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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3-12-17 10:23:07 查看人数:11

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第1篇 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

一、监测监控系统值班人员负责矿井安全监控异常信息的调度工作,实时监测矿井瓦斯浓度、主扇状态、局扇状态、井上下通讯状态、风门开并和设备馈电及网络通讯情况。发现异常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调度报告,同时须将安全异常处理情况按要求上报县监控中心。

二、监测安全监控系统异常报警信息必须认真核查、处理、备案和上报。矿井安全监控异常信息包括以下11种:

1、瓦斯超限;

2、主要通风机停风;

3、局扇长时间停风;

4、门一直开;

5、矿井监控系统全部无记录或部分无记录;

6、无法向县监控中心上传数据的;

7、探头报警点、断电点定义不当,导致异常断电的;

8、监控出现异常未进行调度汇报的或弄虚作假的;

9、非法入侵网内其它机器以及危害网络数据安全传输的活动;

10、调度指令不及时上报或上报指令弄虚作假;

11、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未按规定检测、校验、维护保养导致数据传输不正常的。

三、监测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发现瓦斯超限报警、瓦斯曲线不正常、风机停风及设备开停断电报警等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值班领导负责组织隐患排查,并必须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

四、监测监控系统值班人员对收到的上级监控中心的安全指令要及时通知调度值班领导和公司有关领导,并就整改情况上报县监控中心。

第2篇 x矿监测传感器调校制度

一、监测传感器的调校工作应由专业监测维修人员担任 。

二、调校人员应了解、掌握设备性能和传感器的调校程序,在调校过程中按各传感器的调校步骤逐一进行调校。

三、监测传感器敏感元件在使用中其输出信号会逐渐衰减,致使测量精度下降,各种不同类型的传感器调校周期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四、甲烷传感器、一氧化碳传感器的调校,应使用相应的标准气样和空气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调校,并佩带与其相适应的流量计等器具;温度传感器、风速传感器调校应使用相应器具,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调校。

五、调校前,调校人员应用毛刷将传感器探头进行清扫,保持传感器清洁,以免影响调校数据。

六、在调校过程中,调校值如超过允许误差,应使用万用表对电位器进行调校,合格后在通入标气进行二次调校合格为止,但不得改变电器元件的电器参数。

七、传感器调校失效时,应立即更换,并升井检修。

八、在调校过程中,应有使用单位的电工配合整个调校过程,调校合格后,调校人员通知有关人员后,使用单位的电工方可按规定对电气设备复电。

九、调校前后应与地面中心站保持联系,并校对中心站系统与现场的数据是否一致,保证系统的传输数据的准确性。

十、调校中应及时记录调校中有关数据,调校人员必须如实填写记录表并签字。

第3篇 采空区监测数据变化分析制度

1、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通风副总、通风区、地质科、安监处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采空区监测数据变化分析领导小组,对采空区监测数据异常情况进行分析,找出问题,制定整改措施。

2、对束管监测地面设备及井下设备定期检查、维护。

3、按时、按要求打印束管监测的各种有害气体化验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报表经通风区长签字后送矿总工程师及通风副总审阅。

4、按规定对采空区监测数据进行即时分析和定期分析。

5、分析研究各采空区束管监测数据变化趋势,对异常情况要查明原因,并制定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6、定期对井下各采空区测点进行现场检查,将检查结果与束管分析结果进行核对,发现不相符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落实责任人追查处理,追查处理结果留存监测中心以备检查。

7、现场检查人员发现采空区监测数据有明显异常变化时必须立即向矿总工程师、通风副总、通风区长报告。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分析,迅速处理,并做好记录。

8、做好采空区监测数据变化分析记录、建立台帐,在台帐上要记录异常原因、发生异常地点的详细情况及处理措施。

第4篇 采面顶板动态监测分析处理制度

一、 采煤工作面进入初采期间,必须成立初次放顶领导小组,每班必须有矿领导跟班监督采面的工程质量和顶板压力的变化情况;

二、 未掌握顶板来压的规律前,必须安排专人搞矿压观测,摸清采煤工作面初次来压和周期来压步距,在来压前加大支护密度,提高工作面支架的总支撑力。

三、 在工作面和采空区内沿倾斜方向每隔10米留设1棵砍口木作为信号柱,顶板来压时能及时报警。

四、 周期来压期间:必须加强采面的工程质量管理,对卸压柱和失效柱及时进行二次补液和更换,加大支护密度,提高工作面的支撑力度,有针对性地增加临时支柱。如顶板压力较大,必须增设木垛或在放顶线加打密集柱。

