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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3-12 17:34:07 查看人数:78

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

第1篇 集团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管理细则

〖一般规定〗

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简称“系统” ),同集团公司安全监测监管系统实现联网,联网系统必须有集团公司联网验收合格证件、年检验收合格证件和确保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的防范措施。

系统新建、扩容、升级、改造,由矿(公司)提出方案,经集团公司审批,方可实施。

系统设备必须取得合格、有效的“ma”标志准用证,“安全仪器仪表检验合格证”,用于爆炸性环境的设备还应取得“防爆合格证”,属于计量器具的还应取得“制造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合格证”,严禁使用未经国家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联检的关联设备。

各矿(公司)的矿长、总经理对系统正常运行、维护、测试等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总工程师对系统的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监控数据分析等技术管理负责,所用系统必须申请年检,取得集团公司年检验收证书。

年产300万吨以上生产矿井,必须建立瓦斯监控队,300万吨以下矿井,建立专业监控维护组,行政隶属通风区管理,监测技术管理由通风区主任工程师负责,设队长、副队长、技术员等职数,下设机房监测组、仪器维修组和井下维护组;监测队井下维护组人员按每5台使用设备(各类监测分站、电源箱、传感器、交换机、断电仪、报警器等)配1人的原则进行配备,机房值班员按不少于5人配备,每井每采区每班值班人员不少于1人;监测技术管理人员、井下监测维护人员、机房值班员、监测设备维修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复训期二年。

系统配接传感器稳定性应不小于15天,数据或状态应正确传输到地面主机;各类传感器、分站、交换机、电源等备用量不少于应配备量的20%。

采区设计、采掘工作面设计、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对安全监控设备的种类、数量和安设地点位置,信号电缆、电源电缆敷设,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断电控制关联区域等做出明确详细规定,并绘制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根据采掘工作的变化情况及时修改,布置图应标明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分站、电源、中心站等设备的位置、接线、断电范围、报警值、断电值、复电值、传输电缆、供电电缆等;断电控制图应标明甲烷传感器、馈电传感器和分站的位置,断电范围,被控开关的名称和编号,被控开关的断电接点和编号。

地面中心站参数设置中各种传感器、分站、交换机、断电器等命名规则必须符合监测量设置标准中“设置规范”的规定,严禁加任何标点符号。

安全监控系统各种图纸的绘制、标注必须符合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布置图必须是以矿井通风系统图做底图、断电控制图必须是以矿井供电系统图做底图。

名称

图 例

名称

图 例

名称

图 例

甲烷传感器

t

风速传感器

f

声光报警器

g

粉尘传感器

m

一氧化碳传感器

y

分站

fz

流量传感器

l

开停传感器

k

电源

dy

压力传感器

a

馈电传感器

d

交换机

jh

温度传感器

c

断电控制器

j

中心站

z*

供水传感器

s

烟雾传感器

q

风筒传感器

o

通讯电缆

----

供电电缆

~~

光纤

为适应通风系统网络图形信息化管理,各矿地质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5日内以电子图形文件格式向通风部门提交上月本矿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部门必须在每月初的8日内完整绘制本矿的通风系统图、通风立体图、通风网络图、监测监控装置布置图、瓦斯抽放布置图、防尘管路与设施布置图、防灭火布置图、瓦斯区域断电监测设置图。并将绘制完成后的上述图形文件按要求的时间和格式传回集团公司监测中心。

各类监测量设置标准

地点

序号

名称

设置规范

安装位置

报警浓度

报警浓度

复电浓度

断电范围

1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进风

进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0.5%ch4

≥0.5%ch4

<0.5%ch4

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

低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尾

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尾

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进风巷、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

回风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

采煤工作面专用排瓦斯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尾巷

专用排瓦斯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2.5%ch4

≥2.5%ch4

<2.5%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

(综放)工作面后部溜机尾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后溜

后部溜电机上方靠落山侧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7

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上隅角

工作面回风侧与密柱支柱拉齐的回风道进度棚(或液压支架顶梁末端的切顶线)靠落山侧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8

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尾巷混合

采区回风巷距专用排瓦斯巷下风侧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9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中部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中部

回风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10

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机尾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尾

第二、第三条回风巷距工作面10m内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1

采用两条以上巷道回风的采煤工作面第二、第三条回风巷回风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

第二、第三条回风巷距回风横管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工作面及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2

采煤机甲烷报警断电仪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煤机

采煤机

≥1.0%ch4

≥1.5%ch4

<1.0%ch4

采煤机电源及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电源

13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一氧化碳传感器(至少2枚)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上隅角、工作面、内尾或工作面回风巷

≥24ppm

14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回采工作面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温度

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巷

≥30℃

15

采煤工作面粉尘传感器

m+“工作地点”+粉尘

回风巷距工作面30m内巷道风流中

≥10mg/m3

16

正、付巷掘进工作面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正煤、w+“工作地点”+付煤

正、付巷工作面距煤头5m内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7

正、付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正回、w+“工作地点”+付回

正、付巷工作面距回风横贯口10至15m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18

双巷掘进工作面采区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区混合

回风巷距采区回风10至15m巷道风流中

≥1.5%ch4

≥1.5%ch4

<1.0%ch4

包括局部通风机在内的双巷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19

双巷掘进工作面分区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两巷之间距离大于50米分区加2个混合传感器

w+“工作地点”+分区混合

回风巷距分区回风横管30内处巷道风流中

≥1.0% ch4

≥1.0%ch4

<1.0%ch4

双巷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0

掘进机甲烷报警断电仪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机

掘进机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机电源

21

单巷掘进工作面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煤头

距煤头5m以内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2

单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回风

工作面回风巷距回风横管10至15m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3

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巷道中部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中部

回风巷中部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4

单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掘进混合

距回风横管30m处巷道风流中

≥1.0%ch4

≥1.0%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5

排放瓦斯时单巷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甲烷传感

w+“工作地点”+掘进混合

距回风横管30m处巷道风流中

≥1.0%ch4

≥1.5%ch4

<1.0%ch4

掘进巷道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

26

掘进工作面回风粉尘传感器器

m+“工作地点”+粉尘

回风巷距工作面30m内巷道风流中

≥10mg/m3

27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串联

被串回采工作面进风距进风口10至15m处

≥0.5%ch4

≥0.5%ch4

<0.5%ch4

被串采煤工作面及其进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8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串联

被串掘进面局扇前3至5米处

≥0.5%ch4

≥0.5%ch4

<0.5%ch4

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29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串联

被串掘进面局扇前3至5米处

≥0.5%ch4

≥1.5%ch4

<0.5%ch4

局部通风机及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30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管道甲烷

输入管路

≤25% ch4

31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流量传感器

l+“工作地点”+管道流量

输入管路

32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管道温度

输入管路

33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输入管路管道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管道负压

输入管路

34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管道甲烷

输出管路

≤30% ch4

35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流量传感器

l+“工作地点”+管道流量

输出管路

36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管道温度

输出管路

37

利用瓦斯输出管路管道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管道正压

输出管路

38

不利用瓦斯、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的瓦斯抽放泵站输出管路中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管道甲烷

输出管路

≤25% ch4

39

地面抽放泵站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40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瓦斯管路出口甲烷传感器2个

w+“工作地点”+管道出口

瓦斯管路出口上风侧、下风侧栅栏外5米内

≥0.5%ch4

≥1.0%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电源

41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抽放管道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移动泵管道瓦斯

抽放管道

42

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0.5%ch4

<0.5%ch4

瓦斯抽放泵电源

43

本煤层抽放打钻地点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打钻处

打钻地点

≥1.0%ch4

≥1.0%ch4

<1.0%ch4

钻机附近20m范围内及下风侧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44

主扇风机房机房内、观察室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观察室

距屋顶不大于300mm,正确反映测点瓦斯浓度

≥0.5% ch4

45

矿井主扇风峒内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主扇风峒甲烷

风峒内

≥0.7%ch4

46

矿井主扇风峒内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主扇风峒风速

风峒内

≥8m/s

47

矿井主扇风峒内温度传感器

c+“工作地点”+主扇风峒温度

风峒内

≥30℃

48

矿井主扇风峒内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主扇风峒压力

风峒内

49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区回风甲烷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1.0%ch4

≥1.0%ch4

<1.0%ch4

采区回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50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采区回风风速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6m/s、

≤0.25 m/s

51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采区回风压力

采区回风巷测风站

52

一翼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测风站

w+“工作地点”+翼回风甲烷

一翼回风巷

≥0.7%ch4

53

一翼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翼回风风速

一翼回风巷

≥8m/s

54

一翼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翼回风压力

一翼回风巷

55

总回风巷甲烷传感器测风站

w+“工作地点”+总回风甲烷

总回风巷

≥0.7%ch4

56

总回风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

f+“工作地点”+总回风风速

总回风巷

≥8m/s

57

总回风巷测风站压力传感器

a+“工作地点”+总回风压力

总回风巷

温度

一氧化碳

烟雾

58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每一采区口内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采区口甲烷

采区口内20m处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59

回风流中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机电硐室

距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3-5米

≥0.5%ch4

≥0.5%ch4

<0.5%ch4

机电设备硐室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0

井下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装卸煤时,其煤仓的装煤点和卸煤点处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煤仓

装(卸)煤点的下风流3至5m处

≥0.5%ch4

≥0.5%ch4

<0.5%ch4

装(卸)煤点处上风流100m及其下风流的200m内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1

大巷使用架线电机车,有瓦斯涌出、支护不良出现构顶巷道、暴露煤层或与已采区相连通地点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大巷

有瓦斯涌出、支护不良出现构顶巷道、暴露煤层或与已采区相连通地点

≥0.5%ch4

≥0.5%ch4

<0.5%ch4

大巷内所有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源

62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大巷

装煤点、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

≥0.5%ch4

≥0.5%ch4

<0.5%ch4

瓦斯涌出巷道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3

皮带运输机巷道兼作回风巷的回风巷入口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皮带巷

回风巷入口内10m处

≥0.5%ch4

≥0.7%ch4

<0.7%ch4

井筒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4

回风巷兼作下料、运输巷时,工作面回风口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下料巷

距工作面回风口下风侧5至10m内

≥1.0%ch4

≥1.0%ch4

<1.0%ch4

回风巷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5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临时施工的电气设备上风侧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回风临时施工

施工地点电气设备上风侧10至15米

≥1.0%ch4

≥1.0%ch4

<1.0%ch4

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6

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矿井的主要装煤点应安设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装煤点

距装煤点3至5m

≥0.5%ch4

≥0.5%ch4

<0.5%ch4

装煤点处上风流100m内及其下风流的架空线电源和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7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甲烷传感器

w+选煤厂+“工作地点”

