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奖励制度范本格式
第一条 公司设立如下的奖励种类:
1.通报表扬;
2.奖金奖励;
3.提薪升级。
第二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报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发生,减少经济损失有功的;
3.一贯忠于职守,工作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三条 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质量优、效率高,不讨价还价,任劳任怨,竭尽所能达成任务,全年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3.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4.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5.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6.为公司揽取大量营业额并创造了一定利润的;
7.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对提高公司经济、生产效益做出显著贡献的;
8.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公司经理办公会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四条 员工有以下表现的给予提薪升级:
1. 连续数次对公司发展提出重大建议为公司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
2. 积极做好本职工作,连续3年成绩突出受到公司表彰的;
3. 有其他突出贡献,公司总经理认为该给予提薪升级的。
第五条 奖励的工作流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总经办审核;
3.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
4. 总经理审批;
5.总经办实施、下发《奖惩通知单》(受奖当事人)并负责归档。
第2篇 高中班级奖学金奖励制度
高中班级奖学金奖励制度
----18班班级家委会
一、学习优异奖
1、总成绩优异奖
(1)在期末考试中总成绩取得年级第一者,奖励500元。
(2)在期末考试中总成绩取得班内前十者,奖励如下:
一等奖一名: 400元;
二等奖二名: 300元;
三等奖三名: 200元;
优秀奖四名: 100元。
2、单科成绩优异奖
班内单科成绩排名前三者,奖励如下:
一等奖一名:100元;
二等奖二名:50元精美学习礼品。
二、学习进步奖
1、进步之最奖:在期末考试中总成绩“进步比”前三名者,奖励:进步比*500元(进步比=进步名次/原有名次)。
2、进步鼓励奖:在期末考试中总成绩进步奖励如下:
(1)奖励200元/进步50名(期中考试名次1-200者)。
(2)奖励100元/进步100名(期中考试名次200-600者)。
(3)奖励50元精美学习礼品/进步200名(期中考试名次600-1200者)。
进步名次取整去零。
三、补充说明
1、家长奖学金是为调动全班同学学习积极性,故尽可能地奖励大多数学生。
2、年级总成绩第一可与其他奖项同时奖励。
3、总成绩奖不与单科奖重复奖励,进步之最奖不与进步鼓励奖重复奖励,同时获总成绩优异奖与学习进步奖时取高值。
4、获奖者可自主选择奖项,其余获奖者按原名次获奖。
5、分数相同者按顺序顺延,奖励的最后一名有分数相同者,按同等名次奖励。
6、本学期综合考评后10名的获奖者,扣除100元奖金(不足100元的扣除全部奖金或奖品)。
第3篇 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了进一步深化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做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的安全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形成 “人人管安全,人人抓安全”的多角度全防卫、全过程群众监管体制和遵章守纪光荣、违章作业可耻的舆论氛围,同心同德、群防群治,确保我矿安全生产,矿设立举报奖励专项奖,积极鼓励职工,人人参与安全监督,对“三违现象”,事故隐患和工伤事故隐瞒不报有权举报,举报必须确凿有据,经领导组调查核实后,给予举报个人奖励。如有对职工举报进行打击报复者给予严重处分。鉴于此,特制定如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i、凡举报“三违”行为一次者,按照奖罚规定,三违人员所罚款额全部奖励举报人员。
2、凡举报作业场所存在安全隐患,能处理但不及时处理,处理不彻底或存在侥幸心理不处理的,给予举报人20元的监督鼓励奖。
3、凡举报比较重大的安全隐患,分管负责人处理不了,需要矿长处理,但分管负责人隐瞒不报的,给予举报人30-50元监督鼓励奖。
4、凡举报特别重大的安全隐患,给予举报人50-100元监督鼓励奖。
5、凡举报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的,给予举报个人30-50元监督鼓励奖。
6、凡举报有工作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失职、渎职等行为、安全管理人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给予举报个人30-50元监督鼓励奖。
第4篇 奖励制度格式范本
为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严明工作纪律,做到奖惩分明,增强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奖励制度。
第一条 公司设立如下的奖励种类:
1.通报表扬;
2.奖金奖励;
3.提薪升级。
第二条 有下列表现的员工,应给予通报表扬: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发生,减少经济损失有功的;
3.一贯忠于职守,工作积极负责,廉洁奉公;
4.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5.有其他功绩,足为其他员工楷模。
第三条 有以下表现的员工,应给予奖金奖励;
1.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2.质量优、效率高,不讨价还价,任劳任怨,竭尽所能达成任务,全年无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3.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4.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5.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6.为公司揽取大量营业额并创造了一定利润的;
7.通过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对提高公司经济、生产效益做出显著贡献的;
8.其他对公司作出贡献,公司经理办公会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四条 员工有以下表现的给予提薪升级:
1. 连续数次对公司发展提出重大建议为公司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的;
2. 积极做好本职工作,连续3年成绩突出受到公司表彰的;
3. 有其他突出贡献,公司总经理认为该给予提薪升级的。
第五条 奖励的工作流程:
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
