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设备采购管理规定办法
设备采购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仪器设备采购行为,加强财务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财政性资金采购仪器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仪器设备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租用等方式获取仪器设备的行为。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二)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某些特定的其它情况。
第五条 学校各院系、各单位采购仪器设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高效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二章 学校采购主体和供应商
第六条 仪器设备采购的主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非集中采购机构。
第七条 成立'中国地质大学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作为学校的集中采购机构,资产处负责办理日常管理工作,并负责下列采购事务:负责全校单价20万元及以上(包括批量)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审定招标、采购管理文件(含制度、办法),审定招标项目,主持采购项目招、投标的全过程。
第八条 非集中采购机构(各院系、各单位)负责下列采购事务:单价2万元及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采购。单价在2万元以上(包括批量)的仪器设备,须由各院系、各单位会同资产处,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并需符合本办法第三章、第四章要求。
第九条 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构提供仪器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条 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四)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五)中央和地方人*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外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经中央和地方人*政府批准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它组织;
(二)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规定准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外国供应商一般应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能有效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 外国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学校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 学校采购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须公开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按有关政府采购管理文件精神执行。
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或三个以上特定供应商投际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时,一般应实行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被邀请的特定供应商一般由采购机构和资产处商议确定。
第十四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二)因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而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得到的;
(三)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四)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五)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六)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第十五条 采购价格弹性不大的标准规格的仪器设备且有现货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
(二)原采购的后继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50%,因而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四)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继扩充的;
(五)从残疾人机构,慈善机构采购的。
第十七条 购置单位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应尽量通过符合海关优惠政策条件的形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 学校采购程序
第十八条 购置单价为5万元及以下的一般仪器设备,申请人应填写'中国地质大学器材申请卡',由各院系、各单位负责审批。
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请人需填写'中国地质大学申购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由资产处负责审批。
购置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主管校长审批。'中国地质大学申购大型精密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要求组织专家论证。
单价在5到20万元之间(不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自行组织专家论证。
单价在20-40万元之间的仪器设备,由各院系、各单位和资产处共同组织专家论证。
单价4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由资产处与学校仪器设备专家论证组组织论证。
第十九条 购置国家规定的社会集团控制购买的商品,各院系、各单位必须书面提出申请,由资产处审核,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购买。购置空调器等耗电量较大的仪器设备,需报学校用电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均实行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明确一名仪器设备购置负责人。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根据学校审核同意下达的每年项目设备购置总经费额度情况,于每年年底编报全年仪器设备购置清单,报项目主管职能部门和资产处,各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负责人应在采购前一个月及时与装备处联系,并按要求向装备处提供有关材料,以便进行采购前论证、审批等各项采购程序的操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招投标程序规定如下:
(一)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书应当包括所购仪器设备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三)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四)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由招标人以公开方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
(五)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购置单位和资产处派人共同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进行评标。
第二十二条 非招、投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30天内完成,招、投标方式的采购工作程序一般在60天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时,由资产处和采购机构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文件内容和招标程序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购合同需要变更时,购置单位应当将变更的内容以书面形式报告资产处。
