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场景:学生安全教育、校园活动策划
演讲要点:上下楼梯靠右行、不吃三无食品、杜绝安全隐患
行文逻辑:提出问题→分析事例→号召行动
尊敬的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演讲的.题目是《安全伴我行》。
当我们背起书包上学时,当我放学回家时,但我们都自己一人外出游玩时,我们是否想起安全?安全是把双刃剑,它既像一只可爱的天使,也想一只可怕的幽灵,只要你小心谨慎,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就什么危险也不会发生。
一个个鲜活的事例在我们身边发生,我们要时刻警惕上下楼梯靠右行,下课和同学们文明玩耍,不追逐打闹,不吃三无食品,放学不乘坐三无车辆。我们要深刻认识到,安全工作并不是校长和老师的事,更不是办一次手抄报,开一次班会和搞一次活动就可以完成的事,我们必须知道,当自己遇到危险的时候,如何避免和远离伤害。
同学们,让我们行动起来,从今天开始,从现在开始,从我开始,做安全教育的示范者,传播者,先行者,同时也是受益者,让我们携手杜绝安全隐患,让自己的生命奏响华美的乐章。
我们的演讲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适用场景:学生演讲比赛、校园法治教育
演讲要点:江歌案具体案例、法律与人心的冲突、呼吁遵守法律
行文逻辑:引出主题→解释法律→分析弊端→呼吁行动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国旗下讲话的主题是《法律在我心中》。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无规矩,不成方圆。”这是我们总是会听到的两句话,它们都是描述了一个词:规矩。对于一个家庭来说,它叫做规矩。可是,对于一个国家来讲,那就是法律。
那么,什么是法律?在网络上,对于法律的描述是这样的: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指统治阶级,为了实现统治并管理国家的目的,经过一定立法程序,所颁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体国民意志的体现,国家的统治工具。通俗来讲,法律就是国家领导人为了治理国家而使用的一种工具。它,是一种无比重要的工具。
在当今的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杀人、抢劫、偷盗,无所不用其极。到最后,等待他们的都是法律的制裁。他们会得到惩罚,会入狱,会被判处无期徒刑,会因为杀人而偿命。试想,如果没有了法律。社会会变成怎样的样子?可能街道上到处能见到诸如杀人、抢劫、放火等等手段凶残的疯子。可能多数的人们会终日躲在家中,惶恐的度日。可能各地的商场超市,挤满了哄抢商品的人们,不过到了那时,商品也许就如路边的石子一般,毫无价值。可能……不!没有可能!因为法律不可能消失!有人的地方就有社会,社会存在的地方就有法律。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因为有了法律,我们才有了现在安居乐业的生活。所以,法律对于我们来说是不可缺少的,是不能缺少的!
法律对于我们的生活这么重要,他就没有弊端吗?有的,因为人是活的,而法律是死的。江歌案,我相信大家都有所耳闻,凶手在杀人之后被警方逮捕,并在经过一系列的判决之后得到了xxxx年的有期徒刑。这与我们的想法是有冲突的,杀人不应该偿命吗?这,就是法律与人心的区别。法律是无情的,是冰冷的,它只会按照既定的事实做出已经决定的判断,但是人不一样,我们有着自己的想法,我们能对事情善恶做出判断。那么,我们要去违反法律吗?也不是,我们依然需要遵守着法律,因为它是前人们经历了很多经验教训所得出的结晶,虽然有着很多的漏洞,但那也正是给予我们的考验。
在此,我呼吁大家:让我们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不去接触违法犯罪的道路,让我们国家的法律,让我们的宪法更加的完善,让以后的人们生活的更加安稳,更加幸福。
适用场景:校园安全讲座、学生法制教育
演讲要点:校园欺凌现象分析、法律知识学习建议、安全行为意识培养
行文逻辑:提出主题→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呼吁行动
尊敬的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我是314班的xxx,今天,我要演讲的主题是《法律在我心中,安全伴我行》。
我们是幸福的孩子,因为我们出生在一个讲法治的国家;我们是新时代的主人,因为我们肩负着振兴祖国的重任;我们是懂法、守法的青年,因为我们知道只有提高法律素质,才能完成时代赋予的光荣使命。
对我们而言,在校内最大的伤害莫过于 校园欺凌 以大欺小,以多欺少,以强欺弱,欺凌事件,不但伤害了我们的身体,还会使一颗纯净的心灵走向扭曲,使人精神受到痛苦折磨,而这些冲突,有的.只是因为图一时之快,控制不了情绪,为了鸡毛蒜皮的小事大动干戈,所以我们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从自身做起,加强思想道德修养。
2.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
