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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为了保证作业的安全,及时发现和制止不安全因素。
范围:适用于生产区域内的断路作业。
定义: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描述:
1.安全要求
1.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1.2申请单位负责现场的管理工作,应在断路处设立醒目标志,为往来的人员、车辆提示绕行方向
1.3作业单位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时,应通知所在车间、治消科等相关部门。
1.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签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1.5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警告牌,划定作业区域,夜间应悬挂红灯,治消科现场设警戒绳。
1.6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警告牌、红灯等,恢复正常交通。
1.7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变更、扩大作业范围或移动作业部位。
1.8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风险分析不完善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1.9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应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2.0监护
2.1断路作业必须有专人监护,由施工单位负责安排
2.2监护人员不得脱岗
2.3监护人员必须具有与之相当的专业知识
2.办理程序
2.1《断路安全作业证》有治消科负责管理。
2.2作业单位向治消科提出申请。
2.3断路作业申请单位负责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填写后,交治消科。
2.4治消科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后,方可断路作业
2.5《断路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一份交施工单位,一份交治消科存档。
第2篇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细则
1 目的
规范公司所属各单位断路作业管理,保证交通安全。
2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在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断路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3 编制依据
ga 182-1998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
4 释义
4.1断路作业:是指在公司管辖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及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2 断路申请单位:需要在公司管辖区域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装置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单位。
4.3 断路施工单位: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公司管辖区域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装置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4.4 作业区: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5 道路作业警示灯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4.5《断路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4 职责
5.1 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2 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3 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3.1作业人员职责
a)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b) 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c) 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d) 断路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5.3.2监护人员职责
a) 对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 对断路作业现场负责监护,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当发现违章行为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
c) 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断路作业监护人由施工单位指派,申请单位可根据作业需要增派监护人。
5.3.3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断路交通组织方案的制定、安全措施的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5.3.4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第3篇 动土断路作业安全管理
1.定义
1.1动土作业:含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在0.5 m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m3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1.2断路作业:是指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及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管理规定
2.1凡在公司生产区域内进行动土(断路)作业必须进行动土作业风险分析并办理《动土(断路)作业证》。
2.2动土作业前,项目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负责人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2.3动土(断路)作业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动土(断路)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置。
2.4动土(断路)作业必须按《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对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施工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5严禁涂改、转借《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
2.6动土(断路)作业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经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2.7动土(断路)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3.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3.1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严禁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3.2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的要求。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3.3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应距坑、槽、井、沟边沿0.8 m,高度不得超过1.5 m。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3.4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监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3.5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安放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3.6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3.7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3.8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m以上,防止工具伤人。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3.9在化工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工生产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化工操作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4.《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4.1《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管理。