第五章 学校采购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党纪、政纪、审计、财务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采用招、投标方式的采购项目,由资产处配合采购机构共同开标。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监察处、仪器设备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有权从下列方面对合同文件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要求;
(二)是否符合学校采购预算的要求;
(三)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四)合同中是否包括了对合同履行验收提出的特别要求。
第二十八条 采购机构在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学校纪监办、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应责令其进行整改;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按学校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有意给供应商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二)擅自改动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四)开标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定采购合同的;
(五)拒绝采购监督小组的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有关材料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视为采购行为无效,应责令其改正: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其经济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学校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三)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四)与采购机构违规串通的;
(五)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机构签定采购合同的;
(六)向采购招标领导小组、采购机构人员行*或者提供其它不正当利益的;
(七)其它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和招标采购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可按学校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具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余所列违规情况,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招标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设备采购管理制度【2】
一、仪器设备采购制度
(一)采购的原则:坚持“公开、公正”和“质量、价格、服务并重”的原则。采购中必须按标准按计划进行采购,不得擅自更改采购项目或型号规格,特殊原因需改变时应征得同意,采购时必须有医疗器械采购委员会三人以上参与,采购员不准以权谋*收受*赂、回扣。
(二)采购的办法:采取集中采购、招标采购和个别洽谈采购,医院成立医疗器械、耗材(试剂)采购委员会,成员由院领导、纪委、设备科、使用科室责任人等组成。单台件30万元以内的设备实行院内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时必须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公司参加;单台件30万元以上的设备,委托省、市有关招标部门公开招标采购。
(三)各科室需要添置或更新日常仪器设备,均要详细填写仪器申请计划单及主要用途,由科室负责人签名后送设备科备审。单台件30万元以上的设备,在购置前由申请科室进行论证,并写出书面论证报告,包括临床应用范围、参考价格、效益预测和维修服务等,由设备科将计划汇总报院医疗器械、耗材(试剂)管理委员会讨论初步计划,医院院领导办公会研究确定设备申购计划,再报常德市卫生局审批。大型乙类设备申请科室提出论证报告并提交院医疗器械、耗材(试剂)管理委员会、职代会讨论后,交院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报常德市卫生局及省卫生厅或卫生部审批。
(四)新购进的仪器设备,必须认真验收。仪器设备入库应填写验收单,存入技术档案内,一般设备验收由使用科室负责人、设备科科长和医修组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30万元以上的设备由使用科室、设备科、院纪委监察室等相关负责人参与验收,100万元以上的设备还需分管院领导参与验收。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付款。
(五)仪器设备到货入库前,由库房管理人员会同采购人员对货物件数、品名、包装外型等进行验收,若发现问题,应当场拍照作依据,并与供应商或厂商联系处理。在保修期间发生故障,应尽快联系维修,保修期内使用科室、设备科对保修情况进行考核,保修期结束后使用科室签署意见后设备科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
二、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为保障医疗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效益和延长使用寿命,特制定本制度。
(一)仪器设备的采购一律由设备科办理。设备科根据科室申请和临床需求,经医疗器械、耗材(试剂)管理委员会充分论证,报院领导批准后,由设备科组织医疗器械、耗材(试剂)采购委员会按程序采用议标、公开招标等方式进行采购。严格禁止不经过设备科而自行购置、试用设备,严格禁止购置落后、淘汰、质量低劣的仪器设备。
(二)凡单价在1500元以上,同时耐用期在一年以上,有独立功能,可单独操作,损坏后可修复的仪器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均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凡属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设备科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分类帐,使用科室也应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帐。
(三)仪器设备的开箱与验收均由设备科组织,医修组的工程技术人员参与实施;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院领导参加验收。单台件价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必须要有安装与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有供货厂家、使用科室、医修组技术人员及设备科科长签字。
(四)设备档案管理员必须参与新设备开箱、验收,收集设备所附技术说明书和有关资料,并登记编号入档。设备档案使用单位或修理人员需用时, 应办理借阅手续,并及时归还。如果遗失,负责赔偿。
(五)仪器设备购进后,设备科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负责人领取并及时办好领用手续和建立档案。
(六)各科室对贵重精密仪器的使用情况、故障维修、经济效益等情况都要作出详细记录,每半年必须进行一次设备效益统计,并用文字报告院领导。
(七)各科室对所领用的仪器设备,建立相应的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要有专人保管。凡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不善者要追究相关责任,严肃处理。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除批评教育外,按其情节赔偿经济损失。
(八)使用单位应经常维护检查、保持仪器设备清洁卫生。
(九)设备科应定期下科室检查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情况,督促修理人员定期下科室巡查。并将仪器设备使用、保养、效益情况通报全院。
(十)失去效能的各种器械,要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贵重仪器的报废、报损、变价、转让或无偿调拨,由使用科室填写申请单经设备科审核后送院领导批准。设备报废须经国资局审核批准并处置。凡因论证不准确、所购设备质量问题等人为因素造成设备提前报废,除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由所在科室承担设备折旧费用直到报废年限为止。
