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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九篇)

发布时间:2024-01-07 08:16:06 查看人数:66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1篇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禁火区域内进行的电焊、气焊、切割、喷灯、火炉、电炉、熬沥青、锤击(产生火花)物件,以及生产装置和罐区临时用电,包括使用电钻、砂轮、风镐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2职责

本制度的实施由安全环保处负责。

3 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3.1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重要部位及其他具有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3.2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内的动火作业。

3.3 二级动火作业:指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停车检修,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大小,经安全环保处批准,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危险工作申请单》。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公司设备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生产区管廊上的动火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1.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贮存装置,在动火作业前必须清洗置换,经分析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

4.1.3易燃、易爆区域内的管道、容器、塔、罐等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作业。

4.1.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采取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地面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附近有可燃物,应根据现场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含氧量不得超过20%。

4.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必须动火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1.10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塔器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火花飞溅引起周围可燃物火灾。

4.1.12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2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4.2.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符合4.1所有条款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4.2.2在生产运行不稳定,或设备、管道腐蚀严重的情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2.3特殊危险动火必须制定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相关单位的安技员、安全防火处室人员、安全环保处负责人、公司主管领导或总工程师必须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场监护。

4.2.4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部及相关车间,使之做好异常情况下的应急准备。

4.2.5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的变化,使系统内压力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否则,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4.2.5动火现场的通风应保持良好,以保证泄露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动火分析由动火分析人进行,凡在易燃易爆区域内动火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由所在单位的安技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

5.3 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应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5.4 取样与动火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5.5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监测设备必须经被监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6 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若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0.2%。

6 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处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消防处室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第2篇 危险区域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动火作业,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和公司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危区域的动火作业。

3、规范性引用文件

aq/t 9006-2010 水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名词解释

动火作业:指在公司内进行焊接、切割、加热、打磨以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星、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分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

特殊动火作业:点火柴油罐、氨水储罐、运行中的煤磨系统区域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区域:变(配)电室、中控室、停运中的煤磨系统、编织袋库、油站、原煤堆场、煤均化堆棚以及设有禁止烟火警示标志区域。

二级动火作业:非重点防火部位和无禁止烟火警示区域的动火作业。

5、职责

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负责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批准,负责动火作业的临时性检查。

各部门负责各自区域一般动火作业的监控,负责一级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申请和监控。

6、管理要求

6.1《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现场负责人办理。办证人须按《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6.2一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2.1办理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由动火单位的现场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根据动火现场具体情况,制定有效的安全动火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后(包括灭火人员、灭火器材的配备),报公司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现场复检审批。

6.2.2外协施工单位需要动火作业时,首先向公司负责此工程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公司负责该工程的单位联系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共同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作业前,负责该工程的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共同到现场落实安全防火措施,作业时间和时限,同时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6.2.3动火作业时,首先清除现场易燃物及无关人员,检测可燃气体,申请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均到现场,确认达到动火条件。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必须始终盯在现场,实施监火;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应在动火作业时间内经常巡检动火作业现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要始终盯在现场,加强防范。

6.3一般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3.1一般动火作业不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动火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制定有效的安全动火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确认无误后,方可动火作业。

6.3.2动火作业时,现场负责人必须始终盯在现场,实施监火;动火作业的单位负责人应在动火作业时间内加强对动火作业现场的巡检。

6.4动火作业安全管理

6.4.1动火作业前清理作业区域内的可燃物。

6.4.2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技术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6.4.3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孔洞、阴井、电缆沟、储池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遇四级风以上(含四级风)天气,应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6.4.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

6.4.5在生产、使用、储存、输送危险固废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应对其进行技术监测,确定无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6.4.6动火作业应有动火作业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在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可燃物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充足的消防器材。要随时检查动火现场情况,始终坚守现场。

6.4.7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6.4.8使用氧气、乙炔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的安全距离,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乙炔气瓶应安装阻火器,只能直立放置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6.4.9在煤磨系统等及封闭式有可燃物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前,先喷入适量的生料粉或石灰石粉,采取技术监测措施和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

6.4.10动火作业前,被动火部门应对动火区域内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在动火作业期间安排岗位人员加强巡检,防止因动火作业对区域内的设备设施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6.4.11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6.5动火注意事项

6.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6.5.2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单位不得动火。

