1个工作日以上,15个工作日以下,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下的,一人次扣单位2分。
2、轻伤事故
出现轻伤事故致使伤者停工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扣单位3分; 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扣单位4分。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扣单位5分;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扣单位6分。
3、重伤事故
出现重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扣单位10分。
三、安全事故对相关人员的考核
1、发生人身轻伤事故,对单位负责人、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责任人分别罚款100-300元。
2、发生人身重伤事故,对单位负责人、单位安全员、工段长、班组长、责任人、值班调度员、公司安全主管、生产安全处长、主管副总、公司总经理按责任大小分别罚款300-1000元;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对单位负责人提出警告、降职、调离、撤职处理。
天瑞集团南召水泥有限公司
2023年1月1日
第2篇 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增强公司生产全过程的安全防范能力,确保公司在一旦发生事故的情况下,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同时也为事故的善后处理及进一步的调查创造必要的条件,根据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厂区(生产厂区)、总库区内与生产安全直接相关的各类事故。如:燃烧、设备损毁、火灾、中毒、中暑、自然灾害、坍塌、人员伤害等事故的应急处理。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成立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主管生产安全的总经理助理任常务副组长,生产部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技术部、生产车间等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
2.2应急管理职责在生产(或其它)相关过程的突发安全事故中,应急小组负责生产方式的改变、人员的调配、现场抢救指挥、现场保卫、隐患清理等综合性工作。
3、实施程序
3.1安全事故的分类
3.1.1一类(轻微)事故。主要指在生产作业及其它相关过程中发生的设备部件失灵毁坏、工程设施损坏、人员的轻微摔、跌、碰、烫伤、中暑等。
3.1.2二类(一般)事故。主要是指在生产作业及其它相关过程中发生的单台机械设备的毁损(不影响其它生产环节)、燃烧、工程设施的重大损坏、人员的一般性伤害、多人轻度中暑、中毒、较轻的自然灾害损失等。
3.1.3三类(重大或特大)事故。主要指生产作业及其它相关过程中发生的多台设备、设施的严重损坏、燃烧、火灾、重大自然灾害、人员重伤或死亡等严重伤害。
3.2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过程
3.2.1一类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单位自行组织处理,但处理后应将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安生部。
a)事故发生后,现场(或最先到达现场)人员应采取措施,如断电、停气等,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现场指挥。
b)若有受伤人员,则立即抢救,在现场条件下简单处理后,可视情况送卫生所或医院救治。
c)现场事故处理,应有专人进行完整记录,并有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
3.2.2二类事故的处理,原则上由生产部负责,其它单位配合处理,其后将具体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告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
a)事故发生后,立即报告生产部,事故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和安生部部长应立即到现场,安监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应参与应急处理,同时报告主管安全副总经理。
b)现场(或最先到达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措施如断电、停气等,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同时立即上报。
c)现场应急指挥由在场的最高管理人员负责。
d)若有人员伤害,应最先抢救受伤害人员,经简单处理后,应以最快的速度送卫生所或直接送医院救治,该过程中,事故单位的最高管理者必须参与组织领导。
e)现场事故处理应有专人记录,所在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上报生产部。生产部进行调查、分析后,形成书面材料上报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
3.2.3三类事故的处理,由公司主要领导人第一时间赶到现场指挥抢救工作,主要领导因事不能及时赶到时,由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负责,在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不能到达现场的情况下,由生产部部长负责,其它部门配合处理。
a)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立即报告生产部和主管安全的总经理助理,生产部应根据事故情况通知相关单位执行生产变更命令。
b)主管安全总经理助理和生产部部长应立即下达应急状态命令,并马上赶到现场,根据情况达到上报有关上级部门规定的要立即报集团公司安监局、省、市主管部门。
c)生产部根据情况通知各相关单位领导到现场参与事故状态下的应急处理。
d)接通知后,各级领导人员必须迅速赶到指定地点。其中居住在本公司生活区人员15分钟内到达现场,公司外居住人员40分钟内到达现场。
e)在事故处理中,现场(或最先到达现场)人员应首先采取措施,控制事故的蔓延扩大,同时报告,如伴有重大燃烧,可直接拨打119报火警。
f)事故抢救中,应以人员的生命安全为首位,首先抢救被伤害人员,同时还应实施安全救护,做好自身安全保护。
g)事故现场的管理指挥,由在场的最高管理人员负责,其他人员服从指挥调度。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未到场时,由安生部负责。
h)公司消防、保卫人员接应急通知后,必须在1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抢救和保卫管制。
i)现场事故应有专人进行完整记录,并有主管安全副总经理或安生部部长签字。
4、责任纪律
4.1接到应急通知后,各级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参与。
4.2参与事故应急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服从指挥、调度。
4.3 在事故的应急过程中,各级人员必须尽职尽责,不得消极、抵触。
4.4在事故的应急过程中,无关人员(或经现场指挥人员要求撤离的人员)不得在事故现场逗留,不得在管制范围内聚集或设障。
4.5在事故的应急过程中,各级人员不得故意破坏现场,不得擅自将事故相关的器、物带离现场,不得做与应急不相称的事。
对违反以上五条者,将根据情节的轻重,严格按公司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3篇 安全事故管理及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员工搞好安全生产的积极性,维护本项目生产施工的正常秩序,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项目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和劳动遵章守纪的总要求,以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严格执行目标管理,项目经理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保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三条 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严重,违章违纪造成员工伤亡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实行经济处罚外,还要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伤亡事故责任划分
第五条 安全协调部负责制定、修订本规定,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分析和对口上报,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进行监督,主管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事故的调查处理,参与其他各类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对与本项目有关的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负责执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综合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工区的事故档案。
第七条 凡项目部所属各单位从业人员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的,均属责任事故:
1、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松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2、 安全防护装置缺少或有缺陷;
3、 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4、 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少或有缺陷;
5、 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6、 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7、 劳动组织不合理;
8、 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9、 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
10 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知识;
11、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12、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等。
第八条 事故分类
1、按事故的类别分类
按照事故的类别分类可分为火灾事故、爆炸事故、设备事故、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交通事故等六大类。
(1)火灾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2) 爆炸事故:指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3)设备事故:指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查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动力、电信、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损坏,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生产事故:指由于“三违”或其它原因造成停工、停产及漏油、漏料等事故。
(5)环境污染事故:指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并造成物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影响企业形象的事故。
(6)交通事故:指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违反交通规则,或因机械故障等造成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2、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
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类可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1)工业伤亡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 至3 人(包含3 人);或重伤1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以下(不含5 万元)。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3 人以上;或重伤2 至5 人;或死亡1 至2 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 万元至10 万元(不含10 万元)。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造成轻伤10 人以上;或重伤5 人以上;或死亡2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不含10 万元)。
(2)火灾、爆炸事故
——特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 人以上(含10 人);重伤20 人以上(含20 人),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 户以上(含50 户);直接财产损失100 万以上(含100 万)。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 人以上(含3 人);重伤10 人以上(含10 人),死亡、重伤10 人以上;受灾30 户以上(含30 户);直接财产损失30 万以上。
——一般事故,指不具备上述条件的火灾、爆炸事故。
第4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五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
(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应急管理工作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以下简称《导则》),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按照针对情况的不同,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事故类型的,应当组织编制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
第九条 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第十条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三章 应急预案的评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必要时,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
第十四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由生产经营单位自行组织。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当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主管部门人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人员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
专家从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专家库中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应不少于3人。
评审人员与所评审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2009〕73号)的要求,注重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评审采取形式评审和要素评审两种方法。
形式评审主要用于应急预案备案时的审查,依据《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对应急预案的层次结构、内容格式、语言文字、附件项目以及编制程序等内容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应急预案的规范性和编制程序。
要素评审用于生产经营单位组织的应急预案评审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有关行业规范,从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等方面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符合相关要求的,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备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有关主管部门和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分别抄送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中涉及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未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备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煤矿企业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申请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二)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意见;
(三)应急预案文本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二条 受理备案登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应急预案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将意见反馈送审单位,送审单位修改符合要求后,重新报送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加强对应急预案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所涉及的周边社区和居民的安全意识及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培训计划,认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应急预案的要点和程序应当张贴在应急地点和应急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或专业性演练,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总结应当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预案启动情况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人员,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备案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应急预案评审及备案的表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统一制定的实行。