(十一)凡因使用仪器设备和医用耗材引发的不良事件,应按常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常德市卫生局联合常食药监发〔2005〕10号文件要求上报,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使用科室必须立即报告医务部、设备科和院领导,并积极参与协调处理。
三、设备购置管理公开制度
(一)办事依据:
二00二年医院制订的《医疗设备管理公开制度》
(二)申请购置程序:
1、科室凡需添置或更换新仪器设备,须先填写申请表,写明所需购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以及所需经费,由科室负责人签名后送交设备科。
2、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购置前,申请科室必须进行卫生资源、仪器设备性能、收费标准、使用技术力量、安装、防护条件及环保节能等可行性论证,并向分管院长汇报,少数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购置前,还应由院领导组织有使用单位,设备部门等参加的实地考察。
3、根据使用科室的申请和实际需要以及医院的发展规划和经济条件,结合考察论证的结果,报院医疗器械、耗材(试剂)管理委员会讨论及院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实施采购。
4、单台件30万元以内的设备实行院内公开招标采购,招标时必须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生产厂家或销售公司参加;单台件30万元以上的设备,委托省、市有关招标部门公开招标采购。
5、购置设备一般应在每年年底由使用单位提出计划和申请,以便医院安排预算资金。
(三)工作职责:
1、对科室提出的申请报告,要认真审查,充分考察论证,严格把关。
2、经领导批准同意,购置仪器设备前,要在质量、价格上择优选择。价格在1万元以内的设备由设备科2人以上参与谈定后采购。单台件价格在1万元以上的设备由院医疗器械采购委员会成员共同参与谈价。院外招标大型设备由院领导直接组织采购委员会及相关人员参与谈判。
3、谈定的仪器设备的价格及其它条款,应签定正式合同,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4、购置的仪器设备到货后,经办人员要按合同内容详细核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移交申请单位安装、调试使用。如所购置设备仪器未按合同执行,达不到使用要求的,要查清责任,若责任在供货方,要及时调换或退货。如属经办人员工作失误,要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四)公开内容:
1、年内购置万元以上(含万元)仪器设备台、件及每台、件购置价格(合同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2、设备仪器购置让利情况。
(五)公开时间、形式:
设备购置及让利情况每年公开一次。会议或医院信息公布。
(六)办事部门:设备科。
四、医用耗材(试剂)采购制度
(一)临床必须的医用耗材(试剂)须由使用科室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由设备科汇总,进行初步论证后交耗材(试剂)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方可进行招标采购。每三个月进行一次集中讨论及招标。
(二)严格按程序进行采购,常用医疗耗材(试剂)定期选择三家或三家以上生产厂家或销售公司进行院内招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质量、价格、服务并重”的原则,采购人员不准以权谋*接*贿赂、回扣。
(三)参加院内招标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必须持有有效的产品证照、销售公司资质证明,包括产品注册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公司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授权书、业务员委托书、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照齐全方可参与投标。中标单位将有效证件存留医院存档备查并及时更换失效证件。
(四)常用医用耗材由设备仓库保管员根据库存等情况报出书面计划,填写《医用耗材申请计划单》,由采购员根据招标价格进行采购。
(五)专用医用耗材(试剂)由使用科室负责人填写《医用耗材(试剂)申请计划单》,由采购员根据招标价格进行采购。
(六)医用耗材(试剂)入库,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按程序验收,做到内外包装符合要求,并对入库耗材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单价、产地、销售公司、注册证号等情况逐项进行登记。
五、高值耗材采购制度
(一)高值耗材的采购必须严格执行湖南省及常德市药管办的有关规定。
(二)已在院内采购目录中的产品,使用科室负责人填写《申请计划单》,交由设备科按程序进行采购。
(三)采购和使用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周围血管介入类、电生理类、骨科5类高值耗材必须通过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进行网上采购,执行全省统一价格。
(四)采购的产品必须是《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目录》中的产品,有特殊需要的,须填写《网外采购高值耗材备案表》并报常德市药管办审批同意后,才能采购使用。
(五)设备科按要求保存生产企业及销售企业的相关证照,包括:产品注册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公司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销售授权书、业务员委托书、业务员身份证复印件等。证照不齐的不可采购和使用。
(六)未在院内采购目录中的产品,由使用科室提出书面报告,交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进入招标程序。耗材价格必须低于或等于《湖南省医药价格公示网》上的最低价格。
(七)中标产品须由院感科审核批准,设备科与中标单位签定协议,并报院物价办在《湖南省医药价格公示网》上予以公示后才可进行采购和使用。
(八)所有高值耗材必须入库,设备科仓库保管员应严格按程序验收,并对入库耗材的品名、型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单价、产地、销售公司、注册证号等情况进行登记。
(九)未经允许自行采购和使用高值耗材的科室,设备科不予付款,由使用科室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六、高值耗材网外采购备案制度
(一)采购和使用高值耗材必须通过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网采购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内的产品。
(二)特殊情况,无替代产品的,由使用科室填写《网外采购高植耗材备案表》交设备科审核,经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由设备科上报常德市药管办审批同意后,才能采购使用。
(三)非特殊情况,不允许网外采购高值耗材。
(四)未经允许自行采购和使用高值耗材的科室,设备科不予付款,由使用科室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五)本制度按湖南省医药集中采购办规定执行。
七、高值耗材管理制度
(一)各相关科室使用高值耗材必须遵守患者自愿的原则,做到因病施治,合理选择适宜高值耗材。
(二)各相关科室必须按照省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医院对高值耗材的招标要求实施,不得使用未经招标的产品。
(三)各使用科室使用高值耗材必须由设备科统一采购和管理,未按要求自行使用的,设备科不予付款。
(四)使用科室需使用高值耗材时,必须提前二天向设备科写出书面申请,并严格填写《住院病人使用高值耗材审批表》,报院领导审批后,由设备科按程序进行采购。
(五)设备科采购耗材后必须进行严格的入库验收,做到证照齐全,使用科室方可领取使用。
(六)使用科室必须建立使用登记制度,认真填写《一次性植入材料登记表》,并交设备科存档备查。所使用材料相关信息医疗文件即病历有据可查。
(七)使用科室对所使用的高值耗材要严格管理,必须做到一人一物,不得重复使用。使用后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并记录备查。
(八)使用科室使用高植耗材时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立即停止使用,进行封存,并及时报告设备科,设备科按程序向院领导及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八、规范物资采购管理的规定
(一)采购程序
1、成立采购小组,所有新引进的医疗器械、耗材及试剂必须经医院器械、耗材(试剂)采购委员会讨论后才可进行采购。采购委员会成员为院长、院分管领导、纪委书记、监察室、设备科、院感科、使用科室等相关科室负责人。
2、严格按招标程序进行采购,在省市未集中招标前常用医疗器械、耗材、试剂(需与仪器匹配的试剂除外),选择资质齐全三家或三家以上生产厂家或销售公司进行院内招标。省市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统一招标后,按上级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3、同类型医疗耗材只能采购国产、进口各两个品牌。已有两个品牌的耗材,再引进新的品牌,需使用科室写出论证报告,交采购小组讨论,院领导批示同意后,再按程序组织招标采购,并淘汰原有品牌。