6.6动火安全措施

6.6.1将动火设备内的有毒、可燃物料彻底清理干净,并以空气通风吹扫至少两天,安全措施必须到位,必要时可请专家进行指导。

6.6.2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点,储存易挥发物品的场所除转移物品外,还需开窗、开门通风以减小空气中气体浓度。

6.6.3切断与动火设备相连的其他设备和管道,在两者间加装阻燃挡板或石棉布。

6.6.4动火区附近的下水道、井口、地沟、管沟或电缆沟等应注意清除其中积存之可燃物并暂时封闭。

6.6.5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6.6.6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以石棉或铁板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附近不得用汽油清洗零件。

6.6.7动火现场要备有灭火器材,专人管理。

6.6.8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6.7动火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6.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6.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外溅,或因风向而受到可燃气体吹袭,应立即停止工作。

6.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6.7.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6.8《动火许可证》使用

6.8.1一级动火作业由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人员持公司《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后,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6.8.2《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上签字。

6.8.3《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6.8.4《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一式三份,动火单位、动火人、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各持一份。

6.8.5《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6.8.6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8小时,大修期间可延长至12小时

6.8.7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安全许可证》。

6.9检查考核

本制度由安全环保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并检查考核。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级领导,有权随时对禁火区域动、用火进行安全检查。如发现违反用火管理制度或动火有危险时,有权制止,并根据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的情节,严肃处理。

7、相关记录

危险作业许可

第3篇 化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动火作业分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职责要求及《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公司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aq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 hot work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2、 易燃易爆场所 inflammable and e*plosive area

本制度是指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 动火作业分级

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

4.1、 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4.3、 二级动火作业

4.3.1、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

4.3.2、 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厂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4、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5.1.1 、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动火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aq 3028-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和aq3025-2008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规范的规定。

5.1.2、 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3、 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gb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5.2规定执行。

5.1.4、 凡处于gb 50016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1.5、 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6 、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7、 凡在有可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

5.1.8、 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9、 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5.1.10、 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5.1.11、 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

5.2、 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防火要求

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 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2、 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5.2.3、 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分厂)应通知安全(防火)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 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制度

6.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6.2、 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6.3、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6.4、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制度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5、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7 、职责要求

7.1、动火单位

负责与生产车间共同制定、落实动火安全措施,严格按照动火作业许可证,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有责任及时终止动火作业。

7.2 、动火作业负责人

7.2.1 、负责办理《动火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7.2.2 、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7.3、 动火人

7.3.1、 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7.3.2 、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7.3.3、 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7.3.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7.3.5、应随身携带《动火证》。

7.4、 监火人

7.4.1、 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7.4.2、 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7.4.3、 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7.4.4、 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7.5、 动火部位负责人

7.5.1、 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7.5.2、 检查、确认《动火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7.5.3、 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7.6、 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7.7、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7.7.1、 审查《动火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7.7.2、 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8、 《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8.1、 《动火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8.2 《动火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8.2.1、 办证人须按《动火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8.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8.2.2、 办理好《动火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8.2.3、 《动火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8.2.4、 《动火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2.5 、《动火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车间操作岗位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负责人、动火人和安全(防火)部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8.3、 《动火证》的审批

8.3.1、 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和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2、 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审批。

8.3.3、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由动火点所在车间主管负责人审批。

8.4、 《动火证》的有效期限

8.4.1、 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8.4.2 、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8.4.3、 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证》。

第4篇 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按规定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1、公司和外来施工单位需要动火作业的工程,必须事先向保安部提出申请,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

2、保安部应按照三级动火审批制的规定,应上报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批准,必须按规定申报核准。如在原定的动火时间内未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时间继续动火作业的,性质重新办理动火手续。

(二)必须做到'五不'

1、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的不动火;

2、周围的易燃物品未清除的不动火;

3、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不动火;

4、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场所,未经排除危险的不动火;

5、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三)动火中必须做到'四要'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

1、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进行安全监护;

2、要严密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子,立即停火;

3、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4、要及时补救作业中发生的火警和燃爆事故;

5、动火后必须做到'一清':即清理现场火种后方可撤离。

(四)保安部在动火作业期间对施工现场要加强巡查,确保安全。

第5篇 天然气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天燃气设施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防患于未然,确保向用户安全正常供气和天然气工程顺利进行,特制定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一、动火作业范围

