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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管理办法细则模板(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09 07:04:42 查看人数:77

资金管理办法细则模板

第1篇 资金管理办法细则模板

资金管理办法细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现代化、集团化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以现金流量控制为重点的集团内资金统一调控管理体系,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控制财务风险,实现集团内资金管理的高度统一,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公司”)。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能

第三条 决策机构及职能

1、公司资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为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公司总裁

副主任委员:公司财务副总裁

委员:公司营销副总裁、 生产副总裁、投资发展副总裁

成员:公司财务中心资金部负责人、销售分公司负责人、物资分公司负责人、工程部负责人、计划发展部负责人、财务经理

2、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为审定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审定年度资金预算、月度资金计划;审定筹融资方案;统一调度资金;检查、考核资金预算、计划执行结果;动态监控公司现金流量,控制财务风险。

3、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方式为月度例会。

第四条 执行机构及职能

1、财务中心资金部:

履行资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

主要负责执行资金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定;拟订资金管理办法草案;统筹规划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组织资金管理委员会月度会议;向各公司下达经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及月度资金计划;审批各公司资金周报表,负责各公司资金调拨;具体指导、监督、检查各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向资金管理委员会提交公司月度、季度、年度资金执行情况表及资金管理工作报告;对各公司资金管理效果提出考核意见与建议。

2、财务经理:

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各公司的资金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并初审上报各公司年度资金预算、季度资金预测、月度资金计划、资金周报表、资金日报表等相关资料;参与资金管理委员会月度会议;组织实施各公司经批准的筹资方案;督促落实各公司收入计划;具体落实财务中心资金部资金调度方案;根据本办法的权限设定审签各公司支付业务;提交所辖区域月度、季度、年度资金运行报告。

第三章 资金预算

第五条 公司通过实施资金预算管理,实现对各公司的资金集中统一调控。

各公司的资金收支,必须按规定编制资金预算,经财务经理初审,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复审并汇总呈报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严格执行。

资金预算审批程序如下图:

1、年度资金预算

各公司应依据年度财务预算编制资金预算,在每年1月15日前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交年度资金预算草案,待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提交正式年度资金预算。

2、季度资金预测

各公司应依据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在每季度首月8日前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交季度资金预测。

3、月度资金计划

各公司应依据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年度资金预算,结合季度资金预测,编制月度资金计划,于每月3日前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对于单笔支付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计划,须列明详细支付单位名称和金额。

应付材料款、代垫运杂费、工程尾款支付计划明细表随同月度资金计划一同报资金部。

销售公司应于每月最后一天向财务中心资金部及各直管公司提报下月货款回笼计划。

工程部应于每月最后一天向财务中心资金部以及相关的各分子公司提报下月工程款支付计划。

4、资金周报表

各公司应根据月度资金计划,编制资金周报表,于每周六上午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5、资金日报表

各公司应按时编制资金日报表,于每日上午9点前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第六条 各公司应按月编制月度资金执行情况表,于次月3号前随同次月月度资金计划一并报财务中心资金部。

第四章 筹资管理

第七条 各公司需新增借款,必须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借款申请,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对外筹资。

各公司无权自行向外借款。

第八条 固定资产项目贷款

1、各公司经批准的新建项目,须新增固定资产项目贷款时,应纳入年度资金预算,并专项申请报批。

2、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对外筹资,负责与金融机构进行贷款合同的洽谈。

所辖公司的财务经理亦参与合同洽谈。

3、申请贷款的各公司应配合财务中心资金部的筹资工作,按规定提供贷款所需相关资料。

4、当子公司为借款主体时,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财务经理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借款人严格履行合同。

第九条 流动资金借款

1、流动资金借款计划纳入年度资金预算。

2、各公司流动资金不足时,只能向财务中心资金部申请借款。

3、财务中心资金部收到申请后,将优先考虑在公司内进行资金调剂。

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向申请借款的公司调拨资金。

严禁各公司自行拆借资金。

4、公司内资金不足时,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财务中心资金部将组织向金融机构借款。

5、当子公司为借款主体时,由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财务经理签订借款合同,并监督借款人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条 担保与抵押

担保与抵押必须经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1、一般情况下,原则上以资产抵押方式为主。

2、各公司经批准的银行借款资产抵押方案,必须经财务经理初审,并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审定后方可实施。

3、各公司不得自行实施资产抵押;不得自行向第三方提供担保,各关联公司间也不得自行相互提供担保。

第五章 营运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管理

1、各公司资金收入均应纳入资金预算。

2、各公司应在公司指定的银行开设结算账户,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自行开立账户。

新开账户的公司需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申请,待财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办理。

3、销售公司必须及时足额将货款收入存入公司指定账户,销售公司及所属各市场部不得开设账户留存货款。

4、经批准的各公司月度资金计划,涉及各公司间调拨资金的,由财务中心资金部统一签发“资金调拨单”,经财务中心主任批准后实施,各公司必须确保资金2日内到账。

5、各公司必须及时足额将货款收入入账。

收款单录入时间与账务处理时间不得超过1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支出管理

公司及各公司所发生的全部经济业务,必须严格按合同办理结算,并及时挂账。

无论是公司总部还是各分子公司的款项支付,必须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必须坚持信守合同的原则,必须坚持按均衡支付率办理的原则,确保公司资金支付不存在法律纠纷。

1、总部应付材料款及代垫运杂费支付管理:由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支付建议计划,交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经公司主管副总裁审核后,报财务中心资金部,按资金预算管理规定报批执行。

2、各公司应付材料款及代垫运杂费支付管理:由各公司计财部提出支付建议计划,交各公司业务主管部门确认,经各公司执行经理审核后, 报各公司计财部,按资金预算管理规定报批执行。

3、支付建议计划必须包括“年初余额、本年应付、本年已付、期末余额、支付率、财务支付建议计划、主管部门调整计划、调整原因说明”项目。

4、对于批准计划未执行的,需在月度资金运行报告中加以说明,并在次月计划中滚动安排。

5、各项税款、利息费用等支付必须按规定填制付款凭单,由财务经理签批后方可支付。

税款缴纳原则上不得超出应交税金期末余额,确需预交税款或支付税款滞纳金、罚款等营业外支出,需向财务中心资金部提出申请,待财务中心主任批准后方可支付。

6、其他未尽的支付事项,参照以上规定办理。

7、各公司日常资金支付,应依据明细资金计划办理。

审批权限设定如下:

水泥熟料生产线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粉磨站及其他公司单笔支付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业务,必须报经财务经理签字后方可安排支付。

财务经理不在现场时,可序时电传审签支付,然后补签原件。

水泥熟料生产线单笔支付金额在10万元以内,粉磨站及其他公司单笔支付金额在5万元以内的业务,经财务经理授权后,可按规定程序支付。

8、原则上不得计划外付款。

但因各公司生产经营临时需要等特殊情况需计划外支付时,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①单笔金额不超过20万元的,由财务经理审签支付。

全月不超过3笔。

②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但不超过50万元的,必须报财务中心资金部审批后,由财务经理审签支付。

全月不超过2笔。

③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的,必须经财务中心资金部呈报财务中心主任审批后,由财务经理审签支付。

拓展阅读: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2】

为加强和改进中央财政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家文物局颁布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便于更好地了解《办法》制定的背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的定义、范围,记者走访了有关专家。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

经过第三次不可移动文物普查,以及正在有序开展的第一次可移动文物普查,我国文化遗产资源处于逐年上升的趋势。

目前,我国已拥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认定的世界遗产45处,其中世界文化遗产31处、世界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4处;国务院已批复公布七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计4295处。

此外,我国还有博物馆3020座,国有博物馆收藏文物2864万多件。

同时,国家对文物保护工作的投入也在相应增加,仅就中央对地方文物保护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而言,2023年11亿元、2023年12亿元、2023年40亿元、2023年65亿元、2023年预算安排70亿元。

为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更好地满足文物保护工作的需要,应当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自2023年起,财政部教科文司会同国家文物局办公室经过充分调研和多次征求意见,对原有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财教[2001]351号)和《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5]135号)进行了合并和修改,起草并颁布了《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二、什么是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为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补助资金。

专项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根据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工作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及中央财政财力情况确定。

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坚持“规划先行、保障重点、中央补助、分级负责”的原则。

专项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地方的,适当向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倾斜。

专项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共同建立专项补助资金项目库。

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财政、审计、文物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

专项补助资金的补助范围主要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大遗址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考古调查、可移动文物保护等,并详细规定了支出内容。

对非国有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可在其项目完成并经过评估验收后,申请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办法》特别强调,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

《办法》规定,专项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四、专项补助资金的申报程序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报《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和文物保护项目预(概)算文本,根据行政隶属关系和规定程序逐级申报。

其中:

(一)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中央部门的,应当逐级报送至中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二)项目实施单位隶属于地方的,应当逐级报送至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共同进行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项目实施单位主管部门属于非文物系统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由财政部门和文物部门逐级上报。

(三)项目实施单位为非国有的,应当逐级报送至所在地方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文物行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联合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

五、《办法》确立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模式有哪些制度优势

(一)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实施项目管理制

与一般的维修项目不同,文物保护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

首先,文物本体体量不一,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例,大到长城、故宫,小到大金得胜陀颂碑(石碑全高328厘米,碑身高177厘米,宽85厘米,厚31厘米),都在补助范围之内;其次是文物修复要秉承“原材料、原工艺、原体量、最小干预”的原则,在不同时代、不同材质文物保护维修的时候,所选取的材料和工艺也不一样,这就形成了文物保护项目立项、保护方案编制和审批、施工、验收等环节中要特别强调专业性特点。

因此,《办法》明确了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管理制度,体现了文物保护工作的特点,做出更加符合实际工作的需求。

(二)打破了文化文物行业和其他行业的界限和国有、非国有的所有制界限

《办法》将资金补助范围扩大到所有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包括中央部门归口管理的,如教育部所属大学校舍;也包括地方宗教部门、企业和个人管理的)和所有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一、二、三级珍贵文物保护,基本涵盖了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重点。

非国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乡土建筑为主,多为乡村和城市传统街区的民宅)往往还在发挥使用功能,在使用过程中因要以文物保护的要求管理,会对使用造成一些限制,对它们的专项资金补助可以看做是国家对限制私权的补偿,彰显了文物保护政策的人性化。

(三)合理划分文物保护各方参与者的责任

文物是中华民族的共同财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涉及国家和民族全局性利益。

根据《文物保护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但由于文物保护工作具有很强的跨区域性质、效益外溢特征十分明显,中央政府必须切实承担起管理责任,对地方文物保护工作予以规范、指导和支持。

同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文物保护领域,形成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办法》重新确定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预算审核、下达、监督和绩效评价等职责分工和业务流程。

除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外,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还涉及中央有关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文物部门和文物保护项目实施单位等各个方面。

此次修订办法,对原有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管理责任。

(四)强化了资金管理和监督评价

根据现行财政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拨付、预算调整、开支标准、政府采购、结转和结余、国有资产、无形资产等管理进行了规定。

明确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年度财务报告制度、结项财务验收报告制度,未能通过结项财务验收的项目应报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同时,强调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机制和绩效评价制度。

财政部会同国家文物局采取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或中介机构等方式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检查或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将另行制定。

六、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如何理解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上的特点

国家财政、文物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经过实践探索、形成的中央文物保护资金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机制,探索资金管理使用方向明确、实施便捷、效率值高等突出特点和优势,既可针对文物保护项目实际需求妥善解决文物保护轻重缓急的排序问题,又可及时有效地开展重点文物保护抢救工程,使一大批珍贵文物得以安全保护和永续传承。

而将现有专项资金统一合并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是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贯彻《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完善财政支付制度,大幅度减少、合并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重要举措。

(二)如何理解《办法》相对于以前政策的创新性

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我国文物保护管理的理念也在不断创新和完善。

一方面,文物保护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包括工业遗产、水下遗产、线型遗产、文化景观等都成为文物保护重要内容,文物科技保护水平逐步提高,中外交流日益紧密,文物保护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作用明显增强;另一方面,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也在转变管理职能,不仅注重于管理本系统所属的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等,而是面向全社会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宣传和监管等,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文化遗产的强大合力和长效机制。

文物保护管理理念的创新对加强文物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修订和完善原有的管理办法,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文物形态的界限,进一步扩大财政支持范围,使其更加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第2篇 某花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z花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9)

为了加强对jy花园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本建筑区划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本建筑区划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续筹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1定义