井下煤仓上方、地面选煤厂煤仓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贮煤仓运煤的各类运输设备及其他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

68

封闭的地面选煤厂内甲烷传感器

w+选煤厂+“工作地点”

选煤厂内

≥1.5%ch4

≥1.5%ch4

<1.5%ch4

选煤厂内全部电气设备

69

封闭的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 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甲烷传感器

w+“工作地点”+地面走廊

带式输送机滚筒上方

≥1.5%ch4

≥1.5%ch4

<1.5%ch4

带式输送机地面走廊内全部电气设备

70

矿用特殊蓄电池电机车应安装车载甲烷报警断电仪

w+“工作地点”+蓄电池电机车

电机车

≥0.5%ch4

≥0.5%ch4

<0.5%ch4

机车电源

71

矿用特殊蓄电池电机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电机车

≥0.5%ch4

72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的甲烷断电仪传感器。

w+“工作地点”+蓄电池电机车

电机车

≥0.5%ch4

≥0.5%ch4

<0.5%ch4

机车电源

73

在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和回风巷道内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型柴油机车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电机车

≥0.5%ch4

74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至15m处一氧化碳传感器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側10至15m处

≥24ppm

75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一氧化碳传感器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自然发火观测点、封闭火区防火墙栅栏外

≥24ppm

76

开采容易自然、自然煤层的矿井,采区回风、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一氧化碳传感器

y+“工作地点”+一氧化碳

采区回风、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

≥24ppm

77

开停传感器

k+“工作地点”+开停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抽放泵、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泵站抽放泵、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的电源的负荷侧,能够正确反映设备的开停状态。

78

馈电传感器

d+“工作地点”+“动力设备名称”+电源

采煤机、工作溜、后部溜、转载溜、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各类动力设备、皮带机、掘进机、煤电钻、耙岩机、装煤机、锚喷机、运输溜、激光导向仪、锚杆钻机、绞车等动力电源的负荷侧,能够正确反映动力电源的供电情况。

79

供水传感器

k+“工作地点”+供水

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的水环泵、井下临时瓦斯抽放水环泵。

80

风门开关传感器

k+“工作地点”+风门

矿井和采区主要进回风巷道中的主要风门,回采工作面回风下料门

81

风筒传感器

k+“工作地点”+风筒

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的风筒末端

82

二级断电

j+“工作地点”+ 二级断电

采煤工作面和掘进工作面

83

烟雾传感器

k+“工作地点”+烟雾

带式输送机滚筒下风侧10-15米处

84

继电器

j+“工作地点”+电源

85

声光报警器

s+“工作地点”+报警器

第2篇 燃气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

1制定依据

为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工作,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及辽河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2023年2月25日关于重大危险源普查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燃气集团公司所属地区公司,项目部及控股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3术语与定义

3.1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指长期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以及其它存在危险能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2本办法规定了重大危险源的调查、评价、监督、控制等安全管理要求。

3.3本办法规定的单元是指一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4职责

4.1各单位安全环保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1.1负责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1.2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报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

4.1.3组织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立即整改并上报;

4.1.4负责对事故隐患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验证。

4.2 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4.2.1负责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

4.2.2负责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的实施方案;

4.2.3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组织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4.2.4负责监督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必需的资源投入。

5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

5.1各单位应每年组织一次对重大危险源普查和辨识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向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门上报登记重大危险源。上报登记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5.1.1.危险物质种类和名称;

5.1.2.危险物质物理化学特性;

5.1.3.危险物质数量;

5.1.4.危险物质所在地及周围环境;

5.1.5.危险物质用途;

5.1.6.危险源辐射区域内作业人员情况(出现频率、密度);

5.1.7.危险源辐射区域内设备、设施及工艺状况。

5.1.8.安全评价报告。

5.2重大危险源普查、辨识范围主要包括(长输站、天然气贮罐区(贮罐)等。)

5.3燃气集团公司每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由公司各级部门的主要工作人员组成公司安全评估小组,按确定的评估方法和内容进行评估,并对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进行评审。

5.4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形成安全评估报告,并按规定报油田公司有关部门备案。

5.5安全评估报告应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安全评估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5.5.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5.5.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5.5.3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5.5.4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5.5.5重大危险源等级;

5.5.6安全对策措施;

5.5.7应急救援措施;

5.5.8评估结论与建议。

5.6重大危险源的生产过程及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时,项目部要及时上报公司,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6重大危险源监控与控制

6.1各单位负责对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6.2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操作规程,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威胁生产安全的问题或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6.3作业人员在重大危险源场所施工作业时,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停止作业并报告上级安全主管部门。

6.4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管理与监控。一级重大危险源由油田公司监控,燃气集团公司管理;二级重大危险源由燃气集团公司监控与管理;三级、四级重大危险源由各单位部门监控与管理。

6.5各单位要建立有效的动态监控系统,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随时掌握危险物质和能量有关参数的变化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6.6各单位应每半年向燃气集团公司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情况。

6.7各单位应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立即进行整改,整改前和整改中应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燃气集团公司有关职能部门。

6.8燃气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和各单位应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

-安全评估报告;

-安全运行情况;

-历史事故记录;

-管理制度清单;

-应急预案及培训演练总结。

6.9各单位应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督检查,并实行领导安全承包责任制。各级安全承包领导按规定进行检查活动。加强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完善操作与维修规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验,并做好记录。

6.10燃气集团公司按规定在重大危险源场所安装和配备安全设备、设施,为作业人员配发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并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悬挂重大危险源风险提示牌(重大危险源风险提示牌主要内容应包括:重大危险源名称、具体位置、危险物质及储存数量、风险及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措施等)。

6.11燃气集团公司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重大危险源应急管理工作。

7 附录

7.1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登记表

7.2重大危险源辨识依据

第3篇 煤矿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大同煤矿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压实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管理范围内的所有职能部门、子公司、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岗位人员等,在管理和作业过程中应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以及对各岗位履职尽责要求与考核的集成。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原则、基本要求、责任范围划分、编制程序与内容、责任落实与追究、考核办法。

第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坚持分级管理、责任到人、职责分明、以责论处的原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条 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主任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担任。

第七条 “党政同责”指各级党、政组织共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其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行政正职外出离开本地期间,企业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责任的第一委托人,行使行政正职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 “一岗双责”指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务对应的岗位,既要履行业务工作的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各级行政副职履行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对行政正职负责。

第九条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的同时,应把安全生产工作贯穿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第十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体系,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做到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实行下级公司对上级公司安全生产逐级负责制。

第三章 责任范围划分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分为集团公司、子公司、生产建设经营单位三级。各级责任主体按照责任划分,承担在管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 各级职能(业务)部门承担其职能(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是全集团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领导、监管,对二级子公司(直属、直管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使领导、监管责任,对三级分公司(厂、矿、公司)的安全生产负有指导、监督的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建立和完善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考核落实情况;

(二)制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监督二级子公司(直属、直管单位)分解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督促两个体系各司其职,充分发挥作用,保障安全生产;

(四)检查、考核二级子公司(直属、直管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五)监督二级子公司(直属、直管单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六)编制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和管理制度,监督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先培训持证后上岗;监督二级子公司(直属、直管单位)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的落实;

(七)组织召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存在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八)监督各单位安全风险预控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培训队伍,构建管理体系,及时总结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九)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构建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十)监督二级子公司(直属、直管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全过程,确保其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十一)按照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的要求组织事故调查;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十二)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子公司是集团公司的二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对所管理和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直接管理,并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一)组织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程、标准和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本公司、单位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监督、考核制度落实情况;

(二)根据集团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所管理和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和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检查、考核本公司范围内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四)监督本公司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五)制定本公司安全培训计划,监督所管理和所属单位及本部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监督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先培训持证后上岗;积极协调、做好新上岗员工安全、技术培训;

(六)组织召开本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分析所管理和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存在的问题,部署安全生产重点工作;

(七)负责组织所管理和所属单位安全风险预控管理、重大危险源管理、安全质量标准化、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培训队伍,构建管理体系,及时总结分析,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八)组织开展所管理和所属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存在的隐患督促整改,并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九)对本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施工、调试全过程,确保其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监督、指导、协调新建、扩建工程做好生产准备工作;

(十)负责审批所管理和所属单位年度检修计划或设备定检计划;合理安排检修周期和检修时间,制定检修质量考核标准;负责制定所管理和所属单位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管理制度,优先安排预防事故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监督计划实施及资金使用;

(十一)按照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的要求组织内部事故调查;严格执行政府、集团公司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监督“四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负责本公司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十二)对所管理和所属单位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生产、建设、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并承担安全生产直接责任。

(一)落实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制定完善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

(二)根据上级公司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并组织实施;

(三)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检查、考核机制,保证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四)强化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的职能,保证本单位生产、建设、经营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作业场所、设备设施达到安全要求;保证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人员、安全监管人员符合规定要求;

(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六)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动态考核机制,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先培训持证后上岗;

(七)落实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预防事故技术措施及劳动保护措施的要求,制定年度预防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及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保证“两措计划”的落实;

(八)组织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生产分析会,查找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研究制定防范措施;

(九)保证安全技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工艺和设备。

(十)开展安全风险预控,对查出的问题制定整改计划,做好整改工作;

(十一)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和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和防灾减灾措施,按规定组织预案演练;

(十二)组织开展本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十三)建立技术监控网络,开展可靠性管理,提高设备的安全可靠水平;

(十四)加强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十五)做好设备检修、技术改造、设备定检等日常工作;

(十六)坚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原则;负责新建、改扩建工程生产准备工作;组织新建、改扩建工程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环保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十七)及时、如实向上级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原则,组织本单位非伤亡事故调查;分析本企业发生的典型事故,制定整改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工作,避免事故重复发生;

(十八)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提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负有事故责任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四章 编制程序与内容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程序

(一)成立以本单位行政正职为组长的编制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工作方案;

(二)编制小组依据人事、劳资部门明确的岗位设置,组织所有从业人员参加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的编制工作;

(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经逐级审核后,上报编制小组,编制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汇总后的安全生产职责进行审核,形成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审核后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经本单位安委会讨论审定后,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批准,以正式文件发布。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内容

(一)本岗位涉及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具体内容;

(二)本岗位负责、组织、协调、参与以及监督检查等安全生产职责的具体内容;

(三)本岗位负责管控的安全风险与防范措施;

(四)党、政领导班子各成员应负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制应做到简明、具体、实用,可操作性强,上下配套、逐级衔接、不留空白,形成完整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三年修编一次。当组织机构、业务领域、生产规模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组织进行完善和修订。

第五章 责任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要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奖惩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各安全专业委员会按照职责划分,对子公司、二级直属(管)单位实行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子公司参照集团公司对下属单位进行检查考核,上级公司为下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 集团公司对有下列情形的子公司、二级直属(管)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进行约谈:

(一)安全生产机构、人员配备不满足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要求的;

(二)安全生产长期不稳定,集团公司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和整改问题在规定时限内未解决,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不规范的;

(三)安全风险预控、重大危险源评估以及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反映出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风险高易诱发事故发生的;

(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形成长效机制,重大隐患未得到消除或有效控制的;

(五)不按规定执行领导干部带班的;

(六)应急管理机制不健全,应急预案存在严重缺陷并未按要求整改的;

(七)同类生产安全事故重复发生的;

(八)集团公司认定应约谈的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事件。

子公司对所管理、所属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约谈的办法由子公司自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分别追究有关人员的直接责任、管理责任和监督责任,并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办法》和《集团公司安全考核与奖罚办法》要求,对事故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六章 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实行分级制考核。即集团公司各安全专业委员会按照职责划分,每月对子公司、二级直属(管)单位进行检查与考核;集团公司安监局每月对子公司、二级直属(管)单位党政正职进行检查与考核;子公司对所管理、所属单位参照集团公司按月度进行考核。检查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各从事具体生产、建设、经营的单位正职对分管副职进行月度检查、考核;各分管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的科、区(车间)正职进行月度检查、考核。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岗位人员的检查与考核,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制定。要切实做到一级对一级负责,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

第二十七条 日常安全检查的结果,可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检查考核依据。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资金发放、处分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所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实行百分制,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得分100~85分为称职;84~70分为基本称职;70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二十九条 对称职人员按100%发放工资;基本称职人员按90%发放工资;不称职人员按70%发放工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科、区(车间)进行考核。考核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每次全部人员全部称职的为合格;70%称职、30%基本称职的为基本合格;30%不称职的为不合格。具体考核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子公司、职能部门、直属(管)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职责定位

矿长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职责如下:

职责范围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1.组织制定和审定矿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落实《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2.组织制定班子成员和分管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审查安全生产规划

3.组织审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计划。

4.负责按照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组织审定安全培训计划。组织职工全员培训、新工人岗前培训等,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培(复)训。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组织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7.负责落实矿井瓦斯、水、火、粉尘等重大灾害防治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负责重大安技措工程的组织实施。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8.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

9.组织审定隐患排查治理方案。每月至少组织并参加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一通三防”、防治水专项检查。

10.确保矿井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按规定审批瓦斯日报表、井下烧焊措施等。

11.负责落实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做到瓦斯抽采达标、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1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督促落实;每月带班下井不少于5次。

13.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依法为从业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和办理工伤保险。

14.负责主持召开矿长安全办公会,听取安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生产安全问题。

15.负责每半年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汇报1次瓦斯治理、防治水情况和安全生产工作。

16.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17.每月组织不少于1次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

六、组织审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8.组织审定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组织开展矿井综合或专项应急救援演练。

19.组织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发生事故和重大灾害时,负责启动事故应急响应。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0.负责向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集团公司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1.组织涉险事故、非人身事故调查。

八、依法办矿,依法管矿

22.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保证合法有效;督促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合格。

23.依法依规组织生产或建设,杜绝超层越界开采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24.依法办理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按照“一矿一策”原则管理煤矿建设项目,并督促煤矿建设项目按设计施工。

九、组织保障

25.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和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十、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与考核

26.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

27.落实事故责任人及事故责任单位处理意见。

28.落实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

29.负责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八、其他

30.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4篇 集团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门户管理规定

(一)各办公区人员需外出办事,无人办公时,需将办公区门窗锁好,并将不需要开启的电器、水阀关闭;

(二)各部门最后离开公司的员工,必须将办公区所有不需要开启的设备电源关闭,将门窗锁好,方可离去;

(三)下班后仍需留在公司加班的员工,离开时必须负责锁好大门,确保门户安全,如无钥匙必须与值日保安人员联系方可离开公司;

第二条钥匙管理规定

(一)公司所有门户钥匙统一由保卫科配制和发放。

(二)因工作需要,经部门领导批准,保卫科审核,方可发放公司门户钥匙;

(三)钥匙保管人需妥善保管钥匙,不得转借、私配,如因此产生不良后果将由钥匙保管人承担;

(四)钥匙保管人如发现钥匙丢失,应及时与保卫科联系备案,并承担因此所发生的费用。如因此而发生的不良后果,钥匙保管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五)钥匙保管人调离、辞职等需要离开现工作地点时,应及时将钥匙交还保卫科办理相关手续,如因办理不及时而产生不良后果,钥匙保管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安全隐患检查管理规定

(一)人员检查

1.前台及保卫人员应当礼貌询问所有进入公司的客人,如有怀疑,应与有关部门联络核实。如访客携带可疑物品时,更需提高警惕。严禁借词推销人员进入公司办公区域。

2.检查员工是否有违规操作办公器材,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3.检查员工是否有违反公司安全制度的情况。

(二)电源检查

各部门员工所用的电脑、台灯、打印机、复印机、饮水机等电源是否及时关闭。

(三)防火检查

1.各部门员工是否知道消防器材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

2.检查各部门的消防器材完好情况。

3.禁止任何人员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至公司,禁止任何人员在办公区内吸烟。

(四)防水检查

检查各办公区自来水开关、马桶阀门是否关闭。

(五)防盗检查

1.各部门办公室是否做到无人关门,下班锁门。

2.财务部要加强防盗意识,在科室无人及外出办事时,需锁好抽屉、保险柜和办公室大门。

(六)保密检查

1.检查各部门人员是否把重要文件及材料及时放入柜内并上锁。

2.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重要办公区。

(七)防患未然

1.值日保卫人员至少每两小时对公司各办公区域巡查一次,每日下班前对公司各区域巡查一次,并填写巡查记录表。保卫人员在交接班时应做好交接记录。

2.保卫人员每日应当对公司各类仓库重点检查,对易燃品存放地点要有严格规定,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定期向行政经理汇报。

3.每季度保卫人员联系物业对公司所有办公区域内烟感、温感探头、消防灭火器材进行至少一次维护。

第四条安全保卫措施规定

(一)公司重要领导、重要来宾护卫规定:

1.随后两米,随机应变,迅速反应,快速出动,灵活掌握,绝对安全。

2.态度沉稳,不卑不亢,礼貌应答,礼貌服务。

3.在护卫过程中完成领导、来宾所提出的各项要求。

(二)财物护送规定:

1.禁止交头接耳、保持严肃态度。

2.以护送财物为中心,绝对保障财物安全。

3.突发突然事件,冷静沉稳,绝对保障财物安全。

4.如事态无法控制,必须保障人身安全。

第五条公共办公区域环境办公秩序维护规定

(一)时刻保持办公区良好的办公秩序,不得出现大声喧哗、吵闹等影响公司形象的事情发生。

(二)严禁办公区域吸烟、吐痰等不文明现象的发生,如有发生,应及时处理纠正,保持公司办公区域的良好办公秩序。

第五章附则

第六条本规定将随实际情况做出相应调整,最终解释权归行政部。

第七条本规定监督执行权归行政部及总经办。

第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房地产集团公司办公区域安全管理办法

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区域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办公区域的安全管理,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保障公司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预防为主、杜绝隐患”的原则,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安全管理,是指包括消防、防盗和用电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办公区域安全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防范措施的制订、落实、检查及安全事故的调查、处;各部门、机构应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综合管理部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学习,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应按照消防法规和消防部门的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

第七条综合管理部应对消防设施设备的性能情况经常进行检查,确保消防监控系统、消防栓、灭火器具等完好、有效,消防通道畅通,消防标识清晰、准确。

第八条办公区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九条发生火情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防盗安全管理

第十条 财务管理部、计算机房、档案室等重要部门应安装防盗门窗;出入口及其他重要部位应安装闭路电视安全监控系统或其他安全报警设施。

第十一条 公司员工不得在办公室存放私人贵重物品或大笔现今,离开办公室(室内无人)应随即锁门。

第十二条会议室应有专人负责管理,无会议时应锁门。

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外出存取大额现金时,应不少于二人;财务管理部门在保险柜存放过夜的现金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第十四条公司印信须存放在保险柜内或其他安全的地方,财务专用章和法人代表人印章应分开存放。

第十五条公司车辆使用人在停放车辆时应关窗锁门,车内不宜存放贵重物品。

第十六条公司员工及外来人员携带大件物品或办公设备离开公司,须持有综合管理部开具的出门单。

第四章用电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办公区域配置设施设备应根据配电容量,并留有余地。

第十八条公司员工使用各类设施设备时,应遵守相关的操作程序和要求,禁止违规操作以保障用电安全。

第十九条维修人员在维修各类电力设施设备时,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第二十条公司员工不得在办公室私拉电线,不得擅自使用电热器具;下班时应切断办公设施设备的电源。

第五章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及分、子公司的员工应佩带有效证件进入公司办公区域,外单位人

员进入办公区域,应在门卫处登记,并遵守引导人员的指引。

第二十二条公司实行值班制度。工作日值班人员负责工作日的安全防范工作,下班时应检查办公室门窗及电源的安全情况,并做好值班记录。如值班人员下班时仍有员工在加班,则须做好交班工作。节假日及双休日值班人员负责节假日及双休日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现情况应及时报告或处理,并做好值班记录。

第二十三条公司综合管理部应定期检查各类安全防范设施的完好情况和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四条各类安全问题由综合管理部根据原因、性质、后果、责任等因素负责处理 ,必要时向有关公司领导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6篇 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检查整改措施

1、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小组每年对各控股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项目为:

1)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2)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3)消防设施(备)的配置状况;

4)员工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及培训效果;

5)空调机房、配电房、发电机房操作规程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设备的运行记录情况;

6)消防中心设备的运行状况;

7)各种安全标识(灯、牌、图)配置的状况;

8)仓库物资摆放是否符合'五距'标准,易燃易爆危险品是否专库储存;

9)各种电线、闸阀、开关等器件是否老化或失灵;

10)用气、用电、用火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11)已发生过的事故记录及整改情况;

12)检查小组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2、各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每季度组织的安全检查项目为:

1)消防设施(备)的日常巡查状况,灭火设施是否有效;

2)空调机房、配电房、发电机房的操作情况与运行记录;

3)消防中心设备的运行状况;

4)仓库物资摆放是否符合规范;

5)各种电线、闸阀、开关等器件是否老化或失灵;

6)用气、用电、用火、用水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7)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3、每次检查结束后,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小组或各控股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对受检单位(或部门)存在的安全隐患,应提出明确的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负责检查一方需派员复查,直至验收合格。

