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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某钢铁公司安全红线管理细则 第2篇钢铁公司安全红线管理细则
第1篇 某钢铁公司安全红线管理细则
1.目的
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全过程管理,特制订该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安全红线管理。
3.通用部分
3.1企业未设立专职分管安全负责人或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一律停工停产。
3.2技术方案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3.2.1设计、规程和措施未履行审批程序。
3.2.2生产作业条件变化及工艺变更时,措施未及时进行针对性调整。
3.2.3措施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掌握。
3.2.4未按规程、措施、程序组织施工。
3.3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一律不得使用。
3.4需验收的关键工序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3.5作业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作业。
3.5.1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规定。
3.5.2安全设施不到位,系统缺乏安全保障能力。
3.5.3应在厂家指导下进行重要设备设施安装和调试而厂家未到场。
3.5.4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危险性作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5.5企业未安排领导带班值班。
3.6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上岗。
3.6.1新入职员工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
3.6.2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3.6.3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
3.7外委施工队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3.7.1不具备相应资质。
3.7.2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3.7.3转包和非法分包。
3.7.4未纳入企业统一安全管理。
3.8企业生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3.8.1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论证的。
3.8.2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8.3生产区内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8.4电气设备失爆或动力配电箱、柜、板和固定电气线路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
3.8.5未按规定安装联锁装置或联锁装置失效。
3.8.6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3.8.7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或仪表未定期进行校验、回路调试。
3.8.8涉及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未按规定设置防静电、防雷设施,或系统防静电、防雷设施不齐全、不可靠。
3.8.9涉及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作业时未进行风险分析,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总工程师或分管生产负责人未现场指挥。
3.8.10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安全保护设施不可靠,安全附件不能正常使用。
4.开车安全红线
4.1开车过程总体安全红线。
4.1.1所有员工都通过了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操作,掌握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方可组织试生产。
4.1.2接触酸、碱等危险岗位没有按规定配备防酸碱工作服、防酸手套、化学防护眼镜、防化服等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允许开展开车工作。
4.1.3有职工不能正确的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开车。
4.1.4未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级救援预案不允许组织开车。
4.1.5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等器材以及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设计和开车需要配备到岗位,不允许组织开车。
4.1.5前一工序的事故原因未查明、缺陷未消除,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的开车。
4.1.6没有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操作法,不得进行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水冲洗、蒸汽吹扫、化学清洗、空气吹扫、循环水系统预膜、系统置换等工作。
4.2单机开车过程安全红线。
4.2.1单机设备安全隐患未排除,安全确认未确认完毕,不允许进行单机开车。
4.2.2影响开车的设计变更项目未施工完毕,不允许进行单机开车。
4.2.3未设专人监护或监护人没有到现场,不准组织开车。
4.2.4未检查确认开车单元与其他生产或待开车的设备、管道是否隔绝,不准进行开车。
4.2.5通用机泵、搅拌机械、驱动装置、大机组及其相关的电气、仪表、计算机等的检测、控制、联锁、报警系统安装未结束,不进行单机开车。
4.3系统开车安全红线。