4、高值耗材必须按《湖南省2023年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中标结果》进行采购。未纳入招标范围的,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特殊情况,须报省、市集中采购办批准后予以采购。
5、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需经院感科审批后方可按程序进行采购。
6、可收费耗材须参考“湖南省医药价格公示”网上价格,按网上公布的最低价格签订协议,并报院纪委、物价办审批,上“湖南省医药价格公示”网后方可予以采购。未上网的可收费项目不予采购。
7、未经院采购管理委员会购入的医疗器械、耗材、试剂,设备科不得办理出入库及挂帐付款手续,责任由使用科室承担。
8、对单一来源的产品采购,必须严格按《常一医党函字〔2010〕2号》文件执行。
9、规范建立供货方档案,设备科应及时向供货方索取留存证照。
(二)使用管理
1、所有科室申请采购计划(已招标的)必须先经过保管员,由保管员报科长审批后,按医院程序进行采购,且仓库不能有积压物品。
2、所有耗材、试剂必须严格按程序招标采购,先入库后领用。保管员要严格对入库物资的质量验收登记。验收记录包括:采购日期、到货日期、品名、规格、数量、供货方、生产企业、生产批号、有效期、批准文号、检验合格证、包装、验收人员签字、验收结果等,所有品种必须有验收记录。验收记录应保存完整存放至超过有效期一年,不得少于三年。
3、使用科室需使用高值耗材时,必须提前二天向设备科写出书面申请,临床科室首先填写《住院病人使用高值耗材审批表》和《需用物资申请计划表》,经审批后,由设备科进行采购;耗材必须先入库进行验收、审核证件,合格后使用科室方可领用。术后由使用科室填写《植入材料使用登记表》。
4、耗材、试剂的证照由设备科专人进行审核,并妥善保管,证照齐全才可进行采购和使用,所需证照如下:
(1)医疗器械注册证
(2)生产企业许可证(进口产品无)
(3)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进口产品无)
(4)经营企业许可证
(5)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
(6)各级产品销售授权委托书
(7)销售人员法人授权委托书
(8)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9)销售人员劳动用工合同、社保证明(离退休证明)
(10)销售人员的省级药监部门颁发的培训证书
5、证照要求如下:
(1)所有证件需在有效期内,医疗器械注册证已过期的,需提供到期日之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受理的受理通知书;
(2)所有证照需加盖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红章;
(3)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需提供两套证照;
6、临床科室未按上述程序领用耗材,而擅自使用耗材,设备科不予验收付款,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跑帐等后果均由使用科室负责。
7、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在使用过程中如遇质量投诉,供方不做整改的, 医院将停止使用该医疗器械、耗材、试剂。因医疗器械、耗材、试剂质量问题引起纠纷,一切后果由供货方负责,医院应积极配合供货方(厂家)妥善解决问题。
8、加强医疗器械、耗材、试剂的使用管理,严禁医务人员与供应商进行私下交易及私收现金,严格查处使用中的违规行为,使用科室对在医疗器械、耗材、试剂供销中发生违规的供货商,一经查证,取消资格。
第2篇 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监督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采购租赁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工作力度,规范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规避经营风险,提高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物资设备采购(租赁),是指集团公司各级各类物资设备采购(租赁),包括:工程物资、工程机械、专用设备、工程及行政用车、周转材料、机械配件等的采购(租赁),集团公司、工程公司机关金额较大的一次性大宗物资的采购(租赁)。
第二条 物资设备采购管理(租赁)监督主体是指:集团公司、工程公司纪委及工程项目纪工委。纪检监察组织依照法律和规定,对管理范围内的物资设备采购(租赁)管理进行监督。
第三条 为更好发挥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能作用,各业务部门和纪检监察组织应主动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在物资设备采购(租赁)运作时,业务部门要提前向纪检监察组织以书面或其他形式告知其基本情况,包括物资设备名称、种类、运作方式、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等。纪检监察组织在接到业务部门通知后,及时安排监督人员参与。监督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参与并认真把关。
第四条 参与采购决策
监督人员要参与本级年度购置计划、自建项目计划的论证,监督是否按实际需要申报购置计划,是否按购置计划和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并严格执行;是否存在计划与实际采购不相符,以“变通”手段采购等问题;特殊情况下的计划外采购是否严格履行了审批程序。独家代理、专利、专有等特殊产品采购的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备查资料是否齐全。
第五条 参与市场调查
(一)供应商资格审查。监督是否按规定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考察程序是否合规。
(二)供应商业绩考核。监督是否对供应商进行动态量化考核,供应商是否有履约能力,是否列入“黑名单”。
(三)采购价格审查。通过调查采购价格的确定过程和相关资料,监督采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超出采购指导价格,调查供应商数量是否达到评估价格要求。
第六条 参与采购招标
(一)采购方式。通过了解采购物资设备的种类、市场供应情况和交货期要求,监督采购方式的选择是否正确、合理,大宗、重要物资采购方式是否经过集体审定。
(二)招标程序。监督招标前有无组织技术交流,标底测算是否合理,招标程序是否规范、严谨,评委组成是否合规,评分标准是否合理,是否按评标标准确定中标人。招投标项目在开标时,监督人员必须在开标现场监督开标运作全过程。确认各投标方代表是否到场,当场在各投标方代表的监督下,亲自检查各标书的密封情况,同时监督开封,在公认合理无异议的情况下,各投标方代表在开标结果表上签字,监督人员作为公证人签字证明此开标结果有效。
(三)询比价采购。通过查阅询价记录、询价书等相关资料,监督询比价程序是否规范,询比价资料是否齐全,询价书内容是否正规、完整,供应商的报价书内容和密封是否符合要求,有无相应的技术协议,询比价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选择其它采购方式的,通过了解相关的采购管理规定和程序,监督是否按规定审批和办理相应的采购手续。
第七条 参与合同过程监控
(一)审批与签订。监督是否按规定审批和签订合同,有无越级、越权审批、签订的现象,合同中标人和实际签约人是否一致,合同是否为集团公司统一范本,合同条款是否存在法律隐患。
(二)过程控制。监督是否跟踪合同履行过程,异常情况有无书面报告和解决方案,是否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供应商的责任,变更合同的审批手续是否规范,有无签订合同变更协议。
(三)采购物资设备验收。监督物资设备入库是否严格执行了质量、数量验收制度;对技术要求高、大批量或资金额度大的物资设备是否组织了由物资、技术等专业部门及使用单位参加的联合验收并实行验收签字手续。
(四)不合格物资设备处理。监督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物资设备是否办理让步接受、退货、索赔等事宜。
(五)货款结算。通过查阅合同、付款计划、付款凭据等相关资料,监督物资设备采购资金的使用是否严格执行集团公司财务规定;付款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存在超额付款、提前结算、长期占用等问题、供应商质量保证金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第八条 参与物资设备处理
(一)积压物资处理。通过查阅库存结构报表等相关资料,监督是否按规定开展库存动态分析,对大额积压物资形成的原因和责任是否分析清楚,是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废旧物资设备处理。监督是否建立了废旧物资回收制度;报废物资是否认真执行了报批手续;是否建立并认真执行废旧物资处理制度;在废旧物资处理过程中是否有私设“小金库”、损公肥私等行为。
第九条 三个重点
纪检监察组织在实施监督过程中,要重点监督采购、租赁和废旧物资处理三个环节。纪委负责监督工程机械、工程和行政车辆的采购管理。项目纪工委主要负责监督工程用主材、地材、周转材料、辅助材料和单台价格5万元以下的设备以及二、三类料的采购;工程机械、工程和行政车辆、小型机具、周转材料的租赁;废旧物资、周转材料、5万元以下废旧设备和小型机具的处理。
第十条 一项措施
