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请销假制度-附表
请销假制度
一、事假:职工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超过一天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各科室、部门负责人请事假,一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一天由总经理批准,并报办公室备案。一年以内请事假不得超过12天者,违反此规定者,每超过一天扣发一天的工资,并扣除当月的奖金和出差费。
二、病假:以医院证明为依据,由总经理批准,按允许天数休息。如需住院治疗的人员,须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或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总经理批准。到专科、省立医院或跨省就医者,需经中心领导班子批准,并报市局领导同意。就医期间药费按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其它各项费用自理(工伤除外)。
三、休假:按照办公室安排的时间填写休假申请表,交总经理审批后,按规定天数休假。
四、婚、丧假:按规定天数写出请假条,交总经理审批,超过规定时间以事假论。
五、销假:上述各项请假期满上班后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汇报,到办公室销假,超假部分领导同意后按事假论。无中心领导和各科室、部门负责人批准的事、病、休、婚、丧假,均视为无故旷工,旷工一天扣发当天工资、当月奖金,旷工3天以上及3天扣全日工资、全年奖金,超过3天按违反管理制度建议市局予以停薪离岗处理。
附:
1、年休假待遇表
2、探亲假待遇表
3、婚丧假待遇表
年休假待遇表
项目
内容
文件依据
适用范围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编制和定员的前提下,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含合同制工人)的年休假。
*中央、**发电[199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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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饮食中心请销假制度范本
饮食中心请销假制度
1、事假
正式工请事假按规定比例扣发工资、津贴、补贴、岗位津贴(扣发标准见附表),临时工按天扣工资。
2、病假
正式工因病休假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
(1)病假在三个月以内发给原职务工资,从第四个月起工作满十年的职务工资照发,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90%并停发工资津贴、岗位津贴;
(2)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70%,工资津贴、岗位津贴停发,工作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职务工资的80%,工资津贴、岗位津贴停发;
(3)连续病休超过一个月的职工,上班时必须持校医院复工证明,上班两个月内再请病假其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4)凡在病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无病、小病大养,骗取病假证明的,经查实按矿工处理,超过一定日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5)因病假扣发的职务工资见附表。
临时工病事假按日工资扣发,超过一个月病假按自动离职处理(特殊原因除外)。
3、本制度如有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之处,按上级规定办理。
第3篇 请销假及考勤津贴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区职工和劳务工劳动纪律,规范工区管理,积极开展自控型班组建设,现对我黄陵工区请销假制度规定如下:
一、 严格执行段、车间有关职工休假的规定。
二、 凡段、车间取消周六、周日休息,要求全员加班的,全体人员一律不得调休,当月有调休的必须当月休完,不得转入下月。
三、 除正常休假外,职工请假必须有请假条,请假条附在当月班组考勤表右上角上报车间。工长批休假权限3天,超过3天的必须经主任批准,超过5天的须报段人力资源部审批,未经工长、主任批准擅自休假的或休假后未按时返回销假的按旷工对待。
四、 工区劳务工休假制度按工区实际情况制定,凡无故旷工者纳入安质效考核。
五、 考核办法:
1:参加各种会议、学习及早点名等活动时迟到5分钟内罚款20元,5分钟以上视情况列“安质效”问题一件。
2:对无故不参加会议人员直接列“安质效”b类问题一件。
3:当日因调休、学习、病假等未到的人员应在收假时补学。
第4篇 z物价局请销假制度
一、因公出差要严格履行由主要领导同意和告知办公室的制度。凡请公休假、探亲假、事假、病假等一天以上的,事先要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口头或代请假,但事后必须说明情况并补写假条备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二、一般干部请假,一日内股所长批准,两日以上由分管局长批准,三日以上由局长批准;股所长请假,一日内由分管局长批准,两日以上由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请假期满,必须向批准休假的履行销假手续。
三、探亲假、公休假,按照《国务院职工探亲假期待遇》和**省政府《关于国家机关干部实行公休假制度的规定》执行,婚、丧及计划生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因私事推迟上班或提早下班都应请假,不请假的按迟到早退论处。凡因加班、值班等原因调休者,必须向股所长或分管局长说明。
五、全局干部职工在进行《国家公务员考核手册》登记时,对自己的各种请假、休假均应如实记载,每月月底对工作人员进行考勤登记,并列入每月对公务员考评、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作为年度考核、评比的一个重要依据。