五、 顶板管理领导小组必须及时对采面顶板的来压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掌握本矿井煤层顶板的活动规律。

第5篇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1.目的

为适时监测生产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保护员工免受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各分厂单位粉尘区、高温区、噪声源区及有毒有害气体区,主要具体位置:备煤分厂皮带区、配煤区和粉碎区,炼焦分厂皮带区及焦炉周边区域,回收分厂各作业区。

3 职责

3.1 安全环保处负责组织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并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档案。

3.2 各分厂负责本单位职业卫生日常管理,配置职业健康安全设施,设置警示标志,督促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 内容

公司生产活动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场所和岗位必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危害因素监测。

4.1验收监测

公司新、改、扩项目必须严格执行“三同时”原则。工程竣工后要进行职业危害验收监测,验收不过关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

4.2年度监测

4.2.1粉尘监测,包括备煤分厂煤场管理、配煤工段及炼焦分厂焦炉工、运焦工段等岗位,检测频率为1次/年。

4.2.2噪声监测,包括各分厂泵房、风机房等区域,检测频率为1次/年。

4.2.3高温监测,焦炉及周边区域,检测频率为1次/年。

4.2.4有毒有害气体监测,化产回收区域,监测频率为1次/年。

第6篇 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制度

为了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保障生产运行人员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横河煤矿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制度。

一、横河煤矿通防科是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部门,配备专人负责整个矿区、生产作业区和所有从事生产运行的场所的作业环境监测、应急救援及其它监测的联系工作,并做好以下工作。

二、制订横河煤矿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计划,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点分布图;

(二)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三)监测的周期;

(四)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三、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一)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向劳动者公布。

四、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时的处理原则:

(一)及时向所在部门告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情况;

(二)在现场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三)进入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场所配备必须的个人防护用品;

(四)对超标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制订治理计划并加以落实;

五、实施部门及经费保障

每年安监站要提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的经费计划,保证必要的经费来完成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

第7篇 采面支护质量与顶板监测制度

一、采工作面支护质量与顶板监测主要内容、指标、测站布置、方法

1、采工作面日常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液压支柱支撑有力与铰链梁能够有效控制围岩,减少冒顶事故,提高工作面支撑功效,保证安全生产。

2、主要监测指标分为支护监测指标、围岩状态指标和两巷超前支护质量指标。

(1)支护质量监测指标:

①关键指标:1、初撑力 2、端面距

②辅助指标:1、支柱工作阻力 2、液压支柱与铰链梁工作空间几何状态 。3、液压系统工况(泵站压力、液压管路和密封件完好状况)4、采高。

(2)采工作面围岩状态指标:端面顶板冒高、冒宽、冒区长度,煤壁片帮深度,片帮区长度。

(3)两巷超前支护质量指标:煤壁超前20m 范围内支护完整,巷高不小于

1.6m ,有0.8m 行人通道。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加强端头及超前支护。

3、采面矿压及支护质量观测测站布置:

每隔20液压支柱安1台矿压观测表。

4、采工作面日常矿压观测方法:

(1)支架阻力观测:直接读取压力表读数。

(2)顶板动态观测 :在各测线处对顶板状态作统计观测,记录采高、初撑力、二次补液状况等。

(3)支柱几何参数观测:采用目测普查,超标明显处用工具进行测记,包括顶梁走向角及倾角、顶梁错差。

(4)两巷超前支护质量监测 测量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或工作阻力。

二、采煤工作面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数据收集、分析、处理制度

1、采煤队负责进行现场支护质量与动态监测数据收集工作,每天监测一次。监测数据表内容主要包括支架初撑力,两道超前支护初撑力、二次补液后压力。

2、工作面安装、撤面必须对液压支架初撑力进行动态监测,对液压系统完好情况进行统计观测,并将监测记录保存。

三、回采巷道支护质量与顶板动态监测数据处理

1、锚网巷道回采时,在采动压力影响区内,采煤队对采煤期间安设的顶板离层仪,安排专人(兼职) 每十天测读一次。观测数据进行详细记录,观测期间还应对巷道支护状态进行统计观测。

2、超前支护范围内,每天选测超前支护及密集切顶单体液压支柱的初撑力或工作阻力。上下道各一组,每组5个测点。

第8篇 化工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1、 hse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在其处内设专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