为确保各项监督制度落到实处,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集团公司各类物资设备采购(租赁)合同(协议)上要设立纪检监察组织意见一栏,纪检监察负责人必须签字。无项目纪工委书记或其授权人签字,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不得签字,不得加盖公章;无公司纪委书记或其授权人签字,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不得签字,不得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提出整改意见。一般问题责成自行整改,严重问题的由纪检监察组织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级及所属各单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3篇 公司工厂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公司(工厂)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为加强本单位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设备采购管理的计划性和透明度,经党组研究决定,成立设备采购小组,对本单位设备采购实行如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常年使用的采编播设备、器材和大宗办公设备的采购管理。
二、申购程序和采购管理办法
1、制订计划
设备器材采购应有计划,避免盲目性和零敲碎打。每年底,各有关部门应将第二年拟采购的设备器材的计划报设备采购小组;年中需添置的设备器材,有关部门也应预先拟定计划报设备采购小组。
2、申购计划单应写清以下主要内容:
1)仪器名称(包括附件、备件);
2)型号、规格、数量、预计单价;
3)生产厂商及其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
4)申请购置理由;
5)技术质量标准程度;
6)本单位有否此仪器设备;
3、审查批准
1)申购计划由设备采购小组汇总并签注意见,大宗设备需党组研究决定后由采购小组采购并报办公室备案。
2)凡属国家专控的仪器设备,经党组研究批准后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三、采购管理
1、设备采购小组根据经批准的申购计划,确定专人,以单位各义尽快与厂商取得联系,采取“货比三家”,原则进行供方评定,在技术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付款方式、送货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确定购买商家后报主管领导同意,再签订购货合同,办理财务手续。各部门不得自行签订购货合同,否则财务将拒付款。
2、验收与入库管理
收到提货通知单后,由设备采购小组安排提货,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和安装调试,验收的内容包括:1)包装有效性;2)整机完整性;3)配套材料;4)零配件数量;5)使用说明书、图纸、有关资料及产品合格证书,并详细填写验收单,根据发票办理财务报销、入库手续和财产登记入册。设备器材入库必须由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专人接收保管,明确保管责任。
3、退货
设备器材在验收和安装调试中发现质量问题、残缺零件及资料不全等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与生产厂家、外商、商检等有关部门办理退货、索赔或追补等事宜。
本办法由本单位办公室督查。
附:设备采购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z
副组长:z
成员:z
第4篇 村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山西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秩序,杜绝伪劣产品进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环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节水灌溉和农村供水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材料设备主要指影响工程质量与成本的管道、水泵、水表、水处理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其它材料设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所有由国家补助资金建设或拟申请国家补助资金建设的工程都要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材料设备采购原则
第四条
材料设备质量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第五条
工程材料设备价格相对合理。
第六条
材料设备采购程序规范。
第三章材料设备经销单位管理
第七条
在全省范围内,对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经销的厂商实行信用备案制度。
第八条
省水利厅根据厂商提供的有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认真的评审,对产品质量优良、企业信用度高、服务质量好的厂商发放信用证书。材料设备质量投保的优先发放,同时对信用证书进行统一管理。
第九条
厂商办理信用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3、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4、近三年工作业绩
5、售后服务证明材料
6、通过水利部门组织的农村供水产品质量认证证书
7、注册资金证明材料
8、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条
材料设备厂商在农村饮水工程建设领域从事商业活动,必须附带信用证书样本。凡没有信用证书的厂商不允许在全省范围内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的经销活动。
第十一条
信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售后服务不到位、有违规操作行为的厂商将取消其信用资格。未持有经年检的信用证书的厂商,不允许在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范围内进行商业活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厂商,要记入其不良纪录并按规定予以清出;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单位擅自使用没有信用证书的厂商供应的材料设备,要严肃查处,通报全省,如出现质量问题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信用备案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加大查处力度,确保信用备案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四章材料设备采购程序
第十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建设计划和单项工程设计,对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根据数量、规格、使用时间等做出采购计划。
第十六条
较大规模集中供水工程的材料设备采购,符合《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水政发[20**]39号)招投标规定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在获得省水利厅发放的信用证书的厂商范围内进行招标。通过考察综合评选,采用价格合理、质量保证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七条
较小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和其它单村提、引、蓄供水工程的材料设备,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召开供需见面会择优选定;或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参照当地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集中采购,要通过详细的考察了解,选择合适的产品。
第十八条
确定材料设备采购供货方后,应签订详细的供货合同,内容包括供货方式及时间、产品的规格、价格及数量、质量、产地、品牌、等级、数量、价格、型号、供货时间、性能以及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
第十九条
工程用材料设备设专人管理,材料、设备进场后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对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严禁办理入库手续,材料、设备领用办理出入库手续,办理后及时把材料、设备出入库手续送交财务部,保证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十条
供货方应及时提供工程材料设备的证明和有关票据,以便结算入账。