3.学习法律知识,用法律武装自己。
4.在安全行为上我们也应该牢固树立 珍爱生命,安全第一,遵守法律,和谐共处 的意识。
时时讲安全,事事讲安全的意识,必须用思想和行动共筑生命的防护墙。
所以,同学们,从我开始,做安全教育的示范者,传播者,先行者,同时也是受益者。让法律在我心中,让安全伴我行。
适用场景:学校法制教育、学生安全培训
演讲要点:盗窃罪案例分析、抢劫罪行为特征、寻衅滋事罪法律后果
行文逻辑:列举犯罪类型→分析案件特征→讲解法律后果
一、侵害校园犯罪的主要类型。
我们先来看一下,涉及到侵害校园的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类型:
(1)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比如采取爬窗入室、乘人不注意、熟睡之机),盗取别人的财物,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小偷”、“扒手”等。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1500元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15000元能以上),要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 1、 陈某某用盗窃的钱财用于上网聊天案。陈某某就读于尤溪县晨光高级中学,染上了吸烟、喝酒的不良习惯,且嗜好上网聊天,不但父母所给的零花钱使用殆尽,还向同学借钱,当被告人陈章惠无法从父母取得更多的零花钱时,就起了盗窃他人财物,卖钱消费、还债的邪念,从而走上了犯罪道路。XX年1月3日晚,被告人陈章惠窜至尤溪县城关镇玉带桥大酒店门前,将他人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力帆”牌100型摩托车盗走,陈某某在骑车逃跑过程中被失主发现,被扭送至城关派出所。XX年3月间的一天晚上,某某陈窜到尤溪县西城镇城西开发区陈学鹣的壳子房内,把陈学鹣的2扇铁门盗走,后被告人陈章惠把该所盗得的2扇铁门卖给西城镇七口街的废品收购站,得款人民币50元。XX年6月间,陈某某多次窜到尤溪县西城镇城西开发区陈学鹣的壳子房内,把陈学鹣的铝合金框8个(价值折合人民币1210元)盗走。被告人陈章惠先后将所盗得的铝合金框卖给西城的两家废品收购站,得款人人民币470元。被告人陈章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的摩托车、铁门和铝合金框等财物价值折合人民币4510元,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 抢劫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抢劫罪的,要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具有以下几种情形的,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涉及到侵害校园的主要有在校学生进行抢劫或者进入校园进行抢劫,如: 陈某某和苏某某是尤溪县城关某校学生,两人法制观念淡薄,经常逃学在外游玩。XX年10月、11月间,经社会青年郑某某的勾邀,连续抢劫作案三起。XX年10月27日,郑某某和苏某某骑摩托车经过尤溪县中仙乡一公路段时,郑某某发现有一辆东风牌汽车往剑溪村方向行驶,即提出抢劫该车驾驶员财物的犯意,苏某某表示同意。郑某某和苏某某超过该车,把摩托车停在公路中间,拦下汽车,郑某某以要养路费为由和苏某某抢走该车司机人民币700元和手机一部。XX年11月3日晚,郑某某勾邀苏某某骑摩托车窜至中仙乡玉溪村路段,拦下一辆永春的货车,郑某某以货车司机按喇叭不停,被水溅一身为由,对司机进行胁迫,要司机拿出钱来,两人共抢走人民币444元和车用收录机一台;XX年11月10日晚,郑某某勾邀苏某某和陈某某,三人携带木块、绳子,骑摩托车窜至尤溪县中仙乡剑溪村水库路段,拦下永春一辆货车。三人抢走司机人民币1100元、传呼机2部,三人还把司机的衣服脱x并将司机绑在公路附近的树头上。随后,郑某某提出抢走该货车,并驾驶该车准备往福清出卖被抓获。郑某某、苏某某、陈某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五年和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3) 故意伤害罪 :是指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采用暴力殴打、用刀具器械砍刺等方法,造成他人轻伤、重伤、伤残等。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发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刑徒刑或者死刑。案例有: 街面中学学生故意伤害案。XX年8月15日晚,街面中学学生李某某因手被纪某某划伤一事,把纪某某叫到该校学生宿舍背后的路上,向纪某某索赔医药费5元。因纪某某不肯赔偿,李某某便朝纪某某身上踢一脚,与李某某一起的严某某则从地上拾起一根木棍,朝纪某某的身上打去,打中纪某某的左腰部,致纪某某脾破裂,经法医鉴定,纪某某的伤属重伤。严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和李某某共同赔偿人民币47369.55元。