第四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 冷库库房消防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管理办法
1、 冷库须配备灭火器、消防斧等消防用具,库房人员须具备一定的消防知识并能熟练使用灭火器等消防器具;
2、 发生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拨打火警、医疗急救等报警电话、报警时应当说清楚事故发生地点、燃烧物种类等情况;
3、 在等待救援的过程中,应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利用现有的一切消防设施阻止火情进一步扩大,以减少损失;
4、 冷库如发生液氨泄露事故,应及时通知机房人员关闭机器及相关阀门,切断电源,并疏散人员;
5、 通知专业人员进行堵漏等相关应急措施;
xxxxx公司
年 月 日
第6篇 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对下列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或负有领导、管理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给予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校园内发生火灾安全事故。
(二)学校的校舍、场地、其它公关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生的安全事故。
(三)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校园内发生拥挤、踩踏、车辆肇事伤人、校园暴力等安全事故。
(五)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停课休息或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活动,导致的安全事故。
(七)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或教师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发生的安全事故。
(八)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而导致的安全事故。
(九)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发生的安全事故。
(十)校园内其它安全事故。
第三条 校园内发生安全事故的局属各单位、民办教育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等问责主体都将视责任大小、安全事故大小、社会影响情况等,受到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劝其引咎辞职、免职、撤职等处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一)未按上级规定每学期召开两次校园安全工作会议。
(二)为制定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相应的安全制度。
(三)安全职责不明确,安全制度形同虚设,措施不得力,落实不到位。
(四)学校食堂、公寓、重点设施设备、重点部门等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地方无专人负责、专人管理。
(五)不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或安排了但为落实到位。
(六)学校门卫管理不善,形同虚设,门卫制度和职责不“上墙”,未制定来客登记、盘查准入制度的。
(七)对上级相关部门督办的校园安全隐患不按时整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及时的。
(八)寄宿制学校为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未对在外租房学生建立台帐,未建立家校管理i协定,未签订房租协议等(家长与房主签订租房协议)。
(九)出租校园场地停放社会车辆或出租场地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一)学校师生之间、学生之间发生暴力事件或干群之间发生暴力事件导致*或集体*。
(二)因管理不善导致学校发生火灾事故(无人员伤亡)。
(三)学校违反有关规定停课、休息或私自组织学生参与商业活动,发生的安全事故。
(四)未实行校园24小时值班,无专人在上学前或放学后进行安全巡视,出现被盗、漏水、电线起火等安全事故。
(五)体罚或变相体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无人员伤亡)。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相关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将被停职检查。
(一)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有人员受伤),无论任何原因将给予问责主体停职检查处理。
(二)学校出现安全事故,不按规定及时上报,出现瞒报、谎报、拖延不报现象的。
(三)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因教师脱岗或管理不到位、管理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而导致的安全事故你(1—3人受伤)。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被劝其引咎辞职。
(一)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一般性安全事故(无人员死亡,但社会影响较大)。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食堂、公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发生较大安全事故。
(三)学校管理混乱,安全职责落实不到位,发现学生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但未做到必要的管理、告诫、制止而发生的安全事故(有5人以下受伤或有1人死亡)。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受到免职处理。
(一)发生较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大、有人员伤亡)。
(二)发生踩踏、拥挤等安全事故(有人员伤亡)。
(三)学校提供的饮用水、食品、药品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出现食物中毒等安全事故(5人以下中毒、无人员死亡)。
(四)发现但未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校内发生的流行病、传染病,而导致大面积发病(5人以上10人以下发病,无人员死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问责主体将受到撤职处理。
(一)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极大(死亡数人)。
(二)因学校管理不善,出现学生群殴事件,致人死亡。
(三)因门卫管理不严,外来社会人员私闯学校,发生师生伤亡事件。
(四)因学校管理漏洞,导致学生私自离校,出现意外身亡。
第十条 校园安全事故行政问责应制定问责方案予以立项,然后组织实施。根据问责调查结果向局务会提出建议,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凡重大问责事项的立项应向区委、区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校园安全事故的行政问责的实施,主要有学校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出具调查报告,提交校委会会讨论通过。对有关责任人按管理权限作出处理意见。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7篇 中石油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 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 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 事故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第九条 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
第十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办法》(中油办字〔2006〕375号)执行。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 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中油办字〔2007〕315号)执行。
第四章 事 故 应 急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集团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 事 故 调 查