第五章材料设备采购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监管工作。所有材料设备采购活动都要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派人参与监督;较大规模集中供水工程的材料设备招投标活动都要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参与工程材料设备采购的人员的监管。任何与材料设备采购有关的人员,无论任何原因,都不允许接受供应商的礼金、礼品或参加带有娱乐性质的活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水利厅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5篇 设备采购管理办法范本
为加强本单位设备管理工作,提高设备采购管理的计划性和透明度,经党组研究决定,成立设备采购小组,对本单位设备采购实行如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常年使用的采编播设备、器材和大宗办公设备的采购管理。
二、申购程序和采购管理办法
1、制订计划
设备器材采购应有计划,避免盲目性和零敲碎打。每年底,各有关部门应将第二年拟采购的设备器材的计划报设备采购小组;年中需添置的设备器材,有关部门也应预先拟定计划报设备采购小组。
2、申购计划单应写清以下主要内容:
1)仪器名称(包括附件、备件);
2)型号、规格、数量、预计单价;
3)生产厂商及其地址、邮政编码、传真电话;
4)申请购置理由;
5)技术质量标准程度;
6)本单位有否此仪器设备;
3、审查批准
1) 申购计划由设备采购小组汇总并签注意见,大宗设备需党组研究决定后由采购小组采购并报办公室备案。
2) 凡属国家专控的仪器设备,经党组研究批准后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三、采购管理
1、 设备采购小组根据经批准的申购计划,确定专人,以单位各义尽快与厂商取得联系,采取“货比三家”,原则进行供方评定,在技术质量、价格、售后服务、付款方式、送货方式等方面进行综合比较,确定购买商家后报主管领导同意,再签订购货合同,办理财务手续。各部门不得自行签订购货合同,否则财务将拒付款。
2、 验收与入库管理
收到提货通知单后,由设备采购小组安排提货,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和安装调试,验收的内容包括:1)包装有效性;2)整机完整性;3)配套材料;4)零配件数量;5)使用说明书、图纸、有关资料及产品合格证书,并详细填写验收单,根据发票办理财务报销、入库手续和财产登记入册。设备器材入库必须由有关职能部门确定专人接收保管,明确保管责任。
3、退货
设备器材在验收和安装调试中发现质量问题、残缺零件及资料不全等由设备采购小组负责与生产厂家、外商、商检等有关部门办理退货、索赔或追补等事宜。
本办法由本单位办公室督查。
附:设备采购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第6篇 职业学院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搞好我院装备建设,做好设备的采购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领导要重视学院的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各单位应明确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建立责任制度。
第三条:学院仪器设备的采购要建立良好的工作秩序,采取归口管理的办法。
第四条:学院的仪器设备采购项目要经过充分论证,确保立项无误、选型准确;采购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 采购管理
第五条:我院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归口设备管理处,由设备处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条:学院成立由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设备处和项目建设单位组成的设备采购招标工作组,按照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共同研究确定中标单位,招标过程应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我院仪器设备采购订货合同统一由设备处具体负责签订。
第八条:采购过程中的借款和报账,需根据经费来源渠道经财务主管校长、项目负责人、设备处和财务处批准后执行,借款和报账均由建设单位经办人负责办理。
第九条:对采购项目的计划、执行过程和结果应进行详细的记录,并集中保管。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十条: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十二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以上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20万元以上的;供货厂商多以及设备处认为应该采取招标方式采购的设备,必须采用招标方式。
第十三条: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四条: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先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五条: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十六条:采购方式的审批
由使用部门、设备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处、分管院领导组成采购形式论证组,对设备处提出的采购形式进行论证。分管院领导任组长,设备处负责人任副组长。
权限:单价10万元以下或批量20万元以下,采购形式由采购形式论证组提出方案,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决定
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20万元以上,采购形式由采购论证组提出方案,经院务会讨论决定。
第四章 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采购计划经主管院领导或院(系)主管领导同意批准后,经设备处领导审核签字后交采购责任人执行。采购过程中计划如有变更,须经原审批人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十八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统一格式编制采购清单,向设备处提供仪器设备详细配置要求(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仪器配置与配套附件、性能指标、参考价格)和二家以上的建议厂商,以便进行招标采购工作。
第十九条:设备处根据设备采购清单,制订具体的采购方案,经与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执行。
第二十条:采取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设备处与项目建设单位一同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内容和招标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便实施招标采购的仪器设备,设备处与项目建设单位一起对设备进行调研,按照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招标采购程序
一、编制招标文件
设备处与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编制招标文件,文件的具体内容包括:
1、投标邀请函;2、投标人须知;3、对投标人的资质、资信证明文件的要求;4、投标文件的正、副本数量、提交方式、投标地点和截止时间;5、开标、评标、返标日期;6、招标采购设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等;7、投标价格表。
二、邀请参标单位。设备处组织有关人员考察调研,考察内容:供货商资质、生产规模、管理水平、产品质量、业绩、供货能力、财务信誉等。考察工作须二人以上参加,并形成考察报告。召开考察调研汇报会,参加部门(使用部门、院监察处、设备处、分管院领导等),会议将对拟入围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最终确定入围单位,同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通知入围单位并发放招标文件。
三、落实评标工作组。评标组由分管院领导、院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设备处和项目建设单位组成,分管院领导任组长,设备处负责人任副组长。落实评委、主持人、唱标人、监标人、书记员名单。
制订定标方案:根据公司实力、品牌、档次、付款方式等进行排名打分,并决定品牌、档次之间允许的差值。根据各公司的综合得分,以少数服从多数的评标原则决定中标单位。
四、由设备处通知参标单位和各有关单位人员开标的时间、地点。
五、做好开标前的准备工作。设备处组织好参标单位的投标资料,布置开标场地。
六、开标:开标前由监察处和投标方共同检查投标资料是否密封良好,然后由唱标人唱标、书记员写标。
七、评标:根据各参标单位资信、技术实力、所投价格、售后服务的保证等各项综合指标进行评议。
