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炸物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为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杜绝和预防各类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中国中铁总公司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以“安全第一、管理从严”的指导思想,确保爆炸物品在使用过程中万无一失,特制定本规定。
1)、管理
1、各工区(工区经理)负责人对本工区爆炸物品的安全使用负总责,建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
2、逐级逐人签订爆炸物品安全使用责任书,把责任落实到人。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做到安全有保障,措施要具体。
3、建立爆炸物品管理和涉爆人员档案,实行检查追究制。
4、库房看守、保管员要选择政治觉悟高、责任心强、无烟洒嗜好的人员担任看守、保管员;禁止使用年龄偏大的人员担任看守、保管员。
5、爆破员、安全员、看守员、保管员要持证上岗,无证人员禁止从事爆破作业工作。
6、各工区要将涉爆人员名单上报审查审批后方可上岗操作。
7、严格清退制度,禁止将使用每炮剩余的爆炸物品藏匿生活区宿舍或藏匿、买卖、馈赠他人,换取他物,一旦发现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8、对当日当炮使用剩余的爆炸物品要及时送回库房存储。严禁未经批准,将本工区的爆炸物品挪用他区使用。确需要调配的经公安分处同意,物资部门开据内部调配单,方可办理。
9、未经公安部门同意,不得擅自销毁爆炸物品。
10、库房要按照规定建设,配备灭火、防盗报警器材,安装防雷避雷设施;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储存爆炸物品。严禁库房超标准存放。
11、库房看守、保管员不得少于三人;配备防护器材。
12、库区严禁闲杂人员逗留、玩耍。
2)、使用
1、严禁将爆炸物品用于非本工程外。
2、爆破作业时,放炮要有作业记录;每炮完毕,爆破作业人员将爆破作业现场记录交安全、值班人员签字后备查;记录数字要大写。
3、安全人员要核查领取到现场的爆炸物品是否与申请数量相符。
4、装炮过程中,严禁烟火、严禁撞击、严禁使用铁器捣炮眼;严禁一边钻空一边装药。
5、每排炮作业完毕及时将剩余爆炸物品清退入库。
3)、申请领取
1、由工区按照每周使用计划量,填写申请审批表,经工区长(工区经理)签字后到局指公安部门签字备案后到物资部门开据出库通知单,保管员凭物资部门开据的出库通知单,办理出库登记手续后方可发放物品。未经批准不准发放。
2、库房保管员对出库爆炸物品要严格登记,按照要求详细登记编号和数量,严禁漏登或不登。
3、每个工区(班组)必须指定一名安全人员专人至库房领取爆炸物品,专人签字。
4)、购买办理使用手续
1、根据施工需要,定点设库;统一标准建库。
2、爆炸物品由局指统一采购分配。
3、按照地方公安部门要求,统一办理使用、储存、购买和运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