(4)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主观方面为故意,犯罪动机是为了逞强争霸,显示的威风;有的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有的是为了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获取某种精神上的满足。在客观上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严恶劣的(多次随意殴打他人取乐,或者殴打他人致伤);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有上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案例有:后楼中学蒋某某寻衅滋事案。蒋某某寻衅滋事案。蒋某是个独生子,6岁那年因为淘气不小心从二楼摔至地上,造成头颅前骨破裂,经医院抢救,虽然捡回了一条命,但头颅前骨不能硬化,该处颅骨软如皮肤、如豆腐,只要用手轻轻一按,则会陷及脑浆,因此蒋某成为残疾人。本来对蒋某非常疼爱的父母,此后对蒋某更是爱护有加。从小学到初中,同学、老师知道蒋某是残疾人,都让他三分,生怕不小心触及蒋某的豆腐头,惹祸上身。但蒋某却认为自己有威信,是“大哥”,经常在校园里滋事。冬天,他经常把学生宿舍的棉被抱到学校背后的山上,躺在棉被上晒太阳。1999年10月10日晚,蒋某骑着自行车经过校门口,该校一名白头发老师看蒋两眼,蒋某认为这个老师看不起他,于是就于次日晚23时邀集一名社会青年要找白头发老师算帐。在校门口遇到该校林老师,蒋某问林老师白头发老师在哪里,当林老师回答没看见时,蒋某就动手殴打林老师,被旁人劝住,林老师乘机避开。蒋某随后跑到校门前的饮食店里拿了一把柴刀,冲进学校找林老师算帐,柴刀被该校的陈老师抢下。蒋某某又找了一根木棍,冲到教师宿舍楼,就用脚踢坏教师宿舍门,用木棍打碎宿舍窗户玻璃。蒋某被当场抓获。1999年1月18日中午,蒋某某因不满后楼中学学生杨传园、杨为省骂他,就伙, 林治祥在后楼操场拦截杨传园、杨为省,对他们进行殴打。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受到了刑罚制裁。
(5)敲勒索罪。
敲诈勒索是指以暴力胁迫、恐吓要挟的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惧而交出财物或者财产上的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数额较大的(1000元到3000元为起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1997年9月25日晚,被告人郑甲(男,1980年11月18日出生,住尤溪县新阳镇某村)以尤溪县第二中学学生陈某某讲其坏话为由,勾邀被告人郑乙(男,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尤溪县新阳镇某村)要殴打陈某某。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把陈某某叫到尤溪县第二中学附近的一拖拉机修理店旁,共同对陈某某施以殴打。后经在场的学生劝解,并叫陈某某请被告人郑甲、郑乙吃饭了结此事。陈某某因害怕继续被打,只好许诺过三天给被告人郑甲、郑乙100元人民币。1997年9月28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窜到尤溪县第二中学,将正在晚自习的陈某某从教室里叫出,带到尤溪县第二中学附近一拖拉机修理店旁,向陈某某索要同月25日陈天涟许诺给的100元钱,拿走陈某某身上仅有的5元人民币。被告人郑乙追问还有95元何时给,陈天涟答应等下个赶集日再给。被告人郑乙还威胁陈某某:“以后嘴巴封密。”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用所索要的5元购买两包“富健”牌香烟。10月5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窜到尤溪县第二中学,将陈某某从教室叫到该校实验楼背后空地处,向陈某某索要前次答应给钱的余额部分。当陈某某说没钱时,被告人郑甲、郑乙各朝陈天涟的脸部打了一巴掌,被告人郑乙还逼使陈某某在5分钟内去借20元钱,送到本县新阳镇街道“三九”游戏机店,当晚8时许,陈某某到指定地点时,正好遇见同校学生郑某某,便把事情经过告诉郑某某。此时 ,已在指定地点等候的被告人郑甲、郑乙听到陈与郑的谈话,被告人郑甲、郑乙便对陈某某施以拳打脚踢,被告人郑乙还用烟头烫陈某某的脖子,并叫陈某某次日要给30元。10月6日晚,被告人郑甲、郑乙又窜到尤溪县第二中学将陈某某从教室里叫出。在教学楼的楼梯口,被告人郑甲向陈某某要钱,陈某某因惧怕被打,便把身上的30元钱交给被告人郑甲。当晚,被告人郑甲、郑乙将所索取得30元人民币均分。后郑甲和郑乙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
老师们,同学们:大家好!为了让法制走进校园,进一步增强同学们的法制意识,接受法制教育,自觉遵纪守法,学会利用法律进行自我保护,做一个…[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