2.总经办审核;
3.公司经理办公会讨论;
4. 总经理审批;
5.总经办实施、下发《奖惩通知单》(受奖当事人)并负责归档。
第5篇 奖励惩罚制度
奖励与惩罚制度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1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2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着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3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3)、不戴厂证或不穿厂服进入厂区的;
(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7)、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9)、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10)、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1)、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的;
(12)、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13)在禁烟区吸烟的;
(14)、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违反公司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6)、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17)、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18)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
(1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6)、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
(7)、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在异性宿舍与异性员工同宿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7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第6篇 项目的奖励处罚制度
根据责任制对责任人按责任大小进行奖励处罚,项目内部检查以jgj59-99标准为主。
一、奖励:
1. 项目部季检无职业健康安全、火灾、中毒事故,失窃经济损失在500元以内,检查季平均75—85(含75分)不奖不罚,85分(含85分)以上全部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班组长人员每人每分奖10元,95分以上每人每分奖20元。
2. 年终项目经理部全年无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检查年平均分在85分以上者
(含85分)每人奖励100元。
3. 在区组织的检查中,检查在90分以上者,每人奖励50元。
4. 奖金的分配比例由各项目经理部自定。
5. 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劳务等接受市级以上检查,得到通报表扬的,
每次奖励5000元。
6.年度责任状考核的奖金评定按责任状签定的相关内容执行。
二、处罚:
1、项目经理部检查季平均分低于85分但高于70分(含70分),每降低1分,全部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班组长人员每人每分罚10元,70分(不含70分)以下,每降低1分,全部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班组长每人每分罚30元。
2、项目经理部年工伤(重伤以上)一人或经济损失一万元以内,罚款2000元;年工伤(重伤以上)二人以上或经济损失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六万元以内,罚款5000—10000元,该项目部经理、主要责任施工员、安全员予以通报批评处理;死亡一人或经济损失六万元以(含六万元)上十二万元以内,罚款15000元,该项目部经理降职使用,主要责任施工员、安全员予以待岗处理;年发生二人死亡或经济损失十二万元(含十二万元)以上者罚款三万元,该项目部经理、主要责任施工员、安全员予以辞退。以上除罚款外可参考《员工手册》相关条款予以行政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生事故的赔偿费用及罚款等经济损失计入所在项目的成本。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不按工伤事故处理程序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如受伤者或其家属*、到公司机关闹等)的,罚款1000—10000元。发生事故罚款比例按:[项目部经理:主要责任施工员:安全员=1:1.2:0.8]分配。
3、(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劳务等)在省、市、区组织的检查在70分以下或被通报批评,全部施工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班组长每人人均罚款100元。
4、有以下行为的责任人处以100—500的经济罚款,并按《员工守则》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理。
①发现事故险情或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②不执行质量安全监督部(包括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组)限期解决的职业健康安全隐患要求的。
③对批评或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④发生事故后破坏现场,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不报告或嫁祸他人的;不积极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造成影响的。
⑤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事故后不吸取教训,采取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⑥不按规定进行分部分项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或职业健康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的。
⑦不积极执行本制度的其他行为的。
第7篇 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为充分发挥全体员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广大员工积极举报生产现场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监督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确保公司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 员工凡在公司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本岗位、本部门)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不良环境和管理上的缺陷)、火灾隐患以及时时存在的事故预兆等方面的问题,有权立即向现场管理负责人或安环办提出。