4、对于检查前后需要采取安防措施的重大整改项目,受检单位(或部门)应及时编报安防措施项目整改方案及预算,经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小组和审计部门审核后,报集团总裁审批;对于一般的整改项目,受检单位(或部门)编报需整改的事项及预算,经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部门审核后,报本企业总经理审批。

5、有关安防措施项目的施工组织安排由需整改企业按相关审批意见执行。

第7篇 某集团公司安全事故抢救及调查处理管理办法

为及时准确地掌握事故情况,提高事故抢救中领导决策的科学性、准确性,保证各类事故及时、有效地进行抢救处理,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事故分类

(一)伤亡事故

1、轻伤事故;

2、重伤事故;

3、死亡事故。

伤亡事故的界定按照《山东煤矿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办法》(鲁煤安监一字[2005]47号)执行。

(二)非伤亡事故

非伤亡事故是指影响矿井(公司、厂)正常的安全生产,造成了一定损失,但未发生人身伤亡的幸免事故。

1、一级非伤亡事故:一级幸免事故,特大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幸免事故:

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产72小时以上;

⑵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⑶冲击地压、震级在2.0以上,影响安全生产;

⑷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⑸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⑹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⑺采煤工作面冒顶长10米以上;

⑻掘进工作面冒顶长5米以上;

⑼巷道冒顶长10米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大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

⑵因机电、运输事故引起的淹井、着火、瓦斯爆炸、停电造成全矿停止生产8小时以上,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部矿井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

⑶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72小时以上或全厂中断供电48小时以上;

⑷主扇风机和分区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

2、二级非伤亡事故:二级幸免事故、重大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幸免事故:

⑴发生的事故使全矿停产2- 8小时或采区停工8- 72小时;

⑵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⑶发生冲击地压、震级在1.5以上,影响安全生产;

⑷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⑸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⑹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米;

⑺掘进工作面冒顶长超过3米;

⑻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米。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5万元以上到50万元;

⑵主要提升设备卡罐达4小时以上;

⑶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

⑷全矿停电10分钟以上;地面工厂车间供电中断4- 72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30分钟-48小时;

⑸主要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件坠入井筒,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井跑车。

3、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级幸免事故,一般机电运输事故。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幸免事故:

⑴凡所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产30分钟至2小时或使采区停产2小时至3小时;

⑵非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或局扇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聚集超限;

⑶发生冲击地压、震级在1.0以上;

⑷井下风流中co超限;

⑸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⑹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5米以下;

⑺掘进工作面冒顶3米以下;

⑻巷道冒顶长度5米以下。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机电运输事故:

⑴造成设备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5万元;

⑵造成设备停运影响生产或基建施工1小时以上或产量损失500吨及以上;

⑶地面工厂造成车间供电中断1—4小时或全厂供电中断10—30分钟;

⑷乘人罐笼卡罐1小时以上;

⑸3千伏级以上变电设备误停、送电者;

⑹采区提升设备的断绳、跑车,大巷运输设备的碰头、追尾、车辆颠覆,斜巷跑车,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或风缸捣毁,胶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等恶性事故。

二、事故汇报和统计

发生事故后,各单位要及时了解现场情况,问明人员伤亡情况和事故损失等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对迟报或隐瞒不报事故的有关单位及人员按集团公司《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隐患)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处罚。

(一)伤亡事故

1、发生轻伤事故,在24小时内,由事故单位(工区或车间)区长组织初步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将分析报告报驻矿安监处,由安监处组织工会、劳资、技术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分析事故原因,研究防范措施,确定处理意见。事故单位根据分析结果在48小时内填写“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分送矿长、安监、工会、劳资和有关部门。

2、 发生重伤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局汇报,并根据集团公司授权立即由事故单位第一负责人组织有关生产科室、安全监察、劳资、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并且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分送矿长、驻矿安监处、工资科和公司安全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分送时间不得超过5天。需要集团公司调查的,事故单位要积极配合协助。

3、发生死亡1人的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煤炭局调度室汇报,并根据集团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4、发生一次死亡2人事故,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省局调度室汇报,并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5、 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或事故涉及3人以上、情况不明的,事故单位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汇报。由公司调度室向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省局调度室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汇报,随后及时报告事故抢险进展情况,并根据公司总经理的指示,负责通知有关生产处室、安监、公安、劳资、工会、纪委等有关部门配合上级部门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6、发生工亡事故后,事故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配合上级部门的调查,并根据上级部门的分析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报集团公司备案,报送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由公司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上级部门。

7、发生伤亡事故后,要报告以下具体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类别、事故经过、伤亡情况、直接原因初步分析;

②事故的组织抢救、采取的安全措施和事故灾区的控制情况;

③事故报告单位。

8、各矿对上报的煤矿伤亡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负责。

9、在医疗中心建立工伤救治汇报制度,由卫生中心负责人负责组织,每月对公司级医院和各矿级医院的工伤抢救治疗情况进行一次汇总,次月的5日前分报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和卫生的副总经理、集团公司安监局和调度室。

10、各矿(厂、公司)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后必须在2小时之内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和安监局,集团公司调度室必须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之内汇报上级部门。

(二)非伤亡事故

1、发生一级、二级、三级非伤亡事故时,应立即将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损失情况及处理措施用电话向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报告。各级事故要在发生事故后五天以内将事故报告书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

2、各矿(厂)安监处做好非伤亡事故的统计工作。并在每月5日之前报送集团公司安监局。

三、事故抢救

发生事故后,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摸清事故情况,采取积极抢救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物质损失。事故单位及上级管理部门在事故发生后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确定处理意见,制订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切实做到一事故一分析,一事故一处理。

1、发生非伤亡事故及一般轻伤事故,由调度室和事故单位及时协调各单位处理好现场,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并协助伤者做好入院治疗等有关工作。

2、发生重伤事故,在现场组织抢救的同时,由调度室及时汇报矿值班领导、分管领导。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好抢救工作,确保伤员的及时救治。

3、发生死亡事故,在现场组织抢救的同时,经矿长(或主持工作的领导)核实准确后,由调度室分别通知到集团公司级、矿级医院及有关单位、人员,并及时组织抢救。

4、发生事故时现场安监员、管理人员、班组长及其他施工人员,必须立即采取妥善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同时向矿调度室汇报事故情况,组织人员抢救。

5、发生事故后不积极组织及参加抢救或重视不够,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6、公司、矿及事故单位要做好伤者入院后的辅助抢救治疗工作。

四、事故的调查处理

发生事故后,主要分管领导要立即组织有关业务部门和安监部门进行追查,分析原因,计算经济损失(含影响产量),制订改进措施,对责任者严肃处理。

对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的,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小组追查分析,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一、二级非伤亡事故及三级非伤亡事故中的幸免事故由集团公司组织调查小组追查分析,并对主要行政领导进行责任追究;同时,由矿第一责任者组织本单位人员调查分析,对其他责任者进行处理,并将分析处理情况报安监局;

三级非伤亡事故中的机电运输事故由各矿分管矿长组织调查分析,做好分析记录备查。

五、集团公司工伤事故抢救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总经理

现场抢救组: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公司有关副总工程师及技术处、机电处、通风处、地质处、安监局等有关处室负责人 。

医疗救治组:分管副总经理(董事)、卫生中心负责人、各医疗机构负责人。

事故分析组:副总经理、安监局长、总工程师、公司有关副总工程师及技术处、机电处、通风处、地质处、安监局、工会、纪委、泰汶分局以及其他有关处室、部门负责人 。

六、其它规定

1、本文未详列的条款按上级文件执行。

2、本文在执行过程中如上级文件规定有修改时,集团公司、各矿相应修改有关规定或直接引用上级文件规定。

第8篇 煤矿集团公司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认真贯彻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相关的法规、规范和标准,确保气瓶的安全营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度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

第三条 气瓶充装站及经销点、运输、储存、使用等单位必须认真执行本办法,集团公司安监部特种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执行情况。

第四条 本办法引用了国家、省、市、集团公司有关特种设备、气瓶安全管理法规、规定、标准和技术要求,如本办法的内容与我国现行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等相抵触之处,应以国家、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条例、规程、标准、技术条件为准。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气瓶充装站要遵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七条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

第八条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要执行《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要符合《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溶解乙炔充装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充装站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 气瓶充装站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年1月26日发布)《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规定,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同意,会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获准后方可建站。

第十一条 充装站应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气瓶充装许可手续,省安全生产监督局办理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气体充装工作。

第十二条 充装站的生产装置、建筑和安全设施,必须符合防火、防爆和环境保护等规定。

第十三条 充装站必须建立确保充装质量和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事故预案及防范措施),如安全教育、培训、防火防爆、储运及设备检修等制度,并备有与充装气体、气瓶相关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 充装站应有符合环保、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求的置换或处理瓶内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的设施。

第十五条 充装站应具有与填充气体的种类、产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充装设备、安全设施以及化验、检测仪器和器材、工具。

第十六条 根据气体特性,按照gb2894的具体规定,应在充装站室内外醒目处设置安全标志。

第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及省、市同煤集团公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有关文件精神,气瓶充装、经销、使用单位必须建立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演练记录。

第十八条根据国家省市及同煤经安字『2008』第167号文《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地面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要求,气瓶充装、经销和使用单位要建立相应的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

第四章 充装站厂房和设备条件

第十九条 充装站厂房建筑条件

1、充装站厂房建筑应符合gbj16的有关规定。充装易燃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一级,充装其他气体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

2、易燃气体充装站必须设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并有与充装站空间相适应的泄压设施。充装介质重度小于空气的气体,充装站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顶部,充装介质重度大于或等于空气的气体,排气泄压设施应开设在其建筑物靠近地面的位置上。

3、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通风、遮阳、避雷电、防静电设施。

4、易燃气体充装站的地面应使用不发火的材料铺设。

5、氧气充装站的实瓶区与空瓶区之间必须设置防爆墙,其厚度不应小于120mm,高度不应低于2000mm,材料应为钢筋混凝土或其他不燃的,强度不低于钢筋混凝土的材料。

6、充装站内在实、空瓶及充装区之间应设置实、空瓶装卸平台。

7、充装站内必须设置消防通讯和专用消防栓及在紧急状况下处理事故的消防设施和器具。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j140的规定。

第二十条 充装站设备及管理条件

1、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规定。

2、气体输送管道的安装和试验应符合gb50235-97的规定。

3、充气接头的型式和尺寸应符合gb15383-94附录a的规定。

4、输送气体管道的管径设计,特别是可燃和助燃气体的管道管径设计应按其管道气体在工作时的最大流量、压力和安全流速选取。

5、氧气站及氢气站应符合gb50030及gb50177-2005的规定。

6、有毒气体充装站应设有处理瓶内残液或余气的设备或装置。

7、可燃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上应设置阻火器。

8、充装站工艺管道应根据介质类别,按有关标准涂以不同颜色标记。

第二十一条 充装站电气仪表条件

1、可燃气体充装站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验收必须符合gb50058和gbj232的规定。