1.1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是指业主缴存的,专项用于本建筑区划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业主缴存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1.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本建筑区划内属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共同所有且共同使用的部位及设施设备。

1.3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是指除日常运行维修养护范围以外的中修、大修以及更新、改造。

1.4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人:可依照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委托业主委员会配备专业人员负责管理账户;也可依照业主大会会议决议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管理。

2维修资金的开户

2.1业主大会以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资金账户,应:

2.1.1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通过《北京市朝阳区jy花园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本办法)。

2.1.2确定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开立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分支机构)。

2.1.3确定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人。

2.1.4确定由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作为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责任人。

2.2业主委员会应在由业主大会选定的开户银行(分支机构),开立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并接受所在地市、各区县建设委员会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2.3业主委员会只能在一家银行(分支机构)开立一个维修资金专用账户。该专用账户按房屋户门号设立明细户。账户开立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开户行;确需变更的,须经业主大会决议通过。

2.4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开立后,业主委员会应于3个工作日内,登录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进行用户注册登记,并将开户资料报送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备案。

2.5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由业主委员会向代管的市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小区办”)申请,并在与市小区办签订移交协议的7个工作日后,核查维修资金专用账户中的本建筑区划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情况。

3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及维修资金的使用

3.1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人负责本小区维修资金存取款、记账、对账、分摊核算及受理变更业务等日常管理工作。全体业主及业主委员会负责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

3.1.1业主委员会应委托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人每月就由开户银行(分支机构)向业主委员会发出的对账单,核对维修资金专用账户的账目。

3.1.2业主委员会应每月与开户银行核对维修资金账目,并应至少每半年一次向业主公布已发生的维修工程项目、维修费用、分摊标准及资金使用管理的其他有关情况。

3.1.3业主委员会可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维修资金使用涉及的维修工程可行性研究、预决算审核、施工质量验收、费用分摊明细的审核等。业主委员会应就委托事项、委托费用及费用来源等事项签订书面协议。委托费用标准应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且在业主大会经费年度预算内。如超过年度预算,依《北京市朝阳区jy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执行。

3.2维修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3.2.1维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核算到户”的原则。

3.2.2维修资金应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工程,不得挪作他用。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2.3下列费用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

3.2.3.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3.2.3.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2.3.3应当由责任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3.2.3.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3.2.4业主大会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决议沉淀部分维修资金的增值存储计划;或者在保证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决议在一级市场购买国债并持有到期;严禁将维修资金挪作他用。

3.2.4.1利用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经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3.2.4.2禁止利用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3.2.5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维修资金专用账户滚存使用:

3.2.5.1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3.2.5.2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3.2.5.3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3.2.5.4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3.3维修资金使用的分摊原则:

3.3.1建筑区划内、楼宇外立面的维修工程费用由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3.2楼宇内的维修工程费用由该幢楼宇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3.3一幢楼宇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专属一个单元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费用由该单元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3.4专属一个楼层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该楼层全体业主按所拥有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3.3.5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工程,涉及可以出售但尚未售出的住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尚未售出的住宅、非住宅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工程费用。

3.3.6未建立及尚未补建、续筹维修资金的,建筑区划内发生中修、大修及更新、改造时所需分摊的维修费用,由相关住宅、非住宅业主承担。

3.4维修资金使用的条件:

3.4.1业主委员会应将由物业服务企业于每年年底提交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计划、编制费用预算和分摊明细,在

建筑区划内向全体业主公示。

3.4.1.1涉及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维修工程,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经占建筑区划内业主总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后实施;

3.4.1.2涉及部分楼宇、单元、楼层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工程,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所涉及范围内业主会议,经所涉及范围内业主总投票权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后实施。

3.4.2业主委员会应依照业主大会决议,按分摊明细核对所涉及业主个人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余额是否足以支付。对于不足支付的,业主委员会应在3日内公示需补足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及所需金额,待资金到位后可按本办法第3.5条的规定组织实施。

3.5维修资金使用的程序:

3.5.1经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施工及验收,并依法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等。

3.5.2业主委员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持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或结算手续:

3.5.2.1到银行办理资金预支手续时应提交维修资金预支用备案表、维修工程施工合同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等;

3.5.2.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到银行办理资金结算手续时应提交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发票、最终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费用决算分户调整表等。

3.5.3维修资金账户须使用信汇凭证或电汇凭证结算,不得支取现金,不得使用其他票据或者结算凭证。用于支付维修工程费用的维修资金只能支付到已在银行备案的施工单位或物业公司账户中。

3.6维修资金的续筹

3.6.1如一幢楼房或一户业主的维修资金经使用后,不足首次归集额的30%时,业主委员会应提醒业主续筹。

3.6.2维修资金的续筹标准及办法应由业主大会决定,续筹金额一般应由业主按所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3.6.3续筹资金必须交到维修资金专用账户,存入业主明细户。

3.7维修资金账户的变更

3.7.1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合并、分立或撤销时,应委托本建筑区划维修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人凭合并、分立或撤销证明材料及业主资金明细户清单,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申请办理合并、分立或撤销业主委员会账户手续;并凭区县建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到开户银行办理账户的合并、分立或者撤消,进行相应维修资金的划转。

3.7.2因业主委员会发生变更引起银行账户或者银行预留印鉴发生变化的,必须及时到银行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的,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不得支取使用。

4维修资金的紧急支取预案

4.1启动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支取的条件:

4.1.1政府有行政裁决权利的部门下达的书面行政裁定书,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4.1.2政府无行政裁决权利的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4.1.3本建筑区划内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授权居民委员会做出的书面指导意见,并在本建筑区划内公示。

4.1.4业主委员会决议认为必须使用的,但应有除本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外的第三方中介机构书面认同意见。

4.2对符合本办法第4.1条规定的紧急情况,业主委员会应依照物业服务企业公示的分摊明细核对所涉及业主个人账户内的维修资金余额是否足以支付。对于不足支付的,业主委员会应在3日内公示需补足维修资金的业主名单及所需金额。如公示后5日内资金未到位,由物业服务企业垫付并补足资金。被垫付人除应偿还该资金外,还需支付应偿还总金额日千分之*的滞纳金,滞纳金归全体利益关系人所有。

4.3专项维修资金应急支取的办法:

4.3.1业主委员会应对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托专业机构对维修工程的必要性及费用预算出具的鉴定报告进行审核,且决议同意后,由业委会或物业服务企业通报区建委小区办(物业科)、属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并在居委会监督下,将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上述鉴定报告制定的费用预算、维修费用按户分摊明细表等,在维修工程涉及业主的公共活动区域予以公告。鉴定费用可计入本次维修工程成本。

4.3.2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确定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4.3.3物业服务企业应持资金支用申请、资金预支用备案表、业主委员会决议、专业机构鉴定报告、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维修资金交纳情况统计表、施工合同等材料,按照开户银行(分支机构)规定的程序办理维修资金(提前)支取手续;业委会开立尚未开立维修资金账户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持上述文件材料,到市小区办或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资金预支手续。

4.3.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持维修费用决算单、维修费用发票、最终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费用决算分户调整表等到市小区办、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或开户银行(分支机构)办理资金结算手续。

5维修资金的查询、转让和提余

5.1业主可凭由银行按规定向业主提供的维修资金查询卡查询个人账户内维修资金收支情况。

5.2业主可通过登录北京市专项维修资金系统(*)查询个人维修资金的交纳、费用分摊、支用、结息及余额等情况。

5.3业主变更时,原业主或变更后的业主应持房屋转让合同、维修资金过户协议、双方身份证明及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维修资金由转让双方按明细户内账面余额进行结算,或从其约定。

5.4因拆迁或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业主应到市资金中心区县管理部办理销户手续,提取明细户账面余额。

6维修资金的追讨

6.1业主未按规定或业主大会决议续筹、补建或使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或其他利益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6.2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书面提请物业管理行政部门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追回挪用的维修资金。

6.3业主委员会挪用维修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7附则

7.1本办法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且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它条款的有效性。本办法业主委员会负责解释。

7.2本办法经业主大会依照《北京市朝阳区jy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表决通过之日起施行。

7.3此后本办法的修改,须按《北京市朝阳区jy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经决议通过。本办法的修正案被通过后,由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3篇 供电企业资金调度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我分公司资金管理,防范风险,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管理的使用效率,发挥规模效益,切实把握企业理财的自主权,根据有关法律、规章以及《国家电网公司关于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兴隆供电分公司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运用的各种资金,包括生产成本、基建工程资金、更新改造资金、代管农电资产维护资金、农电管理费及实业公司的重大项目开支等。

二、资金调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开辟资源,挖掘潜力,确保生产建设的需要;通过科学地预测、决策和有效的控制与监督,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资金调度的原则是:集中管理,综合平衡,统筹安排,讲求效益。

四、建立分公司资金平衡会制度。

成立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科长组成,资金运用的重大决策都由资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要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做到收支预算,项目有计划,消耗有控制,使用有监督。

年初由资金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分公司全年资金预算,可控费用预算,使用有监督。

可控费用预算额一经下达,各部门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突破,并将此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内容。

分公司每月召开资金平衡会,重点研究平衡重大项目的资金安排。会议由主管财务的经理主持,资金领导小组成员及相关人员参加,根据所属部门上报的资金支出计划,进行审核和平衡。通过后,由财务科资金调度平衡结果下达各科室,各部门据此执行。

五、资金调度的具体要求:

1、可控费用年初根据分公司下达的各部门预算定额,各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控制,经主管财务经理签批后,财务科在预算定额以内据实列支,年终不予调整。

2、非可控费用及技改资金、代管农电资产维护资金等由各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事先写出资金使用计划和具体开支项目,于每月二十日前上报各部门主管经理、主管财务经理及财务科各一份,在每月召开的资金调度会上进行审核和平衡,经调度会通过后由主管财务经理审批。

3、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资金调度制度,及时反映情况,上下沟通,杜绝无计划、无预算事项开支。

第4篇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区企业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发挥技术改造贴息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向,结合全区技术改造实际,特制定《××区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实施贴息的目的,是鼓励企业围绕品种、质量、效益进行技术改造,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提高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效益,增强企业的竞争能力。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贴息资金是指财政补贴给企业技术改造贷款项目的资金。

二、贴息资金安排的原则

第四条 区贴息资金主要安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重点技术改造贴息导向目录,经国家、省、市批准或备案,并列入国家、省或市技术改造投资计划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根据择优扶强原则,重点支持产品技术含量高、带动性强、对本区经济和产业升级作用大的项目;优先安排省或市、区重点企业、成长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优先安排经济效益好、经营者素质高、有良好信誉的利税大户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

第五条 坚持向省、市两级开发园区倾斜的原则。

第六条 符合上述原则的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使用经核准的银行贷款,可以向区申请贴息。

三、贴息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区贴息:

(一)企业在区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并且其税收入区库;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经区经济贸易局登记备案;

(三)项目被列入市级以上技改项目、技术创新项目等贴息计划。

四、贴息的申请程序

第八条 凡需申请贴息的项目均应逐级申报有关项目可行性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备案。项目被列入省、市贴息计划后,需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在办理省、市贴息的同时申报区配套贴息。

第九条 凡符合贴息条件的项目,由有关单位按企业隶属关系向区经济贸易局、区财政局申报贴息。具体程序如下:

(一)企业于每年10月份提出申请。申请时提供:《技改项目贴息申请表》一式三份(街办的项目由所在街办签署意见),《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银行贷款进帐单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复印件各二份;

(二)由区经济贸易局会同区财政局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后,并对照条件和标准提出贴息的初步方案,经集体讨论后确定贴息方案;

(三)方案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四)区经济贸易局、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计划;

(五)由区财政局拨付项目贴息资金。

五、附则

第十条 承担贷款贴息项目的单位要认真贯彻责任制,专人负责,确保项目顺利开展,按时竣工。列入年度贴息计划的项目,应在贴息计划下达之日起1年内办理贴息资金的申领手续,逾期取消贴息资格。

第十一条 各开发区、街道经贸局和经管办要严格按本办法组织有关企业申报贴息计划,并按要求办理贴息资金的拨付手续,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项用于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并向区经贸局报告项目的执行情况。如在项目申报、实施和办理有关拨付手续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截留占用资金行为的,将取消该项目贴息资格,并追究当事者责任。

第5篇 石油销售公司大额资金管理办法

石油销售公司大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额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防范资金风险,促进廉政建设,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资金使用及监管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

通过监管促进企业资金使用、管理和决策规范运行,降低资金使用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监管原则:

1.侧重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制度监管的原则;

2.依法依规监管的原则;

3.违规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三条企业大额资金使用范围。

企业大额资金的使用是指企业在建设项目投资、固定资产购置、重大物资采购等经营活动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大额资金(本办法中的大额资金是指10万元以上的资金项目,另外企业大额资金企业大额资金数额分为较大(10万元至50万元)、特大(50万元至100万元)、巨大(100万元以上)三个标准)的行为。主要包括:企业新建项目的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的购置及改扩建;企业资产的转让、置换及变卖;企业对外投资、捐赠和赞助;企业对外经济担保;企业大额流动资金的使用等。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hb公司。

第二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大额资金使用管理的前置条件。

(一)投资及工程项目的大额资金使用必须有可行性论证。大额资金使用前,企业有关部门对涉及的项目必须进行科学审慎的可行性研究论证。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论证。

(二)大额资金使用项目适合招投标运作的要实行招投标管理。具体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大宗原材料采购项目、企业资产变卖项目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及集团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三)企业大额资金使用要实施预决算管理。以现金流量为重点,对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实施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

(四)有关项目的会议决策文件。需报经集团备案或审核的项目必须取得有关批复文件。

第六条大额资金遵照'三重一大'制度执行。

大额资金的支出必须遵照'三重一大'制度进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不得违规操作。

(一)大额资金的使用应当以会议的形式,对职责权限内的'三重一大'事项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决策会议符合规定人数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二)涉及'三重一大'的资金事项需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重大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三)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决策作出后,应当及时向上级公司有关机构报告有关决策情况;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七条大额资金的申请管理

(一)大额资金列入年度预算项目,严格执行预算标准。

(二)如无纳入年度预算,需向集团提交专项报批,经批准方可执行。

第八条大额资金的支出管理

(一)大额资金根据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批责任人、审批权限及其它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责。

(二)严格执行财务法规、规章、制度,严格财务开支管理,确保大额资金的正确使用,不得挤占、挪用。

(三)大额资金的管理使用要坚持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重大事项全程实现公开透明,廉洁、优质、高效工作。

(四)大额资金一律支票或网银支付,不得使用现金。

(五)大额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在申请资金过程中弄虚作假出现套取大额专项资金的行为。

(六)对于未按审批程序确认的大额资金使用,财务人员有权拒付。财务人员对大额资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向单位领导汇报。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大额资金使用监管的主要形式。

(一)实行大额资金使用报告制度。财务部每半年将公司大额资金使用情况向公司管理层报告一次。重点报告大额资金使用的决策情况、执行情况、使用效果、监督检查等内容。

(二)实行大额资金使用后评价制度。重点评价大额资金使用的前期决策程序、过程执行控制、效益和效果、可持续发展等内容。

第十条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一)财务部对大额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资金使用存在违规情况,应停止拨付剩余资金或收回账户中未使用的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进行专项检查,由财务部对大额资金的使用开展专项检查,坚决杜绝大额资金的挪用、侵占、贪污等腐败现象。

第十一条违规责任追究。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大额资金使用,因未做深入调研,科学论证,盲目决策,且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未经批准,使用或借出企业大额资金的。

(三)为个人或少数人利益,隐匿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真实意图,虚假投资,侵吞国有资产的。

(四)虚报、多报企业投资项目和规模,加大企业资金投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浪费的。

(五)对坚持原则、拒绝办理违规大额资金使用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凡集团公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最终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6篇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范例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为了管好用好募集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按规定用途使用,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3.募集资金使用有关规定:3.1必须按公司募集项目承诺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如募集资金实际用途有变更,必须事先按国家规定程序报批,经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报政府有关部门和证监会审查批准。否则,不能变更募集资金用途。3.2募集资金应在项目规定的额度和时间内使用。每个募集资金项目在实施前,都要拿出详细的实施方案,规定项目所应达到的目标、总投资和完成时间。财务部按经批准的实施方案、合同和工作进度拨付资金。3.3募集资金用于收购资产或权益时,应聘请有证券资格的中介机构对被收购资产或权益进行评估和审计。董事会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告。3.4募集资金用于技改或新建工程的项目,应组建专门的工程管理班子。工程管理班子负责工程进度和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并如期完成。重大项目的施工应实行对外招标,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地节约资金,力争用较少的投入达到更好的效果。3.5募集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3.5.1由有关职能部门(如总工办、项目实施小组等)根据募集资金项目的需要提出实施方案,报经董事长、总经理审查批准,再与有关单位签订书面合同。重大合同的签订必须由董事长签字;3.5.2财务部按募集项目专款专用。暂未使用的资金必须存入公司的银行帐户,一律不准擅自动用。支付项目款时,应查验合同、工作进度的证明、收款单位的收款凭证以及公司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签注的意见。凡有关资料不齐和审批手续不全,财务部有权拒绝支付款项;3.5.3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特别是对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3.5.4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项目完成时,要进行专项审计,审查该项目的资金使用是否合理,投资额是否控制在预计总额内,项目效益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等;3.5.5按有关规定及时批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工作进度和项目投产后产生的效益等情况。4.附则:4.1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4.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4.3本制度经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7篇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范本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及上市后配股、增发等再次发行股票)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募集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坚持周密计划,精打细算,规范运作,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负责、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获取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把握好投入时机、投入资金、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六条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由董事会按照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

第八条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集中存储管理。公司认为募集资金的数额大,并且结合投资项目的信贷安排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帐户的,应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进行存储。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募集资金应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具体依据是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

第十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由公司总经理组织编制、实施,并报董事会备案。如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的第4种情况时,需报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依照下列程序编制和审批:

一、由公司项目实施部门根据相关文件和具体情况,本着充分维护投资者利益和以最小投入获取最大收益的原则,编制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应充分说明各项投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预期的效果;

二、公司投资发展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原则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进行审查、评价,并出具审查评价报告,需要时可要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编制部门对计划书进行补充说明或论证;

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四、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变化,如果按原投资方案实施项目可能会不经济、或给股东带来损失时,总经理办公会应按谨慎性原则从严或推迟审批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收到总经理的相关报告后,认为需要对全部或单项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进行审议时,应召开董事会讨论并审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