4.3.1开车范围内的设备没有全部合格,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2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网络没有建立或岗位责任没有制定、落实并执行,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3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没有确定,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4设备位号、管道介质名称和流向及安全色没有按规范标志完毕,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5公用工程没有平稳运行,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6开车方案和有关的操作规程没有批准并印发到岗位及个人,并组织学习,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7开车工艺指标、联锁值、报警值未经生产技术部门批准并公布,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8生产报表还没有准备齐全并印发到岗位,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9机、电、仪修和化验室没有交付使用,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0在线分析仪器、仪表没有经过调校或不具备使用条件,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1通讯系统没有完全畅通,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2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环保设施、气防器材和温感、烟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防雷防静电、电视监控等防护设施没有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3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职业卫生监测点没有确定,或没有按照规范、标准设置标识牌和警示牌,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4保运队伍没有到位,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5开车现场有碍安全的机器、设备、场地、通道处的杂物等
没有清理干净,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4投料开车安全红线。
4.4.1安全技术规程没有做到人手一册,化工投料开车方案主操以上人员没有做到人手一册,不允许组织投料开车。
4.4.2未进行投料开车方案交底、学习、讨论;事故应急预案没有制定或经过演练,不允许进行投料开车。
4.4.3经开车检查,投料开车条件不具备不组织开车,程序不清楚不开车。
4.4.4指挥不在场,不允许开车。
4.4.5系统开车出现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不允许进行投料开车。
4.4.6未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或不具备条件,化工投料开车不得进行。
4.4.7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开车。
4.4.8在开车系统通入可燃性气体前,必须以惰性气体置换空气,再以可燃性气体置换惰性气体;在停车检修前必须以惰性气体置换系统中的可燃性气体,再以空气置换惰性气体。
4.4.9炉膛点火前,不进行炉内或设备内可燃气体分析或分析不合格,不允许进行点火作业;当点火装置自行熄火时,必须置换尽可燃气体后,方可重新点火。
5.岗位红线管理
违反岗位红线之一者,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同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以下红线,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通报批评、停发减发绩效工资或解聘职务。
5.1违反操作规程、检维修施工作业方案进行操作或检维修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5.2违章指挥或作业安排不合理,致使作业过程中形成重大危险因素或发生未遂事故。
5.3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致使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5.4设备检维修填写《检修工作票》,相关责任人没有对检修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签字而签发出《检修工作票》,或在检修过程中发现电机带电、设备没有完全泄压、可燃或有毒气体没有置换合格、热水冒出等重大危险因素。
5.5严重违反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无证动火或不按规定进行用火分析等。
5.6严重违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6.1作业人员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5.6.2分析不合格、没有防范措施或监护人不在作业现场时,作业人员擅自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6.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监护人擅离作业现场等。
5.7严重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7.1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
5.7.2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7.3危险区域高处用火作业不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
5.7.4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不适于高处作业的职业禁忌症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等。
5.8严重违反安全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生产装置现场不按规定办理用电手续,私接临时用电或临时用电没有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5.9危险化学品装卸车过程中,装车操作人员、监护人员擅离职守;雷雨天气时安排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车作业等。
5.10辖区内放射作业时,不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没有设立警戒区域、未尽到应尽危害告知义务等。
5.11可燃(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声光报警时,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声光报警消除;擅自将声音报警或光报警摘除。
5.12违反叉车操作规程或违反叉车驾驶安全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5.13应该停机而不停机进行机械故障处理,设备检修时电机应该断电而没有断电、配电柜“有人作业”等警示牌未悬挂或监护人不到位。
5.14机动车辆未办理进入生产装置通行证或没戴防火帽进入装置危险警戒区(红线区)以内。
5.15发生事故上报不及时,“四不放过”措施没有落实。
5.16现场巡检不戴安全帽或者没有将头发盘在安全帽内、容易被机械设备卷住头发的行为。