六、无故旷工或经常迟到早退的,按《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5篇 考勤请销假公休假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工作纪律,严格按时上、下班,维护本院良好的工作秩序,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经党组2023年4月15日会议研究,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考勤制度
第一条本院各部门及人民法庭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建立健全本部门或本庭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院实行点名和查岗相结合的考勤制度
(一)政治处每天早上8:15在法院五楼点名。
(二)上午点名后和其他时间由政治处和监察室联合采取查岗方法考勤。
(三)上、下班时间按照国家机关作息时间执行。
(四) 出外公务的办理。干警出外公务半天以内的,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在警务室<外出公务人员登记册>登记;出外公务1天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填写公务审批单交政治处登记备案,同时在警务室登记;出外公务1天以上的,报告部门负责人,由分管院长审批,填写公务审批单交政治处登记备案。
出外公务1天以上的,审批期限届满或提前回院,公务人到政治处报到。
(五)基层法庭干警参加早点名,在法庭工作期间由庭长考核干警出勤情况,由庭长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如实填报。政治处、纪检监察部门对基层法庭考勤情况不定期进行检查、抽查。
(六)政治处对干警的考勤情况每月通报一次。对无正当理由连续5个工作日或两个月内累计10个工作日不上班的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取消福利待遇。
(七)对工作年限满30年且年龄在53周岁以上的工作人员,倡导积极工作,遵守工作纪律,对其出勤情况登记管理。
第三条每月对干警迟到情况进行通报。对每月迟到超过5次以上的,由纪检组进行诫勉谈话。
第四条请法定假的视为全勤。
第五条严禁工作时间无故脱岗、办私事,严禁上班时利用电脑从事游戏、上网聊天等娱乐活动。严禁上班时间到茶社、歌厅、洗澡中心等休闲娱乐场所活动。上班时间应保持通讯设备畅通。
第六条本院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及政工部门不定期进行查岗,或采取暗访、电话抽查等方式对机关各部门和人民法庭的工作纪律进行督促和检查。
第七条每月旷工超过2天,年累计不超过15天的,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旷工人员按旷工天数扣发个人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处理。
第二章 请销假制度
第八条请销假的办理。
(一)请假
1、请事假的,1天以内(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5天以内(含5天)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分管院领导批准;超过5天的(病假须有医院疾病证明)由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院长批准。
部门负责人请假3天以内由主管领导批准,超过3天须经院长批准,除病假和婚丧嫁娶外请假超过1个月的,须辞去负责人职务。
所有请假均在政治处登记备案。
2、开会、集体组织学习、院里组织的各种活动等,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院党组成员、中层正职干警由院长批准。中层副职以下干警由组织会议的院领导批准。请假须在政治处登记备案。
3、参加点名考勤的工作人员,全年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不包括公休假)、事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不包括公休假),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
(二)销假。
假期届满,请假人到政治处进行销假。
第九条超假不归为旷工。
第十条婚假、产假依有关规定办理。婚假、产假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政治处备案。
第十一条本院干警直系亲属去世可请丧假,由分管院领导批准,报政治处备案。
第十二条因病不能上班的,首次请假凭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和医生病休建议逐级批准并报政治处登记备案,继续请病假的,凭医院诊疗记录和医生病休建议逐级批准并报政治处登记备案,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按国务院<国家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请事假的,请假期间工资福利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执行,但各条款中请假期限减半。工龄超过30年的一般工作人员,不扣除请假期间的工资。
按上款规定需扣除工资的,由政治处统计报告,纪检组审批,交院后勤服务中心财务室执行。
第十三条子女婚嫁等个人事务必须办理,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可请事假。
第十四条本院政治业务学习、各种会议或者集体活动每缺旷1次,按旷工1天处理;出现2次的,由分管领导或纪检监察部门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章 公休假制度
第十五条落实年公休假制度。参加工作已满1年以上的在职干警享受法定的休假。年休假期:参加工作时间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休假10天;满20年休假15天;逢法定节日顺延。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休假的假期。
