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篇 职业病危害因素现状评价及监测评价制度
一、目的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有效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身体健康,做好公司职业卫生监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特制订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职业健康管理和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
三、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中的粉尘、有害气体和噪声等危害因素。
四、工作职责
1、公司职业卫生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本制度的审核、修订,及本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2、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监督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分级管理,每年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每三年进行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工作。保存监测结果和评价报告,存入职业病卫生档案。
3、职业危害管理机构负责对已确认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项目与监测点每月进行两次日常检测,根据国家标准对监测的结果进行分级,同时公布监测结果。
4、职业危害管理机构应制定年度监测、评价计划和监测经费预算,财务科要保障监测经费的实施。
五、工作要求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如实地向安监部门申报本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监测结果和评价报告。
2、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规定,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3、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日常监测或委托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根据监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报告,并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4、如有发现检测结果异常,领导小组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及时杜绝事故的发生。
5、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安检科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相关的治理措施,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
6、监测和评价所需经费应纳入项目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
第2篇 职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
1、对矿井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立检测点;
2、配备检测仪器,对仪器要定期效核,确保检测数据准确;
3、配备专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人员,定期对作业场所进行检测;
4、将检测数据记录清楚,建立检测台帐;
5、每次检测结果要上报矿主管领导;
6、如果检测结果超过有关规定,要立即采取措施;
7、矿领导要组织有关人员对作业场所危害因素进行评价,制定防范措施;
8、 把职业病预防作为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3篇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检验制度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掌握企业内部各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建立定期检测制度,制度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管理工作。
2、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
3、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4、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确定检测的具体要求,包括检测点分布、检测周期及检测结果的登记报告等。
5、单位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6、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7、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证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8、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9、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东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单位员工公布。
10、委托检测费用应列入年度预算。
第4篇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制度
一、目的
为了使劳动者能深入了解其工作场所生产或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应当采取的职业防护措施,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依据《职业病防护治法》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柞水县国宝公司的职业病防治活动以及为预防因使用本公司产品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活动。
三、制度内容
(一)公司要采取各形式向劳动者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以及相关信息,保证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的知情权。
(二)定期联系取得检测评价资质的卫生机构,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在车间醒目位置公告栏向职工公布。
(三)对产生严重职业病的作业岗位,公司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四)厂矿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五)劳动者在已订的劳动合同期间向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劳动合同中来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应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六)国宝公司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对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培训,使其获得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
(七)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按有关规定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八)国宝公司向用户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产品,在产品说明书中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治及应急措施等内容,使用户获得本产品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相关内容。
第5篇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范本
1、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卫生所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2、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厂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厂职工公布。
3、所测定的有毒、有害因素,工作场所及测定日期,由卫生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确定。(高温测试每年一次,噪声每年一次,化学毒物每年一次,电焊尘每年一次,金属试验每年一次)
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区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检测,并由其出据检测结果和评价报告。
5、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结果评价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6篇 职业病危害因素评价制度
生产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在其内设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一 组织开展对本公司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监测的布点;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3.监测的周期;
4.监测结果的登记报告。
二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向劳动者公布。
三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处理。
四 实施部门为生产部,经费保障有领导小组负责。
第7篇 化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1、 hse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处内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生产部负责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hse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与评价,确保监测正常运行。
2.1监测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监测技术和操作规程,并经专门监测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监测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2.2监测人员必须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治方案的要求,经常对合成车间、固剂车间、液剂车间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车间内粉尘、毒物、有害气体每个月监测一次、其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每季监测一次。
2.3监测人员在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遵守车间有关的规定。
2.4监测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以便于工作的衔接。
3、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浓度、强度的测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的规定。
3.1 监测结果要填报表并定期上报到安全部门、防疫部门。
3.2对某些毒物采样后,无条件进行检验的,要按照毒物的保存要求,及时送检。
4 hse部和专(兼)职人员要协助集团公司疾病控制部门和上级政府管理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工作。