5.17没有及时清扫巡检通道、台阶、楼梯、储罐阶梯等正常生产中人员巡检、采样、检尺作业等必经之路上的积雪。
5.18重大吊装作业没有设立警戒区域或在起吊物件下人员行走。
5.19在工作岗位饮酒或酒后上岗。
5.20在禁烟区内吸烟。
6.检修、施工红线管理
违反第1、2条红线之一者,解除劳动合同。违反红线第3-33条之一者,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同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通报批评、停发减发绩效工资或解聘职务。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以下红线的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停发减发绩效工资或解聘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6.1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6.2严禁冒名顶替代签各种作业票证或未到作业现场签字确认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起重、临时用电、破土、射线作业票证。
6.3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废弃或处置放射源、火工器材。
6.4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射线作业或爆破活动。
6.5严禁违反规定采购、销售、储运、发放、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
6.6严禁未经计量确认及工艺复核,进行危化品装卸、输转作业。
6.7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危险化学品车 装卸作业。
6.8严禁在易然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
6.9严禁在易然易爆物料泄漏状态下使用非防爆的工具设备。
6.10严禁在易然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11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安全措施进入易然易爆危险区域。
6.12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搭乘无关人员、违规停放。
6.13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擅离岗位。
6.14严禁无有效票证从事进网电气作业。
6.15严禁无监护进行进网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6.16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6.17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6.18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线和作业前不验电。
6.19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6.20严禁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
6.21严禁将施工项目分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
6.22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6.23严禁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6.24严禁未经设计计算和批准,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装器具。
6.25.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吊篮进行高处作业。
6.26严禁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它杂物。
6.27严禁违反规程操作特种车辆。
6.28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6.29严禁在暴雨、雷电、大雾和6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上塔、罐、平台等装置高处施工作业。
6.30严禁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问作业、射线作业监护人员擅离岗位。
6.31严禁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一氧化碳等危险介质或带压、泄漏、窒息状态检维修时,不制定书面施工方案或执行标准作业程序,不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目的和方案的交底。
6.32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泄漏、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
6.33严禁在卷绕、牵伸设备运行时处理缠辊或不停机对转动部位进行检维修、卫生清理等作业。
第2篇 钢铁公司安全红线管理细则
1.目的
为确保安全生产,规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为,杜绝事故发生,严肃安全责任追究,实现安全全过程管理,特制订该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安全红线管理。
3.通用部分
3.1企业未设立专职分管安全负责人或独立的安全管理机构,一律停工停产。
3.2技术方案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生产施工。
3.2.1设计、规程和措施未履行审批程序。
3.2.2生产作业条件变化及工艺变更时,措施未及时进行针对性调整。
3.2.3措施未交底,作业人员未掌握。
3.2.4未按规程、措施、程序组织施工。
3.3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一律不得使用。
3.4需验收的关键工序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3.5作业场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得作业。
3.5.1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无资质或资质不符合规定。
3.5.2安全设施不到位,系统缺乏安全保障能力。
3.5.3应在厂家指导下进行重要设备设施安装和调试而厂家未到场。
3.5.4进行动火、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吊装、动土、检维修、盲板抽堵等危险性作业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5.5企业未安排领导带班值班。
3.6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准上岗。
3.6.1新入职员工未经三级教育或考试不合格。