第二十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政府委托企业调查的事故,企业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章 事 故 处 理
第二十七条 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企业分管业务领导、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
第二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企业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 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同时废止。
第8篇 某集团公司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故情况,提高事故抢救中领导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各类事故及时、有效地进行抢救处理,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伤亡事故的界定按照《山东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办法》(鲁煤安监一字[2005]47号)执行。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是指影响矿井(公司、厂)正常的安全生产,造成了一定损失,但未发生人身伤亡的幸免事故。
1、一级非伤亡事故:一级幸免事故,特大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幸免事故:
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产72小时以上;
⑵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⑶冲击地压、震级在2.0以上,影响安全生产;
⑷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⑸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⑹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⑺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以上;
⑻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
⑼巷道冒顶长10米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⑵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⑶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2小时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48小时以上;
⑷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2、二级非伤亡事故:二级幸免事故、重大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幸免事故:
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产2- 8小时或采区停工8- 72小时;
⑵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⑶发生冲击地压、震级在1.5以上,影响安全生产;
⑷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⑸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⑹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
⑺掘进工作面冒顶长超过3米;
⑻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万元以上到50万元;
⑵主要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
⑶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⑷全矿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 72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48小时;
⑸主要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
3、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级幸免事故,一般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幸免事故:
⑴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产2小时至3小时;
⑵非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超限;
⑶发生冲击地压、震级在1.0以上;
⑷井下风流中co超限;
⑸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⑹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以下;
⑺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⑻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5万元;
⑵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以上或产量损失500吨及以上;
⑶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
⑷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
⑸3千伏级以上变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⑹采区提升设备的断绳、跑车,大巷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巷跑车,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
二、事故汇报和统计
发生事故后,各单位要及时了解现场情况,问明人员伤亡情况和事故损失等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对迟报或隐瞒不报事故的有关单位及人员按集团公司《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罚。
(一)伤亡事故
1、发生轻伤事故,在24小时内,由事故单位(工区或车间)区长组织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将分析报告报驻矿安监处,由安监处组织工会、劳资、技术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确定处理意见。事故单位根据分析结果在48小时内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分送矿长、安监、工会、劳资和有关部门。
2、 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局汇报,并根据集团公司授权立即由事故单位第一负责人组织有关生产科室、安全监察、劳资、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且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分送矿长、驻矿安监处、工资科和公司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分送时间不得超过5天。需要集团公司调查的,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
3、发生死亡1人的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煤炭局调度室汇报,并根据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局调度室汇报,并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或事故涉及3人以上、情况不明的,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局调度室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随后及时报告事故抢险进展情况,并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发生工亡事故后,事故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并根据上级部门的分析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报送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上级部门。
7、发生伤亡事故后,要报告以下具体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事故经过、伤亡情况、直接原因初步分析;
②事故的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事故灾区的控制情况;
③事故报告单位。
8、各矿对上报的煤矿伤亡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9、在医疗中心建立工伤救治汇报制度,由卫生中心负责人负责组织,每月对公司级医院和各矿级医院的工伤抢救治疗情况进行一次汇总,次月的5日前分报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和卫生的副总经理、集团公司安监局和调度室。
