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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03-17 14:42:06 查看人数:94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驻社区各单位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按照本规定负责指导、管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要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新格局。

第四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驻社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地、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履行所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职能。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各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组长、治安巡防员组成的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小组。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消防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考核目标,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结合实际,制定社区消防规划,指导社区消防安全建设的发展;

(三)组织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消防薄弱环节的专项治理,协调解决辖区内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杜绝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组织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驻社区各单位开展社区消防管理和服务活动,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协助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部门查处消防违章行为;

(三)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驻社区内各单位按要求设置消防宣传板报、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宣传橱窗等,并按照部署组织好辖区内每年一度的“119”消防日宣传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建设和公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

(五)组建社区义务消防队;

(六)督促社区居委会及驻社区各单位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辖区内的消防档案建设;

(八)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况,开展调查研究,适时向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上级公安消防部门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监督和指导社区被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

(三)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义务和志愿消防人员开展消防训练;

(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五)监督社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六)做好火灾多发季节、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

(七)参与组织社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负责对社区火灾事故进行统计;

(八)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消防监督检查的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按照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意见,做好社区的消防工作,维护社区消防安全;

(二)对社区各单位、居民住宅楼院及住户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和提示,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负责社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对社区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五)督促、指导驻社区各单位、居民住宅楼院制定防火公约,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在社区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发放消防宣传资料,为社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七)社区发生火灾时,迅速报警,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义务消防人员扑救初期火灾,协助公安派出所和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一条 驻社区各单位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安排,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居民防火公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检查、巡逻,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六)健全消防管理档案;

(七)单位发生火灾时,迅速报警,及时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协助公安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在维护消防安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社区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安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不乱堆乱放可燃易爆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六)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对所辖范围内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单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六)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检查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对较大火灾隐患或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区公安消防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或驻社区各单位对管辖范围或单位内部的消防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一)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二)消防通道及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

(三)消除火灾险情,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材,实施有效处置。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检查的内容、部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对较大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区公安消防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 每个街道办事处至少应当组建一支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由社区居民自愿担任,其器材装备可直接利用社区现有的轻便灭火器材、室内消火栓箱配备的水带、水枪等。设有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住宅区和驻区单位住宅区应当组建义务消防队,也可由治安巡防人员兼任。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落实消防器材的配置。旧住宅区应根据条件逐步配备必要的基本消防器材。社区居委会要定期检查,督促驻社区各单位维护、补充和更新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整有效。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辖区消防工作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社区基本情况;

(二)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

(三)火灾隐患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防火检查档案;

(六)消防宣传教育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八)消防培训档案;

(九)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十)其他有关档案。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消防工作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辖区单位消防安全及组织的基本情况;

(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人员消防训练情况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和各类法律文书档案;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各类专项消防工作的记录;

(六)火灾统计档案;

(七)其他有关档案。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消防工作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

(二)社区特护人员及家庭基本情况;

(三)消防巡查档案;

(四)消防器材配备情况;

(五)居委会与各居民住户签订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

(六)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第2篇 某某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施方案

按照**发(2022)**号文件的相关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镇、村、组三级消防安全组织网络,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城乡火灾事故发生,同时也为了进一步做好灵秀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增强群众的安全意识和全民消防安全意识。确保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特制定灵秀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有效的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为灵秀社区辖区居民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和生活环境。

(二)工作原则和方法

进一步深化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以辖区单位为单元划分管理网格,真正实现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实现消防安全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的格局,构建“全覆盖、无盲区”的消防管理网络。

(三)工作管理目标

社区按照鹿城镇的安排部署,争取在2023年在社区辖区范围内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机构,使网格化管理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明显加强,社区范围内整体控火能力明显提高,减少火灾隐患,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

二、加强组织领导

为了切实建立健全灵秀社区辖区范围内网格化管理体系,成立了灵秀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和指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 **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副

组 长:*** **社区居委会副主任

组 员:*** **社区副书记

*** **派出所民警

*** **社区居委会委员

*** **社区居委会委员

*** **社区居委会委员

* * **社区大学生村官

*** 计划生育宣传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明确网格化消防安全职责

1、社区成立了以社区书记主任***为组长,分管消防的副主任***为副组长、社区副主任苏家杨,社区民警薛正洪和社区其他工作人员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对辖区成员单位协调、组织、指导辖区消防网格建设,消防安全管理办公室设在社区综治办,由***副主任负责日常消防管理工作。