3.6.2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3.6.3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作业。
3.7外委施工队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3.7.1不具备相应资质。
3.7.2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3.7.3转包和非法分包。
3.7.4未纳入企业统一安全管理。
3.8企业生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停工停产。
3.8.1国内首次采用的化工工艺未经论证的。
3.8.2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8.3生产区内安全保护设施不齐全、不可靠或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3.8.4电气设备失爆或动力配电箱、柜、板和固定电气线路保护装置不齐全、不可靠。
3.8.5未按规定安装联锁装置或联锁装置失效。
3.8.6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3.8.7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或仪表未定期进行校验、回路调试。
3.8.8涉及化工工艺的化工装置未按规定设置防静电、防雷设施,或系统防静电、防雷设施不齐全、不可靠。
3.8.9涉及重大危险源危险作业,作业时未进行风险分析,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且总工程师或分管生产负责人未现场指挥。
3.8.10特种设备未按规定定期检验,或安全保护设施不可靠,安全附件不能正常使用。
4.开车安全红线
4.1开车过程总体安全红线。
4.1.1所有员工都通过了三级安全教育和培训操作,掌握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方可组织试生产。
4.1.2接触酸、碱等危险岗位没有按规定配备防酸碱工作服、防酸手套、化学防护眼镜、防化服等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不允许开展开车工作。
4.1.3有职工不能正确的佩戴或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或消防、救护设施,不允许进行开车。
4.1.4未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三级救援预案不允许组织开车。
4.1.5安全、职业卫生、消防、气防、救护、通讯等器材以及劳动防护用品未按设计和开车需要配备到岗位,不允许组织开车。
4.1.5前一工序的事故原因未查明、缺陷未消除,不得进行下一工序的开车。
4.1.6没有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操作法,不得进行管道系统压力试验、泄漏性试验、水冲洗、蒸汽吹扫、化学清洗、空气吹扫、循环水系统预膜、系统置换等工作。
4.2单机开车过程安全红线。
4.2.1单机设备安全隐患未排除,安全确认未确认完毕,不允许进行单机开车。
4.2.2影响开车的设计变更项目未施工完毕,不允许进行单机开车。
4.2.3未设专人监护或监护人没有到现场,不准组织开车。
4.2.4未检查确认开车单元与其他生产或待开车的设备、管道是否隔绝,不准进行开车。
4.2.5通用机泵、搅拌机械、驱动装置、大机组及其相关的电气、仪表、计算机等的检测、控制、联锁、报警系统安装未结束,不进行单机开车。
4.3系统开车安全红线。
4.3.1开车范围内的设备没有全部合格,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2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网络没有建立或岗位责任没有制定、落实并执行,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3班组长、岗位操作人员没有确定,并经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4设备位号、管道介质名称和流向及安全色没有按规范标志完毕,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5公用工程没有平稳运行,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6开车方案和有关的操作规程没有批准并印发到岗位及个人,并组织学习,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7开车工艺指标、联锁值、报警值未经生产技术部门批准并公布,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8生产报表还没有准备齐全并印发到岗位,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9机、电、仪修和化验室没有交付使用,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0在线分析仪器、仪表没有经过调校或不具备使用条件,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1通讯系统没有完全畅通,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2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环保设施、气防器材和温感、烟感、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报警、防雷防静电、电视监控等防护设施没有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3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职业卫生监测点没有确定,或没有按照规范、标准设置标识牌和警示牌,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4保运队伍没有到位,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3.15开车现场有碍安全的机器、设备、场地、通道处的杂物等
没有清理干净,不允许进入系统开车。
4.4投料开车安全红线。
4.4.1安全技术规程没有做到人手一册,化工投料开车方案主操以上人员没有做到人手一册,不允许组织投料开车。
4.4.2未进行投料开车方案交底、学习、讨论;事故应急预案没有制定或经过演练,不允许进行投料开车。
4.4.3经开车检查,投料开车条件不具备不组织开车,程序不清楚不开车。
4.4.4指挥不在场,不允许开车。
4.4.5系统开车出现的问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不允许进行投料开车。
4.4.6未做好前期准备工作或不具备条件,化工投料开车不得进行。
4.4.7上一道工序不稳定或下一道工序不具备条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开车。
4.4.8在开车系统通入可燃性气体前,必须以惰性气体置换空气,再以可燃性气体置换惰性气体;在停车检修前必须以惰性气体置换系统中的可燃性气体,再以空气置换惰性气体。
4.4.9炉膛点火前,不进行炉内或设备内可燃气体分析或分析不合格,不允许进行点火作业;当点火装置自行熄火时,必须置换尽可燃气体后,方可重新点火。
5.岗位红线管理