10、各矿(厂、公司)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后必须在2小时之内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局,集团公司调度室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之内汇报上级部门。
(二)非伤亡事故
1、发生一级、二级、三级非伤亡事故时,应立即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损失情况及处理措施用电话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报告。各级事故要在发生事故后五天以内将事故报告书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
2、各矿(厂)安监处做好非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在每月5日之前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
三、事故抢救
发生事故后,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摸清事故情况,采取积极抢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物质损失。事故单位及上级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确定处理意见,制订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事故一处理。
1、发生非伤亡事故及一般轻伤事故,由调度室和事故单位及时协调各单位处理好现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并协助伤者做好入院治疗等有关工作。
2、发生重伤事故,在现场组织抢救的同时,由调度室及时汇报矿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好抢救工作,确保伤员的及时救治。
3、发生死亡事故,在现场组织抢救的同时,经矿长(或主持工作的领导)核实准确后,由调度室分别通知到集团公司级、矿级医院及有关单位、人员,并及时组织抢救。
4、发生事故时现场安监员、管理人员、班组长及其他施工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情况,组织人员抢救。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及参加抢救或重视不够,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6、公司、矿及事故单位要做好伤者入院后的辅助抢救治疗工作。
四、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生事故后,主要分管领导要立即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和安监部门进行追查,分析原因,计算经济损失(含影响产量),制订改进措施,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对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小组追查分析,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二级非伤亡事故及三级非伤亡事故中的幸免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小组追查分析,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同时,由矿第一责任者组织本单位人员调查分析,对其他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将分析处理情况报安监局;
三级非伤亡事故中的机电运输事故由各矿分管矿长组织调查分析,做好分析记录备查。
五、集团公司工伤事故抢救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总经理
现场抢救组: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公司有关副总工程师及技术处、机电处、通风处、地质处、安监局等有关处室负责人 。
医疗救治组:分管副总经理(董事)、卫生中心负责人、各医疗机构负责人。
事故分析组: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公司有关副总工程师及技术处、机电处、通风处、地质处、安监局、工会、纪委、泰汶分局以及其他有关处室、部门负责人 。
六、其它规定
1、本文未详列的条款按上级文件执行。
2、本文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文件规定有修改时,集团公司、各矿相应修改有关规定或直接引用上级文件规定。
第9篇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和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二)预防事故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会是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综合指挥机构,负责指导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 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完善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应急救援预案;协调各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
(三)组织、协调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分工配合开展工作。
第三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及危险性分析情况,制定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保证各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
第八条 各单位、项目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记录并签字,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
第九条 股份公司公司编制的应急预案报送到国家有关部委,各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到股份公司备案。
第十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全体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 各单位、项目部应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结合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项目部要根据危险性分析,每年不定期的组织开展重要工序、部位、重点设备的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 在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各单位、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预案的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对应急预案修订一次,各项目部根据生产实际和组织机构、环境等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动态修订,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依据《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每年对各单位、项目部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四章 事故、灾害分析和分级
第十五条 根据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危险分析,确定以下作业为重大危险因素监控对象:
(一)高边坡开挖及不良地质段开挖。
(二)爆破施工、导截流施工、深基坑施工、洞挖施工、斜井竖井施工。
(三)大模板施工、桥梁施工、脚手架施工。
(四)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质的运输、存放、使用。
(五)大件运输、大型设备制造及大型金属结构制安。
(六)特种设备的安拆、运行。
(七)大件起重吊装施工。
(八)场内客运。
(九)大型电力生产设备运行;高压配电系统安装、调试。
(十)拦河大坝、尾矿库。
(十一)其它
第十六条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按照伤亡人数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级。
(一)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二)死亡10-29人,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为重大事故。
(三)死亡3-9人,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为较大事故。
(四)死亡1-2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为一般事故。
第五章 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扩大或升级,同时按程序向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