2、以水电解法生产的氢气和氧气充装站,必须在氧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氧中氢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在氢气的管道上设置分析氢中氧含量的自动分析仪器。

3、充装站所属的计量、衡器、监测和报警仪器仪表应齐备完好,灵敏可靠并应按规定定期校验。

第二十二条 充装站其他安全条件

1、充装站应设置可靠的防雷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并应定期由有检测资格的专业部门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

2、充装站的压力容器和管道,应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阀并应定期校验。

3、气体放空管应引至室外,其具体位置应参照不同气体的设计规范。对有毒气体,则应将其引入回收或处理装置。

4、有毒气体及易燃气体充装站,应设置相应的气体危险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定期检验。

5、有毒气体充装站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和急救药品等;存放在指定地点并应定期演练和检查;对破损的用品和失效的药品应及时更换。

6、通过易燃气体充装站的机动车辆应具有阻火器。

7、永久气体防错装充装接头应符合gb15383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充装站人员条件

1、充装站应配备工程师技术职称以上(含工程师)的专职技术负责人。

2、充装站应配备有高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专职安全员。

3、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气体充装前后检查员、产品质量化验员以及气瓶管理员。

4、充装站应配备有初中以上文凭经专业技术培训和当地质检部门考核合格的气体充装员,且每工作班不得少于两名。

5、充装站的气瓶装卸、搬运及收发人员应掌握所充气体及所充气瓶的有关安全知识、法规和标准。

第二十四条 充装站职责

1、确保永久气体气瓶的充装、运输、贮存符合gb14194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九章的规定。

2、确保所充装气体质量符合生产技术标准并出具合格证明。

3、负责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瓶瓶阀零部件修理。

4、负责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质量技术监察部门报告气瓶充装情况、安全技术情况并存档。

5、非自有气瓶不得充装。

第五章 充装前的检查与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充装前的气瓶应由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应包括:(并做好检查记录)

1、国产气瓶是否是由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2、气瓶表面的颜色标记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标记相符。

3、气瓶瓶阀的出口的螺纹型式是否与所装气体的规定螺纹相符。即:可燃气体用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左旋的;非可燃性气体的瓶阀出口螺纹应是右旋的。

4、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如有剩余气体,应进行定性鉴别:

5、气瓶外表面有无裂纹,严重腐蚀,明显变形及其他严重外部损伤缺陷。

6、气瓶是否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

7、气瓶的安全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安全要求。

8、盛装氧气或强氧化性气体的气瓶,其瓶体,瓶阀等是否沾染油脂或其他可燃物。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禁止充装:

1、不具有“气瓶制造许可证”的单位生产的。

2、原始标记不符合规定,或钢印标志模糊不清、无法辨认的。

3、颜色标志不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或严重污损、脱落,难以辨认的。

4、有报废标志的。

5、超过检验期限的。

6、安全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

7、氧气瓶或强氧化性气体的瓶体或瓶阀上沾有油脂的。

8、气瓶生产国的政府已宣布报废的气瓶。

9、非自有产权的气瓶。

10、未按市区质监局规定进行统一的标识、打铳气瓶编号字头的。

第二十七条 颜色或其他以及瓶阀出口螺纹与所装气体的规定不相符的气瓶,除不予充气外,还应查明原因,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无剩余压力的气瓶,充装前应将瓶阀卸下,进行内部检查。经确认瓶内无异物,并按27条的规定处理后方可充气。

第二十九条 新投入使用,或经内部检验后首次充气的气瓶,除压缩空气气瓶外,充气前都应按规定先置换去瓶内的空气。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充气。

第三十条 检验期限已过期的气瓶,外观检查发现有重大缺陷或内部状况有怀疑的气瓶,应先送检验单位,按规定进行技术检验与评定。

第三十一条 国外进口的气瓶,外国飞机、火车、轮船上使用的气瓶,要求在我国境内充气时,应先经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和指定的单位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 发现氧气瓶内有积水时,充气前应将气瓶倒置,开启瓶阀完全排除积水后方可充气。

第三十三条 经检验不合格(包括待处理)的气瓶应分别存放,并做出明显标志,以防止与合格气瓶相互混淆。

第六章 气瓶充装站的登记注册

第三十四条 气瓶充装单位应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机构提出注册登记书面申请。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者,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特种设备安全检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未办理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气瓶充装工作。

第三十五条 气瓶充装登记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气瓶充装单位应向原注册单位提出办理换发注册登记申请。逾期不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不得再从事气瓶充装。办理和换发注册登记时的具体检查工作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进行。

第七章 充 装

第三十六条 气瓶充装用的压力表,精度应不低于1.5级,表盘直径应不小于150mm,压力表应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

第三十七条 装瓶气体中的杂质含量应符合相应气体标准的要求。下列气体禁止装瓶:

1、氧气中的乙炔、乙烯及氢的含量达到或超过2%(按体积计,下同)或易燃性气体的总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2、氢气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0.5%者。

3、其他易燃性气体中的氧含量达到或超过4%者。

第三十八条 气瓶充装气体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1、充气前必须检查确认气瓶是否经过检查合格或妥善处理了的。

2、用卡子代替螺纹连接进行充装时,必须认真仔细检查确认瓶阀出气口的螺纹与所装气体所规定的螺纹形式相符。

3、开启瓶阀时应缓慢操作,并应注意监听瓶内有无异常音响。

4、充装易燃气体的操作过程中,禁止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或管道。

5、在瓶内气体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三分之一以前,应逐只检查气瓶的瓶体温度是否大体一致,瓶阀的密封是否良好。发现异常应及时妥善处理。

6、气瓶的充气速度不得大于8立方米/h(标准状态气体)且充装的时间不应少于30min。

7、用充气排管按瓶组充装气瓶时,在瓶组压力达到充装压力的10%以后,禁止在插入空瓶进行充装。

第三十九条 气瓶的充装量应严格控制,确保气瓶在最高使用温度(国内使用的,定为60℃)下,瓶内气体的压力不超过气瓶的许用压力。根据gb5099的规定,国产气瓶的压力为水压实验压力的0.8倍。

第四十条 用国产气瓶充装的各种常用永久气体,充装压力(表压)不得超过(gb14194—2006)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5.5条表中的部分规定值(常用永久气体指氧气、空气、氮气、氢气、甲烷、一氧化碳、氩气)。

其他永久气体(包括由两种以上的永久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的充装压力不得超过公式⑴计算的压力值。(公式是gb14194-2006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5.5条)

p≤p0tz/t0z…⑴

式中:p—充装压力(绝对)的极限值,

t-气瓶的充装温度,k

z—在压力为p,温度为t时气体的压缩系数

p0—气瓶的许用压力(绝对),mpa

t0—气瓶的最高使用温度,k

z0—在压力为p0、温度为t0时气体的压缩。

有特殊要求的气体,除符合第三十五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有关的专门技术条件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充装温度应按下列方法中的任意一种确定,由充气单位根据经验自行选定。

1、在控制一定的充装速度的条件下,取气体贮罐(指压气机出口,并紧靠充装处的气体贮罐或贮瓶)内的气体实测温度为气瓶充装温度

2、取充气间的环境室温加上充气温差(指在测温试验时实际测定得出的气瓶充装温度与室温之差)作为气瓶的充装温度。充气温差应在规定的充气速度下,由实验确定。

第四十二条 充装后的气瓶,应有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不符合条件时,应进行妥善处理,检查内容包括:

1、瓶内压力是否在规定范围内。

2、瓶阀及其与瓶口连接的密封是否良好。

3、气瓶充装后是否出现鼓包变形或泄露等严重缺陷。

4、瓶体的温度是否有异常升高的现象。

第八章 气瓶改变

第四十三条 使用过的气瓶,严禁随意更改颜色标记,换装别种气体。

第四十四条 使用单位需要更换气瓶盛装气体的种类时,应提出申请,由气瓶检验单位负责对气瓶进行改装。

第四十五条 气瓶改装时,应对瓶内部进行彻底清理、检验;换装相应的附件;并按gb7144的规定,更改换装气体的字样、色环和颜色标记。

第九章 充装记录

第四十六条 充气单位应由专人负责填写气瓶充装记录,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充气日期、瓶号、室温(或贮气罐内气体实测温度)充装压力、充装起止时间,有无发现异常状况等

第四十七条 充装前、充装、充装后的检查也要根据具体检查项目逐只做好记录。发送记录要有可跟踪性。

第四十八条 乙炔气瓶的充装单位要保证及时补加溶剂,瓶内溶剂重量要符合gb13591《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要求,以保证充装质量和充装安全,乙炔瓶的充装要按《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

第十章 气瓶的经销

第四十九条 气瓶经销单位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取得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还应在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安全注册手续,否则不得经销。

第五十条 气瓶经销单位建立健全有关气瓶的充装、经销、储存的安全管理制度、标准、操作规程。

第五十一条 经销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设备、设施。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等上岗资格证。

第五十二条 经销单位所供瓶装气体气瓶必须是有制造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合格气瓶,并有警示标签和合格证,不得经销无证企业生产的气瓶和检验不合格气瓶或超期未检气瓶充装的瓶装气体。气瓶的安全附件要齐全有效、漆色清晰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第五十三条 凡给同煤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供给瓶装气体的经销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按第五十四条的要求签订《气瓶安全责任协议》 ,并携带以下资料到同煤安监局办理气瓶经销备案手续。

1、气瓶充装注册登记手续;

2、危险化学品注册登记手续;

3、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4、气瓶充装站年检报告等;

5、与使用单位签订的《气瓶安全责任协议》。

办理备案后,方可正式给使用单位供给瓶装气体,并接受同煤安监局的安全监督检查与处理。

第五十四条 气瓶安全责任协议

《气瓶安全责任协议》是气瓶充装及经销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气瓶安全责任协议至少应有以下具体内容:

1、所供气体的名称、性能 、危险性及使用中注意事项(气瓶充装经销单位提供);

2、所供气体、气瓶的合格标准、内容包括气体成份、纯度、重量、压力、安全附件及年检标志;

3、双方所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等。

第十一章 气瓶的运输、储存、使用

第五十五条 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单位应加强对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气瓶的安全管理。

1、有掌握气瓶安全知识的专人负责气瓶安全工作。

2、根据《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3、定期对气瓶的运输(含装卸)储存、经销和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第五十六条 运输和装卸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运输工具上应具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2、必须配戴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集装气瓶除外)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3、吊装时,严禁使用电磁起重机和金属链绳。

4、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

5、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立放时,车厢高度应在瓶高的2/3以上,卧放时,瓶阀端应朝向一方,垛高不得超过5层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