(一)请假累计20天以上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十七条鼓励干警休假,确因岗位需要,不能休假的,给予适当补助。各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和干警个人实际,年初对年公休假作出统筹安排,并报政治处备案。享受年休假的干警必须在每年11月底前一次性休假完毕,逾期不予补休,特殊情况分期休假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与之相抵触的规定自行作废。
第6篇 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婚假:
凡在我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员工,结婚时享有有薪婚假3天。
在我公司工作二年以上员工,结婚时享有有薪婚假5天。
在我公司工作三年以上员工,结婚时享有有薪婚假7天。
在我公司工作五年以上员工,结婚时享有有薪婚假10天。
第二条 丧假:凡在我公司工作一年以上员工,因直系亲属不幸去逝时,享有有薪丧假3天。
第三条 产假:购买生育保险满一年、并且计划生育条件的男女员工享有以下假期:
1、女员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
2、难产增加30天。
3、属多胞胎生产的,每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实行晚育(女员工满24周岁生育)者,增加产假15天。
5、男员工的妻子,在符合计生政策的前提下生产,男员工可享受10天看护假,但需向人事部提供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准生证。
6、女员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可休假15天,怀孕满4个月(含4个月有)以上者流产者,休假42天,但需向人事部提供医院开具的证明。
7、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发放。
第四条 年假:在重庆火锅加盟企业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员工,均可享受年假。
1、公司工龄与年假对照表
工龄
休假天数
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3天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5天
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7天
2、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休年假:
a. 员工在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
b. 员工在一年内病假超过30天;
c. 一年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40天者。
3、年假需一次休完,不得分次休。
4、年假期间享有全额工资。
第五条 事假:(因餐饮行业工作性质特殊,原则上节假日不准请假,如有特殊请一扣二)。
1、事假2天,扣除当天应得工资;
2、事假2-4天,扣除当天应得工资的1.2倍每天;
3、事假4-7天,扣除当天应得工资的1.5倍每天;
4、事假7天以上者,扣除当月的全部级别工资、岗位工资外,扣除当天基本工资的2倍每天;
第六条 病假:
1、二天以内的病假,扣除当天工资,且请假人必须有三人以上员
工(含领班)书面证明,或者有相关医院出具的证明。
2、超出二天以上的病假,请假人必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病休证明,否则按其事假处理。
第七条旷工:
未经请假或假满没有续假,未经管理人员同意擅自不到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扣除三天工资,并记入人事档案备档。
一个月内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者,按自动离职处理(人事部备案)。
凡一年内累计旷工六天或六天以上者,按自动离处理(人事部备案)。
休假:
每位员工每月2天休假,休假期间不扣工资。
休假由各部门经理统一安排,并严格按休假制度执行。
因餐饮行业工作性质特殊,凡节假日原则上不安排休假。
因公司原因休假不能安排完毕,补助未休假员工15元/天。
以上各款假期内如果包含公休日和节假日,均不另加假期天数。
第十条 以上各款假期的审批权限如下:
1、一天以内由部门经理审批;
2、一天以上、七天以下由店长审批;
3、公司办公室人员由办公室主任审批;
4、七天以上假期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一条 各项假期都必须有请假单,批准后的请假单交人事部作为考勤依据。婚假、产假、年假必须提前一个月申请,经理及总经理以不影响工作为原则安排假期。
第7篇 考勤与请销假制度
1、 工人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勤由当班跟班矿长执行。
2、 调度室、监控室、矿长、安全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组、技术人员由矿长负责考勤。
3、 所有人员请假必须经其主管领导同意后上报矿长。
4、 请假必须有假条,请假时间以假条所列时间为准。
5、 考勤必须以实际为准,上半个班则考勤半天,严禁以半天代替一天。
6、 所有请假人员回来后,必须先后其主管那儿销假,然后上班。
7、 人员请假以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准离开,严禁请人带假条或带口信式的霸王假,否则以旷工处理。
8、 请假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归队,否则超期一天按旷工处罚一天。
9、 主管及领导同意假期时,必须考虑出勤人数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代班问题。