八、定标:根据不同的招投标方案,由评委按方案定标,并形成招标记录。
九、宣布中标结果。
十、选定供货方后,设备处和项目建设单位与供货方共同确定合同条款,并签订合同。
十一、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十二、付款应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及学院财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设备处、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再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参与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化的,谈判小组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侯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小组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采购小组由设备处、使用部门、监察处组成。
第二十四条:询价采购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设备处、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第五章 采购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五条:我院仪器设备的采购工作接受院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财务处、项目建设单位及群众的监督。
其监督的内容为:
(1)采购执行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
(2)采购执行单位是否严格按计划进行,有无超计划或无计划采购行为;
(3)采购执行单位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4)采购执行单位合同履行情况和采购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规定;
(5)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二十六条:在采购过程中,要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坚持原则,不得损公肥私,对采购责任人纪律要求如下:
(1)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2)开标前,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3)招标过程不得私自拆看标书,不得向供货商泄露评委、标底、评标过程及与招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与供应商违规串通;
(4)采取非招标采购的项目,采购责任人不得单方面进行采购;
(5)采购责任人不得收受供应商的财物,对于无法拒收的,要如实上交入账;
第二十七条:采购责任人在采购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已构成违纪的,学校依据有关党纪、政纪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验收
第二十八条: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及时做好验收准备工作,明确使用管理人员,落实安装地点,准备好所需环境设施,做到货到及时开箱验收、清点、安装、调试和试运转,并认真做好记录。进口设备的开箱事先要通知采购责任人,不得自行开箱。
第二十九条:项目单位必须做好接收设备的外包装检查与数量检查,并作好登记,交接时双方签字。发现问题须作好详细记录,以备处理。
第三十条:单价或系统成套设备10万元以上者,需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由设备处、项目建设单位、技术档案管理部门和供应商组成,四方共同验收、签字。
第三十一条:凡在验收中发现设备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验收期限内向设备处提出,以便及时进行索赔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必须首先阅读安装使用说明书,严格按照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不得盲目安装、操作和使用。必要时,操作人员应事先参加有关培训。
第三十三条: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到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入账手续(单价或系统成套设备10万元以上者须携带验收报告),单位财产管理员及设备处签字后,方可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7篇 学院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利用学校资金进行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均适合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采购5万元以上
(含5万元)的,要先经论证是否立项
(论证组由学校基建维修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临时指定),批准立项后再由学校基建维修采购招标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公开招投标或货比三家等形式。招投标的,标书交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管并在会上统一拆封,否则无效;货比三家的,其程序参照
第三条 办理。论证中如有半数参加论证的同志不同意,不得提交领导小组讨论;个别持不同意见的,可在论证书上表明意见,供领导小组讨论时参考。
第三条 物资设备批量采购总价在1万元以上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用户提出申请
(如属两个以上单位使用或管理的,均应有意见并签字);
2.主管部门意见;3.审计、财务部门审核;
4.校分管领导审批;5.上网公布信息
(7天以上);
6.有关部门组织洽谈和选定厂家
(必须要有审计和财务部门参加);7.实地考察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8.签定合同;9.实施过程监督和验收签字
(审计、主管部门、用户)。
第四条 物资设备批量采购总价在2千元以上的,办理程序为:用户参与、校分管领导审批、签订合同。
第五条 采购的技术专用仪器设备验收时要有用户签字,低值易耗品的采购等由学校仓库仓管员验收。
第六条 在进行物资设备采购活动中,达到
第二条 限额需要公开招投标的,由领导小组指定成立项目工作组,具体负责操作和开展业务工作。
第七条 项目工作组在公开招投标过程中的所需费用,学校投入的项目,在项目经费中支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办理。
第八条 项目工作组在工作全部结束后,主办单位要形成书面总结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不属
第一条 经费开支范围的物资设备采购活动,可参照本程序办理。
上述第
二、
三、 四条工作结束,要在网上公示结果10天后,学校招投标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字,财务处方能报销。
第十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8篇 医院药品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5
医院药品、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药品、物资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降低成本,确保产品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医院购买药品、设备、仪器、一次性卫生材料、劳保用品以及其它物资过程中的决策、价格监督、财务付款等行为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 医院药品、物资设备采购实行分级、分权管理,各级管理者对其主管范围内的药品、物资设备采购负有审查、监督的责任。
第四条 根据所购药品、物资设备的性质、用途,确定药品、物资设备采购的主办部门、协办部门。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对药品、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的市场调研、供货厂(商)家的选点、价格谈判、合同签订、质量验收等进行监督。
第二章 药品采购
第五条 药品采购由药剂科主办,根据卫生部《关于重申加强医疗单位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规定要求及上级有关要求和医院医疗活动的实际需求,规范药品采购流程。
第六条 招标药品采购
1、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药剂科根据药理作用、医务处根据临床需求、采购员根据相关政策分别收集招标品种资料。