凡是从事下列工作均属动火作业,都应办理动火作业票,认真执行本制度

1.在已运行的天然气管道、设施、运行设备上进行能产生明火或火花的工作。如电、气焊、使用喷灯熬沥青、铁器工作凿击、使用砂轮等。

2.在上述设施上进行高压电气试验,进行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工作。如高压气体喷射、能产生热辐射的工作如使用烙铁等。

3.在与带气管道设施连接尚未置换通气,但中间无盲板隔离的管道设施上进行上署1、2款所列的各项工作。

4.在门站内,调压站室内,天然气阀井内等类似爆炸危险场所内非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上述第1、2款所列工作或凿击建筑物构件、喷砂、喷镀、非防爆电气作业等。

二、动火作业的申报审批程序

1.动火作业的申请

①公司所属部门进行动火作业,由负责动火部门提出动火作业申请。

②新老用户新增用气项目或用气设备、输气管线维修等需进行动火作业的,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安全措施,并填写危险作业票。

2.动火作业申请的报批时间

①凡属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3-5天提出申请。

②凡属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1-3天提出申请。

③凡属三级动火作业的作业项目,须提前1天提出申请。

备注:在抢险等紧急动火作业时,在按本制度要求采取可的系统隔离措施和安全措施后,可以一边进行作业,一边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3.危险作业票的填写

①危险作业票一式三联,经全部审签后,一联交调度中心,一联交安全处,一联留动火部门自存。

②系统隔离措施和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申请部门拟定,并须画出作业有关的系统简图,表明具体作业部位,写清作业的具体内容,经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审签后,危险作业票才可申报。

③凡属一级动火作业项目的,还需附上书面施工方案。

三、动火作业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是指直接在带气设施上进行的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须经总公司批准,并有安全处增派人员到现场协调、监督动火作业的执行。

2.二级动火作业是指在带气设备区域内及其他防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须经公司批准,并有安全人员到现场协调、监督动火作业的执行。

3.三级动火作业是指在非防爆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三级动火作业可由生产运营部、施工管理部等基层单位负责实施执行。

四、动火作业的安全实施

1.一切动火工作都应根据动火作业现场情况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下列安全设施,在任何动火之前必须完成。

①动火执行人必须向作业所在运行管理部门当班带班人或动火监护人交验动火作业票,确认审批手续齐全,并在现场重新明确动火部位、任务、系统隔离范围、方法。

②消除附着在动火工作内外的易燃或高温时会分解出有毒气体的物质和动火点周围或者其垂直下方10米范围内的明火、易燃物质及清理无关人员、畜生等。

③备有合适、有效的消防器材。

④保持现场联络和通道畅通。

2.在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放散动火作业时,必须建立以放散点或动火点位中心,半径20米的安全作业区,并有专人警戒。

3.凡进行带气不置换动火作业,要严防出现负压混入空气,带气管道设施必须保持200pa-600pa 的压力。

4.凡在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不带气动火作业,或在爆炸危险区内非带气管道设施上进行的其它动火作业,应采取断开管路等可靠的措施切断气源,认真检查现场附近有无水封、安全阀、阀井等,防止可能泄露的天然气进入现场,动火现场通风良好,空气中天然气含量必须低于0.5%(体积比),严禁用明火试漏和试验现场是否有可燃气体。

5.动火安全区内不准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刷漆等易燃液体作业。

6.动火使用的设备、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其安全附件齐全、完好。禁止带气管道等作为电焊二次线使用。电焊机、乙炔气瓶、氧气瓶相互间距应在7米以上,其余动火点或放散点的距离应在10米以上。

7.动火作业及各项的执行由工作负责人统一进行指挥。要遵守有关的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系统隔离措施和动火安全措施,由动火作业单位、监护单位共同执行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须共同对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始动火作业。

8.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动火时间、范围、安全措施等执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动和降低安全措施要求,超范围和超期动火。

9.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动火作业时间或扩大系统隔离范围时,须向有关部门请示,经批准后,按新批准的作业时间或系统隔离措施执行。

10.现场监督和监护人员,有权责令停止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操作人员如认为措施不完善或指挥有误,有权拒绝动火作业。

11.作业中途中断动火要采取可靠的措施,并有现场监护。恢复动火作业前必须重新检查系统隔离措施和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2.如遇超过5级风以上或摄氏零度以下天气不宜进行露天动火作业。