第8篇 职工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为保障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煤矿建设管理处选煤部全体员工。
第二条:实行奖惩制度。
在奖励上,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对违纪员工要严格按照员工违纪处理细则或违纪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条:对违纪员工的处理形式
1、过失提醒
2、罚款
3、扣分
第四条:员工请假管理办法
1、职工请假必须在休假前由本人亲自履行请假手续,填写《职工请假单》按假单所列项目填写齐全,假单格式如下:
职工请假单
职工 *** 因 原因,须由年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请假。
审批人:
年 月 日
2、职工请假,不超过4小时由班长审批,一天以内由队长审批,二日由部门主任审批,三日及以上报请公司劳人部及主管部门审批,队长请假由正部门主任审批,同时告知主管副部门主任。
3、职工确因急事,急病,且居住地离单位较远等特殊情况,事先确实不能办理请假手续时,可在班前用电话或委托他人向队长或当班班长请假(考勤人员必须如实考勤),经批准的请假,事后必须补办请假手续和出具有关证明。
4、职工在班中遇有急事,急病等特殊情况也要办理请假手续。
5、凡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虽履行请假手续,但未经审批领导同意和未按审批权限批准,假满未归,又无续假批准手续,伪造或私自涂改请假凭证的,均按旷工处理。
6、按规定的上班时间逾期三十分钟以上且未履行请假手续的视为旷工(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不能请假者除外)。
7、在法定节日和公休日,领导安排加班的职工,因故不能出勤,仍需事先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不按请假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的,按严重违纪处理,扣50分,不按旷工处理。
8、职工请假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论,一小时以上不足两小时的按两小时论,以此类推。
9、职工请病假、事假、工伤假超过5天(包括5天),免发当月绩效奖金。不足1天者按职工小时劳动报酬标准,按缺勤工时双倍扣除,病假按实际缺勤小时数扣除,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算,以此类推,无奖金职工请假按小时劳动报酬按实际缺勤工时双倍扣除。
10、职工因打架斗殴,包括工作冲突(因保护集体利益除外),至伤休假或刑拘,传讯等,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扣100分并罚款300-500元,并如实上报劳人部。
11、职工非因工的各种事故休假按病假处理,病假必须以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为准。无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证明的均按事假处理。
12、职工因重病须长期治疗时,按劳人部有关规定处理。
13、学徒(实习生)在学徒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经批准的事假期间,按劳人部的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14、职工利用病假,事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揽外活等,经核实证据确凿的,原批准的病假事假无效,按旷工处理。
15、职工事假一天扣30分。病假一天扣10分。
16、职工连续请事假30天或者年内累计超过90天,作下岗或交劳动人事部处理。
17、所有罚款以现金形式在规定时间内上缴部门,逾期不交作下岗处理。
第9篇 考勤请销假外出告示制度
考勤请销假和外出告示制度
1、大厅全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擅自离岗,不串岗聊天。
2、上班时间:上午:8:00―11:45,下午2:30―5:45。
3、工作人员因事(病)等原因需要请假的,应事先填写请(销)假条,经主管会计、带班主任加注意见后,中心主任批准,方可休息,上班后及时销假。
4、上班时间因公外出办事,需向带班主任请示,由带班主任统一安排,离岗告示,不得随意缺岗、离岗,影响正常报账业务。
5、带班主任负责考勤检查,记录当日工作人员出勤情况,办公室月终进行统一汇总。
6、大厅实行岗位健康补助,按实际考勤每人每天5元,按月考核发放,缺勤一天扣5元,迟到一次扣2元。
第10篇 请销假制度-范本
为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经研究决定,制定监察支队请销假制度。
一、请假
凡在上班时间外出办案、开会出差等,应在去向告知牌上留言。因事因病要履行请假手续(急诊除外),并按批准权限办理报批;续假的在销假时应补办相关手续。
一天以内(含一天),工作人员由科室负责人批准,科长由分管领导批准;两天以上(含两天)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综合科备案。
所有工作人员请假离开扬州至外地须报综合科备案。
二、销假
凡批准的请假条须报综合科备查。假期结束后,应向批假领导报告,并到综合科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假期类别
职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请假,视同正常工作。
(一)病假
1、工作人员凭医院病假证明请假,经领导同意后方可休息。身体确实不佳,又无医院病假证明者,一天以内的须电话口头请假,事后按规定补办病假手续。两天以上(含两天)者一律凭病假证明。
2、特殊情况的病假由支队领导班子研究处理办法。
(二)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以上,夫妻两地分居,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探望父母,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2年探亲一次的,可以2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若是已婚,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