4.2动土(断路)申请单位在土建专业管理部门领取《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参与动土(断路)作业风险分析并填写有关内容后交施工单位。
4.3施工单位接到《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有关内容后将《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交动土申请单位。
4.4动土(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公司有关水、电、汽、工艺、设备、消防、安全等部门审核。由公司土建专业管理部门审批。
4.5动土(断路)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土(断路)安全作业证》。
第4篇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细则范本
1目的
规范公司所属各单位断路作业管理,保证交通安全。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辖区域内在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断路作业,新建项目参照执行。
3编制依据
ga 182-1998 《道路作业交通安全标志》
aq3024-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
4 释义
4.1断路作业:是指在公司管辖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及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2 断路申请单位:需要在公司管辖区域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装置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生产、维修、电力、通信等单位。
4.3 断路施工单位: 按照断路申请单位要求,在公司管辖区域内交通主干道、交通次干道、交通支道与装置引道上进行各种影响正常交通作业的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单位。
4.4 作业区:为保障道路作业现场的交通安全而用路栏、锥形交通路标等围起来的区域。
4.5 道路作业警示灯 :设置在作业路段周围以告示道路使用者注意交通安全的灯光装置。
4.5《断路安全作业票》以下简称“作业票”。
4职责
5.1 公司健康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本细则,监督检查所属各单位执行该细则的情况。
5.2 所属各单位按照本细则的要求严格执行。
5.3 作业相关人员职责
5.3.1作业人员职责
a) 在作业前应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
b) 作业票所列的安全防护措施经确认无误,获监护人同意后方可进行断路作业;
c) 对违反本细则的强令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等情况有权拒绝作业;
d) 断路作业结束后应清理现场,不得遗留安全隐患。
5.3.2监护人员职责
a) 对作业票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制定的措施不当或落实不到位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制止作业;
b) 对断路作业现场负责监护,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或做与监护无关的事;当发现违章行为或意外情况时,应及时制止作业,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警;
c) 作业完成后,检查作业现场,确认无安全隐患。
断路作业监护人由施工单位指派,申请单位可根据作业需要增派监护人。
5.3.3 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职责
负责断路交通组织方案的制定、安全措施的审查,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行为;作业完成后,负责完工验收。
5.3.4施工单位作业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负责施工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制定、审查和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安全注意事项,并监督执行;负责在作业票上签署意见。
5.3.5 申请单位部门负责人或领导职责
必须到现场了解断路作业地点及周围环境情况,审查作业票上的措施是否全面并得到落实后,方可签字批准断路作业。
5要求
6.1 管理原则
6.1.1 凡在公司管辖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工程施工及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票》。作业涉及动土、临时用电、吊装等其他危险作业时,还需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6.1.2 作业票有效期不超过3天,超过规定时间需要继续作业的,应重新办理作业票。
6.2 管理内容
6.2.1 进行断路作业,申请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制定周密的安全措施,方可作业。
6.2.2 申请单位负责管理作业现场,应制定交通组织方案,设置相应的标志与设施,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6.2.3 用于道路作业的工具、材料应放置在作业区内或其他不影响正常交通的场所。
6.2.4 作业交通警示
a) 断路施工单位应根据需要在作业区相关道路上设置作业标志、限速标志、距离辅助标志等交通警示标志,以确保作业期间的交通安全。
b) 断路施工单位应在作业区附近设置路栏、锥形交通路标、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c)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 2h,夜间不超过 1h 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完善的安全设施,即白天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牌。
d) 夜间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在作业区周围的锥形交通路标处,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e)道路作业警示灯应为红色。
f) 在防爆区域内 警示灯应防爆并采用安全电压。
g) 道路作业警示灯设置高度应符合 ga 182 的规定,离地面 1.5cm,不低于 1.0m。
h) 道路作业警示灯遇雨、雪、雾天时应开启,在其他气候条件下应自傍晚前开启,并能发出至少自 150m 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i)断路作业在较长路段施工时,应在该路段两头十字路口处,设置“前方施工、绕道行驶”警示牌。
j) 申请单位应根据作业内容会同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并配备有关器材。
k) 动土挖开的路面宜做好临时应急措施,保证消防车的通行。
l) 断路作业结束,施工单位应迅速清理现场,尽快恢复正常交通。
7工作程序
《危险作业许可管理细则》。
8附则
本细则由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9 附件
《断路安全作业票》 (保存期为1年)
第5篇 公司区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定义
厂区断路作业
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2.1凡在厂区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断路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2.2断路申请单位负责管理施工现场。企业要在断路路口设立断路标志,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2.3厂区交通管理部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要立即通知调度、生产、消防、医务等有关部门。
2.4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2.5断路时,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
2.6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悬挂红灯。
2.7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清理现场,撤除现场、路口设置的挡杆、断路标识、围栏、警告牌、红灯。申请断路单位检查核实后,负责报告厂区交通管理部门,然后由厂区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2.8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2.9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2.10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单位重新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3.《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
3.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指定专人办理。
3.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办公室审批。
3.3申请断路作业的单位在办公室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施工单位。
3.4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申请单位。
3.5断路申请单位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安全生产科审批,并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并分别送交安全生产科、施工单位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