6、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曝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

7、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备有灭火器材。

8、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大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

9、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

10、充气气瓶的运输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件的规定。

11、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

第五十七条 储存气瓶时,应遵守下列要求:

1、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仓库内不得有地沟、暗道,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仓库内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气体的气瓶,必须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仓库内的最高温度、规定储存期限,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4、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器材。

5、气瓶放置应整齐,配带好瓶帽。立放时,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向同一方向。

第五十八条 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使用有制造许可资质企业的合格的气瓶。

2、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和有经营资质的单位购气。

3、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

4、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盛装易起聚合反应或分解反应的气体的气瓶,应避开放射性线源。

5、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6、夏季应防止曝晒。

7、严禁敲击、碰撞。

8、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

9、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的剩余气体。

10、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

11、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

12、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

13、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第五十九条乙炔瓶的储存应遵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3条规定。

第六十条乙炔瓶的使用应遵守《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4条规定。

第十二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一条 公司安监局要根据国家、省、市质量监督部门和集团公司有关条例、规程、规则、标准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人员对隶属于公司的充装站、经销点和各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问题严重的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的按本办法第十三章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六十二条 气瓶充装站,经销商及使用单位领导应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各二级单位每日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排查隐患。检查情况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十三章气瓶充装站事故

第六十三条 气瓶充装站发生一般事故时,充装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事故原因分析,采取适当改进措施,并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六十四条 气瓶或气瓶充装站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时要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立即向集团公司和质监部门报告,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处理,采取有力措施,减少损失。

第六十五条 要严格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有关要求,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章处 罚

第六十六条 不执行本办法第10、17、34、35、49、53、54条的规定,对使用单位和充装站分别处以0.2—2万元罚款,对违反国务院第549号令第六章及第344号令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人员,要依照国务院第344号令、第549号令和质监总局第13、14号令严肃处理。

第六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集团公司主管部门下发《罚款通知书》给予经济处罚0.2~2万元,情节严重的查封或停运给予经济处罚1~5万元。

1、未签订气瓶安全使用协议的。

2、使用无生产(经营)资质单位供应的瓶装气体的或有经营资质但未在安监局进行备案许可的。

3、充装前的气瓶无专人逐只检查,检查内容未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检查记录的。

4、充装第二十四条禁止充装的气瓶。

5、合格的气瓶和不合格的气瓶未分别存放或没做出明显标记的。

6、气体质量违反第三十五条要求的。

7、气瓶充装气体时,未按第三十六条要求进行的。

8、气瓶充装量未按第三十七条规定进行的,充装压力未按第三十八条执行的;充装温度超过第三十九条标准的。

9、充装后的气瓶无专人负责逐只进行检查,检查内容未按第四十条规定进行的或不符合要求没有进行妥善处理的。

10、违反充装记录要求的。

11、气瓶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违反第十章要求的。

第六十八条 违反《同煤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监察办法》规定的,检查人员在现场检查时,要详细填写“现场安全检查笔录单”,并经双方签字认定,如生产争议或拒绝签字,则以检查人员意见为准,然后将“记录单”上交集团公司安监局和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

第六十九条 检查人员要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既不准马虎从事也不许故意刁难,否则将根据情节严肃惩处。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各气瓶充装站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和特点的实施细则。

第七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仅限于同煤集团公司内部执行,各单位在执行时有什么建议可向公司安监局提出,以便将来进一步完善。

第七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属同煤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9篇 煤化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

天脊煤化集团公司有重大危险源18个序号,涉及32台设备及装置,9种化学危险物,其储存量也是比较大的,一旦出现泄漏,将会造成重大灾害甚至是社会性灾难。因此,采取了如下控制措施。

(1) 编制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

(2) 所有管理、操作重大危险源的人员必须培训、教育合格,取证后方能上岗。

(3) 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巡检,至少主管领导每天一次。

(4) 重大危险源必须设立现代监控、监测设施,有条件的实行计算机管理。

(5) 对重大危险源必须配备消防水和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

(6) 重大危险源现场必须配备有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等就地监测设施。

(7) 重大危险源现场必须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安全须知牌。

(8) 重大危险现场必须保持通畅的安全通道。

(9) 规定每年必须向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状况。

(10)在重大危险源有毒物质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防毒器材。

(11)对重大危险源严禁储罐超储、库房超存、工艺过程超压。

(12)在重大危险源设立良好的防雷接地装置和防洪排水设施。

(13)对重大危险源的工作人员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监测仪。

(14)对重大危险源要经常保持现场的整洁、清洁、文明。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和管理在国内外都是一个新课题,人们从诸多的危险源事故中汲取了许多经验和教训,也在现代高科技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探索着如何确保万无一失的办法。但是,对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和安全储存的影响因素很多,对危险源中能量转变为破坏力的机理尚未完全查明,因而我们必须把传统的监控手段和现代高科技结合起来,把人的安全技术水平、安全思想教育同物的本质安全化的实现结合起来,才使使重大危险源转化为安全的、可靠的,才能为人类的生产、生活、生存服务。

第10篇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事业单位(含股份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企业)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和贯彻“诚信、创新、业绩、和谐、安全”的核心经营理念,实施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监督机制,采用先进适用安全技术、装备,抓好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坚持安全生产检查,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大事故隐患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力度,全面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 企业应建立并推行健康安全环境(hse)管理体系,在基层组织实施hse作业指导书、作业计划书、现场检查表(即“两书一表”),加强风险管理,有效减少和防止各类事故。

第四条 企业要加强基层安全建设,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加强生产作业的过程管理,按照标准、规范组织生产,努力做到施工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基层管理标准化。

第五条 企业应切实保障员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权利。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签订《员工安全生产合同》;为员工创造安全作业环境,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员工应履行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各项义务,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遵守劳动纪律,落实岗位责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  企业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  企业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统一协调指导企业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和职业健康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任主任委员,其他成员由相关人员组成。

第九条 安委会主要职责:

(一)审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并督促落实;

(二)监督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协调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四)组织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并督促立项整改;

(五)审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六)审核实施hse管理体系运行计划和hse管理方案;

(七)审定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单位和先进工作者,决定表彰事宜;

(八)讨论决定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应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企业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安委会提出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建议;

(二)协调、督促相关部门的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工作;

(四)负责考核领导干部定点联系安全生产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单位)的工作情况;

(五)掌握安全生产动态,通报安全信息,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安委会主任、副主任汇报;

(六)负责各类事故的报告以及员工伤亡、火灾、交通事故报表的汇总上报;

(七)完成安委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一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相对独立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科研设计、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岗位。油气生产、储存、炼油化工、工程技术服务、建筑施工等企业所属三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它生产经营单位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基层队(车间、站)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企业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比例不得低于从业人员总数的5‰,其中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应达到80%以上。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其部门负责人因工作需要变动岗位,应先征得上级安全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生产的培训、咨询、检验、评价机构,取得国家或有关部门资质认证或备案后,开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设备、设施的检验,提供有关咨询以及安全评价工作等。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制定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覆盖本单位所有组织和人员,做到“一职一责,一岗一责”。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简练、实用,符合岗位要求,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岗位员工和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办法,定期进行考核奖惩。实行各级领导、机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述职报告制度,将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列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企业及其所属二级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安全总监、副总监。安全总监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安全副总监可以兼任安全部门负责人,按同级助理、副总师管理。

第十九条 企业按专业设置物探、钻井、井下作业、海上作业、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等安全监督站、所。安全监督站由专职安全监督和兼职安全监督组成。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接受资格培训,经考核合格,持集团公司颁发的证书从事安全监督工作。

第二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基层单位或建设(工程)项目的异体安全监督。在物探、钻井、测井、试油、修井、建筑施工、炼化检维修以及其他重大危险的关键施工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应派驻安全监督,负责施工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督工作。重点建设工程项目,作业者(或建设单位)必须派驻专职安全监督。

第二十一条 企业要加强对各级安全总监、安全监督和安全监督站的管理,健全各项管理规定,完善监督责任体系。

第五章 安全技术

第二十二条 企业要重视安全科技工作,组织科技专题立项,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开发,提升安全技术水平。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积极开展安全生产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先进生产安全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和自主创新步伐;要大力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安全科技成果,积极推广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材料;依据国家行业法规和标准,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及时淘汰危及安全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本质安全。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工程)的安全生产“三同时”管理要求,按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规定对在役生产装置、重要和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评价和评估,及时解决存在问题。要坚持设备监测和检验制度,定期维修保养,使之符合安全技术生产条件。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鼓励和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技术革新,广泛开展小改小革和提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11篇 钢铁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职工职业安全健康教育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3.1.1 公司职工应服从公司各级的安全教育安排,完成安全学习任务,有履行职责保障安全的义务。

3.1.2 公司安全管理部依照本规定对公司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职责。各所在安全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本部门范围内的安全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职责。

3.1.3 未涉及部分或国家有明文规定的安全教育按相关规定执行。

3.2 管理规定

3.2.1 生产岗位三级职工安全教育

3.2.1.1 以下人员必须进行相关部门级、作业区级、班组级的三级安全教育。

3.2.1.1.1 新职工上岗前。

3.2.1.1.2 职工在公司内跨部门调动的。职工在本部门内跨作业区或班组调动的。

3.2.1.1.3 因工伤害事故,伤愈上岗复工前。

3.2.1.1.4 职工离岗三个月以上重新上岗的。

3.2.1.1.5 外单位来公司实习、代培人员。

3.2.1.2 相关部门级安全教育:由所在部门主管领导负责,所在安全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危险化学品岗位的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相关部门级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应包括:本部门安全生产概况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安全守则》以及职工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和典型事故案例等。危险化学品岗位安全培训应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3.2.1.3 作业区级安全教育:由作业区( 科 )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作业区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事故;《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安全守则》;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安全生产状态和规章制度;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典型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3.2.1.4 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

班组级安全教育应包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岗位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劳动防护用品 ( 具 ) 的性能及正确使用;典型事故案例等项内容。

3.2.1.5 职工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过程中,各部门负责填写《职工(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并由安全部门组织安全教育书面考试,三级安全教育合格者方可上岗。

所属安全部门负责保留三级安全教育登记表和考试试卷。

3.2.1.6 职工在本部门内部调整工作岗位作业:改变工种或兼岗的职工。在作业区、班组两级安全教育后,应进行相应安全知识考试,作业区、班组应有记录备查。不改变工种调整工作岗位的职工,由作业区、班组进行两级安全教育,并有记录备查。

3.2.2 日常安全教育

3.2.2.1 班组每周由班组长负责组织一次对全体组员的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学时。班组安全活动日主要内容包括: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针、制度、规定,检查安全标准化作业落实情况,查找班组作业范围内的隐患及落实整改措施,检查一周内本班组发生的违章行为和事故,学习公司通报的工伤事故和全国大钢安全事故通报,共同分析应吸取的教训,举一反三查找事故隐患,要做好安全活动日的详细记录。

