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录
-
第1篇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范本 第2篇高处作业安全环保管理标准
第1篇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标准范本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原水利电力部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
原能源部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3管理职能
安全监察部是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在高处作业现场的执行,制止与纠正违章作业,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4管理内容与要求
4.1职责
4.1.1职工从事高处作业时,必须自觉执行本标准的各项条款,同时有责任制止、纠正他人违反本规标准的行为。
4.1.2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巡查高处作业生产现场,及时制止、纠正违章作业,情节严重可令其停止作业,进行整顿。
4.2工作程序
4.2.1凡在坠落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都应视作高处作业,必须执行本标准。
不 同 高 度 的 可 能 坠 落 范 围 半 径
作业位置至底部的垂直距离(m)
2-5
5-15
15-30
>30
其可能坠落范围半径(m)
2
3
4
5
注:1.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调试基准面。
2.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着落点。
4.2.2凡能在地面上完成的工作,都应在地面上预先做好,尽量减少高处作业的工作量。
4.2.3对高处作业人员的要求
4.2.3.1担任高处作业的人员应身体健康。凡患有精神病、癫痫病等以及经医院医生鉴定并经公司医务组确诊的心脏病、严重高血压患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
4.2.3.2作业人员饮酒,服用镇静药物造成精神呆滞,思想情绪不稳定等,禁止登高作业。
4.2.3.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及业务知识的学习,应在具有高处作业经验的人员指导下进行工作。
4.2.4高处作业的规定
4.2.4.1高处作业必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后,方可进行。
4.2.4.2在陡坡、屋顶、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符合规定的安全网或防护栏杆,作业人员必须使用安全带。
4.2.4.3陡坡的场地或人行道上的冰雪、碎石、泥土须经常清理,靠外一侧须设1米高的栏杆,在栏杆内侧设18厘米高的侧板或土埂,以防坠物伤人。
4.2.4.4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米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4.2.4.5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公斤,试验时间为5分钟,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不合格的安全带禁止使用。
4.2.4.6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2.4.7高处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器具应用绳索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摆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4.2.4.8作业时,除相关人员外,不准无关人员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设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等物。
4.2.4.9不准将工具以及材料上下投掷,应该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伤及下方作业人员或击坏脚手架。
4.2.4.10上下层同时进行作业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
4.2.4.11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10oc)进行露天高处作业,必要时应该在施工点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场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遇到6级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雷雨、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4.2.4.12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工作,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禁止攀登”警告牌。
4.2.5高处触电、负伤急救参照《现场触电急救和创伤急救》的规定执行。
5检查与考核
5.1本标准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分管领导和安全监察部组织检查与考核。
5.2按《浙江长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考核标准》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2篇 高处作业安全环保管理标准
一、范围
标准规定了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和《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同时明确了参与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本标准适用于股份公司所属企业的高处作业活动。
各二级单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本标准,制定符合自身工作实际的标准。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2811 安全帽
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
gb 6095 安全带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jcj 46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三、定义和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高处作业
凡作业高度距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或在有可能引起坠落伤害的位置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二)坠落基准面
作业位置最低坠落点的水平面,称为坠落基准面。
(三)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称为坠落高度(也称作业高度)。
四、高处作业的分级
根据gb/t 3608 的规定,高处作业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特级高处作业。
(一)作业高度在2 米≤h<5 米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二)作业高度在5 米≤h<15 米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三)作业高度在l5 米≤h<30 米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四)作业高度在h≥30 米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五、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基本要求
1.高处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没有《作业证》严禁高处作业。
2.当同时涉及其它危险作业时,需办理其它相关作业票证,并按相关危险作业标准规定严格进行。
3.高处作业人员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 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带符合gb 6095的要求,安全帽符合gb 2811 的要求等。
5.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6.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高处作业应根据实际要求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吊笼、梯子、防护围栏、挡脚板等。跳板应符合安全要求,两端应捆绑牢固。作业前,应检查所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坚固、牢靠。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二)高处作业前的安全要求与防护
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辨识危害因素,进行作业安全分析,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2.《作业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3.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高处作业前要制定高处作业应急预案,内容包括:作业人员紧急状况时的逃生路线和救护方法,现场应配备的救生设施和灭火器材等。有关人员应熟知应急预案的内容。
5.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6.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作业证》,检查验收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作业。
7.便携式木梯和便携式金属梯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踏板不得有缺档。梯子的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5°为宜。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45°为宜,铰链应牢固,并应有可靠的拉撑措施。
(三)高处作业中安全要求与防护
1.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
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2.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