2、药剂科牵头医务处配合,由医院药品药事管理委员会药事组组织药品遴选专家讨论选购和变更招标品种,医院药品商阳光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3、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初步确定后,药事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由分层随机抽取的药品遴选专家,根据医院实际状况,审定招标品种的采购及购进方案(此方案一式五份分别交:医务处、药剂科、采购、库房、医院纪监室备案)。
4、药品库房根据药品库存情况提出采购计划,药剂科主任审查签字后,交分管药品的医院领导批准,纪监室备案,执行采购。重点监控限额采购品种及前10位药品,由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药事组确定采购计划和方式。违反医院行风规定药品停止采购,药品阳光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5、药品采购入库,由采购填写入库清单;采购根据报销付款计划填写报销清单,院长审批后付款。
6、招标品种的增补:按新药及新品种引进规定,由临床科室科主任提出申请,药剂科审核,报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并报医务处、药剂科、纪监室备案。
第七条 非招标药品的采购
非招标药品的采购严格控制,必要时小量购进。
1、药品库房根据库存情况提出药品采购清单交采购,采购交药剂科主任审查签字后,交分管院领导批准,纪监室备案,执行采购。
2、药品采购入库,由采购填写清单入库。
3、采购根据药品临床使用情况提出付款计划,院长审批。
第八条 新药及新品种的采购程序
1、按照新药引进原则,临床科室主任按照临床需求填写新药采购申请,原则上每个专业每年不得超过两个品种,中成药、中药注射剂需听取中医或药学专家意见,严格准入。申请表交医务科、药剂科、纪监室、医院分管领导备案。
2、由药事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药事委员会,由药品遴选专家讨论该药物是否可为临床使用,并制定临床使用的限制规定(包括使用、限制使用、试用、临购),药品阳光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新药审批意见汇总表一式四份,一份留查,交医务处、院分管领导各一份,另一份交纪检室备案。
3、药剂科根据药事管理委员会决议提出药品采购清单,药剂科主任审查签字后,交分管药品的医院领导批准后实施,采购申请单报医务处、纪监室备案。
4、采购根据药品临床使用情况提出付款计划,经主管财务的医院领导审批后付款。
第九条 临时用药的采购
按医院临时购药规定执行。因临床医疗工作,需要临时购进医院没有的药品,购进程序为:主管医生提出申请-病人签字认可-科主任签字-药剂科主任审核-医务处签署意见-分管药品的院领导批准,药剂科负责监督应用(只限于申请病人用,申请数量原则上为一疗程用量)。
第十条 医院现用药品中没有的非医保药物、非招标药物,按照新药采购程序实施。在医保药物能够达到同样的治疗效果并且毒副作用没有减少的情况下不予受理。招标品种中有的药物按相关规定,使用招标品种,而不得使用非医保药物和非招标品种。
第十一条 单剂费用高的药品、非医保药品、医保有适应症限制要求的药品,按照“四合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采购计划原则上应按合理用药规范采购,鼓励医生在不影响治疗和不加大毒副作用的前提下按照医保甲类、乙类、非医保药物的顺序选择用药。
第三章 物资设备采购
第十二条 医院建立由分管领导和医务处、护理部、院感处、总务处有关领导和人员组成的一次性卫生材料采购组,按有关要求,参照药品购进方案进行,由总务处具体负责,由财务、纪检人员参与一同定点厂(商)家。
第十三条 设备的采购由总务处主办,使用部门协办。
第十四条 其它因医疗工作、管理需要、劳保用品等所需的物资由总务处主办,有关部门协办。
第十五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按年度提出物资采购计划,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实行计划采购,并将采购计划报纪检监察室备案。临时性的物资采购,由使用部门或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经分管院领导或有关部门按程序,批准后实施,报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十六条 物资设备采购实行比质、比价、公开、择优原则,采取公开招标采购、议标(价)采购(选择三家以上,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供应商,就采购物资设备的性能、质量、价格等进行协商的采购方式)、备案采购等方式进行。
(一)标的在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在初步调研的基础上,采取议标(价)采购方式。
(二)标的在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物资设备采购,在初步调研的基础上,可采取公开招标或议标(价)采购方式。
(三)标的在十万元以上的物资或国外设备的引进,一律采取招标方式采购。
招标分为委托招标和内部模拟招标。委托招标由医院委托招标机构,按招标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内部模拟招标由医院根据购买的物资、设备等具体情况,由医院分管物资设备采购的领导、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监督部门负责人(代表)、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招标小组,在充分进行市场调研的基础上,依照招标法律、法规的程序办理。具体招标方式由医院分管领导决定。
(四)经批准年度计划批量采购在一万元以下或因医疗、科研急需购买的标的在一万元以下的设备、物资、材料、低值易耗品(含零星维修、维护、医疗纠纷处理赔偿)等,原则上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部门直接购买(但必须履行相关的报批程序,任何个人不得自作主张购进),监督部门认为必
要时,可参照一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程序进行监督。由主办部门直接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将已购物资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及供货厂(商)家的基本情况在入院验收合格后五日内报纪检监察室备案,纪检监察室随时对供货厂(商)家的资质、价格、信誉等情况进行调研核查。
(五)对上网的医用耗材,按前款规定审批权限和医用耗材采购流程,由医用耗材办公室实施网上采购。
第十七条 物资采购必须进行市场调研,采取议标采购的,应当由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监督部门共同进行市场调研。必要时,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也可采取由应参与的部门分头调研和网上调研的方式。由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监督部门共同进行市场调研的,必须选择三家以上的厂(商)家对其提供的产品的质量、价格、性能进行比较,确定质优价廉的厂(商)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采取分别调研或网上调研方式进行市场调研的,由主办部门、协办部门、监督部门分别写出调研报告呈主管院领导或领导班子决策。
第十八条 各级相关采购部门的主管领导、采购人员及监督部门的人员应随时关注市场动向,搜集、掌握主要采购物资设备的市场信息,建立价格档案,便于工作。
第四章 付款办法
第十九条 物资设备采购付款原则上采用银行转帐结算方式,确需携带少量现金,由医院领导批准。
第二十条 按合同要求预付款的,由经办人及有关部门签署会签单后,财务处才能预付款,不需要预付款的,结算时必须会签单。
第二十一条 货到后,按程序检验合格入库后,并严格按合同要求履行的,财务处方能办理付款。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采购人员应自觉维护医院利益,把好物资设备采购质量关、价格关,并对其采购物资设备的质量、价格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采购工作中,为单位节约经费、创造效益的科室和个人,由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处提出奖励建议。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因责任心不强,考察失误,使购进的物质价格高于同类商品的市场价格,经调查核实,由采购人员赔偿损失;有质量问题,造成退货的,经办人必须对造成的损失承担50%―100%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员违反本办法程序采购的,收取当事人100―200元的教育费。经批评教育后,再次违反本规定的,收取当事人200―300元的教育费,并调离物质采购岗位或者撤消兼职采购权。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违反本办法程序付款,比照本规定十八条、十九条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关于药品、物质入库、质量检验,按医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规章制度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