3.2.2.2 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前,各部门必须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教育时间不得少于10学时。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特点和使用方法,使用中可能导致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方法、安全防护装置的特点和使用方法,以及新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内容和要求。

3.2.2.3 各部门在发生轻伤及以上因工伤害事故或重大人身险肇事故后,应按“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安全教育,教育情况应有详细记录。

3.2.2.4 各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劳动竞赛及各个阶段、各个季节不同的安全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安全教育。

3.2.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3.2.3.1 凡属国家标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细则》及《天津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特种作业人员的条件。经市、区安全生产监管局指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站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取得《天津市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者方准独立作业。

3.2.3.2 取得安全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并保持相对稳定。

3.2.4 其他人员的安全教育

3.2.4.1 凡外单位人员来公司实习代培的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安全部门负责进行安全教育。各部门应按照本部门相应岗位职工的同样要求,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等,并按规定填写登记表,建立档案。

3.2.4.2 各部门应对进入本部门辖区内作业的外委、外协等作业单位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并做好记录。教育内容应包括:作业区域的生产概况、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作业区域的危险因素、危险源点、安全防范措施、现场安全交底告知等。

3.3 管理人员安全教育

3.3.1 生产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安全教育。

3.3.2 作业区级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或所在安全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包括:国家有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部门的有关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安全技术、安全管理知识、典型事故案例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3.3.3 班组长安全教育由所在安全部门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内容应包括:与岗位有关的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本部门制度、安全技术、技能,本班组生产工艺流程、设备的危险源点、危害因素,班组安全管理知识等内容。

3.4 检查与考核

3.4.1 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3.4.2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由公司安全管理部或所在安全部门责令整改,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职工伤害事故或严重职业危害的,由公司安全部门按事故责任予以处罚,触犯法律的由国家司法部门处罚。

3.5 附则

3.5.1 生产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指厂长、经理等。

3.5.2 生产部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部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第12篇 学习义马煤业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2005年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来义煤集团视察指导工作,对该集团在安全工作中创新理念、强化职责、分级管理和超前防范的做法以及近些年安全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

随着近几年义煤集团安全管理力度的加大,安全生产百万吨死亡率连续5年控制在0.5以下,大部分矿井的安全生产周期逐渐拉长,其中所属矿井义络公司、常村矿安全生产周期已超过1000天。

近几年在安全生产方面所采取的措施

近几年,在国家煤矿安全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省委省政府、河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煤炭工业局的正确领导下,义煤集团公司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抓住机遇谋发展,齐心协力创千万、保千万、超千万、翻两番的发展目标,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我的责任”安全管理新理念,通过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加大安全管理工作力度,狠抓生产现场隐患治理,大力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促进了各项安全工作的落实,安全生产形势呈现出持续平稳发展局面。集团公司杜绝了3人及以上重大事故,百万吨死亡率连续5年控制在0.5以下(2001年0.478,2002年0.464,2003年0.272,2004年0.218,2005年0.24),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实现了安全生产的稳定发展。”

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我的责任”安全理念,用安全管理层次论严格落实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义煤集团始终把安全工作放在企业发展的第一位,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对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立了“安全生产,我的责任”新理念,坚持“进入井下,只有纪律没有自由”的准则,严格落实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和操作层的安全工作职责。决策层(集团公司、矿厂领导班子)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对安全工作做出总体规划和部署,健全安监机构,保证安全投入,对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做出决策;管理层(机关部室、科室)按照决策层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进行管理与监控,对各项安全工作进行具体安排、督促检查,保证落实到位;执行层(区队长)主要负责抓好各项安全工作的贯彻执行,抓好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在现场的落实工作;操作层(班组长和操作工人)是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措施的具体实施者,对本班组或操作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按照安全管理层次论的要求,集团公司上至公司领导,下至一线职工都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操作责任制度,使安全管理工作覆盖到各个层面,达到事事有人管,层层有专责,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共把安全关口。

集团公司明确规定:单位行政一把手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其他矿领导对分管业务系统内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集团公司所有领导全部参加分组包矿,经常深入所包矿井,及时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坚持每月召开一次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对安全工作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研究,做出了全面的部署;对生产矿井坚持执行矿级领导“四亲自、四必开”安全工作制度(“四亲自”:各矿井安全第一责任者亲自主持安全办公会,亲自参加安全质量大检查,亲自听取安全工作汇报,亲自对重大安全问题拍板定案。“四必开”:由安全第一责任者牵头每周必须召开隐患预防分析和技术措施审定会,由党委书记牵头每月必须召开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干部工作作风检查总结会,由工会主席牵头每月必须召开群管工作座谈会)和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工作制度(集团公司规定各生产矿井每班都必须有一名矿级领导亲自在现场带班,做到与职工同上同下,现场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此外,近两年,按照上级要求,集团公司还对所属矿井派驻了安全督查组,成立了专门的安全检查小分队,全方位、不间断地加强安全督查工作,有力地促进了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到位。

大力加强质量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工作基础

义煤集团始终认为:质量标准化是煤矿一切工作的基础,是企业实现安全发展的前提和保障。自2002年重新确立质量标准化基础地位、大力开展质量标准化建设以来,质量标准化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2004年5月,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现场会在公司召开,会后有煤炭系统内外3000余人到公司参观交流,极大地促进了公司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力度。4月份,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亲自带队,共200余人赴山东进行考察,借鉴外单位成功的管理经验,进一步提高了公司质量标准化总体水平。2005年,他们建立了一整套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建立了质量标准化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和风险抵押金制度,按2.5元/吨足额提取质量标准化专项投入资金,做到专款专用。此外,还经常在基层单位组织召开现场会,相互提高,促进了全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均衡协调平稳发展。2006年以来,针对部分矿井随着采深的增加给质量标准化工作带来很大难度的新问题,继续加大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力度,把主要工作精力放在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上来,通过紧抓紧促,严格考核验收,使公司的标准化工作又有了新的进展,整体标准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抓住重大隐患不放松

集团公司始终以杜绝多人重大事故为目标,紧紧抓住“一通三防”、防治水、防灭火和机电运输等重点系统,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每年组织安全方面的各项检查达到20余次,保证了重大隐患管理到位、盯防到位、整改到位。一是继续加强了通风管理工作,加大了通风系统改造力度,所属矿井的通风系统独立完整,专用回风港建设符合《规定》要求,保证了通风系统合理、稳定、可靠;二是加强瓦斯管理与监控,加大瓦斯抽放力度。集团公司严格制定并落实各项瓦斯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局推广瓦斯治理50条经验的要求,制定了瓦斯防治35条管理细则,明确规定除采面上隅角瓦斯按1%管理外,采掘工作面其它地点瓦斯浓度均按0.8%进行断电。同时积极实施瓦斯抽放,2003年以前,义煤集团在瓦斯抽放上是个空白,但随着采深增加、综放工艺的使用,瓦斯涌出大的问题日益显现。个别矿井为控制瓦斯浓度,一味增加风量,最大时一个综放工作面曾达到1600立方米/分,工作环境极差。为根治瓦斯问题,他们积极引进了瓦斯抽放新工艺,进行试点、推广,各矿井由最初认识不足、嫌麻烦到现在高度重视、离不开抽放,揭开了公司瓦斯防治管理新篇章。目前,集团公司在高瓦斯矿井和高瓦斯区域建立了11套井下移动式瓦

斯抽放系统,在千秋矿、新安矿、耿村矿分别建立了地面瓦斯抽放站,力求从根本上解决瓦斯问题;三是继续坚定不移地抓好防灭火工作,义马煤田煤层极易自燃,2001年以前,全公司平均每年井下发火都在300次以上,中部五矿每年都有因发火而封闭的工作面。其中常村矿一年最多发火达130次,千秋矿在2003年因工作面发火导致主力面停产,损失极大。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顽疾,集团公司时刻突出“预防”两字,加强工作面的验收和日常检查工作,明确规定,凡采掘工作面防灭火注浆系统不健全的,均不得进行生产。加大防灭火技术研究,由原来背板抹泥、港道喷浆、黄泥注浆、均压防火等措施到现在采用灌注化学凝胶、复合凝胶、阻止剂、mea新型防火剂和氮气防火新技术,总结出高瓦斯易自燃特厚煤层综采放顶煤防灭火成功经验,形成了一套适合义煤井下防灭火工作的网络设施和技术休系。2004年以来杜绝了煤层自燃发火现象,使数十年来一直困扰公司安全生产的这一重大隐患得到了有效解决,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目前,公司的防灭火技术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有些技术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四是在顶板管理方面,集团公司针对部分矿井采煤工作面工程质量差和巷道支护不到位、巷道断面小、影响通风、运输和

行人的现状,大力推广锚网和u型钢支护的应用,积极组织实施支护改革工作,探索出了一条既满足安全生产,又达到经济合理要求的支护新路子,彻底改变了回采工作面上下巷存在爬行巷道的现状,极大提高了支护水平;五是认真做好水灾防治工作。新安矿受小浪底水库威胁,为严防突水事故发生,集团公司近几年共计投入近3000元,做了大量防治水工程,制订了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和严密的应急救援预案,加强了日常监测监控和职工避灾演练,切实把各项防治水措施落到了实处。

加大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力度

近几年,按照上级关于安全培训工作的严格要求,集团公司采取多种手段强力抓好培训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一是加强安全培训的领导和组织工作,使之达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杜绝走过场现象;二是抓住薄弱环节,做好新工人、劳务工和转岗工人培训以及职工的复培工作,要求新工人入矿必须按规定进行培训;三是合理安排培训计划,采取多种培训形式,加大培训工作力度,杜绝“五职”矿长和特殊工种无证上岗现象,所有职工全部达到持合格证上岗;2005年共计培训31066人,是培训人数最多的一年。其中外培“五职”矿长和安全管理人员165人次,集团公司编印《煤矿职工安全手册》37500册,发放到矿井每个员工手中,各矿都组织职工认真学习,促进了职工安全素质的提高;四是加快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2006年,集团公司各生产矿井全部取得了4级安全培训机构资质,为今后更好地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创造了条件。

在安全宣传教育方面,集团公司积极创新思路,拓宽宣教渠道,先后组织开展了“安全生产,我的责任”安全理念宣传和文艺演出、“安全宣传咨询日”、“安康杯”竞赛、“巾帼话安全”演讲赛、安全生产“十个一”活动以及组织20000名职工参加了“全省安全生产有奖知识竞赛”等职工广泛参与的一系列富有成效的宣传教育活动。尤其是去年四季度以来,集团公司大力组织开展了学习宣传贯彻国务院《特别规定》、《河南省煤炭条例》和李毅中局长视察义煤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极大地提高了全体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据不完全统计,各单位利用电视台、矿工报、板报展、书法展、文艺演出以及网站、手机信息宣传等多种形式,开展了声势浩大的安全宣传活动,达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受教育职工群众高达20多万人,在矿区上下营造了浓厚的安全氛围。