13.动火作业结束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必须共同对现场 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余火,工完场清,督促系统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并在动火作业票上签字,动火单位要存留作业票备查。

第6篇 煤气站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因生产需要,必须在煤气站电焊及其它用火作业时,必须由煤气站负责人批准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方可作业。

二、在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申请批准后,必须做好相应的消防、急救等准备措施,同时有煤气防护人员在现场监护。

三、动火作业时,站内压力必须是正压,煤气中o2含量不大于0.2%。

四、动火作业只能用电焊,动火部分必须可靠接地,严禁在煤气管道上气焊、气割。

五、动火作业时,现场必须有2人以上工作人员,其中机修班长必须在场。

六、煤气设备、管道焊接时,零线只能搭在焊接部位旁边,严禁在煤气设备管道上乱搭焊接零线。

七、在煤气设备、管道上动火前,必须准备湿布、石棉布、耐火泥、稀黄泥等相关物品准备急用。

八、动火点周围40m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的物品。

九、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侧,无关人员不得靠近动火作业点。

第7篇 某酒店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8篇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及规范施工现场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保利xx工程项目部的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二、范围

适用于xx工程项目部的生活区临建及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三、职责

3.1执行部门

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作业,动火作业审批的实施由项目部的安全部负责,安全负责人对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并指导监督本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各相关部门必须配合实施。

3.2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3.2.1审批人的安全职责

ø审查动火作业工作的必要性。

ø审查动火作业条件是否具备,动火现场是否配备有效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喉、接火盆等。

ø审查动火作业工作环境是否安全,如动火作业周围是否有易燃易爆物体等。

ø审查动火作业审批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与动火作业现场是否相符。

3.2.2动火作业申请人的安全职责

ø办理动火工作自开工和终结的跟踪。

ø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ø落实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ø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

ø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ø动火工作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2.3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ø在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ø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ø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状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ø动火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2.4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职责

ø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作业审批表。

ø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ø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ø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四、动火作业程序

4.1动火类别

4.1.1动火系指因工作需要而进行电焊、气焊或气割等工作。

4.2场内动火区域划分

4.2.1非生产动火区:食堂、各部门办公室、宿舍等。

4.2.2禁火区:各个物资仓库、现场存放易燃物料区域等。

4.2.3防火区:施工现场各作业区。

4.3动火作业原则

4.3.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

4.3.2可动火可不动火的,坚决以不在禁火区内动火为原则,即能够移去别处维修的则一律应拆除后,运到安全地点进行。

4.3.3现场动火,必须移开易燃易爆物品,留出一块足够的作业区域,动火时有专人监护和消防器材作戒备。

4.4办理动火作业审批表的规定

4.4.1在防火区内动火必须在动火之前办好《动火作业审批表》,申报人应填明动火所在地点、详细情况及列出动火部位安全措施,所有动火均由项目部安全员刘望负责审批,并安排安全员做好现场监督工作,禁火区域须经项目经理审批等批复后方可进行动火,负责批准的责任人指派人员到现场监督。

4.4.2《动火作业审批表》由需要动火的各区栋长及各主管施工员负责填写,在送交审批前应做好各项安全措施,审批人在接到《动火作业审批表》后,对于禁火区域的动火,必须亲自或指定专人到动火现场,检查落实措施或建议补充必要的措施,然后才可签审批表,并做好现场监护工作。

4.4.3《动火作业审批表》一式二份,一份交执行动火人员,另一份交安全资料员存档。

4.5动火作业注意事项

4.5.1进行动火的区域除批准的动火作业外,任何人严禁吸烟及带入其他火种。

4.5.2动火前,经指定的监督人必须提前到现场检查确认安全符合规定要求,方可动火,并负责做好动火过程的现场监督。

4.5.3有关人员必须克服麻痹大意的思想,认真对待动火工作,未经批准、监督人员未到现场,施工班组不得动火。

4.5.4如有违反本管理规定,不按要求办理动炎审批手续及做好防火措施就擅自动火作业人员,每次罚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报公安机关处理。

4.5.5 如动火作业在不安全情况下审批人也同意动火作业的,每次罚款1000~2000元,如果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报公安机关处理。

4.5.5 如在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及监护人跟踪不到位、变换动火部位时未办理审批等,每次罚款500元~1000元,如果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赔偿及报公安机关处理。

4.6动火作业的'八不'、'四要'和'一清'