境外发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后,应在控制事态的同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报告,本部应立即报告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
第十八条 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一)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应急响应(i级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报告。
股份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部委报告,并续报新情况。
(二)较大事故应急响应(ii级响应)
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股份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部委报告,并续报新情况。
(三)一般事故应急响应(iii响应)
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报告,并在8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开展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 应急响应结束
当应急救援措施使事故和灾害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导致次生、衍生的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条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应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稳定员工情绪。同时全面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 调查与总结
各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改进应急管理工作方法。
第二十二条 信息发布
各单位应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并在信息发布时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性质、原因、过程、责任分析、防范措施等。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 应急组织及人员
各单位应建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项目部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公告应急响应期间内外部联系单位、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防
各单位应通过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等手段,尽可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并通过预先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如从项目安全规划、选址、减少危险物品存放量、加强教育等方式加强各项应急预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 应急设备物资及资金
各单位应准备用于应对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设备和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保证善后资金。各项目部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及时维修保养。
第二十七条 应急宣传和培训
各单位和项目部应开展应急救援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面对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10篇 集团公司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故情况,提高事故抢救中领导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各类事故及时、有效地进行抢救处理,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伤亡事故的界定按照《山东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办法》(鲁煤安监一字[2005]47号)执行。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是指影响矿井(公司、厂)正常的安全生产,造成了一定损失,但未发生人身伤亡的幸免事故。
1、一级非伤亡事故:一级幸免事故,特大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幸免事故:
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产72小时以上;
⑵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⑶冲击地压、震级在2.0以上,影响安全生产;
⑷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⑸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⑹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⑺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以上;
⑻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
⑼巷道冒顶长10米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⑵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⑶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2小时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48小时以上;
⑷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2、二级非伤亡事故:二级幸免事故、重大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幸免事故:
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产2- 8小时或采区停工8- 72小时;
⑵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⑶发生冲击地压、震级在1.5以上,影响安全生产;
⑷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⑸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⑹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
⑺掘进工作面冒顶长超过3米;
⑻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万元以上到50万元;
⑵主要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
⑶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⑷全矿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 72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48小时;
⑸主要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
3、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级幸免事故,一般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幸免事故:
⑴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产2小时至3小时;
⑵非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超限;
⑶发生冲击地压、震级在1.0以上;
⑷井下风流中co超限;
⑸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⑹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以下;
⑺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⑻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5万元;
⑵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以上或产量损失500吨及以上;
⑶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
⑷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
⑸3千伏级以上变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⑹采区提升设备的断绳、跑车,大巷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巷跑车,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
二、事故汇报和统计