第十二条 依据经审批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按照《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履行公司货币资金使用的申请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申请,是指使用部门或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提出使用募集资金的报告,内容包括:申请用途、金额、款项提取或划拨的时间等。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使用募集资金的审批手续,是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或公司预算范围内,针对使用部门的使用募集资金由财务部门审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签批,会计部门执行的程序。

在募集资金使用过程中如出现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4种情况,财务负责人、总经理有权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审批资金申请,要求项目实施部门采取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五条 使用募集资金超出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的计划额度时,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20%以内(含20%)时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超出额度在计划额度20%以上时,由董事会批准或授权董事长批准。

第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工程预算投入或对外投资协议约定。因特别原因,必须超出预算时,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由公司项目负责部门编制投资项目超预算报告,详细说明超预算原因、新预算编制说明及控制预算措施;

二、实际投资超出预算15%以内(含15%)时,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三、实际投资超出预算15%以上时,报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七条 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在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许可的范围内,用于不超过一年的短期投资。

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时,由公司财务部提出补充流动资金计划经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

用于短期证券投资时,要由公司证券部提出投资报告,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报董事会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委托理财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禁止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第十九条 实际募集资金超出项目投资计划所需资金的部分,可作为补充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资的后备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收购对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人的资产或股权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的处理规定办理。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及监督

第二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由总经理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投资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实施计划的制定、质量的控制、项目的实施组织、工程进度跟踪、建立项目管理档案等。

第二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财务部负责资金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活动应当设专人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台帐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由公司项目管理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财务部门、审计单位及公司外聘机构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管理部门或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评估报告,财务部牵头组织工程决算和项目效益评价,并将评估报告、决算报告及效益评价报告及时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若因国家有关政策、市场环境、相关技术及合作方情形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发生需要终止

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进度延期等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报告。需要终止项目实施、投资超预算20%以上的应向股东大会报告。经股东大会批准后,项目终止实施、增加投资方能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交付使用后,项目使用单位须作好运行数据统计、建立台帐、报表制度,财务部应定期提交项目投资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须按定期报告有关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募集资金运用情况的总结报告及已投运项目的效益核算情况。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对以下情况作出详细的书面解释并及时报告总经理,抄送董事会秘书:

一、项目实际进度达不到计划进度且无法按期完成;

二、项目所需的实际投资金额超出预算;

三、项目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

四、项目实际效益达不到估算或预测效益。

如果差异较大的,总经理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听取和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条 总经理应当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专项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抄报公司监事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可以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8篇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的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及时、到位,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依据局财务有关规定及《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安全生产费用按照“确保需要、统筹上报、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条 各基层单位结合生产实际及安全活动等情况每季度末上报下季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至发电中心生技科,经生技科复核,报发电中心主任审批后,由生技科上报局有关领导及科室,申请资金。资金的使用由各基层单位根据安全投入计划专项专用,并建立安全费用台帐。由发电中心生技科负责监督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条 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因素、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费用的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费用。指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和职工健康,针对特定危险以及职业危害而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费用。如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安全培训、职业病防护和劳动保护;具有潜在危险的工艺改造费用;各种警示装置、安全防护装置、安全设备设施、安全标志、工器具费用;临时性安全防护设施费用等。

(二)重大危险因素、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费用等。指对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因素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因素进行的评估、整改、过程控制所发生的投入费用,以及发生事故后各单位对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整改等费用投入。

(三)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安全活动费用。指企业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工种变换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教育,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知识讲座等);各种安全生产会议、安全咨询、安全法律法规收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与维护及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技能竞赛、安全文化建设与安全月活动等。

(四)劳动防护与职业健康费用。指为保障生产过程中员工的安全与健康而投入的防护用品、防护器具费用。如个人、集体、专项的安全防护用品、安全器具费用。(劳动服装、绝缘鞋、绝缘手套、安全帽、安全绳、防护面罩、专项安全用具、防暑、防寒等设施费用)。

(五)日常安全管理费用。指安全生产管理日常开展工作所需的投入。包括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安全生产方面的考核、奖励、各种安全活动中表彰奖励、安全管理体系的运行维护等费用。

(六)反事故措施:设备重大缺陷和隐患治理、针对事故教训采取的防范措施、落实技术标准及规范进行的设备和系统改造、提高设备安全稳定运行的技术改造等。

(七)应急管理:指为了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和开展应急管理的费用。包括应急救援设施、应急救援培训费用及应急物资、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费用。

(八)防汛及消防投入费用。防汛物资储备的费用,防汛演练筹备与演习用物资费用。消防器材购置、定检、充装、更换及消防演练费用。

(九)其它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费用。

第五条 安全生产投入统计应包括与以下方面有关的采购、维护、保养、使用、更换、管理等费用:

(一)安全宣传、教育、培训,重大安全活动、安全生产会议等;

(二)劳动防护用品;

(三)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

(四)安全警示装置、安全标识;

(五)安全装备、装置、器材和仪器等(不包括机械设备);

(六)安全设施技术改造,专项措施费用;

(七)环境治理,职业病防治;

(八)安全技术规程、规范修编;

(九)安全检查考核,安全评价;

(十)重大危险因素监控,应急预案;

(十一)事故救援和调查处理;

(十二)安全生产奖励;

(十三)服务于安全生产的证照办理;

(十四)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十五)其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开支(如临时设施、围挡、文明施工的投入等)。

第9篇 公司流动资金借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 借款对象仅限于本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严禁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直接或间接地提供资金。

第二条 借款用途:仅限于流动资金借款。

第三条 借款额度:单笔借款不超过2000万元。

第四条 借款期限: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为一年。

第五条 资金占用费率:参照最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第六条 借款程序:

1、申请借款的子公司向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室提交借款申请书,申请书中写明资金用途、借款额度、借款期限、资金占用费率、到期归还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总额等内容,并附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借款申请书需经借款公司第一负责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2、副总经理受理借款申请书并提出意见,经班子会议审议后,由集团公司总经理在借款申请书上签署最终意见。

3、对最终通过的借款申请,由集团公司财务处办理借款的相关手续。

第七条 借款公司必须设立专门的借款账户,在专户内专款专用。在借款期间内,借款公司向分管副总经理提交借款使用情况报告。

第八条 借款公司应在借款到期日向集团公司财务处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同时缴纳资金占用费。

第九条 借款公司如需展期,应在到期前五日向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提交展期申请,展期最多不超过三个月,且每笔借款最多只能展期一次。对于在借款到期日或超过到期日提出的展期申请不予受理。