生产部负责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工作的开展并对相关部门和人员实施奖罚。

2、hse部和相关工作人员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文件精神,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与评价,确保监测正常运行。

2.1监测人员必须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两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监测技术和操作规程,并经专门监测技术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为保证监测工作的质量,监测人员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调动。

2.2监测人员必须按职业病防治计划和防治方案的要求,经常对合成车间、固剂车间、液剂车间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车间内粉尘、毒物、有害气体每个月监测一次、其它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每季监测一次。

2.3监测人员在进行现场监测时,必须遵守车间有关的规定。

2.4监测人员工作调动时,要办理交接手续,以便于工作的衔接。

3、对作业场所有害作业浓度、强度的测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监测方法、监测周期的规定。

3.1 监测结果要填报表并定期上报到安全部门、防疫部门。

3.2对某些毒物采样后,无条件进行检验的,要按照毒物的保存要求,及时送检。

4 hse部和专(兼)职人员要协助集团公司疾病控制部门和上级政府管理部门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工作。

4.1 定期监测工作根据国家职业病危害因素和监测周期的规定进行,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4.2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3检测结果及时向劳动者公布。

4.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要存档,由安全管理指定专人妥善保管,防止丢失。

5、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场所,要将监测对象、监测地点、监测结果、监测方法等记录并上报职业卫生领导小组、生产部、防疫部门。

5.1接到监测超标报告,各相关部门要尽快提出改进方案,并尽快落实。

5.2无有效改进方案时,要提出可行的个人防护措施并由hse部负责尽快实施。

6. 监测所需经费应纳入项目经费预算中,实施专款专用。

第9篇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煤矿企业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应当经资质认证合格的培训机构培训,持证上岗。不具备监测能力的项目,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支撑机构进行监测。

一、 组织开展对本单位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正常运行,建立好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二、 有与监测能力相适应的监测设备和条件,并实施经常性维护、检修,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所用监测计量器具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定。

三、 监测项目和频次

1、 总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井上每月测定1次;

2、 呼吸性粉尘定点短时间粉尘浓度(短时间接触浓度),每月测定1次;

3、 工班个体呼吸粉尘浓度(时间加权平均浓度),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4、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碳硅含量,每六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应当测定1次;

5、 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一次;

6、 有毒有害气体和高温作业场所空气温度的测定频次,有人工作的地点每班测定一次;

7、 噪声、氡及其子体等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测定1次。监测结果应当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报有关单位。

四、 检测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 监测的布点;

2、 监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3、 监测结果的登记与报告。

五、 煤矿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技术支撑机构进行。检测、评价报告交煤矿企业存入职业卫生档案。煤矿企业应当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检测、评价结果,并报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要采取有力

第10篇 废水监测制度

1、公司环保部负责外排水日常监测及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监测、监察分定期、不定期,正常与特殊情况,特殊情况实行“三班”跟踪监测,必要时不固定监测点,发现外排口水质超标时,要立即通知应急处理站打开事故池阀门,启动应急处理设备,同时对超标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超标责任进行划分,提出整改意见,形成调查报告逐级上报,选厂要协助调查。环保部要把日常监测化验结果及时上报有关领导。

2、化验室要在送样后2小时之内,将化验结果电话报给环保部,同时要出具正规化验报告单,于第二天早上班后报给环保部。三班送样时要在第二天早9:30前电话报出化验结果,报告单在下班前报出。特殊情况时,随机取样化验,不得延误时间。

3、建立水监测台帐,每月对监测结果进行总结分析,并做好分析记录。

第11篇 煤矿事故监测预警制度

(一)为进一步完善事故监测、监控和预警工作机制,有效应对紧急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根据《煤矿安全规程》(2022)第 672 条“煤

矿企业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事故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现场处置、应急投入、救援装备和物资储备、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等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事故监测的目的

事故监测的目的不仅是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而且要做到一旦发生事故,能将事故危害控制到最低程度。