发生事故后,各单位要及时了解现场情况,问明人员伤亡情况和事故损失等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对迟报或隐瞒不报事故的有关单位及人员按集团公司《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罚。
(一)伤亡事故
1、发生轻伤事故,在24小时内,由事故单位(工区或车间)区长组织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将分析报告报驻矿安监处,由安监处组织工会、劳资、技术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确定处理意见。事故单位根据分析结果在48小时内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分送矿长、安监、工会、劳资和有关部门。
2、 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局汇报,并根据集团公司授权立即由事故单位第一负责人组织有关生产科室、安全监察、劳资、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且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分送矿长、驻矿安监处、工资科和公司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分送时间不得超过5天。需要集团公司调查的,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
3、发生死亡1人的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煤炭局调度室汇报,并根据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局调度室汇报,并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或事故涉及3人以上、情况不明的,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局调度室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随后及时报告事故抢险进展情况,并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发生工亡事故后,事故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并根据上级部门的分析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报送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上级部门。
7、发生伤亡事故后,要报告以下具体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事故经过、伤亡情况、直接原因初步分析;
②事故的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事故灾区的控制情况;
③事故报告单位。
8、各矿对上报的煤矿伤亡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9、在医疗中心建立工伤救治汇报制度,由卫生中心负责人负责组织,每月对公司级医院和各矿级医院的工伤抢救治疗情况进行一次汇总,次月的5日前分报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和卫生的副总经理、集团公司安监局和调度室。
10、各矿(厂、公司)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后必须在2小时之内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局,集团公司调度室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之内汇报上级部门。
(二)非伤亡事故
1、发生一级、二级、三级非伤亡事故时,应立即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损失情况及处理措施用电话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报告。各级事故要在发生事故后五天以内将事故报告书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
2、各矿(厂)安监处做好非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在每月5日之前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
三、事故抢救
发生事故后,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摸清事故情况,采取积极抢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物质损失。事故单位及上级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确定处理意见,制订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事故一处理。
1、发生非伤亡事故及一般轻伤事故,由调度室和事故单位及时协调各单位处理好现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并协助伤者做好入院治疗等有关工作。
2、发生重伤事故,在现场组织抢救的同时,由调度室及时汇报矿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好抢救工作,确保伤员的及时救治。
3、发生死亡事故,在现场组织抢救的同时,经矿长(或主持工作的领导)核实准确后,由调度室分别通知到集团公司级、矿级医院及有关单位、人员,并及时组织抢救。
4、发生事故时现场安监员、管理人员、班组长及其他施工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情况,组织人员抢救。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及参加抢救或重视不够,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6、公司、矿及事故单位要做好伤者入院后的辅助抢救治疗工作。
四、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生事故后,主要分管领导要立即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和安监部门进行追查,分析原因,计算经济损失(含影响产量),制订改进措施,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对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小组追查分析,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二级非伤亡事故及三级非伤亡事故中的幸免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小组追查分析,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同时,由矿第一责任者组织本单位人员调查分析,对其他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将分析处理情况报安监局;
三级非伤亡事故中的机电运输事故由各矿分管矿长组织调查分析,做好分析记录备查。
五、集团公司工伤事故抢救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总经理
现场抢救组: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公司有关副总工程师及技术处、机电处、通风处、地质处、安监局等有关处室负责人 。
医疗救治组:分管副总经理(董事)、卫生中心负责人、各医疗机构负责人。
事故分析组: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公司有关副总工程师及技术处、机电处、通风处、地质处、安监局、工会、纪委、泰汶分局以及其他有关处室、部门负责人 。
六、其它规定
1、本文未详列的条款按上级文件执行。
2、本文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文件规定有修改时,集团公司、各矿相应修改有关规定或直接引用上级文件规定。
第11篇 安全事故的有效预控管理办法
一是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等;收集、整理、归档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公司安全培训体制和法律知识援助平台,依法制定和完善各项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把应急救援与日常管理齐抓共管。只有我们制定出严谨的各项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和有效控制事故发生的安全保障体系,才能使我们的安全事故控制在安全状态下,公司的各项工作才能安全、稳步运行。
二是加大安全隐患排查力度,切实整改治理隐患,有效控制安全事故发生。安全隐患就是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健康受损及环境破坏的根源和状态的事故,与安全状态不符合的项目。排除安全隐患需要分析事故的特性,事故的七种特性为:1、因果性—事故是一系列原因作用的结果。2、偶然性—相同条件下,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相同事故的后果有巨大的差异。3、必然性—只要存在着发生的条件,事故终究要发生。4、规律性—事故是一种客观现象,其内部各因素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5、潜在性—事故发生的条件往往隐藏在许多表面现象之下。6、再现性—同样的事故可以不断反复发生。7、预测性—对未来的某段时间里、某个范围内发生事故的可能性的大小已能有法预测。
三是加强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操作技能,有效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 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事故的间接原因有:管理的缺陷、技术的不完善、教育不到位、身体不健康、精神不集中等。