二、举报人发现各类事故隐患,要第一时间采取电话、当面提出等方式向现场管理负责人或安环办反映。
三、现场管理人员对员工提出的各类事故隐患,应立即核实,并按五定原则(即: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证人)落实整改,形成闭合;对一时无法整改的,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四、现场管理人员对举报过的隐患,整改不力或推诿不整改的,员工可直接向安环办进行举报。
五、各部门兼职安全员负责隐患的登记、督办、答复、统计和报告工作。
六、对查实的隐患,按下述原则确定对举报人的奖金额度。
1、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属于影响现场安全规范的,给予举报人10元的奖励;
2、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属于及时纠正了员工的违章行为,给予举报人20元的奖励;
3、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有利于防范员工事故发生的,给予举报人30元的奖励;
4、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使部门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了事故发生的,给予举报人50元奖励。
七、员工举报的安全生产隐患属人为且重复出现的,在给予举报人奖励的同时,追究产生隐患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处罚。
八、各部门要鼓励员工多举报安全隐患,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如发现有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公司将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九、对弄虚作假骗取公司奖励行为的,公司将严肃处理。
十、由安环办负责加强对执行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日常检查,奖励的申报发放,并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第8篇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优待制度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做好**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转变群众生育观念,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进一步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22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开创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新局面的意见》(**委发〔20**〕23号),结合**中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中区区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以及户籍在本区的其他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在校学生、无业居民等各类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奖励、扶助、优待金等相关经费,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区级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人员由**中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不计入家庭收入基数(区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非区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可视本单位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部分 奖励
第四条 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光荣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5至10元的奖励金。
第五条 对持有《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分别给予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符合《**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光荣证》的夫妻,分别给予*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
第七条 持有《光荣证》的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第三部分 扶助
第八条 持有《光荣证》且享受低保政策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重度残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重残为准)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每人每月在享受原低保金基础上再增发50元计划生育扶助金,直到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后可享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扶助政策为止。
第九条 持有《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发生意外重度伤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一、二级重残为准)、死亡,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女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后,每年发给600元生活补助金,并按规定办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国家特别扶助制度试点范围对象不再重复享受。
第十条 持有《光荣证》的低保家庭,独生子女在年满18周岁前发生慢性肾衰、急性白血病、小儿脑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肝炎、先天性心脏病、核黄疸等重大疾病时,视其病情并经审核批准,一次性发给3000-6000元不等的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
第十一条 对按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到指定医疗服务机构进行计划生育手术,出现并发症,依法鉴定确诊为四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患者,每人每年发给1200-1800元医疗补助金直至亡故。