(三)矿山事故监测重点范围

1. 有坍塌、倾覆、压埋危险的场所;有发生爆炸、火灾危险的场所。

2. 有发生透水、涌水等水害危险的场所。

3. 有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

4. 有提升、调运系统危险的场所。

5. 有被车辆伤害危险的场所。

6. 有触电危险的场所。

7. 有灼、烫伤危险的场所。

8. 有被电器绞、碾、碰、挤和撞击危险的场所。

9. 有中毒、窒息、腐蚀、放射危险的场所。(四)应加强对事故危险源监测的分析评价。

1. 辨识各类事故危险因素及其原因和机制。

2. 依次评价已辨识的危险事件发生的概率。

3. 评价事故危险条件的后果。

4. 进行事故风险评价,即评价危险事件发生概率和发生后果的联合作用。

5. 班组对事故重点危险源要每班检查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

6. 连队对事故重点危险源要每天检查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

7. 井口级单位对事故重点危险源要每周检查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

8. 矿级单位对事故重点危险源要每月检查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

9. 事故风险控制,将上述评价结果与安全目标值进行比较,检查事故风险是否达到可接受的水平,否则需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事故危险水平。

(五)重点事故危险源的安全检查内容

1. 检查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落实情况。

2. 检查应急救援预案执行情况。

3. 检查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运行情况。

4. 对查出的各类事故隐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整改情况。(六)事故预警条件

在事故监测过程中发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或险情,如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时必须预警。(七)事故预警方式和报告

1. 事故监测与预警的工作职责纳入应急管理系统中,明确事故监测与预警管理

机构办公室(可设在调度室)、设立预警报告接警专用电话(预警报告专用电话:

ⅹⅹⅹⅹ)。

2. 有预警条件需要报告预警信息时,现场工作人员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汇报的内容包括出现事故征兆的具体内容、地点、发现事故征兆的简要经过、预警区域作业内容、人员分布等。

3. 调度员接到预警汇报后,立即按照预警电话通知顺序,通知相关负责人和有关单位,通知受威胁地点的人员撤离。

4.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调度室汇报,调度员接到汇报后立即向值班矿领导和矿长报告,矿长接到报告后,按照事故危险的级别和需要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级别,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 事故预警报告基本情况包括:①事故征兆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别;②事故征兆发现的简要经过;③可能发生事故的原因初步判断;④已采取的措施及当前事故抢险处置情况等,必要时附现场简图。

6. 汇报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故性质、地点、可能的影响范围、预警区域涉及的范围、

通风系统情况、风流情况及瓦斯浓度等。

7. 通知煤矿相关部门负责人:调度员在接到预警信息时在采取紧急处理后,要立即

通知调度室主任、其它相关部室负责人及区队负责人、各专业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副矿长、矿长。

(八)预警信息记录

1. 电话形式的预警报告要做好电话记录,记录要准确、完整。井下相关人员出井后要填写详细的记录,如瓦斯、煤尘、矿压、风速、水位、二氧化碳等的情况。

2. 预警预防措施以相关专业及领导签发的通知单或措施形式下达。紧急情况可先执行电话或口头通知,电话或口头通知必须得到相关负责人的授权,事后需补签书面通知单或者专项措施。

(九)预警紧急处置

1. 发现明显事故预兆,现场人员都应立即向煤矿调度报告,请求救援。

2. 煤矿调度应按照“应急预案的响应程序”进行报告,按照要求请求专业应急抢险队伍进行处置。

3. 有预兆时可先下达处置意见,再行报告。

4. 现场人员在发现明显事故征兆时,要立即汇报并做好自救、互救和避灾的一切准备。(十)凡煤矿所属任何员工均有预警处置权力和义务,发现事故预兆必须按要求和

程序进行预警报告和处理。因工作失误造成事故的或者有发现预警隐瞒不报造成后果的按煤矿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12篇 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制度

为做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员工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评价管理制度的实施与监督,并做好制定、修订和落实工作。

二、职业卫生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各个生产车间等对生产作业场所存在的粉尘、噪声、高温、毒物等危害因素及危害点进行确定和辨识,并按照职业卫生管理标准进行定期检测及评估,确定每一个点的危害程度。

三、用人单位应设置设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四、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作业现场的危害因素进行检测及评价

五、用人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六、检测与评价结果应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并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七、检测或者评价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

八、有新、改、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九、检测结果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职业接触限值时,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治理措施难度较大的应制订规划,限期整改到位。

十、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和设备大修后,应进行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检测和评价。

十一、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经费预算,财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落实。

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十二篇)

一、监测监控系统值班人员负责矿井安全监控异常信息的调度工作,实时监测矿井瓦斯浓度、主扇状态、局扇状态、井上下通讯状态、风门开并和设备馈电及网络通讯情况。发现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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