人的不安全行为:高处作业往地面任意扔物件;违反起重“十不吊”;开动无卷扬限位器的起重设备工作;货梯载人运行;非岗位人员任意在危险、要害、动力站房区域内逗留;焊接未经完全清洗和充分通风的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封闭容器和管道;禁火区抽烟或动火;使用未经审批的临时电源线或使用时不挂临时线牌;检修高压线路或电器,不停电、不验电、不跨接地线;使用非安全电压灯具作业;带负荷运行时断开回路配电闸刀或总开关;潮湿地面、容器内或金属构架内使用非双重绝缘的电动工具工作;容器内作业时不使用通风设备;设备传动部分防护罩(栏)缺损或未关好就开车操作;检修带电设备时在配电开关处不断电或不挂警示牌;进入机械设备内检修运转部件不设人监护或未采取重复断开动力源措施;任意开动非本工种设备;特种作业非持证者独立进行操作;超限(如载荷、速度、压力、温度、期限等)使用设备;非特种作业者从事特种作业;设备上有安全装置,而开车操作时不用;开动被查封设备;危险作业无人监护或未经安技部门审批;任意拆除设备上的安全、照明、信号、防火、防爆装置和警示标志、显示仪器;物件堆放超高、不稳妥就结束工作;开动情况不明的电源或动力源开关、闸、阀;其它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长发者不戴工作帽进入生产区域;高处作业或在有高处作业、有机械化运输设备下面工作而不戴安全帽的;进入现场穿高跟鞋的;高处作业不穿防滑鞋的;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的;带电作业(检修)不带绝缘手套的;旋转机床切削时戴手套操作的;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的;操作旋转设备或进行检修试车时散开衣襟、戴围巾、头巾或穿裙子、系领带操作的。在易燃易爆、明火、高温作业场所穿化纤料服装操作的;其它违反防护用品使用规定的。
物的不安全状态:厂址——从厂址的工程地质、地形、自然灾害、周围环境、气象条件、资源交通、抢险救灾支持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厂区平面布局总图——功能分区(生产、管理、辅助生产、生活区)布置;高温、有害物质、噪声、辐射、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布置;工艺流程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布置;风向、安全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等;厂区平面布局:运输线路及码头——厂区道路、厂区铁路、危险品装卸区、厂区码头等。建(构)筑物——结构、防火、防爆、朝向、采光、运输、操作、安全、运输等通道、开门,生产卫生设施等;生产工艺过程——物料(毒性、腐蚀性、燃爆性、有害性)温度、压力、速度、纯度、作业及控制条件,事故及失控状态;机械设备:运动零部件和工件、操作条件、检修作业、误运转和误操作;电气设备:断电、触电、火灾、爆炸、误运转和误操作,静电、雷电;化工设备、装置:高温、低温、腐蚀、高压、振动、关键部位的备用设备、控制、操作、检修和故障、失误时的紧急异常情况;危险性较大设备、高处作业设备;特殊单体设备、装置:锅炉房、乙炔站、氧气站、石油库、危险品库等;粉尘、毒物、噪声、振动、强光、辐射、高温、低温、等有害作业部位;仪器、仪表、工具、工位器具、工卡量具等;管理设施、事故应急抢救设施、和辅助生产、生活卫生设施等;进入管辖范围的其它设备、设施、物资等。
四是建立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减轻不可抗拒事故或突发事故的损失。安全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即:一案三制一保障,并完善五项基本内容。一案三制一保障即每一项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有组织机制、运作机制、法制基础(制度基础)和保障系统。释义为安全生产组织机制需要建立完整的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和应急救援的指挥中心,应急救援管理机构由各级功能部门和专业的救援队伍组成。组织机制建好后,完善运作机制,出现险情时,救援要以属地为主统一指挥,分级响应。依照各项法律为基础,制定出应急救援的救援措施和技术标准。集中救援的人力资源、物资装备和救援经费,全力以赴保障救援体系顺利进行。建立了完整的应急救援体系后,还得完善应急救援预案五项基本内容:应急诊断方案、应急处置方案、应急操作方案、应急装备方案、应急组织指挥方案。
第12篇 安全事故与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三分局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集团公司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在《工程局总体应急预案》的指导下,就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应急管理方面所作的具体规定,适用于三分局所属各项目部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关注安全,关注健康,关爱生命;
(二)预防事故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三)依靠各级政府及地方安全监管部门的领导和支持。
第二章 组织机构、应急预案
第四条 三分局安全生产委会是三分局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在三分局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指导各项目部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应急管理,协调重大事故及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三分局质安部(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灾害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项目部)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其它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密切配合。
第六条 各项目部应制定应急救援制度、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置应急救援设备,开展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并应制定本单位(项目部)安全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预案。
第三章 事故及灾害分级和应急响应
第七条 按事故及灾害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分为特别重大、特大、重大、一般四级。
(一)因事故及灾害死亡30人及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为特别重大事故和灾害。(i级)
(二)因事故及灾害死亡10-29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的为特大事故和灾害。(ii级)
(三)因事故及灾害死亡3-9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100万元的为重大事故和灾害。(iii级)
(四)因事故及灾害死亡1-2人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下的为一般事故和灾害。(iv级)
第八条 事故及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事故及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第九条 特别重大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级、ii级)
发生特大和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在1小时内报告三分局本部、监理、业主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三分局在2小时内报告工程局。三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研究对策,组织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处理,同时在2小时内向属地国资委、安监局及电监会报告。
第十条 重大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ii级)
发生重大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救援工作。同时,应在2小时内报告三分局本部、监理、业主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三分局在6小时内报告工程局。三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决定处置办法,并在8小时内报告属地安监局、电监会、国资委。
第十一条 一般事故及灾害应急响应(iv级)
发生一般事故及灾害的场所,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开展救援工作。在4小时内上报三分局本部、监理、业主和地方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三分局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确定处置办法,并在8小时内报告工程局和属地安监局、电监会。
第十二条 应急响应结束
当应急措施使事故或灾害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响应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