2、由社区书记、主任***为网格责任人,建立了以社区书记主任***任组长,分管消防安全的***任副组长,社区民警***及辖区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巡查,集中专项整治,日常消防宣传,社区由分管领导***,综治专干***,民政工作人员***为消防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日常管理。

3、网格化消防安全责任人要建立义务消防队员和辖区单位负责人进行防火检查巡查,日常消防宣传,及时化解火灾隐患。

(二)完善工作制度

1、网格化消防制度。完善辖区单位消防工作会议联席制度,做好信访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2、建立中下网格制度。社区每季度召开一次消费工作例会,每月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巡查,一年两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签订居民防火公约。

3、建立网格化消防管理台账。

(三)加强消防的硬件建设

1、按照上级的相关规定社区成立了,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社区消防宣传黑板报,消防器材仓库有专人管理。

2、要求辖区成员单位组建志愿消防队,购置相应的消防设备,打通相应的消防通道,拓宽防火距离,提高建筑耐火等级,设置消防宣传橱窗,重点单位必须建设消防水源。

(四)做好网格化管理的培训

1、制定了每年两次的培训计划,分步骤对辖区网格化管理成员进行培训。

2、由网格化管理领导小组责任人挂钩对口帮扶指导,做的每季度到挂钩单位指导一次,一年组织一次业务培训指导。

(五)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长效机制

1、建立常态化的火灾隐患排查机制,坚持每月一次的九小场所火灾安全隐患排查。

2、建立常态化的宣传教育机制。社区确定每月的最后一周的周一作为宣传日。

3、社区建立了规范化的工作运行机制。坚持一季度一次的消防安全工作专题会议制度。

4、建立了网格责任人备案机制,做到了网格责任人调整报鹿城镇人民政府及经济发展办备案。

5、社区成立了较多以上火灾倒查机制。发生重大火灾实行社会治安一票否决制度。

6、落实层层相关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基层治保人员的作用,加大宣传巡查力度。

四、工作步骤和时限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3年8月15日至9月15日)

社区网格化建设作为当前十八大安全保卫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火灾防控的重要任务,社区召开了专题会议,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目标。

(二)建立试点,组织阶段(2023年9月15日至12月31日)

1、社区及需求成员单位设立消防办公室。社区要配备相应的办公设施,由***,***,***为兼职消防管理员,做到统一规范,制度上墙。

2、建立健全完善消防工作台账,确保网格化管理工作档案全面规范统一。

3、社区在年初就成立了社区志愿义务消防队,(具体以社区志愿义务消防名单为准)

4、根据社区具体工作情况于11月初召开社区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会议,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

(三)全面推开阶段(2023年1月1日1至12月31日)

社区将结合实际建立试点,以点带面,全面建立消防网格化体系。

(四)检查验收(2023年1月1日至3月1日)

社区将在相应的时限内自行对社区成员单位的网格化建设组织检查验收,并把检查验收情况报鹿城镇人民政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体系

社区将把网格化管理摆在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当前“十八大”安全保卫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火灾防控的重要任务,明确目标细化责任,全力做好落实,将消费安全网格化管理作为日常工作来抓和落实。

(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社区将积极配合公安、民政、工商、安监部门将消费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做好,定期对消费专兼职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把两委委员纳入志愿义务消防队管理把灵秀社区的消防网格化管理工作做深做透。

**社区综治委员会

2023年10月10日

第3篇 某社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创建良好的社区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和驻社区各单位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下,按照本规定负责指导、管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要立足现有社区组织机构,发挥管理和服务功能,发动和依靠群众,实行群防群治,形成“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城市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新格局。

第四条 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驻社区各单位的主要领导对本地、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公安派出所具体履行所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督职能。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由办事处负责人任主任,综合治理办公室、公安派出所、社区居委会、驻社区各单位人员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由居委会主任、居民小组组长、治安巡防员组成的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小组。

第七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政府消防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创建文明社区活动的考核目标,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会议,及时协调解决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为社区消防安全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结合实际,制定社区消防规划,指导社区消防安全建设的发展;