4.1 定期监测工作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周期的规定进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4.2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3检测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4.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要存档,由安全管理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5、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要将监测对象、监测地点、监测结果、监测方法等记录并上报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生产部、防疫部门。
5.1接到监测超标报告,各相关部门要尽快提出改进方案,并尽快落实。
5.2无有效改进方案时,要提出可行的个人防护措施并由hse部负责尽快实施。
6. 监测所需经费应纳入项目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
第8篇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1.内部检测控制
1.1公司质管处每月对各分厂、车间进行有害物质职业卫生检测。
1.2安全处、行政处负责全公司范围内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负责本公司职业卫生检查,了解评价卫生检测情况,定期公布和上报防治情况,作业场所有害物质浓度严重超标的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以便采取措施改善作业环境。
1.3安全处监督公司职业卫生防治措施执行情况,发现有违章作业者,应及时制止,令其改正。
1.4质管处及时总结职业卫生检测结果,并将结果报安全处。
2.接受监督检测,落实控制措施
自觉主动接受县职业卫生监督所每年两次的职业危害检测,对检测超标因素采取控制、改善措施,并设标识牌告知员工。
第9篇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评价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规范公司各矿、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测目的和要求
(一)各单位监测工作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二)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监测、评价工作由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
(三)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到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方可重新作业。
(四)对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监测。
二、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执行“三同时”。
三、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一)检测布点
根据黄河工贸集团《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技术规范》进行布点,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点图(要求:工艺流程、设备名称、存在的职业病有害因素如:粉尘、噪声及毒物名称)。
(二)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的种类
1.洗煤厂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煤尘、噪声及核源;
2.煤矿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煤尘、噪声及井下有害气体(co、h2s等)。
3.煤化工厂存在的职业病有害因素:煤尘、噪声、高温及毒物(苯及苯的衍生物、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硫、氨气等)。
(三)监测周期
日常检测,对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进行日常定期监测。
1.粉尘,各矿2次/月,洗煤厂及煤化工厂1次/半年,粉尘分散度1次/半年,每年监测覆盖率100%。
2.各矿(厂)高温、噪声一次/半年,毒物一次/年,每年监测覆盖率100%。
(四)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四、各矿、厂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与评价,每年至少一次.每年的监测覆盖率100%.
五、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必须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六、各矿、厂必须确保监测经费。
第10篇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制度
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与特定职业相伴随,对从事该职业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产生健康影响的各种化学、物理、放射生物因素以及其它有害因素。化学职业有害因素的浓度,物理、放射性因素和其它因素的强度必须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规定的允许范围内,才能确保工作场所对该场所的劳动者的健康基本无害,也是对工作场所的最基本的职业卫生要求。为减少职业病的发生,避免给职工家庭和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经厂领导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
1、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的监测费用纳入厂子的全年度的开支计划,提到议事日程,并且单独立帐。
2、与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机构签定协议,每季度对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相关车间进行一次浓度(强度)的测定,浓度(强度)较大的车间可每月检测一次,将测定结果记录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并在厂方明显位置进行公布。
3、当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尝试(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时,请示厂子领导应停止职工操作,检修相关的防护设备,不得克扣工人工资。
一、公司内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均应按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二、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在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的同时,现场人员应立即向车间主任报告,或直接报告公司任何领导,必要时,可同时报警(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
2、各有关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指挥,如发生重伤、死亡、重特大伤亡及以上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指定的专人,在半小时内立即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等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危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现场指挥应采取一切可能措施,控制事故蔓延扩大,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随意移动或破坏。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5、伤亡事故发生后,任何人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漏报。
6、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事故原因、性质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等。
三、事故调查处理
1、本公司事故调查处理遵循“四不放过”原则。
2、本公司及全体员工应积极配合安监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3、事故调查时,任何人不得弄虚作假或嫁祸他人。
4、本公司调查或安监部门调查后,应根据最后判定的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5、事故发生后,应对员工进行针对性安全教育。
6、对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导致事故发生,或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损失扩大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11篇 z厂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处(科)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内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一、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1、监测的布点
2、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3、监测的周期
4、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1、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向劳动者公布。
三、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处理
四、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第12篇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制度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掌握企业内部各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建立定期检测制度,制度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1、确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管理工作。
2、单位各级领导和岗位员工要掌握了解管理范围内及本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强度)及其可能产生的后果等情况。
3、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4、明确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确定检测的具体要求,包括检测点分布、检测周期及检测结果的登记报告等。
5、单位应当请有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并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检测、评价和监测由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人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检测评价结果向劳动者公布。
6、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出现异常或者超标时,立即采取措施,上报主管领导,加强现场作业防护,提出整改方案,积极进行治理。
7、对严重超标且危害又不能及时整改的生产经营场所,必须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补救措施,控制和减少职业病危害。保证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标准。
8、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后,方可重新作业。
9、检测、评价和监测结果存入单位职业卫生管理档案,并及时向东胜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及向本单位员工公布。
10、委托检测费用应列入年度预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