1﹑动火中'八不':

⑴防火、灭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⑵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⑶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措施不动火;

⑷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液体的容器、管道,未经洗涮干净、排除残存的油质不动火;

⑸凡盛装过气体受热膨胀有爆炸危险的容器和管道不动火;

⑹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间、仓库和场所,未经排除易燃、易爆危险的不动火;

⑺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开始焊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经清理或未采取保护措施的不动火;

⑻未配备相应灭火器材的不动火。

2﹑ 动火中'四要':

⑴动火前要指定现场安全负责人;

⑵现场安全负责人和动火人员必须经常注意动火情况,发现不安全苗头时,要立即停止动火;

⑶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要及时扑救;

⑷动火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

动火人员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确保火种完全熄灭,留守现场15—30分钟才能离开现场。

4.7、违反规定的处理

在施工现场范围内进行临时动火,焊割作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时,事务所有权视其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1.限时整改;

2.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3.移交消防管理部门处理.

4.8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4.6.1对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动火前须把里面的易燃易爆品转移到安全地。

4.6.2电焊回路(地线)应接在焊件上,不得与其他设备搭火。

4.6.3高空动火不许有火花四处飞溅,应采取措施围接,附近一切易燃物要移开或盖好,防止火花飞溅到周围可燃物上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6.4高空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

4.6.5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前应清除现场及周围易燃物,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6.6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动火工具设备必须完好,安全附件齐全良好,符合安全要求。

4.6.7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离明火应在10米以上,乙炔气瓶与氧气瓶之间距离应在5米以上,并不准在烈日下暴晒。

4.6.8动火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熄灭余火、切断电源,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6.9上班前检查动火条件有无变化,下班前检查有无留下火种,保安做好夜间和节假日的巡检工作。

4.9动火作业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4.7.1发现隔离措施脱落或破损应设法修补,并暂停工作。

4.7.2现场环境变化,附近有易燃物料时,应立即停止工作。

4.7.3由于风向变化或风力过大,而使动火时所产生的火花无法控制,易被吹向生产现场,应立即停止工作。

4.7.4动火中气焊工具或气瓶泄漏,或电焊与电器有故障,均应暂停工作,排除故障,切不可以抢时间为理由勉强地草率行事。

4.7.6如发生紧急事故,应参照《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五、各分包单位动火作业

凡进行施工现场的各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如在施工工序需要动火作业,必须按照我司的动火审批流程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作业,如擅自动火作业,每次罚款1000~3000元,如造成火灾及经济损失,并承担一切责任。

五、附:动火作业审批批表

动火作业审批批表

aq2.13.2

工程名称:施工单位:

申请动火单位

动火班组

动火部位

动火作业组别种类(用火、气焊、电焊等)

级动火

动火作业起止时间

由年月日时分起

至年月日时分止

动炎原因、防火的主要安全措施和配备的消防器材:

监护人:申请人:年月日

审批意见:

审批人签名:年月日

动火监护和作业后施工现场处理情况:

作业人签名:监护人签名:年月日

注:1、本表由施工单位填写。

2、动火作业审批表当日有效,变换动火部位时应重新申请。

00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00一期工程项目部

2023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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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抛光车间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为了实行电焊、气割、切割等产生明火和加热的动火作业中的安全动火,防止发生粉尘爆炸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2、 在抛光车间实行动火作业前,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 必须停止抛光作业;

② 必将现场的粉尘清扫干净;

③ 如果涉及除尘装置或收尘设施的动火作业,除将动火的部位全部清扫干净,还必须加插盲板动火部位与系统隔开,或将动火部位拆开移到安全地带再进行动火作业;

④ 将现场的其他可燃物清理出车间;

⑤ 现场配置干粉灭火器;

⑥ 设专人监护。

3、 采取以上防范措施后,由安全管理员签发动火证后方可动火。

4、 动火结束,将现场焊渣清扫干净,并移到安全地带。

5、 动火作业必须严格贯彻执行“防止违章动火六大禁令”。

① 没有批准动火证,任何情况下严格禁止动火;

② 不与生产系统隔绝,严格禁止动火;

③ 不进行清先,置换合格,严格禁止动火;

④ 不把周围易燃物清除,严格禁止动火;

⑤ 不按时做动火分析,严格禁止动火;

⑥ 没有消防措施,无人监护,严格禁止动火。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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