(三)组织对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消防薄弱环节的专项治理,协调解决辖区内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杜绝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组织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作为辖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定期召开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工作任务,组织、督促、协调社区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二)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驻社区各单位开展社区消防管理和服务活动,定期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受理群众举报,开展消防咨询服务,协助公安派出所和公安消防部门查处消防违章行为;

(三)组织开展社区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驻社区内各单位按要求设置消防宣传板报、消防公益广告牌、消防宣传栏、宣传橱窗等,并按照部署组织好辖区内每年一度的“119”消防日宣传活动,提高社区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四)负责社区消防宣传阵地建设和公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

(五)组建社区义务消防队;

(六)督促社区居委会及驻社区各单位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辖区内的消防档案建设;

(八)参与组织辖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掌握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基本情况,开展调查研究,适时向当地政府、街道办事处、上级公安消防部门报告情况,提出消防工作建议;

(二)监督和指导社区被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责任;

(三)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义务和志愿消防人员开展消防训练;

(四)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五)监督社区内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与管理;

(六)做好火灾多发季节、重要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消防安全工作;

(七)参与组织社区火灾扑救,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负责对社区火灾事故进行统计;

(八)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有关消防监督检查的规定,依法实施处罚。

第十条 社区居委会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社区消防安全工作列入日常工作内容,按照街道办事处的指导意见,做好社区的消防工作,维护社区消防安全;

(二)对社区各单位、居民住宅楼院及住户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和提示,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三)负责社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四)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档案,对社区基本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五)督促、指导驻社区各单位、居民住宅楼院制定防火公约,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六)在社区内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定期发放消防宣传资料,为社区老、弱、病、残和孤寡老人提供消防安全服务;

(七)社区发生火灾时,迅速报警,及时组织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义务消防人员扑救初期火灾,协助公安派出所和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一条 驻社区各单位在社区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安排,做好本单位、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制度,制定居民防火公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三)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消防安全检查、巡逻,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六)健全消防管理档案;

(七)单位发生火灾时,迅速报警,及时疏散周围群众,组织人员扑救初期火灾,协助公安消防部门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核查火灾损失。

第十二条 社区居民在维护消防安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社区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安全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不乱堆乱放可燃易爆物,不堵塞公共通道;

(五)爱护公共消防设施;

(六)对被监护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对所辖范围内单位的消防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得少于一次。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单位或场所施工、使用或开业前,有关消防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是否完备;

(三)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四)单位员工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培训情况;

(五)灭火器材的配备和维护情况;

(六)燃气、火源、电源的管理情况。

检查时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整改;对较大火灾隐患或解决不了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向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区公安消防部门反映。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或驻社区各单位对管辖范围或单位内部的消防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居民住宅的楼院、通道的消防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对居民家庭随时进行防火提示。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一)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二)消防通道及住宅楼通道是否畅通;

(三)消除火灾险情,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利用现有灭火器材,实施有效处置。

检查人员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记录检查的内容、部位、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纠正;对较大的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辖区公安派出所或区公安消防部门查处。

第十五条 每个街道办事处至少应当组建一支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员由社区居民自愿担任,其器材装备可直接利用社区现有的轻便灭火器材、室内消火栓箱配备的水带、水枪等。设有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住宅区和驻区单位住宅区应当组建义务消防队,也可由治安巡防人员兼任。

第十六条 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落实消防器材的配置。旧住宅区应根据条件逐步配备必要的基本消防器材。社区居委会要定期检查,督促驻社区各单位维护、补充和更新辖区内的消防设施、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整有效。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辖区消防工作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社区基本情况;

(二)辖区重点单位名册和基本情况;

(三)火灾隐患档案;

(四)火灾统计档案;

(五)防火检查档案;

(六)消防宣传教育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八)消防培训档案;

(九)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单位、社区居委会签订的《消防安全责任书》档案;

(十)其他有关档案。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消防工作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辖区单位消防安全及组织的基本情况;

(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义务消防队和志愿消防人员消防训练情况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和各类法律文书档案;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各类专项消防工作的记录;

(六)火灾统计档案;

(七)其他有关档案。

第十九条 社区居委会应当建立消防工作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社区居委会基本情况;

(二)社区特护人员及家庭基本情况;

(三)消防巡查档案;

(四)消防器材配备情况;

(五)居委会与各居民住户签订的《居民防火公约》档案;

(六)消防宣传活动档案;

(七)消防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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