第十二条 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每年确定一定数量的独生子女特困户、中年独生子女死亡户、独生子女伤残户以及其他有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按比例分配到区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进行帮扶,每户落实200-1000元的专项扶助金。
第四部分 优待
第十三条 持有《光荣证》的低保家庭,其独生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免收杂费、课本费和作业本费。
第十四条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优先办理再就业小额贷款;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在介绍独生子女就业时减免求职介绍费、登记费、培训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务工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介绍。
第十五条 区工商分局对持有《光荣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家庭经济困难的,减免个体工商行政管理费。
第十六条 区房地局在实施廉租房补贴时,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并持有《光荣证》的家庭优先考虑。
第十七条 区政府各部门及人民团体在主办其他各类专项技术培训,以及在扶贫、优待、低保、生产扶持、救助、助学时优先安排计划生育贫困家庭。
第十八条 育龄妇女接受宫内节育器放置手术的,术后3个月、6个月、12个月时可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中心免费接受随访各一次,以后每年随访一次,每次休息1天。
第9篇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制度
第一条 为鼓励公民参与消防工作,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雅安市行政区域内火灾隐患举报、投诉行为的奖励。
第三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以电话、传真、信函、网络、来访等形式,提供线索和证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报、投诉社会单位(场所)存在下列火灾隐患之一,经核查属实,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州级或者县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建设工程未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施工或者投入使用的,或者未依法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的;
(二)公众聚集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严重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情形的;
(五)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七)人员密集场所在外墙、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第四条 下列举报、投诉不予奖励:
(一)具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单位的举报、投诉,或者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投诉;
(二)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已经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被举报、投诉的社会单位(场所)在举报、投诉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举报、投诉的线索无法核查的;
(四)举报、投诉的火灾隐患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五)其他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条 各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电话号码、邮政地址、网站网址以及电子信箱等举报渠道和途径。
全市及各县区统一设立火灾隐患公开举报、投诉电话:96119。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投诉火灾隐患应当详细说明火灾隐患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情形,提供相关确凿真实的证明材料、重要证据。
举报人应当表明或者注明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举报人举报、投诉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捏造。对借举报、投诉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以及伪造举报、投诉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励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行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八条 对核查属实的一般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按照50—200元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对核查属实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按照不低于200元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九条 同一火灾隐患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投诉的,由最先举报人获得奖励,举报、投诉次序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的登记时间为准;对举报、投诉的同一火灾隐患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投诉同一火灾隐患的,视为一次举报、投诉,奖励由举报、投诉第一署名人领取。
第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确认举报、投诉属实的7日内,应当通知举报人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于3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相关信息。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因泄露举报人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奖励资金应纳入地方消防经费预算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雅安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10篇 班级学习奖励惩罚制度