违反岗位红线之一者,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同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以下红线,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通报批评、停发减发绩效工资或解聘职务。
5.1违反操作规程、检维修施工作业方案进行操作或检维修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5.2违章指挥或作业安排不合理,致使作业过程中形成重大危险因素或发生未遂事故。
5.3违反劳动纪律、工艺纪律,致使操作或作业形成重大危险因素。
5.4设备检维修填写《检修工作票》,相关责任人没有对检修安全措施进行检查确认签字而签发出《检修工作票》,或在检修过程中发现电机带电、设备没有完全泄压、可燃或有毒气体没有置换合格、热水冒出等重大危险因素。
5.5严重违反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无证动火或不按规定进行用火分析等。
5.6严重违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6.1作业人员无“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
5.6.2分析不合格、没有防范措施或监护人不在作业现场时,作业人员擅自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5.6.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时,监护人擅离作业现场等。
5.7严重违反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7.1未按规定系挂安全带;
5.7.2三级以上高处作业不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7.3危险区域高处用火作业不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
5.7.4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精神病等不适于高处作业的职业禁忌症人员进行高处作业等。
5.8严重违反安全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生产装置现场不按规定办理用电手续,私接临时用电或临时用电没有做到“一机一闸一保护”。
5.9危险化学品装卸车过程中,装车操作人员、监护人员擅离职守;雷雨天气时安排进行危险化学品装卸车作业等。
5.10辖区内放射作业时,不办理《射线作业许可证》,没有设立警戒区域、未尽到应尽危害告知义务等。
5.11可燃(有毒)气体检测系统声光报警时,操作人员不认真进行确认,随意将声光报警消除;擅自将声音报警或光报警摘除。
5.12违反叉车操作规程或违反叉车驾驶安全规程,形成重大危险因素的行为。
5.13应该停机而不停机进行机械故障处理,设备检修时电机应该断电而没有断电、配电柜“有人作业”等警示牌未悬挂或监护人不到位。
5.14机动车辆未办理进入生产装置通行证或没戴防火帽进入装置危险警戒区(红线区)以内。
5.15发生事故上报不及时,“四不放过”措施没有落实。
5.16现场巡检不戴安全帽或者没有将头发盘在安全帽内、容易被机械设备卷住头发的行为。
5.17没有及时清扫巡检通道、台阶、楼梯、储罐阶梯等正常生产中人员巡检、采样、检尺作业等必经之路上的积雪。
5.18重大吊装作业没有设立警戒区域或在起吊物件下人员行走。
5.19在工作岗位饮酒或酒后上岗。
5.20在禁烟区内吸烟。
6.检修、施工红线管理
违反第1、2条红线之一者,解除劳动合同。违反红线第3-33条之一者,停发当月绩效工资,同时离岗培训;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通报批评、停发减发绩效工资或解聘职务。对违章指挥、违规指使员工违反以下红线的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停发减发绩效工资或解聘职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解除劳动合同。
6.1严禁无特种作业操作资质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6.2严禁冒名顶替代签各种作业票证或未到作业现场签字确认用火、进入受限空间、高处、起重、临时用电、破土、射线作业票证。
6.3严禁违反规定采购、运输、装卸、储存、使用、废弃或处置放射源、火工器材。
6.4严禁在不告知、不设置警戒线的情况下,进行射线作业或爆破活动。
6.5严禁违反规定采购、销售、储运、发放、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
6.6严禁未经计量确认及工艺复核,进行危化品装卸、输转作业。
6.7严禁不按规定静电接地进行危险化学品车 装卸作业。
6.8严禁在易然易爆区域使用非防爆通讯、照明器材。
6.9严禁在易然易爆物料泄漏状态下使用非防爆的工具设备。
6.10严禁在易然易爆区域用汽油等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6.11严禁车辆未采取防火、防静电安全措施进入易然易爆危险区域。
6.12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搭乘无关人员、违规停放。
6.13严禁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在装卸过程中驾驶人员擅离岗位。
6.14严禁无有效票证从事进网电气作业。
6.15严禁无监护进行进网电气作业、施工、测试工作。
6.16严禁使用不合格的绝缘工器具和专用防护用具进行电气操作及作业。
6.17严禁使用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的电气设备、电动工具。
6.18严禁带负荷操作刀闸、带接地线合闸、带电挂接地线和作业前不验电。
6.19严禁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设置、修改、摘除或投用联锁回路。
6.20严禁擅自停用可燃、有毒、火灾声光报警系统。
6.21严禁将施工项目分包给无资质或资质不符的单位。
6.22严禁使用未经验收合格的脚手架。
6.23严禁擅自拆改脚手架、钢格板、护栏、盖板、防护网等防护设施。
6.24严禁未经设计计算和批准,擅自制作、使用自制吊装器具。
6.25.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吊篮进行高处作业。
6.26严禁高处作业抛掷材料、工具及其它杂物。
6.27严禁违反规程操作特种车辆。
6.28严禁吊车、叉车、电瓶车等工程车辆载人行驶或载人作业。
6.29严禁在暴雨、雷电、大雾和6级及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条件下,上塔、罐、平台等装置高处施工作业。
6.30严禁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问作业、射线作业监护人员擅离岗位。
6.31严禁涉及硫化氢、氯气、氨气、一氧化碳等危险介质或带压、泄漏、窒息状态检维修时,不制定书面施工方案或执行标准作业程序,不向全体作业人员进行作业目的和方案的交底。
6.32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具〕从事有毒、有害、腐蚀等介质和泄漏、窒息环境下的危险作业。
6.33严禁在卷绕、牵伸设备运行时处理缠辊或不停机对转动部位进行检维修、卫生清理等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