展期申请中应写明展期原因、需展期的借款额、展期期限、资金占用费率、到期归还的本金及资金占用费总额等内容,并附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还款计划。展期申请书需要借款公司第一负责人亲笔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借款展期的审批程序与借款程序相同。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予以借款:

1、借款公司发生逾期未还款的记录。

2、借款公司曾有一次将借款资金挪做他用的记录,并且该次挪用在借款期间内未能更正或者发现于还款之后。

3、集团公司的资金状况不允许。

4、集团公司认定的其他不予借款的情况。

第十一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

1、借款公司逾期未还款,按月计收1‰逾期利息。

2、借款公司将借款资金挪做他用,要追究借款公司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10篇 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进一步理顺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明确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证物业服务资金、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等属于业主共有资金的安全,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共用部分】本办法所称共用部分是指物业区域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按照规定由业主共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第三条【业主共有资金】本办法所称业主共有资金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资金。主要包括:

(一)物业服务资金;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

(四)业主依据管理规约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分摊的费用;

(五)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适用范围】住宅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后,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自行管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它管理人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共有资金和物业共用部分管理

第五条【共用部分管理权利主体】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实施管理的业主自我管理组织。

业主应当及时向业主大会交纳管理物业共用部分所需的物业服务资金和其它分摊费用。

第六条【管理合同缔约主体】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实施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签订书面合同。

业主共同决定对共用部分自行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专业服务企业签订专业服务买卖合同。

第七条【管理规约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物业共用部分管理方式、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业主与业主大会的法律关系、业主共有资金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第八条【共有资金账户的开立】住宅区业主大会成立并登记后,可以到银行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分类存储业主共有资金。

第九条【物业服务资金】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资金是指由业主向业主大会交纳的,用于支付住宅区内共用部分维修、养护、管理,环境卫生和秩序维护等相关费用的资金。

物业服务资金的交纳和使用由管理规约和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管理规约未约定或者全体业主未决定的,可参照《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京发改[2005]2662号)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支付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北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业主大会可以依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将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用于支付下列费用:

(一)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办公费用及人员工资、津贴、福利费用等;

(二) 财务、审计、承接查验、物业服务评估监理等费用;

(三)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超出年度预算的支出;

(四) 业主共同决定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二条【业主分摊费用】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不足以支付第十一条所列费用的,不足部分由业主分摊,并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业主分摊前款费用的比例,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议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专有部分面积总和的比例确定。

第四章 业主共有资金交存

第十三条【资金交纳】住宅区的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向业主大会交纳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

业主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定期将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存入业主一卡通,由业主大会按照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使用业主一卡通划转资金的,银行、业主、业主大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四条【资金催缴】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催缴。

业主拖欠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大会开户银行负责催缴。

全体业主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确定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追缴办法,以及欠费业主名单公示、共同管理权利限制、收取滞纳金等惩戒措施和具体实施主体。

第十五条【催缴措施】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向欠费业主发出欠费缴纳通知单,在住宅区显著位置公示欠费业主名单、门牌号及欠费金额。

欠费缴纳通知单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一般包含欠费金额、缴费期限、滞纳金计算方法、缴费帐户、缴费方法、相关后果等内容。

第十六条【滞纳金】业主大会可以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向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收取滞纳金。

业主大会向欠费业主收取的滞纳金归全体业主共有。

第十七条【业主共同管理权利限制】业主大会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限制欠费业主行使下列共同管理权利:

(一)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委员;

(二)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权;

(三)业主大会认为应当限制的其它共同管理权利。

第十八条【欠费债务转移】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转让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大会结清。

房屋买受人与房屋出卖人可以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出卖人欠交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分摊费用向房屋买受人的债务转移。

房屋买受人在购买业主出卖的房屋时,可以向业主大会索取相关费用已结清的书面确认文件。房屋买受人向业主大会索取房屋出卖人相关费用已结清的书面确认文件的,业主大会应当提供。

第十九条【欠费起诉】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业主大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业主共有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财务管理】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建立专门的业主共有资金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金安全。

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财务档案,并指定专人保

管。管理人员变更的,应当及时移交保管的财务档案。

第二十一条【财务人员】业主大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和管理规约的约定,聘请专门的财务管理人员管理资金。

第二十二条【收益管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经营收益和业主大会的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由业主大会财务管理人员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存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严禁任何人截留、私分、私存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担保和经营】业主大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未经业主共同决定利用业主共有资金对外投资。

第二十四条【年度预算、决算】业主大会应当建立业主共有资金年度预算、决算制度。业主大会可以授权业主委员会或委托专业机构起草年度预算、决算方案,由业主大会会议审议后确定。

业主共有资金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预算使用。在会计年度终结时,业主共有资金节余部分,自动结转到下一年度;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超出业主共有资金年度预算的支出时,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资金使用监督】业主大会可以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的约定,设立专门机构监督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监督机构负责审查下列事项:

(一) 是否按年度预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

(二) 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是否符合相应程序;

(三)超出预算使用业主共有资金,是否经业主大会会议决议;

(四) 业主共有资金使用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业主大会未设立监督机构的,可以推选业主代表履行前款职责。

第二十六条【年度公示】业主大会应当定期与业主共有资金开户银行核对本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帐目,并于每年一季度向业主公示下列情况:

(一)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增值受益和结存的数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帐(业主一卡通)中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对公示情况提出质询时,业主大会工作人员应当及时答复。

业主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资金查询】业主共有资金的开户银行应当建立住宅区共有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对其分户帐(业主一卡通)中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帐面余额的查询。

第二十八条【业主大会法律责任】业主大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侵占、挪用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侵占业主共有资金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受侵害的业主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参照执行】非住宅区物业共用部分和业主共有资金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11篇 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意见稿

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3年9月17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物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三条【管理原则】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政府监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主体】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进行监督。

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交存

第五条【交存范围】 同一物业区域内,有两户以上业主的物业,其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条【交存主体和时点】 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购房者应当在办理房屋预告登记时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直接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七条【交存标准】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分类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调整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听证。

第八条【资金权属】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九条【管理方式】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管理机构代管。

业主大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向管理机构申请划转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未经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继续由管理机构代管。

第十条【专户管理银行设置】 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商业银行作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账户设置方式】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以物业区域为单位设总账,以幢为单位设分幢账,按房屋户室号设分户账。