奖励
1、上课认真听讲,积极思考问题,准确回答问题,由任课老师给以适当的奖励;
2、作业认真,书写工整规范,正确率高,由任课老师给以适当的奖励;
3、早自习读书声音洪亮,朗朗上口,小组受到任课老师表扬的,奖小组1分;
4、背书、听写以篇数为单位,论难易度,给以2-5的奖励;
5、单元考试成绩,由各任课老师定标准,给以奖励;
6、月考成绩,总成绩进线的,每人奖3分,年级前三名,每人奖20分,年级前10名,每人奖18分,年级前20名,每人奖16分,年级前30名,每人奖14分,年级前40名,每人奖12分,年级前50名,每人奖10分,年级前60名,每人奖8分,年级前70名,每人奖6分,年级前80名,每人奖4分,年级前90名,每人奖2分;年级前180名,每人奖1分;进步幅度超过5个或5个以上名次的,每周奖3分(以上奖励不累计算,每周都奖)。
7、月考成绩超过竞争对手的,每周奖1分,与前面的奖励累计计算。
8、每周评比积极参与合作学习的优秀小徒弟5名,受奖励的小徒弟每人奖2分;
9、不论课内或课外,积极向老师请教,努力与老师一起探讨的,一人一次奖2分。
惩罚
1、上课不认真听讲,做与课堂无关的事,被他人检举或老师批评,一人一次扣2分;
2、不按时完成作业,作业不认真,书写不规范,不按要求答题,被老师点名批评的,一次扣2分,抄别人作业的,发现一次扣1分;
3、早自习读书声音不大或根本不读书的,受到任课老师点名批评的,一次扣2分;
4、每周评比出不积极参与合作学习的5名同学,包括小组长和小老师,被评出的同学,要求写出400字以上的,在全班说明原因,扣2分;
5、小组长,小老师不认真辅导小徒弟的,被检举的一次扣1分;
第11篇 高中18班班级奖学金奖励制度
---18班班级家委会
一、学习优异奖
1、总成绩优异奖
(1)在期末考试中总成绩取得年级第一者,奖励500元。
(2)在期末考试中总成绩取得班内前十者,奖励如下:
一等奖一名: 400元;
二等奖二名: 300元;
三等奖三名: 200元;
优秀奖四名: 100元。
2、单科成绩优异奖
班内单科成绩排名前三者,奖励如下:
一等奖一名:100元;
二等奖二名:50元精美学习礼品。
二、学习进步奖
1、进步之最奖:在期末考试中总成绩“进步比”前三名者,奖励:进步比*500元(进步比=进步名次/原有名次)。
2、进步鼓励奖:在期末考试中总成绩进步奖励如下:
(1)奖励200元/进步50名(期中考试名次1-200者)。
(2)奖励100元/进步100名(期中考试名次200-600者)。
(3)奖励50元精美学习礼品/进步200名(期中考试名次600-1200者)。
进步名次取整去零。
三、补充说明
1、家长奖学金是为调动全班同学学习积极性,故尽可能地奖励大多数学生。
2、年级总成绩第一可与其他奖项同时奖励。
3、总成绩奖不与单科奖重复奖励,进步之最奖不与进步鼓励奖重复奖励,同时获总成绩优异奖与学习进步奖时取高值。
4、获奖者可自主选择奖项,其余获奖者按原名次获奖。
5、分数相同者按顺序顺延,奖励的最后一名有分数相同者,按同等名次奖励。
6、本学期综合考评后10名的获奖者,扣除100元奖金(不足100元的扣除全部奖金或奖品)。
第12篇 奖励制度范文
不管是企业对员工,家长对孩子,在想要鼓励做好一项工作或一件事情时,往往都会进入一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这就需要制定出奖励制度,此制度在国内外有何差别呢以下是企业管理网整理的详细的资料介绍:
对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作出优异成绩的劳动者给予奖励的制度,有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两种。精神奖励亦称荣誉奖,如授予光荣称号、颁发奖状和奖章等;物质奖励是给予奖金、奖品等实物的奖励。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奖励,是资本家缓和阶级矛盾、麻痹工人阶级斗志的方法。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奖励,是对劳动者的关怀和爱护,体现了按劳分配的原则,是鼓励先进、督促后进和促进生产发展的重要方法。
国内外差别
外国的奖励制度
西方国家的奖励制度的特点是:①大都没有立法的统一规定,由雇主自行制定实施办法;②偏重物质奖励。如美国的企业普遍实行奖励制度,由资本家制定和实施,其形式有特别休假、免费旅行、代缴子女学费、赠送股票、发放奖金、代付婚丧费用等数十种。日本的奖励制度,在立法上仅作了原则规定。1976年重订的《劳动标准法》第9章“雇佣规则”中就有关于奖惩的规定。英国除实行财务性的奖励即工资奖励以外,还实行非财务性的奖励。如有些公司提供职工的额外假期、特别的工作环境等。
苏联和东欧国家的奖励制度一般由国家立法加以规定,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1970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劳动立法纲要》第35条具体规定了奖励制度。其方式有:给予当众表扬;发给奖金;奖给贵重赠品;授予奖状;登光荣簿或上光荣榜;对有特殊劳动功绩的职工,报请上级机关授予勋章、奖章、奖状和胸章,授予光荣称号和本行业先进工作者称号等。1972年《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劳动法典》第99条规定的奖励有:①按照工资表升一级或几级,或在未满法定最低年资以前增加工资;②红利、资金或其他金钱奖励;③勋章、奖章、光荣称号、奖状、纪念章或特殊称号;④列入光荣榜、光荣牌、公告,或受口头或书面的表扬。
中国的奖励制度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就有表彰劳动英雄及模范人物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6条规定:“国家鼓励公民在劳动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1982年宪法第42条规定:“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中国的奖励制度,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方针。1950年政务院公布《关于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决定》,1957年公布《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规定了奖励条件、奖励种类和奖励的权限等内容。1978年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发布修订发明奖励条例的通知》,1980年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发了《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同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表彰工业、交通、基本建设战线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的决定》规定:表彰成绩卓著的全国先进企业和全国劳动模范,给全国先进企业颁发嘉奖令,给全国劳动模范颁发奖章和证书。1982年1月*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对在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厂长,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机关批准,给予荣誉奖励或者物质奖励,1982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企业职工奖惩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