上述假期均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三)婚假
1、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3天婚假。若是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7天,加起来共10天假期。
2、晚婚假应在婚后一年内休完。经批准超过婚假的天数作事假处理。
(四)产假
1、女同志符合法定婚育的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包括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日。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2、晚婚育(女24周岁以上)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产假另加三十天,包括双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产假期间,男方享受护理假十天。
(五)流产假
怀孕2个月内流产的,给假15天,怀孕4个月内流产的,给假30天;怀孕4个月至7个月流产的,给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假75天。
(六)节育假
上节育环的,给假2天;取节育环的,给假1天;单纯结扎的,给假21天(男给假7天);产后结扎的,按产假另加15天。
(七)哺乳假
婴儿在一周岁内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含人工喂养),每次半小时,也可合并使用,时间为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多一个婴儿,每次可增加半小时。
(八)丧假
工作人员在本市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给假五天,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但路费自理 。
(九)年休假
1、年休假假期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年休假须报支队综合科备案,当年假期在本年度休完,无故不休视为放弃,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 职工从外单位调入,工作不满半年的,或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3、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十)事假
事假须在本人年休假使用完毕后方可请事假。
(十一)旷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处。
1、未经组织批准,擅离工作岗位者;
2、请假期满不归,未办续假手续者。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作规定的均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11篇 物价局请销假制度
一、因公出差要严格履行由主要领导同意和告知办公室的制度。凡请公休假、探亲假、事假、病假等一天以上的,事先要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口头或代请假,但事后必须说明情况并补写假条备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二、一般干部请假,一日内股所长批准,两日以上由分管局长批准,三日以上由局长批准;股所长请假,一日内由分管局长批准,两日以上由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请假期满,必须向批准休假的履行销假手续。
三、探亲假、公休假,按照《*职工探亲假期待遇》和*省政府《关于国家机关干部实行公休假制度的规定》执行,婚、丧及计划生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因私事推迟上班或提早下班都应请假,不请假的按迟到早退论处。凡因加班、值班等原因调休者,必须向股所长或分管局长说明。
五、全局干部职工在进行《国家公务员考核手册》登记时,对自己的各种请假、休假均应如实记载,每月月底对工作人员进行考勤登记,并列入每月对公务员考评、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作为年度考核、评比的一个重要依据。
六、无故旷工或经常迟到早退的,按《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12篇 xxx物价局请销假制度
***物价局请销假制度
一、因公出差要严格履行由主要领导同意和告知办公室的制度。凡请公休假、探亲假、事假、病假等一天以上的,事先要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或紧急情况,可口头或代请假,但事后必须说明情况并补写假条备案,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二、一般干部请假,一日内股所长批准,两日以上由分管局长批准,三日以上由局长批准;股所长请假,一日内由分管局长批准,两日以上由局长批准;副局长请假,由局长批准。请假期满,必须向批准休假的履行销假手续。
三、探亲假、公休假,按照《国务院职工探亲假期待遇》和**省政府《关于国家机关干部实行公休假制度的规定》执行,婚、丧及计划生育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因私事推迟上班或提早下班都应请假,不请假的按迟到早退论处。凡因加班、值班等原因调休者,必须向股所长或分管局长说明。
五、全局干部职工在进行《国家公务员考核手册》登记时,对自己的各种请假、休假均应如实记载,每月月底对工作人员进行考勤登记,并列入每月对公务员考评、考核的内容之一,并作为年度考核、评比的一个重要依据。
六、无故旷工或经常迟到早退的,按《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