第十二条【资金划转条件】 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行管理的决议;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三)确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账目管理单位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四)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表决同意。

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指导。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决议的事项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第十三条【资金划转程序】 决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户。

申请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四条【重新代管】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期间,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可以申请管理机构重新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五条【资金续筹】 业主分户账面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及时续交。

由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六条【计息方式】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在每年规定的时间为业主计息。

第十七条【票据管理】 管理机构应当向交存人出具由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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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第三章使用

第十八条【使用范围】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分摊原则】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已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费用从业主分户账中列支。业主分户账面余额不足以支付分摊费用的,由该业主补足。

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分摊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第二十条 【代管使用程序】 由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向管理机构提出使用申请;

(二)管理机构进行现场勘查,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

(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制定使用方案,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具体范围和内容、预算费用、列支范围等;

(四)管理机构应当对使用方案及业主表决情况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六)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列支;

(七)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按照工程进度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一条【自管使用程序】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二)使用方案经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五)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报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发现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使用方案的,应当责令改正;

(六)业主委员会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七)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第二十二条【一次性表决模式】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可以采取一次性表决的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表决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一)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受益;

(二)单项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费用在一万元以下。

一次性表决方式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且期限内使用总金额不得超过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总额的百分之五。

属于一次性表决范围内的物业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时,不需要业主再次表决。

一次性表决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应急维修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物业项目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维修费用可以直接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二)消防、电力、供水、供气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或者部分设备损坏严重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紧急情况的;

(三)屋面、外墙防水局部损坏、渗漏严重的;

(四)楼体单侧外墙饰面脱落,玻璃幕墙炸裂等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其它发生危及人身安全和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

发生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应当经相关资质单位检测、鉴定;发生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应当经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确认。

第二十四条【代管应急维修程序】 由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发生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报物业所在地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管理机构书面申请预先拨付部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组织抢修。工程竣工后,经物业所在地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确认,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持维修发票等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余款拨付手续。

管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余款拨付手续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列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自管应急维修程序】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发生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报业主委员会确认后,由业主委员会预先拨付部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划转资金。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组织抢修。工程竣工后,经业主委员会确认,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维修发票等材料到业主委员会办理余款拨付手续。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办理余款拨付手续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公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列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应急维修代修程序】发生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代修。工程竣工后,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持工程验收合格证明、维修发票等材料到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办理付款手续。

第二十七条【审价机制】 物业项目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审核费用列入维修和更新、改造成本。

第二十八条【不得列支情形】 下列费用不得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九条【购买国债】 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除可以按国家规定购买国债外,不得挪作他用。

利用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禁止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条【资金增值管理】 下列收益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资金过户】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三十二条【资金返还】 房屋灭失的,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业主可持本人身份证件、房屋灭失证明等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个人账户注销手续并提取剩余款项。

第三十三条【资金公布】 由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其管理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公布下列情况: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核对并公布。

第三十四条【复核与查询】 业主对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管理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业主可以向管理机构或者账目管理单位查询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第三十五条 【财政、审计、监察监督】 由管理机构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监察机关的监督。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自行管理的监督】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划转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 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未分列每户业主的分户账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拨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

(三)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益未按本办法规定转入的;

(四)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 由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物业所在地区建设(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未分列每户业主的分户账的;

(二)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益未按本办法规定转入的;

(三)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依法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挪用金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机构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除按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第一款规定予以处罚外,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依法吊销其资质证书。

第四十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已规定法律责任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物业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管道井、电梯前庭、锅炉房、发电间、配电间、线路分线间、电梯机房、走廊通道、传达室、内天井等。

本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中央空调、防盗门、楼宇对讲系统、避雷装置、水箱、水泵、锅炉、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小区围栏、监控报警系统、车辆进出管理系统、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和公益性文体设施等。

第四十二条【出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管理】 出售公有住房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参照执行】 各县(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12篇 后勤集团资金往来款项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后勤集团财务管理,规范资金往来款项的结算,加速资金周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后勤集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往来款项包括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票据、其他应付款等往来业务结算。

第三条 集团各单位往来业务的总账及明细账由集团财务部各分管会计负责核算和管理。各分管会计应根据往来业务的内容,在不同的往来账户中进行明细登记。

第四条 集团各单位之间发生经济业务往来,要求双方单位填写《z后勤集团内部结算〈转账〉单》。由收款单位填写具体结算内容与金额,经收款单位与付款单位经手人、领导签字确认;结算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须加盖双方单位公章。由收款单位财务人员将填列完整的单据交集团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

第五条 集团各单位主管会计(报帐员)或收费负责人要建立资金往来备查登记簿,按业务内容、往来单位(个人)、经办人员、金额等进行详细登记,以便账务清理和核对;集团财务部分管会计与各单位负责资金往来备查登记的人员应于每月月初核对上月往来款项总账、明细账及备查账金额,及时调整误差,保证账账相符;各单位主管会计负责监督、检查。

第六条 集团财务部分管会计应将核对无误后的往来款项按月结出各账户的余额,依据不同的往来科目,打印明细清单,并通知各公司督促催收欠款、清偿债务。

第七条 每年第四季度,集团财务部分管会计应会同各单位财务人员(主管会计、报账员)、收费负责人对往来账户进行全面清理,并与往来单位进行核对,核实往来款项,采取措施加强催收工作。

第八条 年度末,各往来结算科目的余额应结转下年,并详细列明业务发生的时间和内容,以便进行账龄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往来款项的催收工作。对发生的往来款项要及时进行催收,对收回有困难的款项要及时书面上报单位领导及集团有关领导,申请帮助解决,最大程度避免坏账的发生。

第十条 符合坏账条件,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各单位要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说明,由单位领导签字确认,上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坏账处理。

第十一条 确认坏账的条件:

1、债务单位撤消,经民事诉讼确认无法追还的款项;

2、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

第十二条 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尚有追还可能的应收往来业务,要建立备查簿予以登记,并督促有关经办部门相关当事人继续催收。

第十三条 坏账损失核算采用备抵法,按应收账款年末余额5‰计提坏账准备金。

本条款仅适用于集团内取得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十四条 “应付账款”等债务,账龄超过三年的,经确认为无法清偿时,各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或说明,报经各单位领导签字确认,上报集团主管领导审批后,做销账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由集团财务部负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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