“安全生产,我的责任”安全管理理念的提出

2004年8月31日,集团公司总经理付永水同志在新安矿事故现场会上明确而响亮地提出了安全管理新的理念--“安全生产,我的责任”。

2004年8月27日,集团公司新安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8月31日,集团公司在新安矿召开了事故现场会,在此次会议上,集团公司总经理付永水同志在讲话中谈到,他在一篇报道上看到台湾的一个教授在给学生们讲课时提出一个问题,让同学们回答,就是“天下兴亡,下一句话是什么”,同学们不约而同地回答“匹夫有责”,教授立即纠正说“不对,是我的责任”。正是由于这篇报道,让付永水同志联想到了“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我们长期以来在安全生产管理中恪守的信条,写在墙上,喊在口上,虽然也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实际效果却是“人人有责”成了“人人无责”,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处理责任不明确,推诿扯皮,以致发生了事故才“亡羊补牢”,追究责任,其结果只能是吸取教训。

正是基于这个认识,付永水同志此次讲话中明确提出:“安全生产,我的责任!”“我”是谁?是董事长、总经理,是矿长,是队长,是班长,是组长,是你,是我,是他,是企业的每一个员工,是企业的每一个主人!如果大家的主人翁意识真正回归了,“做主人事,尽主人责”就会落到实处,就会形成人人讲安全,人人搞安全的良好局面。

同年9月份,在全省“安全生产无事故月”活动期间,付永水在耿村矿安全生产万人签名活动现场挥笔写下了“安全生产,我的责任”8个大字,再次引起了在场人员的共鸣。

“安全生产,我的责任”与“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虽仅有几字之差,却充分体现了安全生产管理理念的重大转变,高度涵盖了安全生产的丰富内容和内在要求,是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的升华,是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质的飞跃,是固守安全生产的根基。

“安全生产,我的责任”是把安全生产的责任具体化,明确落实到了每个人的头上,从领导干部到职工群众无一例外,确保安全生产都是我们应尽的责任,没有份内份外之分。对于领导干部不仅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违章指挥,还要对所有涉及安全生产的每个环节都要管,从小事抓起,从我做起,真正履行起自己的职责;对于职工群众来说,不仅要自觉搞好自主保安,不违章作业,还要对发现的每一个安全隐患敢管敢说敢处理,从身边抓起,从我做起,大胆监督,献计献策,履行自己应尽的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把安全生产的责任横到边,纵到底,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人人重视安全,齐心协力确保安全。

总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是对全体职工搞好安全生产的普遍要求,是外在的约束,是“要我抓”的问题;“安全生产,我的责任”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内在要求,是发自内心的动力,是“我要抓”的使命感,这就是安全生产责任意识的升华。

2005年,集团公司正式将“安全生产,我的责任”确立为企业的理念。

公司在安全投入上不断增加

前些年,由于煤炭企业效益低下,安全投入严重不足。近几年,随着煤炭市场形势的好转,为积极改善生产现场安全状况,弥补安全欠账,集团公司新一届领导班子对安全投入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在思想认识上达成了共识,公司主要领导在安全会议上多次提出:绝不欠安全账,在“一通三防”瓦斯治理方面需要多少资金我们就投入多少资金,坚决从根本上解决瓦斯问题。

在安全技措资金提取上,集团公司要求各生产矿井按20元/吨、露天矿按5元/吨足额提取安全费用。为保证安全技措资金的提取和使用到位,集团公司始终把安全技措资金的筹措和运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年度专项资金计划中优先考虑安排安全技措投资,并对项目实施、资金运作及投资监督管理实行责任制,严格对照义煤发[2004]214号《义煤集团公司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依照安全费用提取的10条标准,规范了各生产矿井安全技措资金提取的项目,一律不准列入安全技措范围,同时按国务院446号令及3年安全改造规划,安排急需实施的一通三防(含瓦斯利用和安全监控),防治水,开关真空化改造、机电、运输、提升设备、提运设施变频改造及老旧杂设备更新、非阻燃带更新,供电安全,支护改革等,加强对各矿井安全技措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集团公司各有关部门、基层单位按照集团公司安排,对安全技措投入积极落实、严细管理,确保安全技措资金提足用够,为积极改善生产现场安全现状,实现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2000年投入安全技措资金821.32万元,2001年投入988.14万元,2002年投入2133.82万元,2003年投入4507.63万元,2004年投入1.1亿元,2005年投入1.3亿元。

此外,近几年,集团公司先后投入8000多万元,为千秋矿新建了风井,彻底解决了困扰该矿井多年的通风线路长、阻力大的问题,消除了引发煤层自燃的重大隐患,同时大大减轻了职工的劳动强度。先后投入数百万元在中部易发火矿井配置了注氮机,为消除发火提供了有力的手段,解决了一些重大安全技术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有效地解决了中部矿井的发火问题。

总之,通过近几年在政策、资金上的倾斜,全面加大安全投入,彻底改变了装备落后的面貌。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的先后投入使用,提高了设备的安全度,工程质量有了明显提高,设备事故大幅减少,矿井安全生产向本质化安全迈进了坚实的一步。

大力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

根据集团公司总体发展目标,制定完善了《义煤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了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基金投入和奖励制度,完善了精品工程奖罚办法和质量标准化专业人员培训工作,实行了安全质量标准化风险抵押金制度,细化了考核标准,落实了工作责任,促进了各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加强标准化动态管理。按照全年质量标准化工作总体规划,根据工作量每月下达达标计划,细化工程量,落实项目资金,实行月检查、月验收、季度总评,抓住了质量标准化工作动态管理这一要点,保证了全年质量标准化工作有计划、按步骤地实施达标。

必要的投入是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有力保障。集团公司紧紧抓住资金投入这个重点、难点,设立质量标准化专项基金,矿井按实际产量2.5元/吨提取资金,专门用于质量标准化投入,集团公司还从安全技措20元/吨中列支一部分资金用于质量标准化建设,保证了资金投入。如2005年用于质量标准化方面的资金约5590万元,完成项目729项,整修巷道44条,扩修巷道11777米,硬化巷道10657米,整修峒室59个,安装使用司控道岔75组、自动风门41组、自动喷雾204组,提高了装备水平,生产现场安全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为充分调动各单位大力开展质量标准化工作积极性,集团公司按照达标规划,坚持责、权、利挂钩的原则,在各矿井建立了质量标准化风险抵押制度,根据在质量标准化工作中承担的任务和责任不同,确定不同的抵押金额,其中矿长、书记、分管质量标准的副矿长各抵押4000元,质量标准化办公室主任抵押2000元,季末对实现质量标准化达标规划的单位,按规定兑现;对质量标准化工作不认真、无措施或完不成规划等级的单位,减发或沉淀其质量风险抵押金,促进了各级领导质量标准化工作责任的落实。此外,集团公司还结合各矿井实际情况,对所属矿井重新核定质量标准化规划等级,分组进行评比考核,每季度检查验收都由集团公司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专业人员参加,深入井下生产一线,动尺上线,严格进行验收。对综合考评达到规划等级且在同级排名前两名的矿井,分别按矿井季末月份工资总额的10%(约60万元至70万元)进行奖励;综合考评达不到规划等级的矿井给予矿工资总额10%的处罚。通过开展竞赛,尤其是通过采取重奖重罚的手段,极大地调动了各单位抓好质量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了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深入开展。

抓样板树典型逐步实现“四个转变”

样板工程是企业发展过程中的闪光点,代表着企业先进的管理水平,只有不断培育新的亮点,才能带动企业持续不断地向前发展。搞质量标准化工作也是如此。近年来,他们每年都坚持经常在基层单位召开质量标准化现场会,通过进行现场参观学习,相互交流一些先进的管理经验,取长补短,共同提高,进一步统一了思想,理清了思路,坚定了信心,鼓足了干劲,在对好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的同时,促进工作滞后的单位找出差距,迎头赶上。通过先进带动、典型引路,带动了全公司整体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逐步实现了“四个转变”。一是“文明生产由干净卫生向美化亮化转变”。对文明生产不仅要求干净卫生,而且进一步做到美化亮化。跃进矿用4万多元精心制作牌板,从职工出井到更换作衣随处可见醒目的安全警句和温馨的祝福。

石壕矿机电运输系统干部职工在确保原煤生产的前提下,挤时间、赶进度,对照标准,使整个大港做到了电缆吊挂整齐美观,巷道平整、干净、明亮,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二是“由抓一般工程质量向抓精品工程转变”。杨村矿的质量标准化工作历来是集团公司的标杆工程,始终保持在集团公司的先进行列,但该矿自始至终以“保持、巩固、发展、提高”为工作目标,明确提出“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达标观念,努力创建精品工程、亮点采区。通过大力实施精细化管理,增强了广大干部职工争创样板、争创先进的精品意识,真正实现了由“要我搞标准化”向“我要搞标准化”思想观念的转变,促进了质量标准化工作不断向深度、广度的延伸。千秋矿利用先进的锚网喷漆、架棚支护,打造出21121样板工作面,探索既满足安全生产、又达到经济合理要求的支护改革新路子,为有效改善生产现场工程质量低劣、确保实现安全生产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动态达标由依靠检查向全员全过程控制转变”。跃进矿综采队职工提出“宁可少割一刀煤,也要搞好质量标准化”的口号,采煤一队以前拆除或安装一个工作面多少都要发生点问题,但现在通过搞质量标准化动态检查考核,严格标准化管理,有效杜绝了事故的发生;四是

“区队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由粗放型向管理型转变”。曹窑东井全面实施精细化管理,从规范职工标准化操作行为入手,在区队形成了从上到下逐级落实,从下到上层层负责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在现场管理方面始终做到全员工作标准明确、分工细致、指导到位、考核严细,强调每一名操作工人既是具体操作者又是责任管理者,实现了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全员管理,增强了区队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的凝聚力和向心力。石壕矿积极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方法,多次组织区队长和生产骨干,先后到兄弟单位实地参观学习,将其他单位的成功经验、先进技术和管理办法吸收过来,进行推广应用。经过一段时间的磨练,使职工们逐步养成了在工作中上尺下线的良好习惯,进一步强化了广大干部职工搞好质量标准化工作的自觉性。区队安全质量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为有效地解决“肠梗阻”和“棚架”现象、确保各项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落实到生产一线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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